××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精编版
xx银行重要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xx银行重要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控体系建设,有效防范风险,保证员工依法合规履行职责,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根据《xx银行分支行领导、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和强制休假办法(2018年修订)》、《关于加强分行人、财、物和业务营运部门负责人轮岗工作的通知》和监管机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行实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所有重要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机构”,指所属二级分行、支行、分行营业部、轻型化综合支行、二级分行营业部、社区支行。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部门”,指本部及二级分行所属各职能部门,包括:业务营运部、财务部、人力与机构发展部、行政事务部、保卫部、办公室、信息科技部、内控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信贷监控部、公司业务管理部、托管业务部、投资银行部、交易银行部、机构业务部、普惠金融部、金融市场部(同业业务营销第二中心)、个人金融部、财富管理部、消费金融业务中心、网络银行部。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重要岗位”人员包括“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
(一)重要岗位管理人员1.重要岗位管理人员指:对本行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管理岗位人员,包括:掌握业务处理和现金管理权限、掌握授信审批和审查发放权限、掌握资金交易和清算权限、掌握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权限、掌握系统维护和参数设置权限,涉及人、财、物和掌握重要资源分配等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的分行中层管理岗位人员。
具体包括:各机构、各部门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总经理助理)。
2.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分为:主要负责人和副职(含助理),其中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所在机构、部门实际负责人职能的人员。
3.新设机构、部门管理人员自成立之日起纳入重要岗位管理人员范围。
4.任职期限从实际履行相应职能职责的发文或正式到岗之日起算,在新设机构、部门任职的,自开业或成立之日起算。
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附件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强化岗位监督和约束,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关键岗位是指对本单位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承担风险控制、防范的重要职责,或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集中,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的岗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岗位轮换是员工调离现工作岗位,在不同岗位或不同部门之间进行调整的工作安排。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强制休假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在不事先征求本人意见和不提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临时强制要求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休假并暂停行使职权,同时对其进行离岗审计或离岗检查。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全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管理,各用人部门负责本部门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的实施,相关部门负责针对本业务领域的特点制定关键岗位工作交接、顶岗的规范要求并予以检查监督。
第二章实施原则第七条实施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遵循的原则:(一)有效制衡原则。
充分考虑业务结构与人员结构的特点,合理安排,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实现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主要目的。
(二)不相容回避原则。
不得在不相容岗位之间轮换,岗位轮换双方以及强制休假人员与顶岗人员有亲属关系或长期合作共事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三)平稳过渡原则。
应结合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经验及能力,优先安排工作内容、性质相近岗位予以轮换,避免因岗位轮换或强制休假影响工作及业务的正常开展。
(四)强制执行原则。
关键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原则上不必征得员工同意,人力资源部可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一、宗旨
为了确保银行关键岗位人员的业务绩效,促进银行各项业务的顺利运行,落实银行实行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的目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银行关键岗位人员。
三、定义
1、职务岗位:是指在特定的职位上发挥作用的工作,如行长、副行长、主管部门、各分行负责人等;
2、岗位轮换:指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担任不同岗位职务;
3、强制休假:指对银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规定期限内的必须休假,禁止其从事与其所担任的岗位职务有关的工作。
四、岗位轮换
(一)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应建立正常轮换机制,每人每三年实施一次轮换;
(二)轮换时间每次不少于6个月,按照行政管理本岗位的复核计划进行实施;
(三)根据行政区域的不同,轮换方式可以有所不同,但不得减少本规定要求的轮换期限;
(四)轮换期间,应安排银行相关部门新任岗位人员的调研学习,并在岗位职责范围内进行实际工作;
(五)轮换期间,原职务岗位负责人需遵守岗位责任和职责。
村镇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和轮岗管理规定
村镇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和轮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强化岗位监督和约束,防范风险与案件的发生,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关键岗位,指在本行业务经营、内部管理、业务操作活动中具有相应的岗位授权、需要强制约束和有效制衡的易发风险岗位。
