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60号)

合集下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61号——首批通过1998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61号——首批通过1998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61号——首批通过1998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1998.08.31•【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61号•【施行日期】1998.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61号)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国专发法字[1998]第11号)以及《关于进行专利吨代理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国专发法字[1998]第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在1998年已对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的281家专利代理机构和9家涉外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了专利代理机构年检。

现将首批通过1998年年检的227家专利代理机构予以公告。

北京市机构代码:11002农业部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大院邮编:100026负责人:陈如明电话:************机构代码:11005地质矿产部专利代理事务所地址:北京市阜城门外北街277号邮编:100037负责人:莫迪电话:************机构代码:11006机械工业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地址:北京市阜城门外百万庄南里1号邮编:100037负责人:梁挥电话:************机构代码:11007核工业专利法律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城路43号邮编:100037负责人:高尚梅电话:************机构代码:11008航空航天工业部航空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小关东里14号邮编:100029负责人:杜永保电话:************机构代码:11009航空航天工业部航天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和平里滨河路1号邮编:100013负责人:安丽电话:************机构代码:11010电子工业部专利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院内邮编:100039负责人:苏路群电话:************机构代码:11011兵器工业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邮编:100081负责人:刘东升电话:************-4362机构代码:11012煤炭工业专利事务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霞光里8号邮编:100016负责人:廖立全电话:************-1331机构代码:11013石油工业专利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七区16楼邮编:100013负责人:刘天语电话:************机构代码:11014化学工业部化工专利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小关街53号邮编:100029负责人:揭玉斌电话:************机构代码:11015中轻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阜外大街乙22号邮编:100833负责人:孙家蔚电话:************机构代码:11016铁道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铁路专利咨询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北邮编:100081负责人:曾晓芒电话:************机构代码:11017交通部专利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240号邮编:100029负责人:蒋瑞年电话:************-2401机构代码:11018邮电部专利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邮编:100083负责人:孔庆义电话:************机构代码:11019冶金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灯市口大街74号邮编:100730负责人:陈肖梅电话:************机构代码:11021中科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00号6层邮编:100080负责人:李悦电话:************机构代码:11023煤炭科学研究院专利事务部地址:北京市和平里煤炭科学研究院邮编:100013负责人:冀鸿恩电话:************机构代码:11024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二研究院专利代理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永定路50号邮编:100854负责人:王克刚电话:************机构代码:11026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0号邮编:100081负责人:徐永乐电话:************机构代码:11027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专利代理服务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58号(北京3048信箱)邮编:100011负责人:颜志祥电话:************机构代码:11028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西章胡同9号邮编:100035负责人:王连发电话:************机构代码:11034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8号邮编:100083负责人:邓颐电话:************机构代码:11036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专利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复兴路22号南门1号楼邮编:100842负责人:张奎元电话:************机构代码:11038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外大街2号8层邮编:100037负责人:林柏楠电话:************机构代码:11040北京科益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清河大楼丁二邮编:100085负责人:王从武电话:************机构代码:11042新华夏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复兴路63号邮编:100036负责人:杨玉荣电话:************机构代码:11043国防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阜成路26号(北京市第122信箱)邮编:100036负责人:张复华电话:************机构代码:11044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专利代理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里4号邮编:100073负责人:何小穆电话:************机构代码:11100北京市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邮编:100035负责人:王燕秋电话:************机构代码:11102首都专利代理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苑东里1区12号院内邮编:100029负责人:杨思东电话:************机构代码:11105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A0601邮编:100101负责人:沈尧曾电话:************机构代码:11111北京市梦实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土路甲98号邮编:100037负责人:苏瑞电话:************机构代码:11113北京市建筑工程专利代理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4号邮编:100039负责人:朱琨电话:************-2283机构代码:11114北京市科技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9号邮编:100044负责人:谢小延电话:************机构代码:11116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专利代理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凤凰亭路9号邮编:102500负责人:黎宗坚电话:************机构代码:11117北京首钢华夏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办公厅邮编100041负责人:李永东电话:************机构代码:11120北京理工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7号邮编:100081负责人:高燕燕电话:************机构代码:11126北京市第三专利代理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2号邮编:100088负责人:李全旺电话:************机构代码:11127北京三友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中路40号邮编:100088负责人:李强电话:************机构代码:11129北京市海淀区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21号邮编:100083负责人:谷永久电话:************机构代码:11132小松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前门西大街8号楼1002室邮编:100051负责人:陈祚龄电话:************机构代码:11135华能集团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17层邮编;100036负责人:管新国电话:************机构代码:11136大兴县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大兴县黄村兴丰大街北头邮编:102600负责人:高云瑞电话:************机构代码:11137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希格玛公寓A座108号邮编:100080负责人:林建军电话:************机构代码:11138三高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蓟门东里12楼1单元201号邮编:100088负责人:何文彬电话:************机构代码:11139北京科龙环宇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4号公寓楼一层101室邮编:100088负责人:孙皓晨电话:************机构代码:11200北京大学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红一楼102号邮编:100871负责人:陈美章电话:************机构代码:11201清华大学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院内邮编:100084负责人:丁英烈电话:************机构代码:11203北京工业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邮编:100022负责人:张慧电话:************机构代码:11204北京北化大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邮编;100029负责人:霍京华电话:************机构代码:11205北京农业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主楼138房间邮编:100083负责人:张红莲电话:************机构代码:11207北京科技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地址:北京市学院路30号邮编:100083负责人:刘月娥电话:************机构代码:11210祥云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蓟门东里2号楼邮编:100088负责人:秦月贞电话:************机构代码:11212北京市第一轻工业总公司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交道口菊儿胡同7号邮编:100009负责人:崔圣伦电话:************机构代码:11214北京申翔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专利代理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