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课程债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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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债法总论(1)

专题一债法总论(1)

三)不真正义务(负担性义务)
• 1、概念 • 2、不真正义务与真正义务的区别
四)不完全债务(自然债务)
拓展:关于自然债务
何为自然债务?其效力如何?
自然债务的概念
• 自然债务,又称个人债务,是指那些虽然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法律 上的的约束力但是丧失法院强制执行力的债务。自然债务是介于法 律债务和道德债务之间的一种债务,既具有法律债务的特性,也具 有道德债务的属性。 • 我国最高法院司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位提的意见》171 条“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 由反悔,不予支持。”学者对于此条的解释多为属于自然债务的法 律规定。但除此以外,对其他发生的自然债务的情形,我国法律并 未予以规定。 • 自然债务是“具有给付保持力,但欠缺诉请履行力的债务。”
• 一个民事法官的背后,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 各样的“药匣子”。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找到 法官,那么法官所要作的,就是对这个争议的法 律关系作一个“定性”,要确定它是个什么性质 的法律关系?回头在这个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的“药匣子”里找到它,拿出来。这个“药匣 子”里装的就是这个法律关系的规则。当民事 法官把这个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了,然后 在药匣子里把这个法律关系规则拿出来以后, 直接就可以适用到这个案件上来。
• 在民法当中,有一个类似于刑法当中犯罪构成这样的一个核心问题 ,也就是民法的基本方法问题,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观察这 个社会、规范这个社会,以至于出现了纠纷怎样来解决这些纠纷的 方法,都是民事法律关系这个方法。
二 为什么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是民法的基本方法

谁是民法世界的中心?
民 法 世 界
• 单方允诺 • 缔约过失
• • • •
合同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债法总论(双)PPT课件

债法总论(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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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二、性质 事件 三、功能 纠正不正常的利益变动 四、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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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当你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时,失败也是伟大的, 所以不要放弃,坚持就是正确的。
When You Do Your Best, Failure Is Great, So Don'T Give Up, Stick To The End
分类 免责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
(二)方式 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 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
(三)有效要件 合意 债权人同意 (四)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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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意义 二、代位权 (一)概念 (二)特征 1、针对债务人的懈怠行为 2、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3、诉讼方式行使 4、债权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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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主观要件 阻却违法的根本原因 判断标准 动机和效果 不必有明确的为他人管理的目的 不必知晓本人为何人 误将他人事务认为是自己事务的管理 利人兼利己的意思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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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在先行为引起的义务 职务义务 有无义务的判断 时点 误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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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为避免他人利益受 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二、法律性质 合法的事实行为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功能
平衡不得干涉他人事物与鼓励社会互助 四、类型 真正无因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
适当无因管理 不适当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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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构成要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客观要件 事务 具有法律意义之事务 他人事务 判断问题 *误将自己事务认为是他人事务而为管理 管理 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债法总论四--债的保全

债法总论四--债的保全

三、债权保障与合同保全制度 立法者何以突破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 原则”,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和撤销权?其 立法的基础在于确保债权的实现。 现代民法确保债权实现的制度有: 1、合同责任与强制执行制度 2、债的担保制度 3、债的保全制度
1、合同责任制度的优劣评析 对于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传统 民法拥有合同责任制度可资运用。现代民事 法律规定合同债务人的责任最终都表现为财 产责任,债务人在责任财产之多少,对于债 权人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一般认为,合同 责任属于由债的效力引申出来的一般担保, 即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其债务 的总担保,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构成了履行债 务担保的“责任财产”。因此,责任财产的 状况对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是休戚相关的。
债法总论四—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
案例分析一: 2001年5月,李明经某市工商局批准, 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申请了营业执照,并起字 号为“广明店”,专营El用百货等商品。经 营期间,广明店店主李明先后在某贸易公司 所属的综合商店(以下简称综合商店)采购文 具、洗涤剂、布料、鞋帽等商品多次,与该 综合商店经理李某熟悉。2002年3月10日, 李明又采购一批货物,并称货款不足,要求 赊账45000元,经综合商店经理杨某同意后, 李明写下借据,签上自己的姓名,借据上还 写明还款日期为2002年6月30日前。
例如,在债务设有抵押担保的情况下,抵 押人依合同仅以其设抵物为责任财产对债务 负责;在债务人设有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 依约仅以特定数额的货币为责任财产对债务 负责;在限定继承中,依法律规定应仅以被 继承人的遗产作为清偿其债务的责任财产; 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时,依法应以公司注册 财产为责任财产。 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生活必需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因不能强制执行,这些财产不属于责任财产。

债法总论)

债法总论)

