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与行政法关系初探(一)
行政法基本知识
行政法基本知识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学科。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本文将介绍行政法的基本知识,包括行政法的定义、起源和特点,行政行为的种类和特征,以及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和要素等。
一、行政法的定义、起源和特点行政法是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法律规范体系,它以行政行为为研究对象,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和行政活动。
行政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国家管理机构的建立。
在中国,成文行政法源自于清代的《大清律例》,而未成文行政法则在清代由皇帝制定的敕令和行册中得以体现。
行政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独立性:行政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与刑法、民法等法律分支形成并列关系。
2. 公法性: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涉及到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公共利益,与私法有着明显的区别。
3. 垂直性:行政法规范的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所以它是一种垂直的法律规范。
4. 实践性:行政法是解决实际行政问题的法律工具,它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二、行政行为的种类和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职权所进行的具体行动,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
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 具有强制性: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所产生的,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
2. 具有单方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决定,不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商。
3. 具有处分性:行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被行政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包括保护或限制其权益。
4. 具有预例性:行政行为具有示范作用,为其他相似情况提供了可参考的依据。
5. 具有司法保护性:行政行为受到法律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司法保护。
三、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和要素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其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行政赔偿和行政救济。
行政法律责任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性: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违反了行政法规定的规则或者权利义务关系才会产生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与社会保障
行政法与社会保障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法和社会保障是两个十分重要的领域。
行政法是指国家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所需遵循的法律规范,而社会保障则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而由国家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
这两个领域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影响,下面将从行政法与社会保障的互动关系、行政法保障社会保障的措施以及行政法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首先,行政法与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社会保障需要行政法的保障来确保其顺利实施。
行政法提供了相应的规范,明确了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的具体要求和责任。
比如,行政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行政程序和行政责任,为社会保障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外,社会保障的实施过程中也会涉及到各种行政行为,这些行为需要符合行政法的规定,确保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维护社会保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其次,行政法还通过一系列措施来保障社会保障的实施。
行政法对社会保障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法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和权益保障。
比如,行政法规定了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保障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的权益。
其次,行政法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具体制度和政策。
通过具体的法律文件,行政法对社会保障的范围、标准、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社会保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此外,行政法还规定了社会保障的监督和管理措施,确保社会保障的实施过程中能够公正、透明地进行。
最后,行政法还促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保障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行政法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例如,行政法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基本框架和制度安排,同时也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方向。
此外,行政法还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评估和监督要求,确保社会保障制度能够适应社会需求和发展变化。
综上所述,行政法与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行政法通过保障措施和制度建设来确保社会保障的顺利实施,同时也促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行政法与社会治理的关系研究
行政法与社会治理的关系研究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法和社会治理是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
行政法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管理和行政行为中规范国家行政权力使其合法、有序、公正的法律体系。
而社会治理则是指针对社会问题的治理行为,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各方的参与。
行政法和社会治理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首先,行政法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在社会治理中,行政法是一项基本保障,它规定了政府行为的限制和义务,确保政府的行政行为合法、有序。
行政法的适用也为政府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政府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社会治理对行政法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社会治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它要求行政法不断地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
