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研究_刘轶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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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赔偿责任的归则原则是什么

在国家赔偿责任的归则原则是什么

在国家赔偿责任的归则原则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法律案件时,都会涉及到案件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因是确定造成法律案件的责任,在便确定案件的责任⼈,不同案件归责原则是不同的,那么在国家赔偿责任的归则原则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在国家赔偿责任的归则原则是什么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作⼈员在执⾏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为违法为归责标准,⽽不论⾏为⼈有⽆过错。

因为国家活动是运⽤强制权⼒的活动,强制他⼈意味着影响其权益,合法影响权益是每⼀个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负担,只有当这种影响违法之时,才构成对他⼈权益的损害,对此国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应作⼴义的理解:不仅指违反实定法,还包括违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违反法律上对国家机关的要求,还包括违反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确定。

总之,只要能够证明国家机关及其⼯作⼈员⾏使职权的⾏为违法或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即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有哪些1、过错责任⼈⾝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时,以⾏为⼈是否有过错为依据来判断⾏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2、过错推定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推定加害⼈主观上具有过错,并据此确定⾏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3、⽆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损害事实与⾏为⼈的⾏为具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责任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规定的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三、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区别1.赔偿发⽣的原因不同。

国家赔偿由国家侵权⾏为引起;⽽民事赔偿由民事侵权⾏为引起。

对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思考

对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思考
环, 相互制约 , 动 弹不 得 。殊 不 知 这 只 是 一 时 的 鼠 目寸 光 ,
违 法 原 则 是 指 国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执 行 职 务 中 , 违反法律造成他人权 益损 害的, 国 家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即 以 行 为 违 法 为 归 责 的标 准 , 而不问有无过错 , 因此 它 是 一 种 客 观 归 责 。违 法 原 则 的 优 点 在 于 : 第一 , 它与 法治原则 、 依 法 行政等 原则相一致 , 与宪法 、 行 政 诉 讼 法 的规 定 相 协 调 , 在 法律概念上具有较好 的承接 性 ; 第二, 违 法原则 简单 明了 , 易 于接 受 , 可操作性强 ; 第三 , 它是一种客观归责 , 避 免 了主 观 方 面 认 定 的 困难 , 有 利 于 保 护 相 对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第 四, 有 利 于 防止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为 萎 缩 , 使 他们 消除动辄得 咎 的 畏惧心理 , 积极行使职权 。 虽 然违 法性 归 责 原则 具 有 上述 优点 , 但在 1 9 9 4年 颁 布
的程序 。
法, 而 是 不 敢 确认 违 法 , 因为一些人事任命 、 工资奖金 、 官 职 升 迁 等 挡 在 了前 面 。第 三 , 违 法 原 则 要 求 证 明行 为 的违 法 性 。我 国 的 国家 赔 偿 主要 使 用 的 是 行 政 诉 讼 程 序 , 因此 行 政机关负有举证义务 , 在 行 政 机 关 作 为赔 偿 义 务 机 关 又 作 为 被 告 的情 况 下 , 要求 他如 实举 证也 是存 在一 定难 度 的。
张 斌 张 传 忠
4 3 8 0 0 0 )
( 黄 冈师范 学 院政 法学 院 ,湖北 黄 冈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摘要]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在我国法制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国家侵权责任制度。

由于立法时客观条件的制约,这部法律实施10年来。

凸显出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存在原则与使用间冲突、和国际国家赔偿原则的不协调等缺陷。

与民法上的赔偿原则相比,条件过于严格,不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且与国际化趋势不相统一。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违法责任原则;归责原则;缺陷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标志着人类民主与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也是法制建立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全球上发生首例国家赔偿案件——1873年法国的勃朗戈案,到今天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而国家赔偿制度的普遍确立则是在二战之后,是在饱受战争创伤的人民要求和平与民主、呼吁政府切实保障人权的背景下形成的。

各国国家赔偿制度中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直接决定着该国国家赔偿的广度与深度。

“归责”一词,最早是在民法学中提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其实质是一种根据,是把致害行为与赔偿责任连接起来的桥梁。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实行单一的违法责任原则,国家赔偿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赔偿,另外一类是刑事赔偿。

一、违法责任原则的优点首先,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其次,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再次,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操作。

