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 韩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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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含合同法》课件

《债法总论含合同法》课件
选择相对人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象 ,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合同自由原则
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 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 等主要条款。
变更或解除合同自由
订立合同方式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可以 是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形式。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变更或解 除合同,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03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06
违约责任与救济途径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 效的合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要求当事人未能按照 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不履 行和不完全履行。
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1
债权人免除债务
2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3
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01
程序
02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 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原因与程序
01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 人可以解除合同。
02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后果 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赔偿损失

民法笔记第三编债法总论

民法笔记第三编债法总论

民法笔记第三编债法总论第三编债法总论第⼀章债与债法概述第⼀节债的概述⼀、债的概念(⼀)债:特定当事⼈之间⼀⽅得请求对⽅实施⼀定的⾏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关系。

(⼆)债权:其中⼀⽅可以请求他⼈实施⾏为的权⼒即债权。

享有债权的⼈是债权⼈。

(三)债务:因他⼈的请求必须实施⼀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叫做债务,负有债务的⼈叫做债务⼈。

⼆、债的要素(⼀)主体:⾃然⼈、法⼈、其他组织(法⼈的分⽀机构、个⼈独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双⽅当事⼈都是特定的(单独享有请求权或者共同享有)1、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义务主体的特定性2、债权的性质:债权是针对特定⼈的请求权(⼆)内容:债券和债务(三)客体:通说认为债的客体即⾏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给付⾏为”或“履⾏⾏为”标的物:债权债务⼈做交付的物品。

债权中标的物不是客体。

但是在物权关系中,标的物即客体。

三、债的分类(⼀)简单之债和复杂之债1、分类标准:2、简单之债:当事⼈之间只有⼀个债权和与之相对应的⼀个债务构成的债。

3、复杂之债:由若⼲个债务构成,随着时间的推移债权债务会发⽣各种各样的变化。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1、分类标准:按照债的发⽣原因分类2、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的债A “侵权之债”侵权⾏为产⽣的债,损害赔偿,被害⼈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B⽆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帮助别⼈从⽽要求他⼈偿还的债权。

C不当得利之债:没有合法依据受有利益,从⽽造成他⼈损失的债务。

3、意定之债:由当事⼈意思表⽰所引起的债(有民事法律⾏为引起的)主要是合同。

以下三种情况,单⽅⾏为也可以引起意定之债:A捐助⾏为:不同于赠与,赠予有接受,是双⽅⾏为。

(收受贿赂)B悬赏⼴告:附有条件的意思表⽰(要物⾏为的⽣效要件)C遗赠⾏为:(三)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1、划分标准:按照债的客体分类(⾏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财务之债:以交付⼀定财产为内容的债3、劳务之债:以提供特定劳务为内容的债4、区分的意义:A财务之债债权⼈利益的实现在于给付的结果(取得特定的财产),⽽不在于给付的⾏为,⽆结果则涉及的债务不履⾏(买苹果)。

债法总论2

债法总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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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二、种类: 1、瑕疵给付:给付具有瑕疵,侵害了债权人通过债 务人正确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 2、加害给付:侵害了债权人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权 益。 三、要件: 要件: 1、须债务人违反债法上的给付或随义务。 2、债务人的违反义务不是由于给付不能或给付迟延。 3、有损害发生,包括履行利益之损害及超出履行利 益的损害。 4、可归责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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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除 94条规定了迟延履行的法定解除权 ①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94条第3项) ②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94条第4项) 主要指定期行为。
*定期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履行的话,合同目的就 无法达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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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务人责任的加重 ①债务人对不可抗力负责 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 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 免除责任。 ②价格制裁 合同法63条
③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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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 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 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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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履行概述
一、传统理论 1、债务不履行,就是债务人没有按照债的本旨履行。 2、基本类型 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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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法 合同法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 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①请求权的基础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②107条是总的规定,并不妨碍规定具体的类型。 ③各种具体类型都必须满足107条的要件。

专题一债法总论(1)

专题一债法总论(1)

三)不真正义务(负担性义务)
• 1、概念 • 2、不真正义务与真正义务的区别
四)不完全债务(自然债务)
拓展:关于自然债务
何为自然债务?其效力如何?
自然债务的概念
• 自然债务,又称个人债务,是指那些虽然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法律 上的的约束力但是丧失法院强制执行力的债务。自然债务是介于法 律债务和道德债务之间的一种债务,既具有法律债务的特性,也具 有道德债务的属性。 • 我国最高法院司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位提的意见》171 条“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 由反悔,不予支持。”学者对于此条的解释多为属于自然债务的法 律规定。但除此以外,对其他发生的自然债务的情形,我国法律并 未予以规定。 • 自然债务是“具有给付保持力,但欠缺诉请履行力的债务。”
• 一个民事法官的背后,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 各样的“药匣子”。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找到 法官,那么法官所要作的,就是对这个争议的法 律关系作一个“定性”,要确定它是个什么性质 的法律关系?回头在这个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的“药匣子”里找到它,拿出来。这个“药匣 子”里装的就是这个法律关系的规则。当民事 法官把这个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了,然后 在药匣子里把这个法律关系规则拿出来以后, 直接就可以适用到这个案件上来。
• 在民法当中,有一个类似于刑法当中犯罪构成这样的一个核心问题 ,也就是民法的基本方法问题,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观察这 个社会、规范这个社会,以至于出现了纠纷怎样来解决这些纠纷的 方法,都是民事法律关系这个方法。
二 为什么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是民法的基本方法

谁是民法世界的中心?
民 法 世 界
• 单方允诺 • 缔约过失
• • • •
合同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华政选课攻略史上最全

