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讯逼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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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措施剖析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措施剖析
建立奖惩机制
通过建立奖惩机制,激励警察积极履行职责,对表现优秀的警察予以奖励,对存在问题的 警察予以惩戒。
04
结论与展望
结论
刑讯逼供的成因
包括历史原因、制度原因、社 会原因、个人原因等。
刑讯逼供的危害
包括侵犯人权、降低司法公信力 、导致冤假错案等。
刑讯逼供的措施
包括完善法律制度、强化监督机制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等。
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于刑讯逼供的监督,主要依赖于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机构 和检察机关,但这些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监督不力、处理 不及时等问题,导致问题难以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执法理念偏差
“以破案为中心”的观念
在一些警察的执法理念中,往往过于强调破案数量,而忽视了对于嫌疑人的 合法权利保护,导致一些警察在破案过程中倾向于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 。
01
刑讯逼供可能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破坏了政府与人
民之间的互信关系。
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02
刑讯逼供可能使人们对司法体系产生怀疑,破坏了司法的公正
性和公信力。
社会稳定
03
刑讯逼供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全感和不信
任感。
03
刑讯逼供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完善法律制度
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
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的界限和惩罚力度,为防止刑讯逼供提供法律保障。
THANKS
“口供为王”的观念
在一些警察的执法理念中,口供是破案的重要依据,因此往往采取各种手段 获取口供,甚至不惜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
警察素质参差不齐
业务素质不高
一些警察在办案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技能,往往存在对于嫌 疑人的权利保护意识不足、取证不规范等问题。

浅析刑讯逼供

浅析刑讯逼供

浅析刑讯逼供【摘要】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为什么会发生刑讯逼供,如何减少甚至杜绝刑讯逼供,是摆在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关键词】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案;调查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讯逼供罪,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然而,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不能杜绝生活中的事实,从传媒报道中,我们不时可以听到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这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血泪现状2004年8月13日某市公安局接到报案称:某区28委2组居民王某(女、17岁)被杀死在家中,部分财物被抢。

接到报案后,公安局立即组织进行侦破。

经公安机关侦查认为,当晚与被害人王某在同一室内居住的张某某有重大嫌疑,因为案发后王某家门窗未损坏,张某某供认晚上他将门锁上,并且经鉴定张某某衬衣上的血迹与死者血型相同。

公安机关对张某某进行刑事拘留,同时组织警力对张某某轮班审讯五昼夜,张某某在其精神和体力难以承受的情况下,讳心地交待了所谓的“杀人过程”。

在审讯过程中,由于张某某的供述与发案现场某些场合不吻合,办案人员又引供、诱供纠正矛盾点,使其供述与现场调查相一致。

在检察院的批捕环节,案件承办人认为,虽然张某某的杀人动机不是十分明显,案发后所盗窃被害人的首饰没有找到,但案件证据比较充分,形成链条,且张某某本人在供述中承认是自已所为,犯罪事实成立,应予以逮捕。

在起诉环节,办案人员对无罪证据没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没能审查出公安环节存在的刑讯逼供的问题。

特别是在检察机关得知张某某翻供的情况下,又提审张某某,张某某没有提出自己无罪的有力证据,检察院以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刑讯逼供案分析范文

刑讯逼供案分析范文

刑讯逼供案分析范文刑讯逼供案是指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警察或执法机关对嫌疑人采取非法手段,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法来获取供词的案件。

这种行为违反了人权和法律的原则,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也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下面对刑讯逼供案进行分析。

首先,刑讯逼供案的存在是由于刑事侦查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包括对证据不严格的审查、对嫌疑人权益的忽视、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等。

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可能会通过使用刑讯手段来获取供词,以便快速解决案件和追求表面上的“正义”。

其次,刑讯逼供案剥夺了嫌疑人的自由和尊严,并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被逼供的嫌疑人可能会受到酷刑、电击、虐待、威胁、恐吓等不人道的待遇,这些行为既违法了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人权的基本原则。

同时,这种行为也会产生错误的供词,因为被逼供的嫌疑人为了结束痛苦可能会说出不实的话,导致错判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外,刑讯逼供案对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司法体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力量,但如果执法人员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法来获取供词,那么司法体系就会丧失公正和权威。

这不仅会影响社会对司法的信任,也会降低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和尊重,进一步破坏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解决刑讯逼供案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也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首先,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监督,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问讯和取证程序,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刑讯逼供案的关注和监督,通过舆论和法律手段来推动和完善。

总之,刑讯逼供案作为一种违法和不人道的行为,对被害人和司法体系都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解决刑讯逼供案需要从根本上和完善刑事侦查过程,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意识,加强对刑讯逼供案的监督和打击,使司法体系真正成为维护正义和社会稳定的力量。

浅析刑讯逼供

浅析刑讯逼供

浅析刑讯逼供论文摘要近来,随着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尤其新闻媒体对公安,司法工作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一系列公安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事件被公开和暴光,刑讯逼供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