随着社会发展,新的社会问题和挑战不断涌现,对行政法在实践中的适应性和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行政法的内容和机制,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治理的需要。
同时,行政法和社会治理也相互促进。
行政法的实施和有效性对于社会治理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通过制定和实施行政法,政府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而社会治理的有效实施也为行政法的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
社会治理中的各方参与者能够通过反馈和实践经验,为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借鉴。
然而,行政法和社会治理之间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往往过于依赖行政机关,缺乏广泛的社会参与。
这可能导致行政法与社会治理的实践脱节,使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缺乏相关各方的合理参与和监督。
其次,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给行政法的适用带来了困难。
社会治理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和多个层级的协调合作,而行政法的划定边界和权力配置常常不足以适应这种需求。
为了进一步发展行政法与社会治理的关系,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建立完善的法治体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保障行政法的合理实施。
其次,加强行政法的咨询、评估和评估机制,确保行政法符合社会治理的实际需求。
行政与行政法概述
行政与行政法概述行政与行政法概述导言行政与行政法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的基本概念、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的特点及其重要性等方面对行政与行政法进行概述。
一、行政的基本概念行政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和处置事务的活动。
行政的基本特点是权力性、强制性和专业性。
行政活动涉及各个领域,包括政府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
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合法有效地实现公共利益。
二、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是行政法的主体,二者密不可分。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的来源、行政行为的要件、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
行政法的作用是约束和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三、行政法的特点1. 公法性: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规范的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以保证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
2. 动态性:行政法是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体系,它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3. 强制性:行政法是以强制手段来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制度,具有明确和强制性的规定。
4. 基本性:行政法是一门基础性法学学科,它为其他法律学科提供了一系列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四、行政法的重要性1. 维护公民权益:行政法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权力。
2. 维护社会秩序: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程序,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有序。
3. 促进社会发展:行政法为行政机关的决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合法性保障,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4. 构建法治国家:行政法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法治观念的引导。
五、行政与行政法面临的挑战行政与行政法在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中面临着许多挑战。
一方面,行政权力的扩大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需要加强行政法的监督和约束。
社会保障学第1次平时作业参考答案
社会保障学第1次平时作业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共15分,每小题3分)1、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
在中国,它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医疗保障、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等社会措施的总称。
2、社会保障系统是指由社会保障各个有机组成部分所构成的整体,是由国家依法建立的,用以保障国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各个社会保障子系统所构成的一个密不可分的“社会安全网”。
3、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定面向劳动者建立起来的,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保证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工资收入来源时,能够从国空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保障基本生活权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4、社会救助是指社会和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对社会成员中特别贫困的弱势群体或减少收入而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给予经济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5、福利国家型是以福利经济为理论依据,以公民权利为核心,以福利普遍性和保障全面性为原则,以国家为直接责任主体,以国家为全体国民提供全面保障为基本内容,以充分就业、收入均等化和消灭贫困等为目标的一种社会保障模式。
二、单项选择题(共10分,每小题2分)1、(C)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
A.英国B.美国C.德国D.日本2、政府介入和(A)是社会保障管理理论的核心。
A.调控手段B.政府扶持C.社会拥护D.个人支持3、(C)是最先形成、历史最悠久的社会保障形式。
A.社会保险B.社会福利C.社会救助D.最低生活保障4、福利国家的起源地是(D)。
A.德国B.瑞典C.日本D.英国5、以劳动者为核心的社会保险制度是(A)模式。
A.社会保险型B.福利国家型C.强制储蓄型D.国家保险型三、多项选择题(共10分,每小题2分)1、社会保障是以(ABCD)为责任主体,面向全体公民,可供分配的公共资源。
A.政府B.企业C.社会D.个人2、社会保障实践的(BC)是衡量社会保障发达状态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
行政法与政策知识总结
行政法与政策知识总结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政策则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行政法与政策紧密相连,相互影响,对于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以及推动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始终,对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包括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和回避等方面。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第一二讲社会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
• 但这一政策在过去却不可能得到落实,因为 这种视同缴费来源于何处没有法律依据,而 没有资金支撑得政策只能就是一纸空文
• 南京蒋乃群案件
