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 韩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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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物权化




案例讨论:甲有A、B、C三座房屋,分别将A房赠与乙 (但尚未转移所有权),B房出租于丙,C房借用给丁。 三房均已经交付。后甲又将此三房出卖给戊,并办理过 户手续。问题:戊能否要求乙、丙、丁返还房屋?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权物权化及其限制。《民法通则》司 法解释第119条第二款 、《合同法》第229条 、《担保 法》第48条 。 租赁物件的类型有无限制? 次承租人得否主张? 预告登记:《物权法》第20条 。
债法总论
主讲:韩强 答疑邮箱:
hanqiang@ecupl.edu.cn
参考书目 :基本必读书



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2版 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中国民法学· 民 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五版),法律出 版社2009年版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 版社2011年版
以标的分类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完全债和自然债 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特定之债:给付之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 此特定物非以不代替物 为限,代替物经主观指定,仍得成立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Gattungsschuld):给付物以其种类和数量指示者。在 提出给付之前,给付物暂未确定。转变为特定之债,方可履行。 区分意义:(1)性质转变:a.在第三人或债权人有指定交付物之 权限时,一经指定,转变为特定之债;b.债务人完成交付之必要行 为(诣交债务Bringschulden;往取债务Holschulden;送付债务 Schickschuld);(2)给付物的品质:种类之债,以行为性质或 当事人意思不能确定品质的,应给付中等品质之物(参见合同法第 62条第1项、第168条,台民第200条);(3)种类之债原则不发 生履行不能,但在限定种类之债(beschränkte Gattungsschuld) 则属例外;(4)种类之债的风险转移:交付;(5)特定之后,债 务人能否给付替代的等值物?(6)种类之债的违约责任:强调继 续履行。
第三人侵害债权

案例讨论:甲剧场老板高薪聘请某歌星前来演出。乙剧场老板出
于竞争得目的,暗中对该歌星许以更高报酬,促其撕毁与甲老板之 契约。事后,该歌星果为利诱而毁约,致使甲老板损失惨重。

类型:
因第三人行为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给付义务 一物二卖 诱使债务人违约 债权归属之侵害 焦点: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A肯定说,认为凡权利皆不 得侵犯,债权受侵害亦可构成侵权行为;B否定说,认为债权系相 对权,缺乏必要的公示性,对第三人无对抗效力。 解决:以《德民》第826条“故意悖于善良风俗”加害案型处理之。

3、债的相对性与债的移转 (1)罗马法上不许移转主义,到近代近代民法 债权取得 优越于物权的地位。 (2)债权让与要件,与相对性原理。 (3)抗辩权行使,与相对性原理。 总结:近代民法,债的相对性:“对事不对 人”。

相对性的“突破”及其评析

第三人侵害债权 债权物权化 涉他契约 债的保全
案例讨论(1)


甲将其一辆机器设备出卖给乙,约定5天后交付。 在交付之前,甲疏于保管,致使该设备被丙偷 走。甲后得知设备被丙盗窃。履行期届至,甲 未能向乙交付设备,致使乙蒙受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a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b乙得向甲主 张何种权利?c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案例讨论(2)


甲有房屋一幢,出售给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但未转移房屋所有权。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 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问题:乙和丙谁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
参考书目 :其他参考书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 王泽鉴著:《不当得利》 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 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
参考书目 :一般参考书



我妻荣著,王书江等译:《债权在近代法中的 优越地位》 林诚二著:《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 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 李永军著:《合同法》(第二版) 迪特尔· 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德国 债法分论》 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总则》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一节 债的涵义
案例讨论

送奶工某甲清晨突然疾病,无法送货。同事某 乙自告奋勇,代某甲送货。某乙疏于注意,将 本应送至某丙家之牛奶误送至某丁家,某丁未 察,取而饮之。后因该牛奶业已变质,致某丁 罹患急性肠胃炎,送医治疗。某丁也因此获得 商业保险理赔2000元。
债的涵义



债的涵义: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具 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民通84条,德民241条) 最初的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 但无论何种债,其标的均限于有法律意义的给 付行为,一般社交行为不构成民法之债的标的 。 债的目的(本旨):旨在特定人之间就特定的 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以达到某种私法(或公 法上)的目的。
相对性理论的基本构成

相对特定的主体关系:债权人、债务人、代理人、辅助 人。 标的为特定给付行为,且不涉及物的支配关系: (1)标的(目的):给付,即特定行为之履行; (2)债的关系中,各方权利的客体:债权人(支配请 求行为、受领行为),债务人(支配履行行为); (3)债的关系,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仅针对物发 生各类负担关系而已。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四节 债的相对 性
债的相对性的涵义


债的相对性(die Relativitä t des Schuldverhä ltnisses)的涵义:债的 拘束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表现为特定债权人仅得向特定债务人 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 历史流变和比较法: (1)罗马法:一般来说,债的主体就个体而言总是确定的。但是, 它们不能以其他方式在不同的人之间相互转移。 (2)近代大陆法: 《法国民法典》第1165条:“契约仅在缔约各 方之间有效”。 (3)英美契约法有所谓合同的相对性(privity of contract)。 债权平等原则:由债的相对性原理推导而来。既然债仅发生内部效 力,无排他效力,故同一债务人可承担多个债务,彼此平等无涉。
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