关键岗位人员分为管理类和操作类人员。
(一)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本行分管条线的副行长(含助理)、分管运营的副行长(含助理);会计主管;资金财务、授信审查、科技运营等部门、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贷款系统管理员、信贷专职审批员、核心业务系统管理员、行政印章管理员。
第二章强制休假第三条强制休假是因银行业的特殊性,由单位安排,在不预先告知本人情况下,要求其离岗休假,并派员接替工作,开展检查的休假制度。
第四条关键岗位人员每个会计年度均应实行连续2个工作日以上(其中: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连续5个工作日以上)的强制休假,新履岗人员次年起实行。
第五条关键岗位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对其实行强制休假。
(一)经手的资金、账务、项目等出现异常的;(二)个人行为表现异常,工作质量较差的;(三)有风险隐患、案件线索举报的;(四)可能存有风险隐患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强制休假的程序(一)制定方案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方案由办公室拟定,报主管行长批准后实施。
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方案按岗位层面,由分管部门负责人拟定,经办公室审核,报主管行长批准后实施。
强制休假形式可分休假和换岗两种形式,后一种主要用于营业部关键岗位。
(二)开展检查在实施强制休假前一天下班前,正式书面通知强制休假对象,并落实顶岗人员,即时办理工作交接。
由授权顶岗人员或检查人员对强制休假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村镇银行强制休假顶岗检查报告》。
××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行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强化岗位监督和约束,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关键岗位是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易发风险岗位。
关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业务处理权限、业务流程环节、发生风险概率和可能发生的损失等因素认定,分为管理类关键岗位及操作类关键岗位。
(一)管理类关键岗位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二级支行行长;分(支)行财会部经理;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及个人银行部经理。
(二)操作类关键岗位:对公客户经理岗、个人客户经理岗、财务核算岗、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岗、印章管理岗、清算岗等。
详见附件一《××银行关键岗位一览表》。
第二章岗位轮换第三条岗位轮换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调换工作岗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四条岗位轮换实施(一)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报行务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财会部经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及总行条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各分(支)行自行组织实施。
原则上在本机构、本部门进行,通过在本机构或本部门内轮换、更换管理或服务对象等方式,进行岗位轮换。
对个别特殊岗位在本机构内轮换确有困难的,由所在机构提出申请,经总行人力资源部同意并进行统一调配后,可进行跨机构轮换。
信用社(银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有关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培养复合型人才,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各科室,各分社的有关重要工作人员遵照本规定,进行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
有关重要岗位是指:信用社主办会计、信贷主管、信贷员、信贷会计、印、押、重空凭证管理、票据交换员、会计事后监督、电子联行、管库员岗、分社会计、出纳、复核岗及联社认定的其他重要岗位。
第三条、对有关重要岗位的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必须坚持经常性,强制性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有关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应处理好适当轮岗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的关系;培养多岗位复合性人才与利用岗位特有的知识,技能,工具加强内控牵制的关系。
第二章定期轮岗第五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轮岗1、在同一岗位工作满3年的人员,实行岗位轮换,交流;满6年的,必须强制性轮岗。
2、任职资格条件不符合重要岗位要求的;个人工作能力不能适应重要岗位工作的;已发现有案件隐患的。
3、按规定需要进行回避和组织认为需要轮岗的。
第六条、对重要岗位人员的轮岗主要采取以下方式:1、信用社有关部门内部轮岗。
信用社有关重要岗位人员轮岗,由信用社每年负责组织实行岗位轮换,每年原则上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数30%的比例进行轮换,由信用社有关领导根据部门各岗位具体情况和特点科学合理的在本信用社进行轮换。
2、跨部门轮岗。
科室有关部门内重要岗位间知识,技能,工具属牵制,制约关系的,或工作人员因其它原因不适合在本部门轮岗的,可采用跨部门轮岗。
3、跨单位交流。
信用社主办会计按上级有关主办会计管理办法,由联社组织进行轮岗交流。
第七条、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轮岗按以下程序办理:1、各重岗人员可根据本办法要求,主动提出轮岗申请,经信用社研究决定后进行轮岗。
2、信用社根据业务需要,可按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重岗人员在信用社内部进行轮岗,轮岗人员无条件服从安排。
银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强制休假制度
银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强制休假制度为切实防范因柜台操作诱发的案件风险,有效防控案件的发生,按照银监衡局办〔2012〕91 号《某银监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原有制度或办法与本制度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行充分认识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在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中发挥的重大作用,认真组织实施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工作,并将轮岗工作落实情况列入经营考核之中(本文中所称‚支行‛均含‚二级支行‛)。
