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信息化系统集约化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信息化系统集约化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信息化系统集约化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黄政办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信息化系统集约化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智慧湖北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5〕52号)要求,加强全市信息化系统集约化建设管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信息化系统集约化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信息化系统集约化建设管理是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运用大数据创新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岛、推进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和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进信息化系统集约化建设管理,由传统的“按需而建”模式逐步向“按需而用”购买云服务模式转变,推动构建完整统一、共享开放、高效安全的全市政府信息资源大数据中心。

二、统筹谋划,有序推进全市信息化系统集约化建设一是新建信息化系统一律实行集约化建设管理。

全市凡是使用财政资金新建信息化系统的,一律采取购买云计算服务方式向黄冈新一代云计算中心集中。

各单位数据中心现有数据存储、处理、灾备等应用,原则上采取购买云服务硬件、集中托管或购买运维服务的方式解决,不再新购服务器、存储器等硬件设备。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8•【字号】黄政办发[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0〕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八日黄冈市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根据《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加强领导,成立专班加强和规范黄冈市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静平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方成、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长万亚平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编办、黄冈市政府驻京联络处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在市监察局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长万亚平担任,办公室从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编办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负责日常工作。

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全市清理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重点在县(市)。

按照全省的统一安排,全市清理和规范工作分以下3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中旬)4月中旬,市政府将召开全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全省会议精神,动员部署全市清理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提出要求,严明纪律。

(二)清理规范阶段(4月中旬-6月10日)1、自查清理。

5月15日前,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所派驻京办事机构开展自查清理。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黄政办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直各单位:《黄冈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9日黄冈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运行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运行质效,促进全市政务信息整合,从源头预防和解决“信息孤岛”“数据烟囱”问题,根据《“十三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信息化系统集约化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3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用于政府管理或服务职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业务网络(部门专网、政务外网等)、业务系统(网上办公软件、业务应用系统、服务管理平台、政府网站等)。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升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称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和已有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实行全口径备案管理。

通过全口径备案管理,建设符合设计规划、执行标准规范、满足工作需要、实现信息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政务信息化对服务型政府建设和大数据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第四条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请第五条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履行备案申请程序。

建成后由部门独立使用的项目,由项目所在部门负责申请;跨部门使用的项目,由有使用需求的部门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申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21〕2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21〕2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6月7日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机制,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进展,提高政府投资绩效,分层分级把控政府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9〕6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级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特制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以下简称“政府投资评审”)实施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

市政府和市区各园区管委会及其所辖产业园区的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均应纳入评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维修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一)上级和本级预算内基本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上级和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债券、贷款、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建设并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六)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需要评审的项目。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31•【字号】黄政办发〔2016〕77号•【施行日期】201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6〕77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31日黄冈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市本级(含黄州区、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等,以下简称辖区、园区管委会)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明确责任。

坚持“谁举债、谁偿还、谁担责”,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来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债务或逃废债务。

各辖区、园区管委会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责任主体,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二)规范管理。

对市本级政府性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管”相统一,落实规范管理各项要求。

(三)强化约束。

在财政部和省政府核定的额度内依法适度举债,建立规范的政府融资机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筹集必要资金。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2•【字号】黄政办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市区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实施办法》《黄冈市市区推进“多规合一”工作实施方案》《黄冈市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黄冈市市区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2日黄冈市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实施依据。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加快市区工业项目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改投资〔2018〕38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工业投资项目集中审批流程再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3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投资项目。

本实施办法所称工业投资项目是指在黄冈高新区核心区和黄冈产业园建设且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一般工业项目,不包含使用或生产易燃易爆产品和用于出租经营的工业地产类项目以及需要国家、省级职能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

第三条先建后验。

对落户黄冈高新区核心区和黄冈产业园的工业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相关部门集中预审通过后发放《施工通知单》,项目业主即可依法依规开展项目设计和施工。