最后,违法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正是基于以上优点,违法原则才被我国当时的立法者确立为现行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摘要: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意即判断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依据和标准,它不仅是构建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关键,也是司法实务处理案件的基本尺度,关系到受害者能否得到救济以及救济的种类和程度。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过错一、关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1)《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形式确立了赔偿责任,但立法者同时指出“至于具体执行问题,还需要另行规定”,实际上使该条款无法实施。

《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与薄弱的制度建设同步,我国学术界对归责原则的研究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

第一阶段在年前,受民法通则影响,在归责原则上主要有无过错原则说、过错原则说、混合原则说。

无过错原则说从侵权行为的结果出发,主张只要造成实际损害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原则说强调国家行为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和过失,客观方面须构成不法侵害,国家才负赔偿责任,又称过错加不法原则说。

混合原则说有过错原则兼采无过错原则说、无过错原则兼采过错原则说、过错原则兼采危险原则说。

第二阶段在年后,结合《行政诉讼法》规定,学者们又展开了新的阐述,提出违法原则说。

有学者认为世界各国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过错原则、违法加过错原则。

也有学者认为主要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过错违法原则和违法原则学者的认识不一而足,但大多数都集中于过错原则、过错加违法原则、违法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上。

行政法学者从赔偿与补偿的划分和中国国情财政承受力出发否决了无过错原则,又以过错系主观过错,于受害人难以举证为由否决了过错原则和过错加违法原则,自然而然地将违法原则作为我国的归责原则,形式上保持了与国家赔偿法的一致。

(2)违法原则说是以职务行为违法为归责的根本标准,而不论过错之有无,如有学者认为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合法职务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致害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就总体而言,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违法原则不必追究主观过错,具有客观性,较为明确,易于操作,目前违法原则说己成为行政法学界的通论。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研究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研究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研究摘要:在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中,世界各国历来存在多种不同的归责原则,而我国却采取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

这一原则从出台以来一直就遭到人们的议论,学界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讨。

在此,笔者想就法哲学的理论层面,从法价值分析的角度,分析各种归责原则的价值意义,以期能对即将修改出台的国家赔偿法的完善尽点绵薄之力。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根本问题,是衡量国家赔偿民主性、进步性和先进性的标尺。

就一国来说,采取何种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其实也就是一个价值判断与选择的过程。

这反映了一个国家在某一时期在国家赔偿问题上的价值取向。

然而当今世界是一个价值多元的世界,纯粹的单一的大一统的价值模式几乎是不存在的,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往往是受多种价值理念指导的,如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利益、效率等等。

这些具体的法律价值范畴,都有可能体现到各种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中。

因此,各种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正当性和科学性,不能说那种归责原则就一定的不好,那种归责原则就一定的好。

我们只有弄清了各种归责原则所蕴含的价值本质、价值目标和价值功能,才能对各种归责原则有一个整体的把握,才能谈得上如何去完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价值分析1.过错归责原则就其判断标准而言,有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之分;就其主体而言,有个人过错与职务过错之分。

过错归责原则的根据在于价值论层面上的“道义责任论”。

从“道义责任论”的角度看,国家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体,因此与自然人一样具有自由意志,在这个前提下,国家就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支付赔偿乃正义的要求,也符合“责任政府”的法治原则。

这一价值导向下的过错归责原则发挥了积极的社会机能:过错责任扩大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打破了“主权豁免”时代公权力行为不负责任的状态;另外,这一原则还有利于促进国家积极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服务,在一般情况下,公权力机关若已尽相当注意,而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话,即使造成损害亦可不负责任,这就避免了绝对的无过错责任造成的国家机关因担心承担责任而畏缩不前、消极履行职责的状态。

试论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一)

试论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一)

试论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一)摘要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某种标准,国家只对符合此种标准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石,是从法律价值上判断国家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本标准和依据。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归责原则。

本文基于对违法归责原则的理性分析,指出其不足,并尝试构建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以及过错加风险归责原则为辅,针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归责体系,力求最大限度地寻求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特殊侵权行为;规则体系。

前言“归责”一词,最早是在民法学中提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1归责之实质是一种根据,是把致害行为与赔偿责任连接起来的桥梁。

