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成本管理策略分析(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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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本管理策略分析(8篇)

第一篇:企业成本管理中营改增应用分析

关键词:

施工企业;“营改增”;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成本管理;供应商选择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率确定为11%。“营改增”是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施工企业来说,主要表现为从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但企业管理人员如果仅认为“营改增”就是税种及税率的变化,那就严重低估了“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和成本管理等各方面带来的影响。“营改增”要求施工企业的经营及成本管理更加精细化、专业化,否则企业可能会面临税负上升、收入下降、利润下降、现金流紧张和涉税风险增加等多种不利局面。

一、施工企业项目成本概况

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一般分4个阶段,即投标阶段、开工前阶段、

施工阶段和结算阶段。项目成本管理,就是在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中,对该项目所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有组织地、系统地进行预测、计划、

控制、核算、考核和分析等一系列科学管理工作。按照成本费用的性质,施工企业的成本费用可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船机费、调遣费、临时设施费、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分包费、项目部管理费及税金。

从已完工的工程项目最终核算成本统计数据显示,项目管理人员工资

成本约占2.5%,材料费用约占38.25%,船机费用约占5.96%,分包费

用(含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约占46.22%,其它约占7.07%。

二、“营改增”对项目成本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对成本管理的影响及措施

营业税体系下的成本管理方法已不能适应增值税体系下的成本管理,成本预算编制及考核方法将不再完全适用,预算构成、考核指标

中的成本及税金口径也将发生变化,同时成本抵扣情况将对实际成本

产生重要影响。在“营改增”之前,项目根据编制的成本预算,分别

对人工费、材料费、船机费、调遣费、临时设施费、其它直接费、间

接费、分包费、项目部管理费的发生额进行控制并分析,税金不列考

核范围,并不考虑专用发票取得等因素。“营改增”后,如果某项成

本未取得合规的进项税和税凭证,将会造成实际成本增加、利润下降,与预算成本出现偏差。施工企业应按“价税分离”的原则,对成本管

理办法及制度中不适用于增值税体系的条款进行修订,在测算目标责

任成本和目标利润时,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它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等成本费用项目,均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列入预算。严

格控制成本项目的进项税发票取得,必要时将票务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增强对专用发票的审计力度。增强对成本控制的管理,保证成本预算

的顺利执行。当出现成本偏离预算时,应组织各部门共同研究分析原因,制定补救方案和整改措施。对项目成本考核管理中增加取得增值

税发票情况、项目的增值税税负、项目的进项税抵扣率等考核指标。

2.成本定价原则及供应商的选择

营业税为价内税,施工企业采购部门在采购时一般是将购买价款、税费、运杂费以及其它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相加,选择价格较低者,并不考虑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营改增”后,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供应商能否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将影响到采购成本。以应交增值税作为计税

依据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仍然为价内税,进项税能否抵扣直接影响

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金额。引入综合成本概念,即与采

购相关的成本及税费支出的总和,包括计入采购成本的材料价款、运

杂费和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减去因可抵扣进项税带来的城建税

及教育费附加减少额(综合成本=不含税成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税率)。在增值税体系下,成本的定价原则是在

保证质量且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前提下,以“综合成本最低,利

润最大化”为总原则。采购业务人员需要重新理解采购成本的定义,即:采购成本=不含税价格+不可抵扣的增值税,当采购成本相同时,

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采购成本不同时,通过比较综合采购

成本逐步筛选确定。在营业税体系下,企业一般会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但并不统计管理供应商纳税人身份及其提供发票类型、适用税率

等信息。如企业未能提前掌握供应商这方面的相关信息,可能因为未

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进项税无法抵扣,造成成本费用增加。“营改增”后应对现有的供应商进行梳理,

确定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收集供应商相关的基础信息及证照资料,

再根据供应商相关基础信息及证照资料,建立供应商管理信息库,明

确日常更新及维护制度。

3.对材料成本的影响及措施

主材一般都能取得增值税发票,但其中砂石材料具有地域特点,

多为地方垄断。目前,部分砂石料能够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国税通用

机打发票,不能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偏远地区

更无法取得发票。施工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抵扣进项税,就算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自产砂石的采石厂适用3%税率,可

抵扣的进项税也很低,从而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在综合成本最低、

利润最大化的原则下修改合同条款,明确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逐步淘汰不能提供发票的供应商。建议个人供应商先将砂石材料销售

给具有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再从具备纳税人身

份的供应商处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多施工企业采用集中采

购主材时,有可能会造“三流不一致”。如施工企业发生集中采购时,

可采用“统谈、分签、分付”方式进行集中采购,规避“三流不一致”带来的进项税抵扣风险。集中采购单位统一向供应商进行采购,需求

单位使用时与采购单位签订内部购销销售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需求单位分别向集中采购单位支付货款。

4.对分包成本的影响及措施

在营业税体系下,在分包商的规模、信誉、业绩、质量等条件基

本相同的情况下,采购部门选择分包商时,以报价最低为首选。增值

税为价外税,报价分为含税报价和不含税报价。报价最低不一定成本

最低,在报价相同的情况下,如果分包商适用税率不同,也会对成本

产生影响,进而影响项目利润。选择合格分包商应按综合成本最低、

利润最大的原则,确定比价基础,计算报价平衡点,以便选出报价最

低的分包商。当分包商含税报价相同时,选择增值税税率高、经营规

模大、信誉良好的分包商。当分包商含税报价不同时,选出每类税率

适用分包商中含税报价最低的,计算报价平衡点,根据报价平衡点选

择最低报价分包商。比如3家分包商,分包商A提供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商B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商C提供增值税普通

发票,其报价平衡点计算见表1所列。做好与分包商谈判的准备,制

定分包成本定价原则,在分包招标文件中说明低价原则中已含全部销

项税额。做到进项税充分抵扣,采取集中采购材料方法,将不能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或机械租赁打包分包给专业分包商,取得11%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修改合同条款,将分包价格条款改为含税价格,增加要求分包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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