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刑事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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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刑事责任探析
「摘要」减轻刑事责任问题从属于刑事责任理论,但它是一个具有独立意义的概念,在刑事责任理论体系乃至整个刑法理论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减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后,由于具备某种法定事由而实际承担了较之同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为轻的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是减轻处罚的基础和前提,而减轻处罚则是减轻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之一,二者之间具有很大差别。
「关键词」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犯罪构成事实,减轻处罚
「正文」
刑事责任问题作为刑法学界瞩目的热点问题一直吸引着众多的学者。这些学者对刑事责任的概念、根据、实现形式等宏观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重大成果。然而,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极少有人论及减轻刑事责任的问题,甚至“减轻刑事责任”一词的使用频率也微乎其微。事实上,研究减轻刑事责任问题具有更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一、减轻刑事责任的地位
刑事责任问题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它作为连结犯罪与刑罚的中介和桥梁,一方面表明犯罪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又成为对行为人适用刑事制裁措施的基础和前提。而刑事责任的中介作用往往要通过减轻或加重刑事责任来实现,故从这个意义上说,减轻刑事责任问题乃核心之核心。所以,尽管减轻刑事责任问题从属于刑事责任理论,减轻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下位概念,但它是刑事责任理论中一个独立的概念,它在刑事责任理论体系乃至在整个刑法理论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1.从刑事责任的根据上看。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用以说明刑事责任的决定力,即回答刑事责任因何产生存在,犯罪人因何承担刑事责任及国家因何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刑事责任中的核心问题,它对于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刑事责任的性质和刑事责任的承担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正因为如此,关于刑事责任根据的理论,无论在资产阶级刑法学中还是在社会主义刑法学中,都是研究历史最长、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笔者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多侧面、多层次的,其中既有深层次的统治阶级受其物质生活条件支配而形成的刑事政策根据,有哲学基础上的理论根据,也有直接引起和产生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根据。就刑事责任产生和存在的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而言,则是法律规定的,而为
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犯罪构成事实,这也是原苏联学者和我国学者较为公认的原则。犯罪构成事实作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它只能解决刑事责任的存在及性质问题,而不能完全解决刑事责任的范围、轻重以及如何实现刑事责任等问题。这样,要完全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在刑事责任确定之后,还必须进一步明确刑事责任的减轻与加重问题,以解决刑事责任的大小和如何具体实现刑事责任。所以,在刑事责任确定基础上的减轻刑事责任问题,是刑事责任理论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国一些刑法学者在研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时,常常把刑事责任的根据与减轻刑事责任的根据混为一谈,如“任何事物都是质与量的统一,刑事责任的根据应该是既指决定刑事责任有无的根据,也指决定刑事责任大小的根据”。⑴笔者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与减轻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用以回答为什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反映的是刑事责任的决定力量,解决的是刑事责任的有无问题;而减轻刑事责任的根据则用以回答国家为什么对某些犯罪行为及犯罪人减轻刑事责任,反映的是刑事责任的具体程度的量定尺度,解决的是刑事责任的大小和实现形式问题。刑事责任确实与其他事物一样是质与量的统一,但这里的质与量的统一,应该是刑事责任本身的质与量的统一。换句话说,法律所要求的成立犯罪的必备的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达到犯罪基本标准之上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反映不同质的不同的量,前者是刑事责任根据的组成部分,后者则是减轻刑事责任根据的组成部分。可以说,把刑事责任的根据与减轻刑事责任的根据相混淆,实际上否定了减轻刑事责任存在的必要。所以,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解决刑事责任有无的问题,而刑事责任的大小、程度则要靠减轻刑事责任或加重刑事责任去解决。
2.从刑事责任的中介作用上看。随着刑事责任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刑事责任作为一个具有独立实体意义的概念,已基本得到刑法学者们的承认,即刑事责任一方面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与犯罪相区别;另一方面又作为刑事制裁措施的前提而与刑事制裁措施相区别。然而,刑事责任是与犯罪相伴而生的。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而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也正是认定犯罪的标准。同时,刑事责任的确定,意味着要承担刑事制裁,而刑事责任本身又无法解决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很显然,要使刑事责任真正承担起连结犯罪与刑事制裁措施的作用,必须在刑事责任理论中引入减轻刑事责任与加重刑事责任的概念,以使刑事责任与犯罪相区别,同时又与刑罚相协调。易言之,犯罪的确立和刑事责任的产生都取决于犯罪构成事实,此时,犯罪与刑事责任具有共同性,确立了犯罪,刑事责任也就随之确立了。但是,犯罪的确立只是表明了刑事责任的存在,刑事责任的任务并未就此完成,它还要继续考查犯罪构成之外的案件事实,并将其与犯罪构成事实结合,以反映刑事责任的程度和大小;而刑事责任的程度和大小的
确定,则要借助于减轻或加重刑事责任的情节。从另一个角度说,刑事责任作为刑事制裁措施的前提,只是将犯罪与刑事制裁措施在一起,但具体怎样承担刑事责任,是加重、从重处罚还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抑或是适用非刑罚方法,则刑事责任本身不能解决,而需由减轻刑事责任或加重刑事责任情节来衡量和决定。这样,在刑事责任确定之后,进一步划分出减轻刑事责任和加重刑事责任就可以使刑事责任起因于犯罪,又不同于犯罪,同时也可以与刑事制裁措施建立对应关系。有的学者认为,主张刑事责任是犯罪与刑罚的中介,确立罪、责、刑的刑法体系容易导致刑事责任等同于刑罚的结论,也忽视了刑事责任的其它实现形式,因而,罪、责、刑的逻辑结构不足取,而应代之以刑法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的理论体系⑵。事实上,我们把减轻刑事责任和加重刑事责任的内容纳入刑事责任理论体系之后,上述两点担心就显得没有必要了。因此,减轻刑事责任对合理确立刑法理论的体系也至关重要。
3.从刑事法律的内容上看。刑事法律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要通过犯罪的认定和刑事制裁措施的适用,使刑事责任得以实现。而司法实践中仅仅确定犯罪,肯定刑事责任存在还不能合理地解决刑事责任问题,还必须进一步确定刑事责任的大小,为确定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提供前提和标准。这样,刑事法律还必须进一步规定一定情况下的减轻刑事责任或加重刑事责任的问题。留意我国刑法第二章的某些规定就会发现,我国刑法事实上存在着减轻刑事责任的内容,只是没有明确使用减轻刑事责任这个用语而已。笔者认为,这种情况的形成是因为在立法当时,对刑事责任的认识还不够,立法经验不成熟,致使一些场合下混淆了刑事责任与刑罚这两个概念。从内容上说,我国刑法第二章中未成年人犯罪、聋哑盲人犯罪、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条款中,都有减轻刑事责任的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只是减轻刑事责任的外在表现。如果否认这些是减轻刑事责任的内容,那就根本无法理解刑法的有关精神。在有些国家刑法中,就明确地使用减轻刑事责任和加重刑事责任的用语,以表明一定情况下刑事责任大小的确定,如蒙古刑法典在第28条专门规定了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具体包括自愿赔偿损失或排除损害;因受威胁,强迫而犯罪;受到个人或者家庭的严重境况的影响而犯罪;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抚育8岁以下幼儿的妇女犯罪;真诚悔过,自首以及帮助揭露犯罪和发现罪犯的等。西班牙刑法典也用第三章一章专门规定了刑事责任的减轻情况。这些国家的立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二、减轻刑事责任的概念
当某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事实也就同时决定了该人应负刑事责任及所应负刑事责任的性质和大致范围,并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实现刑事责任的形式,即刑罚的轻重大体对应。但是,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