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责任和公务员赔偿责任(一)
公务员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承担着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
公务员的职责和地位决定了其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同时也意味着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公务员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务员的法律责任概述1. 法律责任的定义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一旦违反法律,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务员法律责任的种类(1)行政责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2)刑事责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3)民事责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二、公务员的法律后果1. 行政后果(1)行政处罚:公务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2)行政处分: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2. 刑事后果(1)刑事责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2)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在刑事诉讼中,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被害人可以要求犯罪分子赔偿损失。
公务员作为犯罪分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民事后果(1)赔偿损失: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
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一、划分的必要性1、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公民——民事行为国家公务员——职务行为2、诉讼与赔偿使用的法律与原则不同:民事行为——民事诉讼、民事赔偿职务行为——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划分标准1、主观标准说:又称实质内容理论,主张采用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判断行为的性质。
(1)以国家机关(雇用人)的意思表示为准:工作人员(受雇人)必须执行国家机关命令委托的事项,凡超出命令委托范围的军部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单国家机关事中、事后追认的,亦可认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
(2)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思表示为准:只要工作人员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国家机关的利益,那么该行为就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如果工作人员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就不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
理论缺陷:(1)以国家机关的意思表示判断某一行为的性质,容易导致国家机关以为委托命令为由推卸责任,不利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2)以工作人员的意思表示为准,难以确定公司利益交织情况下行为的性质,容易扩大国家责任的氛围。
2、外表形式理论:又称客观标准说,该理论主张,执行职务的范围应当以社会观念为准,凡在客观上、外形上可视为社会观念所称的“职务范围”,或者受害人有理由相信工作人员是在执行职务,或客观上足以认为其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不论行为者意思表示如何,其行为均可认定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日本、瑞士、台湾)。
3、我国:综合标准说。
也有学者认为是“与行使职权有关论”(简称有关伦),即凡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只要符合其他赔偿真人的构成要件,国家就应该对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公务员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实施国家行政职能、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力量。
公务员的职责和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因此,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一旦公务员违反法律,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公务员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1.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五种。
2. 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公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
二、刑事责任1. 刑事处罚公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公务员的处罚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2. 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对于公务员的刑事责任追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具体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
三、民事责任1. 民事赔偿公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民事责任追究程序对于公务员的民事责任追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具体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
四、纪律责任1. 纪律处分公务员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公务员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2. 纪律追究程序对于公务员的纪律责任追究,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
具体程序包括:调查、审理、决定、执行等。
五、其他法律后果1. 职业资格取消公务员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其职业资格可能被取消。
行政败诉后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各种原因产生争议,当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往往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如果行政机关败诉,即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行政败诉后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败诉后的法律后果1. 行政机关承担败诉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败诉后,行政机关若存在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财产:行政机关违法采取的行政行为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益受损的,应返还相应财产。
(3)恢复原状:行政机关违法采取的行政行为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受损,无法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应恢复原状。
2. 行政机关内部责任追究(1)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行政败诉后,行政机关应对负有责任的公务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责任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因行政败诉被追究责任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负责人问责条例》等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3. 行政机关改进工作(1)完善制度:行政败诉后,行政机关应认真分析败诉原因,查找制度漏洞,完善相关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加强培训:针对败诉中暴露出的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足等问题,行政机关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3)严格执法: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公正。
4. 社会影响(1)损害政府形象:行政败诉会影响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形象,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2)引发公众质疑:行政败诉可能引发公众对政府决策、执法等问题的质疑,损害政府权威。
国家赔偿法作业(一)参考答案
《国家赔偿法》作业(一)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国家赔偿: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以予的赔偿。
