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现象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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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的逼供的产生原因及预防刑讯逼供

刑讯的逼供的产生原因及预防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一)历史原因一.封建社会的影响。

封建社会法律规定,司法官员可以用法定的刑具和手段逼取口供,刑讯是封建司法官吏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甚至是主要手段,也是被旧的司法官吏视为破案的最有效手段。

但是现在还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点“苦头吃”,就会开口招供,就会有证据,就能破案。

二.资产阶级国家警察搞刑讯逼供的影响。

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哪个警察不打人?那些高度法制化的资本主义国家警察也搞刑讯逼供。

三.刑讯逼供是纠问式审判方式的必然结果,是国家强制权利的产物。

在纠问式诉讼中,审问者的角色由消极的裁判者转化成为积极的追诉者,诉讼的目的就是给被追诉者定罪量刑,审讯的目的就是要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所犯罪行的供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最完整最可靠的证据,法律对口供的重视,促进了纠问式诉讼的发展,也助长了刑讯逼供。

(二)根本原因:刑事诉讼制度缺陷一.我国并没有确立实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反而在相当程度上还受有罪推定残余思想的支配。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此规定可简称为“人民法院判决定罪原则”或“罪从判定原则”。

该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某些合理因素,但绝不是国际普遍适用的无罪推定原则。

因为真正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在于强调严格的证明责任,它首先设臵了一个“对被告人在判决确定前应视为无罪”的假定。

而“罪从判定”原则主要的目的在于统一定罪权,强调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因此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之前的诉讼地位问题。

这就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很多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

同时,有罪推定作为一种诉讼观念尚存留于部分司法人员的思想中。

所谓有罪推定原则是指对被告人在未经法院确定有罪之前,就以罪犯对待。

依照该原则,一个人一旦被控有罪,便先入为主地被认为是罪犯,若不认罪,侦查人员就会自认为“有权”采用某些“适当”的办法使其认罪,由此必然导致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措施剖析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措施剖析
建立奖惩机制
通过建立奖惩机制,激励警察积极履行职责,对表现优秀的警察予以奖励,对存在问题的 警察予以惩戒。
04
结论与展望
结论
刑讯逼供的成因
包括历史原因、制度原因、社 会原因、个人原因等。
刑讯逼供的危害
包括侵犯人权、降低司法公信力 、导致冤假错案等。
刑讯逼供的措施
包括完善法律制度、强化监督机制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等。
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于刑讯逼供的监督,主要依赖于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机构 和检察机关,但这些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监督不力、处理 不及时等问题,导致问题难以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执法理念偏差
“以破案为中心”的观念
在一些警察的执法理念中,往往过于强调破案数量,而忽视了对于嫌疑人的 合法权利保护,导致一些警察在破案过程中倾向于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 。
01
刑讯逼供可能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破坏了政府与人
民之间的互信关系。
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02
刑讯逼供可能使人们对司法体系产生怀疑,破坏了司法的公正
性和公信力。
社会稳定
03
刑讯逼供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全感和不信
任感。
03
刑讯逼供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完善法律制度
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
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的界限和惩罚力度,为防止刑讯逼供提供法律保障。
THANKS
“口供为王”的观念
在一些警察的执法理念中,口供是破案的重要依据,因此往往采取各种手段 获取口供,甚至不惜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
警察素质参差不齐
业务素质不高
一些警察在办案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技能,往往存在对于嫌 疑人的权利保护意识不足、取证不规范等问题。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刑讯逼供一直是司法界、社会舆论甚至国际舆论的热议话题。

在一些国家,刑讯逼供甚至被广泛使用,成为了执法机构的一种“惯用手段”,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和担忧。

那么,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又该如何遏制它的发生呢?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破案压力。

现代社会中,破案压力越来越大,要求司法机关以最快的速度破案,政府也对犯罪活动的打击有着极为强烈的要求。

然而,在现实中,犯罪者并不总是轻易被抓到。

执法机构为了达到破案的目的,会尝试各种手段,包括过度使用物证、证人证言或者刑讯逼供等方式,为了快速破案而进行牺牲个体权益。

这种做法虽然可能带来一时的功效,但在长期的过程中,必将对人权产生不良影响。

其二,缺乏调查技能。

在一些法律形式先进但执法能力相对较弱的国家中,由于执法机关的技能、方法和工作作风不够成熟,使得执法过程中出现过度使用刑讯逼供等手段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执法机关缺乏调查技能和工具,难以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得到必要的证据,迫使其不得不屈服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既有一些外在的环境因素和压力,也有一些内在的技能和方法等层面的问题。

但无论哪种原因,刑讯逼供都是一种非常危险和阴暗的行为,对人权和社会正义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方法来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首先,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和实践技能培训。

