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小微企业增信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乳政办发〔2018〕16号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小微企业增信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乳政办发〔2018〕16号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小微企业增信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小微企业增信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乳政办发〔2018〕16号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乳山市小微企业增信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5日乳山市小微企业增信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信用贷款的投放力度,支持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增信基金(下称“增信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作为增信基金,合作银行给予放大,用于对我市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投放。

市政府委托乳山市金融服务中心在合作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入增信基金并实行封闭管理、独立运行,该基金的拨付及使用属于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出现贷款损失的风险补偿。

第三条增信基金信用借款原则上由乳山市小微企业自主向合作银行申请,合作银行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增信基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审核,一致通过后,合作银行方可发放信用贷款。

第四条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全部企业,累计年授信额度最高为增信基金的10倍。

其中,单户企业授信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不超过7%,并随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变动同比例上下浮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乳山市金融服务中心签订信用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增信基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并按运作流程及时拨入乳山市金融服务中心在合作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海淀科技金融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注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海淀科技金融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注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海淀科技金融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注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7•【文号】发改企业债券〔2020〕218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海淀科技金融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注册的通知发改企业债券〔2020〕218号北京海淀科技金融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公开发行20亿元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请示》(海科金文﹝2020﹞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委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15亿元,所筹资金12亿元用于以委托贷款形式投放于北京市市辖区域内的小微企业,3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本次债券注册有效期为24个月,首期发行应在12个月内完成。

二、本次债券发行应严格按照向我委指定的审核机构报送的募集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实施。

三、本次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四、你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核机构的督促检查。

五、本次债券发行后,你公司应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积极配合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

如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委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公告,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7月17日。

小微企业专项债管理制度

小微企业专项债管理制度

小微企业专项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企业专项债管理,提高企业债务管理水平,保障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微企业专项债是指为小微企业发行的债券,或者为小微企业提供的专项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可转换债券、中期票据等。

第三条小微企业专项债的管理原则是风险可控、合规运作、创新发展、诚信经营。

第四条小微企业专项债的管理范围包括债务发行、债务使用、债务偿还等各个环节。

第五条小微企业专项债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第六条小微企业专项债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透明公开、监管有效的原则。

第七条小微企业专项债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保障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第八条小微企业专项债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平等待遇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环境。

第二章债务发行管理第九条小微企业发行专项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审批机构批准,并签订相关债务发行协议。

第十条小微企业发行专项债应当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息和财务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充分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小微企业发行专项债所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合同约定用于特定用途,并接受监管机构的跟踪监督。

第十二条小微企业发行专项债应当建立健全债券发行审核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责任人,确保债券发行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小微企业发行专项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沟通机制,及时向债券持有人公开相关信息,回应市场关切。

第十四条小微企业发行专项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前做好应急预案,防范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第十五条小微企业发行专项债应当注重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债券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六条小微企业发行专项债应当严格履行债务融资合同,按时足额偿付债务本息,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

第三章债务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小微企业专项债的使用应当符合债务发行用途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条件

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条件

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条件
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条件
中小企业集合债是指由多家中小企业共同发行的债券,通过集
合发行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强融资能力。

中小企业集
合债的发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组织设立:需要成立一个特定的主体机构负责集合债的发行
工作,例如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中心或者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

2. 中小企业资格:发行集合债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
企业的定义,并具备相关的经营合法性和安全性。

3. 债务规模:集合债的发行规模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监
管要求,一般需要超过一定的规模才能实现发行。

4. 债权风险评级:集合债的发行企业需要提供债务的风险评级
报告,评级结果将作为债券发行定价和投资者判断的重要参考。

5. 投资者准入门槛:集合债的发行可能设定一定的投资者准入
门槛,以保证发行的合规性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6. 监管要求:发行集合债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审批、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等方面。

7. 其他条件:发行集合债还可能需要满足其他条件,例如担保要求、利率设定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件仅供参考,实际发行中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市场和具体情况有所调整和变化。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发行集合债是一种较为灵活的融资工具,可以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提升市场知名度。

发行集合债也需要注意相关的风险和管理要求,确保合规运作。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管理,督促金融债券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促进我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进行认定。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我行依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市场运作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营运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小企业银行部、合规部、金融市场部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资金的专款专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理顺与外部银行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并相互配合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金融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七条营运管理部负责开立专户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小企业银行部提出的系统需求,对我行公司信贷系统进行管理,确保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信息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标识和统计功能。

第九条小企业银行部负责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进行标识操作、日常额度管控等工作。

