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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

第十八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

诉讼书面程序及口述程序
语文
执行 复核 判决
特别程序
以请求书提交的案件
由争端当事国向法院请求管辖。请求应尽可 能指明法院有管辖权的依据及其诉讼请求的 明确性质、诉讼请求的依据事实和理由。
以特别协定提交的案件
将所订协定通知法院。通知书应说明争端的 明确事件及当事国。通知书由一国或几国提 出均可。当事国应派代表进行诉讼。并可请 律师、辅助人员进行协助。
第一节 国际争端及 其解决方法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 政治解决方法 第三节 国际争端 的法律解决
一 、 国 际 争 端 的 特 点
二 、 国 2.事实争端 际 争 3.政治争端 端 的 4.混合型争端 种 类
1.法律争端
(一) 强制解决 方法 (二) 非强制解 决方法 政 治 法 律
三 、 国 际 争 端 的 解 决 方 法
conciliation
和 解 调查
investigation
谈判与协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有关问题获 致谅解或求得解决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也是 解决国际争端的最基本的方法。 当事国之间若不愿意直接进行谈判,或虽经谈判而又 破裂,由第三方出面协助当事国解决其争端,这就是 斡旋与调停。 和解是指由当事国商定将其自己无法解决的争端提交 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的任务是阐明事 实,提出报告,其中包括解决争端的建议,以便当事 国之间达成解决其争端的协议。
史久镛先生
咨询管辖
向联合国的各机关提 供权威性的参考意见, 以便它们更好地按宪 章规定进行活动。法 院的咨询意见不具有 拘束力。但它们往往 受到尊重,特别是对 解决国际争端有重大 影响。
诉讼管辖
一是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这种 管辖权统称为自愿管辖; 二是宪章和现行条约规定的一切事 件,这种管辖统称为协定管辖; 三是规约第36条中的任意条款规定 的事件,这类条款统称为“任意强 制管辖”。

国际争端法律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法律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法律解决方法国际争端法律解决方法(一)仲裁仲裁,是指根据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协议,将争端交给与它们选定的仲裁人作出对争端当事方具有拘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争端的方法。

仲裁协议一般由以下方式:仲裁条约、仲裁条款、专案仲裁协定。

仲裁条约,是指缔约国订立的将彼此争端交付仲裁的专门条约。

仲裁条款,是指缔约国在条约中设立一个条款,规定将以后履行条约过程中所产生的争端交付仲裁。

专案仲裁协定,是指争端发生之后,当事国将该争端交付仲裁的特别协议。

(二)国际法院1.法官制度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15人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

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就任前曾代表本国处理过该案件。

2.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法院在刑事诉讼管辖权时,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

①对人管辖只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a.联合国的会员国;b.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则》的当事国;c.特别声明当事国,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则》的当事国,但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的其他义务的国家。

②对事管辖对事管辖,是指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

包括:a.自愿管辖,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b.协定管辖,条约的缔约各方在特定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c.任意性强制管辖,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争端,《国际法院规则》当事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表声明,在这些性质的争端方面,对于本国与接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当事国,国际法院的管辖具有当然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协定。

(2)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

联合国大会、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等,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争端的解决

国际争端的解决

• 谈判与协商的区别
①从两者联系来看,协商是谈判的基础,谈判 的过程也可以不断协商,两者截然不可分离。
②协商是建立在双方或各方和平解决争端的真 诚愿望之上的,由协商国充分交换看法,考 虑争端双方利益,达成一致协议,有效地解 决争端,另外可以由第三方参与,此亦不同 于谈判,谈判基本上是由当事国双方直接进 行的。
反报