第一编债法总论目次1、序论2、债的种类3、债的效力4、债的担保5、债的变更和转移6、债的消灭第一节债一、债的含义请分析以下案例,并分析每则案件成立何种法律关系?1、甲乙之间系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多年,感情甚好,但后甲因个人原因向乙提出分手,乙提出甲支付5万元“分手费”。

2、甲雇乙为公司的总设计工程师,约定月薪5千元。

3、乙患病昏迷于途,甲送乙赴医救治,支出药费5千元。

4、乙驾车不慎撞伤路人甲,导致甲支出医疗等费用2万元。

5、甲误将乙认为自己的债务人,而向乙偿还“借款”3万元。

问题提出:为何民法要将以上制度放在债法制度之中?债的学理含义: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关系。

债从权利方面言之,谓之债权;从义务方面言之,谓之债务。

债的法律含义(《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二、债的性质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表现为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债务人应当依法或依约为一定之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2、债之关系具有相对性:(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

3、债权相对性的例外案例:1853年英国Lumley v. Gye案,Lumley是英国戏院的主人,其与某一知名女演员订立了长期的演出合同。

Gye系另一个戏院的主人,其为抢夺生意,便唆使该女演员毁约而去他的戏院演戏。

其后,Lumley以Gye侵害其合同项下权利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认定Lumley胜诉。

问题:(1)既然债权具有相对性,为何其可以向债关系以外的人主张侵权呢?(2)如果认同债权具有不可侵性的话,有什么限制条件吗?三、相关概念的区分1、债权与物权(1)区别:A、定纷止争(保护静的安全)v.促进交易(保护动的安全)B、请求权v.支配权C、可并存v.排他效力D、平等性v.优先效力E、相对性v.追及效力F、债权可意定v.物权法定(2)联系:A、物权债权化:强调物权存续到强调发挥使用与交换价值。

债法教学案例

债法教学案例

案情简介一、案件基本情况2002年10月15日,张某在山东省潍坊安丘市长途汽车站内购买了安丘至五莲的公路汽车补充客票,并凭该票乘坐了某运输公司所有的潍坊至日照的依维柯长途客车。

在乘车途中,有两人在车上行窃抢劫,致张某轻微伤,后凶手逼迫司机停车后逃跑。

司机开车去诸城市公安局相州派出所报案,并与该所干警共同沿途追堵行凶者。

张某由诸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实施了抢救,后在呼和浩特市内蒙古仕奇集团职工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18582.10元,护理费及交通费2341元。

诸城市公安局相州派出所证明张某在运输公司车上受伤,且已立案侦查。

目前犯罪嫌疑人仍在逃。

张某诉称,其购买车票后乘坐运输公司的客车,双方形成了契约关系,运输公司负有将旅客安全运抵目的地的义务,而运输公司未完成以上义务,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运输公司支付其医药费18596.30元,误工损失18000元,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法医鉴定费共计4591.5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及其他损失1200元,以上费用共计49887.80。

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一致认为:张某购买了车票,并依据客票乘坐了运输公司的客车,根据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双方之间客运合同关系成立,运输公司应当在约定期间内将张某安全运输到指定地点。

但针对本案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张某遭受损失的情况,运输公司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判决运输公司免除责任,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之规定,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已全面、诚实地履行了承运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相关的协助义务,在承运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

张永政所遭遇的抢劫受伤是一种不可抗力,属于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突发事件,运输公司作为承运方不可能有事先准备,因此不应当对张某承担责任。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被告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过错,而本案运输公司并无过错,已经尽到了承运人应该尽到的义务。

法律讲堂债务经典案例(3篇)

法律讲堂债务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债务纠纷日益增多,涉及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债务法律知识,本文将结合经典案例,对债务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系好友,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借款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借款到期后,甲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

乙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甲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乙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口头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甲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甲向乙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本案中,甲乙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甲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二:企业之间的债务纠纷案情简介:丙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向丁公司购买了一批原材料,货款总额为50万元。

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丙公司未支付货款。

丁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将丙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丙丁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丙公司向丁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

本案涉及企业之间的债务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丙丁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丙公司向丁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维护了丁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三:担保纠纷案情简介:戊公司向己公司借款100万元,甲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担保。

借款到期后,戊公司未归还借款。

己公司遂要求甲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担保,担保合法有效。

债法总论讲义(一)

债法总论讲义(一)

债法总论讲义(一)适合大二大三学习债法的同学,也适合准备司考的同学参考书目大陆版本王泽鉴:《债法原理(一):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王洪亮:民法債编总论台湾民法債编参考书目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ß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ß 孙森火,民法债编总论ß 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ß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上册)ß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下册)ß 林诚二,债法总论新解,体系化解说(上下)ß 邱聪智著姚志明修订,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册)思考:什么是债? DATE:03月02日案例:甲去乙处订购一台机器,价值50万元。