一、本行所建立的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强制休假制度,作为本行的基本内控制度向监管部门(某银监分局)进行报备。
(一)重要岗位构成支行管理岗:支行行长、支行副行长、支行行长助理;委派会计岗:委派会计或营业室主任(授权经理);柜员岗:柜员、综合柜员;资金交易岗:资金交易员;对账岗:对账人员;贷前调查岗:信贷科长、信贷副科长、信贷员;信贷审查岗:信贷科长、信贷副科长、信贷员;放款审查岗:信贷科长、信贷副科长、信贷员;贷后检查岗:信贷科长、信贷副科长、信贷员;管库守库押运岗:金库出纳、守库押运人员;技术支持岗:科技人员;自定义岗:(二)重要岗位轮岗年限(1)支行管理岗的支行行长、支行副行长、支行行长助理、轮岗期限不超过 3 年。
(2 委派会计或营业室主任(授权经理)轮岗期限不超过 2 年。
(3)其他重要岗位轮岗年限不超过 1 年。
(三)重要岗位轮岗、强制休假方式(1)支行管理岗的支行行长轮岗采取支行间交流的方式进行轮岗。
(2)支行管理岗的支行副行长、支行行长助理轮岗采取支行间交流或调整分管工作的方式进行轮岗。
(3)委派会计或营业室主任(授权经理)采取支行间交流的方式进行轮岗。
(4)其他重要岗位采取调整不同岗位的方式进行轮岗。
(5)重要岗位人员在原岗工作满一年以上,必须强制休假一次,强制休假期限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此外,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各支行重点岗位员工进行适时调整。
2024年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提高银行关键岗位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减少其工作压力,银行决定实施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以下是2024年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一、岗位轮换1.岗位轮换范围:银行将对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岗位轮换,包括但不限于分支行行长、部门主管、高级财务分析师等关键岗位人员。
2.岗位轮换周期:关键岗位人员每年需要至少进行一次岗位轮换,轮换周期为一年。
3.岗位轮换原则:岗位轮换采取自愿交换或随机分配的方式进行,银行将根据员工个人意愿和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安排。
4.岗位轮换内容:岗位轮换的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的互换、部门的调动和工作地点的变更等。
5.岗位轮换计划:银行将制定每年的岗位轮换计划,包括轮换人员名单、轮换时间和轮换内容等。
6.岗位轮换评估:岗位轮换后,银行将对轮换人员的工作表现和适应情况进行评估,以便进一步优化人才配置和提高工作效率。
二、强制休假1.强制休假范围:银行将对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强制休假,以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和避免工作疲劳。
2.强制休假周期:关键岗位人员每年需要至少休假一次,休假周期为一周。
3.强制休假安排:银行将根据员工工作情况和个人意愿制定强制休假安排,确保员工能够充分休息和放松。
4.强制休假补贴:银行将为强制休假期间的员工提供适当的休假补贴,以确保员工的生活水平和工作积极性。
5.强制休假监督:银行将建立健全的强制休假监督机制,对员工的休假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强制休假制度的有效实施。
6.强制休假管理:银行将建立专门的强制休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强制休假计划、安排休假人员和监督休假执行情况。
通过以上实施细则的规定,银行将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优化关键岗位人员的工作状态,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增强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
希望全体员工积极配合并支持银行的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共同努力实现银行的长期发展目标。
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暂行办法
xxxxx有限公司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司各关键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是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
关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业务处理权限、业务流程环节、发生风险概率和可能发生的损失等因素认定。
岗位轮换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调换工作岗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强制休假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在不事先征求本人意见和不提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临时强制要求关键岗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休假并暂停行使职权,同时对其进行离岗审计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四条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遵循“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强监督、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轮换第五条岗位轮换期限(一)定期轮换。
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时间达到轮换期限,须实施岗位轮换。
依据岗位承担的风险责任和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轮换期限分为1年、2年、3年、4年、5年共5个档次。
(二)不定期轮换。
组织实施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地安排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六条岗位轮换方式(一)本单位或本部门内轮换;(二)跨部位或跨部门轮换;(三)更换管理或服务对象;(四)其他方式。
第七条岗位轮换流程(一)制定轮换计划。
各部门每年年初制定部门内人员的岗位轮换计划,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轮换计划包括轮岗人员名单、轮换岗位、轮换方式、轮换时间等内容。
(二)宣布轮换决定。
岗位轮换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轮岗人员并由其本人签收,轮岗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到新岗位任职。
(三)落实交接手续。
岗位轮换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在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移交。
(四)变更劳动合同。
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须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需经总经理批准),在执行强制休假和实施离岗审计后,轮岗期限最长可延期1年。