为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权力观念。

执法人员必须要牢记“依法办案”的原则,遵守法律、尊重权益,不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其次,加强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宣传。

在社会和法律方面,应当注重宣传法律规定的正确应用和理解。

通过一些教育、宣传的方式,使得公众对法律和司法过程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让他们能够理性、客观地评价司法工作的效果和成果,对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加强监督机制和反腐查办机制的构建。

浅议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

浅议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
的情 况在 . 报 材料 【 汁 明 。 7 r I l 1
2 部 分侦 查人员业 务素顾 较低 , . 缺乏应 有的法 制 念和人权 案 仆 , 队伍 中产 生刑讯 逼 供的 } 率就 低 。就侦 查人 员个人 来说 , I } 【 以熟练 的业务 知识 和业 务技 能 , 与嫌 疑人 展 保 障意识 , 权思 想严 重 , 特 认为 只要 能破 案就 不择 手段 , 且, 况 侦 有 较高 的业 务素 质 , 查 是国家 的权 力 , 罪嫌疑 人 过 足受 讯问 的对象 而 已, 以刑 丌激 烈 的 、 智的 斗争 , 总会 想办法 和 有办法 对案 什打 丌突 破 犯 施 机 他
灭配套 制度 的缺 失 。我 国的 刑事 诉 讼法中 关于遏 制 刑 讯逼供 的 制 度 得非 常弱 小 , 力量 微薄 , 关键 的相 关配 套制度 跟不 上 。象 没 l 侦 押分 离制 度 , 仃 没有 录像 制度 , 没有讯 问犯罪嫌 疑人 律师 在 二、 遏制 刑讯 逼 供的方 法
员 搞刑 讯逼供 , 受封 建时代 刑 讯逼 供传 统的瘤 毒 毒害造 成 的。 是
( ) 高侦 查人 员素质 , 解决 刑讯 逼供 问题 的有效 途径 一 提 是 政 治素质 妤 , 就会 自觉 地遵 守国家 川 闺家 政策 和法律 』 以约 束 , J u 对工 作有 强烈的使 命感 和
国 《 事诉讼 法》 4 明文规 定 禁止 采用刑 讯逼供 非 法获取 口供 的手段 。然 而, 至今 日, 刑 第 3条 时 这种 古 老而 又野 蛮的审讯 方 式依 然存在, 并成为我 国司法体制的一颗顽固毒瘤。本文试对刑讯逼供的存在根源进行分析, 并参考借鉴相关做法, 以期
提 出一套解 决这 一 问题 的 方案 。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y

论刑讯逼供成因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成因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是各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它作为一种“顽症”,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应加强领导,加大对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力度,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查处各类刑讯逼供案件,建立和完善制约、防范机制,将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控制到最低限度。

关键词:刑讯逼供、成因、对策公安机关担负着大量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其中问题之一就是刑讯逼供,它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是严重而恶劣的。

刑讯逼供,一方面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给其精神上和肉体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另一方面,妨害了司法公正,而且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导致公众对公安机关及整个政府产生不信任,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关于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学术界有多种说法,有的认为“与历史上的刑讯传统流毒甚广、办案人员仍有主观主义思想以及教育处理不严有直接关系。

”有的认为是“办案人员能力差、办法少、取证手段不高明、水平低。

”还有的认为是打击不力。

这些都从某一方面分析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客观分析并结合实习经验后,归纳出如下几个原因:第一,由刑讯逼供本身的特性决定。

刑讯逼供具有三个特性。

一是对象的特定性。

从公安机关看,对象大部分是犯罪嫌疑人,由于他们惧怕法律的惩处,在审讯过程中确实存在狡辩、抵赖现象,这是刑讯逼供得以发生的诱因。

二是行为的“效果”性。

在实际工作中常听民警反映:“某某案件嫌疑人现场抓获,证据确凿,却拒不交待,给点颜色看就交代了,”“某某嫌疑人犯罪嫌疑很大,审了几天几夜,就是不交代,要是动手的话、不用半个小时就开口”等。

这种隐藏着极大危险性的“效果”是刑讯逼供行为禁而不止的重要原因。

三是目的的“正当”性。

刑讯逼供尽管是违法的,但在有的民警看来,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事实口供,是为了惩治犯罪,有了这一“正当理由”,使少数领导对本单位出现的刑讯逼供现象制止不力,甚至美言之“出于公心”而姑息迁就,从而导致个别民警法制观念淡薄,工作中以审代侦,不依法办事。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张德生【摘要】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

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

文章探讨了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制度、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原因产生的危害的基础上,提出了预防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原因危害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