传统自助方法

国 际
报复
方 法
联合国

国际组织解决方法
端 的 方 法
和平解决争端 非强制方法
其他组织

谈判与协商 致
外交方法
斡旋与调停 调查与和解
有 拘 束

的方法
仲裁

法律方法

司法解决
的 方

第二节 不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方法
一、传统的自助方法
传统的自助方法包括反报和报复。
㈠反报(retortion)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所谓法律方法是指采用仲裁或司法解决两种方法 解决国际争端。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式系透过一个具有权 威性的机构,按照既定的程序来实施。就国际司 法机构而言,包括了前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 以及联合国海洋法法庭;而国际仲裁机构指的就 是常设仲裁法院。这些机构都是依据国际公约而 成立的,因此有其合法性和权威性。
战争非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强制方法平时封锁干涉制裁反报传统自助方法报复国际组织解决方法外交方法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非强制方法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联合国其他组织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仲裁司法解决不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方法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方法第二节不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方法一传统的自助方法传统的自助方法包括反报和报复

第十五讲国际争端与解决办法

第十五讲国际争端与解决办法

(二)非强制解决方法:又分为外交(政治) 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
• 对于第一类:
——现代国际法禁止用战争、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
威胁解决国际争端。但特殊之处:(1)单独或集
体自卫;(2)联合国安理会维持和平与安全
报复和反报并不为现代国际法所完全禁止。
• 例:甲国是一个香蕉生产大国,其蕉农长期将产品出口乙

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 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 安理会的请求下提供咨询性司法建议。它 还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
• 成员: • 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 的当然参加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经联合国 安理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作为 规约参加国。
《国际法院规约》 由15名法院组成,专任法官,不回避 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同时并分别选举,同时 获得绝对多数票者即当选 任期9年
③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 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的国家。
(2) 对事的管辖范围
《规约》第三十六条规定:“法院管辖 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和现 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
①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自愿管辖”
②《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 所特定的一切案件——“协定管辖”

法官人选由常设仲裁院的仲裁 员组成的国内团体或各国政府专为 国际法院选举而委派的团体提名, 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举产 生。法官任期9年,并且可以连任, 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的法官。所有 决议都必须在出席法官多数同意后 才能做出。

现任国际法院院长是英国籍法官罗莎琳· 希金 斯(Rosalyn Higgins)。 • 组成: • 国际法院的主要机构有简易程序分庭、预算 和行政委员会、关系委员会、图书馆委员会、修 订国际法院规约委员会和国际海洋法庭等。 • • 语言: • 国际法院的正式语言是法文和英文。

第十五章国际争端解决 国际法 教学课件

第十五章国际争端解决 国际法 教学课件

仲裁的特点
1、它是争端当事国自愿接受管辖的一种法律程序。 2、仲裁裁决对争端当事国具有拘束力。仲裁裁决是 3、国际仲裁法庭由争端当事国根据仲裁协定的规定
4、仲裁人在仲裁协议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
5、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一般由仲裁协定规定, 若协定没有规定,仲裁法庭应确定法庭适 用的法律和制定程序规则。
方协助,参与或主持争端的解决,也称为 “第 三方解决”方法。
(二)根ble settlement) 强迫解决方法(compulsive settlement)
强迫解决方法
强迫解决方法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使另一个国 家同意它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 采用某些带强迫性的解决措施,包括反报、 报复和平时封锁等方法。
三、调查与和解 inquiry and conciliation
▪ 调查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 中,有关争端当事国同意一个与争端没有任何关系 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 明是否存在争端当事国所声称的情势,以有助于争 端的合理解决的一种方式。
▪ 和解有时也被称为调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条约 或其他形式的协议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由 若干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经过对争端事实 的调查和评估,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内的报告 的一种争端解决方法。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是由有关国家通过 外交途径进行的,因此亦被称为外交方法。它是 指法律方法以外的由争端双方解决或由争端双方 以外的第三方介入解决的方法。
▪ 一般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调查、和解 等方式。
政治解决方法的主要特点
▪ 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国际争端。 ▪ 争端当事国的主权得到充分的尊重 ▪ 不影响争端当事国同时或今后采用其他的