华政选课攻略史上最全

关于华政的那些课程,那些老师作者:赵秋辰关于选修,建议大家优先选择通识,因为通识比较抢手,大二的时候不先选一些,大三时候选不上就比较惨了.有人问我学分怎么安排,我只能说看个人的,我是在大三之前就上掉了所有公选和通识外加一门限选.另外选修超过规定的学分是要交钱的.公选学分是不能充抵其他课程学分的.TIPS:1.关于经验帖:其实在华政想要好成绩还真的的要看人品.可能同样的卷子在不同老师那里,甚至在同一个老师那里分数都不同,所以提供选课经验才重要. 不过有些老师可能会临时转变风格,突然变严厉或突然变宽容,所以经验也仅供参考.2.关于老师:如果你很看重成绩,追求奖学金或者打算出国,我建议你选给分高的老师.想认真听课可以去旁听你喜欢的老师的课.老师讲课好与不好也不是绝对的,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就像大家都推荐选崔吉子的课,但是我真心听不下去,也不能说她讲的不好,只是不适合我,我可能更倾向去听韩强的课.3.关于心态:就像我之前说的,可能同样的卷子不同分数.其实一个老师再好,也不能全班都给4.0,给分再不好也会有个别4.0,所以这个就放松心态不要过于纠结了. 另外,我觉得我们是很没立场去指责老师的.虽然我不喜欢老师靠点名留住学生,但是我表示理解,毕竟会觉得学生不尊重自己,老师要求学生出勤也实在是再正常不过了.所以如果因为这个成绩不好,真没什么可抱怨的.不同老师想法不同,有些可能宽容些,给高分我们自然开心;不过有些老师严格要求我们,实事求是的给分也没什么可挑剔~ 那个,不过对于平时分给的比期末考试分还低的老师,而且是在全勤的情况下..这个真有点难理解...专业课部分【法学基础】(法理学)满重要的课程,其他学院有到大三重新再开这门课的,这是学习其他课程的基础.专业限选里面也有这门课,所以选哪个老师都可以参考看看了.张玉堂:人很好的,讲课不错,会让学生自己发表意见啊什么的,课堂讨论的氛围很好.给分也厚道,我的平时分有95嘞.根据我的记忆貌似点过那么两三次名汤琳俊:很喜欢点名,很讨厌迟到蒋德海:有前辈说这位讲课不行的,不大听得清楚,但是考试轻松给分高【中法史】徐永康:有点严肃的老师,知识渊博啊,会点名,而且是那种不能替的--守在门口一个个收纸条.考试划范围很仔细,平时分给了我90,还是很不错滴~丁凌华: 上课幽默,划范围细致王沛:上课幽默,不点名~划的范围不可全信...【外法】这门课,普遍没有自己预计的分数高诶,复习时要认真对待了冷霞:自称冷小丫.感觉上有点严,实际上人很好,上课很好.不过最后平时成绩我只有80..不知道别人怎么样周伟文: 不点名划的范围很准【宪法】很枯燥的课,而且对于刚刚入校第一次参加考试的孩子来说真的很折磨朱应平:这门课本来就无聊不怪这个老师...最后给分还可以的,帮忙拉绩点了刁振娇:久仰大名的额基本重修的都选她任珺loveさわだつな 2011-12-14 21:07宪法姚月榕给分小天使【民法】内容多又需要理解,需要下点功夫的.民法老师基本都不点名张弛:他讲课还是不错的,可能因为带研究生所以会有点深度,让人难懂.人很好,给分也算厚道傅鼎生:上课很好,占座情况很恐怖的. 考试不划范围金可可:据说有人冲着他比较帅选他啊哈哈~不过他很有个人魅力的,讲课很好的,人气也很高,给分也不错,又会给范围李锡鹤:上课会让人听不懂,但是给分高【物权法】参考民法老师韩强:人气很高,讲课比较有条理,他不喜欢人家盲目的抄笔记,而是觉得认真听课就够了.要占座的,还有他很讨厌人家迟到,如果迟到了就等着下课吧...给分很好啊,我平时成绩96~吴一鸣:讲课好,浅显易懂【债法】考试债法总论和合同总论是重点.崔吉子:人称崔妈妈,崔阿姨~她的课提前两节课占座也未必有好位置了.不过真心觉得听她的课学到的知识不多,另外如果你喜欢雷厉风行的那种风格的老师,那你肯定听不下去她讲课..我就是...期中考试是带回去做的,期末前交就行.期末考试范围么,基本就是带着大家顺一遍书.传说给分不错,因为没有平时分所以看不出,我觉得还是挺好的吧沈幼伦:给分不是一般的高啊好多好多的4.0~朱晓喆:上课挺好,据群众反应给分特别特别高庄建伟:范围准著称【婚姻家庭继承法】看起来简单,但是平均分只有70出头俞立珍:小班课,讲课一般,开始时提问是不点人名的,后来开始点人,不过基本就是一直点之前没来那几个..许莉:据说比前一位好些吧当时选课是第一轮选的她【刑法总论】【刑法分论】差不多就一起说啦,而且这两门都满简单的.大课么也都是基本不点名的,老师们给分好像也都不错(噢除了孙万怀)薛进展: 我的刑总老师,上课也很有意思,这是我唯一全勤而且听课的课程..不点名但有时会抽人回答问题.给分有人说高有人说低,据我观察,可能是根据期末成绩给的~反正平时分给我的很高,94~郑伟: 我的刑分老师.上课很精彩,划范围极准!!人超级好的,期中考试全是90以上,期末拿4的人非常多!送分天使啊刘宪权: 人气很高的,占座情况恐怖.偏爱讲强奸案不点名何萍:10级孩子有福气啊,我们当初没有这个老师可选.人很好,讲课不错.人称送分小天使赵斐盈Zz❤♥Kk :何萍只有选修课给分高专业课给分比薛进展低很多= =杨兴培:上课好给分非常非常高沈亮的:上课很有趣,给分超高~任珺loveさわだつな 2011-12-14 21:07刑法杨兴培偏矮唐诗宋词人生哲理给分高【刑诉】考试和司考接轨,80分客观题,复习时要做练习册~论述么就是千年不变的有关"基本原则"的题目刘红:讲课一般,会点名,会抽人回答问题,期中考试考勤好严格的啊.考试前竟然没有范围。

