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研究_刘轶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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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15・2(下)

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

赔偿的权利。”因合法权益受侵害导致的损害究竟应由被害人承

担,抑或是加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最新的国家赔偿法总则中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只要侵权时就承担赔偿责任,这使得我国不

再是以单一的违法原则为赔偿归责原则了。虽然只是小小的改

动,但在确实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上的一大进步。以职务行为

是否违法作为赔偿的归责标准,是所谓的违法归责原则,比如,

《国家赔偿法》第3条

作为主要

归责原则,“结果责任”,也称危险责任作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

法国为代表;二是把“过错原则”作为归责原则的德、美、英等国,

三是违法归责原则体系。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损害上力不从心,以此便需要结

果责任原则。结果责任原则又称为危险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

原则。此种状况,就算公务人员没有过错,都会有导致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的可能性,如地震导致天然气管道裂

2015・2(下)◆政法论坛

、法国

原《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公务过错北城为客观过错,是指公务活动欠缺正常的标准,具有应受非难性。体现

为:一、公务过错与个人过错相脱离,源于公务人员,但不能归责于公务人员。二、公务过错

为客观过错,其主观道德的应受谴责性淡化,而成为虚拟的过错。

随着法国国家赔偿责任的发展,狄骥的实证主义法学理论对国家主权学说进行了强

有力的公基,以及“危险责任”的发展和“公共负担平等理论”的兴起使得舆论界开始认为,

如果法律的规定使特定的人或者少数人受到巨大损失,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杨小君.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法学研究.2003(2).

[2]应松年,杨小君.国家赔偿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中国法学.2005(1).

[3]江必新.国家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关系之再认.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3(1).

[4]张昌瑞.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报.2013,26(1).

[5]王利民.侵权行为法归责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房绍坤,毕可志.国家赔偿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7]马怀德.国家赔偿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8]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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