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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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管理制度双辽市第四小学
支出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收支业务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2012]2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最基本的业务和共性业务,也是政府采购业务、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二条有关经费支出、业务报销,由业务经办人填制相关单据,经逐级审批后办理支出。
第三条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其他支出。
(一)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主要项目有: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等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
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的支出)。
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等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四)基本建设支出,反映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不包括政府性基金以及各类拼盘注册资金等)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物资储备、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等其他基本建设支出。
(五)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土地和无形
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条支出业务的主要环节:支出业务主要包括支出事前申请、借款或报销、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等环节。
(一)借款流程:借款人应填写《付款审批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等有关内容,并附与借款事项相关的事前审批单据。经本岗位负责人审核、报财会人员审核、分管财务领导或主管财务校长批准,出纳员方可办理支付借款。
(二)报销流程:办理费用报销时,要确保是在预算范围内的支出经费,经办人员应按要求填写费用报销申请,确保要素齐全、内容真实完整,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后,提交岗位负责人审核,业务分管领导审批,经财会人员复核无误后按照支出审批权限进行逐级审批,出纳员按照审批结果办理支付手续。
(三)资金支付流程:业务人员借款申请或报销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完成后,出纳员应依据支付审核阶段明确的借款申请或报销申请的资金来源(国库指标)和账户类型,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四)会计核算:会计根据支出业务经审批的原始单据进行会计处理。涉及合同协议或内部文件的,业务人员应向财会人员提交与支出业务相关的材料作为财务处理依据。财会人员将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
会字[1996]19号)规定及时归档、保管,严防毁损、散失、泄密或不当使用。会计核算后于月末出具《事业类支出明细表》。
第五条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实行支出业务事项的归口管理,确定单位经济行动的各项支出标准、范围,明确支出、借款和报销业务流程,按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第六条支出业务相关岗位需合理设置,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实现相互分离,避免错误或舞弊风险的发生。
第七条支出事项须经过事前申请、审核和审批,支出范围及开支标准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预算执行到位。在日常工作中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计划和单位领导的指示,结合预算指标,按照支出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提出支出事前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再开展相关业务,确保支出业务无违法违规的风险。
第八条对支出事项发生后及办理过程中的资金支付,应当经过审核和审批。应按照支出业务事项类型和金额大小设置相应的审批权限,明确资金支付的审批责任。
第九条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根据学校支出业务的实际情况,按支出业务金额大小设置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资金支付必须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
公务卡结算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明确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对账和检查责任,避免导致违规风险。
第十一条报销使用的表单、单据必须严格审核,不得越权审批。支出凭证应附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确保能证明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支出报销的准确性,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支出单据审核和控制,重点包括:单据来源必须合法,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使用必须准确,符合预算,事前审批手续齐全。对手续不齐全的要求给予补充完整,对不合规的报销凭证予以拒绝并退还报销人。
第十三条个人因公借款,必须经主管财务的学校领导签批,公务结束后3日内应结清欠款。对不及时结清的欠款,财务岗有权在其工资中直接扣除。
第十四条单位发生临时接待任务需借取现金时,须按借款流程履行借款审批手续,接待完毕后履行正常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支出业务的内部审计监督管理
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与修改权归学校。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