债法总论主讲word资料28页

债法总论主讲word资料28页

债法总论主讲: 主讲:韩强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jiangwu999@hotmai l 参考书目:基本必读书基本必读书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 民法债编总论》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修订版年修订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修订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 中国民法学民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法债权》,法律出版社年版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第三版), ),法律出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版社年版参考书目:一般参考书一般参考书史尚宽著: 债法总论》史尚宽著:《债法总论》王泽鉴著: 债法原理(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一)债之发生基本理论》王泽鉴著: 债法原理( 不当得利》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王泽鉴著: 债法原理( 侵权行为法( )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1)》黄立著: 民法债编总论》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参考书目:一般参考书一般参考书我妻荣著,王书江等译:《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林诚二著:《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第一章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第一节债的涵义债的涵义债的涵义: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 债的涵义: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具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民通84 .(民通84条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民通84条) 最初的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 最初的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 但无论何种债, 但无论何种债,其给付均限于有法律意义的给付行为, 付行为,一般社交行为不构成民法之债. 债的目的(本质) 债的目的(本质):旨在特定人之间就特定的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 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以达到某种私法或公法上的目的. 上的目的. 债的法律关系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 客体:中国大陆传统观点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客体: 的对象. 的对象. 内容:债权和债务. 内容:债权和债务. 债权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 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为标的的权利. 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为标的的权利.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 债权之本质内容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债权之本质内容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并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并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 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行为的义务. 第一章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第二节债权与物权的关系债权与物权的关系债权为请求权, 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相对权, 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具有期限性, 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债权的设立以任意性为原则, 债权的设立以任意性为原则,物权执行严格法定主义原则债权具有兼容性, 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第一章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第三节债的分类以发生原因分类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以主体分类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共同之债以标的分类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完全债和自然债主债和从债要素债务和附随债务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于债成立之时,债的标的即已特定, 特定之债:于债成立之时,债的标的即已特定, 或债成立之时虽未特定, 或债成立之时虽未特定,但当事人于债履行时可将其特定者,亦视为特定之债. 可将其特定者,亦视为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债成立时, 种类之债:债成立时,以未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种类之债的标的不具有个性, 的的债.种类之债的标的不具有个性,可以同种类,同质量之物相互代替. 种类,同质量之物相互代替.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标的单一, 简单之债:标的单一,当事人仅就该标的履行债务.标的为确定的唯一, 债务.标的为确定的唯一,不需要选择即可履行. 选择之债:标的为确定(但不特定)的多数, 选择之债:标的为确定(但不特定)的多数, 须当事人选定其中之一方能履行的债. 须当事人选定其中之一方能履行的债. 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给付之债:以交付或移转一定财产为标的的债. 给付之债:以交付或移转一定财产为标的的债. 行为之债: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 行为之债: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标的的债. 为)为标的的债. 完全债和自然债完全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效力的债. 完全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效力的债.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得请求公权力予以救济. 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得请求公权力予以救济. 自然债:又称不完全债,无责任债.此种债的自然债:又称不完全债,无责任债. 履行与否,完全听任债务人的意思, 履行与否,完全听任债务人的意思,法律不加干涉.此种债务,债务人不履行的, 干涉.此种债务,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无法获得公权力的救济,但债务人一旦履行的, 法获得公权力的救济,但债务人一旦履行的, 债权人亦有权受领, 债权人亦有权受领,债务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还不当得利. 主债和从债主债:在多重债的关系中, 主债:在多重债的关系中,不依他债而能独立存在,并能决定债之关系和性质的债. 存在,并能决定债之关系和性质的债. 从债:依附于主债而存在的债. 从债:依附于主债而存在的债. 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继续性债务:又称长期债务,指在一定期间内, 继续性债务:又称长期债务,指在一定期间内, 由持续性的给付行为构成的债.如租赁合同, 由持续性的给付行为构成的债.如租赁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长期供应合同等.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长期供应合同等. 一次性债务: 一次性债务:应于特定时点为一次性的给付行为的债. 为的债. 第一章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第四节债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的涵义相对性的涵义: 相对性的涵义:债的拘束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表现为特定债权人仅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 给付的法律关系. 债权平等原则:由债的相对性原理推导而来. 债权平等原则:由债的相对性原理推导而来. 既然债仅发生内部效力,无排他效力, 既然债仅发生内部效力,无排他效力,故同一债务人可承担多个债务,彼此平等无涉. 债务人可承担多个债务,彼此平等无涉. 案例讨论案例讨论( ) 案例讨论(1) 甲将其一辆机器设备出卖给乙,约定天后交付天后交付. 甲将其一辆机器设备出卖给乙,约定5天后交付. 在交付之前,甲疏于保管, 在交付之前,甲疏于保管,致使该设备被丙偷甲后得知设备被丙盗窃.履行期届至, 走.甲后得知设备被丙盗窃.履行期届至,甲未能向乙交付设备,致使乙蒙受经济损失5万元万元. 未能向乙交付设备,致使乙蒙受经济损失万元. 问题: 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乙得向甲主问题:a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b乙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 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张何种权利?c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案例讨论( ) 案例讨论(2) 甲有房屋一幢,出售给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甲有房屋一幢,出售给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但未转移房屋所有权.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 但未转移房屋所有权.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 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问题:乙和丙谁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 问题:乙和丙谁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 相对性的"突破" 相对性的"突破"及其评析第三人侵害债权债权物权化涉他契约债的保全第一章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第五节债务与责任,及债上的义务群债务与责任责任的涵义: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 责任的涵义: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表现为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现为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作用上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行的担保. 责任的发展:从人身责任向财产责任的转变. 责任的发展:从人身责任向财产责任的转变. 债与责任的关系: 债与责任的关系:传统民法学说将债与责任区有的责任基于债而发生,如违约责任, 分,有的责任基于债而发生,如违约责任,有的责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如法定抵押责任等, 的责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如法定抵押责任等, 有的则难以区分,如侵权的情况. 有的则难以区分,如侵权的情况.现代民法则将债与责任相互结合,不再刻意区分债与责任. 将债与责任相互结合,不再刻意区分债与责任. 债上的义务群: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债上的义务群: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 义务,后契约义务,不真正义务案例讨论:顾客进入商场选购商品,在选购过顾客进入商场选购商品, 顾客进入商场选购商品程中因地面有水而摔倒, 程中因地面有水而摔倒,则顾客得基于何种请求权基础向商场主张索赔? 求权基础向商场主张索赔?再比如出卖人将病牛卖给买受人,后不仅该病牛病发死亡, 牛卖给买受人,后不仅该病牛病发死亡,且连累其牛群亦受感染, 累其牛群亦受感染,则买受人可基于何种基础主张请求权? 主张请求权总说:传统上债以给付义务为核心. 总说:传统上债以给付义务为核心.随着债的关系的复杂化, 关系的复杂化,单纯的给付义务不足以完满的实现债的目的,于是逐渐衍生出债上的义务群. 实现债的目的,于是逐渐衍生出债上的义务群. 给付义务案例讨论:1,某学生为考研而报考辅导班,虽认真听,某学生为考研而报考辅导班, 课但最终仍未能考取.故该考生以辅导教师"给付不能" 课但最终仍未能考取.故该考生以辅导教师"给付不能" 为由拒绝支付报酬,能否获得法律根据?同理, 为由拒绝支付报酬,能否获得法律根据?同理,医生虽尽一切努力,然终未能治愈病人之疾患, 尽一切努力,然终未能治愈病人之疾患,则病人可否主张医生之履行不能?2,甲向乙购买名马一匹,价金10 张医生之履行不能? ,甲向乙购买名马一匹,价金万元.乙将马之所有权转移给甲, 万元.乙将马之所有权转移给甲,但未交付马之血统证则甲可否要求乙交付此证书? 书,则甲可否要求乙交付此证书?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拒付价金?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 书为由拒付价金?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除合同? 给付义务的涵义及范围界定给付的涵义: 给付的涵义: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求的特定行为. 特定行为. 给付的范围界定:既指给付行为,也指给付效给付的范围界定:既指给付行为, 因此,如补习辅导的合同, 果.因此,如补习辅导的合同,债务人只要善为给付行为,而不论能否发生预期之效果, 为给付行为,而不论能否发生预期之效果,皆视为有效之给付.反之,如承揽合同, 视为有效之给付.