佘祥林案①、王俊超案② 相继被曝光,震惊之余,让我们知道当今我国刑讯逼供问题依然严重,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一、刑讯逼供带来的危害:(一)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二)刑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

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

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 (三)刑讯逼供的后果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关键词:刑讯逼供; 沉默权; 科技强侦; 律师在场近来,随着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尤其新闻媒体对公安,司法工作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一系列公安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事件被公开和暴光,刑讯逼供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

佘祥林案①、王俊超案② 相继被曝光,震惊之余,让我们知道当今我国刑讯逼供问题依然严重,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张德生【摘要】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

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

文章探讨了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制度、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原因产生的危害的基础上,提出了预防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原因危害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

虽然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

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

在此,笔者就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制度、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原因产生的危害,进而如何遏制刑讯逼供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刑讯逼供存在原因刑讯逼供存在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受封建专制思想流毒的影响受封建专制思想流毒的影响,官重民轻、权力本位的思想仍深置与人们的脑海中,左右着人们的道德标准。

1、刑讯逼供在中国古来有之。

我国是世界上封建社会存续时间最长的国家,在封建社会里,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结构,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据之王,有时甚至还规定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定罪、结案。

在一系列的证据已经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罪时,为获取其供述而实施刑讯逼供是在自然不过的事情了(除非其主动承认)。

于是刑讯逼供也就被公然的写进当时的律法。

2、封建的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皇帝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国家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维护皇帝的绝对统治地位,因此当时的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就是惩罚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则没有丝毫的权利可言。

浅议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及应对策略

浅议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及应对策略

浅议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及应对策略论文摘要人类文明的进步是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共同进步的历程。

然而随着阶级意识与政治团体的出现,进步的历程中出现了许多与文明相悖的行为。

本文就代表阶级意识形态的司法关系中存在的一个典型的丑恶行为――刑讯逼供进行论述。

文章就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现行司法体制中存在的弊端,以及司法人员主观意识的认定,认为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控诉其有罪无罪的直接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从执法人员的执法心理进行分析同时对社会行为的监督与司法内控监督的不到位等原因进行论述。

从主观和客观的方面研究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

刑讯逼供产生的社会危害从司法理论的构建形态到刑讯逼供对社会民众的现实生活中产生的危害进行剖析,得出刑讯逼供这一违法的代表司法制度倒退的司法行为应该让其在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长消失。

从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维护人权的核心为出发点,证明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取得产生的不利方面进行表述。

得出论证的结果是刑讯逼供是违法行为,是不文明的执法行为,是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的表现,破坏了法律在公众心中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严肃性。

以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实际生活的角度对如何克服和杜绝刑讯逼供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刑讯逼供、无罪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依法治国国策的确立,人民群众生活中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坚持严格执法、文明依法公平、公正办案已成为时代发展的需要。

而刑事诉讼制度做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文明程度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民族整体素质的标尺。

然而就在诉讼文明化日益得到彰显的今天,刑讯逼供这一野蛮的原始司法取证行为,在各国法律规定中属非法取证行为。

尽管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废止刑讯逼供。

但在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仍有大量的秘密刑讯和变相刑讯存在。

在依法治国的现代中国,由于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以及现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缺位。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及预防对策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及预防对策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及预防对策【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屡屡发生,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

本文将简要的分析刑讯逼供出现及普遍存在的原因,了解其危害并提出可行的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特点;原因;危害;对策一、刑讯逼供的概念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司法工作人员,指处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的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的手段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构成刑讯逼供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犯罪。

刑讯逼供不是一般的工作错误,而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它严重违背了我国现代司法制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刑讯逼供行为出现的原因(一)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有罪推定”的封建残余思想,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产生刑讯逼供的厚重基础,现代刑事诉讼机制的构建与运作受其严重影响和制约。

依靠刑讯逼供办案就是封建法治思想残余的意识积淀,刑讯逼供成为办案的定式是从封建社会开始的,断狱决讼的主要手段各式各样,甚至被奉为“清官”的包拯、海瑞等人也不例外。

这种传统的办案方式一直影响至今,在现今的办案过程中,肉刑和变相肉刑的审讯方式名目繁多。

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如果缺少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那么,获取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口供就成为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成为突破口。

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十分周密地对真相加以掩盖的情形下,如杀人者毁尸灭迹,更有一些作案者制造假象,移花接木地把侦查人员的视线引向无辜者,刑讯逼供就成为执法人员必然的选择。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错误认识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知道其交代问题的严重后果,因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就无法迫使其交代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明明认为刑讯逼供会造成一定消极后果,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代罪行,有利于侦破案件,而且使用方便,节省开支,利大于弊;三是长期以来错误观念的毒害,我国司法界一直存在“重口供”的证据观念,认为口供是证明嫌疑人罪证的最直接依据,而审判机关也将口供视为证据效力大于其它证据的裁决依据。

