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讯逼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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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讯逼供

【摘要】当前法治社会建设尚未完成,法制体系不完善导致的司法过程中层出不穷的问题已经广泛的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这其中,刑讯逼供罪尤其引人瞩目。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等等重大错案,使得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刑讯逼供罪进行剖析,更好地研究刑讯逼供,完善我国法制体系,为减少冤案错案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字】刑讯逼供沉默权同步录音录像

作为干扰司法公正的顽症,刑讯逼供在刑法学界被形象地比喻为“毒树之果”依靠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是“毒树”,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进而获取的其他证据是这颗树上的“毒果”。近代刑法学创始人贝卡利亚在《论罚罪与刑罚》这样描述了刑讯的恶果——“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还坏的境地……被屈打成招为罪犯。”,无疑说明了,刑讯逼供成为了冤案的源头。近些年曝出的一个个冤假错案,刑讯逼供致伤致死案,都是在挑战人们对于国家司法体系的信任,都是在质问司法者的职业道德与良心。因此,毒果不除,司法的公正何谈,社会的稳定何在。关于拔毒树除毒果,理论界的法学专家们争议无数,观点各异,我试图通过本文对此问题进一步的探析,以期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构建,为减少冤假错案,为司法公正尽绵薄之力。

一、刑讯逼供罪概述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询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二)刑讯逼供带来的危害

1、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被杀之妻归来,蒙冤入狱11年的佘祥林i终于沉冤得雪,可是逝去的11年时光,承受的11年指责谁来赔偿,又如何能赔偿?刑讯逼供不仅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并且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加糟糕的境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罚变成较轻的刑罚,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因此,我们可以说这样的司法行为不仅使得法律没有实现其打击犯罪的目的,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也增加了公民对于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2、刑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权利,有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

尊严。

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司法人员的肉刑或变相肉刑根本损害了其基本人格尊严,剥夺了其意志自由和侵犯了其隐私权,不但侵害当事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3、刑讯逼供的后果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从司法结果来看,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则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与此同时也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刑讯逼供还会令当事人产生抵触及恐惧情绪,进而决绝拒绝供述或虚假供述,阻碍或误导案件的侦查,刑事诉讼就会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

4、刑讯逼供根本违反了我国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因为在残酷的刑讯之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不是事实和法律,他对于这些肉体或心理上的折磨的承受能力。因此,贝卡利亚讽刺道:“一位数学家大概会比一位法官把这个问题解决得更好。”

5、刑讯逼供是以暴制暴,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

(三)我国有关刑讯逼供的法条

除了在刑法中对刑讯逼供的入罪,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定,对刑讯逼供进行预防和惩处,例如,根据《刑法》第247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指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1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2条)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只是使刑讯逼供现象暂时得到遏制,但过不了多久,又如野草般燃后重生,这让我们不得不思考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呢?

二、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以及禁止的意义

我看了许多学者针对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对于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也有了一定认识,结合众多学者的观点,总结了几点原因。

(一)、传统刑事侦查方法的影响。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是以特定的思想和理念作为基础的。对于在司法实践久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普遍认为是受封建法律传统的有罪推定思想和长期以来“左”的思

想的影响。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上,中国一直走的是重人治而轻人权的道路,这一点在案件侦查方面尤其明显,刑讯逼供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以合法的面目光明正大的被使用着,可以说,它贯穿于我国整个封建社会法制的始终,就连包青天也动不动就“大刑伺候”,声称“不用大刑,焉得实供”。几千年封建传统加之大陆法系纠问式诉讼方式的影响,刑讯逼供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刑讯逼供已经深深植根于司法人员的观念中,一时间,将它在推拨到违背法律的一边去,还是难以真正消灭。

(二)司法投入不足。

尽管我们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理念,但是结合国情来看,国民经济水平落后,国家能够给予公安司法机关支配的资源相对有限。这样也就导致了我国刑事侦查手段的落后,具体有两个方面:

1、刑事侦查设备落后。

一方面类似于美剧《CSI》中出现的各种用于犯罪现场、证物等高端科技的调查设备,目前我国还难以配置齐全,并保证随时更新。另一方面,随着“高、精、尖”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嫌疑人却欲来越多的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这些犯罪行为通常范围更广、隐蔽性更强、手段更狡猾,想要破案自然也就需要更高端的调查设备。与此相反,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技术含量要求也并不高,办案人员心中的天平也就向获取口供倾斜。此时,以刑讯逼供作为突破疑难案件似乎是“合情合理”了。

2、侦查人员技术水平尚待提高

犯罪的高端科技化一方面显出了刑事侦查设备的落后,同时也反映了侦查人员并不能随着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加强培训,提升自我的业务素质。办案人员不能娴熟的运用侦查、审讯技巧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侦取证据。侦查人员不能也不愿耐心寻找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询问证人,而是适用简单粗暴的手段,获取真假难辨的口供。

基于上述两点,不难看出,司法投入不足导致的这两方面问题俨然成了刑讯逼供滋长的沃土,这些问题不解决,死灰复燃也是必然之事了。

(三)司法制度不健全的恶果

我国提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时间不长,加之过去的司法体系需要改正的问题太多,一时间,司法体系自然是不健全,因此,我国的司法制度,相较于司法体系健全的国家落后很多,由此也产生许多的问题,其中几个正是为刑讯逼供助力添火。

1、我国刑事立法中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确定的一项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即是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该原则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而我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无权沉默和拒绝供述的,反而应负有回答询问的义务,这简直是对侦查人员逼供的鼓励。加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长期政策,与政法机关办案重口供、轻证据的现象的普遍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更是无从谈起。即是没有沉默的权利,也就赋予刑侦人员讯问直至开口交代的权利,刑讯逼供又是水到渠成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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