反之,如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则非发生给付效果, 同等,则非发生给付效果,不能认为给付已经完成. 完成. 给付义务的分类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固有,必备, 主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以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 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不在于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 在于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满足. 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满足. 给付义务的分类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原有的义务. 系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指在原给付义务履行过程中, 付义务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 附随义务案例讨论:傅某因自己居住的小区无停车位, 案例讨论:傅某因自己居住的小区无停车位,遂与隔壁小区物业达成协议,傅某每月支付20元小区物业达成协议,傅某每月支付元,使用隔壁小区的一个停车位. 的一个停车位.物业在相应停车位上书写了傅某的车牌号码. 日晚, 号码.2019年7月5日晚,傅某准备停车之时,发现自己年月日晚傅某准备停车之时, 的车位被其他车辆占用. 的车位被其他车辆占用.于是将车停在傍边一个空闲的车位上.第二天一早,发现车辆丢失. 车位上.第二天一早,发现车辆丢失.地面上留有一堆碎玻璃.经查,小区物业管理存在漏洞, 碎玻璃.经查,小区物业管理存在漏洞,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内的车辆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问题:傅某主张物业违反保管合同,应赔偿其损失. 问题:傅某主张物业违反保管合同,应赔偿其损失.物业认为其与傅某之间仅存在租赁合同,拒绝赔偿损失. 业认为其与傅某之间仅存在租赁合同,拒绝赔偿损失. 附随义务涵义:指法律无明文规定, 涵义: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 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的义务. 类型: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 类型: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 义务等. 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区别给付义务自始确定,且能决定债的类型; 给付义务自始确定,且能决定债的类型;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产生主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 主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他方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附随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 行抗辩权;附随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主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得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不履行, 主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得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不履行, 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约, 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约,仅得要求损害赔偿附随义务功能: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 功能: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充分体现诚信原则的价值. 益和交易秩序,充分体现诚信原则的价值.具体言之, 体言之,法院可于法律疏于规定之处创设附随义务之存在,以填补法律漏洞. 义务之存在,以填补法律漏洞. 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违反附随义务, 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违反附随义务,亦构成不完全给付.债权人得主张损害赔偿. 不完全给付.债权人得主张损害赔偿.但附随义务不能被单独诉请. 义务不能被单独诉请. 先契约义务, 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案例讨论:1,甲明知自己无意与乙订约,但出于破坏,甲明知自己无意与乙订约, 乙之经营活动的恶意,而与乙进行缔约磋商, 乙之经营活动的恶意,而与乙进行缔约磋商,使乙确定其有订约的诚意. 其有订约的诚意.待乙放弃其他订约机会而准备与甲签约时,甲又提出苛刻条件,致使磋商失败, 约时,甲又提出苛刻条件,致使磋商失败,造成乙错失交易机会.问题,甲违反了何种义务, 交易机会.问题,甲违反了何种义务,乙得主张何种权利?2,甲租赁乙的房屋,租期一年.期满后甲迁至他,甲租赁乙的房屋,租期一年. 处居住.然甲的朋友仍向原住所寄信.房东乙发现后, 处居住.然甲的朋友仍向原住所寄信.房东乙发现后, 将甲的信件丢弃.问题,乙违反何种义务, 将甲的信件丢弃.问题,乙违反何种义务,甲的主张何种权利? 种权利? 先契约义务, 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 先契约义务: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准备或磋商时,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保密,保护等义务.此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保密,保护等义务. 类义务学说上称为先契约义务,违反此类义务, 类义务学说上称为先契约义务,违反此类义务,构成缔约过失. 约过失. 后契约义务:契约关系消灭后, 后契约义务:契约关系消灭后,当事人尚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处理善后适宜, 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处理善后适宜,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学说上称之为后契约义务. 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学说上称之为后契约义务.违反后契约义务,与违反一般契约义务相同, 反后契约义务,与违反一般契约义务相同,应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负责. 履行的规定负责. 不真正义务案例讨论:甲明知乙所养之狗生性凶悍,仍悍甲明知乙所养之狗生性凶悍, 甲明知乙所养之狗生性凶悍然挑逗之.该狗性起,将甲咬伤. 然挑逗之.该狗性起,将甲咬伤. 问题,甲违反何种义务,乙得为何种主张? 问题,甲违反何种义务,乙得为何种主张? 不真正义务涵义:为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 涵义:为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 得请求履行,违反此类义务通常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 偿责任,仅使负担此项义务之人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 或丧失的不利益. 后果: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的, 后果: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的, 法院得减轻或免除加害人之责任.此时, 法院得减轻或免除加害人之责任.此时,被害人违反对自己得照顾保护义务, 人违反对自己得照顾保护义务,学说上称为自己过失. 己过失. 第一章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债法, 第六节债法,及债法的发展债法在民法中的作用和地位债法为与物权法并列的民法财产法两大支柱. 债法为与物权法并列的民法财产法两大支柱. 民法以债为调整对象, 民法以债为调整对象,究其根本乃是对交易关系之规范. 系之规范. 债法为财产法债法多为任意法债法为交易法债法的发展由静的安全到动的安全由硬化契约(契约必须严守)到合理契约( 由硬化契约(契约必须严守)到合理契约(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引入公序良俗和诚信等原契约自由加以限制, 则) 物权之债权化及债权之物权化第二章债的发生原因第一节概述债的发生原因涵义:所谓债的发生, 涵义:所谓债的发生,是指原始取得债的法律关系的原因. 关系的原因. 发生原因的类型:从理论上说,能够产生债的发生原因的类型:从理论上说, 法律原因极为广泛,非人力所能全面认识. 法律原因极为广泛,非人力所能全面认识.总体说来,债的发生原因有行为行为和体说来,债的发生原因有行为和行为以外的事两类.行为中又可细分为适法行为适法行为和实两类.行为中又可细分为适法行为和违法行两类.适法行为中又分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和为两类.适法行为中又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法律行为中又有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之分双方行为和之分. 为.法律行为中又有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之分. 第二章债的发生原因第二节合同合同的涵义传统上契约与合同系不同词汇. 传统上契约与合同系不同词汇.契约表示方向相对的意思表示, 相对的意思表示,合同表示方向相同之意思表现代民法不再区分合同和契约, 示.现代民法不再区分合同和契约,而将传统之合同行为以"共同行为"指称. 之合同行为以"共同行为"指称. 通说所谓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合同专指债权合同( 通说所谓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区别于物权合),即由两个以上对立的意思表示合致的法同),即由两个以上对立的意思表示合致的法律行为. 律行为. 如今,合同,契约,协议等均系同义词. 如今,合同,契约,协议等均系同义词.合同是最为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 是最为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德民305条合同的特征合同是法律行为: 合同是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致合同是以发生债的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合同法》《合同法》第2条英美法合同的定义《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合同乃是一个允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合同乃是一个允》: 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 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予救或其对允诺之履行, 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种情况下视为一项义务.而所谓允诺, 为一项义务.而所谓允诺,乃一方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担为或不为义务的表示. 他方当事人负担为或不为义务的表示. 英美法合同的构成要件须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的:排除社交行为须有合意的存在:要约和承诺达成合致允诺必须有约因(对价consideration)或盖印合同允诺必须有约因(对价) (contract under seal)替代:无约因则无合同.无) 偿之允诺,除为正式的书面外, 偿之允诺,除为正式的书面外,不生效力无错误,虚伪表示,胁迫, 协议须无瑕疵:无错误,虚伪表示,胁迫,不当影响合同当事人有行为能力合同标的为合法或有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涵义: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 涵义: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 变更和解除的自由,合同方式自由. 变更和解除的自由,合同方式自由. 意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意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效力.法民1134条效力.法民条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缔约自由的限制内容自由的限制要式合同的限制合同正义(公平) 合同正义(公平)原则虽然大陆法系合同法无对价之观念, 虽然大陆法系合同法无对价之观念,但亦有等价"之要求.但此要求系以主观层面考查, "等价"之要求.但此要求系以主观层面考查, 即当事人主观上认为交易等价即可. 即当事人主观上认为交易等价即可.但在发生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况,并使合同正义遭受损害时, 的情况,并使合同正义遭受损害时,法律将介入干涉.除此以外, 入干涉.除此以外,关于合同风险和负担的分配安排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配安排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较之《民法通则》,《合同法》较之《民法通则》,《合同法》合同无效的范》,《合同法围大为缩小; 围大为缩小; 严格限制解约的条件,鼓励以实际履行作为违严格限制解约的条件, 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合同法》, 条《合同法》61,62条对合同约定不明的补充方法的规定. 法的规定. 合同的种类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有因合同与无因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本约与预约一时的合同与继续的合同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 有名合同:法律设有规范, 有名合同: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类合同法》分则共规定了共规定了14类型.《合同法》分则共规定了类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无名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均为有效之合同. 合同法的发展就是一个有无名到有名的过程. 合同法的发展就是一个有无名到有名的过程.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

