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即食鲜切蔬果加工技术规范
其他食品(即食果蔬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其他食品(即食果蔬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即食果蔬制品是指以新鲜蔬菜或水果为原料,采用清理、切割、烫漂(或不烫漂)、调味(或不调味)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类产品。
包括蔬菜条、蔬菜沙拉、水果沙拉等。
即食果蔬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要求原则上应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的规定,其他主要具体要求参考如下执行:一、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一)基本生产流程(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清理; 2.包装;3.储存运输冷藏链。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农药残留超标; 2.消毒剂残留; 3.微生物超标; 4.虫卵及夹杂物;5.储存运输冷藏链不符合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即食果蔬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通则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产品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设置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并便于卫生管理,便于清洁、清理、消毒。
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库、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
根据产品特性还应设置原料冷库及成品冷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即食果蔬制品的必备生产设备包括:a原料清理设施(如清洗、分选、修整设施);b烫漂设施;c包装设施(如封口机、包装机等)。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无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滋生微生物的材料制成。
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的机械化程度、规模可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但必须满足生产需求。
三、产品相关标准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即食果蔬制品所选用的蔬菜原料应新鲜、无异味、无腐烂现象,农药残留及污染物限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加工过程中所选用的消毒剂应有国家卫生部准许在食品消毒中使用的批文。
如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干燥箱;(四)微生物培养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灭菌锅;(七)生物显微镜。
生鲜加工处理规范守则
“天天鲜生鲜连锁超市”生鲜商品加工处理规范守则不新鲜的果菜,不但易招来顾客的抱怨,而且顾客会对“天天鲜生鲜连锁超市”所贩卖商品鲜度产生怀疑。
肉类若不经过加工处理,鲜度会随温度上升而极度变化,容易使肉类质量较差与腐败。
水产经过加工,不但可维持质量、增加销售效果、提升水产商品价值,更可增加顾客的便利性。
熟食经过加工后,价值可翻两倍。
由此可见,生鲜的加工处理是生鲜管理重要一环。
生鲜蔬果、鱼、肉各种形状大小、规格均不同,如何经过加工处理后,展现出价值感、丰富感与鲜度感,从而激起顾客的购买欲望,这便是生鲜加工处理的最佳表现。
以下就生鲜蔬果、肉类、水产与熟食(面包)的加工处理简述于后。
一、蔬果的加工处理方法:对蔬果进行初步加工处理,既利于鲜度保持,也可提高商品价值、提高毛利,同时也方便顾客挑选,进而促进销售。
1、叶菜类加工处理方法:去除枯萎、折断的叶子,切去老化根部,洗去泥土、沥干水分,再理齐分把用捆扎带捆扎上货。
结球叶菜可直接去除外层枯萎、折断的叶子后上架陈列,或用保鲜膜包装后上货。
2、根茎类:刷除泥土、削整叶柄分出形状大小,可直接散装陈列,也可用包装网袋盛装,以袋售卖。
茎类要去除枯萎梗、折断茎和泥土,理齐分把用捆扎带捆扎。
较细小的豆芽可直接投入周转箱散装售卖,也可用透气袋包装售卖。
3、花果类:切去老化梗,去除泥土,把腐烂、虫咬的挑选出来,上货。
较大的冬瓜、南瓜,切段用保鲜膜包装,花菜可用保鲜膜包装,如西兰花。
4、菇菌类:去除泥土、污物,挑出腐败变黑的,可用透气袋分装,也可用托盘盛装、用保鲜膜包装。
5、调味品类:葱、青蒜等去腐叶,分把捆扎好;鲜姜去泥土用托盘盛装,用保鲜膜包装;蒜去泥土、外皮,可用网袋盛装。
6、水果类:擦净表皮将虫咬、腐败、有疤痕的挑选出来,上货架散装售卖,柑橘也可用红色网袋盛装,以袋售卖。
进口高价值水果,部分易变质热带水果(浆果类)要用托盘盛装,用保鲜膜包装,可防止损耗。
菠萝、香蕉、榴莲则不必如此。
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
细则中所称的即食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切配或不切配、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加工处理,保持新鲜状态,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运输销售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包括与隔离的独立密封预包装沙拉酱等酱汁组合包装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食品。
第二条即食蔬果的申证类别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为3101,类别名称:其他食品;品种明细:其他食品(即食蔬果)。
本产品不得分装。
第三条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内容的,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生产场所第四条企业生产场所选址、厂区布局、厂区道路、车间和库房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生产场所相关规定。
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料清洗间、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并具备相适应的冷库。
第五条企业生产场所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生产场所包括清洗、加工、包装和库房等区域。
企业检验室面积不包括在生产场所内。
第六条企业生产场所根据清洁度分为:一般作业区(仓储区等)、准清洁作业区(挑拣区、清洗区、蔬菜截切区、外包装区等)、清洁作业区(水果切配区、消毒区、漂洗区、内包装区等)。
生产场所各区之间应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第七条企业生产场所应有温度控制设备设施,环境温度应不高于15℃,并保证加工产品温度控制在1℃~5℃。
第八条企业原料库和成品库应有温度控制设备设施,环境温度应保持在1℃~5℃。
第九条企业应对清洁作业区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采取初效、中效过滤,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0次,并有自动监控设备设施。
第三章设备设施第十条企业供排水、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个人卫生、通风、照明、温控、检验设施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设备设施的相关规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即食鲜切蔬果加工技术规范》的公告-2019年第69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即食鲜切蔬果加工技术规范》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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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即食鲜切蔬果加工技术规范》的公告
《河北省即食鲜切蔬果加工技术规范》(含《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已于2019年9月27日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在河北省范围内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河北省即食鲜切蔬果加工技术规范
