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五--债的变更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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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丙向甲要求提货时,甲因为未接 到乙的通知,拒绝交付货物。丙与乙经过交涉 后,乙通知甲向丙交货。丙与乙经过交涉后, 乙通知甲向丙交货。
丙于6月30日从甲提取了该批空调机。
7月1日,甲将其向乙收取货款的权利让与 丁,同时通知乙向丁付款,并保证:“如果乙 不能支付货款,由甲承担责任”。
同年9月,丁要求乙付款,乙告知丁货物 由丙提走,应向丙要求付款。丁向丙要求付款, 丙提出两项抗辩事由:1)甲延迟交货,已错 过最佳销售季节,导致空调机滞销;2)所交 空调机只能制冷不能制热,与乙丙合同所规定 的质量不合。因此拒绝付款。
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 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狭义的合同转让只是合同 主体的变更,而不改变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二)合同转让的性质
➢ 合同的转让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 ➢ 合同的转让的对象为合同债权或债务 ➢ 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
(三)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种类: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我国合同法不强调变更后合同与原合同 的同一性,但在理论上二者是有区别的
三、狭义的债之变更
▪ (一)概念 债之关系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由双方当
事人依法对原债之关系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 不包括债的主体变更的内容。 ▪ (二)条件
➢ 原已存在债之关系(债权债务有效) ➢ 债的内容发生变化(一方形成权、情势变更)
债法总论五--债的变更和转让
一、债的变更与转让之关系图
主体的变更
债权人变更
债权让与
广
转让

债务人变更
债务承担

债务人债权人变更 概括移转


内容的变更
债的变更
客体的变更
债的更新
二、债之关系三要素的变更
▪ 主体变更 → 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 债务的概括移转
▪ 客体变更 → 债的更新 ▪ 内容变更 → 债的变更
(四)合同转让的程序要求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 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 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一)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条件 1. 须有有效债权存在 2. 转让双方须达成协议 3.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以下例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雇佣、委托、 承揽等)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依照法律规定或裁判不得转让的(破产)
4. 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或受让人均可通知 债务人;未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通知到达生效且不得撤销,经受让人同意的 除外)
5. Fra Baidu bibliotek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债权让与生效(债务人对通知无异议)
对内(转让人与受让人)
对外(对债务人)
• 受让人成为合同权利人
• 从权利随主权利移转(专属于 债权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 不得再向转让人履行债务 • 负有向受让人履行的义务
• 让与人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 权利不得重复转让 • 有偿让与人/全部让与人/先
前让与人优先
• 享有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 可以对抗新债权人
• 可以对受让人行使抵销权
• 债权文件移交
案例分析二
▪ 2001年8月2日,刘某向王某借钱2万元, 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每万元150元,借款半 年。2002年2月1日,王某准备到美国定居, 遂将这2万元债权转给其父亲并通知刘某。 2002年2月2日,借款合同到期,王父向刘某 催债。刘某只还了王父2万元本金而拒还利 息。王父称利息应同本金一同偿还,刘某称 王某只通知将2万元借款还给王父,并未要 求偿还利息,因王某不通知转让利息债权又 不自己主张利息债权,应视为其放弃利息债 权。于是,王父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向自 己支付1800元利息。
▪ 问:法院是否支持王父的诉讼请求?
▪ 案例分析三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空调 机1000台,6月5日前交货,由乙自行提货。 乙提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全款230万元。乙以其 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房产作为抵押。
5月25日,乙与丙签订合同,将甲乙合同 项下的空调机转售给丙,并告知丙直接向甲提 货。
➢债的变更原则上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 接规定及法院裁决
➢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协商、通知、 裁判)
(三)债之变更的形式与要求:
形式
协议变更 依法变更
当事人双方协商 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
债之变更的内容不明确
推定为债未作变更
(四)债之变更的效力:
▪ 1、债变更部分取代未变更部分,未变更部分 仍继续有效;
4个月后,王某因其投入股市的大部分资 金被深度套牢,引起资金周转的困难,遂向 李某提出变更原借款合同中的还款期限,要 求李某立即还款。李某则因该款已投入运行, 现资金尚未收回为由拒绝变更合同,坚持按 原合同履行。王某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立 即还款。
▪ 问:本案如何处理?
二、合同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转让,又称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指
▪ 2、债之变更不具有溯及力,已经履行的债务 不因债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 3、债之变更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 4、涉及第三人利益(保证人),特别是加重
负担的应征得其同意。
案例分析一
▪ 李某与王某为多年的好朋友,二人均为 私人企业主。2000年5月,李某因谈成 一宗 生意需投入大量资金。因其现有的流动资金 不足,遂向王某提出借款,王某当即表示同意。 同年6月10日,双方正式签订一书面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王某 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须将该款付给李某,李 某对该笔款的使用期限为10个月,利息按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同订立后,李某于 同年6月15日收到王某付给的100万元,随即 将该款投入运行。
▪ 1、丁有权向谁要求付款: A、要求丙付款,因为乙已经将债务转移给丙 B、无权要求丙付款,因为丙和丁无债权债务关系 C、要求乙付款,因为甲已经将债权让与丁 D、无权要求乙付款,因为甲让与债权未经乙同意
▪ 2、丁向乙要求付款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有权以甲延迟交货对丁抗辩 B、乙无权以甲延迟交货对丁抗辩 C、乙有权以甲所交空调只能制冷不能制热对丁抗辩 D 、乙无权以甲所交空调只能制冷不能制热对丁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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