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绩效考评的难点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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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绩效考核是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公务员制度的良性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现在已经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由于体制、自然和人文环境、公务员绩效价值多元化的原因,也存在着目的内容模糊、主题单一、手段落后、程序流于形式以及激励功能不能充分发挥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这需要采取科学定位、完善职位分析、使用现代考核手段并公开考核、最后加强绩效考核的沟通和反馈等对策来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绩效考核;问题及原因;解决对策公务员的绩效考核是实施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是我国行政部门选拔优秀人才和合理使用人才的重要途径,是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提高行政效率的主要手段。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施行以及公务员绩效考核相关的辅助条例的相继出台,我国公务员考核工作已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考核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弊端,严重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

如何正确认识公务员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影响其因素及解决对策,无疑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一、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公务员的绩效考核是实施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公务员考核制度,希望通过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能。

但是,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公务员的考核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弊端,弊端如下:1.考核目的不明,内容模糊绩效考核的关键是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构建合理的评价工具,制定严密的评价程序,目的是通过考核达到激励公务员的效果。

而当前的公务员绩效考核目的不够明确,在发挥对组织成员激励作用、提升组织整体绩效方面效果不佳。

当前普遍的现象是将公务员绩效考核当作一般性的工作任务来完成,往往是就考核而考核,没有从系统性、战略性、准确性上予以定位。

在具体操作中,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规定,考核内容主要集中在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标准比较笼统,考核中难于把握。

关于完善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完善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完善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察业务工作考评是加强日常管理、推进工作的重要手段,是检察工作全面科学发展的外在动力,是基于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上级院根据本区域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事先设定好的考评标准与内容,通过一定的考评方法对下级院某一阶段的检察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的一整套制度。

但考评工作中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重内部评价轻社会评价、重排名轻成效的现象,有的检察机关工作开展单纯以目标考核指标为核心,甚至为追求成绩而弄虚作假,影响检察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当前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存在的问题考评机制是作为权衡检察业务工作的重要管理模式,其对于促进检察工作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但在考核方式和方法上存在明显的缺陷或不足。

如下:(一)考评指标设置的不科学。

检察业务从线索受理、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等阶段是环环相扣,由于各项业务标准不同,有时后一个阶段必然会否定前一个阶段的工作成绩。

如自侦案件从立案后撤案、捕后不诉、判决无罪等情况发生,就会反推前面所经过的办案节点存在案件质量问题,反而导致导向性问题出现,使部分工作就是为了追求目标的理念。

由于考评方式的多样性,全方位的目标责任,上级部门进行自上而下的考评,未能对下级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方面设定相应的考评指标,容易造成各部门间的扯皮和矛盾如民行工作考核中,由于诉讼结果监督和审判程序违法监督都是基层院考核的重点,每年全市这两类案件线索才40余件,且由市院统一分配,下级院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

目前检察业务考核项目多,考评指标如何细化、量化等情况把握不准,简单的强调数字化的“硬”指标,而忽视检察工作中的“软”指标,是无法或难以用数字量化的,如控申工作中没有将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的案件设置为加分项目。

上级检察机关在设置考评指标时,把需要重点加强的某项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点,而忽视对整体工作的总体把握。

现实中,各地区就会参差不齐,存在“完成目标就要轻工作力度,重工作就完不成目标”的现象,不利于年青干警健康成长,也不利于检察工的正常推进,工作思路就会随着上级院的考评指标而变化。