20、国际争端解决法

20、国际争端解决法

常设仲裁法院(the 常设仲裁法院(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Arbitration)
常设仲裁法院是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于1900年在荷兰海牙设立的一 个常设性仲裁法庭。其目的和任务是将不能用外交方 法解决的国际争端提交仲裁。除非当事国协议成立特 别法庭,常设仲裁法院有权受理一切仲裁案件。常设 仲裁法院由常设行政理事会、国际事务局和仲裁法院 组成。其中,仲裁法院各缔约国遴选任命的若干精通 国际法的有名望的仲裁员名单。 迄今为止,常设仲裁法院共受理了32件案件。其中14 项裁决是在一战前作出的。二战后只作出过9项裁决, 其中5项是在1994年作出的。近年来,常设仲裁法院的 作用重新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国际争端的特点
1. 国际争端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 之间的争端。 2. 国际争端相对于国内争端具有复杂性 和重大性,对国际和平和安全具有重大 影响,解决起来也比较困难。 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权力机关 来解决国际争端。国际争端的解决需要 国际法上的特殊方法。
国际争端的种类
法律争端:即争端各方的各自要求和主张是以国际法 为依据的,也是可以通过法律方法解决的争端。也被 称为“可裁判的争端”(justiciable dispute)。 政 治 争 端 : 即 不 可 裁 判 的 争 端 ( non-justiciable dispute),是指由于政治利益引起的争端,通常是不 能通过法律方法或争端当事方不愿意通过法律方法解 决的争端。 混合型争端:即既涉及到法律权利又涉及到政治利益 的争端。既可以采用法律方法也可以采用政治方法解 决。现实国际社会中发生的争端,大多是混合性争端, 很难完全归入某一类。 事实争端:是指起因于有关争端当事国对某项事实、 情况的真相争执不下的国际争端。 各种争端往往是混合在一起的。同一起争端中可能会

国际法课件 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法课件 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一、一般政治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般政治方法是指谈判、调查、调停或斡旋和调解,其共同点是通过外交途径,由 当事方之间对话协商解决争端。调查、调停或斡旋和调解也是第三者介入当事方之间以促成争端解决的方法 和途径。外交方法适合于解决任何性质的争端,能保障争端方的自主性与灵活性。而且,政治性争端只能通 过外交方法才能求得最终解决。此外,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可以平行进行。
第一节 国际争பைடு நூலகம்及其和平解决
一、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和平的方法与非和平的方法两种。和平的方法是指在争端方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 商解决争端。非和平的方法或强制的方法是争端一方对另一方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它接受某种争端解决的结 果。这种解决方法可分为非武力的与武力的强制方法。传统强制解决争端的方法有反报、报复、制裁、平时 封锁和战争。以战争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为现代国际法所禁止。但是,现代国际法没有、也不可能完全禁止使 用武力。国家在遭到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自卫,包括集体自卫,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 第39条和第42条决定使用武力。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一、一般政治方法
2.调查。调查是指通过将有关争端的事实问题提交临时设立或常设的国际调查委员会以促进解决争端的 制度。它主要适用于由事实不清或对事实解释的分歧引起的争端,即事实争端,始于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 争端公约》的规定。1904年英国与俄罗斯之间有关北海渔船事件首次适用这种制度,1914年《布赖恩和平条 约》设立一个常设国际委员会。国际调查委员会或者事实调查委员会依争端当事国之间的特别协定组成,其 任务是进行公正和认真的调查,辨清事实。调查委员会以多数票通过其报告,并应将报告提交争端各方,其 中载明其调查结果和理由依据,以及它认为对公平解决争端适当的建议。委员会报告不具有裁决的性质,争 端当事方可以完全自由地决定对报告结果的处理。调查制度的新发展是有些国际条约设立强制性事实调查制 度。

