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
从“胡电杰案”浅析我国刑讯逼供的防治
从“胡电杰冤案”浅析我国刑讯逼供防治【摘要】刑讯逼供就是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追溯其历史,可以到西周时期,中国古代是以刑为主,刑讯逼供成为了主要办案手段,而在历史书漫长的演变过程中,它已经不再适用于当今社会。
但其作为一个封建社会的遗毒,还荼毒着如今这个法治社会,并且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
本文就是以一个冤案来分析我国刑讯逼供如何防治,文中将从六个方面,针对我国当今缺乏的相关制度来讨论这个问题。
【关键字】刑讯逼供非法证据律师在场权国家赔偿【正文】案例:2002年3月4日,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的一个小山村中发生了一起血案,死者是村民胡电胜的妻子郭瑞英及一双儿女,死者郭瑞英被凶手用刀捅死,一双儿女被凶手掐死,凶手还残忍的将三名死者的眼睛用尖刀刺瞎。
3月20日,胡电胜的堂兄胡电杰被叫到了南乐县公安局,被锁定为此案的犯罪嫌疑人。
据胡电杰的回忆,案发当天晚上,他正在邻居家打麻将,而且他的母亲也在场,麻将打到深夜便散伙回家睡觉。
但在警方的眼里,胡电杰却是本案的重大嫌疑人,理由只有一个,死者家的院墙外有一枚脚印,经过警方的比对,恰好与胡电杰相同。
自此,胡电杰遭遇了严酷的刑讯逼供,在连续六天六夜的酷刑下,胡电杰迫不得已在办案人员的诱导下承认了自己的“杀人行为”,并编造了杀人细节。
2003年10月15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电杰死刑,不立即执行,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胡电杰倍感冤枉,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4年5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下达一审判决,称“鉴于本案确无固定不变的直接证据”,维持原判。
2004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警方提交补充侦查笔录,根据胡电杰所供称“作案后先把刀子放在院门南侧的水道眼里”,经勘查发现,水道眼内的一块砖上有放过东西的痕迹。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通过媒体宣传、社会团体活动等方式,增强公众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意识,使 其能够积极参与到打击刑讯逼供的行动中来。
建立健全举报机制
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刑讯逼供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 权益,并对查实的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和表彰。
05
结论
研究的主要发现
刑讯逼供对个体、 家庭和社会的危害 不容忽视。
现状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 些问题,如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同时 司法机关也存在着一定的监管漏洞。
刑讯逼供的常见手段和方式
殴打、电刑、水刑
这是一些国家或地区常见的刑 讯逼供手段,如菲律宾警方就 曾使用电刑、水刑等手段来获
取口供。
威胁、恐吓
这是另一种常见的刑讯逼供手 段,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来 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感到害 怕,从而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
。
欧洲
欧洲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 对刑讯逼供采取了严格的法律禁 止措施,但东欧部分国家仍存在 着较为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
亚洲
日本、韩国等国家对刑讯逼供进行 了立法禁止,但菲律宾、泰国等国 家仍存在着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
我国刑讯逼供的历史和现状
历史
我国古代就存在着刑讯逼供的陋习,如电刑、水刑等,但随 着时代的变迁,这种陋习逐渐被禁止。
职业风险
刑讯逼供可能使警察面临法律指 控,对其职业生涯和个人声誉造 成负面影响。
破坏合作与信任
刑讯逼供可能破坏警察与犯罪嫌疑 人之间的合作,降低犯罪嫌疑人的 信任度,从而增加破案难度。
04
应对策略和建议
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
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
制定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的界限和处罚措施,使执法部门有 法可依。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5篇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 (2)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 (2)精选5篇(一)在参与“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中,我有一些个人心得体会。
首先,刑讯逼供是一种违背法律法规和人权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在活动中,我深入了解了刑讯逼供的危害性和不合法性,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人权标准。
通过这些知识的学习,我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和社会影响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其次,加强监督检查是非常重要的。
活动中,我了解到刑讯逼供往往是在执法人员监督不到或监管不严的情况下发生的。
因此,我认为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强化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宣传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活动,我们可以向广大群众普及刑讯逼供的危害性,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
只有广泛宣传,才能增加社会对刑讯逼供的关注度,形成舆论压力,进一步加大对刑讯逼供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刑讯逼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通力合作。
只有各个部门形成合力,才能够实现对刑讯逼供行为的全面整治。
因此,在活动中,我们必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刑讯逼供问题的解决。
总之,在“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中,我明确了刑讯逼供的危害性,认识到制止刑讯逼供的紧迫性。
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有效地制止刑讯逼供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 (2)精选5篇(二)参与了“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让我深切体会到我国推行依法治国、保护人权的决心和努力。
以下是我的个人心得:首先,这次整治活动展示了我们国家对于刑讯逼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刑讯逼供是一种侵犯人权的非法行为,对被讯问者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巨大伤害。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指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公安部门的警察、检察官或其他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方式,例如胁迫、恐吓、施加暴力等,为获取嫌犯承认罪行或取得证据而进行的行为,也称为“无理折磨、凌辱及虐待犯罪”。