小区东里13号楼1门201室邮编:100088负责人:杨庆云电话:************机构代码:11215小龙专利代理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8号6分箱邮编:100081负责人:容敦璋电话:************-9373机构代码:11216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亚运村汇园国际公寓G座0708号邮编:100101负责人:刘激扬电话:************机构代码:11218北京思创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4号邮编:100013负责人:韦庆文电话:************-2424机构代码:11219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1300室邮编:100020负责人:穆德骏电话:************机构代码:11221北京邦大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0号邮编:100088负责人:魏殿绅电话:************机构代码:11222北京市化工专利代理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郊化工路西口邮编:100022负责人:刘钧电话:************机构代码:11225北京京强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蓟门商场招待所201房间邮编:100088负责人:林强电话:************-36机构代码:11226北京法苑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31号牡丹宾馆7001室邮编:100083负责人:陈俊由电话:************-7001机构代码:11227北京集佳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甲42号邮编:100088负责人:唐华电话:************机构代码:11229北京亚沛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1号5号楼205室(希格玛写字楼内)邮编:100088负责人:王亚轩电话:************机构代码:11230北京万科园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北京电影制片厂内邮编:100088负责人:张亚军电话:************机构代码:11232北京慧泉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21号邮编100083负责人:王顺荣电话:************-4150机构代码:11233北京科兴园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3号邮编:100016负责人:王蕴电话:************机构代码:11234中国商标事务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甲1号邮编:100044负责人:李彦章电话:************机构代码:11235北京奥瑞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北三环西路1号邮编:100088负责人:朱黎光电话:************机构代码:11236电力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德外六铺炕邮编:100011负责人:常力电话:************机构代码:11238北京博圣通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57号远望楼宾馆14号邮编:100088负责人:黄薇电话:************机构代码:11239北京映泰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大街甲1号中昊财务办公楼邮编:100088负责人:李恩泰电话:************机构代码:11240北京蓟阳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1号5号楼107室邮编:100088负责人:邓亚琥电话:************机构代码:11241北京双收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号办公楼511号邮编:100088负责人:吴忠仁电话:************机构代码:11242北京港归专利事务所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铁科院老协邮编:100081负责人:韩宝田电话:************天津市机构代码:12002天利专利事务所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60号邮编:300222负责人:李志英电话:************机构代码:12100天津市专利事务所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佟楼宾馆路28号邮编:300074负责人:王融生电话:************机构代码:12101天津市机械工业管理局专利事务所地址:天津市红桥区金钟桥大街15号负责人:300091负责人:杭九全电话:************机构代码:12103天津市卫生局专利事务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4号邮编:300192负责人:董光仁电话:************机构代码:12104天津天方专利事务所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33号邮编:300041负责人:李庆春电话:************机构代码:12105天津市电子仪表工业管理局专利代理事务所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51号邮编:300040负责人:刘英兰电话:************机构代码:12107天津市金信专利事务所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西园道1号邮编:300061负责人:吴福耀电话:************机构代码:12108天津市第一轻工业局专利代理事务所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0号邮编:300074负责人:杜海秋电话:************机构代码:12110天津市第二轻工业局专利代理事务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31号邮编:300193负责人:杨学良电话:************机构代码:12112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专利事务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化工信息研究所内邮编:300193负责人:余占海电话:************机构代码:12113天津市专利律师事务所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119号邮编:300050负责人:王里歌电话:************机构代码:12114天津利达专利事务所地址:天津市中山路10号邮编:300142负责人:古洪达电话:************机构代码:12115天津市北辰专利事务所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336号邮编:300400负责人:刘殿明电话:************机构代码:12200南开大学专利事务所地址:天津市卫津路94号南开大学内邮编:300071负责人:赵尊生电话:************机构代码:12201天津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天津大学19楼邮编:300072负责人:张强电话:************机构代码:12202天津师范大学专利事务所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八里台师大内邮编:300074负责人:李明电话:************机构代码:12203天津三元专利事务所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70号余2门602邮编:300074负责人:郑XXX电话:************机构代码:12205天津市红桥区专利事务所地址:天津市红桥区科委邮编:300131负责人:李凤林电话:************机构代码:12206国家海洋局专利事务所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天津75号信箱)邮编:300171负责人:崔立增电话:************-3722辽宁省机构代码:21001辽宁省国防科技工业专利事务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6号邮编:110031负责人:范玉琢电话:************机构代码:21002中国科学院沈阳专利事务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三好街一段二号邮编:110003负责人:许宗富电话:************机构代码:21100辽宁专利事务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8号邮编;110003负责人:吴世民电话:************机构代码:21101沈阳市专利事务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4号邮编:110011负责人:王勇电话:************机构代码:21102抚顺市专利事务所地址:辽宁省抚顺市第91号信箱邮编:113008负责人:田哲电话:************机构代码:21103大连市专利服务中心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斯大林广场1号(东1-4号)邮编:116011负责人:刘刚电话:************机构代码:21104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专利事务所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31号邮编:114001负责人:颜伟电话:************机构代码:21105铁岭市专利事务所地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5号邮编:112000负责人:靳万清电话:************机构代码:21106辽河石油勘探局专利事务所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辽河油田科技处邮编:124010负责人:吴士华电话:************机构代码:21107沈阳有色金属专利事务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10号邮编:110025负责人:顾立民电话:************机构代码:21108盘锦市专利事务所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市区石油大街市科委邮编:124010负责人:张亚安电话:************机构代码:21110鞍山专利事务所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28号邮编:114001负责人:卢锡成电话:************机构代码:21111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专利事务所地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火炬街5号邮编:111003负责人:王玉田电话:************机构代码:21112丹东市专利事务所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七经街95号邮编:118000负责人:路云峰电话:************机构代码:21113辽阳专利事务所地址:辽宁省辽阳市中华大街82号邮编:111000负责人:杨英利电话:************机构代码:21114朝阳市专利事务所地址: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大街2段81号邮编:122000负责人;讷志清电话:04284-2816932机构代码:21115辽宁科技专利事务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74号邮编:110015负责人:孙吉秀电话:************机构代码:21118锦州市专利事务所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云飞路二段40号邮编:121000负责人:田思文电话:************机构代码:21120大连新技术专利事务所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110号201室邮编:116011负责人:史卫义电话:************机构代码:21200大连理工大学专利事务所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工路2号邮编:116024负责人:裴毓英电话:************机构代码:21201大连海事大学专利事务所地址:辽宁省大连市凌水桥邮编:116026负责人:焦宪长电话:************-9242机构代码:21202营口市专利事务所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昌盛里15号邮编:115000负责人:汪长敏电话:************机构代码:21203葫芦岛市专利事务所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湾大街市计委一楼邮编;125000负责人:魏勇电话:************机构代码:21204鞍山热能专利事务所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绿化街43号邮编:114004负责人:刘江电话:************机构代码:21206阜新市专利事务所地址:辽宁省阜新市海洲区人民大街46号邮编:123000负责人:陈光电话:************机构代码:21207沈阳杰克专利事务所