2.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结束——。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版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即食鲜切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处理,可以改变形状但仍保持新鲜状态,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运输销售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包括与有效隔离的独立密封包装的沙拉酱等酱汁、熟制动物源性产品(如畜禽肉、水产品)等组合包装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
即食鲜切蔬果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书(正本、副本以及副页)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以及产品品种明细,获证产品名称为其他食品(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原料→挑选修整→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护色)→去除表面水→ 包装(金属检测)→成品→冷链运输(二)关键控制环节1.原料处理:将不可食部分去除。
2.清洗消毒:消毒液浓度、水温及消毒时间控制。
3.护色:护色剂的选择及使用浓度(仅针对易褐变,需要护色的蔬果)。
4.去除表面水:时间及方式的选择。
5.金属检测:有金属探测仪,按设备操作要求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生产企业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等整体条件应遵循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址应选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其厂房与设施应根据不同蔬果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便于卫生管理、清洗和消毒。
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冷库及冷藏运输条件。
河北净菜团体标准
河北净菜团体标准一、净菜定义与河北净菜团体标准的重要性净菜,顾名思义,指的是经过清洗、整理、切割等初步加工处理,达到直接烹饪或生食卫生标准的蔬菜。
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中,净菜以其方便快捷的特性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
而河北作为我国的蔬菜生产大省,其净菜产业的发展自然也是风生水起。
河北净菜团体标准,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份行业规范。
它旨在统一河北地区净菜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标准,确保每一颗净菜都能达到安全、卫生、新鲜的要求,让消费者的餐桌更加安全、便捷。
二、河北净菜团体标准的主要内容1. 原料选择与预处理* 选用新鲜、无病虫害的蔬菜作为原料。
* 预处理包括去叶、去皮、去根等步骤,确保蔬菜的清洁度和食用部分的一致性。
2. 加工设备与工艺* 使用先进的加工设备,确保蔬菜在加工过程中不受损伤。
* 加工工艺应科学、合理,尽量减少营养成分的流失。
3. 包装材料与标识*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良好的透气性和保鲜效果。
* 包装上应清晰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方便消费者识别。
4. 储存与运输管理* 储存环境应阴凉、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潮湿。
* 运输过程中应使用冷藏车或保温箱,确保蔬菜在运输过程中保持新鲜。
三、河北净菜团体标准的实施与监管1. 实施步骤* 首先,在河北地区广泛宣传和推广净菜团体标准,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的认知度。
* 其次,鼓励和支持企业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对达标企业进行认证和授牌。
* 最后,逐步将标准推广至整个河北地区,形成统一的净菜市场规范。
2. 监管措施*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定期对净菜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和抽检。
* 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整改或取缔,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
四、河北净菜团体标准的市场影响与社会效益1. 市场影响* 标准的实施将促进河北净菜产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 提高消费者对河北净菜的信任度和购买意愿,扩大市场份额。
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方案及规范汇总
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方案及规范汇总北京:涉及食品(工业化豆芽、冷链即食食品)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4版)》的通知(京食药监食生〔2014〕22号)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冷链即食食品生产审查实施细则(2015版)》的通知上海:涉及食品(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焙炒咖啡、预包装冷藏膳食、即食蔬果、预制菜)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3〕1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焙炒咖啡开放式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12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13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15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24号)广东:涉及食品(运动营养食品)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广东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告(2018年第136号)陕西:涉及食品(速冻调制食品、食品预拌粉、食用酵素、运动营养补充品、植物甾醇酯及其制品)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速冻调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陕市监发〔2019〕274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22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食用酵素)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43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补充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99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植物甾醇酯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488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膳食纤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2〕480号)内蒙古:涉及食品(含乳固态成型制品、生乳制民族传统奶制品、地方特色乳制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含乳固态成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0版)》《生乳制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0版)》的公告(内市监公告〔2020〕16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地方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的通知(内食药监〔2015〕93号)宁夏:涉及食品(宁夏特色乳制品)