缴费不满15年得可以补缴15年,或者由参保 人选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待 遇,这实际上也就是对劳动者权益得追认与 维护。
《社会保险法》还存在着不足:
一、授权条款太多。如多处规定“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等,
2、消除实务中得若干误区
劳动者承诺“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 协商选择参加部分险种 协商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发生工伤事故“私了” 农民工不享受社会保险权利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得对策建议
1、千方百计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 保险参保率
加强征收
提高就业质量(稳定得劳动关系,合理得薪酬结 构)
• 农村居民得合作医疗就是否应当归入社会 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应否统一经办,社会 保险费应由谁征收,等等,实际上,都就是部门 分歧无法统一。
• 第四,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分歧。
• 关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有人认为影响了发 达地区得养老金水平, 也有人认为地方会算 计中央,从而宁愿维护现状而不想走向全国 统筹或者拖延全国统筹得步伐。
(二)明确了社会保险得制度框架,即五大保险 项目
不排除以后会增加护理保险项目等
三)确立了社会保险得基本模式 如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账结合模式 个人账户实账制
基本养老保险就是全国性制度安排并实行 全国统筹,其她社会保险制度实行省级统筹。
• 农村合作医疗纳入社会保险法进行规范,即 明确了它就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得组成部 分,就是医疗保险制度得有机组成部分而不 就是另外得制度安排。
• 另一方面,明确了社会保险制度特别就是社 会保险基金得监督机制,包括国家立法机关 得监督、行政机关得监督、 司法机关得监
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
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现存问题及未来展望——摘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一个艰巨而复杂、庞大的立法工程,需要有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一定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作为立法基础,还要有社会保障法制定所需的种种条件,不是短期内可以做到的。
但作为远期目标,应该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1.新中国成立前的萌芽时期。
在旧中国并不存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立法,民国时期的国民政府和共产党领导的地区,制定过一些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或草案。
如1929年国民政府广东建设厅劳动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劳动保险草案》;1944年国民政府社会部拟定的《社会保险方案草案》,1948年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
这些社会保障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2.建国初期到1965年的创立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和法规,逐步建立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以“国家全保、企业负担”为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社会保障立法,使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生活上有了基本保障,对于生、老、病、死、残等情况都有了具体的规定。
这些法规和条例构成了当时社会保障法规的基本框架,并为今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3.1966年至1978年的停滞时期。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受到严重干扰和冲击,社会保障立法处于停滞状态,已经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文革”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受到根本否定和批判,使有社会统筹功能的劳动保险由此变成了自我封闭的企业保险,失去了社会保险的统筹和互济特点。
它造成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合理和无效率等问题,在以后的实践中积重难返,成为现阶段社会保障改革异常艰难的重要原因。
4.1978年至今的恢复、改革与创新时期1978年,中国开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保障立法从社会保障的运行机制、模式类型、项目构成、待遇水平、管理社会化等方面进行了深层次的改革与创新,颁布了大量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第01章社会保障的定义、体系结构及其功能
1.3 社会救助
1.3.2 社会救助的内容
社会救助的内容可以归结为两大类: (1)贫困救济 贫困救济的救济对象主要是城乡突遭疾病、死亡以及因 企业破产倒闭而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困难户,包括农村的一些 因季节性缺粮而断炊的人员。对他们的救济,主要是解救贫 困,保障他们享有最低生活水平。
(2)灾害救济 灾害救济是指对因为受到洪水、火灾、地震、台风、火 山爆发等自然灾害的侵袭而失去生活保障的人员的救济,也 包括对遭受战争之苦的地区和人民的救助。
(4)日本学者在《社会福利的 理论与实践》一书中写道:社 会保障是指对于疾病、负伤、 残废、死亡、失业、多子女及 其他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 立法和直接的国家负担上,寻 求经济保障途径,对陷入生活 困境者,通过国家援助保障其 最低限的生活,同时,谋求公 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以 便使所有国民能过上真正有文 化的社会成员的生活。
1.2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1.老年社会保险: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即依法判定其进入 老年,解除其劳动义务,由社会给予工资补偿,就是老年社会保险制度。 2.医疗社会保险:指劳动者在患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假期和收入补偿、 提供医疗服务的制度。 3.失业社会保险:指对那些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给予收入 补偿的制度。 4.工伤社会保险: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因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从国家 和社会获得补偿的制度。 5.生育社会保险:对女性劳动者因生育期间中止劳动失去工资给予补偿的制 度,是保护女性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6.残障社会保险:因病或因工伤(包括职业病)致残的劳动者享受残障社会 保险待遇。 7.死亡社会保险:死亡社会保险待遇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死者的丧事治理 和安葬费用,另一部分是对死者遗属的抚恤金或一次性补助。对死者的未成 年子女要一直补贴到其成年为止。
行政法与社会治理效能
行政法与社会治理效能近年来,社会治理效能成为社会研究的一个热点,其中行政法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行政法与社会治理效能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关系。
本文将从行政法与社会治理的关系、行政法对社会治理效能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行政法与社会治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行政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体系,而社会治理则是指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协同合作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
行政法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通过行政法的约束,政府能够依法行政,提高治理能力和责任担当,确保社会治理的稳定和有序进行。
与此同时,社会治理也为行政法的实施提供了现实需求和反馈,推动行政法的优化和完善。