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9号邮编:110031负责人:陈述电话:************机构代码:21208大连铁路专利事务所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101号邮编:116022负责人:孙宗琳电话:************机构代码:21212大连东方专利事务所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794号邮编:116021负责人:李洪福电话:************机构代码:21213鞍山华惠专利事务所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对炉街15甲-1号邮编:114003负责人:阎福波电话:************机构代码:21214本溪科技专利事务所地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东光街九号楼三单元16号邮编:117000负责人:董洪波电话:************机构代码:21215大连智慧专利事务所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长明街4号邮编:116011负责人:周志舰电话:************上海市机构代码:31001机械电子工业部上海专利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漕宝路103号邮编:200233负责人:吴宝根电话:************机构代码:31002上海华东专利事务所地址:上海市岳阳路319号邮编:200031负责人:费开逵电话:************机构代码:31100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桂平路435号邮编:200233负责人:须一平电话:************机构代码:31101上海市专利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衡山路692号邮编:200030负责人:吴宝琛电话:************机构代码:31102上海石化专利事务所地址:上海市金山卫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邮编:200540负责人:袁明昌电话:************机构代码:31103上海纺织专利咨询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兰州路545号邮编:200082负责人:沈天培电话:************-307机构代码:31104上海化工专利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思南路30号邮编:200020负责人:应云平电话:************-328机构代码:31105上海市轻工业局专利事务所地址:上海市余姚路607弄19号邮编:200042负责人:孙毫展电话:************机构代码:31106上海铁路局专利事务所地址:上海市天目东路251号邮编:200071负责人:胡森电话:************机构代码:31108上海冶金专利事务所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一路82号邮编:200083负责人:冯培德电话:************机构代码:31110上海市第五钢铁厂专利事务所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333号邮编:200940负责人:申安文电话:************机构代码:31111上海高校专利事务所地址:上海市陕西南路202号邮编:200031负责人:谈顺法电话:************机构代码:31114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专利事务所地址;上海市衡山路706号邮编:200030负责人:俞季兴电话:************机构代码:31116上海医科大学专利事务所地址;上海市医学院路138号邮编:200032负责人;毕森序电话:************-2509机构代码:31117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专利事务所地址:上海市虎丘路27号106室邮编:200002负责人:林淦秋电话:************机构代码:31119上海市嘉定专利事务所地址:上海市嘉定镇塔城路360弄10号邮编:201800负责人:许忠高电话:************机构代码:31121上海水产专利事务所地址:上海市共青路486号邮编:200090负责人:欧阳俊立电话:************-459机构代码:31123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专利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1634号邮编:200031负责人:石绮明电话:************机构代码:31126上海市郊县工业专利事务所地址:上海市香港路150号邮编:200002负责人:王月珍电话:************机构代码:31127上海第二专利事务所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930号邮编:200030负责人:吴干权电话:************机构代码:31128上海市东方专利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湖南路125号邮编:200031负责人:沈原电话:************机构代码:31129上海医药专利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愚园路532弄50号邮编:200040负责人:王巍电话:************机构代码:31202同济大学专利事务所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邮编:200092负责人:徐旺盛电话:************机构代码:31204华东师范大学专利事务所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邮编:200062负责人:刘家英电话:************-2671机构代码:31208上海东亚专利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枫林路320号邮编:200032负责人:罗习群电话:************-21机构代码:31210上海市公信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2318号1801室邮编:200063负责人:徐申民电话:************机构代码:31211上海市华润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西路1029号中电大厦1502(A-B) 邮编:200122负责人:丁纪铁电话:************江苏省机构代码:32001中国科学院南京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39号邮编:210008负责人:奚幼坚电话:025-*******机构代码:32002无锡市江南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通惠西路160号机构代码:32100江苏省南通市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南通市环城南路122号邮编:226001负责人:葛雷电话:************机构代码:32101连云港市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科委院内邮编:222001负责人:章云霓电话:************机构代码:32102江苏省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37号江苏科技大厦25层邮编:210008负责人:沈根水电话:025-*******机构代码:32103苏州市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91号科技大楼五楼邮编:215002负责人:XXX渡电话:************机构代码:32104无锡市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复兴路149号邮编:214001负责人:聂汉钦电话:************机构代码:32105常州市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6号邮编:213003负责人:周建观电话:************机构代码:32106扬州市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扬州市琼花路科技中心邮编;225001负责人:张荣亮电话;************机构代码:32107镇江市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正东路6号科技大厦邮编:212003负责人:沈卫平电话:************机构代码:32108泰州市海陵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泰州青年路26号邮编:225300负责人:王楚云电话:************机构代码:32110淮阴市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淮阴市健康西路136号邮编;223001负责人:陈静巧电话:************机构代码:32111盐城市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盐城市通榆中路13号市科委楼邮编:224002负责人:倪晓峰电话:************机构代码:32112南京市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9号邮编:210003负责人:仲网俊电话:025-*******机构代码:32113常熟市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南路科技中心内邮编:215500负责人:朱伟军电话:************机构代码:32114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厂区十村本公司大楼三层314、315房间机构代码:32200东南大学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四牌楼二号邮编:210018负责人:楼高潮电话:025-*******机构代码:32201江苏理工大学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江苏工学院内邮编:212013负责人:曹焕元电话:************机构代码:32202中国矿业大学徐州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徐州市南郊翟山中国矿业大学内邮编:221008负责人:张惠忠电话:************机构代码:32203南京理工大学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孝陵卫200号邮编:210094负责人:吴树山电话;025-*******机构代码:32204南京大学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口路22号(南京大学内)邮编:210093负责人:黄嘉栋电话:025-*******机构代码:32205徐州市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徐州市解放路187号邮编:221009负责人:胡亚辉电话:************机构代码:32206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御道街29号邮编:210016负责人:王贵农电话:025-*******机构代码:32207南京师范大学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宁海路122号邮编:210097负责人:王东升电话:025-*******机构代码:32208宜兴市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宜兴市陶都路8号7号楼邮编:214206负责人:史建群电话:************机构代码:32210江阴市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北路125号邮编:214400负责人:唐纫兰电话:************机构代码:32211武进市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武进市延正中路行政中心C座6楼邮编:213159负责人:蒋华电话:************机构代码:32212昆山市专利事务所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152号科技大楼五楼邮编:215301负责人:白淑媛电话:************浙江省机构代码:33100浙江省专利事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修订后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修订后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修订后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老会计人的经验)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办法》解读如下:一、《办法》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推进税务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多次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国税函[2010]290号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办法》要点解读(一)扩大适用范围《办法》在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范围基础之上,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适用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