基层检察人员绩效指标的设计思路

基层检察人员绩效指标的设计思路


基层检察人 员绩效考核的评价要素
从绩效考核 的基本概念出发, 结合检察机关 的实际和特 性,我们认为,基层榆察人员绩效考核 ,就是指建立科学与 综合的评估指标体系, 运用严格的程序和科学方法 , 对榆 察 人员履行 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测量 ,肯 定成 绩 、 补 不 足 ,以实现 检 察 机 关 的 持 续 改进 和 发 展 的 活 弥 动 。 基 层 检 察人 员绩 效 考 核 最 核 心 、最 关 键 的 问题 , 无 外 乎 两 点 : 1是 确 立 仝 面 、 直观 、贴 切 的评 价 要 素 ;2 是 运 . . 用科 学 的方 法 建 立 穷 尽 的指 标 库 。 其 中 评价 要 素 就 好 比 这 把尺子 , 用于测量检察人员履行 岗位职责 的情况 。 而评价尺 子的好坏 ,笔者认为关键是要把握 以下三个方面: ( ) 一 全面 。 站在不同的角度看 问题常常会得 出不同的 结论,要想得 出最客观、最真 实的评价结果必须设置仝面的 评价要素模型 ,力求从 各个 角度 对被考核者进行全面地 评 价 。既要 评 价 工 作 的成 绩 ,又 要评 价 工 作 的态 度 、工 作 的 能 力 、 以及 外 部 的 评价 等等 。 ( ) 观 。 ‘ 直 观 的评 价 方 法 所 得 出 的显 而 易 见 的 二 直 个 评价结果 , 其认可度必然是最高的 。 我院在评价要素模型的 搭建过程 中曾引用过 “ 维度 ”等比较生僻的管理学概念。很 多干警反映绩效考核 的标准太复杂看不懂, 因而萌生了畏惧 抗拒 的心理 。笔者认 为,绩效考核想要深入人心,获得广 泛 的认可 , 就必需设置直观 的评价要素,让被考核者感觉考核 标准是通俗易懂的、 考核过程是实实在在“ 看得见 , 摸得着 ” 。 ( 贴切。 三) 贴切就 是切合实际。 在探索绩效 的道路上, 我 们 走 过 不 少弯 路 。 中就 包 括 绩 效指 标 评 价 要 素 的 设计 不 其 贴切 。 'n 我们 曾经就将 由院战略重点推 出的院和部门层 f ̄ , J

公务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公务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公务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务员工作效能、激励公务
员付出更多的努力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但实际情况中,公务员绩
效考核存在以下问题:
1. 考核指标不合理:有些考核指标设置不够科学、合理,缺乏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导致公务员对绩效考核缺乏信心,造成考核结
果不准确。

2. 考核评分模糊:考评周期长、考评流程复杂、评分标准不清,容易出现主观评分的情况,导致考核结果存在偏差。

3. 奖惩机制不完善:对于绩效考核优秀的公务员,奖励机制
不够明确和及时;对于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公务员,惩戒机制不够严
格和公正,无法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针对以上问题,有如下对策:
1.考核指标合理化:考核指标应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细化工作
目标,量化工作指标,且能够反映公务员的工作水平和业绩。

2.考核评分标准明确化:应对考核评分标准加强统一规定,对
考核人员进行培训,保证考核的成果准确可靠。

3.奖惩机制完善化: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为绩效考核表现优
异者提供一定的晋升和福利待遇,使得绩效考评对公务员未来所得
获得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对于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公务员,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且应公正严明,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检察官绩效考核 总结

检察官绩效考核 总结

检察官绩效考核总结
检察官绩效考核是评估检察官在工作中的表现和成果的一种方式。

通过考核,可以对检察官的工作能力、诚信和责任心进行评价,并为提升其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提供依据。

在检察官绩效考核中,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 案件处理能力:评估检察官在办案能力上的表现,包括案件质量、办案效率、法律适用等方面。

这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数量和性质来进行综合评价。

2. 法律素养:评估检察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理解能力,以及对新法律的更新和适用能力。

这包括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条文和规定。

3.沟通合作能力:评估检察官在与其他司法机关、律师、公安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协作时的表现,包括沟通能力、协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遵纪守法:评估检察官是否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包括廉洁自律、诚信守法等方面。

5.综合素质:评估检察官在工作态度、团队精神、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表现,以及是否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对复杂工作环境的能力。

通过对以上几个方面的评估,可以综合考察检察官的工作表现
和绩效,帮助他们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同时,对于表现出色的检察官,也应予以适当的表扬和奖励,以鼓励他们在工作中的积极进取精神和成果。

总之,检察官绩效考核是对其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客观评价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机关部门绩效考核的不足和改进建议

关于机关部门绩效考核的不足和改进建议

关于机关部门绩效考核的不足和改进建议【篇1】机关部门绩效考核的不足和改进建议 1.当前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1.1对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领导不重视,对考核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树立现代科学管理理念,主要精力放在业务工作上。

于是每年年终考核时,职工抱着应付的心态填写年度考核表,单位领导根据印象或票数定每个人的考核等次(优秀、合格或不合格),几乎没有不合格的。

考核结束后,结果也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因此职工对考核无所谓,这样的考核很难提升职工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1.2绩效考核方法太单一目前绝大度多数事业单位绩效考核采用这种方法:个人填写年度工作考核表,全体职工对每个人选择优秀、合格或不合格的格次,然后统计每个职工每个格次得票的多少来确定最终考核结果,这种方法看似民主,但考核结果很不真实。

首先缺少合格的考核者,不同部门的职工并不能真实地了解其它部门职工的工作状况,投票时完全凭个人关系或印象;其次没有全方位、多角度地对被考核者进行综合测评;再次这种方法缺少关键事件记录,所以对被考核者作出的评价很不客观公正。