随着刑事法律的不断发展,非正当手段取证的现象日益普遍,已成为促使司法公正性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对司法公正性有害的原因之一是,尽管犯罪嫌疑人有不认罪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案件中,许多警察和检察官用暴力、刑讯逼供的手段,不仅伤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给司法过程带来不公平。
其次,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负责,因为它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无实际依据的理由被迫承认罪行。
最后,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易使司法过程产生偏差,如果它们的存在被证明,那么原本被认定的犯罪行为也就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我国政府应该采取多项技术措施。
首先,要采取监控技术,在拘留所、审讯室等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虐待的场所,利用摄像机等器材进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的监督,对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非法取证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惩处。
此外,要加强法治、尊重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健康,将暴力取证行为归为违法犯罪,以加强司法公正。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大对司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力度,给予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更多的培训,以使他们在调查时能够依法办案。
浅谈刑讯逼供
刑 讯逼 供的原 因 ( 我 国现 行的法 律体 制不完 善 是刑讯 逼供 存在 的直接 原 因 一) 1 国刑事 诉讼 中没 有确立 无 罪推 定原 则 . 我 我 国刑 事诉 讼法第 l 2条规 定 ,未经 人 民法 院依法 审判 , ” 任何 人不 能被确 定有 罪 ” 这 一规 定 仅能 说是 我 国刑 事诉讼 法对 无罪 。 推 定原 则有 了一定 的吸 收 , 在 司法实 践 中, 而 无罪 推定 原则仍 不能 被 大 多数 的司法 工作 人员 所接 受 。况且 ,我 国立 法机 关的 一贯立 场 是” 既反 对有 罪推 定 , 也不赞 成无 罪推 定 ” 。 2我 国还没 有完 善 的非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 最 高 院在 对刑 事诉 讼法 若 干 问题解 释 中第 6 条 规 定 ,严禁 1 ” 以非法 的方 法 收集证据 ,凡经 查证确 实 属于采 用 刑讯 逼供或 者威 胁、 引诱 、 骗等 非法 的方法 取得 的证 人证 言 、 害人 陈述 、 告人 欺 被 被 供 述 , 能作 为 定案 的根据 。” 不 然而 , 这仅 说 明我 国对 非法采 集 的 言词证 据不 予采 纳 , 司法 实践 中 , 在 尽管 是通 过刑 讯逼 供 的 口供 , 只 要能 证 明是客观 真实 的 , 可 能被法 庭采 纳并 作 为定罪 的根据 , 仍 这 就使 得侦 查人 员 的刑讯 逼供 行 为更无 后顾 之忧 。 强调 司法效 在 率 的口号下 , 在侦 查人 员急 于破案 的热 情 中 , 刑讯 逼供 之风将 更加
一
、
兴盛 。 3现有 的侦 查监 督体 制本 身不 严密 , . 导致 侦 查权 的滥用
我 国检 察机 关 是法律 监督 机关 , 但现 行 的检 查体 制还存 在着 许 多影响甚 至 阻碍检 查职 能充 分发 挥 的不 当之 处 , 得犯罪 嫌疑 使 人缺乏 必要 的与 国家 公权 力相 对抗 的合 理 的制衡 力 ,从而 导致侦 查权 的滥用 , 出现 刑讯 逼供 等现 象 。 ( 传 统诉 讼观 念 的消极 影 响是刑 讯逼 供存 在 的深层 原 因 二) 1 . 推定 思想 的影 响 有罪 有 罪推 定 是封 建纠 问式诉 讼运 作 的指 导思想 和基 本原 则 ,犯 罪嫌疑 人 、 告人 先被 推定 为有 罪 , 是刑 讯逼 供得 以产生 的思想 被 这 根源, 也是 刑讯 逼供 至今 仍然难 以禁绝 的主 要原 因 。 在有 罪推 定 下 , 果被 告人提 不 出证 明 自己无 罪 , 他 就是有 罪 的。既 然是有 如 那 罪 的, 就应 该承 担证 明 自己有 罪 的责任 , 告人 不供述 , 官就 可 被 法 以通 过刑讯 逼供 强 迫其 自证有 罪 。可 见 , 罪推 定与 刑讯 逼供之 有 间存 在着逻 辑 上的必 然联 系 。我 国现 阶段虽 然 实行 的是控 审分 离 的诉讼 制度 , 有些 司法 工作人 员 在讯 问犯罪 嫌疑 人 时却抱 着” 但 被 讯 问者就 是罪 犯” 的心理 态度 , 讯 问进 行 的不 顺利 时 , 怀着对 当 便 犯罪 分子 不打 不招 的心态 , 施刑 讯 。 实 2 法 实践 中 的种种 错误 认 识的 只要 没 有造 成重 大人 身伤 亡 , 刑讯逼 供 是利 大 于弊 的; 是” 三 口供论 ” 认 为在 目前 我 国现 有 侦查 技术落 后 的情 , 况 下, 没有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 人 口供 , 刑事侦 查将 很 难进 行 。 ( ) 三 部分 司法工 作人 员 的素质 低也 是造成 刑讯 逼供 存在 的原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刑事诉讼法作为中国司法体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和制裁措施,以确保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正性。
一、刑讯逼供的禁止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构利用身体虐待、胁迫、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伪证供或强迫其认罪的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违背了被告人的人权,在司法公正和民主法治的要求下,也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性。
为了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行为予以明确的禁止和制裁。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查逮捕、检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的证据,对于经过拷打、虐待、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47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的证据,以排除非法证据对被告人的侵害。
同时,在中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保护下,被告人在接受刑事审判时,享有来源不明、证据不足的获释权。
这项规定使得刑事诉讼活动不能依赖于刑讯逼供,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发展。
二、刑讯逼供的制裁为了实现法律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严厉制裁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在办案中发现或接到刑讯逼供的举报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将证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若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一旦被查实将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等联合处罚。