透过赵作海案浅析刑讯逼供问题

透过赵作海案浅析刑讯逼供问题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整!圭塾垒竺竺兰坐型箧●—圜匿盈—■雹①冬彳弘渤缘;戋彳f『每一讥远做问题何缓马丽摘要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刑讯逼供是一个国家司法不文明的标志之一,但不幸的是,在倡导法制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又一个因刑讯逼供造成的错案一一河南商丘赵作海案发生了。

本文拟通过分析刑讯逼供的成因、危害结果,对遏制刑讯逼供的途径和对策进行探索和分析。

关键词刑讯逼供人权保障遏制措施司法监督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85-01刑讯逼供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列有专条予以禁止,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通过各种渠道我们仍可以不时了解到有刑讯逼供事件发生,造成冤假错案,这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权,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作为一种落后、愚昧无知和极端野蛮的案件处理方式,刑讯逼供与人权理念背道而驰,与现代刑事诉讼精神相违背。

毋庸置疑,刑讯逼供与现代法治文明水火不能相容。

一、案件简述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因涉嫌杀害本村村民赵振晌,被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本案的“被害人”赵振晌回到赵楼村。

5月8日下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17日上午,赵作海在村干部和亲属的陪同下,到商丘市商业银行归德支行领走了国家赔偿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共65万元。

浅析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应对策略

浅析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应对策略

浅析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应对策略目录内容摘要 1一、刑讯逼供的危害 2(一)刑讯逼供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 2(二)刑讯逼供妨碍实体真实的发现 2二、刑讯逼供的原因 4(一)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是刑讯逼供存在的直接原因 41、我国一直未承认无罪推定原则,也缺乏相应制度的保障 42、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 43、我国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5(二)传统诉讼观念的消极影响是刑讯逼供存在的深层原因 51、有罪推定 62、口供中心主义 6(三)国家日常监控水平较低是刑讯逼供存在的根本原因 6三、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 6(一)修改刑诉法,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 9(二)完善证据,排除刑讯逼供得来的非法证据 9(三)改变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 10(四)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使之对侦查阶段的监督更具可操作性 10 (五)加强政法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素质教育 11(六)提高国家日常监控水平,为预防刑讯逼供提供保障 12结论 13参考文献13内容摘要:在我国,刑讯逼供目前处于一种在言论上遭到反对而在司法实践中却相对容忍的局面。

刑讯逼供既损害司法机关在的威信又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

造成刑讯逼供的原因包括我国现行诉讼机制的不健全、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以及国家日常监控水平较低等因素。

针对这些原因,提出遏制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完善诉讼程序,加强对政法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素质教育,提高国家日常监控水平。

笔者认为刑讯逼供现象一定能够得到有效遏制。

关键词:刑讯逼供、完善诉讼程序、国家日常监控水平一、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的方法以逼取其供述的行为。

它既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

(一)刑讯逼供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刑讯逼供严重损害程序公正。

它的严重危害表现在:首先,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受到刑讯的嫌疑人有的根本是无辜的,刑讯逼供使其身心遭受到重创,甚至断送了一个人的生命或一生幸福;另一类受到刑讯的犯罪嫌疑人虽最后被证实有罪,但他应当承担的也仅仅是审判机关决定的与其罪行相识应的刑罚。

浅析刑讯逼供

浅析刑讯逼供

浅析刑讯逼供作者:喻崇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时有发生,影响案件定罪处罚。

如果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是保障人权、营造良好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

本文对刑讯逼供这一司法现象进行的简单论述,从提高警察队伍素质,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完善证据制度三个方面来论证。

关键词刑讯逼供法制观念侦查活动作者简介:喻崇欣,沈阳师范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94-01一、刑讯逼供出现的原因(一)认识观念方面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

中国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采用“人治”的统治手段,所谓的人权在当时社会只存在于统治阶级。

无论是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刑讯逼供是最主要的审案手段。

中国解放后,虽然在法律上对刑讯逼供严加禁止,但是两千年的封建思想影响依旧存在,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程序公正是司法追求的目标。

司法工作人员法制观念严重淡薄。

刑讯逼供客观上提高了侦查活动效率。

效率公正两者谁最重要,有人认为,应该是效率优先,兼顾公正。

这似乎有点太片面。

刑事诉讼具有不可补偿性、不可逆性等特征,与人的生命权、人身权等基本权利密切相关,客观上必须要求公正。

所以,刑讯逼供的合理性也是站不住脚的。

这种思想完全忽视了犯罪分子也具有合法权利,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动摇了法律的规范性基础,动摇了国家法制的权威。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不完善,部分法律制度尚有欠缺我国现行的刑法体制中,并没有确定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任何人不能被确定有罪”,说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尚未确立。