(二)取消行政审批《办法》取消了国税发〔2009〕124号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的行政审批。

《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基本模式是: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如实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并将相关报告表和资料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4.06.13•【文号】国知发管字[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驱动城市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驱动城市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城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市”)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分类指导、分级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州、盟)、直辖市所辖的区及县级市。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

称号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第二章试点城市的评定第五条试点城市的申报条件:(一)城市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列入议事日程。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山东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人员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山东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人员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山东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人员名单(第二批)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09.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诉讼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确定山东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人
员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根据《山东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选聘和管理办法》(鲁市监知保字〔2021〕203号),省市场监管局面向社会进行了技术调查官公开选聘。

经审核,现确定董先雨等65人为山东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第二批)成员。

附件:山东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名录库成员名单(第二批)
(按专业领域排序)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附件
山东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名录库成员名单(第二批)。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州市2017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州市2017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州市2017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莱政办字〔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州市2017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度假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莱州市2017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16日莱州市2017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2017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以下简称打假工作),确保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现根据烟台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绩效考核办法和我市实际情况研究确定2017年打假工作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一)加强版权执法监管,抓好案件查办,开展系列专项行动;巩固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落实转办侵权举报案件、办理侵权网络文化案件、市场经营,做好打假制度建设。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旅游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配合)(二)开展生产源头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和生产领域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查办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案件;开展打击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市场监管局牵头,公安局、卫生计生局配合)(三)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做好维权工作。

(科技局)(四)制定消毒产品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抽检工作,核查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厂区环境与布局、卫生质量管理等情况,完善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档案,查处消毒产品非法添加药物和宣传疗效等违法行为。

2023年知识产权知识培训题库及答案(最新版)

2023年知识产权知识培训题库及答案(最新版)

2023年知识产权知识培训题库及答案(最新版)—、单选题1、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依据是(C)。

A、请求书B、说明书C、权利要求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C)为准。

A、权利要求书B、图片或者照片C、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3、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是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A)A、 2年B、 18个月C、 4年4、 TRIPS是什么英文的缩写。