2017年正月十五甲乙约定,于八月十五再支付价款。

此时甲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八月十五清偿期限届至,乙负有给付50万元的债务,此时甲对乙享有50ㄪ元债权。

从法律上看,这里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此时比如把这类关系称之为债。

债兼指债权和债务,也就是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

债的概念 DATE:03月02日法条定义: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学理定义:债:特定人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务)即法锁,它使我们必须依据我们城邦的法律履行某种给付义务 (法学阶梯 3,13,pr)按照上述的例子,基于合同产生的债仅仅束缚着甲乙之间,如果一把锁一样束缚着甲乙,甲负有给付机器的义务,乙负担给付价款50万的义务。

债的内容 DATE:03月02日1、行为主体特定:债权人、债务人。

债为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2、行为客体确定:给付(行为:作为、不作为)3、行为内容:债权与债务债权在民法权利体系中的位置 DATE:03月02日债权在民法权利体系中的位置ß 权利分成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可以分成债权和物权ß (1)债权: 由特定人(债权人)请求另一特定人(债务人) 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

债法总论教学教案

债法总论教学教案

概念分析
“债”是民法上的一个专业术语,具有特 定内涵
在汉语中,“债”通常指所欠的钱财 (“欠债还钱”、“债台高筑”)
源自罗马法 Obligatio,并为近现代大陆法 系国家所继受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特有的法律范畴,英美 法无对应概念
罗马法文献关于“债”的几段记载
债即法锁,它使我们必须依据我们城邦的法律履 行某种给付义务 (法学阶梯 3,13,pr)
有限责任是例外(股东、有限合伙人之责任;继承人清偿债务之责任; 物上保证人之责任)
第二节 债的发生
一、从债的发生角度看债的概念(归纳法)
1. 甲将笔记本电脑出卖给乙,乙应支付价款1万 元——买卖合同
2. 乙患病昏迷,甲将其送医,支付交通费、医疗费 1万元,乙应偿付——无因管理
3. 甲误认为欠乙1万元,并因此向后者“清偿”, 乙应返还 ——不当得利
我国现行法未予确认
悬赏广告被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合同)对待
三、无因管理
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从而依法律规定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 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 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 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 用”
定行为以满足债权
债权的非支配性
债权非为对债务人的支配 债权非为对债务人行为的支配 债权非为对债的关系所涉及之标的物的支配
“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
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请求权 请求权不限于债权:物权请求权等 债权的效力也不限于请求,还包括抗辩、形成、
处分等
(三)债权是对人权,具有相对性
系以有体物之交付作为给付标的) 根据债之成立时,给付标的是否特定可以
债法调整动态的交易关系,而自古以来交 易关系就不限于在一国之内进行

债法案例

债法案例

案例1、1996年7月原告梁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某相识,双方开始建立恋爱关系。

1997年12月双方协商后开始对被告朱某所有的、两被告共同居住使用的、坐落于某市三元区工业中路159号的房屋一套进行装修,至1998年6月左右结束。

装修期间因雇佣工人、购买材料等共计花费23000元左右,其中包括原告诉请主张的18158元支出。

此后,原告梁某与被告刘某终止了恋爱关系。

原告梁某向法院起诉称:其与被告刘某建立恋爱关系后,由于两被告许诺将被告朱某所有的、坐落于三元区工业中路159号的住房一套,作为二人今后结婚用房,故原告在未与被告刘某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于1997年底至1998年8月出资23000元装修该房。

后被告刘某终止了与原告的恋爱关系,故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其有证据证实的装修出资款18158元。

被告朱某、刘某共同答辩称:装修房屋是事实,但装修的目的只是改善居住环境,而非为刘某结婚之用。

装修出资皆系两被告筹措,原告仅是受两被告之托经手购买材料、雇请工人。

即使装修系原告出资,也是其自愿的赠与,无权要求返还。

刘某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裁决驳回。

(马强:《论婚约制度及婚约解除后赠与物归属问题》,《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2003年第1辑第3-4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原告诉称:2004年4月24日晚,原告邀请老同学相聚,在被告处用餐,为助兴将自家珍藏多年的五粮液一瓶带到酒店,点了每客38元的自助餐标准,女士要了被告店中的饮料。

