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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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在我国,刑讯逼供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刑讯逼供的存在模糊了罪与非罪者的外部差异,有违刑事诉讼
的程序公正,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时的翻供,以致调查取证的
反复进行,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刑讯逼供的存在,导致了大量
的冤假错案,使司法机关的形象、权威受损;刑讯逼供的存在,使
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鉴于刑讯逼供的诸多弊端,遏制刑
讯逼供已成为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当务之急。
通过对我国各种案例的分析,形成刑讯逼供的成因主要有五个
方面:其一是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蕴含着深远的历史背景,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实在是太长了,这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审判制
度所滋生的最大孽种,就是愈演愈烈的榜笞刑讯。奉行纠问式诉讼
与“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原则的结果,必须导致残酷的刑讯。其二
是社会认识方面的原因,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好人”、“坏人”,恐怕是最常用、最简单且蕴含最丰富的评论。每个社会成员
都可以凭藉自己的水准和处世原则,好者好之,恶者恶之,尽情作
出判定,不必有太多的顾虑。偏偏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又不那么简单:法律既要保护好人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保护坏人们的合法权益
不受任意践踏;它在严惩坏人们戕害好人的同时,又无情地将锋芒
指向肆意侵犯坏人合法权益的好人们。这恐怕是法律最公正、最无
私的最高体现吧。否则,听任离开法律约束的正义与原始的同态复
仇还有什么区别!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深谙此道,所以“好人
打坏人”的闹剧也就时有发生,而且还得到了人们某种程序度的宽宥。其三是司法工作人员自身素质方面的原因,如果说那些暴虐一
时的司法工作人员对“严禁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定一无所知,恐怕
有诋毁全民普法巨大成就之嫌。然而,我们不得不直面这样严肃的
现实;他们中的相当一部人熟知律,却总是怀疑和忽视法律对自己
的约束力;他们本应作守法的表率,却总是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恣意
妄为。其四是制度方面的原因,根据我国的规定,机关除了有侦查
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这使得对
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客观上处于一种严密控制的不公开情形之下。这
时候,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无法与其见上一面,就是负有职能
的检察机关也无法对此进行监督。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经遭到
过刑讯逼供,外人根本无从而知。最后是对刑讯逼供犯罪惩处方面
的原因,如果说封建的、法西期的残酷审讯余孽未尽,那些头脑简单,目无法纪的人胆敢屡次犯禁,很大程度上带有自作自受成份的话,那么将这种明白无误,人皆不齿的罪行置于法律的天平上,该
是一种罪与罚相适应的平衡!然而,事情并非我们想象得那么简单。对刑讯逼供犯罪打击不力,执法不严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
所以,预防遏制刑讯逼供要从其根源入手,深化全民普法,引
导司法工作人员以史为鉴,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和法律的模范。”我们
能够进一步深化全民普法教育,让广大干部群众懂法、守法,让我
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多读书、多学习,以史为鉴,那么,刑讯逼供犯
罪也许会大幅减少。其次,强化司法工作人员法制观念,强调公正
执法,少数司法工件人员之所以在执法办案中采取刑讯逼供,可能
会认为刑讯逼供尽管有其不合理的一面,但是它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挖清余罪,客观上提高了侦查活动的效率。刑事诉讼不同于,
它并不是以追求最大利益,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为目标,相反,由于
它与个人的生命权、人身权等基本权利密切相关,并且又具有不可
逆性、不可补偿性等特点,这客观上要求刑事诉讼必须以公正为基础。最后,借鉴国外相关制度,严格遵守国际公约,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权利公约》,其中第14条就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司法工作人员
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缺乏必要监督,容易发生刑讯逼供,侵犯
其合法权益,我认为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将关押犯罪嫌
疑人与提审分为两上不同的部门,犯罪嫌疑人一旦从关押场所被提走,即开始全程录音、录像,在时间上不得有间断。该录音、录像
资料一式两份,并交给犯罪嫌疑人一份留存。这样方可遏制或者减
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刑法》修订后,我们国家在遏制刑讯逼供犯罪方面,也作出
了很多有益的卓有成效的尝试。例如,把好司法机关进人关,以法
律形式确定并提高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加强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的执法水平;强调司法公正,注重程
序公正;在司法实践中,强调文明执法,执法为民,注重保护犯罪
嫌疑人与被告人之权利,向其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等。针对司法
工作人员的队伍的现状及执法水平,尽管还不时暴露出这样或那样
的问题,而且有的问题还相当突出,但如果我国司法机关可以正确
处理并加以改正,我们就有信心杜绝或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