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合集下载

2023年度市直医保考试试题题库及答案

2023年度市直医保考试试题题库及答案

2023年度市直医保政策试题一、填空题(划线部分为答案)1、参保人凭本人有效的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登记和医疗费记账结算。

2、对于持临时就医凭证就医的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在市直医保信息系统医院端录入参保人个人信息办理就医及结算。

3、参保人(特定或离休人员除外)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入院后,个工作日内在市直医保信息系统填报《广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住院备案申请表》,并向其参保单位办理住院备案。

4、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医保中心申报基金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需按要求同时上传相关病案首页和出院小结。

5、对于生育医疗就诊的参保人,应参照本省、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认真核查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6、参保人在其子女出生前已按规定办妥家属预参保登记,同时足额缴纳保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记账结算。

7、参保人(特定或离休人员除外)因病情需要使用单项费用超过1万元的特殊材料,在使用前应在市直医保信息系统办理备案申请并打印《广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特殊材料备案申请表》,交由参保人向其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8、在职人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Q元;9、退休人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8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6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皂正元;10、家属: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迦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

11、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后,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属于相应二M目录范围内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月度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相应人员的住院比例支付。

12、参保人员发生的终止妊娠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13、离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因病情需要使用的不属于三个目录内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开具医嘱并在病历资料中明确使用指征的,由医疗经费全额支付。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8.15
•【字号】穗人社发[2011]112号
•【施行日期】2011.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112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本局清理并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穗人社发[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84号)市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或因行政处分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评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内部分配办法确定,但计发比例不得高于80%。

二、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每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病假天数和工作年限按下表所列上述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三、事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工作人员请事假,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

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天)。

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四、旷工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旷工不足1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5%计发;旷工累计满1天不足2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旷工累计满2天不足3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旷工累计满3天及以上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

旷工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五、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含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节育假、看护假)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80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80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80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我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规范管理,现将《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29日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招(聘)用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需进行就业登记的,依照本法执行。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城镇劳动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用人单位招(聘)用境外劳动者(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粤人社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现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4月6日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申报核定第四章基金征缴第五章转移接续第六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七章待遇管理第八章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第九章基金管理第十章统计分析第十一章稽核和内控第十二章档案管理第十三章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第十四章信息管理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中央驻穗二级预算单位、省属驻穗单位和省政府驻省外办事处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其他中央驻粤和省属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办。

第四条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稽核、内控和档案管理制度;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省财政部门制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穗人社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1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10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和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282号)及《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3〕70号)等规定及相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分级管理范围。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以下简称分级管理)工作,确定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结果并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分级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分级管理工作按如下原则组织实施:(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坚持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原则;(三)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按AAA级、AA级、A级、无级别四个等级实施管理。

A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不超过参评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15%,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不超过参评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60%。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5]20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04.22【实施日期】2015.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20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属各高等学校: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4〕37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精神,现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补贴对象市属各高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毕业生(“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下同)和残疾毕业生。

二、求职补贴标准按每人15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

三、申报所需材料(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向所属高校提交的材料:1.《广州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附表1);2.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核对原件);3.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之一的复印件;残疾高校毕业生持有《残疾人证》的复印件;4.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市属高校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交的材料:1.《年度广州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补贴核实表》(附表2);2.《年度广州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补贴花名册》(附表3);3. 公示证明(附表4)。

(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向南方人才市场管委会提交的材料:1.《年度广州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补贴核实表》(附表2);2.《年度广州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补贴花名册》(附表3);3.公示证明(附表4);4.《年度广州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补贴单位汇总表》(附表5);5.《年度广州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补贴人员汇总表》(附表6)。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职能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7月12日(承办处室:局监督支队,联系电话:83327081)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府令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依法受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穗发改人口[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1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之《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范引进人才办理程序和流程,提高引进人才工作效率,特制定《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相关工作请照此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6月10日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本细则所称引进人才包括:(一)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在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指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在职人才)。

二、责任分工本市市属、区属单位引进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开展引进人才相关工作。

中央驻穗、省属及在省登记、注册单位引进人才按省组织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教育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

三、办理程序(一)注册及立户1. 注册登记在本市依法成立并具有用人自主权的用人单位均可申办引进人才入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穗人社发[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特制定《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本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失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

其中,重点援助对象包括: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4050”失业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的无业人员。

4、特困失业人员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①女性40周岁、男性45周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②夫妻双方都已失业6个月以上;③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④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⑤其他特殊困难。

5、“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

(二)随军家属指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

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按失业人员的条件享受相关补贴。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本市户籍无业农村劳动力。

(四)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纳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组织单位。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020年度医保考核试题(B卷)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020年度医保考核试题(B卷)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020年度医保考核试题(B卷)2020年我院积极响应国家、省市医保局开展的各项工作,为了更好地迎接医保年度考核,认真履行服务协议,贯彻执行新政策,请大家认真完成试题,谢谢!一、填空题。

1、______为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住院就医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

[填空题] *空1答案:社会保障卡2、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时,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按照______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范围、标准及个人先支付费用比例执行。