所以,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责任何以由行为人承担的根据或准则。

2我国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3据此而论,国家赔偿之归责原则即是指在法律上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某种标准或依据,国家只对符合此种标准或依据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石,是从法律价值上判断国家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本标准和依据。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国家侵权行为的法律态度,明确了国家承担责任的正当性理由和根据。

4其直接决定着国家赔偿责任的具体要件、赔偿范围的大小和赔偿程序的设计等诸多问题,进而体现国家赔偿的立法政策,反映国家赔偿的最终价值取向。

本文尝试从对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理性分析,分别从其价值层面上之缺失、与其他归责原则之冲突、与刑事诉讼法中部分规定之矛盾、一元化之归责原则不能适应国际上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样化发展趋势四个方面指出其不足,进而尝试构建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以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以及过错加风险归责原则为辅,针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归责体系,努力做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新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从单一走向多元

新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从单一走向多元

新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从单一走向多元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与原《国家赔偿法》第2条相比较,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看似很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却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大进步,可以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

在公法领域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国家以何种根据来承担责任,即为国家赔偿法上的“归责”问题。

而依据何种原则使国家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即为“归责原则”。

学者们对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的重要性已经达成高度的共识,基本将之定位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石。

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是根本性的制度,它决定着国家是否赔偿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反映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和赔偿政策,还直接影响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程序等制度设计。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采用了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

这一归责原则根据国家机关行为客观上的合法性判断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便于操作,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客观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适用同一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过于严格地限制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成为受害人难以获得国家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等。

对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重构问题的探讨

对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重构问题的探讨

・法学研究・
2009.10(上)
(四) 组织设计的法律依据设置不合理、 功能欠缺, 是造成司 法赔偿困难的重要原因 在整个国家行政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 司法赔偿 又是广泛存在的一项资源成本较高和社会影响面较大的问责法 律制度, 涉及到当权者的权力行使与维护公民个人利益受损的相 互利益碰撞问题, 承载着权与法较量的利害冲突。 相关的配套赔 偿法规不健全, 或者仅有的也是由当权者制定并有利于自身权力 行使, 对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其实是持漠视态度的, 如将行政或 司法机关不违法的不当行为, 当作归责原则中的例外而不纳入国 家赔偿的范畴之内, 显然没有充分考虑到保护公民及法人合法权 益的重要性, 却相反维护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中法定幅度内自由 裁量权的滥用。 这将无疑地助长了行政、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滥用自由裁量权而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却得不到赔偿的结果, 如 《国家赔偿法》 15 条规定的 第 “没有犯罪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 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 , “ 的” 就不难看出其中的潜在问题, , 虽无违法但存过错, 难道就无 须承担赔偿责任了吗?显然是不能自圆其说的。这里的不“违 法” “明显不当” 和 分属两个不同的概念,明显不当” “违法” “ 却不 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很显然地在归责原则的不“违法”掩盖 下, 将过错责任淹没了。对损害结果的事实发生, 国家免除了承 担赔偿责任。 最终的目的也许行为人也不知错在何处, 却让受害 人蒙冤叫屈。 因为, 按行为人行使职权的标准、 原则、 条件来判断 违法责任的构成, 只要在其过程中并无 “违法” 换句话说, , 只要按 程序行使, 就很难断定其是否 “违法” 这也许就是我国赔偿归责 , 原则的最不可思意之处。 (五) 设定自由裁量权模式的内在缺陷, 难以有效规避和控制 国家机关的不当自由裁量行为的发生 行政机关违法决定、 命令或严重不当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 造成损害的情形; 轻罪பைடு நூலகம்判的情形; 超期羁押的情形等。违法责 任原则不能根本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实施国家赔偿的问题, 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 (自由裁量) 职权范围内可以理解为合 法的行为, 但自由裁量权的 “法度” 选择结果, 却是千差万别的。 有很多的案例可以佐证适用违法责任原则, 使滥用自由裁量权造 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害却得不到赔偿的事实存在。严重地导致 法律的公正性遭到置疑, 受害人遭损害而合法权益得不到赔偿。 难怪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这是一部 “中国实施最差的法律” 甚至有 , 人谑称为 “国家不赔法” 此外, 。 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造成公民 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损, 行政机关是否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等问 题, 现行的 《国家赔偿法》 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并且从以往的经验 上判断, 以行政管理机关监管不力为由, 受害者有向相关部门提 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力, 问题的解决也可能会因为缺乏相关的法 律依据而无为。 我们寄希望于国家赔偿法在这次修改的时候, 把 政府的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使受害者能向有关部门请求国 家赔偿。 (六) 追究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相关法律不健全, 引起国家赔 偿的困惑 现实存在的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存在瑕疵致人侵害的情形, 源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公有公共设施的国家赔偿概念, 在强调承担 赔偿责任的 “违法行使职权” 要素构成的状态下, (下转第 36 页)