我国立法机关“既反对有罪推定,也不赞成无罪推定”的态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规定为“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以法律为准绳,罪当其罪。

浅议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对策

浅议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对策

浅议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对策内容提要:刑讯逼供严重损坏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

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应采取标本兼治,以治为主的措施。

高检院领导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对继续深入开展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重要要求,对纠正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高度的重视。

下面,笔者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问题发表一些简单的认识。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

多年来,我国的司法工作者和法学家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和对策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和研究,国家也采取一定的措施,收到一定的效果。

但是刑讯逼供并未从根本得到遏制,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极大的损害。

今年以来先后发生了佘祥林、胥敬祥等一系列错案足以引起法学界的深深思考,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浅谈一下自己对刑讯逼供的几点看法。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一)刑事司法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刑讯逼供现象存在的内在原因1、有罪推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自己有罪,就被认为是不老实,武断地认为犯罪嫌疑人是罪犯,对他们实施刑讯逼供,让他们受点皮肉之苦也是应当的。

2、无视程序价值。

一些人认为诉讼程序只不过是查明案件的工具,其意义和价值仅仅在于为实体服务。

所以,当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发生矛盾时,案件的实体真实就成为首选的目标,从结果的真实性推导过程、手段的正当性的错误观念。

3、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

我国的大多数司法人员在办案中能够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但也应看到,少数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缺乏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经验和策略,习惯于传统的追诉方式,盲目追求办案指标,遇到案情复杂或犯罪嫌疑人不供的时候就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的浅议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的浅议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的浅议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警方使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逼迫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认罪行。

它是一种粗暴的取证方式,严重侵犯了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就其成因及遏制方法进行探讨。

刑讯逼供成因1.法律法规的缺陷法制环境是刑讯逼供产生的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取证的规定较为模糊和笼统,没有明确界定警方的取证权力,而如何理性地运用取证手段也未作详尽说明。

同时,当暴力取证手段被应用在侦办案件中却未发现相关制度规定时,执行人员也容易有一心想抓住罪犯的急迫心态,而过于激烈地使用暴力取证的手段。

2.警方取证素质和职业道德不足警察是使用刑讯逼供手段最容易涉及的职业群体,其中一部分警察可能存在职业道德缺失和个人素质欠佳等问题。

首先,一些警察在日常执法中容易偏向强硬做法,尤其是在取证上暴力手段经常占据优势。

其次,某些警察个人素质欠佳,未能有效防止和制止暴力取证的出现。

例如,当警察面对令自己颇为不快的嫌疑人时,(或嫌疑人动机不明),一些警察在情绪稳定下来前不能理性思考抓捕方式,倾向于采取暴力方法,这就到了损害人权的地步。

3.司法和刑事执行的效率压力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在面临复杂的案件处理和刑事执行任务时,一些机构会给警务工作人员适度的压力,使他们需要最短时间内完成最大的任务量或最快速地解决一个困难的案件。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警察会倾向于选择暴力手段来达到案件侦破效果。

所以,在特定情况下,人们易对刑讯逼供采取的方式产生怀疑,而推出压力是其中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

如何遏制刑讯逼供1.加强司法制度建设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刑事诉讼程序,规定警方办案标准及操作规范。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取证部分进行精细化,规定警方侦查取证职权范围和操作规范。

同时,对于刑讯逼供情况,需要建立健全的申诉制度。

通过完善的法治制度体系,把刑事诉讼纳入到法治轨道中,提高司法公正性,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对刑讯逼供的法律剖析

对刑讯逼供的法律剖析

对刑讯逼供的法律剖析【内容摘要】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进行折磨和摧残,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虽然我国法律以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大顽疾而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刑讯逼供也有可能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口指责侦查机关正常的讯问行为以进行翻供的理由,从而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严重阻碍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针对此点笔者以保护公民民主与人身权为基点,从认识与实践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从对刑讯逼供法律上的解释及规定、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以及抑止刑讯逼供的对策方面,谈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刑讯逼供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责任倒置程序价值【正文】一、对刑讯逼供法律解释及规定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进行折磨和摧残,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此做了很多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以及最重要的—①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刑讯逼供的明确规定,该规定中明确,凡涉嫌:(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三次以上或者对三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这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都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

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分析,刑讯逼供的主体是特殊的,即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

在其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基于直接的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在客体上是公民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就其客观方面而言是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浅谈法律中的刑讯逼供

浅谈法律中的刑讯逼供

浅谈法律中的刑讯逼供【摘要】刑讯逼供是指以暴力、虐待等手段迫使被讯问者作伪证或者强迫其承认罪行的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侵犯人权,还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虽然法律明文禁止刑讯逼供,但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仍存在。

执法机构应该坚决反对和打击刑讯逼供行为,加强监督和纠错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尊重法律规定和尊重人权。

