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分期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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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分期出资)

有限公司章程(分期出资)

章程〔分期出资〕为了典型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治理 ?〔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有关、行政的,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宅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宅: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各股东分两期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刻第五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核发出资证实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四〕依照、和公司章程的猎取股利并转让;〔五〕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采办权;〔六〕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先按照顾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八〕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九〕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股东担负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三〕不按前款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担负违约责任;〔四〕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担负连带责任。

〔五〕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局限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章程出资期限(3篇)

公司章程出资期限(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出资行为,明确股东出资的期限,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股东之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出资期限,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出资的期限。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股东,包括发起人股东、增资股东和股权转让后的股东。

第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出资方式第五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股东出资方式如下:(一)货币出资:股东应以人民币货币形式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二)实物出资:如股东以实物出资,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并依法评估作价,且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

(三)知识产权出资:如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并依法评估作价,且知识产权的转让手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如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并依法评估作价,且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出资期限第六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出资。

第七条发起人股东出资期限如下:(一)发起人股东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缴纳全部出资。

(二)如发起人股东分期缴纳出资,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缴纳完毕。

第八条增资股东出资期限如下:(一)增资股东应当在增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

(二)如增资股东分期缴纳出资,首次出资应当在增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缴纳,且不得低于增资总额的20%,其余出资应当在首次出资缴纳之日起两年内缴纳完毕。

第九条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出资期限如下:(一)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

(二)如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分期缴纳出资,首次出资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缴纳,且不得低于股权转让总额的20%,其余出资应当在首次出资缴纳之日起两年内缴纳完毕。

公司分期出资的法律后果(3篇)

公司分期出资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单元,其出资是公司成立和运营的基础。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股东可能无法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

为此,我国法律允许股东分期出资。

本文将就公司分期出资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公司分期出资的定义公司分期出资,是指股东在章程约定的时间内,分若干期向公司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

分期出资可以是按月、按季度、按年等,具体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公司分期出资的法律后果1. 缴纳期限内的法律后果(1)缴纳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

若股东未按期缴纳,则构成违约。

(2)违约责任: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要求其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公司可以按照《公司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3)权利受限: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其权利受到限制。

如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公司不得向其分配利润,不得以其出资额为其设定担保等。

2. 缴纳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1)出资不足的法律后果:若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足,公司可以要求股东补足出资。

股东未补足出资的,公司可以按照《公司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出资超过法定期限的法律后果:若股东未在章程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缴纳逾期出资。

逾期出资的,股东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3)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动:若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足,公司可以依法减少注册资本。

3. 其他法律后果(1)公司设立无效:若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公司设立无效。

(2)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分期出资未按期缴纳,公司承担责任。

如公司因股东分期出资未按期缴纳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总结公司分期出资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出资方式。

公司章程出资额(3篇)

公司章程出资额(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出资行为,明确股东出资责任,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出资额,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投入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折价总额。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等。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第五条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第六条货币出资是指股东以现金形式向公司投入资金。

第七条实物出资是指股东以实物资产投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建筑物等。

第八条知识产权出资是指股东以其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投入公司。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资是指股东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投入公司。

第十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评估其价值,并按照评估结果折算成相应的货币出资额。

第三章出资义务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纳出资。

特殊情况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延长缴纳期限。

第十三条股东出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出资物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二)出资物价值与评估结果相符;(三)出资物不存在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利限制;(四)出资物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让的情形。

第十四条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交以下文件:(一)出资证明书;(二)出资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三)出资物的评估报告;(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股东应当补足出资;(二)股东不补足出资的,其他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要求其缴纳出资;(三)股东不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章程实缴出资期限(3篇)

公司章程实缴出资期限(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出资行为,明确公司章程中实缴出资期限的规定,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实缴出资期限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应当缴纳出资的时间限制。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发起人股东、增资股东等。