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要点简介

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要点简介

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要点简介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要点简介1. 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债是一种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的一种债券融资工具。

它是指发行人通过整合多个中小企业的债权形成债券组合,发行债券并在债务的过程中按照约定的方式向投资人提供债权保障和收益分配方式。

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满足其资金需求。

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需要满足以下要点:发行人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中小企业。

债权人必须是合法注册的金融机构或个人投资者。

债券发行需经过债券承销商进行市场化发行。

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规模、期限和利率需根据市场需求和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确定。

2.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中小企业集合信托是指将多个中小企业的信托资产汇集到一起,由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和运作,为投资者提供分散投资和风险分担的信托产品。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发行旨在提供给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渠道,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种融资方式。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发行要点如下:发行人必须是具备信托业务牌照的专业机构。

投资者可以是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发行人需制定详细的信托计划,包括信托资产的构成、投资策略和预期收益等。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发行规模、期限和收益分配方式需根据市场需求和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确定。

3.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是一种通过票据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方式。

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发行票据筹集资金,而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票据来获取收益。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有助于中小企业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并提供投资者一种较为灵活的投资选择。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的要点包括:发行人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中小企业。

投资者可以是票据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规模、期限和利率需根据市场需求和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确定。

发行人需通过票据承销商进行市场化发行,并提供债权保障和利息支付保障措施。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指引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指引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指引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受制于资金准入和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因素,小微企业融资难成为了实际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小微企业债券市场开始逐步成熟。

为了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债券市场的规模,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2月发布了《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指引》,以指导小微企业发行债券。

一、适用范围该发行指引适用于发行面向小微企业的增信集合债券的公众公司,即具有完整法人治理结构、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并成功获得证监会批准的公司。

二、定义增信集合债券是指以自然人财产信托计划、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形式增信的、由多家小微企业债务人发行、经发行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集合债券。

三、申报手续发行人需向证监会申报发行计划及相关文件,并提交与债务人签订的增信合同、增信计划、明确增信方案及责任的法律确认书等文件。

同时,发行人需对增信人及其增信行为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四、相关要求1.增信方案:发行人的增信方案应明确增信方式、增信对象、增信期间和增信目的等要素,并对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进行风险揭示和风险管理。

同时,增信方案应能够满足持续增信和动态调整的需求。

2.债务人信息:发行人需对债务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质量和安全性等相关因素,并及时披露债务人的重要信息。

3.增信方式:增信方式可以是自然人财产信托计划、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形式。

增信方案中应明确增信人的身份、担保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内容,并注明增信人及其担保行为对债务人信用风险的影响。

4.发行规模:发行规模不应超过增信人维持垫付能力的限度,发行人应根据债券发行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状况,以及市场需求进行适当定价和扩大发行规模。

五、监管要求1.发行人应履行债券披露、核查、评级等监管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并在债券存续期间及时披露债券信息。

2.相关机构应加强监管和风险控制,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减少小微企业融资风险,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管理要求

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管理要求

⼩微企业⾦融债券募集资⾦运⽤管理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微企业不断的出现在我们的⽣活之中,对于⼩微企业的各⽅⾯管理也是有着相应的要求的。

在⾦融债券募集资⾦运⽤的管理⽅⾯也是有相关的要求。

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编写的有关于“⼩微企业⾦融债券募集资⾦运⽤管理要求”的相关知识,欢迎您阅读。

由于我国⼩微企业融资难的情况⽇益严重,央⾏采取了多种举措为⼩微企业开拓渠道,改善环境。

不仅综合运⽤多种货币政策⼯具,引导银⾏业⾦融机构扩⼤⼩微企业信贷投放。

还多次加强信贷政策引导,督促⾦融机构改进⼩微企业⾦融服务。

像⼩微企业⾦融债券就是为了缓解这⼀融资压⼒⽽出现的⼀种⾦融债券。

商业银⾏在发⾏⼩微企业⾦融债券时需要向⼈⾏报送相关⽂件,其中就包括⾦融债券发⾏申请报告;发⾏⼈公司章程或章程性⽂件规定的权⼒机构的书⾯同意⽂件;监管机构同意⾦融债券发⾏的⽂件;发⾏⼈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明确募集资⾦专项⽤于发放⼩微企业贷款);发⾏公告或发⾏章程(明确募集资⾦专项⽤于发放⼩微企业贷款);承销协议;发⾏⼈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信⽤评级机构出具的⾦融债券信⽤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发⾏⼈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微企业⾦融债券募集资⾦运⽤内部管理办法;发⾏⼈⼩微企业贷款增速、增量及同⽐变化情况以及中国⼈民银⾏要求的其他⽂件。