为了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中国司法机关还加强了全面的培训和监督机制,并通过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法治文化的普及等方式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确保刑讯逼供行为被有效遏制。
三、保障被告人权益的重要性刑讯逼供的发生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权益和自由,对司法公信力和法治建设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遏制刑讯逼供策略论文
浅谈遏制刑讯逼供的策略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43-01摘要在诉讼文明日益彰显的21世纪,尽管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然而,非法取证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却仍然大量存在,这不仅侵犯了宪法和法律赋予涉案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且严重玷污了司法的纯洁性,导致冤假错案。
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规范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执法活动,保障人权、保证案件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原则规范制度规范现实措施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精神或肉体以获取口供的一种恶劣的审讯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
然而,时至今日,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审讯方式依然存在,刑讯逼供的产生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主、客观相互作用的产物,因此,本文作者在借鉴一些学者观点及参考借鉴国外相关成熟的做法的基础上认为,对其遏制的措施应从以下这些方面入手,以期提出一套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
一、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是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不能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留下任何余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限于在一审的审判中发挥作用,而且在起诉中和各个审级的审理中都可以适用。
并且非法证据不仅不能用作定案和指控的依据,而且对于严重情节取得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指控方的辨证材料,从而在法官的最终判决和指控方的诉讼过程中的两个环节上进行遏制。
针对我国目前高犯罪率的社会现象和从保护人民大众利益的角度出发来看,非法证据的绝对排除是不符合实际的,因此,在运用此规则时应当采取“比例制”,即具体衡量惩罚犯罪的效果与人民利益相对比的值,来决定对该证据是否予以抹杀。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被法律明令禁止。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通过了解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明确刑讯逼供的危害,剖析典型刑讯逼供的案例,对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建立有效机制杜绝刑讯逼供的的发生。
关键词:刑讯逼供;案例;成因;对策目录一、引言 (1)二、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 (1)(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1)(二)刑讯逼供的特征 (1)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2)(一)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2)(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2)(三)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2)(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3)(五)造成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3)四、聂树斌案件分析 (3)(一)事件经过 (3)(二)裁判结果 (4)(三)案情分析 (4)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4)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5)3、司法不够独立 (5)五、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 (5)(一)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 (5)1、尚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 52、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 (6)3、侦查监督相对薄弱 (6)(二)惩处力度不够 (6)(三)刑侦技术手段落后 (6)(四)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 (7)六、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7)(一)加强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机制 (7)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7)2、增强讯问程序的透明度 (8)3、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加大对刑讯逼供查处力度 (8)(二)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9)(三)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 (9)(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9)七、结语 (10)参考文献 (11)一、引言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监督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刑讯逼供案件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浅谈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的法律对策
和 遏制 刑 讯 逼 供 行 为 的发 生 可从 以 下 五 点 入 手 , 建 立 在 看 守所 集 中提 讯 制 度 , 讯 中 实行 审 讯 主 体 与 犯 罪嫌 疑 人 即 提
隔 离制度 . 实行 禁止在看 守所 以外对犯 罪嫌疑人进 行讯 问制度 , 并将在 看守所 以外产 生的讯 问材料视 为非 法证 据予 以排 除. 同时实行严格 的进入看守所身体检壹制度。
开 的、 密的、 秘 不透 明 的 。由此 , 当弱 小 的公 民私 权利
收 稿 日期 :06 0 - 5 20 - 2 1
作 者 简 介 : 阳 晶(9 8 )女 。 西新 余 人 , 西省 人 民检 察 院 记 者站 记 者 。 欧 17 - , 江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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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动相伴 而生 . 二者 之间 的斗争 一 直就 没 有停 止 过 。