1.3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欠科学目前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体系是德、能、勤、绩、廉,非常笼统。

首先没有针对性,对不同类别和职级的人员,采用相同的考核指标。

其次缺乏具体的考核内容,没有体现岗位职责及任职资格的不同。

而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是将绩效考核目标和内容具体化,是全面检查和科学评估被考核者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

这就要求绩效指标能够量化的,必须量化,不能量化的,应该行为化。

1.4绩效考核管理过程中缺乏沟通和反馈在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过程中看到的普遍现象是,考核时匆匆忙忙,考核后结果迟迟得不到反馈。

事实上如果职工不知道他们的工作绩效与预期绩效的差距,不找到改进绩效的方法,他们的绩效是很难得到提高的。

可以说,没有沟通和反馈,绩效考核就失去了灵魂。

绩效考核过程中通过管理者和职工的沟通既能实现考核的目标,又能帮助职工提升能力和素质。

完善监区绩效考核的几点建议

完善监区绩效考核的几点建议

完善监区绩效考核的几点建议监区绩效考核作为评估罪犯改造表现和管理效果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监区安全稳定、促进罪犯积极改造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监区绩效考核体系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考核指标设置不够科学、考核方法不够公正、考核结果运用不够充分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提高监区绩效考核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优化考核指标设置考核指标是绩效考核体系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考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因此,优化考核指标设置是完善监区绩效考核的首要任务。

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明确考核目的:首先要明确绩效考核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激励罪犯积极改造,还是为了评估管理效果。

明确考核目的有助于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

科学制定考核指标:指标的制定应该基于罪犯的改造表现和监区管理的实际需求,避免主观臆断和随意设置。

可以通过对罪犯行为、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量化评估,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

注重个体差异:不同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情节、个人背景等都有所不同,因此在制定考核指标时应该注重个体差异,避免一刀切。

二、改进考核方法考核方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直接影响到罪犯对考核结果的认可和接受程度。

为了改进考核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采用多种考核方式:除了传统的定期考核外,还可以引入日常考核、随机考核等多种方式,以更全面、客观地评估罪犯的改造表现。

加强考核过程的监督:建立专门的考核监督机构或监督机制,对考核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注重考核反馈: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罪犯,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改造表现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同时鼓励他们积极改进。

三、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的运用是绩效考核的最终目的,也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的重要手段。

为了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奖惩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对罪犯进行奖惩,表现优秀的给予奖励和表扬,表现较差的给予相应的惩罚和批评。

关于完善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完善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完善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近年来,检察机关一直在不断努力提高检察业务的质量和效率,以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在这个过程中,完善检察业务考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首先,要明确考评目标和标准。

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的目标应该是客观、公正、透明地评价检察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绩效表现。

为此,应尽量量化考评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如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法律知识水平等方面的指标。

同时,要注意权衡这些指标之间的关系,避免简单追求数字化和单一指标导致的片面性。

其次,要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和流程。

应明确考评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考评工作能够科学规范、有序进行。

在考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被考评人的意见和反馈,确保公平公正。

同时,应积极借鉴先进的考评经验和做法,吸取成功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改进考评机制。

第三,要重视检察业务培训和人才选拔。

要加大对检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同时,要从源头上加强对检察人员的选拔和选任,确保人才的良好素质和专业能力。

只有优质的人才进入检察系统,才能提高整体的业务水平和绩效表现。

第四,要推动信息化建设和技术应用。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检察业务的信息化建设和技术应用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应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提升检察业务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要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其应用科技手段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

第五,要加强对考评结果的应用和监督。

考评结果不仅仅是对个人的评价,更是对检察机关工作效果的评价。

因此,应积极推动考评结果的应用,对绩效突出的人员给予激励和奖励,对绩效不佳的人员进行培训和督促改进。

同时,要建立健全考评结果的监督机制,确保考评结果的公正、客观。

综上所述,完善检察业务考评工作需要明确目标和标准,建立健全机制和流程,重视人才培养和技术应用,以及加强对考评结果的应用和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推动检察机关的发展,提高检察业务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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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绩效考评工作难点及对策灵台县院杨青【内容摘要】绩效考评既是现代科学管理的一种重要方法,也是一种以绩效为工作衡量标尺的目标管理机制,在检察队伍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的系统工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在执法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在推行绩效考评工作中普遍存在“四大难点”,笔者从这“四大难点”出发,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对策和建议,以期对基层院完善绩效考评办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绩效考评难点对策一、基层检察院推行绩效考评工作的主要难点绩效考评作为现代科学管理的尝试,它是以一定时间、空间内所要取得的最终成果和效能状态为主要职责依据和主要考评依据的目标考评责任制度,由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及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进行综合考量和评价的一种机制。