2019年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doc
liao××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行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强化岗位监督和约束,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关键岗位是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易发风险岗位。
关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业务处理权限、业务流程环节、发生风险概率和可能发生的损失等因素认定,分为管理类关键岗位及操作类关键岗位。
(一)管理类关键岗位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二级支行行长;分(支)行财会部经理;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及个人银行部经理。
(二)操作类关键岗位:对公客户经理岗、个人客户经理岗、财务核算岗、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岗、印章管理岗、清算岗等。
详见附件一《××银行关键岗位一览表》。
第二章岗位轮换第三条岗位轮换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调换工作岗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四条岗位轮换实施(一)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报行务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财会部经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及总行条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各分(支)行自行组织实施。
原则上在本机构、本部门进行,通过在本机构或本部门内轮换、更换管理或服务对象等方式,进行岗位轮换。
对个别特殊岗位在本机构内轮换确有困难的,由所在机构提出申请,经总行人力资源部同意并进行统一调配后,可进行跨机构轮换。
银行重要岗位人员强制性休假制度模版
银行重要岗位人员强制性休假制度模版银行重要岗位人员强制性休假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为加强银行重要岗位人员假期管理,保障工作质量和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强制性休假制度模板。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银行重要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管理人员、国库业务操作员、网络系统管理员、风险管理人员等。
第三章强制性休假原则1. 银行重要岗位人员应定期休假,以达到身心健康、工作效率提高等目的,促进工作生活平衡。
2. 银行重要岗位人员的休假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特权。
3. 银行重要岗位人员应根据业务性质及工作风险程度,制定强制性休假计划。
4. 强制性休假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5个自然日。
如确有必要,应经得住公司领导层级的审批才能延长。
5. 银行重要岗位人员休假期间,应按规定联系公司,并主动接收公司通知。
第四章强制性休假流程1. 银行重要岗位人员应根据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休假申请。
2. 经公司领导层级批准后,应向银行重要岗位人员递交书面决定。
3. 公司应在递交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与银行重要岗位人员进行接洽,协商并制定休假计划。
4. 银行重要岗位人员应事先考虑其手头业务,安排充足时间处理和完成,确保业务效率和安全稳定。
5. 公司应按照休假计划和规定,对银行重要岗位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和追踪。
6. 如银行重要岗位人员需要因特殊情况,提前或者延期休假,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或公司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强制性休假注意事项1. 银行重要岗位人员休假期间应注意个人安全。
2. 银行重要岗位人员休假期间应保持电话、短信等畅通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工作问题。
3. 银行重要岗位人员休假期间,应禁止参与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如接待客户、进行业务往来等。
4. 银行重要岗位人员应在强制性休假期结束后,按规定返岗上班,及时完成岗位相关工作。
第六章附则1. 本制度制定后,上级领导部门应及时向全体银行重要岗位人员宣传,并将制度实施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
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行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强化岗位监督和约束,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关键岗位是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易发风险岗位。
关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业务处理权限、业务流程环节、发生风险概率和可能发生的损失等因素认定,分为管理类关键岗位及操作类关键岗位。
(一)管理类关键岗位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二级支行行长;分(支)行财会部经理;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及个人银行部经理。
(二)操作类关键岗位:对公客户经理岗、个人客户经理岗、财务核算岗、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岗、印章管理岗、清算岗等。
详见附件一《××银行关键岗位一览表》。
第二章岗位轮换第三条岗位轮换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调换工作岗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四条岗位轮换实施(一)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报行务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财会部经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及总行条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各分(支)行自行组织实施。
原则上在本机构、本部门进行,经过在本机构或本部门内轮换、更换管理或服务对象等方式,进行岗位轮换。
对个别特殊岗位在本机构内轮换确有困难的,由所在机构提出申请,经总行人力资源部同意并进行统一调配后,可进行跨机构轮换。