虽然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

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

在此,笔者就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制度、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原因产生的危害,进而如何遏制刑讯逼供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刑讯逼供存在原因刑讯逼供存在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受封建专制思想流毒的影响受封建专制思想流毒的影响,官重民轻、权力本位的思想仍深置与人们的脑海中,左右着人们的道德标准。

1、刑讯逼供在中国古来有之。

我国是世界上封建社会存续时间最长的国家,在封建社会里,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结构,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据之王,有时甚至还规定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定罪、结案。

在一系列的证据已经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罪时,为获取其供述而实施刑讯逼供是在自然不过的事情了(除非其主动承认)。

于是刑讯逼供也就被公然的写进当时的律法。

2、封建的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皇帝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国家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维护皇帝的绝对统治地位,因此当时的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就是惩罚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则没有丝毫的权利可言。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被法律明令禁止。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通过了解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明确刑讯逼供的危害,剖析典型刑讯逼供的案例,对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建立有效机制杜绝刑讯逼供的的发生。

关键词:刑讯逼供;案例;成因;对策目录一、引言 (1)二、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 (1)(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1)(二)刑讯逼供的特征 (1)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2)(一)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2)(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2)(三)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2)(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3)(五)造成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3)四、聂树斌案件分析 (3)(一)事件经过 (3)(二)裁判结果 (4)(三)案情分析 (4)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4)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5)3、司法不够独立 (5)五、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 (5)(一)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 (5)1、尚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 52、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 (6)3、侦查监督相对薄弱 (6)(二)惩处力度不够 (6)(三)刑侦技术手段落后 (6)(四)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 (7)六、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7)(一)加强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机制 (7)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7)2、增强讯问程序的透明度 (8)3、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加大对刑讯逼供查处力度 (8)(二)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9)(三)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 (9)(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9)七、结语 (10)参考文献 (11)一、引言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监督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刑讯逼供案件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论刑讯逼供成因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成因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是各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它作为一种“顽症”,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应加强领导,加大对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力度,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查处各类刑讯逼供案件,建立和完善制约、防范机制,将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控制到最低限度。

关键词:刑讯逼供、成因、对策公安机关担负着大量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其中问题之一就是刑讯逼供,它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是严重而恶劣的。

刑讯逼供,一方面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给其精神上和肉体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另一方面,妨害了司法公正,而且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导致公众对公安机关及整个政府产生不信任,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关于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学术界有多种说法,有的认为“与历史上的刑讯传统流毒甚广、办案人员仍有主观主义思想以及教育处理不严有直接关系。

”有的认为是“办案人员能力差、办法少、取证手段不高明、水平低。

”还有的认为是打击不力。

这些都从某一方面分析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客观分析并结合实习经验后,归纳出如下几个原因:第一,由刑讯逼供本身的特性决定。

刑讯逼供具有三个特性。

一是对象的特定性。

从公安机关看,对象大部分是犯罪嫌疑人,由于他们惧怕法律的惩处,在审讯过程中确实存在狡辩、抵赖现象,这是刑讯逼供得以发生的诱因。

二是行为的“效果”性。

在实际工作中常听民警反映:“某某案件嫌疑人现场抓获,证据确凿,却拒不交待,给点颜色看就交代了,”“某某嫌疑人犯罪嫌疑很大,审了几天几夜,就是不交代,要是动手的话、不用半个小时就开口”等。

这种隐藏着极大危险性的“效果”是刑讯逼供行为禁而不止的重要原因。

三是目的的“正当”性。

刑讯逼供尽管是违法的,但在有的民警看来,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事实口供,是为了惩治犯罪,有了这一“正当理由”,使少数领导对本单位出现的刑讯逼供现象制止不力,甚至美言之“出于公心”而姑息迁就,从而导致个别民警法制观念淡薄,工作中以审代侦,不依法办事。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及预防对策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及预防对策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及预防对策【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屡屡发生,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

本文将简要的分析刑讯逼供出现及普遍存在的原因,了解其危害并提出可行的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特点;原因;危害;对策一、刑讯逼供的概念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司法工作人员,指处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的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的手段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构成刑讯逼供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犯罪。

刑讯逼供不是一般的工作错误,而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它严重违背了我国现代司法制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刑讯逼供行为出现的原因(一)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有罪推定”的封建残余思想,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产生刑讯逼供的厚重基础,现代刑事诉讼机制的构建与运作受其严重影响和制约。

依靠刑讯逼供办案就是封建法治思想残余的意识积淀,刑讯逼供成为办案的定式是从封建社会开始的,断狱决讼的主要手段各式各样,甚至被奉为“清官”的包拯、海瑞等人也不例外。