《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中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以动态考核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行全员能力和绩效考核”。

这种机制的运行,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在增强工作的计划性,提高执法办案的规范性,提升日常管理的科学性,促进检察干警工作积极性等方面将产生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由于检察机关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检察机关推行绩效考评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影响绩效考评公平、公正进行的亟需加以解决的难点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具体目标定位难。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

但是检察机关的具体目标没有统一的依据,通常情况下是按照检察机关的具体职责和正常业务工作来确定,主要有公诉、反贪、反渎、侦监、民行、控申、监所、预防等法律监督工作和综合工作。

但是,由于各类检察业务工作都比较复杂,在实施目标管理的过程中,常常根据上级院的安排部署以及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需要,适时开展与各类业务相关的工作和专项活动,这些业务工作和专项活动在年初制定绩效考评目标体系时并不可能完全预测到,有部分工作就没有列入绩效考评责任目标实施目标管理,所以在具体工作中既要服务全县工作大局,又要完成上级工作任务。

比如像控申部门要参与全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预防部门要参与全县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活动,无形中分散了工作精力,从而给绩效考评工作带来困难。

(二)工作指标细化难。

检察工作目标应是以法律和社会效果为主要参考依据,目标的大小高低必须有具体数值来体现,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而执法、司法问题是各种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受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影响,执法、司法形势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和波动性;即使是同一地区,刑事犯罪案件也经常有一定幅度的升降。

因此,在制定具体目标时很难将所有工作任务表述为准确的数值。

检察机关通常使用的“撤案数”、“撤案率”、“不起诉数”、“不起诉率”、“自侦案件结案率”、“不捕率”等等考评指标,在制定之初就受到种种因素的限制,有些数据并不是检察机关和办案部门自身所能决定的。

从而在实践中,为了保证这些数值目标的实现,往往存在人为压低的现象,甚至有弄虚作假的情况,比如为了降低不起诉率,将部分不起诉案件作撤案处理等。

客观方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复杂多变,使得目标数值的确定缺乏准确可靠的依据,有些目标的实现还依赖于公安、法院等机关的支持、配合。

特别是检察机关许多岗位的工作还不能制定过于具体的量化标准,难以做到量化表述。

有的工作从绩效看是结果性目标,有的则是过程性目标,还有的是“结果”和“过程”兼而有之。

然而,“过程”目标相比于“结果”目标而言,要进行目标量化是有相当难度的,有的“过程”根本就无法量化,只能进行定性描述。

目标量化不科学,就会导致弄虚作假、玩统计数字游戏等问题的发生。

(三)目标分解到位难。

年初进位目标确定以后,应当根据目标的具体内容和各部门不同职责,将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业务部门,使全院目标变为若干个部门目标。

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既有分工,又有联系,存在着以“业务交叉、工作联系”为特征的动态关联性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目标任务往往难以完全归结为某一部门承担,出现了“一个部门承担几项目标或者一个目标由几个部门承担”的现象。

如自侦工作,是自侦部门的一项主要工作,但监所、民行、控申、预防等部门也有挖掘、提供线索、协助甚至直接参与破案的职责。

破案率的高低,与自侦水平、部门配合程度、工作水平、技术装备情况等破案软硬件、环境因素都有着直接联系。

如把破案率低下的责任归咎予自侦部门,则显失公允。

所以目标任务分解牵扯到各部门利益,分解到一个部门吧,有失公允;由几个部门共同承担吧,又相互扯皮,互不承担责任的两难局面。

(四)考核结果运用难。

检察机关引入绩效管理,就是依据科学合理的量化考评指标体系,运用严格的程序和科学方法,对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能及检察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测量,通俗地讲就是对检察机关各部门及其人员做了什么(业绩)、做得怎么样(质量、水平、效率)、以及其社会影响和公众反应(外部评价)如何进行考核与评价,从而为公务员年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人力资源配置和部门绩效预算等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但事实上,由于基层检察机关奖励面比较狭窄,对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微乎其微,没有起到激励先进,督促后进的作用,其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二、解决绩效考评难点问题的对策及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绩效考核,必然会带来事业、荣誉的争创,谁也不会自甘落后。