2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行政赔偿:指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原因行为的范围4职务违法行为是国家侵权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它说明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原因。
5国家赔偿法:专指国家赔偿法典,即国家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条件、范围、标准、方式与程序等的法律文件,它是国家赔偿的基本法律。
二、不定项选择:1、AC2、C3、B4、ABCD5、BC6、ABC7、C8、B9、C10、ABCD11、ABCD12、AB13、BC14、D15、D三、填空:1行政赔偿、刑事赔偿;2、金钱3、法国 4、1994年5、实体法和程序法6、公民、法人、其他组织7、公务活动8、职务违法行为9、 10、对人身权的损害、对财产权的损害四、问答题1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1)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了违法责任原则。
(2)在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上,立法者大胆地将司法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同时,没有急于求全,没有将一些有争议的侵权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3)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十分注意与我国现有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协调。
(4)在一些形式问题上,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也有自己的特色。
比如:(1)在体例结构上,我国国家赔偿法集实体法、程序法于一身;(2)在内容结构上,采用的是统一立法的形式;(3)在表达方式上,我国国家赔偿法大量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的表述方法,同时结合采用排除方法;(4)在语言上比较精炼、准确,基本上没有含义模糊引起歧义的情况,比较符合规范。
2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
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马怀德《行政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国家赔偿法)【圣才出品】
马怀德《行政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14章国家赔偿法一、国家赔偿责任1.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1)概念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责任制度。
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作如下理解:①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
②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③国家赔偿是对前述机关及其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④国家赔偿是对违法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2)特征①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②赔偿范围有限。
国家赔偿的范围窄于民事赔偿,属于有限赔偿责任③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
国家赔偿的方式和标准是法定的。
④赔偿程序多元化。
受害人要求行政赔偿,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还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国家赔偿与近似的概念(1)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①从立法内容上看,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部分,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
②从本质上看,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司法赔偿,都由国家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赔偿费用都由国家支付。
(2)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补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
①二者的引发原因不同,国家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的,而国家补偿是合法行为(如土地房屋征收征用等)引起的。
②二者的性质也不同,国家赔偿是普通的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而国家补偿是例外的特定法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职权行为的责难。
③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在适用范围、标准、方式等方面也有不同。
(3)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国家赔偿是因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民事赔偿是由发生在平等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
①二者的责任主体、责任性质等均不相同,且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也有不同。
②并非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所有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都是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有哪些?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有哪些?国家赔偿属于国家责任,国家赔偿其目的是当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公权力非法侵害时,将以国家名义进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国家赔偿是国家行为,是国家责任。
由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于不同民事责任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有哪些1.代位责任该观点认为,国家赔偿是公务员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由国家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就是说,国家承担的责任并不是自己本身的责任,而是代公务员承担责任。
从理论上讲,公务员就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公务员自己承担责任,但因公务员财力有限,为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实际赔偿,改由国家代替公务员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2.自己责任该观点认为,无论公务员有无主观过错,只要损害发生在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由违法行为所引起,国家都要负赔偿责任。
该学说认为,国家授予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权限,本身就包涵着被公务员违法执行的可能。
也就是说,权限本身已具有危险,所以国家自己应当负担危险责任,而与工作人员个人是否对此加害行为有无故意或过失以及应否负责无关。
3.合并责任该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公务员是否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而定。
如果公务员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则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自己责任;如果公务员不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仅具有受雇人的身份,则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系代位责任。
也就是说,具有公务机关身份的公务员所为的侵权行为,可视为国家自身的行为,国家自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自己的责任,反之,公务员若仅居于受雇人地位而不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则其侵权行为不能视为国家的,故国家所应负的赔偿责任,仅为代位责任。
两者依具体情形,择一适用。
4.中间责任该说认为,公务员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公务机关的侵权行为时,国家对公务员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是自己责任。
如果公务员在实施侵权行为.埘,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该行为便失去了公务机关行为的性质,仅为该公务员个人的行为。
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谁