第四条项目备案。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42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42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1日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等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的主体。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包括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的主体。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竞得人是指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程序获得项目成交资格的竞争主体。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业务指导。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黄政办发[2010]93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政办发〔2010〕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的通知》(鄂编发〔2009〕4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办发〔2009〕19号)精神,设立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划入职责(一)原市建设委员会的城市建设监察、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管理职责。

(二)原市规划管理局与《省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09〕39号)相关的规划监察职责。

(三)市环境保护局与《省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09〕39号)相关的环境监察职责。

(四)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的园林绿化监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黄冈城区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制订并监督实施黄州城区市容市貌的整治计划;对户外广告、景观灯饰、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对因建设等特殊需要而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在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举办活动,实施审批管理。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属人事事业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属人事事业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属人事事业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黄政办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属人事事业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06]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黄冈市市属人事事业机构改革方案》经市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拟定,并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七月三日黄冈市市属人事事业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的意见》(黄办发〔2003〕14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黄冈市人事事业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批复》(黄机编〔2006〕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和职能调整不再保留黄冈市建筑技术开发中心、黄冈市广源物资中心、黄冈市宝富废品回收中心、黄冈市永兴物资中心、黄冈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处、黄冈市福利贸易中心、黄冈市金融科贸中心、黄冈市军队转业干部房屋开发中心。

将黄冈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调整为黄冈市人事考试院加挂黄冈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黄冈市人事培训中心的牌子;同时不再保留黄冈市人事考试中心,将黄冈市人事考试中心的职责和黄冈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及其职责并入黄冈市人事考试院。

将黄冈市信息中心和黄冈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分别更名为黄冈市人事档案管理中心和黄冈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公室。

二、人员编制总额改革精简后,黄冈市市属人事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总额37名,其经费渠道按市财政局黄财函〔2005〕12号、〔2006〕6 号界定的口径执行。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5号)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5号)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1•【字号】黄政办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发[200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投资工作,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做好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投资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建设项目是投资的载体。

项目前期工作是项目建设的基础和前提。

项目前期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成功争取国家和省投资、扩大招商引资规模以及有效利用信贷投资;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因此,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全市扩大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壮大经济实力,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和谐黄冈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加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项目编制、评估、论证、申报、审批、落实资金等前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取得成效。

二、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重大项目要成立项目前期工作专班,一般性项目也要明确专人负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投资项目的牵头组织工作,切实做好指导协调、审核申报、检查督办、汇总考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在经费上对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予以支持,确保有关奖励资金的落实和兑现;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职能部门要为项目单位提供及时、便捷、周到地服务。

三、掌握投资信息,积极申报项目(一)及时掌握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

各部门要重视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掌握本系统上级部门的项目投资动态,有关信息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告知市发展改革委。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1]10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1]10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1〕10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黄冈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日市政府第八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黄冈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切实保障城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城市交通、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工商行政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执法的活动。

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是黄冈市城市规划区,重点是城市建成区。

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外的执法活动,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和安排。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本市城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新闻、教育、文化等单位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宣传。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行使与省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职权。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8•【字号】黄政办发〔2018〕39号•【施行日期】201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39号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直各单位:《黄冈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8日黄冈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治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规范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鄂政办发〔2014〕1号)、《省财政厅省编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综发〔2016〕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市级范围内政府预算安排的购买服务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规范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规范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规范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黄政办发[2011]104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规范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1〕104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黄冈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规范化改造实施方案》已经2011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对市城投公司进行规范化改造,达到银行信贷准入条件,可全面提升其银行间接融资、市场直接融资功能,有效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确保银行贷款资金安全。

黄州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务必按本方案的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特事特办,确保城投公司规范化改造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在公司规范化改造中办理产权登记、划转等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中介服务费按国家标准下限的30%收取。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黄冈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规范化改造实施方案为加快黄冈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规范化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等文件精神及《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城投公司经营发展实际,现制订规范化改造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达到“三化”目标,即:通过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运作商业化;通过引进国有、民间投资,促进股权结构多元化;通过完善公司运营机制,夯实经营性资产,使公司有稳固的经营收入,充足的现金流量,实现经营市场化。

