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假冒专利行政执法权相关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151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假冒专利行政执法权相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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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假冒专利行政执法权相关问题的批复
国知发保函字〔2021〕151号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假冒专利行政执法权相关问题的请示》(沪知局〔2021〕5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18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后的《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假冒专利行为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修正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前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亦有相同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承担辖区内的假冒专利案件查处工作。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9月26日
——结束——。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专利战略,加大《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国知发管字〔2011〕74号)的执行力度,落实《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2011-2015)》有关要求,我局决定从今年开始实施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争取通过三年的工作,建成一支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信息化的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创新有利于充分发挥专利行政执法优势的体制机制,改善执法工作条件,全面提升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充分发挥专利行政执法在激励创新、保障民生、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为此,我局制定了《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方案》中各项任务的性质和要求,结合本地条件与需求,申请承担具体任务。
我局对执法办案工作突出、需求较强、方案合理的地方知识产权局适当加大支持力度。
地方知识产权局应提高对执法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大对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共同推进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3年3月15日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全面提升专利行政执法能力,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提升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一)完善执法上岗培训。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面向全系统组织专利行政执法上岗培训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和办案量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的市知识产权局,可根据需求申请举办上岗培训班,培训对象以本区域执法人员为主,兼顾周边地区。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4.07.28•【文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今年整规工作三大重点之一,并要求各部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根据《通知》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的诚信、法治水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二、工作原则应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三、主要目标(一)基本遏制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其他恶意专利违法行为。
(二)改善行政执法条件,提高行政执法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年度结案率和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及案件移交的效率。
(三)增强我国政府部门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与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信誉与政府信用水平。
四、主要内容(一)积极参与全国整规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的工作。
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进一步明确专利案件移交标准,联合有关部门、机构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申请专利去哪个部门
一、申请专利去哪个部门1、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包括知识产权涉外事宜;没有直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政执法权力;具有指导地方法规制定和执法业务,以及指定管辖的职能)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地方知识产权局没有审查和授予专利权的职能)2、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设置: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地州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首府城市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各地(州)级市知识产权局;直辖市各城区知识产权局;新疆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3、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职能:处理职能:A、认定侵犯专利权行为是否成立。
B、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调解职能:A、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B、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C、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D、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E、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F、其他专利纠纷。
申请专利去哪个部门二、专利保护期限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
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从其用词上我们看出,其实真正的保护起始日是从申请日起;那么也就是说,真正的保护日期没有十年二十年,而是少于这个时间。
终止日期在我们的专利法中也有提及,《专利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在这两种情形出现时专利终止,当然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专利期限到期,专利终止时,保护自然结束。
那么我们最后总结一下,专利的保护期限首先是短于专利期限的规定,起始日是专利的申请之日,终止日取决于专利权人,但最长时间至专利期限终止日。
三、专利侵权如何维权1、将对方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进行认真的对比分析,看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确实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以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6.02.04
•【文号】国知发管字〔2016〕10号
•【施行日期】2016.0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执法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
行)》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以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配合施行新修订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范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执法能力,更好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根据专利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经局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报告。
同时,《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示范文本)(试行)》(国知发管字〔2010〕122号)和《专利行政执法文书表格(试行)》(管函〔2011〕61号)自即日起失效。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2月4日附件: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范本1: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配置1.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制定和解释1.1 负责研究、起草和解释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1.2 研究和发布知识产权政策;1.3 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
2.知识产权保护2.1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2.1.1 负责依法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2.1.2 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有效性。
2.2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2.1 审查诉讼、处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2.2.2 对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执行进行监督。
3.知识产权管理3.1 知识产权登记管理3.1.1 负责知识产权登记业务的受理、审查、核准;3.1.2 知识产权登记档案管理。
3.2 知识产权认证和评估3.2.1 负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认证和评估;3.2.2 制定认证和评估准则。
二、内设机构1.综合机构1.1 总务处:负责机关的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1.2 人事处:负责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1.3 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审计管理等工作。
2.法规部门2.1 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的研究、起草和解释;2.2 宣传普及处:负责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2.3 地方法规局:负责地方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研究和起草。
3.执法机构3.1 行政执法处: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和监督;3.2 司法保护处: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案件;3.3 执行监督处:负责监督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执行。
4.登记管理机构4.1 专利登记处:负责专利登记及档案管理工作;4.2 商标登记处:负责商标登记及档案管理工作;4.3 著作权登记处:负责著作权登记及档案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规定1.局领导及机关设置1.1 局长:1名;1.2 副局长:2名;1.3 科长:若干名;1.4 职员:若干名。
2.综合机构设置2.1 总务处:1名处长;2.2 人事处:1名处长;2.3 财务处:1名处长。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0)第60号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0)第60号《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第五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派的案件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专利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强化专利权保护,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印发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指引》。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大力推进专利行政保护规范化建设,先后制定《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试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引(试行)》《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指南(试行)》《专利执法行政应诉指引(试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等一系列办案规范性文件,有效规范了执法工作,全面提升了办案水平。
这些文件印发后也得到地方局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好评。
2018年,中央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包括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
此次指南(指引)的修订,既是落实机构改革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执法业务指导的现实需要,也是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具体举措。
三个指南(指引)对已有的专利执法系列文件进行了及时地汇总、整合、修改,对执法办案部门实践中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以总结、提升,从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三个方面更好地指导、规范执法办案部门专利行政执法保护工作。