第四条公司章程中实缴出资期限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实缴出资期限的确定第五条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实缴出资期限,实缴出资期限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考虑公司的经营范围、发展需要和股东实际情况;(三)保证公司资金周转和运营需要;(四)便于公司进行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六条公司章程中实缴出资期限的确定方式如下:(一)按比例出资:股东按照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二)按时间分期出资:股东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分批次缴纳出资;(三)按需出资:股东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自身资金状况,随时缴纳出资。

第七条公司章程中实缴出资期限的确定,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出资总额;(二)出资比例;(三)出资方式;(四)实缴出资期限;(五)未按期出资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实缴出资期限的变更第八条公司章程中实缴出资期限的变更,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变更申请;(二)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三)形成决议;(四)修改公司章程;(五)进行工商登记。

第九条实缴出资期限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二)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三)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章未按期出资的处理第十条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向公司缴纳出资;(二)支付违约金;(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一)书面催告;(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采取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出资方式与期限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出资方式与期限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出资方式与期限公司章程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于规定并约束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权责和运营规范等内容。

在公司章程中,股东出资方式与期限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内容之一。

本文将就公司章程中股东出资方式与期限的相关要求进行探讨。

一、股东出资方式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出资的方式,这是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稳定与规范。

一般来说,公司章程中列举的股东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现金出资:股东以现金形式向公司出资,实现资金的注入。

公司章程中需要明确规定股东应当以何种方式进行现金出资,例如一次性出资还是分期出资等。

2. 实物出资:股东以实物财产(如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向公司出资。

公司章程中需要明确规定实物出资的评估标准和程序,确保出资的公允性和合法性。

3. 知识产权出资:某些情况下,股东可能以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向公司出资。

公司章程中需要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评估准则和程序,以及双方在出资后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4. 劳务出资:股东以劳动力向公司出资。

公司章程中需要明确规定劳务出资的方式、期限及劳务的评估方式等细则。

二、股东出资期限公司章程中还需要明确股东出资的期限,以规范股东的义务和公司的运作。

股东出资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设定,但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股东出资期限采用下述方式:1. 一次性出资:股东在一定时间内将出资款项一次性到位。

这种方式适用于出资金额较小或股东之间已经达成一致的情况。

2. 分期出资:股东将出资金额分为多个阶段进行,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每个阶段的出资比例和期限。

这种方式适用于出资金额较大或需要长期投资的情况。

3. 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出资期限:某些情况下,股东出资的期限可能和公司的经营计划或项目进度相对应。

公司章程需要明确规定出资期限与具体的业务情况相匹配。

三、股东出资超期处理在公司章程中,还需要对股东出资超期进行处理,以确保公司利益和运营的正常进行。

分期出资有限公司章程

分期出资有限公司章程

分期出资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名称为分期出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条本公司的注册地为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第三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金融投资等。

第四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由股东按照约定的期限分期出资。

第六条本公司的出资方式为分期出资,即股东按照约定的期限分期出资,根据出资约定,公司向股东发行相应金额的有限责任股份。

第七条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为x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本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章程的修改必须依法进行,并经股东大会通过。

第二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公司的股东享有按股份比例分享经营业务利润的权利。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的决策权。

第十一条股东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要求公司提供经营情况,并有权对公司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股东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分期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滥用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十四条股东有义务为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公司的组织结构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

第十七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必须以半数以上董事的同意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的决议以书面形式保存,并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负责监督和审查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股东大会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一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以出席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赞同才能通过。

公司章程分期出资模板

公司章程分期出资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设立和运营,明确股东权利和义务,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为(公司名称),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第四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同意,自工商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股东及出资第五条本公司股东为(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出资情况如下:(一)股东一:(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人民币(出资额)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出资日期:(具体日期)(二)股东二:(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人民币(出资额)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出资日期:(具体日期)(三)……(其他股东出资情况)第六条股东出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二)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三)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第七条股东分期出资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分期出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

(二)分期出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三)股东应当按期缴纳出资,未按期缴纳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四)股东分期出资的具体期限和金额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第八条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缴纳;股东会可以决议对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股东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二)公司终止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得剩余财产。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

第十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按照出资额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二)遵守公司章程。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章程出资时间模板