刑讯逼供问题需得到更多关注和曝光,推动司法机关解决这一问题,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对于从事刑讯逼供的人员,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社会法治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

【关键词】刑讯逼供、法律、执法机构、禁止、现状、应对措施、法律责任、严厉打击、解决、关注、揭露1. 引言1.1 刑讯逼供的定义刑讯逼供是指在侦破案件过程中,执法机关为了追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获取所谓的“真相”,采取非法、暴力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恐吓、虐待、折磨,迫使其做出所需的供述或认罪的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有悖于法律的原则和人权的尊严,更可能导致错误的定罪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对被告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甚至有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

刑讯逼供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挑战和践踏,也是司法领域中的一大败坏。

对于这种行为,社会各界应当高度关注并加以严厉谴责,共同呼吁依法办案、保障人权,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维护司法正义和社会公正。

1.2 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对被逼供者的身心折磨和侵犯上。

在刑讯逼供过程中,被逼供者往往遭受到种种身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包括殴打、电击、强迫灌食辣椒水等恶劣手段。

这些残忍的行为不仅会给被逼供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会给其心理健康带来严重的影响,导致恐惧、焦虑、抑郁甚至创伤后应激障碍等问题。

刑讯逼供还容易导致错误的案件判决,因为被逼供者往往会出于承受不了折磨的考虑而不得不承认自己并未实施的罪行,从而造成冤假错案的产生。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违反了人权和法律原则,还给社会和司法系统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应当得到严厉打击和防范。

浅谈法律中的刑讯逼供(一)

浅谈法律中的刑讯逼供(一)

浅谈法律中的刑讯逼供(一)目录]1、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2、当今为何要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3、刑讯有功还是有过的制度分析4、刑讯逼供行为在实践中难以认定,使这一行为有了存在成长的空间5、减少和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对策摘要]刑讯逼供作为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环节出现的一种侵犯人权的不文明现象,在立法上早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但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行为本身却并没有因为《刑事诉讼法》有了禁止的规定而销声匿迹。

关键词]刑讯逼供、减少刑讯逼供、提讯。

一、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偏爱口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虽然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不得轻信口供,还规定判案不要求必须有被告人口供,但是在实践中,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结案,检察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判案等情况确实屡见不鲜。

大家都知道口供不可靠,办案时过分依赖口供很容易出问题,但是又都千方百计去获取口供,似乎手中没有口供,心里就觉得不踏实。

刑讯并不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产物,在野蛮的古老法制中,烈火和沸水的考验以及其他琢磨不定的械斗的“神明裁判”就是刑讯的雏形。

古老野蛮法的刑讯产生的根源是将人致于烈火中交给神来裁判。

而几行年后的今天的刑讯已经有了自己新的意义,其产生的根源也发生了变化。

那么当代刑讯到底根源是什么?笔者想以刑讯本身为基上噗的揄方法向大家揭开其真正的面纱。

前面提到了刑讯的概念,既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口供在刑事诉讼中被称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属于证据的一种。

而且是直接的,原始的证据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正是因为案件已经发生不能重现,所以其他证据的获得具有很大的困难,激发人的惰性而使用刑讯来获得证明力强的口供。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措施剖析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措施剖析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措施剖析刑讯逼供,作为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长期以来,禁而不止,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泛滥成灾。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其主体是从事侦察、检察、审判和监管工作且具有审讯职能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刑讯逼供违法而故意为之;侵犯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刑讯逼供的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在于制度本身的缺陷。

本文拟从刑讯逼供的原因入手阐述遏制刑讯逼供行为产生的对策。

一、刑讯逼供的成因(一)历史原因。

我国是一个有着二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许多封建思想、封建意识的糟粕至今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第一,“罪从供定”的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罪从供定”的产生是由于在封建时代科学极不发达,司法官吏没有可靠的手段去获取能够证明犯罪的客观证据。

每当被告人拒不认罪之时,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行刑讯逼供,即: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使被告人自认有罪。

只要被告人做了招供,便不问其真假,一概作为定案和处罚的证据。

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确认了”罪从供定”的原则。

第二,封建社会的合法审讯制度——刑讯。

即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进行审讯的方法。

我国封建社会专制时期的刑讯制度不仅可以用于讯问当事人,而且还可以用于讯问证人。

作为封建社会的合法审讯制度—刑讯,是刑讯逼供在司法活动中普遍存在、使用的根本原因。

第三,封建社会时期的“纠问式”诉讼制度。

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下产生的“有罪推定”观念,司法机关依其职权,对怀疑可能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的人,就可以主动追究,主动进行搜查、审讯。