关 决 定 在 实践 中留置 盘 问地 点 绝 大部 分 都 在公 安 机 关 的办公 区域 以上 可知 , 犯罪 嫌 疑人 被传 唤 或拘
传 到公 安 机 关所 选择 的指 定场 所 ,亦 或 公 安 机关 的
在 侦查实 践 中 . 刑讯 逼供 的案件 仍 时有 发 生 。 因而 , 如何 杜绝 、 治 这个 顽 疾 , 成 为 了法 学 理 论 界 、 根 就 司 法 实务 界 的一个研 究热 点 。笔者 仅从 刑 讯逼 供产 生
第2 期 总 第 11期 0
浅谈减少和避免刑讯 逼供 的法律对 策
欧 阳 晶
( 江西省人 民检 察 院 记 者站 ,江西 南 昌 3 0 4 ) 3 0 7
摘要 : 在侦壹讯 问中, 刑讯 逼供 的案件仍 时有发 生。侦壹机关对犯 罪嫌疑人 的讯 问处 于不公 开或无法监督 的状
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内容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及现状,从刑讯逼供与司法制度、刑讯逼供与侦查手段、刑讯逼供与行政干预、刑讯逼供与程序正义、刑讯逼供与人权等几方面揭示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并从建立沉默权制度、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前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时间等角度探讨了杜绝刑讯逼供的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侦查手段人权诉讼成本司法制度对策尽管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尽管公安部三令五申、媒体一再爆光,尽管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高度重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顽症仍是屡禁不止,其严重程度即使是警察沦落为犯罪嫌疑人时也不能防止①。
如今,人类已迈入二十一世纪的门槛,民主与法治已成[1]为当今世界的主流。
依法治国、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当刑讯逼供成为一种常态的时候,它对司法制度和人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如何防止刑讯逼供,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是能否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
本文尝试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等诸方面作一浅显论述。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必须将刑讯逼供产生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才能清楚刑讯逼供产生的真正根源。
〔一〕刑讯逼供与侦查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为追究刑事犯罪,依法采用专门的调查手段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活动的一般程序应是:发现案情——侦查取证——确定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而刑讯逼供则完全颠倒了这种侦查次序,刑讯逼供的程序是:发现案情——摸底排队——确定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获取证据。
比方,某个地区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侦查人员通过摸底排队〔俗称“排查”〕,觉得张三有较大嫌疑。
因为张三平常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且张三以前有过盗窃行为〔请注意:在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张三是犯罪嫌疑人之前,这种摸底排队完全是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一个人也许以前多次盗窃,但未必这一次也是他干的,这种逻辑上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论刑讯逼供的制度防范
论刑讯逼供的制度防范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对于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刑讯逼供,顾名思义就是在取证过程中,利用各种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迫其承认罪行。
这种行为既是对人权的侵犯,也是对法治的践踏,是一种极端的野蛮手段。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都要加强制度建设,以防范刑讯逼供的存在。
一、严格的执法程序为了防范刑讯逼供,关键在于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确保在取证过程中依法行事。
要保证在传唤犯罪嫌疑人时,有合法的传唤证明和依法进行传唤。
在讯问过程中,要有律师的陪同和监督,以确保讯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讯问过程中也要依法使用取证手段,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在证据采集和取证过程中,也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严禁以虚假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
只有严格规范执法程序,才能有效地防范刑讯逼供的出现。
二、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执法人员是执法工作的主体,在预防和打击刑讯逼供方面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培养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法意识,对于防范刑讯逼供至关重要。
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教育,确保他们理解法律的尊严和法治的原则,明确自己的执法责任。
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加强对刑讯逼供的认识和执法技能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在执法实践中遵守法律和规范,杜绝刑讯逼供的行为。
还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调执法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使其具备正义感和法治观念,自觉抵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审查为了有效防范刑讯逼供的发生,必须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审查。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的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监督部门要加大对执法行为的检查力度,定期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还要建立健全的申诉机制,对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处理,维护被侵犯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刑讯逼供的现状及问题研究——论刑讯逼供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关于刑讯逼供的现状及问题研究——论刑讯逼供的现状、成
因及对策
王浩亮
【期刊名称】《今日科苑》
【年(卷),期】2006(000)012