这种传统的办案方式一直影响至今,在现今的办案过程中,肉刑和变相肉刑的审讯方式名目繁多。

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如果缺少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那么,获取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口供就成为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成为突破口。

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十分周密地对真相加以掩盖的情形下,如杀人者毁尸灭迹,更有一些作案者制造假象,移花接木地把侦查人员的视线引向无辜者,刑讯逼供就成为执法人员必然的选择。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错误认识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知道其交代问题的严重后果,因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就无法迫使其交代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明明认为刑讯逼供会造成一定消极后果,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代罪行,有利于侦破案件,而且使用方便,节省开支,利大于弊;三是长期以来错误观念的毒害,我国司法界一直存在“重口供”的证据观念,认为口供是证明嫌疑人罪证的最直接依据,而审判机关也将口供视为证据效力大于其它证据的裁决依据。

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原因及对策

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原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图片
陕西“激动死”案图片
刑讯逼供漫画
刑讯逼供漫画
刑讯逼供漫画
控制刑讯逼供的几项对策
• 刑讯逼供的存在固然有其不容忽视的客观 因素,但这些因素不能成为刑讯逼供合理 存在的藉口和理由。刑事诉讼如何才能既 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分子,使之受到应有 的法律制裁,又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者; 既要实现程序的公正,使广大公民对法律 和司法机关信任,又要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客观,使受侵害者及时地得到合理的司法 救济,使犯罪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惩罚,这 是我们始终不懈追求的理想目标。
(四)加大对刑讯逼供案件查处力 度
• 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查处刑讯逼供者,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行为, 构成犯罪的,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 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
• 刑法应适当放宽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条件, 适当加重对此罪的量刑幅度,使得执法者 在刑讯之前须权衡利弊、三思而行,不敢 轻易试法。
二、刑讯逼供是特定角色间不可避
免的矛盾体现
• 以往,我们总是认为某些公安民警素质低、水平低下,的 确,有警察素质、业务水平方面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警 察永远是站在追诉犯罪第一线的人,他的职责、他的角色 决定了他要承担起证明犯罪的主要责任。侦查工作是起诉 、审判的基础,侦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打击犯罪——这与 法官、检察官有所不同。
• 第二,口供是案件的“证据之源”。
四、某些刑讯逼供是官僚主义作风 导致的恶果
• 侦查的任务简而言之就是查明案情、抓获 犯罪人。言之简单,但谁都知道其中的艰 辛。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案,各级行 政长官往往对公安机关层层加压,限期破 案,而无视犯罪侦查的客观性,对侦查人 员调查取证造成很大心理压力。加之某些 领导好大喜功,追求破案率、抓获率,使 得侦查人员急不择法,只得用刑讯来逼取 供述 。

浅议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对策

浅议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对策

浅议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对策内容提要:刑讯逼供严重损坏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

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应采取标本兼治,以治为主的措施。

高检院领导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对继续深入开展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重要要求,对纠正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高度的重视。

下面,笔者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问题发表一些简单的认识。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

多年来,我国的司法工作者和法学家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和对策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和研究,国家也采取一定的措施,收到一定的效果。

但是刑讯逼供并未从根本得到遏制,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极大的损害。

今年以来先后发生了佘祥林、胥敬祥等一系列错案足以引起法学界的深深思考,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浅谈一下自己对刑讯逼供的几点看法。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一)刑事司法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刑讯逼供现象存在的内在原因1、有罪推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自己有罪,就被认为是不老实,武断地认为犯罪嫌疑人是罪犯,对他们实施刑讯逼供,让他们受点皮肉之苦也是应当的。

2、无视程序价值。

一些人认为诉讼程序只不过是查明案件的工具,其意义和价值仅仅在于为实体服务。

所以,当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发生矛盾时,案件的实体真实就成为首选的目标,从结果的真实性推导过程、手段的正当性的错误观念。

3、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

我国的大多数司法人员在办案中能够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但也应看到,少数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缺乏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经验和策略,习惯于传统的追诉方式,盲目追求办案指标,遇到案情复杂或犯罪嫌疑人不供的时候就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关键词: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对策一、刑讯逼供概述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非法性和残酷性给涉案的被刑讯者带来不可恢复的身心创伤,对法治建设的破坏也是显而易见的。

刑法学前驱贝卡里亚就曾说:“刑讯逼供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

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

”二、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一)思想观念上的原因1.口供中心主义口供直接来源于作为案件当事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最清楚自己是否实施犯罪,以及用何种方法实施,所以他们的供述能够直接、详细的反映案件情况,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虽然被害人的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也同样具有证明案件的直接性,但与之相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的亲历性更强,对有关犯罪的过程、情节及犯罪的主观状态也更为了解,因此口供较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其他直接证据的证明范围更大。