吃完结账时发现,多出100元的“酒水服务费”,致使此次聚餐十分扫兴。

法院经审查认定以下事实:2004年4月24日晚,原告偕同妻子邀约朋友数人到被告处火锅餐厅就餐,除原告一行人点用了每客38元的自助餐及其他酒水外,原告还自带五粮液酒一瓶消费。

当晚原告等人共消费592元,其中包括自带五粮液一瓶的酒水服务费100元。

另查明,纠纷发生时被告店堂内收银台处有两张以彩色艺术字书写的告示,上面一张的内容为“夏日酬宾”,相对字体较大,色彩鲜艳,下面一张内容为“提示:本店谢绝自带酒水,若带酒水者加收此酒水在本店售价20%服务费”,相对字体较小、色彩较陈旧且色彩对比不明显;在被告自制的塑料压膜菜单的下部以宋体小五号字印有“谢绝自带酒水。

债法总论课件:第一讲 导论

债法总论课件:第一讲  导论

二、债权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3、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实例区别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必须由出卖人
通过与买受人达成物权合意,并且向移转 后者标的物占有(《物权法》第23条)来 履行。
学界对于我国是否承认物权合意存在巨大 分歧。通说认为我国民法并不承认处分行 为的概念,动产交付只是事实行为。
映债权物权化的趋势,并不符合物权的本质特征: 直接支配性。 租赁权仍然是债权,要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
二、债权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 只是引起请求权和义务的发生,而没有直接作
用于既存的权利的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主要包括债务合同,如买卖、赠与约
定、租赁等。但不是在债法中规定的合同都是 负担行为,债权让与和债务免除都是处分行为。 民法上的单方负担行为较为少见,如悬赏广告、 遗赠等。
二、债权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4.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关联 “民法上的任督二脉”,但两者未必相伴而生 (1)仅有负担行为,而无处分行为,如无偿
保管合同。 (2)仅有处分行为,而无负担行为,如所有
权抛弃。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同时存在,买卖合同
及其履行最为典型。
二、债权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5. 处分行为的原则与要件 (1)原则 客体特定:处分行为的客体必须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权利
然而,债权的实现若无权利人的配合,可能发 生给付不能的结果。
二、债权
(二)债权的效力 债权与物权的效力差异 债权仅指向债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物权
指向作为客体的物,其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性。 所谓物权具有排他性,即排除第三人的不当干涉,
系直接支配性的负面表现,并非物权的本质特征。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效力,反

第九讲债法总论

第九讲债法总论

4.债的分类
• 发生原因: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 主体人数: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 后者又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 标的是否特定: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 债权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须经特定方能履行) • 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 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 • 主债与从债
• • • • •
(3)债权平等 (4)期限性 (5)内容的任意性 2. 2 效力 请求力;保持力;执行力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2.3 债务及责任 • 债务:为一定给付的义务,“当为” • 责任:债务不履行的不利后果
3. 债权的标的(客体):给付
• 给付:债权人可向债务人请求的特定性为,包 括作为和不作为 • 给付的内容可以是交付标的物、交付金钱、转 移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许可、不作为
• 案例: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 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 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 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 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破 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 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 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 • 问题: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 关系?
无因管理
•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 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 进行管理或服务的当事人一方称为管理人,受事务管 理或者服务的一方称为被管理人,或受益人。 •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就发生债 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其因管理所 支出的必要费用,被管理人有义务偿还。无因管理为法 定的债的发生原因,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 之债。

债法总论1

债法总论1

事例: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 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 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于何种类型? 分析思路: 首先,演出公司与演唱组合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债 的类型是什么?(法定?意定?) 其次,黑胡子在晚会上演唱的歌曲并未被特定,该事实 说明什么?(特定?种类?) 再次,债的标的是什么?该事实说明什么?(简单?选 择?) 最后,演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一人还是多人?
(二)债务 1、含义 债务为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特点:特定性、积极性 2、债务与责任 有债务必有责任,无责任的债务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债务。
三、债的客体
1、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作用的对象。共同指向的 是债务人应为的行为,因促,债的客体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 行为即给付。 2、给付的要件 (1)合法。给付必须合法,或者至少不为法律所禁止。 给付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不能发生债权债 务关系;给付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也是无效的。
(三)任意之债 —— 多个给付客体,有先后顺序之分
1、不发生选择问题 2、履行不能问题,与选择之债相同
• 选择之债的常见类型
• • •
• 1.给付的客体物或者行为的选择:支付金钱或者
提供劳务。 2。交付的标的物的选择:如交付日立电视或者三 星电视 3.给付手段的选择:现金或者支票 4.履行期限的选择:购买可以选择航班的飞机票
五、以两个债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一)主债 —— 可得独立存在 (二)从债 —— 依赖于主债才能存在
区分意义: 主债不产生,从债不能产生;主债变更、消灭,会引起从债变更、消灭
六、以债的强制执行力为标准
(一)受强制力保护之债 —— 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诉诸强制执行 (二)自然之债 —— 不得强制执行的债