第十二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

第十二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
国际争端的分类
国际争端的主要解决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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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争端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争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对 立或冲突。(事实上的认识分歧、法律上的意见 不一致、利益上的冲突) 特征(与私人争端的区别): 主体:国际法主体(国家)-自然人、法人等。 是否存在共同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裁决者:不存 在-存在 解决方法:以自愿为主的国际特殊解决机制-以国 家最高权力为后盾的国内多元解决机制 所涉利益:重大利益-私人利益 解决难度:国际争端的解决难度通常大于私人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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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与协商的比较 ——相同点:都是争端当事方主动且直 接解决争端的方式。 ——不同点: (1)产生时间不同:谈判作为争端正式 解决方式的时间早于协商。 (2)气氛不同:谈判的气氛更为正式、 庄严;协商的气氛则相对轻松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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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法庭的组成依当事国的协议, 由争端当事国自己选任仲裁员担任仲裁职务。国 际仲裁法庭通常由3一5名仲裁员组成。每一方争 端当事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任三名仲裁员中 的一名或者五名仲裁员中的二名,第三名或第五 名仲裁员一般由争端当事国双方共同指派,或由 争端当事国双方已指派的仲裁员共同指派第三国 国民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法庭一经建立,在其 作出裁决前,其组成应保持不变。如某一仲裁员 因死亡、解职或辞职而空缺时,则应按原来指派 仲裁员的程序予以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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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争端解决的政治方法

概述
谈判与协商
斡旋与调停
调查与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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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方法概述

国际争端解决法共23页

国际争端解决法共23页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0、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 法律。 ——塞·约翰逊
国际争端解决法

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谢谢!
23

26、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 ,但是 为了生 存,我 们不得 不为自 己编织 一个笼 子,然 后把自 己关在 里面。 ——博 莱索

27、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 间再长 ,也还 是没有 制约力 的。— —爱·科 克

28、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 ——马 克罗维 乌斯

29、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 的状态 中,哪 里没有 法律, 那里就 没有自 由。— —洛克

第十一章 国际争端解决法

第十一章 国际争端解决法

阿拉巴马号仲裁求偿案 1872年,英美之间的“阿拉巴马号仲裁求偿案”又 进一步促进了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 1862年美国南北战争期间,英国人为南方叛乱联邦订 造了一艘后来命名为“阿拉巴马号”的船舶。名为商船, 实为军舰。在美国内战中,该船击沉了70多艘北方联邦的 商船。内战结束后,美国便向英国政府要求赔偿由于“阿 拉巴马号’’等类似船舶的活动的结果所遭受的损失。 1871年,双方达成协议,签订了华盛顿公约,将争端提交 仲裁。由英、美、巴西、意大利和瑞士各选一名仲裁员组 成仲裁庭。该庭于1872年9月14日作出裁决:英国应向美 国偿付1500万美元作为损害赔偿费。
斡旋与调停
斡旋
• 斡旋,是指第三方不介入具体的争端,主 要运用外部手段促成争端当事国从事谈判 以解决争端。在斡旋中,第三方一般是国 家,但有时也可能是个人,可以是当事国 方委托第三方,也可能是第三方自愿进行 斡旋。斡旋完全是任意性的,第三方并无 对他国争端进行斡旋的法律义务,争端国 也无必须接受第三方斡旋的义务,即使接 受,也不影响其采取其他合法行动的自由 。斡旋者的介入是极为谨慎的,不直接参 加谈判也不提出任何解决方案,所做的仅 仅是劝告当事方及提供谈判场所、通信等 事务性协助,全部目的仅仅是促成争端方 开始直接谈判。
第三,谈判往往排除第三方的参与,而协商并不排斥第三方 的加入,斡旋和调停中的第三方一般与争端无利害关系, 而参加多边协商的第三方可能与争端有某种程度的利害 关联,这是协商与调停、斡旋的差异所在;
第四,对谈判结果的遵守是出于法律上的承诺,其中法律 约束的成分多而道义约束的成分相对较少,而对协商结 果的遵守更多是基于自愿和道义上的约束。
南海争端仲裁案
中国外交部2014年12月7日发表立场文件,认为海 牙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对中国与菲律宾在南中国海的纠纷 没有司法管辖权,重申中国不接受、不参与有关仲裁的 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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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谢谢!
6、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7、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8、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9、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10、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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