直接逼取口供,侦查人员就可以直奔侦查目标,减少无效劳动,缩短破案时间。

因此刑讯逼供被看做是一种便捷、有效、经济的手段。

2.有罪推定思想有罪推定思想的存在同样也是导致刑讯的又一思想毒瘤。

有罪推定简单说来就是在司法程序最终定罪之前,司法人员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有罪的推定。

有罪推定原则虽然在立法上早已摒弃,但在现实侦查活动中仍然有很强的生命力和活力。

这根源于我国古代传统的有罪推定思维模式。

当有罪推定成为一种思维定式,加之破案压力等因素的催化,为追求破案效率,侦查人员带着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野蛮办法,而忽视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证据,最后造成冤假错案。

3.重打击,轻保护思想重打击轻保护是我国传统司法体制的一个特点。

在强调打击犯罪的思想影响下,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中很难注重对其权利的保护。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的浅议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的浅议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的浅议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警方使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逼迫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认罪行。

它是一种粗暴的取证方式,严重侵犯了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就其成因及遏制方法进行探讨。

刑讯逼供成因1.法律法规的缺陷法制环境是刑讯逼供产生的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取证的规定较为模糊和笼统,没有明确界定警方的取证权力,而如何理性地运用取证手段也未作详尽说明。

同时,当暴力取证手段被应用在侦办案件中却未发现相关制度规定时,执行人员也容易有一心想抓住罪犯的急迫心态,而过于激烈地使用暴力取证的手段。

2.警方取证素质和职业道德不足警察是使用刑讯逼供手段最容易涉及的职业群体,其中一部分警察可能存在职业道德缺失和个人素质欠佳等问题。

首先,一些警察在日常执法中容易偏向强硬做法,尤其是在取证上暴力手段经常占据优势。

其次,某些警察个人素质欠佳,未能有效防止和制止暴力取证的出现。

例如,当警察面对令自己颇为不快的嫌疑人时,(或嫌疑人动机不明),一些警察在情绪稳定下来前不能理性思考抓捕方式,倾向于采取暴力方法,这就到了损害人权的地步。

3.司法和刑事执行的效率压力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在面临复杂的案件处理和刑事执行任务时,一些机构会给警务工作人员适度的压力,使他们需要最短时间内完成最大的任务量或最快速地解决一个困难的案件。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警察会倾向于选择暴力手段来达到案件侦破效果。

所以,在特定情况下,人们易对刑讯逼供采取的方式产生怀疑,而推出压力是其中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

如何遏制刑讯逼供1.加强司法制度建设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刑事诉讼程序,规定警方办案标准及操作规范。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取证部分进行精细化,规定警方侦查取证职权范围和操作规范。

同时,对于刑讯逼供情况,需要建立健全的申诉制度。

通过完善的法治制度体系,把刑事诉讼纳入到法治轨道中,提高司法公正性,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防范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防范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防范刑讯逼供是封建纠问式诉讼制度的产物,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破坏程序正义的非法取证方式。

这种古老而野蛮的诉讼手段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却屡禁不止,这一现象引起世界各国司法界的高度重视。

在提倡依法治国的现代中国,尽管在法律中已明令禁止刑讯逼供,但由于传统司法观念及现行法律制度某些方面的缺位,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极大地损害了民众对司法的信心,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造成了极大地损害,这就使得从理论上探讨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应对策略在中国显得尤为迫切。

一、刑讯逼供的成因(一)从观念层面看,传统诉讼观念的消极影响是刑讯逼供存在的重要原因。

表现在:①有罪推定的思想。

②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

鉴于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在我国侦察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刑讯逼供是最简便、最有效的破案途径,为追究破案率,而过分依赖口供,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应有的保护。

③重结果,轻程序的观念。

为达到这一目的,不惜以牺牲公民的权利为代价,置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不顾,为追求结果公正而践踏程序正义。

(二)从侦察机关的角度看:侦察机关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

现实中侦察机关在刑事侦察活动中有较大的权力,同时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表现在:①刑事诉讼法没有充分赋予检察机关对侦察活动的法律监督权。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它对侦察机关的监督仅为书面监督和事后监督,仅仅体现在纠正消极立案行为、批准逮捕、补充侦察等有限的几个条款中,而且,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意见、要求,如发现违法情况,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发现证据不足,可以要求补充侦察等,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进一步规定侦察机关不采纳意见、要求时,检察机关可以使用的惩罚方法,使得这一监督缺乏实际约束力。

