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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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司[2006]16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6.08.24

【实施日期】2006.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司〔2006〕165号)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各监狱劳教单位,有关市司法局:

《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厅党委会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省监狱劳教工作监督机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监狱劳教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参照国务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司法厅设立警务督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全省系统内的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对全省本系统人民警察、监狱劳教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教局设立警务督察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实际设立督察总队,分别负责对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监狱劳教单位监察室作为履行警务督察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并建立其隶属的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遇有重大督察事项,督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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