(C)A、《专利合作条约》B、《专利法》C、《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5、下列各项所示实用新型的名称,哪个是正确的, (B)A、一种苹果牌手机B、一种轮胎及包含该轮胎的汽车C、一种遥控技术6、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形,(B)A、专利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的B、发明申请缺少说明书附图C、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7、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C)A、创新一将全世界联系在一起B、创新改变生活C、为绿色未来而创新8、今年全国知识产权活动周主题是(B)A、倡导创新文化尊重知识产权B、知识产权与健康中国C、创新创造改变生活知识产权竞争未来9、甲拥有一项汽车发动机专利权,乙公司在该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作好制造包含有这一专利技术的产品的必要生产准备,乙公司享有(C)A、优先权B、许可他人使用权C、先用权10、“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这句名言出自(B)。

A^丘吉尔B、林肯C、约翰逊21、下列哪些主体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 (A)A、某大学B、某大学计算机学院C、某大学计算机学院软件教研室2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何时实施(C)A、 1983年4月1日B、 1984年4月1日C、 1985年4月1日23、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多少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进行实质审查, (C)A、 1年B、 2年C、 3年24、专利权人应当自何时起缴纳年费,(C)A、提出申请的当年B、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当年C、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25、甲乙二人共同提交的专利被授予了专利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14•【字号】浙市监知运〔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知识产权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2〕5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打造数字化引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作,规范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评定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示范企业申报、推荐、评议、评审、确认、复核和监管等评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示范企业是指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评定,能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在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效能方面具备典型示范意义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第四条示范企业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放开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的要求,依托“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每年组织实施,兼顾区域和产业差异,发挥产业联盟、专业机构和专家作用。

第五条省局负责示范企业组织申报、评定管理、监督指导和专家库建设;负责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的推荐考核等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局”)负责本区域内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评定管理和培育升级工作,引导各级示范企业在知识产权组合管理、贯标推行、前瞻布局和竞争优势培育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2024年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证考试判断专练题库及答案(共680题)

2024年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证考试判断专练题库及答案(共680题)

2024年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证考试判断专练题库及答案(共680题)1、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2、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这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

(√)3、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

(√)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更加注重发挥法制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5、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6、法治体系的目标是实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全面法治化。

其意义在于充分保障公民权利、提升公共决策绩效、建设和谐社会、维持国家长治久安。

(√)7、党的十八大报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就是要用平等的宪法原则去“反人治”“反特权”“反腐败”。

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

(√)8、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9、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凡涉及民生的立法,都要公开听证并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

(√)12、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要做到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

(√)13、凡风险不可控或者无控制预案的,不得列入决策程序。

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文章属性•【案由】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1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2.27正文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行终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荷兰王国奈梅亨。

代表人:玛某,该公司知识产权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婧,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申请人为某公司、名称为“新型CC-1065类似物及其缀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23946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其作出的驳回本申请的决定;某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124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4月10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婧、王媛和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史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申请系名称为“新型CC-1065类似物及其缀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某公司,申请号为201611028228.7,申请日为2009年11月3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11月3日。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法规类别】专利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0号【修改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2015)【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0.12.29【实施日期】2011.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号)《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第五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0)第60号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0)第60号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0)第60号《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第五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派的案件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京知局〔2024〕130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知局〔2024〕130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以及《北京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市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4年9月27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认定、梯度培育、动态管理”原则,重在培育企事业单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三条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包括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北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

市知识产权局统筹组织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包括申报、评审、认定、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三)参照相关管理规范,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工作管理体系;(四)重视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实施和转化运用;(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专利知识竞赛试题参考答案

专利知识竞赛试题参考答案

专利知识竞赛试题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2、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部分3、如果你想为你的发明或设计申请专利,你应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

4、某单位职工就一项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申请。

5、《专利费》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6、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7、8、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九规定条对于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9、独占专利许可合同是指受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合同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让与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时在该范围内具有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这种合同要求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不但不能许可第三者使用该专利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

10、普通许可证是指在专利许可证合同中,被许可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实施该专利,与此同时作为许可方的专利权人不仅自己可以实施该专利,而且可以再许可第三人实施。