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宁市监规发〔2023〕2号)江西:涉及食品(胶原蛋白(肽)、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即食人参(人工种植)、即食黄精、糕点预拌粉、食品加工用乳酸菌、汤料、甜酒曲、工业化豆芽、运动营养食品)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胶原蛋白(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修订版)》的公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7年8号)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即食黄精、糕点预拌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的公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江西省食品加工用乳酸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公告(公告2017年51号)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江西省汤料、甜酒曲、胶原蛋白、工业化豆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的公告(2017年33号)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的公告江苏:涉及食品(运动营养食品)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苏市监规〔2020〕1号)广西:涉及食品(柳州螺蛳粉、广西鲜湿米粉、定型包装餐食制品、酵母深加工产品即食蔬果、食用燕窝(非即食)、桂林米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柳州螺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鲜湿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的通知(桂市监规〔20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定型包装餐食制品和酵母深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即食蔬果和食用燕窝(非即食)两个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桂林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8版)》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8〕4号)甘肃:涉及食品(工业化食用豆芽、兰州牛肉面)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甘肃省食用豆芽工业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的公告(甘市监公告〔2019〕第8号)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兰州牛肉面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的公告云南:涉及食品(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云食药监食监〔2017〕33号)天津:涉及食品(冷链即食食品)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冷链即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9〕2号)河北:涉及食品(奶片、啤酒用麦芽、运动营养食品、食品预拌粉、食品原料用小麦麸皮、即食鲜切果蔬、食用植物蛋白、酵母及酵母制品、水苏糖)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奶片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冀市监规〔2022〕1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啤酒用麦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3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4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蛋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三个审查方案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13号)福建:涉及食品(非即食燕窝、运动营养食品)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非即食燕窝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市监规〔2021〕4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市监食生〔2019〕28号)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规范(试行)》的通知(泉市监规〔2023〕5号)黑龙江:涉及食品(N-乙酰神经氨酸、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分装)、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蛋白粉、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肽粉、乳酸菌粉、软冰淇淋预拌粉、食品加工用酵母、酵母制品、预制微波爆米花、糖葫芦黑蒜及黑蒜制品、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粉、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和大豆膳食纤维、食品工业用食用大豆粕、食品工业用动物源性肽粉、大豆蛋白制品、胶原蛋白肠衣、牛初乳咀嚼片、绿豆蛋白粉糕点、饼干预拌粉、运动营养食品)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N-乙酰神经氨酸)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5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分装)生产许可证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19〕17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蛋白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1〕3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肽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1〕4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乳酸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2〕1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软冰淇淋预拌粉)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124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牛初乳咀嚼片)等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219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8〕18号)山西: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浙市监食生〔2023〕3号)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发酵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辽宁: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辽市监发〔2023〕25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食鲜切蔬果生产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食鲜切蔬果生产卫生规范》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1.任务来源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1358号),2016年12月5日,国家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签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食鲜切蔬果生产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委托协议书,项目编号为Spaq—2016-172。