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谁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即对于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违法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赔偿主体是国家而非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我国的法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也在不断的完善,因此更加注重公平正义,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维护公民权益,如果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损害,那么公民可以要求国家赔偿,那么▲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就会涉及到我们找谁赔偿的问题,下文给大家介绍。
▲一、国家赔偿的定义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二、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即对于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违法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赔偿主体是国家而非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赔偿的费用是来自国家财政。
所以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其具体分析如下:1、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抽象的主体,它要行使其对全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法制建设与实施的全面职能,必须借助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国家公务员依法行使权力、执行职务来实现。
如果发生违法侵权造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则后果应当由其代表的行政权力的主体国家来承担。
依法实施赔偿,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应该从微观上看成是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错误和责任,而错误的仅仅归责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从而错误的导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应当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
而应当从宏观上看总体的、根本上的错误应由国家来承担。
虽错误表现在国家公务员身上,而错误的根源和根本责任在国家。
关于公务员权利救济和法援问题
关于公务员权利救济和法援问题一、公务员权利和责任在中国内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政协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
另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或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作为公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作为公务员,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有权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有权获得工资报酬并享受福利、保险待遇,有权参加培训,有权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提出申诉、控告和申请辞职,并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不得违反的十六项纪律。
公务员除了承担一般公民的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外,作为公务员,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一)政纪责任。
如公务员个人违法违纪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公务员本人,或是机关违法违纪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
(二)刑事责任。
公务员违法违纪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的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和拘役;从刑(也叫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三)国家赔偿责任中的追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四)党纪责任。
是对中国共产党员公务员的党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五)问责。
性质上主要是领导责任和政治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是对领导成员或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或监督不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对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用人失察或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等行为,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
公务员法案例(一)
公务员法案例(一):一、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案例简介】原告:李某。
被告:某县公安局。
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执。
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
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
被公安局拒绝后,李某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县公安局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提出】本案涉及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和公务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说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至少要在表面上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诉的行为必须是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该行为侵犯的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王某侵犯的是李某的合法权益,符合第二个要件,并且王某也属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为,因而,从表面上看好象也符合第一个要件,似乎人民法院对该案应予受理。
但是,实际上该案的情况并不符合第一个要件,因为,王某虽然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但是,他砸毁彩电的行为并不是以公安局的名义进行的,不属于公务行为,因而他的所作所为也不可能是行政行为,所以应对该案负责的也应是王某本人,而不是行政机关。
李某要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应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
【存在的问题】本案在理论上涉及公务员的双重身份问题。
所谓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是指任何一个公务员,不论其职位的高低和大小,他首先是一个公民,享有其作为一个公民在宪法与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履行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作为一个国家公务员,他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他因为进入公务员行列而担任了行政公职,就具有了代表国家(通常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活动的资格,从而也就享有了一般公民所不可能有的行政职权,承担了一般公民也不可能有的行政职责。
政府责任和公务员责任的关系
政府责任和公务员责任的关系作者:马福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4期摘要政府责任与公务员责任是行政法领域的重要理论问题。
分析研究政府责任和公务员责任的相关理论并以此为基础研究政府责任和公务员责任的关系十分必要。
本文从政府责任、公务员责任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政府责任和公务员责任之间的联系、区别以及责任追究方式,并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政府责任和公务员责任追究衔接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责任公务员责任衔接机制?作者简介:马福景,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主任科员,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责任是一种关系性质的社会建构[1]。
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围绕行政权力会形成与之相互关联的各种行动者的权力(权利)、责任(义务)与利益关系。
那么,在这种关系型结构中,什么是政府责任?什么是公务员责任?国家和公务员所承担的责任是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还是法律责任?对于这些问题,可以说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2—4]。
因此,分析研究政府责任和公务员责任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完善我国的行政法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政府责任的理论探究(一)政府责任的概念政府责任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管理目标,在法律规定的相应职权范围内,针对不同的责任相对方主体,依据法律和政策所规定责任内容实施既定的法律行为,并依据不同的归责原则、行政程序而承担不同形式的责任后果的制度体系,包括主体要素、行为要素、结构要素和程序要素四种不同的逻辑要素。
