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危机下的劳动合同法实施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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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的劳动合同法实施问题研究
毕守国1
内容摘要:2008年颁布与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更加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得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在解决具体劳动问题时更具可操作性。但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当前,因企业经营困难、亏损、欠薪和关闭等原因引发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大幅攀升,企业与劳动者在原有的劳动体制框架下的矛盾也日益突显,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并进一步实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和社会法律保障制度,值得思量。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国际金融危机企业劳动者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制定的基本目标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为使《劳动合同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具有可操作性,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梳理。可是一部新的法律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矛盾、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又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本文试就国际金融危机下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进行浅显探析,以求赐教。
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影响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据有关资料统计,2008年与2007年同期相比,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数量的增幅普遍在5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达到3至5倍,如:上海市增长92.5%,重庆市增长145%,广东省增长300%。应当说《劳1毕守国,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民一)庭庭长
动合同法》的实施对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有着重大的调整作用。造成劳动争议案件激增的原因,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众多中小企业工资福利制度本来就不规范,盈利能力又较弱,而《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期限、裁员补偿、工龄计算、举证责任倒置等方面的一些条款,使得用人单位用人成本明显增加,再加上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效益急剧下降、经营困难加剧;同时还由于当今社会的人力资源运用成本急剧增加,故现实情形下,某些中小企业生存状况堪忧。因《劳动合同法》侧重于防止不良的雇主,却没有防止品行不端的员工,这势必导致企业运营效率降低,潜在的风险成本加大。在实践当中,不同劳动者的需求存在较大差异,他们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不愿与企业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特别是外来民工群体,拒签合同、拒缴社保费用,要求收入全额兑现的需求较为普遍和突出。这些员工一旦与企业发生摩擦或另谋高收入工作,就可能以企业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及未办社保等理由,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劳动合同法》试图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给予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较之《劳动法》更为完善的保护。基于这样一种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也被一些品行不端的劳动者视为“铁饭碗”,当企业不能擅自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企业要辞退劳动者时,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这对企业来说难度非常大。
第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显得过于宽松,部分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合同可谓是“肆无忌惮”,当劳动者看到更优越的待遇时,他们大多会毫不犹豫地选择跳槽,但他们没有想过,一个企业要将一名劳动者培养成企业真正需要的员工是需要花费很多成的,员工的流失,无形当中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由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收费制度的改
革,一部分劳动者滥用诉权的现象很是突出,针对劳动者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企业不得不忙于举证和出庭应诉,这实际上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加大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另外,由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大多数不是终局裁决,故企业有可能会被拖入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讼累之中,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
有人据此认为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加大了企业运行成本,应该缓行该法;有人甚至认为应该修改该法。甚至有人指出,许多企业倒闭的根本原因就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倒闭真的是劳动合同法导致吗?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真的增加了企业的运行成本了吗?劳动合同法草案组组长常凯指出,中国企业的用工成本只是美国的2%左右,中国人的工资收入占GDP的比重只有14%左右,但美国占到了49%,中国用工的成本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鉴于国际金融危机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企业产生的诸种影响,笔者结合多年的审判工作经验,认为企业要做大做强,健康发展,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特别是管理层应积极主动学习并“消化”劳动合同法,掌握其立法精神,要明白企业的生存所面临的困境不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引起的,同时还应充分认识到劳动合同签订率上升、期限延长,不仅能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还能够为稳定就业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另外,新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使得劳动者的工资薪酬、职业安全和社会保险等有了比较全面的保障。这样以来企业违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严惩,若劳动者因此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须支付补偿金。所以,笔者建议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违法或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企业应制定一套合法、合理并切实保护员工利益的规章制度,促进用工制度转型。当然这个制度的制定必须按照民主程序向员工公示。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的规制越来越严格,同时也给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之后,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重心要在
事前要做好铺路工作,只有这样企业用工管理才能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借鉴劳动立法的国际经验,兼顾劳动者就业及中小企业发展。针对我国劳动力仍总体供过于求且供给结构向低端偏斜的现实,对雇员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中,放宽对其劳动合同限制,对相关的经济补偿免责,以此促进积极就业和灵活就业。同时,在税收优惠、金融信贷、创业风险投资、人力资源培训等方面健全对中小企业的专门扶持政策。
第二、企业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企业一定要保留已经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相应证据,并作为人事档案资料存档。以防员工日后恶意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或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总工会、劳动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密切注意《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做好疏导、教育、调解工作,防止滥讼现象的发生,为顺利构建我市企业和谐的劳资关系创造条件。企业应积极革新生产技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生产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当前的形势对于企业来说用工成本增大,企业要想实现其资本的最大升值,就应该加大对产业设备的技术升级,同时还应该对员工加大岗前及岗位培训,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长足发展,社会也才能不断进步。
综上,企业应该着眼于通过《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促进企业的转型,在转型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不应把精力放在琢磨如何规避法律上。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劳动合同法》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四次审议颁布的,从其内容上看,这部法律充分地维护了作为弱者一方的职工的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从劳动关系的建立角度来看主要表现在: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