2.起草单位本规范起草单位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农学院。
3.起草人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有:李键、祝建华、陈湘宁、杜建萍、武艳如、杨延杰、朱燕平、刘慧君、王骏、张卫民、崔旸、鲍连艳、张倩、石阳、陈昱洁、于艳艳。
(二)简要起草过程2017年1月,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农学院的有关专家组成了标准起草组,确定了总体工作方案,提出了时间安排进度表.起草组依照时间安排进度表,先后开展了以下研究工作:1。
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技术资料研究2017年3月—4月,起草组查阅和收集了我国以及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EU)、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澳大利亚等国家和部门颁布的与即食鲜切蔬果生产加工相关的标准、指南和技术资料,初步形成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为基础,针对即食鲜切蔬果生产工艺和风险特点的标准框架和技术内容。
2。
行业调研情况为确保规范的科学性和先进性,2017年5月-8月,起草组对国内多家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进行了调研,重点考察了北京、上海、深圳和青岛等地企业的厂区设计和布局、生产工艺、运行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掌握了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发展现状、厂房车间设计和布局、生产工艺、关键控制内容、设施设备、风险管理等,收集了25家企业环境微生物监测数据、环境温度控制、产品执行标准、作业指导书等技术资料,并征集了企业对“规范"的意见和建议,为“规范”制定提供了充足依据。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卫生规范10.07
ICS 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地方标准DB XX/ XXXXX—XXXX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鲜切蔬果生产卫生标准(Local )food safety standardHygienic standard for production of ready to eat fresh-cut vegetables and fruits(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由北京市卫计委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鲜切蔬果生产卫生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验收、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设备、运输工具、人员等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2 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标准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NY/T 1529 鲜切蔬菜加工技术标准NY/T 1987 鲜切蔬菜3 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即食鲜切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处理,可以改变形状但仍保持新鲜状态,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运输销售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包括与有效隔离的独立密封包装的沙拉酱等酱汁、熟制动物源性产品(如畜禽肉、水产品)等组合包装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
即食鲜切蔬果的申证单元为个。
在生产许可证书(正本、副本以及副页)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以及产品品种明细,获证产品名称为其他食品(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年,产品类别编号为。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原料→挑选修整→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护色)→去除表面水→ 包装(金属检测)→成品→冷链运输(二)关键控制环节.原料处理:将不可食部分去除。
.清洗消毒:消毒液浓度、水温及消毒时间控制。
.护色:护色剂的选择及使用浓度(仅针对易褐变,需要护色的蔬果)。
.去除表面水:时间及方式的选择。
.金属检测:有金属探测仪,按设备操作要求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生产企业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等整体条件应遵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址应选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其厂房与设施应根据不同蔬果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便于卫生管理、清洗和消毒。
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冷库及冷藏运输条件。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
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室内温度符合低温要求,配有降温、排污、杀菌、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
国标即食鲜切果蔬解读
国标即食鲜切果蔬解读
国标即食鲜切果蔬的解读如下:
范围:这个标准规定了生产过程中的原料采购、验收、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与设备、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等。
这个标准适用于即食鲜切果蔬企业的生产,但不包括超市、餐饮、便利店等自制现售鲜切果蔬加工。
原料要求:即食鲜切果蔬的原料应符合GB 2762、2763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相关规定,果蔬原料应符合GB 2762、2763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相关规定,洗涤剂和消毒剂应分别符合GB 14930.1、14930.2规定。
设施和设备:即食鲜切果蔬企业应具备预处理、清洗、去皮或不去皮、切分或不切分、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处理设施和设备,并应具备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贮运销售的设施和设备。
人员要求:即食鲜切果蔬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并应具备相应的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
卫生管理:即食鲜切果蔬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并应定期对生产场所和设施进行清洗和消毒。
追溯和召回:即食鲜切果蔬企业应建立追溯和召回制度,并应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文件管理制度。
即食鲜切果蔬生产加工过程中生物危害的控制
即食鲜切果蔬生产加工过程中生物危害的控制摘要:即食鲜切果蔬是以新鲜水果、蔬菜为原料,经预处理、清洗、截切、消毒漂洗等处理,可以改变形状但仍保持新鲜状态,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运输销售的即食食品。
在加工处理过程中会损坏果蔬的组织机构,较大的切割面和多汁液的特点会引起微生物污染;而且产品组织在其货架期内仍然有呼吸代谢过程,在销售和存储过程中产品表面可能会引入微生物,产生生物危害。
因此了解和控制即食鲜切果蔬产品中微生物的污染情况是保证食品安全,提高产品品质的关键。
本文通过即食鲜切果蔬从原料到产品运输各个过程微生物的危害分析,找出关键控制的环节和采取的控制措施,为即食鲜切果蔬生产企业建立HACCP体系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即食鲜切果蔬;生物危害;控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即食、方便食品已经成为人们消费的首选。