同时,检察机关采用书面监督的方式很难起到实际的监督作用,因为侦察机关的违法行为在自己移送的案卷中很难反映出来,而事后监督的方式容易导致证明违法侦察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的证据灭失,监督的及时性也没有体现出来。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当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使嫌疑人供认实情,采用肉体上的强制手段,使其在不经过司法程序审查,未经过法官开庭审判而直接作出判决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产生主要是源于以下几点原因:1. 手段上的简单暴力在一些被加害者身上,仅仅一些简单的肢体折磨,便足以逼使被害人供出真相。

然而这种物理上的虐待是非常不人性化的。

尽管它可能让人对案情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但这完全是以被害者的权益为代价的。

2. 牵扯到高额奖金有一些公安这样的单位,会给予追捕“全职做底”的民警或刑警,为摆脱工作无效的“压力”,提供了一个挣高额奖金、升职加薪的方式。

在确保自己的“成功”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许多种方法,包括刑讯逼供,来获得所期望的人均破案数,以达到达到额外奖金的目的。

3. 导致不公正的司法在一些未经法官审查的情况下,判刑是不合法的。

刑讯逼供产生的后果是,被害人会在被逼供的同时接受不公正的审判。

这样的审判是不合规的,不遵守法定程序。

在不公正的司法下,案件结果可能不是基于事实的真相,而是建立在被逼供的供词之上。

为避免这种事情的出现,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对策:1. 强调司法程序的重要性我们可以通过教育公众,以及提供更为严格的法治教育,来增强公众对司法程序的重视。

这可以有效地使公众在面临权益被侵犯时不会轻易地接受任何形式的暴力。

2. 采取科技手段政府可以采取更多的高科技手段来收集证据,以支持调查。

这些证据来自公共网络和公众记录,以及现代刑侦设备的利用,可以提供有力证据,更好地维护了公众的权益。

3. 对刑讯逼供行为进行惩罚对于使用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在得到证实之后,应该严惩不贷,使用更高级别的惩罚,例如开除、判刑等来制止此类违规行为。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很好地享有法律权利和司法公正。

4.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必须确保执法人员拥有积极的职业道德,并理解他们应经常保持适当的平衡和公正。

浅谈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现象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浅谈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现象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内容摘要追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在中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是合法存在的,当然主要是封建社会体制落后的原因。

中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思想、制度、经济等多方面。

古代刑讯逼供成文律法明文规定,文革时期刑讯逼供得到默认。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遏制,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相信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一定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但是近期发生的一系列的嫌疑人、在押人员等在司法机关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似乎告诉人们,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司法人员对法律的忽视要得到严惩,以及司法机关在押人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保证等问题成为社会舆论焦点,这不能不说是影响中国法制社会进程的阻碍。

关键词:刑讯逼供的危害成因刑讯逼供案例对策浅谈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现象的成因及预防对策[摘要]:追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在中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是合法存在的,当然主要是封建社会体制落后的原因。

中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思想、制度、经济等多方面。

古代刑讯逼供成文律法明文规定,文革时期刑讯逼供得到默认。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遏制,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相信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一定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但是近期发生的一系列的嫌疑人、在押人员等在公安司法机关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似乎告诉人们,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办案人员对法律的忽视要得到严惩,以及公安机关在押人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保证等问题成为社会舆论焦点,这不能不说是影响中国法制社会进程的阻碍。

[关键词]:刑讯逼供的危害成因刑讯逼供案例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式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多条。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内容提要刑讯逼供现象是人类社会司法实践活动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其危害性是极其严重的,在人类走向高度文明的今天,它已经成为破坏司法公正、侵犯人权、影响一个国家法制进程的严重障碍。

刑讯逼供现象的原因可能基于各种不同的动机,但一般来说,最基本、最普遍的动机是为了破案,也就是说,多数情况下,刑讯逼供并非出于恶意。

因为痛恨罪犯是人们普遍的情感,同时,不打不招又历来是犯罪分子的一种普遍心理,只要有一线机会尚存,绝大部分犯罪分子都不会主动放弃逃避制度的希望。

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古往今来,刑讯副供时时成为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迫使其从实招来的一种手段,这种普遍存在于人们思想深处的暴力倾向不容易彻底消除,因为长期以来,它已经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和行为惯性。

本文对刑讯逼供现象的危害性、成因进行了系统地分析,并在参照外国立法司法部门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了一些防范刑讯逼供现象的几点对策建议。

关键词:刑讯逼供司法公正侵犯人权成因分析防范刑讯逼供现象是人类社会司法实践活动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其危害性极其严重的,在人类走向高度文明的今天,它已经成为破坏司法公正、侵犯人权、影响一个国家法制进程的严重障碍。

本文对刑讯逼供现象的危害性、成因进行系统地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防范刑讯逼供现象的几点对策建议。