债法总论-债法概述

债法总论-债法概述

三、 债法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
(一)几种立法体例
1. 在《德国民法典》中,债法(Schuldrecht)和 物权法(Sachenrecht)并列构成民法中财产法的 两大支柱。
2.《法国民法典》没有独立的债编,德国民法中 债法的内容,在法国民法中是作为所有权的取得 方式出现的。
3. 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大陆法系国家意义上的 民法典,债法由合同法(Contract Law)和侵权 行为法(Tort Law)等构成,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判例和一些单行法。
注:在我国现行法上,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是自然债务。在我国现行法 上,婚姻居间(为他人缔约结婚提供中间服务的机构)是被承认的, 受到法律保护,不是自然债务。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33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 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 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 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其他民法法域中的债的关系:
A. 民法总则中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 系;
B. 物权法中的遗失物拾得人和所有权人之间 的关系;
C. 婚姻法中夫妻之间互享生活费用请求权; D. 继承法中的遗赠扶养协议。
四、债法的基本原则
(一)债的相对性(Relativität des Schuldverhältnisses ) 1. 含义 所谓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的效力是相对的, 它只约束债的关系的参与人。债权请求权仅属于 债权人,仅指向债务人。
(2)债的保全
比如合同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使债权 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请求 履行债务。
《民法通则》第138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 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通意见》第171条 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 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 不予支持。)

债法总论

债法总论

债法总论一、债的概述1、概念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民通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民法上的债不同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

民间的债专指债务,且专指金钱债务,如借债、欠债、还债等。

固有法上的债含义甚为狭窄,范围很小,债与责通用。

我国固有法上本来无统一的债法,仅在刑事法律中有债事违制之处罚。

对债有明文规定的始于西汉九章律之户律,唐朝贞观律中设有钱、债律,但自汉代以来,债的观念一直未见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至清末时,西方民法中债的概念才被引入我国。