本科债法教学案例(共五篇)

本科债法教学案例(共五篇)

本科债法教学案例(共五篇)第一篇:本科债法教学案例债权法参考案例HYPO 1.1 甲为一老中医,自己开有一家诊所。

乙为一家大医院,与甲签订雇用合同,除约定薪金外,并约定甲受雇于乙期间不得再开诊所。

HYPO 1.2 甲、乙各有一块鱼池,彼此毗邻。

甲之鱼池地势较高,水较浅;乙之鱼池地势较低,水较深。

因天降大雨,两鱼池中间的隔坝被冲垮,甲池中之鱼大部进入乙之鱼池。

HYPO 1.3 甲之邻居乙外出打工久未回家,其房屋因连遭暴风雨袭击,损坏严重,乙乃雇人帮其维修,花去维修费2000元。

HYPO 1.4 甲开车不慎将乙撞伤,致乙花去医药费3000元。

HYPO 1.5 甲之雨伞丢失,被乙拾得。

Q:上述五种不同法律事实,分别会导致何种具体的法律效果?这些法律效果有何共同之处?HYPO1.6 王某在某车站购买了回家的车票一张,车票上只注明了车次,没有注明开车时间。

王询问售票员,售票员让其自己查看客车时刻表,客车时刻表上注明该车下午3:00发车。

但车站在3:00通知乘客该车将晚点,具体发车时间难以确定,乘客需要等待。

下午4:30,该车仍不能发车,车站亦不能确定具体发车时间。

王遂到车站附近一餐馆吃饭。

4:50王某返回时,发现该车已经离开。

王找车站交涉,车站称已告知乘客等待,王某擅自离开,对造成的后果应自行负责。

由于该车是当天回王某所在地的最后一趟车,王某因担心第二天上班迟到影响工作,遂租了一辆车回家,花去两百元。

Q: 王某的损失应由谁负责?理由是什么?HYPO 1.7甲、乙是邻居,共同向丙购买雏鸡1000只,每只1元,约定3个月后付款。

甲、乙各分得雏鸡500只。

当丙3个月后讨要货款时,甲、乙均称雏鸡体质太差,已经死亡过半为由,拒绝付款。

Q: 丙应分别向甲、乙讨还货款,还是可连带的向甲、乙讨还?HYPO 1.8 甲乙在一公共汽车站逗闹,甲将一候车老人丙撞到,摔成骨折,花去医药费等共4000元。

丙要求甲、乙赔偿时,甲称自己只应赔偿一半损失即2000元,另一半应由乙赔偿;而乙则称自己并未撞伤丙,拒绝赔偿。

债法总论课程债法案例

债法总论课程债法案例

缪德莉与哈利诉西尔斯百货公司案吴张K16201064 案由:1970年4月23日,布列顿的家被一场大火完全毁灭了,火灾是由于一台从西尔斯百货公司购买的有缺陷电暖气引起的,缪德莉·布列顿和他的未成年女儿——海伦·布列顿都被严重烧伤了,而且,海伦还要承受多处永久性的损伤,随后,缪德莉·布列顿和哈利·布列顿,各自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和共同以海伦·布列顿财产管理人的名义,起诉了希尔斯百货公司和电暖气以及电暖气部件的制造商,要求损害赔偿。

原告依据以上事实诉请法院判令希尔斯百货公司和电暖气以及电暖气部件的制造商赔偿共2273000美元。

被告辩称原审判决有错误因为判决金额超出了原告的诉状中请求的金额;原告所出事的照片具有煽动性;这个孩子出现在法庭上和走廊里,在某种程度上会使陪审团情绪激动或产生偏见。

故要求减轻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

联邦地区法院西伯瑞法官发表了判决意见。

他认为,法院的任务就是通过详细查阅每一个赔偿因素的所有证据,以此确定陪审团合理裁决的最高数额,在本案中,主要有五项损害赔偿的因素:一、过去的身体和精神痛苦这个未成年的孩子,海伦,差点被这场横扫他家的火灾烧死。