一、刑讯逼供的成因分析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可能基于各种不同的动机,但一般来说,最基本、最普遍的动机是为了破案,也就是说,多数情况下,刑讯逼供并非出自于恶意。

因为痛恨犯罪的人们的普遍情感,同时,不打不招又历来是犯罪分子的一种普遍心理,只要有一线机会尚存,绝大部分犯罪分子都不会主动放弃逃避制裁的希望。

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古往今来,刑讯逼供便时时成为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迫使其从实招来的一种手段。

这种普遍存在于人们思想深处的暴力倾向不容易彻底消除,因为长期以来,它已经形成一种思维定式和行为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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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追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在中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是合法存在的,当然主要是封建社会体制落后的原因。

中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思想、制度、经济等多方面。

古代刑讯逼供成文律法明文规定,文革时期刑讯逼供得到默认。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遏制,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相信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一定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但是近期发生的一系列的嫌疑人、在押人员等在司法机关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似乎告诉人们,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司法人员对法律的忽视要得到严惩,以及司法机关在押人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保证等问题成为社会舆论焦点,这不能不说是影响中国法制社会进程的阻碍。

关键词:刑讯逼供的危害成因刑讯逼供案例对策浅谈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现象的成因及预防对策[摘要]:追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在中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是合法存在的,当然主要是封建社会体制落后的原因。

中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思想、制度、经济等多方面。

古代刑讯逼供成文律法明文规定,文革时期刑讯逼供得到默认。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遏制,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相信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一定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但是近期发生的一系列的嫌疑人、在押人员等在公安司法机关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似乎告诉人们,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办案人员对法律的忽视要得到严惩,以及公安机关在押人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保证等问题成为社会舆论焦点,这不能不说是影响中国法制社会进程的阻碍。

[关键词]:刑讯逼供的危害成因刑讯逼供案例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式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多条。

然而,法律明文规定并不一定等于生活中的事实。

从新闻媒体中,我们不时可以听到刑讯逼供事情的发生。

这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造成冤案错案的发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考察刑讯逼供的危害,宏观地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刑讯逼供是以犯罪的手段来对抗犯罪,从根本上讲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直接损害社会公众对法律正义和司法公正的正常预期,因而也是对法治社会的一种反动或背叛。

英国著名大法官雷德在“沃纳诉首都警察专员署案”的判决中曾写到:“十个罪犯得以逃脱也比一个无辜者被定罪强①。

”让十个罪犯逃脱法律的惩罚,可能会导致局部利益的损害,而让一个无辜者被定罪,危害的则是法治社会的整体形象、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对法律权威的信任感。

有社会必有冲突。

冲突是每一个社会都必须永恒面对的状态②。

解决冲突,就必须靠国家、靠法律来强制和规范,而这种强制和规范,必须建立在社会正义和多数人利益的基础上,理性上讲排斥了“同态复仇”的原始蒙昧和“以一种犯罪对抗另一种犯罪”的非理性做法。

鉴于刑讯逼供制造的诸多冤假错案,远甚于对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也鉴于刑讯逼供导致的如后述的诸多种种危害,我们必须从思想深处坚决摒弃之。

其次,刑讯逼供粗暴地践踏了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破坏了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

就法律本身而言,它作为一和社会制度的化身,正义是首要价值。

而就司法活动而言,它是实现正义的程序和过程,其首要的价值就是公正。

任何一种公正的法律理想都必须经由一个理性的程序运作过程才可能转化为现实形态的公正③。

一个违反人道的、野蛮残暴的,没有人格尊严的程序无论如何也谈不上正义,也谈不上公正‘仅就立法精神而言,应当说我国的刑诉法是在力图构建一种理想的、没有极端的、普遍主义的诉讼价值观,既追求程序价值(过程公正),也追求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或结果公正)。

这种主观愿望无可指责也无可挑剔,但实际运作中犹如踩跷跷板,要么不易把握,要么掉入极端。

而且这个极端又通常是更注重结果公正,只要真相能够得到,它是如何获得的并不重要④。

其结果,片面地追求结果公正而不顾程序(过程)公正,并不能真正保障结果的公正;极端地追求程序(过程)的公正而放弃结果的公正,也有损于法律本身的正义价值和刑事诉讼的本来意义。

再次,刑讯逼供使得有罪与无罪之间外部特征模糊化,从而对于发现实体真实产生消极作用。

实现自尊是人的一种基本需求,崇尚暴力也是人的一种潜在本能。

大量的实证表明,由于合法权益的被剥夺和逆反心理的作用,结果经常适得其反,尤其是刑讯逼供,往往会造成不敢真实供述,或者本来可能供的而抵死不供,或者“顺着杆子爬”而作虚假供述,造成人们对现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从而增加破案的难度,威胁办案的准确,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讯逼供一方面可以使一个意志薄弱的无辜者被判有罪,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一个意志坚强的有罪者被判无罪。