三个指南(指引)均包括正文与相关文书表格,共计22万余字。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加强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通过标准制定、案例指导、行政答复、开展培训等一系列工作不断完善业务指导体系,提升执法保护水平,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 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 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 系。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地方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申长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党组书记 何志敏: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廖涛: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胡文辉: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卢鹏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李眈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地理位置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五)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人员编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行政编制143名(含两委人员编制3名、援派机动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 正副司长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三)战略规划司。拟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 警工作。拟订全国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和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审查、注册、登记计划。承担部门预 决算和局直属单位财务、资产、基建计划等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
新版《专利行政执法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新版《专利行政执法办法》7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修改后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于7月1日起开始施行,据介绍,修改后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分为总则、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专利纠纷的调解、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调查取证、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五十三条。
其中,第一条改为: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快速调解、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并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规定: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并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或者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执法信息。
”据悉,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2001年12月17日颁布、2010年12月29日修改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予以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于今年5月29日予以公布。
据介绍,此次修改主要从“贯彻法治原则,强调依法行政宗旨”“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和“发挥行政执法优势,适应展会和互联网发展需求”三个方面着手,对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进行完善,将为进一步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充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积极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3.29•【文号】国知发保字〔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办案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工作,经审定,现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指导案例6—8号),请在具体工作中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3月29日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指导案例6号浙江省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重复侵犯“三维包装机的传动机构”专利权案关键词重复侵权行政裁决行政处罚案件要点对于行为人侵犯他人专利权,在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裁判生效后未停止侵权行为,就同一专利权持续或者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直接认定为重复侵权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7日,瑞安市豪运机械有限公司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投诉郭某侵犯其拥有的“三维包装机的传动装置”(专利号为ZL201620913636.X)实用新型专利。
2018年11月12日,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郭某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郭某未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7月1日,瑞安市豪运机械有限公司再次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投诉郭某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侵犯其同一专利权。
2019年9月4日,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郭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
郭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3月24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郭某诉讼请求。
郭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撤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中国政府直属的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是负责国家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执法和维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合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事业高度重视,意味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能包括:起草、修改国家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批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工作;审查、批准和登记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申请;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和侵权行为;加强国际合作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训和宣传等。
近年来,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和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积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为维护国家知识产权安全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未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加强对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的宣传和培训,不断改进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和国内建设,为全面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成立,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不断发展的里程碑,也是中国维护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态度和决心的体现,相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带领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必将迎来更加繁荣的明天。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The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is a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agency directly under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ts main responsibilities include 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law enforcement, and protection of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moting innova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promoting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marks China's high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signifies a new development stage in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The main functions of the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include drafting and amending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rules and regulations; approv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legal affairs institutions related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guiding, managing and supervising their work; examining, approving, and registering patents, trademarks, copyrights, etc.; handling disputes and infringement cases involv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engthenin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training and publicit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etc.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increase in China's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efforts, the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has strengthened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of experiences and technologie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ctively innovated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methods, and improved the ability and leve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work, continuously strengthened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s with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stitutions, and made positive contributions to safeguarding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y and implementing the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 strategy.In the future, the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will continue to strengthen propaganda and training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novation and protection, continuously improve and perfec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mechanism, strengthen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make greater contributions to building a comprehensive innovative country and promoting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is a milestone in the continuing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also reflects China's firm attitude and determination to safeguard intellectualproperty protection.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ause in China will surely welcome a more prosperous tomorrow.。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7.04.02•【文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市、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的指示和部署,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的精神,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我局。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当前,我国经济贸易在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对外投资日益增加,创新能力逐步增强,经济结构、进出口结构不断改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既是促进对外开放、营造有利于我国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的需要,也是深化改革、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健康发展的需要,两者统一于国家的总体发展方针,统一于满足人民不断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
