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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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12]58号

【发布部门】黄冈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29

【实施日期】2012.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黄冈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与管理,保证建设质量,促进资源整合共享,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湖北省信息化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黄政发〔2009〕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是指用于政务信息化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资源、信息利用等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升级、租用以及计算机硬件、软件及其它信息化设备配置的项目。全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分两类,第一类:由市级财政投资建设,或由市级财政出资配套,一次性投资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第二类: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市直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非市财政投资(或出资配套)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和市财政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

第三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需求主导、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务求实效、保障安全原则。建设符合市情的电子政务系统,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监督、协调、指导和绩效评估。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申报与审批程序。建成后由部门独立使用的项目,由项目所在部门负责申报;跨部门共享使用的项目,由主张部门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申报。

第六条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目标、系统功能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

(二)技术标准统一,有利于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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