行政法对社会治理效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行政法规定了政府职责和行为的界限,使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有所约束,避免滥用职权、违反公平正义原则等行为的发生,提升社会治理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其次,行政法为社会治理提供了公平、公正、透明的程序规则,保障了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社会治理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再次,行政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治理效能的实现。
然而,行政法在社会治理中的效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受到政府自身能力、意识和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导致部分行政法规不够完善或难以落地。
其次,行政法的适用性和灵活性问题也制约了其在社会治理中的效能。
一些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更加灵活和个性化的解决方式,而行政法的普遍性和一般性规定难以完全满足需求。
此外,行政法与新兴领域、新问题之间的协调与适应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以适应社会治理的发展和变革。
为提升行政法对社会治理效能的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加强行政法的立法、法律适用和行政执法的创新,提高行政法的适用性和灵活性。
通过加强研究和实践,及时修改更新不符合社会治理需求的行政法规,探索符合新形势下社会治理需求的行政法规范和机制。
了解行政法行政机关与公民的法律关系
了解行政法行政机关与公民的法律关系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了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机构,主要负责管理公共事务和实施行政管理。
公民是指国家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
了解行政法以及行政机关与公民的法律关系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正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机关与公民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与公民之间存在着多样化、复杂化的法律关系。
这些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行政机关作为权力机构,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必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对公民提供必要的服务。
与此同时,公民也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并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
2. 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关系:行政机关负责向公民发布政策、法律法规等信息,同时也接受公民的咨询、投诉、举报等。
公民有权利获取有关政府行政的信息,并可以通过适当的渠道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
3. 行政决策与公民参与的关系:行政机关在制定重要政策、规划、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公民的合理诉求,听取公民的意见,并在决策过程中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4. 行政裁量与公民救济的关系: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行使一定的裁量权,但若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法律,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行政救济,例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二、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在行政法中,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之间需要保持平衡,确保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1. 法治原则的适用:法治是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权力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2. 合理程序的保障:行政机关在处理涉及公民权益的事务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相关的程序合法、合理并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 依法行政的责任追究:若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违法行使职权,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被追究责任。
社会保险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顺序
社会保险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顺序I. 引言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生命健康而实行的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领域也是法律规范比较复杂的领域之一。
社会保险涉及的法律体系庞大,其适用法律的次序也备受关注。
而行政诉讼法则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之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采取的救济措施,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适用顺序是涉及社会保险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问题,本文将对社会保险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顺序进行分析和探讨。
II.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与适用规定1. 社会保险的概念及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和生命健康,实行的一种以社会性分摊方式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法是针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2. 社会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适用于所有的单位和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社会保险的缴纳、待遇享受和保险关系转移等内容。
III.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与适用规定1. 行政诉讼的概念及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变更、撤销该行政行为,或者因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是针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 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和规定。
行政诉讼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确认、变更、撤销行政行为,以及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活动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适用范围广泛,制度规范完善。
行政法学电子教案