试论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一)

试论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一)

试论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一)摘要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某种标准,国家只对符合此种标准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石,是从法律价值上判断国家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本标准和依据。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归责原则。

本文基于对违法归责原则的理性分析,指出其不足,并尝试构建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以及过错加风险归责原则为辅,针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归责体系,力求最大限度地寻求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特殊侵权行为;规则体系。

前言“归责”一词,最早是在民法学中提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1归责之实质是一种根据,是把致害行为与赔偿责任连接起来的桥梁。

所以,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责任何以由行为人承担的根据或准则。

2我国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3据此而论,国家赔偿之归责原则即是指在法律上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某种标准或依据,国家只对符合此种标准或依据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石,是从法律价值上判断国家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本标准和依据。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国家侵权行为的法律态度,明确了国家承担责任的正当性理由和根据。

4其直接决定着国家赔偿责任的具体要件、赔偿范围的大小和赔偿程序的设计等诸多问题,进而体现国家赔偿的立法政策,反映国家赔偿的最终价值取向。

本文尝试从对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理性分析,分别从其价值层面上之缺失、与其他归责原则之冲突、与刑事诉讼法中部分规定之矛盾、一元化之归责原则不能适应国际上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样化发展趋势四个方面指出其不足,进而尝试构建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以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以及过错加风险归责原则为辅,针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归责体系,努力做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论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发展与反思

论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发展与反思

第24卷第5期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l24 N o.5 2006年9月J OURNAL OF GU IZ HOU UN IVERS I TY(Socia l Sc i ences)Sep.2006论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发展与反思张 艳1,张 芳1(1 武汉大学湖北武汉 430072)摘 要:我国国家赔偿经历了由早期适用民法的过错归责原则到适用违法归责原则的发展过程。

但是实践表明,现行违法归责原则本身存在着缺陷,表现为:国家赔偿制度中适用违法归责原则不能充分体现国家赔偿的 人权保障价值、违法归责原则无法解决国家赔偿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对接冲突,以及因过于严格限制受害人获得赔偿的范围而导致国家赔偿形同虚设等等。

因此,有必要从现实出发改革我国国家赔偿领域中的违法归责原则。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反思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06)05-0017-05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整个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石,也是我国赔偿法研究关注的焦点。

但是对于中国目前应采取何种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法学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议。

本文基于对我国现行违法归责原则的理性分析,指出其不足,并进一步提出要从我国实际出发来改革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历史演进归责,究其词义,就是 损害责任的归属及负担。

作为法律术语的 归责,最早见于民法学,是指 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1]归责原则所解决的问题是行为人是否、为何以及如何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确认国家赔偿责任成立的主要条件或者主要原因的准则。

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从价值层面为判断国家是否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和标准,它反映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决定了赔偿立法的制定及其贯彻实施。

无论是对于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还是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程度、国家赔偿的程序设计,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都具有理论指导意义。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合法性是指国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行为。

国家行为应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具备法律的依据和授权,否则将构成非法行为。

过错性是指国家行为必须存在过错或者错误,即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国家主体的过错行为。

国家行为应当符合常理和法理,没有违法、违背合理性的因素。

如果国家行为造成了损害,但没有过错或者错误,则不应由国家进行赔偿。

损害性是指国家行为必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

损害可以是财产损失、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等,但必须是实际的、可衡量的损失。

如果损害是虚构的、不存在的,则不应由国家进行赔偿。

在确定国家赔偿归责时,首先需要判断国家行为是否符合合法性原则。

这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如果国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则属于合法行为;如果不符合,则属于非法行为。