现代民法中的债与它们相比,范围要广泛得多。

不仅包括债权,表示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还包括以提供劳务、移转权利为标的的债,且不仅仅指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缔约上过失之债。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上拉丁文Obligatio 译为法锁(依国法使他人负担给付义务之法锁)。

英美法系没有与债相当的概念,Obligation一词仅指法律义务,无权利的含义。

大陆法系债的概念相当于英美法系上credit(债权)和debt(债务)两个概念。

2、本质、特征杨振山认为,债的本质为可期待的信用。

它首先确认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存在时间差距的合理性,确认经济利益暂时不平衡的合理性,同时又保证这种差距的可消除性。

林成二认为债的本质是债权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关系之成立,旨在达到一定的法律目的,即将债权转变为物权或与物权有同等或相似的权利。

债权人利益的满足在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而不在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本身。

债的存在意味着债权人的利益尚未得到满足;而当债权人利益得到满足之时,也正是债自身消灭之时。

其发生通常有两种情形。

即约定和法定。

特征:主体上,特定当事人;客体上,特定给付行为;内容上,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可用货币衡量的财产法律关系。

第二十一章至第二十四章债法总论

第二十一章至第二十四章债法总论

诚实信用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

诚信原则与给付的关系


适当给付:又称全面履行、无瑕疵履行。合同 法60条第1款 。亦包括经济合理的原则。如民 通114条 ,合同法119条 协作给付:除了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之外,还 应履行附随义务。合同法60条第2款
情事变更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后,作为合同基础的情事因不可 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 大变化,致使该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 原合同的效力,将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因此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准无因管理 (不能发生无因管理的效果)



不法之管理:明知为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 务加以管理的 误信之管理: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管 理 幻想之管理:误信自己之事务为他人之事务而 为管理
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共四点区 别)


无权代理为民事行为,行为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 为能力,而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 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权代理发生本人的追认,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 理行为为有效代理,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在无 因管理中,不发生本人追认,本人是否接受无因 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一节 概述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二节 种类之债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三节 货币之债
第三章 债的的
第四节 利息之债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五节 选择之债
第四章 债的效力
第一节 概述:债 的拘束力
债的效力

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或代替给付的作用, 包括债的履行效果及债不履行的效果。由于债 的目的有赖于给付行为,故债的效力应给付行 为(履行行为)为中心展开。

债法总论讲义(一)

债法总论讲义(一)

债法总论讲义(一)适合大二大三学习债法的同学,也适合准备司考的同学参考书目大陆版本王泽鉴:《债法原理(一):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王洪亮:民法債编总论台湾民法債编参考书目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ß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ß 孙森火,民法债编总论ß 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ß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上册)ß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下册)ß 林诚二,债法总论新解,体系化解说(上下)ß 邱聪智著姚志明修订,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册)思考:什么是债? DATE:03月02日案例:甲去乙处订购一台机器,价值50万元。

2017年正月十五甲乙约定,于八月十五再支付价款。

此时甲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八月十五清偿期限届至,乙负有给付50万元的债务,此时甲对乙享有50ㄪ元债权。

从法律上看,这里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此时比如把这类关系称之为债。

债兼指债权和债务,也就是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

债的概念 DATE:03月02日法条定义: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学理定义:债:特定人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务)即法锁,它使我们必须依据我们城邦的法律履行某种给付义务 (法学阶梯 3,13,pr)按照上述的例子,基于合同产生的债仅仅束缚着甲乙之间,如果一把锁一样束缚着甲乙,甲负有给付机器的义务,乙负担给付价款50万的义务。

债的内容 DATE:03月02日1、行为主体特定:债权人、债务人。

债为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2、行为客体确定:给付(行为:作为、不作为)3、行为内容:债权与债务债权在民法权利体系中的位置 DATE:03月02日债权在民法权利体系中的位置ß 权利分成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可以分成债权和物权ß (1)债权: 由特定人(债权人)请求另一特定人(债务人) 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

债法总论

债法总论

• (三)20世纪以来:债法的现代化。 • 1、合同法: 合同自由的衰落、诚实信 用原则的兴起。 • 2、侵权行为法:确立了无过失责任。 • 3、债法出现了国际统一趋势。 • 4、新理论和新规则的不断出现:缔约过 失责任、第三人侵害债权、债权的物权 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情事 变更原则等。
• 3.连带之债产生之根据
• • • • 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类型: (1)个人合伙债务 (2)连带保证(但本人持保留意见)、共同保 证的保证人责任 • (3)共同侵权行为之责任 • (4)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如委托书授权不明、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转委托不明、共同代理 等等。 • (5)合同法规定的连带责任:共同承揽、共 同承运。
• 不可分之债,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 另有约定外,以同一不可分之给付为标的 的多数当事人之债。如甲、乙、丙三人对 丁有请求交付白马一匹是不可分债权。 • 实质上是各个独立的债权或债务,多 数债权人或债务人因给付不可分而相互结 合在一起。 • (一)不可分债权的成立要件: • ①须有数个债权;②须给付不可分; • ③各债权无共同目的。区别于连带债权。
第二节 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 一、谱系图 • 民法总则:人,民事法律行为,客体 • 物权 总则 • 知识产权 合同法 • 债权 侵权法 • 亲属权 不当得利 • 继承权 无因管理
二、债法的性质
• • • • • 1.债法属于私法。 2.债法是财产法。 3.债法是商品交易法。 4.债法多为任意法。 5.债法具有国际化的趋势 。
4、不真正连带之债
多个债务人因不同原因而产生同一内容 的给付,各个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之责任 ,其中一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其他债务人 之责任免除。 • 例1、商场出卖的高压锅有缺陷,致消 费者受伤。 • 例2、行驶中的出租车被违章车辆撞击 ,出租车内乘客受伤。 • 例3、公司职员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遭受 伤害。

债法总论

债法总论

债法总论钟明霞教授第一章债权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者不行为的权利,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债的特征:债权与所有权共同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

一方面,债权以所有权为基础,另一方面,债权的实现又以债权人取得所有权为结果。

相对于所有权关系而言,债具有如下特征:1.债权法律制度重在规定财产的流转,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关系;所有权法律制度重在规定财产的享有,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2.从法律关系主体来看,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仅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且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