这其中募集资⾦运⽤内部管理办法就是为了规范发⾏⼈在⼩微企业⾦融债券募集资⾦运⽤⽅⾯的问题。

除此以外发⾏⼈还应为⾦融债券募集资⾦设置分户账,建⽴⼩微企业贷款台账,按季度核对⼩微企业贷款台账与贷款明细账。

并切实履⾏⾦融债券募集说明书或发⾏公告中的承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民银⾏⽀持⼩微企业的各项信贷政策,创新体制机制、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保证将募集资⾦专项⽤于发放⼩微企业贷款,确保在债券存续期内,⼩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本机构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平。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与管理规定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与管理规定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与管理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作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其中包括了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与管理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规定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情况。

背景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力量,其发展对经济的稳定增长和就业的增加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和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他们往往难以通过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得融资支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开始推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与管理制度,旨在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多样性和灵活性,降低其融资成本。

内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与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发行主体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中小企业本身或其控股公司。

发行主体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包括注册资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

同时,发行主体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发行申请,并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发行私募债。

2.投资者资格限制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者主要是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如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个人投资者需要属于合格投资者,并符合一定的投资门槛。

3.发行方式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方式主要有承销方式和网上发行方式。

承销方式是指中小企业与承销机构签订承销协议,由承销机构负责销售和分销私募债券。

网上发行方式是指中小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接发行和销售。

4.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中小企业在发行私募债时,需向投资者提供详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发行企业需要公开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相关风险因素等信息,以方便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投资决策。

5.监管与评级机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与管理需要由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并由独立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发行申请、监督发行过程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评级机构则负责对发行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为投资者提供参考。

实施情况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与管理规定自推行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深化企业债券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债券发行管理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在促投资、稳增长中的积极作用,支持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融资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简化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提出以下意见:一、简化申报程序,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核效率(一)简化申报程序。

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件精神,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转报。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发债企业的辅导、培训,做好政策解读,指导发债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作申报材料。

鼓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企业债券发行,统筹做好项目投融资工作。

(二)精简申报材料。

企业债券申报不再要求提供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意见(包括土地勘察报告,当地已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占GDP比例的报告等)、募集说明书摘要、地方政府关于同意企业发债文件、主承销商自查报告、承销团协议、定价报告等材料,改为要求发行人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等与债券偿债直接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公示,纳入信用记录事项,并由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三)提高审核效率。

我委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就债券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开展技术评估,同时优化委内审核程序。

债券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直至我委核准时间,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其中第三方技术评估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分类管理,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融资(四)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豁免委内复审环节。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仅在机构投资者范围内发行和交易的债券,可豁免委内复审环节,在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主要对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技术评估后由我委直接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福建省经贸委、深圳市金融办: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落实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拓宽小微企业(系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省级、副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依据《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与属地财税部门建立顺畅的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加快设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小微企业。

已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加快研究出台鼓励所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支持小微企业的激励制度,可采取对参股创投企业设置投资小微企业的最低股比要求、支持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孵化器类企业投资,对投资小微企业的项目进行跟进投资等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信托集合票据发行要点概览

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信托集合票据发行要点概览

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信托集合票据发行要点概览中小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融资效率,集合债集合信托集合票据作为一种新的融资工具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信托集合票据发行的要点进行概览。

一、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债是指由中小企业作为主体,通过吸收合格投资者的资金,以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的行为。

其发行公司应满足一定条件,如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定金额、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评级达到一定等级等。

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有以下要点:1. 债券发行方式:中小企业集合债可以通过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发行方式。

2. 投资者适格条件:中小企业集合债只面向合格投资者,投资者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金融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等。

3. 债券期限与利率:中小企业集合债的期限和利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根据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市场利率来确定。

4. 债券发行规模: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规模应根据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资本市场的接受能力来确定,同时需要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

二、集合信托集合信托是指将多个信托财产合并管理,以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和风险的分散。

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集合信托来进行融资,提高融资效率。

中小企业通过集合信托进行融资的要点如下:1. 信托成立与管理:中小企业集合信托需要设立信托计划,明确信托财产的来源和用途,信托计划需要明确信托人、受益人以及受托人的权益与责任。

2. 投资者适格条件:集合信托对投资者的适格条件有一定要求,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风险识别能力。