行政法学电子教案第一章:行政法学的概述1.1 行政法学的定义解释行政法学的概念和内涵强调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和重要性1.2 行政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介绍行政法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阐述行政法学的重要性和影响力1.3 行政法学的学科特点和研究方法解释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特点强调行政法学研究的实证性和实用性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述介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定义和作用阐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2.2 行政合法性原则解释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概念和内容强调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和作用2.3 行政合理性原则解释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概念和内容强调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章:行政法的主体和客体3.1 行政法的主体概述介绍行政法主体的定义和分类强调行政法主体的权力和职责3.2 行政机关的设立和权限解释行政机关的设立和权限的依据和规定强调行政机关的独立性和行政权力3.3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解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和内容强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第四章:行政行为4.1 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征解释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征强调行政行为的重要性4.2 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效力介绍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效力强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4.3 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合法性审查解释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合法性审查的概念和内容强调行政行为的程序公正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第五章:行政诉讼5.1 行政诉讼的定义和特征解释行政诉讼的定义和特征强调行政诉讼的重要性和作用5.2 行政诉讼的管辖和诉讼参加人介绍行政诉讼的管辖和诉讼参加人的概念和资格强调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和诉讼参加人的权益5.3 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和判决解释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和判决的概念和内容强调行政诉讼的程序公正和判决的执行力第六章: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6.1 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特征解释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特征强调行政处罚的重要性和适用范围6.2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介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强调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6.3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解释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和特征强调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第七章: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7.1 行政合同的定义和特征解释行政合同的定义和特征强调行政合同的重要性和适用范围7.2 行政合同的种类和内容介绍行政合同的种类和内容强调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和合同双方的权益7.3 行政给付的定义和条件解释行政给付的定义和条件强调行政给付的适用范围和目的第八章:行政复议8.1 行政复议的定义和特征解释行政复议的定义和特征强调行政复议的重要性和作用8.2 行政复议的管辖和申请介绍行政复议的管辖和申请的程序和条件强调行政复议的独立性和申请人的权益8.3 行政复议的决定和执行解释行政复议的决定和执行的程序和内容强调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和执行的必要性第九章:行政信息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9.1 行政信息公开的定义和特征解释行政信息公开的定义和特征强调行政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作用9.2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构成和内容介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构成和内容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独立性和公开信息的范围9.3 行政信息公开的申请和处理解释行政信息公开的申请和处理的程序和条件强调行政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和公开信息的提供第十章:行政法责任10.1 行政法责任的定义和特征解释行政法责任的定义和特征强调行政法责任的重要性10.2 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介绍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强调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和追究10.3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解释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内容强调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和追究第十一章:行政法与国际法11.1 行政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探讨行政法与国际法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强调行政法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11.2 国际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介绍国际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强调国际行政法在跨国行政关系中的重要性11.3 国际行政法的实践和挑战分析国际行政法的实践和面临的挑战强调国际合作与协调在行政法领域的作用第十二章: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12.1 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概述探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强调行政法在宪法框架下的地位和作用12.2 行政法与宪法的基本原则介绍行政法与宪法的基本原则的异同强调宪法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体现12.3 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在实践中的应用分析行政法与宪法关系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挑战强调宪法对行政法的约束和指导作用第十三章:行政法与经济法的交叉领域13.1 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概述探讨行政法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和交叉领域强调行政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和作用13.2 行政法在经济监管与调控中的作用介绍行政法在经济监管与调控中的具体作用和规则强调行政法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中的重要性13.3 行政法与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案例分析分析行政法与经济法交叉领域在实践中的应用案例强调合作与协调在解决经济行政争议中的作用第十四章:行政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14.1 行政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概述探讨行政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强调行政法在社会保障法中的地位和作用14.2 