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银行内关键岗位人员的业务水平,促进员工全面发展,增强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福利待遇,根据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岗位轮换第二条为了拓宽关键岗位人员的工作视野,提高他们对银行业务的全面了解,规定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三条岗位轮换原则上采取自愿和有意愿的方式,若无自愿者,银行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但安排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岗位轮换期间,关键岗位人员需熟悉新岗位的工作内容和业务流程,必要时可进行培训。
第五条岗位轮换期间,关键岗位人员需按照原有岗位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进行发放。
第六条岗位轮换期间,关键岗位人员需在轮岗后的一个月内填写轮岗情况反馈表,并提出对原岗位工作的改进建议。
第三章强制休假第七条为了确保关键岗位人员的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工作和休假,规定实施强制休假制度。
第八条对于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关键岗位人员,银行需安排强制休假,休假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强制休假时间由银行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意愿综合考虑确定,但必须得到关键岗位人员本人的同意。
第十条强制休假期间,关键岗位人员发放其正常工资,并享受正常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强制休假期间,关键岗位人员除非经过银行批准,否则不得参与任何业务活动和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强制休假期间,关键岗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得到银行的及时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银行应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确保本实施细则的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关键岗位人员,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范本,银行可以制定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的实施细则,确保员工的全面发展和身心健康,促进银行的持续发展。
银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强制休假制度
银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强制休假制度为切实防范因柜台操作诱发的案件风险,有效防控案件的发生,按照银监衡局办〔2012〕91 号《某银监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原有制度或办法与本制度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行充分认识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在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中发挥的重大作用,认真组织实施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工作,并将轮岗工作落实情况列入经营考核之中(本文中所称‚支行‛均含‚二级支行‛)。
一、本行所建立的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强制休假制度,作为本行的基本内控制度向监管部门(某银监分局)进行报备。
(一)重要岗位构成支行管理岗:支行行长、支行副行长、支行行长助理;委派会计岗:委派会计或营业室主任(授权经理);柜员岗:柜员、综合柜员;资金交易岗:资金交易员;对账岗:对账人员;贷前调查岗:信贷科长、信贷副科长、信贷员;信贷审查岗:信贷科长、信贷副科长、信贷员;放款审查岗:信贷科长、信贷副科长、信贷员;贷后检查岗:信贷科长、信贷副科长、信贷员;管库守库押运岗:金库出纳、守库押运人员;技术支持岗:科技人员;自定义岗:(二)重要岗位轮岗年限(1)支行管理岗的支行行长、支行副行长、支行行长助理、轮岗期限不超过 3 年。
(2 委派会计或营业室主任(授权经理)轮岗期限不超过 2 年。
(3)其他重要岗位轮岗年限不超过 1 年。
(三)重要岗位轮岗、强制休假方式(1)支行管理岗的支行行长轮岗采取支行间交流的方式进行轮岗。
(2)支行管理岗的支行副行长、支行行长助理轮岗采取支行间交流或调整分管工作的方式进行轮岗。
(3)委派会计或营业室主任(授权经理)采取支行间交流的方式进行轮岗。
(4)其他重要岗位采取调整不同岗位的方式进行轮岗。
(5)重要岗位人员在原岗工作满一年以上,必须强制休假一次,强制休假期限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此外,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各支行重点岗位员工进行适时调整。
商业银行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轮换第三章强制休假第四章管理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行重要岗位按规定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
重要岗位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并需要通过岗位轮换或强制休假制度控制相关风险的工作岗位。
重要岗位依据岗位职责、业务处理权限、业务流程环节、发生风险概率和可能发生的损失等因素认定,包括机构负责人、营运主管、柜员等。
重要岗位目录(包括重要岗位名单及各岗位适用的岗位轮换或强制休假相关要求等)由分行内控合规部牵头制定,并报总行内控合规部备案,目录应明确重要岗位名单及各岗位适用的岗位轮换或强制休假相关要求。
岗位轮换,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重要岗位员工定期或不定期调换工作岗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强制休假,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在不事先征求本人意见和不提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临时强制要求重要岗位员工在规定期限内休假并暂停行使职权,派人接替其工作并实施检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三条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由内控合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渠道与运营管理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分工负责。
内控合规部门牵头对口监管部门,负责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的信息报送、沟通协调等事项,牵头制定重要岗位目录以及明确重要岗位轮换或强制休假的相关要求,汇总统计辖内机构人员的岗位轮换及强制休假信息,对重要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机构负责人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及业务检查;负责统筹岗位轮换实施方案,协调实施跨部门或跨机构的其它岗位轮换工作。
上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机构负责人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对下的监督检查。