3. 资金运用与收益分配:集合信托中小企业融资的资金应根据融资需求进行合理运用,投资收益的分配应根据约定进行。

4. 信托期限与退出机制:集合信托的期限应根据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来确定,同时应设立合理的退出机制,以便投资者能够及时退出,实现资金的流动性。

三、集合票据集合票据是一种以承诺付款为基础的债务凭证,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发行集合票据进行融资。

中小企业集 合债的发行条件

中小企业集 合债的发行条件

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条件中小企业集合债是指由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按照“统一组织、统一冠名、统一担保、分别负债、集合发行”的模式发行的债券。

它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那么,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首先,在主体资格方面,参与集合发债的中小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作规范,经营状况良好,且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这是为了确保企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经营基础。

企业的财务状况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通常来说,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以保证企业具备合理的偿债能力。

同时,企业近三年应连续盈利,且平均净利润能够覆盖债券一年的利息,以显示企业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和付息能力。

在信用记录方面,企业及其主要股东、高管人员等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这是为了降低债券的信用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集合债的发行规模,一般应根据参与企业的资金需求和偿债能力来合理确定。

集合债的总发行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参与企业净资产之和的 40%,单个企业发行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 40%。

募集资金的用途也有明确的规定。

募集资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技术改造、扩大产能、补充流动资金等,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股票买卖等高风险领域。

在担保方面,集合债通常需要采用有效的担保措施,以提高债券的信用等级,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资产抵押担保、股权质押担保等。

担保方的信用等级和担保能力也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发债企业还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保障措施,如设立偿债专户、制定偿债计划等,确保按时足额偿还债券本息。

此外,集合债的发行还需要有完善的组织协调机制。

通常需要有一家牵头机构,负责协调各参与企业、承销商、担保机构、评级机构等相关各方的工作,保证集合债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债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债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信托计划
和集合债券的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益政办发[2010]10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04
【实施日期】2010.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债券的意见
(益政办发〔2010〕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债券,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益政发〔2010〕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债券的意义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债券,是通过专业机构发起设立,将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集合,实行“统一担保、统一冠名、分别负债、集合发行”的融资模式。

发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债券是解决企业中长期资金短缺问题的重要融资方式之一,是拓
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推进区域金融改革创新,加快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债券具有融资成本低,资金使用周期长、稳定性强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庆两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注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庆两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注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庆两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注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09•【文号】发改企业债券〔2022〕163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庆两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注册的通知发改企业债券〔2022〕163号重庆两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注册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请示》(两山司文﹝2022﹞1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委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不超过14亿元,所筹资金12亿元用于以委托贷款形式投放于重庆市璧山区政府管辖区域内的或经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的其他区域的小微企业,2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本次债券注册有效期为24个月,首期发行应在12个月内完成。

二、本次债券发行应严格按照向我委指定的审核机构报送的募集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实施。

三、本次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四、你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核机构的督促检查。

五、本次债券发行后,你公司应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积极配合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

如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委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公告,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5月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潍坊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注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潍坊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注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潍坊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注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9•【文号】发改企业债券〔2021〕195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潍坊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注册的通知发改企业债券〔2021〕195号潍坊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请示》(潍水投请﹝2021﹞4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委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不超过8亿元,所筹资金6亿元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投放于潍坊市政府管辖区域内的小微企业,2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本次债券注册有效期为24个月,首期发行应在12个月内完成。

二、本次债券发行应严格按照向我委指定的审核机构报送的募集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实施。

三、本次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四、你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核机构的督促检查。

五、本次债券发行后,你公司应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积极配合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

如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委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公告,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9月29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发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以下简称“小微债”)在促投资、稳增长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小微债审批发行程序,加强对小微债的资金使用监管,有效防范偿债风险,切实发挥债券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对委贷银行的要求
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银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信贷经验丰富、风险防控措施有效的上市银行;
(二)建立小微债委贷资金及银行自营贷款资金间“防火墙”,确保实现资金和业务“双隔离”;
(三)按自营信贷业务标准,审慎提出委贷对象名单建议;
(四)现阶段小微债对委贷银行提出的其他窗口指导要求。

二、对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对象的要求
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所在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与小微债发行人无隶属、代管或股权关系;
(四)在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银行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现阶段商业银行对信用贷款对象提出的其他条件。

三、对小微债募集资金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
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3%。

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合计获得委贷资金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数额和比例。

四、做好小微债委贷资金监管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做好小微债委贷资金监管工作,督促发行人和委贷银行将小微债委贷资金切实用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委贷银行、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应加强责任意识,切实防范风险。

我委将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并对在小微债委贷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