行政法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具体应用介绍行政法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具体应用和规则强调行政法在保障公民社会保障权益中的重要性14.3 行政法与社会保障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案例分析分析行政法与社会保障法关系在实践中的应用案例强调合作与协调在解决社会保障行政争议中的作用第十五章: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15.1 行政法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行政法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强调行政法学在应对社会变革中的作用15.2 行政法学研究的创新与挑战探讨行政法学研究的新领域、新方法和新技术强调行政法学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创新与挑战15.3 行政法学的实践应用与未来展望分析行政法学的实践应用和未来展望强调行政法学在推动行政法治和保障公民权益中的重要作用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主要介绍了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主体、客体、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给付、行政复议、行政信息公开、行政法责任、行政法与国际法、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行政法与经济法的交叉领域、行政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以及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等十五个章节。
行政法辅导:行政法学经典笔记(一)
第⼀编⾏政法导论⾏政法概述⾏政法的基本概念⾏政⾏政分为⼀般⾏政和国家⾏政⼀般⾏政是指各种组织(包括机关、团体、单位等)的执⾏、管理:执⾏即执⾏组织领导层的决策及决策所确定的⽬标、纲领、⽅案;管理即是对组织的运作进⾏规划、控制,对组织系统成员的活动进⾏组织、指挥、协调、监督。
国家⾏政是指国家这⼀特殊组织的执⾏、管理职能:包括执⾏-执⾏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法律、政策所确定的⽬标、规划;管理-即是对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
⾏政法学研究的是国家⾏政。
国家⾏政在实际运作中有形式⾏政与实质⾏政之分。
⾏政法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形式⾏政。
形式⾏政是以⾏政的主体来界定的⾏政-即:凡是国家⾏政机关⾏使的职能即为形式⾏政,不管该职能的内容是实施具体⾏政⾏为,还是制定抽象的⾏政法规、规章,或是裁决公民、法⼈或其他组织之间的争议。
实质⾏政是以⾏政的实质内容作为界定⾏政的标准:即:凡是国家机关实施具体的⾏政、管理⾏为即为⾏政,不管该⾏为的主体是⾏政机关,还是⽴法机关或司法机关。
【注意:按照形式⾏政的标准,⽴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其内部⼈、财、物的管理不属⾏政的范畴;按照实质⾏政的标准,⾏政机关制定⾏政法规、⾏政规章和裁决⾏政、民事纠纷的⾏为不属于⾏政的范畴(称为“准⽴法”和“准司法”)。
】⾏政还有静态⾏政与动态⾏政之分。
⾏政发⾏研究的⾏政,既包括静态⾏政,⼜包括动态⾏政,但主要是动态⾏政。
静态⾏政指⾏使⾏政⾏为的机关,即⾏政机关;动态⾏政指⾏使⾏政职能的⾏为,即⾏政⾏为;⾏政关系概念-⾏政关系是指作为⾏政主体的⾏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因⾏使⾏政职权或接受法律监督⽽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发⽣的各种关系以及各⾏政主体相互之间,⾏政机关与所属国家公务员及被委托的组织、个⼈之间,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其⼯作⼈员之间发⽣的内部关系。
理解:此定义包括了外部⾏政关系与内部⾏政关系两个⽅⾯。
⾏政关系的基本特征:存在双⽅或双⽅以上的当事⼈;当事⼈中⽐有⼀⽅是⾏政主体或其⼯作⼈员;相应关系是因⾏政主体⾏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发⽣的。
行政法知识点
一、行政权1.行政权的含义、特点行政权: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特点:1)公益性; 2)执行性; 3)法律从属性; 4)单方意志性; 5)强制性; 6)不可自由处置性; 7) 优先性与收益性。
二、行政法1.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而言,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的特点:我国行政法的特点1、传统重实体,趋势是实体与程序并重。
2、当下成文法为唯一依据,趋势是成文法为主、以判例法为补充。
说明:判例几乎是两大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共同渊源,但是中国目前还没有判例制度,因而判例不是行政法的渊源;3、无公法与私法划分,但受法、德行政法的影响比较大,因而中国行政法主要属于国内公法。
4、无行政法院,但有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审理行政案件适用与审理民事案件不同的行政诉讼程序,且行政诉讼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
5、中国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其表现形式多元、效力多元、内容广泛易变、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
6.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7.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8.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3.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行政法是宪法的主要实施法,有小宪法之称,是动态的宪法2、在宪法之下,行政法与民法、刑法共同调整社会生活,例如,一个违法行为因为损害公共利益而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又因为损害私人利益而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3、民法中的许多概念和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重大情事变更原则、物权、债权、合同、地役权等概念,都可引入行政法,而刑法中关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都会对行政法尤其是行政处罚法产生重大影响。
行政法与经济法:1.两者都是以国家权力的形式出现在社会生活中。
经济法体系初探——社会保障法之归属
经济法体系初探———社会保障法之归属■文/罗冬莲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一、经济法体系之初步确立经济法作为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国内法体系,与此同时,经济法本身又有自己的体系结构。
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929年10月,资本主义世界最空前严重的经济大危机爆发了,这次经济危机的特点是范围广、破坏性强、时间久、与政治危机相交织。
资本主义世界工业生产减少1/3,国际贸易减少2/3,失业者超过3000万人,时间从1929年一直拖到1933年,与此同时经济危机也引发政治危机,政治力量两极分化、针锋相对、剑拔弩张。
1932年美国民主党人富兰克林·罗斯福当选为总统,罗斯福面对严重的经济大危机,勇敢坚定地提出了一套“新政”措施。
罗斯福新政在经济法上的价值在于它放弃了以前国家对经济的不干涉放任主义立法宗旨,把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实行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的经济理论作为其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开辟了宏观调控立法体系和社会保障立法体系的先河,初步确立了经济法的体系。
二、经济法体系结构之不同观点(一)体系二元结构国家依法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所关注的最基本问题,也成为构建经济法体系的逻辑依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包括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这是经济法学界基本一致的观点。
市场监管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摘要:法律是社会需要的产物,其中经济法生于现代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之需要。
经济法作为国内法体系范畴,其本身亦是体系化结构。