它是政府公权属性与权责一致原则的逻辑必然[5]。
(二)政府责任的分类及责任形式以政府责任的发生方式为标准,政府责任可以分为第一性政府责任和第二性政府责任。
第一性政府责任即作为政府应有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性政府责任是指在政府违反第一性政府责任时而要承担的不利后果。
政府的第一性责任主要包括:(1)事前责任:政府考量法的价值、现实需求、人们的愿望等各方面的因素,制定出合理有效的法律的责任。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及答案(1)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一答案一、填空题:1、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仅包括行政机关对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赔偿两种。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6、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该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8、(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二、单项选择题:1.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颁布于哪一年?()A.1992B.1993C.1994D.19952.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A.代位责任B.自己责任C.合并责任D.中间责任3.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不包括()。
A.国家行为B.抽象行政行C.违法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D.内部行政行为4.下列说法哪种是正确的?()A.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B.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C.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D.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下列关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哪种情形是受害人没有权利取得赔偿的?()A.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B.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D.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轻罪的6、再审改判无罪的,()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责任的例子
国家赔偿责任的例子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当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国家应负有赔偿责任。
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强化国家机关的职责和监管责任。
以下是一些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
1.国家机关错误执行导致财产损失:当国家机关未按法定程序或未经法定权限对财产进行强制拘留、征用、征收等行为,并导致财产损失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某市政府在进行城市建设时,错误地征收了一处私人土地,并将其转给了另一家企业开发。
在司法机构判决该土地征收行为违法后,国家机关应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2.国家机关人员过失导致人身伤害: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公民受到人身伤害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某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未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导致了一位无辜市民的伤亡。
在司法机构判决该警察的行为违法后,国家机关应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3.国家机关错误判决导致冤假错案:当国家机关的司法机构因错误的判决或决定,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时,国家应负有赔偿责任。
例如,某人因被错误指控犯有重大罪行而被判刑入狱多年后,无辜获释。
在确认案件判决错误后,国家机关应对其进行赔偿,以弥补因冤假错案造成的精神、身体和经济损失。
4.国家机关滥用职权导致精神损害: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其受到精神损害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某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对一位企业家进行非法迫害,导致该企业家在心理上遭受严重创伤。
在确认该公务员的违法行为后,国家机关应对该企业家进行赔偿。
总之,国家赔偿责任是国家机关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举措之一。
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国家机关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权益时,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恢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国家机关侵权行为认定及赔偿探讨
国家机关刑事侵犯人身权行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在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下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117页。)此条规定既是对公安机关行使拘留权的授权,又是对授权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国家刑事赔偿的侵犯人身权行为:(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逮捕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剥夺人犯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构成错误逮捕侵权责任的必须具备下述四个要件,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逮捕决定;被逮捕的人无罪;被逮捕的人有被实际羁押的事实;错误的逮捕决定与无罪羁押之间有因果关系。(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这里出现的“错判”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违反了刑法规定,将无罪的公民定为有罪,且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的。“错判”包括无罪羁押和错杀两种情况,仅就无罪羁押而言,构成错判侵权责任的必须具备下述三个要件,即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判处无罪的人刑罚;刑罚已经执行(包括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错误判决已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改判宣告被告人无罪。必须指出,法院对不应判处死刑的人作出死刑判决且已执行的,尽管国家赔偿法对此暂无规定,但应负事实上的赔偿责任;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人,经再审改判为无罪的,不能认定为属国家赔偿的错判行为;被判处缓刑的人,经再审程序改判为无罪的,也不能认定属国家赔偿的错判行为。(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 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刑讯逼供的目的是逼取口供,其手段是肉刑或变相肉刑。这是任何一个文明法治国家都必须严厉禁止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凡公、检、法机关采取捆绑、悬吊、毒打、长时间冻饿、站立、不准睡眠等手段逼取口供的,均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5)违法使用武器、 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凡违背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要求,而任意对公民使用枪支、警棍、警笛、手铐、警绳和其他警械的,均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凡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而被羁押或被处刑罚的,不能认定为属于国家赔偿的侵权行为。
公务员的个人行为给公民权益造成侵害时,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公务员的个人行为给公民权益造成侵害时,
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以案释法
孙某是某市商务局的一名公务员,因为工作原因认识了某公司的总经理赵某。
赵某透露自己手上现在有个项目利润十分可观,孙某如果有兴趣只管出钱,别的都不用操心。
孙某听了很是心动,但是他手头没有那么多钱,于是,他就利用自己身份的便利向找自己办事的高某“借钱”交给了赵某。
但是孙某等来的不是预期的利益而是本金的一去不复返。
后高某多次找孙某要钱,孙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甚至还找人将高某打了一顿,高某受伤花费了近5000元。
请问,对于孙某的行为,高某可以申请商务局给予国家赔偿吗?