他的整个身体超过40%的部分受到烧伤,她头发的80%部分为三级烧伤,他的躯干四肢及其他部分也分别为二级和三级烧伤。

海伦受伤后的紧急治疗需要住院28天。

在那段时间内,她得了肺炎,需要大量的输血,而且还发烧、呕吐、腹泻、得了传染病。

并且在麻醉状态下承受了头部皮肤的植皮手术,而手术只成功了一部分。

瘢状形成使孩子的四肢布满了网状的瘢疤,导致关节僵硬,极大地限制了移动能力。

孩子的手指粘在一起。

瘢疤形成在肘关节处是胳膊弯曲,形成一种艰难的固定的姿势。

而且粗大的瘢疤野猪现在大腿上及膝盖的侧面和后面,损害了行走能力。

这个孩子还需继续住院以接受进一步的治疗,第二次需全身麻醉的大手术,主要是为了移植背部及腹部的皮肤到头皮剩下的裸露区去。

债的关系法-总论第二章PPT课件

债的关系法-总论第二章PPT课件
对抗新债权人 (3)抵销权的主张。
-
返22回
(二)债务承担
1.概述
(1)含义 不改变债务的内容,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通过协
议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人
债务人(债务)--债权人(债权)
第三人--债权人
(2)分类、 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
同意
23
2.免责的债务承担 (1)概念 指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完
分类:合意抵销、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权的要件
(1)互负债务
(2)给付种类相同
(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债务可以抵销。下列不得抵销:
①合同性质决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此 类债务;
②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包括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故意 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债务。
-
12
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方式: 通知(形成权)到达主义。不得附条件、附期限。 对方异议的时间限制:约定,如无,为合理期间(3
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给付 并能保有
二、原因——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
意定:合同、单方允诺
法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甲的房屋一年,租金每
月1000元。 要求:
(1)合同成立: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生效:
①主体适格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结果:按约定 思考:有合同就一定产生合同之债吗?
全脱离债务关系 (2)条件 ①被让与债务存在 ②被让与债务适于转让 法律没有具体列举,但依据债权让与的要件,可以
推知。 ③原合同债权人与受让人(第三人)达成有效协议 ④经原合同债务人的同意(为何不是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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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

债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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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案例
出卖人交付病鸡,致买受人的鸡群亦感染死亡。 出卖人未告知机器的特殊使用方法,致买受人 因使用方法不当引起机器爆炸,侵害其人身或其他财产。 试分析说明买受人有哪些请求权,依据是什么? 甲受雇于乙,乙提供的机器具有瑕疵,发生事故, 致甲身体受损害,乙未为甲投劳动保险。试问: 乙违反何种义务? 甲得主张何种权利?
第二章 案 例(债权保全)
乙是甲的债务人,丙是乙的债务人。甲对丙的 那些债务可主张代位权: 1、丙欠发乙的工资 2、丙欠乙的赌债 3、丙应向乙交付到期的咨询报告 4、丙欠,向来不和。一天,乙的 住宅起火,甲视而不见。直至大火逼近甲的 住宅,甲才奋力救火,并为此支出2000元的 费用,并且甲的衣服在救火过程中烧毁。另 外,甲在救火过程中,由于不小心,将乙的 花瓶撞碎。事后,甲和乙就以上事项发生争 议,请给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一章案例
粗心大意的银行工作人员在收取了存款人户 1万元存款后,竟又将钱连同存折一起返还给了 存款人林某。因对方拒绝归还,银行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存折的所有人陈女士返还这1万元。
4、乙驾车不慎撞伤路人甲。
第一章 案 例
甲与乙系朋友关系。2008年3月,乙多次与甲说其一个朋友丙 会办理汽车驾驶证,办证者本人不用去考试即可拿到证件。2008年 3月--8月,甲先后交给乙办证款12380元,要求乙为其公司管理人 员办理驾驶证。同年8月20日,甲在网上查询得知办证之事根本不存 在,遂要求乙退还全部办证款,因乙已将该款交予第三人丙,其已 无钱退还,甲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问:本案是不当得利纠 纷还是违约纠纷?为什么?
第一章 债的概述
甲明知乙无驾照而搭乘其车郊游,乙驾车违规超速, 发生车祸,致甲受伤,甲向乙请求损害赔偿。试问: 1 .甲违反何种义务? 2 .乙得为何种主张? 甲有两件宋代瓷器,高价出售于乙,乙受领后,发现 瑕疵,向甲提出解除买卖契约的请求。其后证实,该件瓷 器于解除前因乙保管疏懈而灭失。试问: 1 .乙违反何种义务? 2 .甲得为何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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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德莉与哈利诉西尔斯百货公司案
吴张K16201064 案由:1970年4月23日,布列顿的家被一场大火完全毁灭了,火灾是由于一台从西尔斯百货公司购买的有缺陷电暖气引起的,缪德莉·布列顿和他的未成年女儿——海伦·布列顿都被严重烧伤了,而且,海伦还要承受多处永久性的损伤,随后,缪德莉·布列顿和哈利·布列顿,各自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和共同以海伦·布列顿财产管理人的名义,起诉了希尔斯百货公司和电暖气以及电暖气部件的制造商,要求损害赔偿。