本文从经济法的体系初步确立入手,回溯罗斯福新政在经济法上的价值,开辟了宏观调控立法体系和社会保障立法体系的先河,初步确立了经济法的体系,接着转入体系结构多元化观点,逐步落脚于社会保障法的归属问题,并且就社会保障法的归属谈谈自己的些许看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2)社会保障法保障着国家稳定的发展,经济有序增长,保障社会人员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人们最根本的利益。
(3)用来保障需要辅助人群的生活权力,以及生活的质量,促进社会福利和保险法的建立实施,从而保证社会的有序发展。
(4)社会保障法主要是以国家和社会为法律的根本,为社会群众提供帮助,保障其根本的权力,以及需要帮助人员的基本生活,在经济发展的促进下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保障社会关系的稳定发展。
社会保障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根本差别在于他们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层面来理解社会保障法,它保障着社会的稳定和人们的基本生活,并随着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从而达到社会的共同发展。
1.2 特征1.2.1劳动法的基本特征(1) 劳动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
公法一般是指关系由系统完全依法设定,不能由当事人协议变更,通常涉及的都是宏观利益。
私法一般可以通过协议设定,涉及的通常是微观的利益。
我国法律认为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关系直接关系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公法性和私法性的变化情况影响着经济的发展。
我国经济体制中实行统一分配就业制度和统包统揽的劳动保险制度。
劳动关系属于公法关系,是劳动行政法发展过程中的产物。
经济体制实行市场取向之后,企业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力,同时劳动者也能够自主选择自己所从事的行业和工作,拥有更多的平等的权力;劳动者与签约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更多的依赖双方的医院,这样能够更好的醋精劳动合同的推行;随着社会发展的需求,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劳动行政职能也在发生改变,由传统的支配关系转变为对劳动关系的监督和保障。
劳动关系也从原有的公法性转变为公法与司法兼容的形式,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具有公私法兼容的特性。
(2) 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统一。
劳动法主要保护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更倾向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通过强制的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根本利益。
行政法对社会的作用和意义
行政法对社会的作用和意义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它对于社会的作用和意义不可忽视。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其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产、生活和权益。
因此,制定和实施行政法规、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
二、维护社会秩序行政法能够维护社会秩序。
在现代社会中,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层出不穷,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和规则进行调整和约束,就很容易引发社会动荡。
而行政法可以通过规范和约束政府部门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三、促进经济发展行政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决策和管理直接影响着经济发展。
而好的行政法规能够有效地规范和约束政府部门的行为,保证政府行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四、推动政府治理能力提升行政法对于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也有着重要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部门需要承担越来越多的职责和任务,需要具备更高水平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而行政法可以通过规范和约束政府部门的行为,推动其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五、促进社会公正与公平行政法还可以促进社会公正与公平。
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利益纷争层出不穷,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和规则进行调整和约束,就很容易引发社会不满甚至冲突。
而行政法可以通过规范和约束政府部门的行为,保证其决策和管理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从而促进社会公正与公平。
总之,行政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政府治理能力提升以及促进社会公正与公平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
因此,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行政法的重要性,不断完善和发展行政法体系,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
论社会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新兴 法律 部 门。 十一 届全 国人大 四次 会议上 , 全 国人大 常委会 委 员长 吴邦 国宣布 : 中国特 色社会 主义 法律体 系 已经形成 。至此 , 社会 法真 正定位 成 了我 国一个 独立 的法律 部 门。
( 二) 社会 法与行 政法有 着 不 同的 立 法 目的 从起 源上 来说 , 社 会法来 源于 社会 的结构 性矛 盾 , 它产 生的
以保 护公 民生存 的基 本人权 为价值 追求 。 从 我 国劳动法 到社 部 门, 属 于单 独的法 律领 域 已经没有 异议 , 笔者在 此姑 且称之 为 标 , “ 社会 法领域 ” 。 但追 溯历 史 , 不难 发现 在此之 前对 于社会 法 的定 会 保障 法这 一系列 的法 律法规 都 是针 对社 会弱 势群体 的生 存需 可 以理 解为保障 弱势群体 的生存 权是社 会法各 项法律法 规立 位学 界一 直存有 争议 , 主要有 两种 观 点: 一种 认 为社 会法 属于 公 求 ,
直 接 目的便 是解 决社会 问题和 社会矛 盾 。 众所 周知 , 自由平等是
但也应 该看 到 , 社会 法 与其它 部 门法 比起 来成 立较 晚, 尽管 民法 的基 本理念 , 社会法 的理念 从某种程 度上讲 是对 民法 理念 的 当前 已相 继 出台了 1 8 部社 会法 法律法 规 , 作 为部 门法 其仍 然不 修正 。 自由平等 、 意 思 自治固然有 利 于市 民经济 的发 展, 但也有
社会保障法与行政法关系初探
、
社 会 保 障 法 和 行 政 法 分 属 于 社 会 法 部 类 和
公 法 部 类
自从 古 罗 马 法 学 家 乌 尔 比 安 ( mi u ii Do t s up— i a u ) 约 1 0 2 8年 ) 出 公 法 与 私 法 的 分 类 以 ns( 7— 2 提 来 . 陆 法 系 国 家 的 学 者 对 法 律 体 系 的 划 分 一 直 沿 大 用公法与私法 的“ 分法” 两 。他 们 认 为 近 代 的 国家 和 市 民社 会 是 相 分 离 的 , 在 着 对 立 统 一 的关 系 , 此 存 与 相 对 应 , 现 了 公 法 部 类 与私 法 部 类 的划 分 。 [ ] 出 1 古罗马人认 为公法 是有 关 国家事务 的 法律 , 现 代人 认 为 公 法 是 有 关 整 个 社 会 或 国 家 利 益 的 法 律 , 它 规 定 的是 国 家组 织 、 府 机 构 及 其 代 理 机 构 的 设 政 置 、 理 、 限 和 责 任 等 事 项 。 一般 认 为 , 法 、 政 管 权 宪 行
私法 是 与 个 人 利 益 有 关 的 法 律 。 现 代 西 方 学 者 认 为 , 法 关 系 的 主 体 双 方 都 是 私 人 或 私 人 团体 ; 法 私 私
中发 生 的各 种 社 会 关 系 的法 律 规 范 总 称 。一 般 情 况
下 , 家行 政 机 关 是 各 类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必 要 的 当 事 国 人 ,2 行 政 机 关 的 参 加 是 法 律 关 系 具 有 行 政 性 质 的 [] 必 要 前 提 和 根 本 标 志 。 因 此 , 政 机 关 又 被 称 为 行 行
公 民 的 生 存 、 会 的 安 定 , 且 对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产 生 社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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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与行政法关系初探(一)