在这种制度下,被告人实际上并没有什么诉讼权利可言,唯一能享受的到的“权利”就是接受拷问,既刑讯逼供。

拷问使得“疑罪”常常作有罪处理,无罪也常常被屈打成招。

刑讯逼供是封建社会“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必然产物。

(二)制度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具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取证的双重权力,这使该机关的侦查活动处于不公开的、无法监督的情况下。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当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使嫌疑人供认实情,采用肉体上的强制手段,使其在不经过司法程序审查,未经过法官开庭审判而直接作出判决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产生主要是源于以下几点原因:1. 手段上的简单暴力在一些被加害者身上,仅仅一些简单的肢体折磨,便足以逼使被害人供出真相。

然而这种物理上的虐待是非常不人性化的。

尽管它可能让人对案情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但这完全是以被害者的权益为代价的。

2. 牵扯到高额奖金有一些公安这样的单位,会给予追捕“全职做底”的民警或刑警,为摆脱工作无效的“压力”,提供了一个挣高额奖金、升职加薪的方式。

在确保自己的“成功”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许多种方法,包括刑讯逼供,来获得所期望的人均破案数,以达到达到额外奖金的目的。

3. 导致不公正的司法在一些未经法官审查的情况下,判刑是不合法的。

刑讯逼供产生的后果是,被害人会在被逼供的同时接受不公正的审判。

这样的审判是不合规的,不遵守法定程序。

在不公正的司法下,案件结果可能不是基于事实的真相,而是建立在被逼供的供词之上。

为避免这种事情的出现,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对策:1. 强调司法程序的重要性我们可以通过教育公众,以及提供更为严格的法治教育,来增强公众对司法程序的重视。

这可以有效地使公众在面临权益被侵犯时不会轻易地接受任何形式的暴力。

2. 采取科技手段政府可以采取更多的高科技手段来收集证据,以支持调查。

这些证据来自公共网络和公众记录,以及现代刑侦设备的利用,可以提供有力证据,更好地维护了公众的权益。

3. 对刑讯逼供行为进行惩罚对于使用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在得到证实之后,应该严惩不贷,使用更高级别的惩罚,例如开除、判刑等来制止此类违规行为。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很好地享有法律权利和司法公正。

4.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必须确保执法人员拥有积极的职业道德,并理解他们应经常保持适当的平衡和公正。

浅析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治理对策

浅析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治理对策

浅析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治理对策[摘要] 刑讯逼供问题是一个历史的问题,也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既存在于中国,也存在于世界。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然而在侦查实践中,刑讯逼供却屡禁不止;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

它不仅在残暴地鞭打着被害人的身躯,同时也在拷问着我们的良知,引起我们对于刑讯逼供深层而理性的思考。

本文根据其现阶段存在的原因及危害,从程序保障的层面来阐述对如何遏制刑讯逼供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 刑讯逼供沉默权非法证据举证责任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对程序正义和真实的发现都有不可估量的损害。

就程序正义而言,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它严重侵犯了一个公民,即使是罪犯也应享有的受宪法保护的人权。

而司法人员知法犯法,滥用私刑,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带来了消极影响。

从发现真实的角度上看,刑讯逼供并不是迅速、准确破案的良药。

反而由于其暴力性和残忍性,往往导致无辜的人甘愿认罪,而真正的罪犯却逍遥法外,为社会的安定增加了隐患。

一、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一)在思想方面,侦查人员受到种种思想的影响1、侦查人员容易受到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由于受到传统审案方式的影响,很多人都把刑讯逼供看做一种合理的且必须的审理手段。

2、“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

在办案过程中,仍有许多侦查员受到“有罪推定”思想影响,主观上认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是坏人、有罪的人。

所以有罪推定的指导思想成为刑讯逼供得以生存、流传的思想根源和基础。

3、侦查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某些侦查员对于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不清楚,容易主观臆断。

当侦查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事实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经验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作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

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地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

浅分析刑讯逼供行为

浅分析刑讯逼供行为

浅分析刑讯逼供行为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刑讯逼供行为个体在自我角色认知方面的一些错误是刑讯逼供行为多发,而且久禁不绝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种角色认知错误的突出表现就是刑讯逼供行为个体(下文以警察为分析对象)的权力意识、权威意识、专政意识。

对于警察的这种角色认知并不是其天生就有的,对大多数警察来说,这种认知错误可能就在其入警的那一天,或从那一天起不知不觉中形成,在这种错误认知的支配下,希望权力得到实现,权威得到尊崇,其对审讯工作的影响便是强调犯罪嫌疑人对警察权力和权威的服从——如实回答警察的提问。

如果这种权力意识、权威意识、专政意识在其外化的过程中受阻,对警察而言便是一种挫折(关于挫折与刑讯逼供的关系下文详述)。

这种自我认知方面的错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即社会遗传因素。

纵观中国历史,可以说就是一部五千年的“人治史”,其深厚的历史积淀,当然地给警察们输送着权力意识、权威意识、专政意识的给养。

从近代主流政治理论上看,警察、军队、法庭是三大国家机器,这一切养成了警察在审讯工作中“权力需要服从,权威需要尊崇”的错误观念,从而形成刑讯逼供的心理动因之一。

从目前得到的先秦和秦代具体审案的史料来看,在一些情况下,审案者是根据自己的“自由心证”先认定案情的是非曲直,然后获取口供,从而加以证实,而获取口供的捷径就是刑讯[1],这也许是有罪推定的最初表现形式。