原告依据以上事实诉请法院判令希尔斯百货公司和电暖气以及电暖气部件的制造商赔偿共2273000美元。

被告辩称原审判决有错误因为判决金额超出了原告的诉状中请求的金额;原告所出事的照片具有煽动性;这个孩子出现在法庭上和走廊里,在某种程度上会使陪审团情绪激动或产生偏见。

故要求减轻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

联邦地区法院西伯瑞法官发表了判决意见。

他认为,法院的任务就是通过详细查阅每一个赔偿因素的所有证据,以此确定陪审团合理裁决的最高数额,在本案中,主要有五项损害赔偿的因素:
一、过去的身体和精神痛苦
这个未成年的孩子,海伦,差点被这场横扫他家的火灾烧死。

他的整个身体超过40%的部分受到烧伤,她头发的80%部分为三级烧伤,他的躯干四肢及其他部分也分别为二级和三级烧伤。

海伦受伤后的紧急治疗需要住院28天。

在那段时间内,她得了肺炎,需要大量的输血,而且还发烧、呕吐、腹泻、得了传染病。

并且在麻醉状态下承受了头部皮肤的植皮手术,而手术只成功了一部分。

瘢状形成使孩子的四肢布满了网状的瘢疤,导致关节僵硬,极大地限制了移动能力。

孩子的手指粘在一起。

瘢疤形成在肘关节处是胳膊弯曲,形成一种艰难的固定的姿势。

而且粗大的瘢疤野猪现在大腿上及膝盖的侧面和后面,损害了行走能力。

这个孩子还需继续住院以接受进一步的治疗,第二次需全身麻醉的大手术,主要是为了移植背部及腹部的皮肤到头皮剩下的裸露区去。

第三次试图减轻她左手的畸形,因为网状的瘢疤束缚着她左手的手指。

第四次手术,用来减少那些重新出现在她左手上的纠结着她手指的那些伤疤。

我简直不能想象在这一苦能经历
中海伦所承受的痛苦。

确定无疑的证据揭示了对于这个安静来说最悲惨的方面在于,这个孩子,在这样一个医学专家称为对于孩子整体上的精神和人格形成有决定意义的年龄阶段,所受到的可怕的精神疾病和情感创伤,海伦持续性的感情和精神紊乱已经被尿床、噩梦、拒绝独自睡觉、不吃药及语言障碍等表现所证实了。

精神病专家都指出在这么小的年龄阶段,这个孩子已经显示出了情感及精神发育滞后的状况。

这些证据反映出,仅就这项赔偿因素来说,60万美元并不是不合理的。

二、未来的身体和精神痛苦
有证据明确表明,伸展、拉扯及揭开这些在她的成长过程中不断长出的伤疤将会持续的导致严重的疼痛,并对其上肢和下肢产生不同程度的移动方面的残疾。

对于头皮状况的改善,几乎没有什么办法。

海伦的头皮永远不能呼吸,出汗及长出头发。

所建议的可能会延续到这个孩子长大后的27次手术会有一些危险、精神上和身体上的伤害和疼痛。

如果这个孩子能够非常幸运地冒着危险承受这些手术,她还必须要警惕刺激,传染病等对这些受损的异常皮肤、伤疤及植皮的伤害。

因为任何的伤害,不管多么轻微,都可能会在这些虚弱的领域引起癌变。

生命中每一个新阶段所固有的内在压力和精神状态,都会使这个小女孩的精神和情感承受严重压力。

在她未来的预计75年的生命中可以合理的推断,她将会被剥夺正常的社会生活,而且她将永远也找不到一个丈夫,无法组建家庭。

此外,海伦将注定被拒绝,受到注目,受到孩子们甚至大人们不得体的询问。

法庭得出结论,75万美元对于这项损害赔偿因素来说并不过分。

三、未来的医疗费用
一大笔关于未来,医疗费用的裁定额被证实是正当的。

证据证明海伦终其一生都需要指导、治疗以及一个医生团队的指导和建议。

这些医生包括外科医生、心理医生及社会学家。

把所建议的27次手术的费用及为满足孩子的精神和情感需要所花费的私人教导费用加起来,陪审团能够合理地裁定25万美元的数额以支付这些未来的费用。

四、收入能力的损失
海伦在生理、心理及精神上无能力的证据使法院坚持。

陪审团能够合理地发现这些残疾将会阻碍她在今后的生命历程中谋生。

不光是由于生理上的伤害使她
的肢体残废,而且情感上的局限也需要避免压力,而组合起来的影响便是永久丧失工作的能力。

陪审团得到了保险精算的数额,作为未来收入能力的损失费,其精确的计算了收入利益的损失,加上了通货膨胀的缓冲。

从这些清楚地证据来看,陪审团可将收入能力损失的数额裁定为33万美元。

五、永久性的残疾和外形缺陷
这项损害赔偿因素的评估一定要通过金钱来进行,原告关于永久性的生理、精神、情感缺陷以及外形缺陷方面应得的赔偿在审判中已由所引证的证据表明。