【摘要】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所严厉禁止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犯罪行为却频频发生,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它严重违背了国家的法律,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且极易引起冤假错案的发生。
权衡利弊,白当坚决反对刑讯逼供。
因此从对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根源分析入手,研究针对刑讯逼供的立法和司法对策方法。
对遏制刑讯逼供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总页数】1页(P75)
【作者】王浩亮
【作者单位】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侦一大队涉车中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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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讯逼供现象
浅析刑讯逼供现象作者:岑鸿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4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刑讯逼供是如下规定的:“刑讯逼供,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来逼取口供的行为。
”在人类社会走向高度文明的今天,刑讯逼供现象已经成为损害司法公正、破坏诉讼平等、违反程序正义的元凶巨恶,严重阻碍了整个法制发展的进程。
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难题,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题。
关键词刑讯逼供检查机关审讯部门作者简介:岑鸿雁,四川司法警官学院讲师,法学学士,研究方向:侦查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63-02严刑峻法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刑讯逼供在我国亦有着深远的渊源。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司法实践告诉我们: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仍旧不能得到全面保障,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在侦查中禁而不绝。
《刑法》中规定刑讯逼供,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通常出现于侦查阶段。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是构筑整个刑事诉讼大厦的基石。
侦查的结论往往决定着起诉和审判的结果。
因此,凡冤案之形成,无不可追溯至侦查阶段;凡误侦之形成,无不因脱胎于刑讯逼供。
一、刑讯逼供的恶劣影响在诉讼日益体现司法公正、诉讼平等、程序正义的当今,世界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来禁止刑讯逼供的行为。
但是在现实中刑讯逼供的取证手段却是屡禁不止,与法治时代进程背道而驰。
该行为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动摇了人民对法律的信仰,也极易形成冤假错案。
在人类社会走向高度文明的当代社会,刑讯逼供的行为已经成为了损害司法公正、破坏诉讼平等、违反程序正义的元凶巨恶,严重阻碍了整个法制发展的进程。
(一)刑讯逼供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现代的刑事诉讼中,诉讼的民主性与科学性越来越重视,特别是人权保障。
新刑诉法下再谈刑讯逼供
第27卷第5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27No.5 2012年9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Sept.2012·侦查学研究·新刑诉法下再谈刑讯逼供翟伟星摘要:刑讯逼供是对人权的践踏、法制的破坏。
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刑诉法的修订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要求和措施,压缩刑讯逼供生存的空间,加大刑讯逼供的风险。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审讯人员自身素质的培训和提高,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刑讯逼供的惩罚力度,也是遏制刑讯逼供的必要措施。
关键词:刑讯逼供审讯新刑诉法中图分类号:D918.5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12)05-0162-05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拷打、体罚、威逼、冻饿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摧残其身体或实施精神折磨,逼取口供的行为。
①刑讯逼供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基本人权的践踏,是对其身体、心理的严重伤害,同时也是对司法机关公信力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身形象的严重损害。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从多方面对遏制刑讯逼供提出了要求和措施。
笔者结合自身办案实例和新刑诉法有关内容,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探寻遏制方法。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1.刑讯逼供的历史渊源影响中国漫长的刑诉历史就是一部刑讯逼供的历史。
各朝各代都将刑讯制度载于律典,直到1912年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宣布“无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宣布刑讯逼供非法。
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盛行拷打,欧洲在中世纪时期也是如此。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例如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问。
”②古代刑讯逼供在历史剧、戏曲中多有反映,如果审讯人员看到节目中贪官污吏被“大刑伺候”时,有没有收稿日期:2012-07-30作者简介:翟伟星(1988-),男,江苏泗阳人,满族,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南京,210002。
由佘祥林案浅谈我国刑讯逼供问题
所 余 样林一案 , 因为侦 查人 员 的主观臆 断 。 有罪 推定而 使其 无 罪控制 的工具 , 有参与 刑事诉讼 活动的机 关和个人 也完全 是为 辜入狱 。 对此 , 门市 政法 委在对 外 的公开信 中就 此冤案 发生 的 了实现 这个 目标而 运作 , 害人 的权利 尚且得 不到保 护 , 荆 被 犯罪 嫌 原因作 出 了如下 总结 : 第一 没做 D A 鉴定 , N 公安机 关主 观确定 疑 人 、 告人 的权 利就 更不用 提 了。在这 种价 值背景 下 , 被 刑讯 逼
什么悬念, 之所以仍然受到广泛关注还在于它唤起 了我们对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的深刻反省.本文认为, 执法的公安机关 违反 法定侦察 程序, 法机 关违 反 法定 审判程 序, 司 未能恪 守程 序 正义 , 以及我 国 司法的 不独立是 导致这起 冤 案的主要原 因. 下面。 文中就以本案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 危害及其预防, 希望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 以利于健全法制和保障人权.