即食鲜切果蔬,又名净菜,轻加工果蔬,是以新鲜果蔬为原料,经清洗,去皮,切割等加工过程,通过冷链运输进入销售的即食果蔬制品。
它既保持了果蔬原有的新鲜状态,又经过加工使产品清洁,卫生。
天然,营养,新鲜而且方便,可满足人们追求天然,营养和快节奏的生活方式需求。
但是,鲜切果蔬与原料相比,由于切割的机械损伤会引起一系列的生理生化变化,容易引入微生物污染。
微生物的污染是鲜切果蔬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因此微生物危害的控制是即食鲜切果蔬加工业关注的主要问题。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15年3月1日起,将即食鲜切果蔬企业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对即食鲜切果蔬生产企业的出厂检验提出了每月对产品进行重金属和致病菌项目的抽检要求,目的就是保证即食鲜切果蔬的食品安全。
1、即食鲜切果蔬加工过程中生物危害分析鲜切果蔬的加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要想进行危害分析,必须从原料的验收到即食产品的运输销售的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进行,鲜切果蔬的加工工艺流程图如图1所示。
图1 鲜切果蔬的加工工艺流程图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过程中生物污染可能存在于原料或食品辅料、生产用水、包装材料等,以及原材料的贮存、预处理、截切、沥干、包装、成品贮存、运输等环节。
即食鲜果蔬
即食鲜果蔬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鲜果蔬的定义分类、原料要求、产品指标、生产加工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程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水果或新鲜蔬菜(不适于鲜食的蔬菜除外)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经预处理,清洗,分切或不分切,消毒,包装等加工而成的可直接食用的鲜水果和(或)蔬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检验GB4789.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埃希氏菌计数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3定义和分类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即食鲜水果以新鲜水果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经预处理,清洗,分切或不分切,消毒,包装等加工而成的可直接食用的鲜水果。
3.2即食鲜蔬菜以新鲜蔬菜(不适于鲜食的蔬菜除外)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经预处理,清洗,分切或不分切,消毒,包装等加工而成的可直接食用的鲜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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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河北省即食鲜切蔬果加工技术规范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鲜切蔬果加工过程中原料采购、验收、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与设备、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即食鲜切蔬果加工企业。
2 术语和定义2.1 GB 14881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2 即食鲜切蔬果即食鲜切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处理,可以改变形状但仍保持新鲜状态,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贮运销售,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
3 选址及厂区环境3.1 应符合GB 14881的相关规定。
3.2 选址3.2.1 厂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如某地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宜食用性存在明显的不利影响,且无法通过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应避免在该地址建厂。
3.2.2 厂区不应选择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地址。
3.2.3 厂区不宜择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3.2.4 厂区周围不宜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3.3 厂区环境3.3.1 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3.3.2 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正常天气下扬尘和积水等现象的发生。
3.3.3 厂区绿化应与加工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定期维护,以防止虫害的孳生。
3.3.4 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
3.3.5 宿舍、食堂、职工娱乐设施等生活区应与加工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
4 厂房和车间4.1 应符合GB 14881的相关规定。
4.2 设计和布局4.2.1 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加工中发生交叉污染。
4.2.2 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应根据加工工艺合理布局,预防和- 2 -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
厂房和车间应划分为一般作业区(仓储区等)、准清洁作业区(工器具清洗消毒区、预处理区、清洗区、鲜切蔬菜截切区、外包装区等)和清洁作业区(即食蔬果切配区、消毒区、漂洗区、内包装区等)。
4.2.3 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加工区域分隔。
4.2.4 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加工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4.2.5 在加工车间出入口应设置更衣、洗手、消毒场所。
4.3 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4.3.1 内部结构建筑内部结构应易于维护、清洁或消毒。
应采用适当的耐用材料建造。
4.3.2 顶棚4.3.2.1 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与加工需求相适应、易于观察清洁状况的材料建造;若直接在屋顶内层喷涂涂料作为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涂料。
4.3.2.2 顶棚应易于清洁、消毒,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下,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
4.3.2.3 蒸汽、水、电等配件管路应避免设置于暴露食品的上方;如确需设置,应有能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落的装置或措施。
4.3.3 墙壁4.3.3.1 墙面、隔断应使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在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应光滑、不易积累污垢且易于清洁;若- 3 -使用涂料,应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
4.3.3.2 墙壁、隔断和地面交界处应结构合理、易于清洁,能有效避免污垢积存。
例如设置漫弯形交界面等。
4.3.4 门窗4.3.4.1 门窗应闭合严密。
门的表面应平滑、防吸附、不渗透,并易于清洁、消毒。
应使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
4.3.4.2 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与其他区域之间的门应能及时关闭。
4.3.4.3 窗户玻璃应使用不易碎材料。
若使用普通玻璃,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玻璃破碎后对原料、包装材料及食品造成污染。
4.3.4.4 窗户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洁。