这种关键一直延续到今天,受“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大多抱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偏见,这种偏见导致其对侵犯攻击对象的认知有着一些错误:一是将犯罪嫌疑人等同于罪犯,认为他们是事实上的有罪者,因而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对其在审讯中能做的无罪辩解一律视为有罪者为了逃避罪责的托辞,是其主观恶性较重的标志,甚至将律师的辩护理解为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二是将犯罪嫌疑人客体化,认为其只是警察的工作对象,是刑事诉讼的客体而非主体,因而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会有“供认不诲”的义务而无其应有的权利[2],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受警察的指挥和调控,其在立法中的表现就是《刑事诉讼法》第93条有关犯罪嫌疑人对警察提出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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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讯逼供【摘要】当前法治社会建设尚未完成,法制体系不完善导致的司法过程中层出不穷的问题已经广泛的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这其中,刑讯逼供罪尤其引人瞩目。

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等等重大错案,使得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刑讯逼供罪进行剖析,更好地研究刑讯逼供,完善我国法制体系,为减少冤案错案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字】刑讯逼供沉默权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干扰司法公正的顽症,刑讯逼供在刑法学界被形象地比喻为“毒树之果”依靠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是“毒树”,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进而获取的其他证据是这颗树上的“毒果”。

近代刑法学创始人贝卡利亚在《论罚罪与刑罚》这样描述了刑讯的恶果——“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还坏的境地……被屈打成招为罪犯。

”,无疑说明了,刑讯逼供成为了冤案的源头。

近些年曝出的一个个冤假错案,刑讯逼供致伤致死案,都是在挑战人们对于国家司法体系的信任,都是在质问司法者的职业道德与良心。

因此,毒果不除,司法的公正何谈,社会的稳定何在。

关于拔毒树除毒果,理论界的法学专家们争议无数,观点各异,我试图通过本文对此问题进一步的探析,以期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构建,为减少冤假错案,为司法公正尽绵薄之力。

一、刑讯逼供罪概述(一)、刑讯逼供的概念: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询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二)刑讯逼供带来的危害1、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被杀之妻归来,蒙冤入狱11年的佘祥林i终于沉冤得雪,可是逝去的11年时光,承受的11年指责谁来赔偿,又如何能赔偿?刑讯逼供不仅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并且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加糟糕的境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

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罚变成较轻的刑罚,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

”。

因此,我们可以说这样的司法行为不仅使得法律没有实现其打击犯罪的目的,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也增加了公民对于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2、刑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权利,有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

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

然而,司法人员的肉刑或变相肉刑根本损害了其基本人格尊严,剥夺了其意志自由和侵犯了其隐私权,不但侵害当事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3、刑讯逼供的后果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从司法结果来看,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则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与此同时也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刑讯逼供还会令当事人产生抵触及恐惧情绪,进而决绝拒绝供述或虚假供述,阻碍或误导案件的侦查,刑事诉讼就会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

4、刑讯逼供根本违反了我国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因为在残酷的刑讯之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不是事实和法律,他对于这些肉体或心理上的折磨的承受能力。

因此,贝卡利亚讽刺道:“一位数学家大概会比一位法官把这个问题解决得更好。

”5、刑讯逼供是以暴制暴,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三)我国有关刑讯逼供的法条除了在刑法中对刑讯逼供的入罪,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定,对刑讯逼供进行预防和惩处,例如,根据《刑法》第247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指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1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2条)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只是使刑讯逼供现象暂时得到遏制,但过不了多久,又如野草般燃后重生,这让我们不得不思考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呢?二、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以及禁止的意义我看了许多学者针对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对于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也有了一定认识,结合众多学者的观点,总结了几点原因。

(一)、传统刑事侦查方法的影响。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是以特定的思想和理念作为基础的。

对于在司法实践久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普遍认为是受封建法律传统的有罪推定思想和长期以来“左”的思想的影响。

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上,中国一直走的是重人治而轻人权的道路,这一点在案件侦查方面尤其明显,刑讯逼供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以合法的面目光明正大的被使用着,可以说,它贯穿于我国整个封建社会法制的始终,就连包青天也动不动就“大刑伺候”,声称“不用大刑,焉得实供”。

几千年封建传统加之大陆法系纠问式诉讼方式的影响,刑讯逼供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刑讯逼供已经深深植根于司法人员的观念中,一时间,将它在推拨到违背法律的一边去,还是难以真正消灭。

(二)司法投入不足。

尽管我们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理念,但是结合国情来看,国民经济水平落后,国家能够给予公安司法机关支配的资源相对有限。