布列顿小姐的永久性的残疾和外形的缺陷,包括
(一)完全的永久的损失了80%的头皮,引起了汗腺、毛囊及组织的破坏,而这一切,导致了易受嘲笑的外形缺陷及畸形仪表。

(二)永久的损失了腿的正常功能。

(三)重现的网状瘢疤引起了左手及手指的损伤并限制了其行动。

(四)伤疤以及手指的网状伤疤引起了右手的永久性损伤。

(五)关节僵硬引起的左臂及左肘关节的永久性伤害导致了有缺陷的畸形。

(六)40%正常皮肤的永久性毁灭,而且引起的结果是身体的一大部分被瘢痕皮肤所覆盖,瘢痕皮肤类似老年人的干燥的有裂纹的皮肤,而且对于温度改变,洗涤等刺激非常敏感。

(七)皮肤移植时多处取皮部位留下的永久性的伤疤。

(八)永久性的语言障碍。

(九)失去了三年具有较强人格可塑性的童年。

(十)永久性地感情能力的削减及损伤。

(十一)永久性地失去了正常的娱乐及受教育的生活。

(十二)在她的腹部永久性地留有她妈妈的手痕。

考虑到前述的每一项因素,法院认定陪审团有权将对于这一赔偿因素的数额裁定为110万美元。

总体看来,将所估计的对各项损害赔偿因素的最大赔偿额加起来,陪审团的裁定额而是合理的。

根据我的计算,在这起案件中,依证据所假设的陪审团的最高裁定额是298万美元,显然按照最大赔偿额规则陪审团所作出的200万美元的
赔偿额在最大范围之内。

被告提出了其他三点依据,主张降低赔偿额。

他们争辩道,判决有错误因为判决金额超出了原告的诉状中请求的金额。

该争辩无效,因为原告的诉状在陪审团裁决后被修改了,已经与证据及陪审团的裁决相一致。

这项修改为法院依据法律而认可。

被告辩称原告所出事的照片具有煽动性。

因为原告的一部分损害赔偿请求是因为外形缺陷及其引起的屈辱及困窘,我认为这些照片适当地展示了当照片被拍摄时原告诉展示给他人的印象。

被告辩称这个孩子出现在法庭上和走廊里,在某种程度上会使陪审团情绪激动或产生偏见。

这一辩解不成立。

被告没有指出关于海伦、她的父母及原告律师的任何不当行为。

海伦表现的很好,而且在法庭上她自始至终保持沉默。

我确信没有任何偏见、歧视和任何其他不当的影响驱使陪审团作出裁决。

故判决支持原告诉请,驳回被告减轻损害赔偿的请求。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损害赔偿的数额问题。

故下文主要阐述该案若发生在中国,法官会如何判令。

假设该案发生在2016年安徽省合肥市,当事人为合肥市人,法院依据事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安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认定:其一,起诉前海伦的医疗费80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其二,海伦的营养期限依法评定为82天,结合本地司法实践,营养费标准按30元/天计算为宜,营养费应确认为2460元(30元/天×82天);其三,海伦的护理期限依法评定为30天,护理费标准参照2016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即91元/天计算,护理费应确认为2730元(91元/天×30天);其四,后续治疗费约为120万元;其五,结合海伦住院及异地治疗的相关情况,其交通费损失酌定为6000元较为合理;其六,住宿费,2000元;其七,海伦残疾赔偿金按2016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即23114元/年计算,依法确认为46228元(23114元/年×20年×10%);其八,残疾用具费1500元;其九,鉴于海伦构成一级伤残,西尔斯百货公司依法应予赔偿海伦精神抚慰金,结合本地司法实践,酌定赔偿金额为8万元。

据此,西尔斯百货公司依法应赔偿2145918元(医疗费8000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营养费2460元+护理费2730元+后续治疗费1200000元+交通费6000元+住宿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46228元+残疾用具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西尔斯百货公司自愿赔偿海伦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并参考《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作出判决如下:
一、原告海伦和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45918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案件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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