如果国家行为被认定为合法行为,就需要判断是否存在过错性。

即要判断国家行为是否存在错误、过失或者违法行为。

如果没有过错,则不应由国家进行赔偿;如果存在过错,则需要进一步评估损害性。

在评估损害性时,需要判断国家行为是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

如果没有损害,即使存在过错也不应进行赔偿;如果存在损害,则需要进一步确定赔偿的方式和金额。

在国家赔偿中,归责原则是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补偿的重要原则。

它要求国家行为必须合法、无过错且对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才能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归责原则,可以提高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法律思考一、各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中有关归责原则之立法例纵观各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产生,在产生过程方面具有某些共性,但是,在具体的实体法相关规定中,又具有各自的特点,或者说,又具有个性的方面。

(一)英国立法例。

英国《王权诉讼法》第2条1规定:“凡有责任能力之成年人,其应负侵权行为之责任,王权得为侵权行为上此等责任之主体。

”该条规定的关键词是“侵权”,按照英国赔偿制度的概念,这种“侵权”,就是过错情形下的侵权。

第2条6的规定就更清楚:“就任何官员之故意,过失或重大错误,不得依本条之规定,对君权提起诉讼,但该官员直接或间接由君权任命,就其履行职务之行为,或于行为当时,其职掌经财政部批准并由政府支付薪俸之公职人员,不在此限。

”故意、过失或重大错误等,已经明确的写了出来,这些都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也就是我们说的归责原则。

(二)美国立法例。

美国的《联邦侵权法》第1346条规定,以美国政府为被告的侵权责任,是联邦政府的任何人员于其职务范围内“因过失、不法行为或不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且,这种赔偿责任根据第2674条的规定,“应于同等方式与限度内,与私人一样地负民事责任”。

这里可以看出,美国国家赔偿强调的是过失责任,实行的是客观上有违法行为和主观上有过错的双重过错原则。

(三)法国立法例。

法国采用的是以公务过错理论为主,基于特殊危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基于公共负担平等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公务过错可能采取积极方式,也可能采取消极方式,可以表现为行政活动的组织不良和管理不良,也可以表现为公务人员的疏忽、怠惰、自私。

无论事实行为、抽象行为、具体行为、法律行为,均能产生公务过错。

此外,为了弥补公务过错原则对于国家赔偿不周的缺陷,法国行政法院还引入了特殊危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基于公共负担平等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求完善。

正因如此,这种归责原则得到西方国家许多学者的赞誉。

(四)德国立法例。

论行政赔偿归责原则问题研究(提纲)

论行政赔偿归责原则问题研究(提纲)

论行政赔偿归责原则问题研究
提纲
摘要
关键词
一、国家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概述
(一)国家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含义
(二)国家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功能
1.归责原则体现了国家行政赔偿的价值取向
2.归责原则是国家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
3.归责原则决定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
4.归责原则影响国家行政赔偿的程序
二、我国国家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发展
(一)我国国家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评析
1.《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背景及过程
2.新旧《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比较
三、国外国家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评述
(一)国家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种类
1.过错归责原则
2.无过错归责原则
3.违法归责原则
(二)国外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对我国的启示
1.建立一种归责原则为主、其他归责原则为辅的多元化归责体系
2.结合我国国情建立符合我国发展的归责原则
四、我国现行的国家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缺陷及其完善
(一)现行《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
1. 归责原则体系变得模糊,赔偿范围受到了限制
2. 无法解决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3. 没有规定公有建筑等致损责任的问题
4. 未确切规定消极违法如何承担法律后果
5. 未订立是否负责制定法律时造成侵害的问题(二)现行《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完善建议
1. 在总则中明确归责原则,对“违法”作广义理解
2. 适用过错归责原则限制自由裁量权
3. 公有建筑等设备致害采取无过错原则
4. 将消极违法归进国家行政赔偿的领域中来
5.立法赔偿在国家行政赔偿中还属于空白点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浅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浅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浅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引言从世界范围看,国家赔偿制度是近代人民主权、保障人权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理念不断发展的产物。

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在确立国家赔偿制度方面起步较晚,直到1994《国家赔偿法》才正式出台。

