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增资扩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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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增资扩股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做好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3〕1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5号)的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增资扩股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精神为指导,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改造股权设置,妥善处理原有股金、历史积累和包袱,扩大入股面,提高入股金额,构建新的产权关系,落实股权责任,着力培育信用社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资格,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支持全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二)增资扩股的工作目标

一是股权结构多样化,改造股权设置,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改变股权结构单一的状况;二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在原有社员的基础上,扩大入股面,积极吸收辖内农民、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以及其他各

类经济组织入股;三是落实股权责任,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类股权应承担的管理责任和风险责任;四是提高资本充足率,满足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兑付条件。

增资扩股是农村信用社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强化约束机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服从于或服务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要把改革的阶段性任务与改革根本目的结合起来,不能简单的把增资扩股工作与争取中央资金扶持政策挂钩。

(三)增资扩股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入股自愿。在原有股金的处置和新股金的募集过程中,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增强社会公众对农村信用社未来发展的信心,入股应由入股人自主决定。二是风险自担。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三是服务优惠。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社员(股东)可获得以下优惠:可优先获得贷款;在政策允许情况下,信用社在贷款规模、抵押担保条件上可适当放宽;对信用较好、与信用社存贷关系稳定的社员可实行信用贷款方式;在政策允许的浮动利率范围内,社员贷款利率可以给予优惠。四是利益共享。社员(股东)享有收益分配的权利,即信用社赢利,社员按入股数额的一定比例获得分红等。

二、改造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

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在充分尊重农村信用社及其社员意愿的前提下,实行统一法人或合作银行等产权制度,改造股权设置,完善股本结构,构建新的产权关系。

(一)股权的设置

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按股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两种股权。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

资格股是社员获得农村信用社优先、优惠服务的前提。入资格股成为农村信用社社员(股东)的,每人一个投票权。

投资股是社员(股东)在资格股基础上投资形成的股份。投入达到投资股入股起点后,获得一个投票权;每增加投入一份入股起点额度的投资股,增加一个投资股的投票权。

上述所称社员是指在统一法人联社入股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股东是指在农村合作银行入股的单位和个人(下同)。

资格股和投资股要体现共担风险、同股同利的原则,其分红标准要一致。

(二)股份设置的基本要求

1.入股起点。资格股和投资股每股人民币1元。原则上统一法人联社自然人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股,法人资格股一般不少于5000股;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资格股一般不少于500股,法人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0股。

统一法人联社自然人投资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法人投资股一般不少于10000股;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投资股一般不少于2000股,法人投资股一般不少于20000股。

2.募股目标。增资扩股是农村信用社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强化约束机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量化目标是要按期达到选

择产权模式,申领和兑付票据的资本充足要求:即在选择农村合作银行和统一法人联社时,县市联社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要分别达到4%和2%;在申请发行央行票据时(考虑票据置换因素后),农村合作银行和统一法人联社的资本充足率要分别达到8%和2%;在申请兑付央行票据时,农村合作银行和统一法人联社的资本充足率要分别达到8%和4%。县市联社要以2004年12月末的数据为基础,认真测算扩股任务,并逐级上报至省级行业管理部门。

3.股权结构。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以体现各方面股东(含职工)利益,确保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效。在统一法人联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社员(含职工)投资(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职工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单个法人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多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

在农村合作银行股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三)入股的基本要求

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入股,成为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社员(股东)。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

行)入股有如下基本要求:

1.社员(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原有非货币形式的股金,要进行全面清理。

2.社员(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

3. 社员(股东)要自愿入股。自然人和法人是否入股,入股多少,由入股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不得采取定任务、下指标、硬性摊派的方式增资扩股;不得将吸收股金的数额与职工的职务、收入和奖惩挂钩。

4.金融机构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入股,成为其战略投资人的,应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的相关规定,并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入股、不得以存款转股、不得吸收存款化股金。

(四)股金管理的基本规定

1.社员(股东)按入股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章程、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2.按规定对资格股和投资股分配红利,但不得支付股金利息。一是对于按规定已冲销历年亏损挂账,提足应付未付利息和各类保险基金,再按照资产风险程度提取风险准备金,仍有盈余且无历年亏损挂账的信用社,可按期进行股金分红。二是对于当年盈利而有历年亏损挂账的信用社,原则上不得分红,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分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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