近年来,侵权者与假冒者借助快捷、广泛传播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了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制造、扩散的水平和速度,依靠一种执法途径的保护模式,难以解决知识产权侵权、假冒问题。
在完善司法保护的同时,行政保护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和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
市知识产权局2024年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市知识产权局2024年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为全面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维护专利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运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4年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2024年,我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将紧紧围绕服务全市创新发展大局,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改革,严厉打击专利违法行为,优化专利行政执法环境,提升专利行政执法效能,为打造知识产权强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专利违法行为查处1.加大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涉及民生、公共安全、新技术、新领域等方面的假冒专利行为,要严肃查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专利代理违法行为,规范专利代理市场秩序。
3.加强对专利侵权行为的监测和预警,依法打击各种专利侵权行为,保护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二)深化专利行政执法改革1.推进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完善专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作机制,提高专利侵权行为的刑事追究力度。
2.深化专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专利行政执法与行政裁决相结合的机制,提高专利行政执法效能。
3.推动专利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优化专利行政执法环境1.加大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2.加强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3.加强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沟通与合作,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专利行政执法服务,助力企业发展。
(四)强化专利行政执法保障1.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资源配置,确保执法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得到保障。
2.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激励机制,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执法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3.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升执法效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6.27•【文号】国知发管字[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国知发管字〔201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切实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执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如下决定。
一、大力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一)推进制定和完善专利保护法规规章加快推进制定和完善专利保护法规,大力加强专利侵权救济制度建设,切实解决专利执法手段不强、专利侵权救济措施不力等问题,依法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制度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
(二)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将执法办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必须依职责履行执法工作责任,坚决消除执法办案中的推诿现象,积极参与行政诉讼,确保公正、廉洁、高效执法,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安排的专项执法任务,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按要求高质量完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对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局安排执法办案工作任务,提出并督促落实责任要求。
(三)建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督查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组织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开展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
督查中应核验执法档案、执法数据、办案条件、维权中心设置及12330接收举报投诉和转交办理等情况。
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有哪些
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有哪些(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三)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四)国家和地方国防专利机构。
知识产权中具体包括了著作权、商标以及专利,针对不同的内容,我国专门设立了不同的部门进行主管,因此公民要是需要办理什么事情的话,首先要知道自己应该去哪个部门办理。
那么其中▲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有哪些(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主要职责包括: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研究相关专利管理机关的执法职能,监督各项专利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受理专利的复审请求和专利权宣告无效请求。
包括:(1)对不服专利局驳回申请和撤销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复审;(2)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等。
(三)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包括: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四)国家和地方国防专利机构。
国家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二、专利种类有哪些专利权是指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实施的专有权。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知发管字[2014]23号【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4.04.21【实施日期】2014.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规范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主体与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受委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地区(自治州、盟)、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由委托单位负责公开相应案件信息;地方性法规授权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职责的地区(自治州、盟)、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信息。
二、公开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假冒专利案件,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理措施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开的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国家专利知识产权局
国家专利知识产权局国家专利知识产权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专利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下面将从历史、职责和重要性三个方面介绍国家专利知识产权局。
一、历史国家专利知识产权局的前身是中国国家专利局,成立于1980年,是国务院直属机构。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继承了国家专利局的职责,负责全面管理知识产权事务。
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更名为国家专利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管理工作。
二、职责国家专利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专利管理:负责制定和实施专利政策,组织专利申请、审查和授权工作,维护专利权益,加强国内外专利的交流和合作。
2. 专利信息服务:收集、整理和发布国内外的专利信息,为企业和公众提供专利查询、检索和分析的服务,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3. 专利法律保护:负责制定专利法律法规,处理专利纠纷和侵权案件,加强专利司法保护和执法合作。
4. 国际交流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与国际专利组织和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活动,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增强中国专利的国际竞争力。
三、重要性国家专利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 促进科技创新:国家专利知识产权局通过规范专利申请和授权程序,保护专利权益,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和创新效能,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2. 维护公平竞争:专利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防止技术垄断,促进公平竞争,为企业提供合法的技术保护和竞争优势,维护市场秩序。
3. 促进经济发展: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产,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吸引投资和创新资源,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推动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提升。
4.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国家专利知识产权局积极参与国际专利组织和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加强国际知识产权创新合作和技术转移,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总之,国家专利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机构。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当下重要的法律议题,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滥用方面,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也是被视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之一。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具有一定立法基础。
它一般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的专利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行为来进行执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对专利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处罚、通知要求纠正等内容。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涵盖了案件的调查取证、涉嫌侵权行为的强制责令、间接责令和强制措施、开展行政处罚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后果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实施,不仅要求案件的审查应充分配合专利法律规定,而且也要求执法行为应以自身的正当权利为被实施主体,同时确保当事人不受任何不正当行为的影响,以促进侵权行为的及时检查及其法律后果的控制。
总而言之,实施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可以有效地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提高正当的权利获得的率,提高专利价值,从而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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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解释图片 或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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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
–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一般准则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 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 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落入专利 的保护范围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 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落入外观设 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 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专利行政执法
吴宁燕
专利行政执法
专利权的概念 – 发明创造的合法所有人依法申请并取得 的独占权即专有权 – 专利权的特点
经申请产生权利 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内容 具有地域性、时间性、独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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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