这样也就导致了我国刑事侦查手段的落后,具体有两个方面:1、刑事侦查设备落后。

一方面类似于美剧《CSI》中出现的各种用于犯罪现场、证物等高端科技的调查设备,目前我国还难以配置齐全,并保证随时更新。

另一方面,随着“高、精、尖”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嫌疑人却欲来越多的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这些犯罪行为通常范围更广、隐蔽性更强、手段更狡猾,想要破案自然也就需要更高端的调查设备。

与此相反,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技术含量要求也并不高,办案人员心中的天平也就向获取口供倾斜。

此时,以刑讯逼供作为突破疑难案件似乎是“合情合理”了。

2、侦查人员技术水平尚待提高犯罪的高端科技化一方面显出了刑事侦查设备的落后,同时也反映了侦查人员并不能随着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加强培训,提升自我的业务素质。

办案人员不能娴熟的运用侦查、审讯技巧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侦取证据。

侦查人员不能也不愿耐心寻找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询问证人,而是适用简单粗暴的手段,获取真假难辨的口供。

基于上述两点,不难看出,司法投入不足导致的这两方面问题俨然成了刑讯逼供滋长的沃土,这些问题不解决,死灰复燃也是必然之事了。

(三)司法制度不健全的恶果我国提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时间不长,加之过去的司法体系需要改正的问题太多,一时间,司法体系自然是不健全,因此,我国的司法制度,相较于司法体系健全的国家落后很多,由此也产生许多的问题,其中几个正是为刑讯逼供助力添火。

1、我国刑事立法中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确定的一项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即是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该原则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

而我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无权沉默和拒绝供述的,反而应负有回答询问的义务,这简直是对侦查人员逼供的鼓励。

加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长期政策,与政法机关办案重口供、轻证据的现象的普遍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更是无从谈起。

即是没有沉默的权利,也就赋予刑侦人员讯问直至开口交代的权利,刑讯逼供又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2、我国没有建立合理的羁押制度。

在国外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在合法羁押场所进行。

而该羁押场所由独立的第三方来管理而不隶属于侦查机构。

但是,我们国家恰恰与之相反,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通常发生在进入羁押场所之前,而不在羁押场所。

在实践中,侦查部门将犯罪嫌疑人放到羁押场所之外他们认为合适的地方进行讯问,这无疑给了刑讯逼供提供了有效的生长空间和时机。

3、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实行的是侦审一体制,即侦查、审讯均由公安机关来处理。

这样的后果是,作为我国法律的监督部门的检察院在这个过程中被排除在外,而只负责起诉阶段的工作,不介入侦查过程,没有了检察院的监督,没有约束的权力终会导致不可忽视的恶果,刑讯逼供正是这“毒树之果”4、其他相关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盛行的重要原因。

如: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

(四)其他原因形成这种现象当然不止这一种原因,还有对刑讯逼供处罚不力。

,以及侦查人员自身的问题等等。

(五)禁止刑讯逼供的意义刑讯逼供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究其根源,与我国过去的司法制度与刑侦手段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与侦查相伴而生的破案方式,在旧社会长期存在,并且在询问案件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时,此等方法屡试不爽,不可否认,刑讯逼供在那个刑侦技术落后的社会里的确能提高司法人员的办案效率,可是,由此引发的冤假错案亦是难以计数,刑讯逼供倒成了双刃剑,使得好便可法网缚歹徒,使得不好却是错冤清白人。

如果说在那些年代里,刑讯逼供尚可勉强立足,那么,在如今它便全无存在之必要。

因为,诚如上文言,刑讯逼供践踏了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掩盖事实,使得真凶逍遥法外,无辜之人枉受牢狱之苦,并且也是对人道主义的蔑视。

因而,刑讯逼供是构筑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健全我国司法体系必须摒弃的糟粕,必须逾越的障碍。

三、防止刑讯逼供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尽管我国也制订了许多有关禁止刑讯逼供的法律法规,然而收效甚微,具体原因如上所述,因此,就现在的情形,防止刑讯逼供的法律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

(一)实施沉默权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

沉默权是指被刑事追诉之人对刑事指控保持沉默的权利。

这项权利在有关的国际文件和一些国家的法律法规中,通常被表述为:“不被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现代西方国家有关的沉默权的内容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沉默权并不是一项被明确肯定的诉讼权利,然而沉默权确实能有效的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试想刑讯逼供从动机上来讲就是要从被刑讯的人口中得到口供,不可否认,口供是证据之王这样的观念已是“深入人心”,在这样的观念驱使下,破案侦查实际上都围绕口供展开,因此,警察在抓住犯罪嫌疑人的第一件任务就是来向其索取口供,然而犯罪嫌疑人定不肯轻易交代犯罪事实,而警察必须运用各种手段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获取口供,由此出现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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