学法用法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法条是关于免除国家赔偿责任情形的列举式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不涉及国家赔偿问题。
但是,这仅仅是指受害人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并不妨碍受害人通过国家补偿、民事侵权赔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合法救济。
本案中,孙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借高某的钱不还,甚至还找人殴打高某,虽然他的行为侵害了高某的合法权益,但其行为都是与行使职权无关
的个人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这属于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商务局不对孙某的此种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至于高某,其可以向法院主张孙某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行政赔偿第一节 赔偿范围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 赔偿程序第三章 刑事赔偿第一节 赔偿范围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 赔偿程序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 行政赔偿第一节 赔偿范围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重要知识点】2018司考行政法知识点: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重要知识点】2018司考行政法知识点: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2018司考行政法知识点: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我们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的内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2018年司考金榜题名。
(一)概述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指国家对某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
关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公务员身份实施的行为,总是与行政职权具有密切联系,应当视为职务行为、所属行政机关的行为,最终属于国家的行为,一切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国家。
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从事活动时,行使的是其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公民权利,并不是行政职权;其目的是为了个人的权益,而不是国家利益;其意思表示是自由的,不受行政法规则的约束;而且,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
因此,公务员以公民身份实施的行为应当视为其个人的行为,由此而造成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个人负责。
法律教育网(三)因受害人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是对自己的侵权,过错在于本人,后果应当由其个人承担。
(四)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对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学理上多借鉴民法的有关规定和理论。
其中,需要提出的问题是:1.不可抗力。
关于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的违法原则,确定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最终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是否违法,而不是不可抗力。
公务员责任事故赔偿标准
公务员责任事故赔偿标准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时会发生责任事故,给他人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失。
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公务员进行有效的约束,国家规定了公务员责任事故赔偿标准。
本文将重点介绍公务员责任事故的定义、责任划分以及赔偿标准。
一、公务员责任事故的定义公务员责任事故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给他人或公共财产造成了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素:首先,事故发生在公务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其次,事故是由于公务员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所导致;最后,事故给他人或公共财产造成了损失。
根据以上要素,公务员责任事故的定义就明确了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的原因以及事故的后果。
二、公务员责任划分在公务员责任事故中,责任的划分至关重要。
根据公务员的过失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故意行为,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重大过失责任:指公务员明知可能会发生事故,但故意或严重失职,导致事故的发生。
这种情况下,公务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一般过失责任: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由于疏忽或轻微过失导致事故的发生。
公务员在此情况下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具体比例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 意外责任: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出现了无法预测、避免或控制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事故的发生。
对于这种情况,公务员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其他相关规定。
责任的划分旨在根据过失程度和故意行为的存在与否,公平公正地确定公务员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关系。
三、公务员责任事故的赔偿标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 故意行为:对于公务员的故意行为导致的责任事故,公务员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损失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各种费用。
2. 一般过失:对于公务员犯下的轻微过失导致的责任事故,赔偿标准一般为直接损失的一部分,具体比例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 重大过失:对于公务员严重失职导致的责任事故,公务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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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责任和公务员赔偿责任(一)
国家赔偿因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侵权行为所致。