使余祥林 免受牢狱 之灾 , 底是 何原 由让这 件完全 可 以避免 的冤 到
案还 是发生 了昵 ?
三 、 讯逼 供的危 害 刑
( ) 一 刑讯 逼供对犯 罪嫌 疑人 的侵 害 如果 说我们 之前 对刑 讯逼供 的侵 害还 只停 留在其 残酷 的手
笔者认 为在此 案 中,公 安机 关行 使侦察 权 时仅仅是 为 了结
浅谈对于刑讯逼供的认识
2 0 0 3年张辉 、张 高平叔侄 二人 因杭州 “ 5 .1 9 ” 奸杀 案被 判入狱 ,1 0年之后 ,叔侄 终于 以分别获 得国家赔偿 金 1 1 0万元 而平反冤狱 。我们在庆 幸冤狱得 以平反 的同时 ,为我们 司法领 域频 频 发 生 的冤 假 错案 而瞠 目结 舌 。赵 作 海 案 件 、余 祥 林 案 件 、 周德 胜 刑 讯 逼 供 致 人 死 亡 案 ,还 有 未 等 真 凶 到 案 就 已 冤 死 刑 场 的聂 树 斌 。这 些 案 件 足 以说 明刑 讯 逼 供 , 司法 权 滥 用 并 非偶 然 。 在追 求 法 治 文 明 的今 天 ,被 称 之 为 司 法 落 后 表 现 之 一 的 刑 讯 逼 供 一再 被 推 向 司法 舆 论 的风 口浪 尖 。
三 、对 于刑 讯 逼 供 的 防御 与监 控
刑讯逼供罪 ,是指 司法工作人 员对犯罪 嫌疑人 、被 告人使 用肉刑或者变相 肉刑 ,逼供述 的行为。其 构成要件 :
( 一 ) 违 法 性构 成 要 件 包括 :
1 、危 害 行 为 :行 为 人 必 须 采用 了使 用 肉 刑 和 变 相 使 用 肉刑 的方法 ,对被 害人 的肉体 实施 了殴 打、捆绑等暴 力 ,或类似 于 暴 力 的 如冻 饿 等 精 神 上 的折 磨 。并 且 行 为 人有 逼 迫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作 出 口供 与 书 面 陈 述 的供 述 行 为 。 方 法 与 行 为 必 须 兼 备 , 否则不构成刑讯逼供 。 2 、行为对象 :公安 、司法机关将其作为嫌疑人 、被采 取刑 事逼迫手段逼 取供述 的人 ;刑事案 件的被告 人。成立本罪 不考 虑 嫌 疑 人 或被 告 人 实 施 的行 为是 否构 成 犯 罪 。 3 、危害后果 :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 疑人 、被告 人轻伤、重 伤 、或 者 死 亡 的 ;刑 讯 逼 供 情 节 严 重 ,导 致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自杀 、自残造成 重伤 、死亡 ,或者 精神 失 常 的 ;刑讯 逼供 , 造 成 冤 、假 、错案 的 ;其 他 4 、刑 法 上 的因 果 关 系 :上 述 的危 害 行 为 与危 害结 果 之 间 必 须 有 刑 法 上 的 因果 关 系 。
“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当前,刑讯逼供已经成为我国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
从近年来新闻媒体不断曝光出来的骇人听闻的刑讯逼供案件来看,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确实还存在不少的刑讯逼供现象,严重妨碍了现代司法文明的进程,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也给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顺利实现蒙上了一层阴影,影响了法律权威的树立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等部门三令五申地发文严禁刑讯逼供,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但是在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有些甚至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
那么在我国刑讯逼供如此难以根绝其根源何在?它又有什么危害呢?为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我们又要采取哪些措施呢?[关键词]刑讯逼供,概念特征,产生根源,社会危害,防范措施[正文]一、刑讯逼供的概念和特征1、刑讯逼供的概念2、刑讯逼供的特征(1)刑讯逼供的主体是特殊主体(2)刑讯逼供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刑讯逼供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迫供认犯罪的行为(4)刑讯逼供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迫供认犯罪的行为(5)刑讯逼供的对象是司法者认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二、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1、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产生都不是偶然的,不是静止的仅存在于现代社会当中,而是存在于整个历史发展的长河之中,刑讯逼供也不例外。
2、刑讯逼供产生的现实根源(1)证据制度的不完善(2)警力严重不足,侦查设备、技术跟不上办案的发展需要(3)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4)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5)“无罪推定”原则的不确立3、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1)司法实践中的错误认识(2)“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3)部分办案人员个人政治业务素质低,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三、刑讯逼供的社会危害1、刑讯逼供损害司法公正2、刑讯逼供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破坏国家的法制基础3、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人权,容易造成冤假错案4、刑讯逼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5、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现实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四、刑讯逼供的防范对策1、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是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中心环节2、加强执法监督是遏制刑讯逼供的关键3、加强执法售货员的法制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是减少刑讯逼供行为发生的根本。