但是通过不断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摸索, 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国家赔偿法》决议,适应了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满足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

新的《国家赔偿法》亮点之一就是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从一元归责原则转变为二元归责原则。

“归责”一词是最早来源于民法学,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其实质是一种根据,是把致害行为与赔偿责任连接起来的桥梁。

而所谓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标准,即在损害事实发生后,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归责原则能直接反映国家赔偿的立法政策与价值取向,并影响和适用于国家赔偿进行的各个环节,所以被看作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此次国家赔偿法确立的二元归责原则无疑是一个重大进步,尽管所造成的赔偿范围还是十分有限,离人们的期望还有一定的距离,但至少它预示了一个发展方向,且与我国责任政府的构建也是一脉相承的。

因此本文试从归责原则的分类、所决定的赔偿范围与我国构架责任政府的角度探讨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一、关于归责原则的分类1、过错责任原则,此项原则是从民法中演绎而来,其强调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过失,并造成损害,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法国行政法院自“佩尔蒂埃”(Pelletier)案件审理后,通过判决形成了过错责任原则。

而根据我国现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暂无相关过错归责原则的条款。

2、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违法时,也可能导致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从而导致责任的承担。

它从结果出发,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也不推定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只需要判断行为或物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国家就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分析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条第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条总的原则将违法归责原则规定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原则的根本标准,而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主客观过错为标准,意味着调;困难;请求权。

;适导意义,必须坚持这一原则,不得违背。

(二)违法归责原则违背了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立法本意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而违法原则首先考察的是侵权行为人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只有当侵权行为违法才会去考虑如何赔偿。

所以违法归责原则出发点和落脚点是错误的,在价值层面上存在缺失。

(三)赔偿适用标准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强制措施(拘留、逮捕等)赔偿适用标准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中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标准的规定不一致,有冲突。

(四)违法归责原则在价值层面上存在缺失,其出发点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国家赔偿的法律救济缩小了国家赔偿的范围.难以解决滥用自由裁量权下的国家赔偿问题。

.不能解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所引起的国家赔偿问题首先,把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到国家赔偿之中体现了公共负担平等的法律原则;其次,可以督促有关管理部门积极履行维护职责,增加注意防护义务,增加设置者和管理者的责任观念。

传统民事侵权理论之基石是主观过错责任原则,而在现代民事侵权法中则存在着多种归责原则,如有以行为过错为依据的过错归责原则、以损害结果为依据的结果归责原则、以公平考虑为依据的公平归责原则、以行为的高度危险性为依据的危险归责原则以及以行为违法性为依据的违法归责原则等。

纵观世界各国之国家赔偿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赔偿的范围在逐步扩大,国家赔偿之归责原则也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完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思考

完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思考

完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思考国家赔偿是指在行使职权或公务活动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因行使职权或公务活动过错而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受损时,国家依法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国家赔偿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正公平的重要制度,它的实行对于维护政治稳定和有效维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由于国家赔偿制度起步比较晚,制度还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归责原则不够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解决。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原则是指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罚责的原则,是国家赔偿制度中重要的一环。

在国家赔偿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过错行为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受损,那么依法应该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需要的罚责。

二、归责原则的重要性完善的归责原则可以有效地遏制国家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防止国家机关的行政权力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利益。

完善的归责原则既可以抑制国家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也可以促进他们健康地行使职权,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行政效率。

三、国家赔偿制度中归责原则不足之处(一)现有法律法规中归责原则的规定过于单一。

归责原则的规定内容主要是在《行政赔偿法》中,但该法律中的归责原则仅是对职务犯罪者的追责,并没有完整的罚责机制。

(二)归责原则的社会效应不够明显。

目前的赔偿制度并不能完全避免国家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同时,受害者由于担心报复,或者过于维护国家机关尊严等种种选择性因素,可能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对国家工作人员过错行为的追责和赔偿,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归责原则的社会效应不够明显。

(三)实际操作中,归责原则的应用受到很大的限制。

归责原则需要具备较为严格的证据考核标准和罚责依据。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因为证据收集机制不健全和证明难度大等因素,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证据来源单一等问题,从而影响归责原则的应用。