而所有权关系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所有人对该项财产行使所有权的义务。

由于这种区别,所有权又称为对世权,债权又称为对人权。

3 .从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债权主要表现为一种请求权,即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这种请求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债务人的行为。

所有权则是对财产的直接支配权,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即可实现。

从这一角度看,所有权又称为绝对权,债权又称为相对权。

4.从法律关系的客体来看,债权关系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大量的债都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如交付物品、给付金钱、履行劳务或提供劳动成果等。

也有少数债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不为一定行为。

而所有权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物或者智力成果。

5.从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来看,债权可以因合法行为产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产生,如致人损害之债。

而所有权只能由于合法行为产生或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根据才能产生。

第二节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统称为当事人)二、债的内容—债权和债务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

债法总论笔记

债法总论笔记

说明:一、本笔记以《201209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为依据,基于寇广萍老师之课件,根据张广兴《债法总论》、刘心稳《债权法总论》以及崔建远《合同法》整理而成,同时参考方志平《债法总论》、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二、债法博大精深,难免挂一漏万,如有遗漏,自行补充;若有谬误,请多指教;三、纯属个人平时债法笔记,请勿作考前重点,否则后果自负;四、若对以上各条存有疑虑,请勿再看!五、如有雷同,算我抄你!若有它版,或属重名。

债 法 总 论 笔 记第一章 债与债法一、债的意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 1、动态财产关系 →财产由一方移转至对方23、请求型、利益间接型财产关系4、期限性法律关系三、债法的意义 狭义的债法:民法典中的债权、债务编或专门的债法立法文件广义的债法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单行法、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国家参加的有 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四、债法的性质 1、民法的组成部分 2、动态财产关系法3、集中反映市场交换关系一般规则的规范体系4、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体系构成要件第二章 债的构成要素一、债的主体 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债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二、债的客体(标的)债所确定的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当为的特定行为。

1、须为使他人财产有所增益的行为债的客体=债的标的→给付 2、须为有意识的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给予行为基于一定目的三、给付的要件 1、标的确定 2、标的可能 3、标的合法 4、标的妥当四、给付的类型1、财物交付2、金钱支付作为的给付 3、服务提供 4、工作成果之交付(物化的劳动成果)5、权利移交→不包含财物交付,而是单独移转特定权利的行为(如移交债权、知产权)不作为的给付:可分给付:性质上能够分为数个给付且不损害债权实现一时给付:债务人当以一次行为而完成的给付持续给付:债务人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为连续性特定行为的给付(如租赁合同、供电合同…)单纯给付:由一个行为构成的给付合成给付:由数个行为合构而成的给付→该数个行为形成行为系列,共同成为一个债的客体五、债权债权人依债所享有的得就给付为各种行为的权利。

债法总论 韩强概要

债法总论 韩强概要

以标的分类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完全债和自然债 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特定之债:给付之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 此特定物非以不代替物 为限,代替物经主观指定,仍得成立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Gattungsschuld):给付物以其种类和数量指示者。在 提出给付之前,给付物暂未确定。转变为特定之债,方可履行。 区分意义:(1)性质转变:a.在第三人或债权人有指定交付物之 权限时,一经指定,转变为特定之债;b.债务人完成交付之必要行 为(诣交债务Bringschulden;往取债务Holschulden;送付债务 Schickschuld);(2)给付物的品质:种类之债,以行为性质或 当事人意思不能确定品质的,应给付中等品质之物(参见合同法第 62条第1项、第168条,台民第200条);(3)种类之债原则不发 生履行不能,但在限定种类之债(beschränkte Gattungsschuld) 则属例外;(4)种类之债的风险转移:交付;(5)特定之后,债 务人能否给付替代的等值物?(6)种类之债的违约责任:强调继 续履行。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三节 债的分类
以发生原因分类

意定之债
合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以主体分类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Teilschuldner, Teilgläubigerschaft):性质上系属可 分之债。 连带之债:性质上亦属可分之债,但每一债权人均可对债之全部主 张请求权(连带债权die Gesamtfordrung),或每一债务人均须 对债之全部负责(连带债务die Gesamtschuld, Gesamtgläubigerschaft) 共同之债(Schuldnergemeinschaft, Gläubigergemeinschaft): 或基于债之标的不可分而产生;或基于当事人间紧密的共同关系而 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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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

案例讨论:甲剧场老板高薪聘请某歌星前来演出。乙剧场老板出
于竞争得目的,暗中对该歌星许以更高报酬,促其撕毁与甲老板之 契约。事后,该歌星果为利诱而毁约,致使甲老板损失惨重。

类型:
因第三人行为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给付义务 一物二卖 诱使债务人违约 债权归属之侵害 焦点: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A肯定说,认为凡权利皆不 得侵犯,债权受侵害亦可构成侵权行为;B否定说,认为债权系相 对权,缺乏必要的公示性,对第三人无对抗效力。 解决:以《德民》第826条“故意悖于善良风俗”加害案型处理之。
债的法律关系(Schuldverhä ltnis)



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 人。 客体:中国大陆传统观点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 的对象。 对于客体问题的反思:如何理解共同 指向的对象? 内容:债权(Forderung)和债务(Schuld)。
债权


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 为的权利。多以请求权(Anspruch)指代债权。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作为positives Tun,不作为 Unterlassen)为标的的权利。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 债权之本旨: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并得向债 务人请求此项给付。
相对性理论的各类适用情形

1、债的相对性与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的的相对性和牵连性 a. 单一之债还是复数之债? b. 数个债之间的独立性和牵连性:因系复数之债,故原则上对一债务人 之事项,对他人不生效力(相对的效力),但因数个债务具有共同目的, 因此当对一人所生事项是债的目的归于实现时,对于他人则发生影响(绝 对的效力)。 发生绝对效力之事项: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消,混同,判决, 债务免除,时效完成,债权人迟延。 发生相对效力之事项:履行之请求及给付之迟延(法民日民认为系绝 对事项,德民台民认为系相对事项),过失及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时 效中止和中断(法民和瑞债认为中断为绝对事项),连带之免除(非债务 之免除),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合同解除,债的更改。



c. 注意“最高院时效司法解释”第17条和“最高院担保法解释”第36条 关于连带之债时效中断的不同规定!