继续性债务(Dauerschuldverhältnisse):又称长期债务,指在 一定期间内,由持续性的给付行为构成的债。此类债中,时间因素 起着决定给付范围的作用。如租赁合同、长期供应合同 (Sukzessivlieferungsvertrag)、持续性劳务合同等。至于分期 给付合同,则存在争议。 另外,水、电、气供应合同 (Bezugsvertrag)情况又有特殊之处(事实上包含两重的债的法 律关系,所谓重复的债的法律关系 Wiederkehrsschuldverhältnisse)。 一次性债务:应于特定时点为一次性的给付行为的债。 区分的意义:(1)债的终止(解除)事由不同;(2)终止的法律 后果不同。



c. 注意“最高院时效司法解释”第17条和“最高院担保法解释”第36条 关于连带之债时效中断的不同规定!



2、债的相对性与占有的权原 (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2)基于合同的占有的性质。基于合同关系的占有, 在合同相对人间自然构成有权占有,应无异议。但是, 占有人可否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有权占有? a.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本权的推定效力(物权或债 权); b. 债权的拘束效力范围。
债务

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 行为的义务。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二节 债权与物 权的关系
债权与物权的关系

债权往往表现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 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权性。 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债权的设立采任意原则(契约自由),物权采 法定主义原则 。 债权具有共存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 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
完全债和自然债



完全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效力的债。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 人得请求公权力予以救济。 不完全债(unvollständige Forderungen):不具有完全效力,此 种债的履行与否,完全听任债务人的意思,法律不加干涉。债务人 一旦履行的,债权人亦有权受领,债务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不当 得利。 (1)债务的排除:因不法原因所生之不当得利返还问题,赌博 (Spiel)、打赌(Wette),以及约定婚姻居间报酬,基于道德感 的给付等。上述也被称为自然债(Naturalobligation)。 (2)可诉请履行性的排除:婚约,罹于消灭时效之请求权。 (3)强制执行的排除:请求履行同居义务。
债的法律关系(Schuldverhä ltnis)



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 人。 客体:中国大陆传统观点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 的对象。 对于客体问题的反思:如何理解共同 指向的对象? 内容:债权(Forderung)和债务(Schuld)。
债权


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 为的权利。多以请求权(Anspruch)指代债权。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作为positives Tun,不作为 Unterlassen)为标的的权利。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 债权之本旨: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并得向债 务人请求此项给付。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标的单一,当事人仅就该标的履行债务。标的为确定的 唯一,不需要选择即可履行。 选择之债(Wahlschuld):标的为确定的多数,须当事人选定其中 之一方能履行的债。 认定: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时难以区分。原则上,种类之债不 可成立选择之债。当如果当事人特别注重多数种类物之个性的,也 可例外成立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的性质:复数债说,单数债说,折中说。 特定方法:选择权的行使。 选择权:(1)性质:形成权。以意思表示为之。(2)归属:原 则上归债务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3)移转: 选择权行使定有期限;未定期限;归第三人的情况。(4)选择权 行使具有溯及力。
涉他契约



所谓涉他契约,或者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的 合同类型,而是对各种典型或非典型合同的变体而已,因此被称为 “向第三人给付的约定”。 类型: (1)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der echte Vertrag zugunsten eines Dritten); (2)不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der ermaechtigende Vertrag zugunsten Dritter):第三人没有取得对债务人的请求权, 此时是所谓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合同法64、65条的问题。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三节 债的分类
以发生原因分类

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存在争议。

பைடு நூலகம்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以主体分类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Teilschuldner, Teilgläubigerschaft):性质上系属可 分之债。 连带之债:性质上亦属可分之债,但每一债权人均可对债之全部主 张请求权(连带债权die Gesamtfordrung),或每一债务人均须 对债之全部负责(连带债务die Gesamtschuld, Gesamtgläubigerschaft) 共同之债(Schuldnergemeinschaft, Gläubigergemeinschaft): 或基于债之标的不可分而产生;或基于当事人间紧密的共同关系而 产生。
相对性理论的各类适用情形

1、债的相对性与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的的相对性和牵连性 a. 单一之债还是复数之债? b. 数个债之间的独立性和牵连性:因系复数之债,故原则上对一债务人 之事项,对他人不生效力(相对的效力),但因数个债务具有共同目的, 因此当对一人所生事项是债的目的归于实现时,对于他人则发生影响(绝 对的效力)。 发生绝对效力之事项: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消,混同,判决, 债务免除,时效完成,债权人迟延。 发生相对效力之事项:履行之请求及给付之迟延(法民日民认为系绝 对事项,德民台民认为系相对事项),过失及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时 效中止和中断(法民和瑞债认为中断为绝对事项),连带之免除(非债务 之免除),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合同解除,债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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