(四)行政机关往往没有把赔偿责任和归责责任作为一体的考虑。

试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对赔偿范围的影响及对策

试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对赔偿范围的影响及对策

试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对赔偿范围的影响及对策作者:刘惠民来源:《活力》2009年第12期[摘要]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是根本性的制度,它决定着国家是否赔偿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反映国家的价值取向和赔偿政策。

因此归责原则对赔偿范围有很重要的影响。

我国国家赔偿采取的是违法归责原则,这是否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呢?本文将从违法归责原则的特性等方面来讨论他对赔偿范围的影响及对策。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违法归责原则一、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该条明确了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即违法归责原则。

但许多学者都有自己的见解如杨小君老师主张违法归责原则为主兼采结果归责原则,同时也指出了结果归责原则适用的领域,也有学者对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提出了反思与重构,违法归责原则为主已达成了共识。

事实上大多数国家赔偿案件多采纳的是违法归责原则。

因此违法归责原则对国家赔偿的范围起主要影响。

二、违法归责原则对赔偿范围的影响(一)违法的释义对赔偿范围的影响违法可作广义和狭义的解释,然而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法律的原则、法律的精神等非成文或非具有明确可操作性的内容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重视。

执法人员在执法的时候,更多地是运用具有强烈可操作性的规则、规定办事,很少有人愿意直接运用法的原则、法的精神判断某一个职权行为的合法与否。

理论上对“违法”的广义解释在实践中却被转化为狭义的“违法”,这就造成了一些应当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却以此逃脱了国家赔偿,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理论上主张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的学者一般都认为,违法的含义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家侵权主体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国家侵权主体的行为虽然没有违反上述文件的明确规定,但违反了法的原则和精神;国家侵权主体没有履行对特定人的职责义务,或违反了对特定人的职责与义务;国家侵权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滥用职权或没有尽到合理注意。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研究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研究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研究
王薇
【期刊名称】《中国商界》
【年(卷),期】2008(000)004
【摘要】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标志着人类民主与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也是法制建立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本文先从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及其归责原则入手,指出我国国家赔偿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解决思路.
【总页数】1页(P174-174)
【作者】王薇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军事法专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研究 [J], 郭燕茹;
2.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构——中法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之比较 [J], 高峰;滕银厚
3.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研究略论 [J], 何治江
4.适用过错原则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体系研究 [J], 罗文盓
5.国家赔偿制度多元化归责体系之构建——兼论中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J], 乐虹;费艳颖;段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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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15・2(下)
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
赔偿的权利。

”因合法权益受侵害导致的损害究竟应由被害人承
担,抑或是加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最新的国家赔偿法总则中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只要侵权时就承担赔偿责任,这使得我国不
再是以单一的违法原则为赔偿归责原则了。

虽然只是小小的改
动,但在确实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上的一大进步。

以职务行为
是否违法作为赔偿的归责标准,是所谓的违法归责原则,比如,
《国家赔偿法》第3条
作为主要
归责原则,“结果责任”,也称危险责任作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
法国为代表;二是把“过错原则”作为归责原则的德、美、英等国,
三是违法归责原则体系。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损害上力不从心,以此便需要结
果责任原则。

结果责任原则又称为危险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
原则。

此种状况,就算公务人员没有过错,都会有导致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的可能性,如地震导致天然气管道裂
2015・2(下)◆政法论坛
、法国
原《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公务过错北城为客观过错,是指公务活动欠缺正常的标准,具有应受非难性。

体现
为:一、公务过错与个人过错相脱离,源于公务人员,但不能归责于公务人员。

二、公务过错
为客观过错,其主观道德的应受谴责性淡化,而成为虚拟的过错。

随着法国国家赔偿责任的发展,狄骥的实证主义法学理论对国家主权学说进行了强
有力的公基,以及“危险责任”的发展和“公共负担平等理论”的兴起使得舆论界开始认为,
如果法律的规定使特定的人或者少数人受到巨大损失,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杨小君.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法学研究.2003(2).
[2]应松年,杨小君.国家赔偿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中国法学.2005(1).
[3]江必新.国家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关系之再认.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3(1).
[4]张昌瑞.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报.2013,26(1).
[5]王利民.侵权行为法归责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房绍坤,毕可志.国家赔偿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7]马怀德.国家赔偿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8]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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