摘要:社会保障法和行政法虽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但关系十分密切。
作为社会法部类和公法部类相应的组成部分,它们在法律关系的构成上表现出的复杂程度不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社会保障法体系中包含着行政法的内容,这在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中是颇具特色的。
社会保障行政法作为社会保障法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社会保障基本法律规范的实施。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行政法;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
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的、重要的法律部门已被理论界所认可。
但是,由于社会保障法成立较晚,不仅从其他部门法中汲取了不少立法理论、立法技术上的成果,而且在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上与其他法律有交叉之处。
因此,为加深理解社会保障法的地位和作用,有必要把社会保障法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与其他法律进行比较。
本文仅对社会保障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做初步探讨。
一、社会保障法和行政法分属于社会法部类和公法部类
自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Domitiusuipianus)(约170—228年)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以来,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对法律体系的划分一直沿用公法与私法的“两分法”。
他们认为近代的国家和市民社会是相分离的,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与此相对应,出现了公法部类与私法部类的划分。
1]
古罗马人认为公法是有关国家事务的法律,现代人认为公法是有关整个社会或国家利益的法律,它规定的是国家组织、政府机构及其代理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和责任等事项。
一般认为,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属于公法部类。
乌尔比安认为,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现代西方学者认为,私法关系的主体双方都是私人或私人团体;私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民法和商法属于私法。
现代西方学者认为,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之后,国家为缓和社会矛盾,避免社会危机,通过社会政策性立法对私法产生干预,此种现象被称为“私法公法化”,由此产生了介于公法私法之间的第三部类即社会法。
社会法是国家为干预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而制定的各种社会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都归属于社会法。
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中的核心。
社会法中的各个部门法是基于国家的社会政策性立法所涉及领域不同而划分开来,例如,对社会经济领域和社会教育领域的立法分别形成经济法、教育法。
社会保障法则是对社会生活领域的立法,社会生活不但关系到公民的生存、社会的安定,而且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由此可见,社会保障法在社会法中是居于核心地位的。
二、社会保障法和行政法均以行政机关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一般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是各类行政法律关系必要的当事人,2]行政机关的参加是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性质的必要前提和根本标志。
因此,行政机关又被称为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另一方称为行政相对人,它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企业也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
行政机关即行政主体,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确定的、惟一的,行政相对人则是广泛的、不确定的,某一个组织或个人不管何时何地都是潜在行政相对人,它能否变为现实的行政相对人,则依赖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既有主体一方为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又有双方主体都不是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我们可以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这些主要的社会保障项目的分析中看到这一特点。
社会保险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1)行政机关与社会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2)行政机关与被保险人(公民或其亲属)或者投保人(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的关系;(4)用人单位(投保人)与职工(被保险人)的关系。
很显然,(1)、(2)两种法律关系中,因为行政机关(我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依法履行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主体,因此形成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3)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事业单位,是政事分开原则贯彻的产物,它是由国家指定的、依法负责保险受理、保险费计收、保险金给付和保险基金管理的机构。
从性质上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完全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而是兼具民事和行政的法律关系某些特性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
(4)中的用人单位(雇主)往往以投保人身份出现,它与被保险人(职工)的法律关系是基于现存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3]此外,在社会医疗保险中,还会有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药店的法律关系,被保险人与医院、药店的法律关系。
这些法律关系则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比行政法律关系要复杂得多。
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中,其法律关系虽然更多地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我国的民政部门)与保障对象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化管理与服务的推行,在这些社会保障项目中还会有行政机关与福利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福利机构与保障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社会慈善团体与福利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社区组织与福利机构或者保障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等。
这些法律关系可以是行政法律关系,也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
以上情况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复杂的多角关系的体现,既有垂直关系又有横向关系的这种特点反映了社会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综上所述,虽然行政法和社会保障法均以行政机关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也存在着差异,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可以是也可以不是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