各县(区)院之间,检察院内部的部门之间,干警与干警之间必然会展开了异常激烈的竞争。

我们欣喜地看到这种竞争既有积极向上的一面,即大家努力工作,争创优良业绩。

也应该竭力回避落后的一面,就是为争得第一的好成绩,使绩效考核“剑走偏锋”甚至不择手段,弄虚作假。

尽管绩效考评是把双刃剑,检察机关仍然需要这把双刃剑,否则,检察事业就难以维持充分的动力和活力。

那么如何克服这些难点,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笔者认为,基层院必须结合各院实情,以完善管理评价体系为突破口,以考评结果运用为源动力,消除考评认识偏差和误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

(一)必须避免对绩效考评认识上的偏差与误区。

绩效考评的目的促进检察业务工作不断提升,提高干警工作的积极性,改进干警的工作方式方法,以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

它是管理工作中使用的手段,但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奖惩手段。

在很多干警心中都有意无意地把它们划等号,认为绩效考评就是惩罚或奖励,这是认识上的误区。

其实绩效考核体系更应成为干警个人绩效和检察事业整体绩效的推进器。

在实践中,绩效考评强调团队合作精神,强调人与人之间的默契配合,形成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从而创造更多的工作业绩。

(二)制定的考评标准要尽可能地客观,明确、可操作性强。

考评标准应该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能来设定。

考评项目设置应严谨、考评标准明确清晰,这样可以减少考评的随意性,不使考评流于形式。

考核的内容要完整,要涵盖全部的工作内容。

能量化的指标尽可能量化,定性化指标应认真做好员工平时行为的观察和记录,并形成文档,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四,公开考评过程和结果。

绩效考评结果必须公开公示,这既是考评民主化的反映,也是组织管理科学化的客观要求。

考核评价做出以后,应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员工,使员工了解自己的业绩状况和考核结果,也使管理者了解下级工作中的问题及意见,创造一个公开、通畅的双向沟通环境,使被评对象能就考核结果及其原因进行及时分析总结和改进,这样绩效考评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三)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一个好的激励机制必须体现奖优罚劣,这是机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机制建设的必然结果,优不奖劣不罚,说明我们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切实体现干好干坏不一样。

要根据年度考评结果。

区别情况给予必要的奖惩。

要让那些干得好、干得多的同志在荣誉、级别、价值、利益等方面都取得好处。

让那些相反的人失去好处、少得好处,真正体现出其激励作用。

(四)不断修订改进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确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体现在绩效考评目标的不断修订改进上。

绩效目标最初制定时,要从自身基础条件出发,循序渐进、一步一个台阶,应当将长远目标、近期目标和年度目标有机结合起来。

同时,还要根据运行情况和实际需要,每年底修订下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但是修订时要保持其稳定性,对于已经确定的目标,如果没有明显问题,原则上不能随意改变。

但是对上级新的要求、全市检察长会议中提出的可量化的任务、党组确定的若干件大事必须增添为新的目标。

总之,检察机关建立与实施绩效考评机制,从理论到实践必然是一个探索和逐步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发现和解决问题用科学发展观这个世界观和方法去正视和研究绩效考评机制对检察工作的作用,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加强。

1、构建能体现检察机关特色的绩效考核体系。

在构建检察机关绩效考核体系的基本思路上可尝试着将检察干部个人考核、内设部门目标考核及检察机关绩效考核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体系设计上以准确评价检察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基础,兼顾个人考核与所在部门目标绩效考核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格局,共同构建起科学的检察机关绩效考核体系。

重点任务是完成对考核主体、对象、程序、内容、标准、期限、奖惩及兑现的细化,以增强考核的可操作性。

2、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对检察干部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工作岗位和职责的不同,可将检察干部分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如司法警察、司法会计等)。

明确检察干部的职权范围,实行分类管理的模式,可最大限度地提高制定检察干部考核指标和定量的针对性,是完善检察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前提。

3、细化考核内容和标准,为检察干部考核提供科学的操作规程。

在制定量化的考核指标时,可尝试将整体工作根据工作属性或完成时限,分成若干部分或不同阶段需完成的工作量,对不同部分工作或不同的工作量分别设定分值以量化考核指标,从而以分值体现工作实绩。

如检察机关反贪局内设综合部门,承担着线索、文书、数据统计、上报、文稿撰写、协查、后勤保障等综合工作,就可以根据全年考核指标对上述不同工作分别赋予分值,按照完成情况和效果打分,确定工作实绩。

4、将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考核结果对检察干部的约束激励作用。

在兑现奖励的问题上检察机关可尝试在预算内列支奖励专项经费,以奖金的形式兑现;对检察干部受处罚而被扣发的奖金或津贴则列入奖励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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