从这个意义上讲,刑讯逼供是对权力和犯罪的双重放纵,最终造成打击不力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后果。

最后,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的可能性直接影响着刑事诉讼的正常进程,严重降低了刑诉的效率和效益。

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和效益降低,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做虚假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

如上所述,刑讯逼供有着严重的危害性,“漫施笞仗之讯,致多枉纵之狱”,如若任其发展,其后果将是不可想象的。

因此,探究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根源更显得尤为必要。

二、刑讯逼供之根源(一)国家经济、法治发展与刑讯逼供的关系建国初期经济的落后直接导致对司法重视的存在不足。

而司法重视投入不足,直接产生两个结果:一是挫伤了侦查人员的积极性。

再者贫富差距拉大,生活水平差异导致公安人员压力增大。

二是使侦查设备不能及时更新,像测慌仪这样昂贵的设备,很多公安机关连想都不敢想,据统计某省公安机关测谎仪的数量竟然只有3台。

这两个结果导致侦查技术水平低下的重要原因。

而侦查水平的低下,又进一步导致侦查活动对口供的极强依赖性。

直接证据的寻找时,如果费时费力,那只好靠审讯了,当然从犯罪嫌疑人口中找线索比现实中寻找证据方便快捷得多。

这种错误的认识,无疑是当前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之一。

因此,克服刑讯逼供,必须提高侦查技术水平,这就要求加大司法投入,同时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本事素质。

加大能提高的司法投入,又有依赖经济的发展。

所以,现象的产生有其客观存在的因素。

(二)刑讯逼供的历史根源复杂长远“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

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

”刑讯逼供问题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同样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和法文化根基。

较之奴隶制法段,它是一种历史的进步;放在封建制法段,它是一种合法的存在;而再往后,则成为了社会文明发展的反动。

在中国,由周至清末,它合法存在了两千多年,而自1906年清末修律时提出取消刑讯和1912年3月2日由南京临时政府明令禁止刑讯以后,直到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刑讯逼供之风仍有延续、反复甚至更烈⑤。

在西方,从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明令废除算起,至今七八百年,但并未能彻底禁绝,刑讯丑闻仍屡有发生,阴魂未散⑥。

由此而及,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历史遗毒,是封建制纠问式诉讼的产物,在我国历史上存续过二千余年,至今尚未止息。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现实存在,绝非仅靠立法否定、三令五申等所能禁绝,不论是证据确凿主义还是内心确信主义,都还离不开口供的支撑。

三、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多种原因(一)思想原因刑讯逼供之所以在实践中久禁不止,就是因为作为基础的理想和理念还未得认清除。

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长盛不衰的思想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

有罪推定的指导思想,成为刑讯逼供得以生存、流传的思想根源和基础。

在疑罪从有、“无供不录案”的断狱原则下,口供成为“无冕”的“证据之王”。

有罪推定本来是封建法制纠问式诉讼的产物,整个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对被追诉者定罪量刑,而被追诉人又是当然的知情者,故“断狱必取服输供词”,并从立法上进行了肯定和规范。

在同时期的欧洲西方各国莫不如此。

刑讯逼供的产生,因应了封建专制国家集权的需要,成为国家主动追究犯罪和审讯式问案法的副产品。

这千百年间刑讯逼供的合法化,造就了一种根深蒂固的法文化传统,而像梦魔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⑦。

这个“梦魔”,到了资本主义的辩论式诉讼形成后,到了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后,到了弘扬现代法治文明的今天,也还在不少司法、执法人员的头脑中“纠缠”不清。

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

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于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存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捕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问题,由此造成误断。

办案当中,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做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

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或者是“态度不端正”等,因而对已不配合的犯罪嫌疑人产生厌烦,并不由自主地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

再次是由于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错误认识。

这又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刑讯逼供必要”。

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一旦交待实际情况就会受到刑罚的处罚,因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量就无法迫使其交待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不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利于侦破丛案、串案。

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刑讯逼供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并且“零口供”案例较少,投入物力人力较大,所以侦查机关从犯罪嫌疑人口中拿证据的心理较为普遍。

(二)制度原因相关制度规定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现实原因。

无罪推定是现代世界各国公认的基本的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原则,其最基本的功能就在于确认。

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

既然是无罪的,侦控机关当然无权对其使用暴露力相威胁。

对此,贝卡利亚进行过精辟的论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向,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人的公共保护……,如果罪犯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这就是为什么在侦查、诉讼阶段犯罪分子统称犯罪嫌疑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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