11、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12、缴纳专利第一次年费和登记费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13、《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1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工商办字〔2017〕205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工商总局对截至2016底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认真清理,对照国务院改革决策和根据国务院改革决策已修改的法律、法规,决定废止26件与“放管服”改革政策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现将工商总局决定保留继续有效的306件和决定废止失效的2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工商总局2017年11月8日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市场规范管理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3〕115号 2003.9.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工商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169号 2009.8.2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56号 2010.3.2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创建文明集市示范标准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227号 2010.11.2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10号 2011.5.2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工商市字〔2011〕111号 2011.5.2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1〕248号 2011.12.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87号 2012.5.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2〕156号 2012.8.3110.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关于拍卖活动备案管辖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3〕91号 2013.6.1811.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203号 2013.12.1912.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 2013.12.2513.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34号 2014.2.2714.工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07号 2014.5.2815.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公告工商市字〔2014〕144号 2014.7.3016.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14〕180号 2014.9.2917.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90号 2014.10.2918.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29号 2015.2.2619.工商总局关于指定湖北省工商局管辖于云波等涉嫌侵权案件的批复工商市字〔2015〕32号 2015.3.320.工商总局对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表述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35号 2015.3.421.工商总局关于工商部门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中职责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92号 2015.6.2322.工商总局关于网络拍卖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136号 2015.8.2523.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5〕178号 2015.10.3024.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工商办字〔2015〕183号 2015.11.625.工商总局对江苏天易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行为定性处罚的意见工商市字〔2015〕212号 2015.12.1026.工商总局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暂行)工商网监字〔2016〕2号 2016.01.0827.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68号 2016.04.2128.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72号 2016.04.2729.工商总局关于公示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告工商市字〔2016〕118号 2016.06.2730.工商总局关于依企业申请撤销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公告工商市字〔2016〕166号 2016.08.2931.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上海市长宁区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批复工商网监字〔2016〕220号 2016.11.1532.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江苏省宿迁市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批复工商网监字〔2016〕255号 2016.12.2833.工商总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6〕257号 2016.12.28(二)竞争执法、打传规直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292号 1994.10.2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利性保龄球场馆举办高额奖励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386号 1996.12.4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128号 1997.5.7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信用合作社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170号 1997.7.7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256号 1997.10.28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257号 1997.10.28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实施强制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320号 1997.12.3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等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321号 1997.12.3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55号 1998.4.2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8〕109号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09号 1998.6.12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认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应用解释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43号 1998.7.14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267号 1998.11.2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79号 1999.4.5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170号 1999.6.22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信局对不从该局购买手机入网者多收入网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190号 1999.7.27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4号 1999.10.2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供电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5号 1999.10.26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邮政企业强制他人接受其邮政储蓄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6号 1999.10.26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电信部门强行向用户收取话费预付款、话费抵押金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7号 1999.10.26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铁路运输部门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及行为主体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8号 1999.10.26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具有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9号 1999.10.26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310号 1999.11.29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313号 1999.12.1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48号 2000.3.17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抽签等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61号 2000.3.3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62号 2000.3.3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铁路运输部门强制为托运人提供保价运输服务是否排挤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公平竞争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96号 2000.5.17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134号 2000.6.25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力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143号 2000.7.6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强制用户购买碘盐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200号 2000.9.13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限制竞争行为和旅游服务机构滥收费用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245号 2000.10.17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311号 2000.12.26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38号 2001.2.9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52号 2001.6.13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供电部门强行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75号 2001.7.6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火车站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79号 2001.7.1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211号 2001.8.6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有线电视台强行向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285号 2001.10.12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54号 2002.3.1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火车站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49号 2002.10.15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强制收取水增容费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60号 2002.11.13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78号 2002.12.17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电力局在农网改造中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及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滥收费用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87号 2002.12.31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39 号 2003.3.17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烟零售协会文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80号 2003.6.18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85号 2003.6.25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查处非法拆解、拼装报废汽车活动的法律依据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91号 2003.7.17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网站在提供网上购物服务中从事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4〕46号 2004.3.17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155号 2005.10.19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办学校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6〕90号 2006.5.15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出租房给传销人员居住的行为是否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直字〔2007〕189号 2007.9.6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工商直字〔2007〕212号 2007.9.24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7〕220号 2007.10.17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07〕263号 2007.11.28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8〕7号 2008.1.8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8〕198号 2008.9.12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09〕77号 2009.4.14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函字〔2009〕125号 2009.4.23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直字〔2011〕214号 2011.11.393.工商总局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者指定交易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字〔2013〕70号 2013.4.2694.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13〕166号 2013.10.2395.工商总局关于为传销人员提供委托见证属为传销提供条件的答复意见工商直字〔2014〕87号 2014.4.2896.工商总局关于查处机动车检测企业收取拓号费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字〔2014〕183号 2014.10.14(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管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9号 2000.1.13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26号 2005.2.5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74号 2006.4.13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 2007.5.29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26号 2007.6.21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247号 2007.11.16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8〕18号 2008.2.4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自然人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0〕39号 2010.3.2105.工商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问题的批复工商个字〔2013〕101号 2013.7.2106.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加强个私协会会员入会和会费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45号 2013.9.25107.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63号 2013.10.18108.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 2013.12.18109.工商总局关于为无照经营提供场地违法所得计算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个字〔2014〕86号 2014.4.21110.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宿迁市开展个人网店登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批复工商个字〔2014〕226号 2014.12.22111.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 2015.4.1112.工商总局关于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组织开展“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6号 2015.4.1113.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09号 2015.7.17114.工商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新形势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17号 2015.7.27115.工商总局关于同意江苏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63号 2015.10.8116.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64号 2015.10.8117.工商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信用监管体制建设三项综治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86号 2015.11.10118.工商总局关于同意重庆市永川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90号 2015.11.13119.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91号 2015.11.13120.工商总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的公告工商个字〔2015〕208号 2015.12.1121.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224号 2015.12.28122.工商总局关于汇总发布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名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39号 2016.3.11123.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99号 2016.5.31124.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2016.8.29125.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 2016.9.26126.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升级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246号 2016.12.13(四)广告监管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 2007.7.25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集邮票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8号 2007.9.17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8〕85号 2008.4.23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参加国际广告赛事活动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42号 2008.11.19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9〕85号 2009.4.22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26号 2012.2.9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48号 2012.3.26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工商广字〔2012〕60号 2012.4.11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78号 2012.4.24136.工商总局关于违法广告案件线索移送程序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4〕150号 2014.8.8137.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15〕42号 2015.3.24138.工商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15〕106号 2015.6.30139. 工商总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认定广告经营者广告费金额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5〕221号 2015.12.28140.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61号 2016.4.13141.工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6〕107号 2016.6.8142.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16〕148号 2016.7.26143.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6〕194号 2016.10.9144.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6〕256号 2016.12.28(五)消费者权益保护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力度的通知工商消字〔2000〕201号 2000.9.6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0〕148号 2010.7.26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1〕113号 2011.5.30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工商消字〔2011〕217号 2011.11.14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1〕222号 2011.11.18150.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13〕108号 2013.7.15151.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3〕197号 2013.12.17152.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文书参考式样的通知工商消字〔2014〕43号 2014.3.4153.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的通知工商消字〔2014〕51号 2014.3.12154.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体系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4〕91号 2014.4.30155.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4〕233号 2014.12.29156.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5〕9号 2015.1.14157.工商总局关于明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措施文件效力的答复意见工商消字〔2015〕18号 2015.1.27158.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36号 2015.3.4159.工商总局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消字〔2015〕105号 2015.7.13160.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189号 2015.11.12161.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16〕204号 2016.10.19(六)商标注册管理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24号 1996.1.16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特殊标志核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7〕71号 1997.3.13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3〕99号 2003.8.8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2007〕15号 2007.1.24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159号 2009.8.12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182号 2009.9.1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函字〔2009〕291号 2009.11.9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扶持措施》的通知工商标字〔2010〕129号 2010.7.7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2020年常见十五种公文类型