专利申请文件 – 发明和实用新型
请求书 说明书 说明书摘要 权利要求书 发明根据需要可有附图,实用新型必须有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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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
专利权人的权利 一、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权利
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强制许可、国家计划推广应用、先用权人视为获得许可
为生产经营目的
以获取利润目的实施行为,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不属于 经营目的实施行为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制造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行为
制造的产品用了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销售、进口用 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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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
二、转让专利权的权利
转让的法律效力:专利权转移,即专利权人变更 转让的主要方式:转让专利、以专利投资 转让生效的条件:转让合同签字、登记,由国家知 识产权局公告,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 –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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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
制造专利产品:生产、加工受专利保护的产品的行为, 无论用什么方法制造的、制造的数量有多少 使用专利产品:将专利产品的用途加以实现的行为,无 论是用了专利产品的哪一种用途、是反复使用还是一次 性使用 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明确表示提供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销售专利产品:将专利产品出售给买方的行为,即货物买 卖关系 进口专利产品:从境外进口与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相同的 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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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
– 发明和实用新型请求书的内容:
发明名称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国籍 代理机构或联系人的姓名、地址等 要求优先权的,注明有关事项 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签字或盖章
发明和实用新型说明书的内容:
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发明内容——技术问题、方案及有益效果 发明内容——技术问题、方案及有益效果 附图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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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
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 协商解决
避免诉累、不伤和气
– 请求专利行政机关处理
请求处理的条件: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 明确的被请求人、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受案部门 有管辖权;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处理的管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较大市 人民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局(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局(地方法规)
独占实施许可:在约定范围内,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专 利权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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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
排他实施许可:在约定范围内,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 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普通许可:在约定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专利权人 也可以自行实施;再许可也是普通许可
四、放弃专利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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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
法律责任(A63) A63)
– 民事责任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 行政责任 由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罚款; –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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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其他使公众造成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的误认为是专利。 专利终止前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了标识,专利终止后 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 行政处罚,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办案,除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外,专利 法规定的调查取证手段,对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 封或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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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
处理决定的执行
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责令侵权 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人对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期满不起诉又 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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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几个问题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
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 法院或行政机关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出具专利评价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评 价报告 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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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
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
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的内容
权利要求书的作用: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技术 方案,记载解决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用 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
放弃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期限届满前专利权终止
五、标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期限:专利权有效期内 专利权人或经其同意的被许可人,在专利产品或依 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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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
专利案件的种类 – 专利侵权纠纷 – 专利申请权纠纷 – 专利权归属纠纷 – 发明人资格纠纷 –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授予前使用发明而 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 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纠纷
– 外观设计申请文件
请求书 图片或者照片 简要说明应指明设计要点、省略视图、所要保护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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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
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 – 发明申请:
申请 — 初步审查 —(满十八个月后)公布— (满十八个月后)公布— (申请日起三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 实质 审查 — 授予专利权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 申请 — 初步审查 — 授予专利权 – 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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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
只限于原有范围和规模内,即专利申请日以前的 先用权可以转让,只能与企业一并转移 在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 交通工具自身的需要;临时过境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专利 限于考察专利本身的技术特性或效果,或者进一步改 进,制造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 药品或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 或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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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
– 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案件的性质
– 行政处理:依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
依职权调查取证 – 行政调解:居间调解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 发明人资格、奖励和报酬等其他专利纠纷 – 行政处罚: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201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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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
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 – 专利有效 –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 为生产经营的目的 – 实施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 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 – 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 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12-5-17 22
专利行政执法
– 等同原则
以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 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 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 特征
– 公知技术抗辩
证明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不构 成侵权
– 禁止反悔
不允许专利权人为告他人侵权,把在审批专利过程中, 为取得专利权而作出的一些放弃、修改、承诺再捡回来, 即不允许专利权人出尔反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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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
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法第69条)
专利权用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专利权 人或其授权的人(被许可人)合法制造并投放市场 他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行为
先用权
与专利的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产品相同 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产品、使用方法,或已经做好 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合法取得,包括自行研制、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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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等纠纷的调解 – 权利人提出调解请求 – 专利行政部门通知被请求人,接受调解的, 进行调解;不接受的,不进行调解 –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由 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 因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归属请求调解的,当事 人可以持受理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请求中 止有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