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
4.4 原料清洗区4.4.1 应具备满足加工需要的挑拣、清洗等设备设施。
4.4.2 操作场所应具备通风换气设施。
4.4.3 环境温度根据原料属性合理设定,宜为1~15℃。
4.5 加工区4.5.1 应按照截切、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流程合理划分区域。
4.5.2 应具备换气、环境消毒等设施,环境温度根据产品属性设定,宜为1~15℃。
4.6 内包装区4.6.1 应配备满足加工需要的工器具及称量、包装等设备。
- 4 -4.6.2 应具备换气、环境消毒等设施,环境温度根据产品属性设定,宜为1~5℃。
4.7 仓储区4.7.1 库内地面、墙面、顶棚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渗透、易清洗消毒的材料。
4.7.2 库内应通风良好、清洁,配有防蝇、防虫、防鼠害、排污、杀菌等设施。
4.7.3 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
4.7.4 原料库应根据不同原料属性设置适宜的贮存温度,宜为1~5℃。
4.7.5 成品库应对待检区、合格区、不合格产品区进行明显区分并标识。
环境温度根据产品属性设定,宜为1~5℃。
4.8 工器具清洗消毒区应配备足够的水源、容器和工器具,以及相关的清洗消毒设施。
4.9 检验室4.9.1 企业应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
4.9.2 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加工区域有效分隔。
4.9.3 检验室应具备满足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仪器设备。
5 设施与设备5.1 应符合GB 14881的相关规定。
5.2 设施5.2.1 供水设施- 5 -5.2.1.1 应能保证水质、水压、水量及其他要求符合加工需要。
5.2.1.2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符合相应规定。
间接冷却水、锅炉用水等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加工需要。
5.2.1.3 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如间接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
各管路系统应明确标识以便区分。
5.2.1.4 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2 排水设施5.2.2.1 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应适应食品加工的需要,保证食品及加工、清洁用水不受污染。
5.2.2.2 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
5.2.2.3 排水系统出口应有适当措施以降低虫害风险。
5.2.2.4 室内排水的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且应有防止逆流的设计。
5.2.2.5 污水在排放前应经适当方式处理,以符合国家污水排放的相关规定。
5.2.3 清洁消毒设施应配备足够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必要时应配备适宜的消毒设施。
应采取措施避免清洁、消毒工器具带来- 6 -的交叉污染。
5.2.4 废弃物存放设施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
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5.2.5 个人卫生设施5.2.5.1 加工场所或加工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必要时特定的作业区入口处可按需要设置更衣室。
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
5.2.5.2 加工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如设置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
5.2.5.3 应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卫生间的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卫生间内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洗手设施。
卫生间不得与食品加工、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5.2.5.4 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如有需要,应在作业区内适当位置加设洗手和(或)消毒设施;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
5.2.5.5 洗手设施的水龙头数量应与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必要时应设置冷热水混合器。
洗手池应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洁的材质制成,其设计及构造应易于清洁消毒。
应在临近洗手设施的显著位置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5.2.5.6 根据对食品加工人员清洁程度的要求,必要时应可- 7 -设置风淋室、淋浴室等设施。
5.2.6 通风设施5.2.6.1 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必要时应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设施有效控制加工环境的温度和湿度。
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
5.2.6.2 应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
进、排气口应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
通风排气设施应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
5.2.6.3 若加工过程需要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
5.2.6.4 根据加工需要,必要时应安装除尘设施。
5.2.7 照明设施5.2.7.1 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加工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
5.2.7.2 如需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5.2.8 仓储设施5.2.8.1 应具有与所加工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5.2.8.2 仓库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仓库地面应平整,便于通风换气。
仓库的设计应能易于维护和清洁,防止虫害藏匿,- 8 -并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装置。
5.2.8.3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
5.2.8.4 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
5.2.8.5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5.2.9 温控设施5.2.9.1 应根据食品加工的特点,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等设施,以及用于监测温度的设施。
5.2.9.2 根据加工需要,可设置控制室温的设施。
5.3 设备5.3.1 加工设备5.3.1.1 一般要求应配备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加工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5.3.1.2 材质5.3.1.2.1 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
5.3.1.2.2 设备、工器具等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使用光滑、- 9 -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的材料制成,在正常加工条件下不会与食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
5.3.1.3 设计5.3.1.3.1 所有加工设备应从设计和结构上避免零件、金属碎屑、润滑油、或其他污染因素混入食品,并应易于清洁消毒、易于检查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