二、改造路径市城投公司作为政府融资平台,主要负责存量贷款的偿还、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代建、土地一级市场开发经营以及符合国务院和银监会政策规定的四个方面(公路、水利、新农村建设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项目融资。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区投资项目集中审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9〕8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区投资项目集中审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9〕8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区投资项目集中审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区投资项目集中审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黄冈市市区投资项目集中审批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0日黄冈市市区投资项目集中审批监管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芯两带三区”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市区营商环境,推动我市在全省高质量发展中力争上游,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改投资〔2018〕389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市区所有投资项目实施集中审批监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健全集中审批监管机制(一)建立工作机构。

1.调整机构设置。

将“市工业投资项目集中审批监管办公室”更名为“市投资项目集中审批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批监管办”),负责市区投资项目集中审批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督导、监管和考核。

市审批监管办设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作为其常设临时机构,主任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局长兼任,明确一名副县级干部为专职副主任,牵头负责日常工作。

在维持原市工业投资项目集中审批监管办公室人员不变基础上,适当充实工作人员组建工作专班集中办公。

2.明确职责定位。

拓展项目集中审批监管范围,监管对象从市区工业投资项目拓展到所有投资项目,从审批部门拓展到所有与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相关的部门和机构;监管内容从行政审批事项延伸到所有审批和有关服务事项。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3•【字号】黄政办发〔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黄政办发〔2019〕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3日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为规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收费行为,优化市区营商环境,确保收费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项目分类按照建设单位的性质和项目用途,结合我市实际,将基本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五种类型:(一)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企业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等用房。

(二)产权为学校(含收归市政府所属投资平台管理的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文化体育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四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四)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教学用房,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育教学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租房;医院、养老院办公、诊疗、教学用房;科研及办公用房。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经营性用房以及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8•【字号】黄政办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8日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8号)和《中共黄冈市委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黄发〔2017〕9号)精神,组建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划入职责(一)将原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全部职责划入。

(二)将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管理职责划入。

(三)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不含测绘)的全部行政执法职责划入。

(四)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执法职责划入。

(五)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执法职责划入。

(六)将市公安局关于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执法职责划入。

(七)将市水利局关于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执法职责划入。

(八)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行政执法职责划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黄政办发[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政办发〔2010〕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7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办文〔2009〕19号)精神,设立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挂黄冈市人民政府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黄冈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黄冈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指导、监督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市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国家发改委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黄政办发[2014]11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黄政办发[2014]11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正文:
----------------------------------------------------------------------------------------------------------------------------------------------------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崔永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童德昭市政府秘书长
成员:胡锦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卢雪梅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潘咏华市发改委主任
吴晓文市财政局局长
夏存安市经信委主任
骆效崇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胡华市科技局局长
胡歌进市法制办主任
王日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
童春珍市保密局局长
夏宗球市密码管理局局长
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胡锦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昕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2014年2月26日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黄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12]58号
【发布部门】黄冈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29
【实施日期】2012.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黄冈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与管理,保证建设质量,促进资源整合共享,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湖北省信息化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黄政发〔2009〕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是指用于政务信息化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资源、信息利用等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升级、租用以及计算机硬件、软件及其它信息化设备配置的项目。

全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分两类,第一类:由市级财政投资建设,或由市级财政出资配套,一次性投资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第二类: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市直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非市财政投资(或出资配套)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和市财政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

第三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需求主导、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务求实效、保障安全原则。

建设符合市情的电子政务系统,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监督、协调、指导和绩效评估。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申报与审批程序。

建成后由部门独立使用的项目,由项目所在部门负责申报;跨部门共享使用的项目,由主张部门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申报。

第六条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目标、系统功能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
(二)技术标准统一,有利于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