浅谈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墨墨慰I釜逸竺竺望型f叁箜I』圭垒盒浅谈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应对措施黄士轩摘要虽然刑讯逼供已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在实践中这种审讯方式依然存在。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已是当务之急。
应当分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参照国外相关立法,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等一系列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体制及证据规则,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关键词刑讯逼供无罪推定沉默权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22—03五年前的湖北荆州的佘祥林案、去年的云南晋宁李养明“躲猫猫”案以及今年上半年河南翻版的余祥林案……湖北赵作海案等都被一一证明是冤假错案,也都被事实证明,这些案件都是被刑讯逼供造成的。
这些案件的曝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我国的司法部门,尤其在公安部门,刑讯逼供等侵犯嫌疑人权利的事实客观存在。
这些案例教训深刻,促人警醒,发人深思。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有罪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l条、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
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刑讯逼供虽然被法律明确禁止,但仍然时有发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有蔓延泛滥的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其实,刑讯逼供的存在,并不是执法人员不懂法,而是有其历史根源和现实存在的原因。
(一)我国刑讯逼供存在的历史根源1.封建社会历史文化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里,司法官员可以用法定的刑具和手段逼取口供,刑讯是封建司法官吏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甚至是主要手段,他们动辄对嫌疑人施以杖责、鞭笞等手段,使嫌疑人难以忍受痛苦而交代司法官员想要的口供,这也是被旧的司法官吏视为破案的最有效手段。
浅谈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的法律对策
下, 侦查机关的讯问活动是侦查机关 自 己操 作 执 行 的 讯 问 活 动 , 一 种 无 是
监督 、 第三方制约的讯问活动 , 无 整 个 讯 问过 程 是 不 公 开 的 、秘 密 的 、 不 透 明 的 。由此 当 弱小 的公 民私 权 利 面 对 强 大 的 国 家 公 权力 时 , 律 规 定 不 法 完 备 所 导 致 的后 果 是 可想 而知 的 。 因
他 证 据 的搜 集 与 完善 就 有 了方 向 , 既 节 省 了办 案 成本 又 能 很 快 结 案 。 一 另
任何 事物 的产生 和任何 行为 的
出现 , 有 其 产 生 的 根 源 , 是 在错 都 都
综 复 杂 的 联 系 中 得 以 催 发 和 显 现
讯逼供 的争议 时 , 往往是双方各执一
么 不会 发 生 刑 讯 逼 供 行 为 的 原 因 。 然 而 公 安 机 关 看 守 所 与 公 安 机 关 刑 事
权 的不文 明现象 , 在立法上早已被我 国《 事诉讼法》 刑 所禁止 。 但刑讯逼供 行 为本身却 并没 有因为 《 刑事诉讼 法》有 了禁止性规定而销声 匿迹 , 相 反还在一定程度上潜伏和 出现 , 导致 些 地 方 仍 然 出现 了冤 假 错 案 , 既严
长。
重 侵 犯 了 当事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也影 响 了 司 法 机关 形 象 。 此伴 随着 法 治 与 因
文明的 日益进步 , 近些年来如何杜绝
刑 讯 逼 供 现 象 ,一 直 成 为 法 学 理 论 界 、 法 实 务 界 的一 个研 究 热 点 。笔 司 者 在 此 不 想 赘 述 刑 讯 逼 供 的社 会 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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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侵犯了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
在我国,刑讯逼供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刑讯逼供的存在模糊了罪与非罪者的外部差异,有违刑事诉讼
的程序公正,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时的翻供,以致调查取证的
反复进行,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刑讯逼供的存在,导致了大量
的冤假错案,使司法机关的形象、权威受损;刑讯逼供的存在,使