然侵权行为又有执行职务与非职务,故意过失与无过错之分,因而,在什么情况下公务员个人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国家承担责任,国家责任与公务员责任有何关系等问题值得探讨。
在许多国家,由于存在民事赔偿与国家赔偿之分,因此解决公务员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出现了几种途径:一是要求公务个人负赔偿之责;二是要求国家与公务员连带责任;三是国家负赔偿责任,公务员对受害人负责。
一、公务员个人的赔偿责任
这里所指的"公务员"既包括领取薪金的正式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受国家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个人及法律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人员。
简言之,凡依以法律或委托从事国家公务或协助公务的人员,均在此列,但不包括假冒公务员从事公务的犯有欺诈行为的个人。
公务员承担个人赔偿责任分为几种情形:
1.凡从事与国家公务无任何关联的纯私人民事行为造成损害的,公务员须负个人侵权赔偿责任,如税务管理员与邻居打架的致人伤害,国家机关司机为家人运货撞伤他人等均属之。
2.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个人犯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公务员个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如公务员犯有杀人、诈骗、盗窃之罪造成他人损害的,均由个人赔偿。
3.公务员执行公务时犯有个人严重过错造成损害时,一般由公务员个人负赔偿责任。
"个人过错"概念源自法国,与公务过错相对。
指公务员执行职务中有故意、恶意行为或重大疏忽,超出职权范围的行为。
1]个人过错可能发生在两种情况中,一是过错发生在执行公务以外的行为,称为与行使职务有"客观上的脱离,"的行为,实际上指前两种情况。
此种情形由个人负责较容易理解。
二是个人过错发生在执行公务中,通常因公务员的某种缺陷、一时冲动和疏忽大意而产生,称之为与行使职务有"主观上的脱离"。
如执行公务时公报私仇、蛮横无理甚至付诸武力。
2]而主观脱离性过错又有两种:一种是公务员有个人目的,在行使职务中谋取个人利益,或由于个人恩怨打击报复;另一种是公务员行为的性质已不属于应有的范围,如警官执行公务时,粗暴殴打他人,管教人员辱骂在押人犯等。
在美国、新西兰,对于公务员的殴打,诽谤,恶意引起的侵权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公务员个人承担。
3]
公务员个人赔偿责任具有两类特征:第一是公务员行为与公务无关,即使有关,也须以公务员有故意,恶意为条件。
在执行公务中,无任何过错或只有过失而无故意的,个人一般不负赔偿之责。
第二,对公务员作为自然人的纯个人行为:犯罪行为;公务执行中的个人过错行为,受害人依以民法请求公务员个人负赔偿责任,一般不得依以国家赔偿法向国家请求赔偿。
二、公务员与国家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是特定情形下,国家与公务员个人共同承担赔偿义务的赔偿方式。
发生连带责任的情形有二种,一是国家机关过错与个人过错难以区分,为了便于受害人获得赔偿,法律一般规定可以向国家和公务员个人任何一方请求赔偿;二是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只要公务员执行公务中的侵权行为出于故意,被害人有权既向国家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公务员请求赔偿,如我国台湾省的规定。
连带赔偿责任的根据来源于二种理论,一是代位赔偿理论,该理论认为,国家作为雇主,必须对雇员(公务员)执行职务上的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国家或公务员个人任何一方请求赔偿。
二是法人赔偿责任论,该理论则主张,国家作为机关法人,对于其董事及职员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的损害,与该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二种理论就赔偿责任的归属而言是大体相似的,无大区别,只是前者是责任比后者范围要窄,即雇员所负连带责任,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免责。
条件是:只要雇主能够证明在选用受雇人、监督受雇人执行职务方面已尽相当的注意,或尽管注意仍不免发生损害的,国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而法人责任则不存在免责问题,即对于有法定代表权的公务员执行公务造成的所有损害,国家和公务员均负连带责任,国家不得以在选任或监督公务员时已尽相当注意为免责理由。
连带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是允许受害人向侵权行为人公务员或其所属的机关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
在法国,提出这种赔偿请求必须以请求对象为标准区分请求的机关。
如果是以职务过错为由,可以向
行政法院起诉,要求国家赔偿损失;如果以公务员个人过错为由,则向普通司法法院提出,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当然,法国对公务过错与个人过错的合并责任经历了一个由不承认到承认,由窄到宽的过程,开始时并不承认合并过错责任的存在,而认为,行政责任与个人责任不能合并。
后来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受害人利益,最高行政法院放弃了原来的主张,通过昂盖案和勃蒙尼耶案的判决,确认了合并过错与合并责任的存在。
认为受损害公民既有权起诉有过错的公务人员,又有权起诉行政机关,任何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被害人的起诉权,也不能借口被害人行使了其中一次起诉权而不受理另一次起诉。
4]1949年后,合并责任有了新发展,即行政法院对"与公务有一定联系"作了扩大解释,主张损害虽发生于公务之外,但它是因公务赋予的工作造成的,国家就不得推卸其赔偿责任。
如一名治安守卫者,在下班后擦试枪支不慎走火打死另外一个人,虽发生于执行公务以外,但佩带、保养枪支,则是职业所需,国家与个人合并负此责任。
只要个人过错"未丧失与公务的所有联系",合并责任就自动产生。
就方便受害人获得赔偿而言,先向国家请求赔偿显然有利,因为多数情况下,公务员个人无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公务员过失越大,愈严重,损害也愈大,受害人得到的赔偿机会也越小,而向国家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则不存在机关无力支付的问题。
就国家机关工作效率和保护公务员积极性而言,如要求受害人只对有个人过错的公务员请求赔偿,国家不负连带责任,则容易挫伤公务员工作热情,使其陷于频
繁诉讼,患得患失,萎缩不前,反而影响其工作,有害于整个社会利益。
因此,虽然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个人可能发生连带责任的情形,但更多受害人愿意选择国家为赔偿义务主体,这已成为许多国家赔偿制度发展中的一个趋势。
三、国家的偿赔责任
国家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受害人只能向国家请求赔偿,不得向公务员个人请求赔偿。
国家对受害人赔偿之后,也不再追究公务员的责任,这类赔偿发生在无过错或只有公务过错而无个人过错或轻微过错时;另一类是国家赔偿受害人之后,还可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支付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这类赔偿则发生在公务员个人有一定过错情形下。
纯公务行为造成的特别损害一般由国家单独赔偿,如冤狱、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公共征收造成的损失等;纯公务过错造成的损害,则全部由国家赔偿,公务员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在证据不足情形下非法拘留公民后被证明为错误的;纵使公务员个人有一定过失,但显著轻微,不宜由公务员个人承担责任的,由国家赔偿,如公务员强制传唤受害人时,因疏忽未关好囚车门,受害人跳车逃跑受伤致害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但公务员个人不负赔偿责任。
受害人只能向国家请求赔偿,不得向个人请求赔偿。
许多国家如日本、美国的刑事补偿冤狱赔偿均承认即使公务员无过错,国家仍须负赔偿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