章程出资时间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组织的章程出资时间,确保组织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章程出资时间。

第二条本章程出资时间适用于本组织的所有出资人,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股东、会员等。

第三条本章程出资时间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出资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出资时间规定第四条出资时间是指出资人按照章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组织缴纳出资的期限。

第五条本组织的出资时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一次性出资:出资人在章程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缴纳全部出资。

2. 分期出资:出资人按照章程规定的分期时间表,分批次缴纳出资。

3. 按年度出资:出资人每年按照章程规定的时间和比例缴纳出资。

第六条一次性出资的具体时间:- 出资人应在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全部出资缴纳到位。

第七条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 第一期出资:应在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缴纳;- 第二期出资:应在第一期限届满后的60日内缴纳;- 依此类推,每期出资均应在上一期限届满后的60日内缴纳。

第八条按年度出资的具体时间:- 每年出资应在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缴纳。

第三章出资方式第九条出资人可以选择以下出资方式:1. 货币出资:出资人以货币形式缴纳出资;2. 实物出资:出资人以实物形式缴纳出资,需提供实物清单及相关证明;3. 知识产权出资:出资人以知识产权形式缴纳出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 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形式缴纳出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及相关证明。

第十条出资人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并确保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出资变更第十一条出资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出资时间或出资方式的,应提前30日向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出资变更后,出资人应按照新的出资时间或出资方式执行。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出资人未按照章程规定的时间缴纳出资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 逾期缴纳: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出资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2. 赔偿损失:因出资未按时缴纳给组织造成的损失,出资人应予以赔偿;3. 强制执行:组织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回逾期出资。

公司章程出资(3篇)

公司章程出资(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出资行为,明确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出资,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将其财产投入公司,成为公司注册资本的一部分。

第三条本章程的出资部分,包括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变更、出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股东出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一致。

第二章出资方式第五条股东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出资:(一)货币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货币出资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实物出资:股东可以用实物出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且可以依法转让。

(三)知识产权出资: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出资方式。

第六条股东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并经公司全体股东认可。

第七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将财产权转移至公司名下。

第三章出资期限第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出资。

第九条股东应当自公司设立之日起______个月内足额缴纳出资。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股东可以申请延期出资,但延期出资的时间不得超过______个月。

第四章出资变更第十一条股东出资后,如需变更出资额,应当经公司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股东出资变更,应当重新评估作价,并按照新的出资额缴纳出资。

第五章出资违约责任第十三条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未缴纳出资额的______%计算。

(二)向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股东出资不实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补足差额,并按照差额的______%支付违约金。

公司章程出资章程模板

公司章程出资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出资行为,明确股东出资义务,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出资,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投入资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责任等事项,均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出资方式第四条股东出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 货币出资:股东以人民币或其他货币出资;2. 实物出资:股东以房屋、土地、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实物资产出资;3. 知识产权出资:股东以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资;4. 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方式。

第五条股东出资的资产应当具有合法来源,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

第三章出资额及比例第六条股东出资额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股东出资比例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各股东出资比例应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中。

第八条股东出资额一经确定,非经公司章程修改或股东会决议,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章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出资。

第十条股东分期出资的,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每期出资期限内完成出资。

第五章出资责任第十一条股东应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补足;逾期未补足的,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股东出资的资产存在权利瑕疵或产权纠纷的,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其他第十五条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后,新增股东出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七条股东出资的资产应当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依法取得所有权。

第十八条股东出资后,应当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经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公司章程股东出资承诺书

公司章程股东出资承诺书

公司章程股东出资承诺书尊敬的各位股东:为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股东,特此签署本《公司章程股东出资承诺书》(以下简称“本承诺书”)。

一、出资承诺我公司的股东,郑重承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金或其他合法形式,足额按时、足额出资,并将出资金额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同时,我公司的股东承诺出资所牵涉的一切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情况。

二、出资时间和方式1. 出资时间: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应在公司设立之日起xxx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资。

2. 出资方式:出资可以分期,但每期出资金额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确定,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出资可以以现金、实物或其他形式进行,但需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出资凭证。