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
鉴于刑讯逼供的诸多弊端,遏制刑
讯逼供已成为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当务之急。
通过对我国各种案例的分析,形成刑讯逼供的成因主要有五个
方面:其一是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蕴含着深远的历史背景,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实在是太长了,这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审判制
度所滋生的最大孽种,就是愈演愈烈的榜笞刑讯。
奉行纠问式诉讼
与“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原则的结果,必须导致残酷的刑讯。
其二
是社会认识方面的原因,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好人”、“坏人”,恐怕是最常用、最简单且蕴含最丰富的评论。
每个社会成员
都可以凭藉自己的水准和处世原则,好者好之,恶者恶之,尽情作
出判定,不必有太多的顾虑。
偏偏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又不那么简单:法律既要保护好人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保护坏人们的合法权益
不受任意践踏;它在严惩坏人们戕害好人的同时,又无情地将锋芒
指向肆意侵犯坏人合法权益的好人们。
这恐怕是法律最公正、最无
私的最高体现吧。
否则,听任离开法律约束的正义与原始的同态复
仇还有什么区别!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深谙此道,所以“好人
打坏人”的闹剧也就时有发生,而且还得到了人们某种程序度的宽宥。
其三是司法工作人员自身素质方面的原因,如果说那些暴虐一
时的司法工作人员对“严禁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定一无所知,恐怕
有诋毁全民普法巨大成就之嫌。
然而,我们不得不直面这样严肃的
现实;他们中的相当一部人熟知律,却总是怀疑和忽视法律对自己
的约束力;他们本应作守法的表率,却总是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恣意
妄为。
其四是制度方面的原因,根据我国的规定,机关除了有侦查
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这使得对
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客观上处于一种严密控制的不公开情形之下。
这
时候,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无法与其见上一面,就是负有职能
的检察机关也无法对此进行监督。
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经遭到
过刑讯逼供,外人根本无从而知。
最后是对刑讯逼供犯罪惩处方面
的原因,如果说封建的、法西期的残酷审讯余孽未尽,那些头脑简单,目无法纪的人胆敢屡次犯禁,很大程度上带有自作自受成份的话,那么将这种明白无误,人皆不齿的罪行置于法律的天平上,该
是一种罪与罚相适应的平衡!然而,事情并非我们想象得那么简单。
对刑讯逼供犯罪打击不力,执法不严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
所以,预防遏制刑讯逼供要从其根源入手,深化全民普法,引
导司法工作人员以史为鉴,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和法律的模范。
”我们
能够进一步深化全民普法教育,让广大干部群众懂法、守法,让我
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多读书、多学习,以史为鉴,那么,刑讯逼供犯
罪也许会大幅减少。
其次,强化司法工作人员法制观念,强调公正
执法,少数司法工件人员之所以在执法办案中采取刑讯逼供,可能
会认为刑讯逼供尽管有其不合理的一面,但是它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挖清余罪,客观上提高了侦查活动的效率。
刑事诉讼不同于,
它并不是以追求最大利益,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为目标,相反,由于
它与个人的生命权、人身权等基本权利密切相关,并且又具有不可
逆性、不可补偿性等特点,这客观上要求刑事诉讼必须以公正为基础。
最后,借鉴国外相关制度,严格遵守国际公约,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权利公约》,其中第14条就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司法工作人员
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缺乏必要监督,容易发生刑讯逼供,侵犯
其合法权益,我认为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将关押犯罪嫌
疑人与提审分为两上不同的部门,犯罪嫌疑人一旦从关押场所被提走,即开始全程录音、录像,在时间上不得有间断。
该录音、录像
资料一式两份,并交给犯罪嫌疑人一份留存。
这样方可遏制或者减
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刑法》修订后,我们国家在遏制刑讯逼供犯罪方面,也作出
了很多有益的卓有成效的尝试。
例如,把好司法机关进人关,以法
律形式确定并提高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加强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的执法水平;强调司法公正,注重程
序公正;在司法实践中,强调文明执法,执法为民,注重保护犯罪
嫌疑人与被告人之权利,向其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等。
针对司法
工作人员的队伍的现状及执法水平,尽管还不时暴露出这样或那样
的问题,而且有的问题还相当突出,但如果我国司法机关可以正确
处理并加以改正,我们就有信心杜绝或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