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______政策。

[填空题] *空1答案:广州市空2答案:参保地3、定点医疗机构为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办理入院登记时,应要求其出示本人有效的______。

[填空题] *空1答案:社会保障卡4、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普通门诊待遇标准限额为______元/人,其他城乡居民参保人每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普通门诊待遇标准限额为______元/人,不滚存、不累计。

[填空题] *空1答案:1000空2答案:6005、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急诊留院观察的,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为______元/次•年度,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______元/次•年度。

城乡居民和大中专学生起付标准为______元/次•年度。

[填空题] *空1答案:1600空2答案:1120空3答案:5006、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就诊建立______、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当______,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备查。

[填空题] *空1答案:门诊特定病种病历空2答案:清晰、准确、完整7、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处方药量一般不得超过______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______日用量。

[填空题] *空1答案:7空2答案:38、参保人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出院医嘱中,出院带药的品种和数量一般不超过______日量。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穗人社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6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医疗帐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具体事务。

第二章就医凭证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实行全市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管理。

在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到账的次月,由用人单位(或负责组织参保的单位)经办人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经办网点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并于当月分发给参保人;无用人单位的由个人自行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经办网点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第五条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内为参保人分别设立个人医疗保险专用账户及全国通用的具有银行借记卡金融功能账户,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管理协议银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账户进行管理。

第六条首次申领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的,免收工本费,挂失、补发等有关费用按相关规定收取,成本费由个人承担。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1.29•【字号】穗人社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1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46号)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99号)等精神,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我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月29日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46号)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99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就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诚信服务树品牌,规范管理促发展”为主题,以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优质服务为核心,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通过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中开展诚信教育培训、诚信制度建设、诚信评比和诚信典型宣传示范等诚信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推动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

二、目标任务2013年6月底前,所有服务机构必须完成诚信状况评估,建立完善诚信档案。

从业人员接受诚信教育培训和签署诚信服务承诺书均达100%的“双百”目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修订版)的通知(2009)【法规类别】劳动合同【发文字号】穗人社函[2009]1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9.12.11【实施日期】2009.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修订版)的通知(穗人社函〔2009〕18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本局对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修订版)》印发给你们,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约时参考使用。

使用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修订版)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修订版)广州市劳动合同编号:用人单位(甲方):地址(甲方):职工(乙方):劳动合同政策法规咨询电话:12333使用说明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

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穗人社规字〔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8〕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2018年11月16日(承办处室: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处,联系电话:83390879)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或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聘)用外国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业务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在辖区内的组织实施。

(二)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区做好全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级及辖区内各街(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业务经办和管理工作。

(三)本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承办残疾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排版如下: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一、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信息化建设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为了更好地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数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安全性,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管理的实施方案》。

二、目标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1. 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数据管理流程,确保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2. 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预防和应对数据泄露和安全漏洞的风险。

3. 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繁琐程度,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快捷、便利的服务。

三、系统建设1. 系统建设的基本原则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进行信息系统的建设:(1)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避免多个独立系统的存在。

(2)模块化设计:根据不同业务需求,将信息系统划分为不同的模块,有序推进系统建设。

(3)标准化:制定统一的软件和硬件标准,确保系统的互通性和兼容性。

(4)持续改进:不断优化和改进信息系统,根据工作变化和用户反馈进行相应调整和升级。

2. 数据管理(1)数据收集和录入:确保数据的来源真实可靠,进行严格的数据审核和验证,防止错误和冗余数据的存在。

(2)数据存储和备份:建立健全的数据存储和备份体系,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数据共享和交换: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数据交换和协同工作。

(4)数据隐私保护: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四、安全保障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采取以下措施提升信息系统的安全性:1. 安全策略:制定完善的信息安全策略,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二批市级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通知-穗府规〔2020〕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二批市级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通知-穗府规〔2020〕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二批市级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二批市级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通知穗府规〔202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放权强区改革,推动公共服务向基层延伸,充分调动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市政府研究决定,在2018年将121项市级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由区(不含功能区,下同)实施的基础上,再将17项市级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由区实施。

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放权强区工作,认真做好事项调整后市区统一标准实施、统一平台监管和统一培训指导等工作,确保相关公共服务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第二批调整由区实施的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17项)广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2日附件广州市第二批调整由区实施的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17项)序号部门名称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调整依据调整方式是否收费备注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放广州市人才绿卡1.《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建立人才绿卡制度”。

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全文。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广州市人才绿卡行政审核事权的通知》(穗组通〔2019〕53号):“经市政府同意,明确向各区下放广州市人才绿卡行政审核事权”。

直接下放否其中,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及其他特殊类型人才可直接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渠道申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穗人社发[2012]118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11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各设站(基地)单位:根据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发布的《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人社部发〔2011〕91号),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广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28日广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大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的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发布的《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人社部发〔2011〕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1. 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2. 督促和指导各区县博士后管理部门,设站(基地)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3. 负责本市的流动站、工作站(分站)设站申报、基地评选、博士后专项资助、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和博士后公寓管理等事宜;4. 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它日常事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