2020年常见十五种公文类型

2020年常见十五种公文类型本文是关于2020年常见十五种公文类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根据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可分为15个种类。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20xx年常见公文类型(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根据“决定”定义的内容,可分为重要事项的决定、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的决定、奖励的决定、惩治的决定、变更下级机关的决定、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决定等6类来行文。

依次如:1995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国发〔20xx〕2号《国务院关于20xx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国发〔1996〕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20xx-1-19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卫生监管机关变更的决定》、20xx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根据“命令(令)”定义的内容,可分为公布行政法规的命令、公布行政规章的命令、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的命令、有关单位的嘉奖令、有关人员的嘉奖令等5类,行文至少就应写成5种公文体式。

公布行政法规,由于行政法规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文种,那么,公布行政法规命令,也应包括公布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4种体式的命令来行文。

可见,命令(令)可分为 9种公文体式来行文。

如1:公布行政法规的命令,如: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xx年5月11日国务院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xx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5号,公布《国务院实施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384号,公布《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

2023年(初级)知识产权考试试卷含答案

2023年(初级)知识产权考试试卷含答案

2023年(初级)知识产权考试试卷(一)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小题2分,共100分)1、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A、2年B、3年C、5年D、10年2、O商标国际注册,是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

A、巴黎B、日内瓦C、华盛顿D、马德里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自()计算。

A、投入使用日起B、决定日起C、申请日起D、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起4、下列权利中,属于著作财产权的是()。

A、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B、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C、公开陈列美术作品复制件的权利D、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5、当专利技术有庞大的市场需求,有大量市场主体需要实施相关专利,专利权人可以采取广泛O的方式充分获得收益。

A、独占许可B、排他许可C、普通许可D、交叉许可6、下列不属于专利权终止事由的是O。

A、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B、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C、专利权期满D、专利进入无效宣告程序7、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中,不会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是()oA、专利权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B、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C、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D、专利权人拒绝执行己经生效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决定8、下列各项中,属于专利法定义的发明创造的是()A、一种原子核的运动轨迹B、一种高产种猪的培育方法C、一部旷世经典的纪录片D、一种汉语成语词典的检索方法9、合法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翻译作品,其著作权应由()享有。

A、原作者B、原作品的首次出版者和翻译者C、原作者和翻译者D、翻译者10、专利的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经开区、大江东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现将《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2016年10月8日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市政府发布的《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知识产权创造(一)对专利资助1、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资助:(1)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1年内;(2)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3)本市申请人为第一专利权人,或本市企业为第二专利权人,但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

2、受理机构。

(1)国内专利:专利申请文件记录的地址所在地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或市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机构;(2)国外专利:市知识产权局。

3、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杭州市专利资助申请表》;(2)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4)法人单位申请应提供有效法人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个人申请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以上身份证明须与专利申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一致);(5)国外授权专利申请资助的,还需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应的国内专利证书、受理通知书或经保密审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改变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方式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改变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方式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改变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鲁政发[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改变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方式的通知(鲁政发[2004]3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19号)、《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27号)保留(下放)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作进一步精简,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36项、改变管理方式审批事项21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后有关工作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诚信、高效”政府。