渠道与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有必要实施岗位轮换或强制休假的营业网点重要岗位(网点负责人除外)建议,负责营业网点重要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的方案制定、系统监控、组织实施及业务检查,建立营业网点重要岗位轮换的系统监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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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行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强化岗位监督和约束,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关键岗位是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易发风险岗位。
关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业务处理权限、业务流程环节、发生风险概率和可能发生的损失等因素认定,分为管理类关键岗位及操作类关键岗位。
(一)管理类关键岗位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二级支行行长;分(支)行财会部经理;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及个人银行部经理。
(二)操作类关键岗位:对公客户经理岗、个人客户经理岗、财务核算岗、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岗、印章管理岗、清算岗等。
详见附件一《××银行关键岗位一览表》。
第二章岗位轮换第三条岗位轮换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调换工作岗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四条岗位轮换实施(一)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报行务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财会部经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及总行条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各分(支)行自行组织实施。
原则上在本机构、本部门进行,通过在本机构或本部门内轮换、更换管理或服务对象等方式,进行岗位轮换。
对个别特殊岗位在本机构内轮换确有困难的,由所在机构提出申请,经总行人力资源部同意并进行统一调配后,可进行跨机构轮换。
(四)总行各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条岗位轮换期限(一)定期轮换。
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时间达到轮换期限,须实施岗位轮换。
根据岗位承担的风险责任和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轮换期限分为共3个档次:4年1次、3年1次、2年1次。
1、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1)在同一机构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4年的分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必须进行轮岗;(2)在同一机构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3年的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财会部经理、公司银行部经理及个人银行部经理,必须轮岗。
(3)2年1次:在同一机构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的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必须进行轮岗。
2、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1)在同一机构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的:财务核算岗……(供参考,待完善)(2)2年1次:在同一机构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的: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岗、密押岗、授权岗、外汇控制文件经办岗、事后监督中心经办岗、清算岗、对帐岗、空白卡保管岗、作废卡保管岗……必须轮岗(供参考,待完善)(3)因客户经理岗位特殊性,其岗位轮换受到一定制约,为此,客户经理岗位轮换采取每3年更换1次管户的方式进行。
(二)不定期轮换。
1、组织实施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地安排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2、因特殊原因,纪检监察和内控合规部门提出须轮换岗位的,应立即轮换岗位。
因改革需要,部分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名称变动,若工作内容大部分未改变者,一直在这些内设机构或岗位工作的员工视同一直在同一内设机构或同一岗位工作,亦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岗位轮换或岗位分工调整。
第六条岗位轮换流程(一)制定岗位轮换计划1、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年度轮岗计划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拟定并报送行务会。
计划确定后抄送合规部、审计部备案。
2、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财会部经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年度轮岗计划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及条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抄送合规部、审计部备案。
3、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及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客户经理除外)的年度轮岗计划,由各分(支)行自行制定,报送总行人力资源部、合规部、审计部及条线主管部门备案。
4、分(支)行客户经理管户轮换计划由各分(支)行自行制定,报送总行人力资源部、合规部、审计部及条线主管部门备案。
5、总行部门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年度轮岗计划,由部门自行制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在此基础上,人力资源部制定总行关键岗位人员的年度轮岗计划,抄送合规部、审计部备案。
计划包括轮岗人员名单、轮岗岗位、轮换方式、轮换时间等内容,于每年1月底前报。
(二)岗位轮换通知做好轮岗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岗位轮换通知以《××银行员工岗位轮换通知书》(附件二)书面形式通知轮岗人员并由本人签收,轮岗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到新岗位任职、工作。
(三)落实交接手续轮岗人员在离岗换新岗时,应在部门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办理交接手续,并对所交物品等进行造册登记,由交接双方及部门负责人签字。