2、债的相对性与占有的权原 (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2)基于合同的占有的性质。基于合同关系的占有, 在合同相对人间自然构成有权占有,应无异议。但是, 占有人可否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有权占有? a.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本权的推定效力(物权或债 权); b. 债权的拘束效力范围。
案例讨论(1)


甲将其一辆机器设备出卖给乙,约定5天后交付。 在交付之前,甲疏于保管,致使该设备被丙偷 走。甲后得知设备被丙盗窃。履行期届至,甲 未能向乙交付设备,致使乙蒙受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a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b乙得向甲主 张何种权利?c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案例讨论(2)


甲有房屋一幢,出售给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但未转移房屋所有权。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 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问题:乙和丙谁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三节 债的分类
以发生原因分类

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存在争议。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以主体分类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Teilschuldner, Teilgläubigerschaft):性质上系属可 分之债。 连带之债:性质上亦属可分之债,但每一债权人均可对债之全部主 张请求权(连带债权die Gesamtfordrung),或每一债务人均须 对债之全部负责(连带债务die Gesamtschuld, Gesamtgläubigerschaft) 共同之债(Schuldnergemeinschaft, Gläubigergemeinschaft): 或基于债之标的不可分而产生;或基于当事人间紧密的共同关系而 产生。
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


继续性债务(Dauerschuldverhältnisse):又称长期债务,指在 一定期间内,由持续性的给付行为构成的债。此类债中,时间因素 起着决定给付范围的作用。如租赁合同、长期供应合同 (Sukzessivlieferungsvertrag)、持续性劳务合同等。至于分期 给付合同,则存在争议。 另外,水、电、气供应合同 (Bezugsvertrag)情况又有特殊之处(事实上包含两重的债的法 律关系,所谓重复的债的法律关系 Wiederkehrsschuldverhältnisse)。 一次性债务:应于特定时点为一次性的给付行为的债。 区分的意义:(1)债的终止(解除)事由不同;(2)终止的法律 后果不同。
参考书目 :其他参考书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 王泽鉴著:《不当得利》 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 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
参考书目 :一般参考书



我妻荣著,王书江等译:《债权在近代法中的 优越地位》 林诚二著:《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 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 李永军著:《合同法》(第二版) 迪特尔· 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德国 债法分论》 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总则》
涉他契约



所谓涉他契约,或者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的 合同类型,而是对各种典型或非典型合同的变体而已,因此被称为 “向第三人给付的约定”。 类型: (1)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der echte Vertrag zugunsten eines Dritten); (2)不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der ermaechtigende Vertrag zugunsten Dritter):第三人没有取得对债务人的请求权, 此时是所谓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合同法64、65条的问题。

3、债的相对性与债的移转 (1)罗马法上不许移转主义,到近代近代民法 债权取得 优越于物权的地位。 (2)债权让与要件,与相对性原理。 (3)抗辩权行使,与相对性原理。 总结:近代民法,债的相对性:“对事不对 人”。

相对性的“突破”及其评析

第三人侵害债权 债权物权化 涉他契约 债的保全


债权物权化




案例讨论:甲有A、B、C三座房屋,分别将A房赠与乙 (但尚未转移所有权),B房出租于丙,C房借用给丁。 三房均已经交付。后甲又将此三房出卖给戊,并办理过 户手续。问题:戊能否要求乙、丙、丁返还房屋?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权物权化及其限制。《民法通则》司 法解释第119条第二款 、《合同法》第229条 、《担保 法》第48条 。 租赁物件的类型有无限制? 次承租人得否主张? 预告登记:《物权法》第20条 。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四节 债的相对 性
债的相对性的涵义


债的相对性(die Relativitä t des Schuldverhä ltnisses)的涵义:债的 拘束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表现为特定债权人仅得向特定债务人 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 历史流变和比较法: (1)罗马法:一般来说,债的主体就个体而言总是确定的。但是, 它们不能以其他方式在不同的人之间相互转移。 (2)近代大陆法: 《法国民法典》第1165条:“契约仅在缔约各 方之间有效”。 (3)英美契约法有所谓合同的相对性(privity of contract)。 债权平等原则:由债的相对性原理推导而来。既然债仅发生内部效 力,无排他效力,故同一债务人可承担多个债务,彼此平等无涉。
相对性理论的基本构成

相对特定的主体关系:债权人、债务人、代理人、辅助 人。 标的为特定给付行为,且不涉及物的支配关系: (1)标的(目的):给付,即特定行为之履行; (2)债的关系中,各方权利的客体:债权人(支配请 求行为、受领行为),债务人(支配履行行为); (3)债的关系,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仅针对物发 生各类负担关系而已。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Hale Waihona Puke 简单之债:标的单一,当事人仅就该标的履行债务。标的为确定的 唯一,不需要选择即可履行。 选择之债(Wahlschuld):标的为确定的多数,须当事人选定其中 之一方能履行的债。 认定: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时难以区分。原则上,种类之债不 可成立选择之债。当如果当事人特别注重多数种类物之个性的,也 可例外成立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的性质:复数债说,单数债说,折中说。 特定方法:选择权的行使。 选择权:(1)性质:形成权。以意思表示为之。(2)归属:原 则上归债务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3)移转: 选择权行使定有期限;未定期限;归第三人的情况。(4)选择权 行使具有溯及力。
完全债和自然债



完全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效力的债。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 人得请求公权力予以救济。 不完全债(unvollständige Forderungen):不具有完全效力,此 种债的履行与否,完全听任债务人的意思,法律不加干涉。债务人 一旦履行的,债权人亦有权受领,债务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不当 得利。 (1)债务的排除:因不法原因所生之不当得利返还问题,赌博 (Spiel)、打赌(Wette),以及约定婚姻居间报酬,基于道德感 的给付等。上述也被称为自然债(Naturalobligation)。 (2)可诉请履行性的排除:婚约,罹于消灭时效之请求权。 (3)强制执行的排除:请求履行同居义务。
债的涵义: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具 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民通84条,德民241条) 最初的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 但无论何种债,其标的均限于有法律意义的给 付行为,一般社交行为不构成民法之债的标的 。 债的目的(本旨):旨在特定人之间就特定的 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以达到某种私法(或公 法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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