三、出资金额本承诺书中所述的出资金额为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约定应出资的金额,根据公司的运营需求可能会进行适当变动。

出资金额变动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决策和履行。

四、出资履行1. 股东应及时将出资所需的资金金额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提供出资的相关资料和凭证。

2. 公司应及时确认股东出资的到账情况,并出具出资确认函,并将出资情况记录于公司的内部文件和账簿中。

五、承诺的效力本承诺书自各股东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股东的出资义务完全履行结束。

股东在出资期间应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克扣出资。

六、违约责任如股东违反本承诺书约定未按时、足额出资,或出资金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其他本承诺书的生效、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等事项,应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特此承诺!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股东各执一份,并提交公司备案。

股东(签字):日期:(以上内容为文章策划部分,具体内容需要参照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添加,以确保文章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分期出资有限公司章程

分期出资有限公司章程

滁州银源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二O一O年七月八日滁州银源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滁州银源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滁州市开发区花山西路789号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由五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第六条经营范围:货物搬运及装卸服务、货物配载。

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五金机械及配件、电子产品的销售(涉及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七条经营期限:长期。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四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800.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其余注册资本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两年内缴足。

第十条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或取得银行出具的《入资资金凭证》。

第十一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三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章程里出资方式更改模板

章程里出资方式更改模板

一、章程修订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二、章程修订内容1. 原章程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修订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及实物出资。

”2. 原章程第十五条:“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

”修订后:“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

其中,货币出资部分按出资比例承担,实物出资部分按实物评估价值承担。

”3. 原章程第十六条:“股东出资应当一次性到位。

”修订后:“股东出资可以分期到位,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4. 原章程第十七条:“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

”修订后:“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并按评估价值折算成货币出资。

”5. 原章程第十八条:“股东出资的实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二)具有使用价值;(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或者限制转让。

”修订后:“股东出资的实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二)具有使用价值;(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或者限制转让;(四)评估价值合理。

”6. 原章程第十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以实物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修订后:“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以实物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三、章程修订程序1. 本修订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 公司应将修订后的章程予以公告,并通知全体股东。

3. 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修订后的章程及有关文件。

四、其他事项1. 本修订案自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出资方式和期限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出资方式和期限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出资方式和期限一、股东出资方式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运行方式以及股东的权益与义务。

其中,股东出资方式是公司章程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股东出资方式主要用于规定股东应如何向公司投入资金,以获得相应的股权。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股东出资方式:1. 现金出资:股东以货币形式将资金注入公司,从而获得相应的股权。

现金出资是最常见的股东出资方式,因其简便、直接而被广泛使用。

2. 实物出资:股东可以通过以实物形式向公司出资。

比如,以不动产、设备、专利或技术等资产出资。

实物出资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确定相应股权。

3. 知识产权出资: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

比如,将自己拥有的专利、商标权或著作权授权给公司,作为出资或股权转让的形式。

二、股东出资期限股东出资期限是公司章程中另一个重要的规定内容,它涉及到股东应在何时向公司出资,以及出资是否需要分期完成的问题。

下面是常见的股东出资期限方式:1. 一次性出资:在一些情况下,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在一定期限内将全部出资款项一次性支付到公司账户中。

这种方式适用于出资金额不大且较为紧急的情况。

2. 分期出资:较大规模的出资往往需要分期进行。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具体分期的时间和金额,以确保股东按时、分步完成出资。

3. 触发条件出资:有些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才需要出资。

比如,当公司达到一定的业绩指标或发生重大投资机会时,股东需要按照约定出资。

无论采取何种股东出资方式和期限,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相关条款,以保证股东权益的平等和公司的稳定运行。

股东出资方式和期限的约定应在公司章程中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充分考虑到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发展需要。

结论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出资方式和期限是公司组织和运行的重要规定,它直接关系到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稳定发展。

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和期限,并明确规定在章程中,以确保股东权益的平等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公司章程中的出资时间(3篇)