因工作需要,也可由分(支)行指定相关专业部门派出专人负责监交工作。
第七条岗位轮换离岗审计、检查(一)审计、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所在机构(部门)内控制度建设是否健全;各项经营指标反映是否真实合理;对前任及其本人任期内发生的重要问题或风险事项是否积极解决,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费用开支和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是否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越权行为;有无渎职及其他过失行为等。
2、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授权,有否越权、违规操作和失职行为;经管的业务是否正常,各类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岗位制约是否到位;有否隐瞒、漏报的风险隐患;有否其它履职不当行为等。
(二)审计、检查的组织实施根据不同情况,安排对轮岗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或离岗检查,并形成审计或检查结论。
1、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由总行审计部负责离任审计。
总行审计部门根据总行人力资源部通知,根据具体情况专门组织审计力量对轮岗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后,及时出具书面报告。
向轮岗人员提出审计事实确认书,由轮岗人员签字确认,通报审计结果。
根据审计结果,决定是否再进行专项检查、审计。
2、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财会部经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分(支)行、总行条线主管部门负责对轮岗人员实施轮岗检查,并出具《××银行岗位轮换检查报告》(附件三),归档留存。
3、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总行部门、分(支)行操作类关键岗位(客户经理除外),人员岗位轮换,由分(支)行、总行各部门自行负责对轮岗人员实施轮岗检查,并出具《××银行岗位轮换检查报告》,归档留存。
4、分(支)行客户经理管户轮换由总行条线主管部门负责人检查,并出具《××银行客户经理管户轮换检查报告》(附件四),归档留存。
审计、检查结束后,发现异常情况的,经进一步查实后,视情节轻重,根据《南昌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给予轮岗人员相应处理。
第八条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必须符合拟任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1年内不得回原机构的原岗位工作。
第十条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须经总行人力资源部批准,在执行强制休假和实施离岗审计后,轮换期限最长可延期1年。
第三章强制休假第十一条强制休假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在不事先征求本意见和不提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临时强制要求关键岗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休假并暂停行使职权,并派员接替工作,对其进行离岗审计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关键岗位人员应实行强制休假。
(一)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实行岗位轮换。
(二)为强化管理、防范风险而进行的专项安排。
1、经手的资金、账务、项目等出现异常的;2、个人行为表现异常,工作质量较差的;3、有风险隐患、案件线索举报的;4、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其它情形。
(三)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决定。
(四)其它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强制休假流程(一)制定实施方案1、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方案,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拟定,报分管行领导批准。
批准后的方案抄送合规部、审计部备案。
2、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财会部经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方案由人力资源部及总行条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分管行领导批准。
批准后的方案抄送合规部、审计部备案。
3、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方案按岗位层面,由分(支)行自行制定,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及条线主管部门备案。
4、总行部门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方案,由部门自行制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在此基础上,人力资源部制定总行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方案,抄送合规部、审计部备案。
方案应包括休假时间、代职安排、工作交接、离岗审计方式等内容,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
(二)强制休假通知在实施强制休假前一天下班前,以《××银行员工强制休假通知书》(附件五)书面形式通知强制休假人员,并落实代职人员。
为确保实施效果,在强制休假决定正式公布前,有关机构和知情人要严格保密。
(三)即时办理交接手续组织实施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强制休假人员与代职人员的交接手续并限期离岗,未经组织实施机构许可,强制休假人员在强制休假期间须暂停行使职权,不得返回工作岗位,也不得向行内机构和人员发出任何工作指令或处理有关工作。
交接工作在指定专人的监督下实行。
必要时监审部门可对强制休假人员的经办业务和钱账实行先封存后交接。
第十四条强制休假离岗审计、检查(一)审计、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所在机构(部门)内控制度建设是否健全;各项经营指标反映是否真实合理;对前任及其本人任期内发生的重要问题或风险事项是否积极解决,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费用开支和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是否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越权行为;有无渎职及其他过失行为等。
2、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授权,有否越权、违规操作和失职行为;经管的业务是否正常,各类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岗位制约是否到位;有否隐瞒、漏报的风险隐患;有否其它履职不当行为等。
(二)审计、检查的组织实施根据不同情况,安排对强制休假人员进行离岗审计、检查,并形成审计或检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