附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36项)2.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1项)山东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附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36项)省发展计划委员会1.企业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市场融资投资建设的竞争性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6号);《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省物价局2.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料)收购定价和销售定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3.明信片资费确定依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4.价格鉴证人员资格依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5.民爆器材临时调拨审批依据:《国家物资局、兵器工业部、公安部印发<统配民用爆破器材购销管理规定>的通知》([84]物化字225号)6.民爆器材专用生产设备企业凭照审批依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7.民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及验收(不扩大生产能力、不增加品种)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号)8.民爆器材技术转让审批依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下发<民用爆破器材技术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4]85号)9.民爆器材科研项目立项审批依据:《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兵爆[1996]73号)10.民爆器材新产品设计定型审批依据:《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定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6]705号)11.民爆器材新产品准产证审批依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12.民爆器材产品生产定型、试生产及生产线验收审批依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定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6]705号)省教育厅13.省属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教高[1999]7号)14.省属高等学校聘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要、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以外的人士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审批依据:《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当前聘请名誉教授问题的通知》([87]教师管厅字008号)省科技厅15.举办全省性技术交易会和专利展览会依据:《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0号);《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40号)16.科技查新机构资质认定依据:《科技查新咨询工作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8000]544号)17.在省内举办全国综合性技术交易会依据:《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0号)18.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审核(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专发管字[1997]67号)省公安厅19.设立旧货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依据:《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20.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21.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消防专业审核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7]60号)22.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消防专业审核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67号)23.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许可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24.灭火器维修许可依据:《公安部消防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对灭火器维修产品实行维修许可证制度的通知》([1988]公消许发字第024号)25.建立经济民警队伍依据:《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国发[1980]310号)省民政厅26.社会团体兴办实体依据:《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27.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48号)省人事厅28.事业单位工效挂钩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1995]5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29.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指标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计委、人事部、劳动部职能分工问题协调意见的复函》(国办函[1990]12号);《人事部关于印发规划财务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人发[1998]66号)30.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批依据:《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 31.实行企业化管理(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7号)32.省直机关有关部门部分老艺术家生活补贴的审批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予部分老艺术家生活补贴的通知》(组通字[2000]34号)33.省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依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34.引智成果推广示范项目的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6号)35.外国专家证明书审核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外国专家证明书>的通知》(外专发[1994]1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36.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审批依据:《劳动部颁发<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37.省属就业训练机构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资格认定依据:《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0号);《关于印发“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劳部发[1998]36号)38.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农村劳动者依据:《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省国土资源厅39.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4号)40.测绘项目立项许可依据:《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1997]10号)41.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认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勘察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14号)42.B级土地估价机构资质认证依据:《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国土籍字[1993]第29号)43.限额以上测绘任务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44.企业改制的土地估价报告依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局令第8号)省建设厅45.境外企业进鲁施工资质依据:《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建建[1994]第410号)46.城市供水企业资质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6号)47.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依据:《城市燃气与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 48.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由注册建造师代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49.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依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7号)省交通厅50.省际、省内跨区零担货运线路及货运配载线路专营依据:《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39号);《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9号)51.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225号);《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54号)5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依据:《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暂行规定》(交基发[1997]47号);《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交公监发[1997]162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交基质监字[1998]16号)5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依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交基发[1996]29号)省海洋与渔业厅54.以招标或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审批依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3]财综字第73号)55.渔业船舶修理企业资质等级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农渔检[1994]2号)56.鱼粉(饲料用)生产许可证依据:《鱼粉(饲料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农业部1998年6月25日发布);《农业部关于做好鱼粉(饲料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农市发[1998]4号)57.大麻哈鱼加工企业资格依据:《关于大麻哈鱼来料加工审批办法的通知》(渔政[1996]4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58.外派劳务培训中心的设立依据:《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二00二年第1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446号)59.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审核依据:《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7]711号)省文化厅60.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跨地区营业性演出审批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14号,1998年3月5日发布)61.发布演出广告核准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25号,2002年7月26日发布)62.地方性的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审批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63.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的审批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64.举办美术品拍卖活动的审批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省卫生厅65.卫生用品审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66.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审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67.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批依据:《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7号)68.强化食品审批依据:《卫生部关于颁发<食品中辛硫磷最大残留量标准>等食品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的通知》(卫监发[1994]第7号)69.特殊营养食品审批依据:《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颁发<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87]卫防字第57号)70.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核发依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3号)71.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1989]第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1]第13号)7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依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995]第41号)省地方税务局73.对纳税人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限额调整的审批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74.对纳税人上交的各类基金税前扣除的审核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4]财法字第3号)75.对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核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4]财法字第3号)76.对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的审核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77.对内资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备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4]财法字第3号)78.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依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79.指定发票承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省广播电视局80.省级以下综合音像资料馆的设立依据:《音像资料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1号)省体育局81.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委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94]体计经管字201号);《国家体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体政字[1996]031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82.经纪人资格认定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36号)83.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57号、第86号)84.设置广告显示屏依据:《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9号)85.商标代理组织机构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91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86.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合约依据:《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7]171号)87.饲料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饲料(骨粉、肉骨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单位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技管许发[1992]01号)88.液氮生物容器生产许可证依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公布<低温生物容器(YDS系列1L—60L)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和检验单位>的复函》(工许发[1987]007号)89.兽医注射针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0.天然橡胶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0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91.脂松香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2.不锈钢材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0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93.核级设备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4.广播电视接受机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5.家用音响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6.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7.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98.民用枪弹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9.煤矿井下支护设备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100.煤电钻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01.矿灯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102.矿井安全仪器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03.刮板输送机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04.轮胎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0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105.输血(液)器具用软聚氯乙烯塑料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06.纺织机械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07.自行车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08.电熨斗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109.食用盐生产许可证依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精制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的批复》(工许发[1987]035号)110.荧光灯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111.铝箔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112.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消防产品生产许可复查换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1996]29号)113.安全玻璃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0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114.防盗报警器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15.锚链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16.船用配电箱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117.空调器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2]143号)118.防爆照明灯具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19.出口包装用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120.电表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电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技管许发[1994]21号)121.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依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一次性使用输液系列产品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60号)《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第五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派的案件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由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二章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第八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九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一)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第十条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

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第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第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十七条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需要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五)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第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

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

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第三章专利纠纷的调解第二十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三)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副本。

第二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第二十二条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第二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进行调解。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未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

自请求中止之日起满1年未请求延长中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四章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第二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的,应当经其负责人批准。

查封、扣押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关通知书。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应当当场清点,制作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笔录上注明。

清单应当交当事人一份。

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假冒专利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三)假冒专利行为不成立的,依法撤销案件;(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属实、理由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经调查,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三)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四)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