公司章程中的出资时间(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出资行为,明确股东出资义务,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出资时间是指股东按照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将出资额实际缴纳到公司账户的时间。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公司设立时及公司增资时股东的出资行为。

第二章出资期限第四条股东出资期限分为以下几种:1. 即时出资: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将全部出资额缴纳到公司账户。

2. 分期出资:股东在公司设立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出资额。

3. 满足条件出资:股东在公司设立时,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缴纳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出资期限的约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合理:出资期限应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各股东,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便于公司经营:出资期限应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避免因出资期限过长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3. 法律法规规定:出资期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出资时间确定第六条股东出资时间确定方法如下:1. 即时出资:股东应自公司设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出资额缴纳到公司账户。

2. 分期出资:股东应按照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分批次缴纳出资额。

每期出资时间应明确约定。

3. 满足条件出资:股东应自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出资额缴纳到公司账户。

第七条股东出资时间应满足以下条件:1. 股东已按照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将出资额实际缴纳到公司账户。

2. 股东已按照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向公司提供出资证明。

3. 股东已按照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完成出资登记手续。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八条股东未按约定时间出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 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缴出资额的1%。

2. 在违约金之外,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3. 公司有权要求股东在一定期限内补足出资。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分期出资的解释

分期出资的解释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注册公司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采用分期出资方式,想知道的是各股东是否能先后出资?每一期是否一定要全体股东共同出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涉及登记的具体问题,建议携相关书面材料到所在地工商分局当面咨询。

依据上述规定,注册公司股东出资时,第一次必须要全体股东出资,以后可以先后出资,最终在2年内,全体股东缴足注册资本。

公司设立要是分次注资的话,可以一方股东一次把自己该入资的款全部入完,而另一方股东一点都没入,下次再入,这样的分次注资可吗?我觉得应该是按公司的章程规定出资,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个人觉得:即使是,公司章程也是规定先由一方出资的,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应该可以的。

在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股东之间可以自行协议确定出资的时间进度。

一般是同比例出资。

如果确实约定了不同步出资,并且该约定合法有效的,则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在该实际出资比例不同于注册资本比例的期间内的收益分配或亏损承担方式(如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实缴资本比例确定)。

公司章程分期出资

公司章程分期出资

有限公司章程(分期出资)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各股东分两期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核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五)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六)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先按照应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八)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九)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三)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四)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章程_出资期限(3篇)

公司章程_出资期限(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出资期限等基本事项,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全称]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额]人民币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详细描述]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股东和出资第七条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第八条股东出资比例:[各股东出资比例及出资额]第九条出资期限:1. 股东应在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具体时间,如三个月]内,按照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首期出资。

2. 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分批缴纳剩余出资。

具体分批缴纳的期限如下:a. 第一批出资:[具体时间,如六个月内]缴纳[具体比例,如30%]的剩余出资。

b. 第二批出资:[具体时间,如一年内]缴纳[具体比例,如40%]的剩余出资。

c. 第三批出资:[具体时间,如一年半内]缴纳[具体比例,如20%]的剩余出资。

d. 第四批出资:[具体时间,如两年内]缴纳[具体比例,如10%]的剩余出资。

3. 如有特殊情况,经股东会决议,可以调整出资期限。

第十条出资缴纳方式:1. 股东应以货币形式缴纳出资,将出资款项直接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将出资财产的权属证明文件提交给公司。

第十一条出资证明:1. 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 公司名称;b.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c. 出资额和出资日期;d.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e. 公司的盖章。

2. 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在公司中的出资证明,也是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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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渝中区大坪正街军106号附112号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销售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建筑材料,五金,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橡塑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铝材加工。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三次缴纳。

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

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

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三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一名。

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全体股东签名(盖章):2006年 8 月24 日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会议时间:2006年8月24日会议地点:公司办公室主持人:张国胜参加人员:张国胜方金碧决议内容:在本次股东会议上,经讨论,形成如下决议:1.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公司章程;2.选举张国胜为本公司执行董事;3.选举方金碧为本公司监事;4.聘任张国胜为本公司经理;5.指定张国胜同志负责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200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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