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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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30•【字号】珠府[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珠府〔2003〕47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第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从发文之日起贯彻执行,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四月三十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珠海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理顺规划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下同)下设香洲分局、斗门分局、金湾分局、万山分局和临港分局,作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根据需要分局可在镇(街道办事处)设管理所,作为分局的办事窗口。
(二)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人员工资由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政府组成部门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二、健全和完善城市规划决策机构成立珠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行使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决策权,其主要职责是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选址进行审议、审批并监督实施。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25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人员和非公务人员。
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14名,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挝?名,由常务副市长和主管规划国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其余公务人员委员包括各行政区区长和市政府的计划、经贸、文教、卫生、城建、交通、环保等职能部门的领导,非公务人员委员由有关专家和其它社会人士组成。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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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珠人社规〔2021〕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规〔2021〕号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现将《珠海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3月25日珠海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相关补贴,用于安置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政策制定、统筹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就业资金预算、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规模等情况研究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规模;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退役军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二)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镇)、社区(行政村)的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的后勤保障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四)乡村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保洁、乡村绿化、乡村水电保障、乡村养老服务、村级就业社保协管、乡村公共安全、乡村公共卫生、乡村公益设施管理等岗位;(五)经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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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机编〔2001〕18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党委、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区,市直各有关单位:《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我市事业单位,在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政事不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社会化程度不高,财政负担较重,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自我改革意识淡薄,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协调。
因此,在我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取得重要成果的时候,全面展开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6]17号)、《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粤办发[1997]17号)、中央批准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广东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办[2001]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服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改革成败与得失的根本标准,努力改革一切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制度和方式方法。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中央、省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使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改革协调发展。
--坚持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竞争机制。
根据政事分开、社会化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要求,改革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使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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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珠府办[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4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四)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后续管理和服务职责移交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
(五)将办理高校毕业生接收相关手续职责委托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城乡创业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七)加强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人力资源调查和规划、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促进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增强人力资源优势。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eef87e7b84ae45c3a358c85.png)
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做好我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因行业差异,情况复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进行,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差异性,实施绩效工资的复杂性,统筹兼顾,稳慎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
实施绩效工资的总体要求是,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处理好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其他学校及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市直事业单位。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对不同类别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实行不同的核定方法。
1.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下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规范后绩效津贴、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支配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核定。
其中,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部分市直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部分市直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58857cc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f3.png)
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部分市直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5.22•【字号】珠企改领导小组[2002]6号•【施行日期】200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部分市直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企改领导小组[2002]6号各区党委、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区,市直各有关单位:《珠海市部分市直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实施意见》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珠海市部分市直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实施意见多年来,事业单位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了重要贡献。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部分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已经逐步社会化和市场化,原有事业单在着事企不分、社会化和市场化程度不高、发展和需要脱机构臃肿、人员结构不合理、财政负担沉重以及缺乏竞争等弊端,已经难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围绕《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落实,我市市直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部分市直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条件已经成熟。
为与时俱进、不断深化改革,按照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改革拦策和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珠海市部分市直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以下简称“事改企,’)的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我市“事改企”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我市率先实现现代化的总目标,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改革方向,抓住机遇,大胆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通过建立起适应社会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符合我市社会事业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1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2 、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原则;3 、事企分开、提高效率的原则;4、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的原则;5 、改革、发展与稳定相结合的原则。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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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2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2010年市政府颁布实施《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以来,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要求,取得了良好成效。
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对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程序、监督检查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制定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基于法定职权和行政法律关系,按公文规范和程序制定,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管理对象为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内容对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并且该权利义务内容具有确定性、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并遵照执行。
(三)一般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形。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58b5d8b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b9.png)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珠人社[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珠人社〔2010〕142号)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珠海市七届1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及《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抓紧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明确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与其职工建立聘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科学规范的要求,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人员。
第五条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人员聘用应当在编制数额内进行。
其它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应当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内进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6〕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583bde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27.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6〕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29日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及评估市场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电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规定,由国土部门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土地的地价款。
第三条国土部门依据本规定进行地价核计的时间节点分为用地批准、规划报建、规划验收和房屋确权四个阶段。
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的不同阶段,按规定到国土部门办理核实地价手续。
国土部门按照受理时的地价管理规定予以核实。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e2638a27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19.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办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2日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引进工作,畅通引进渠道,规范引进管理,根据《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是指我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从市外引进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等,并依程序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档案接收及户籍迁入等事项。
第三条人才引进采用直接核准方式。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按照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依据、统一核准条件、统一信息管理。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引进综合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编制发布人才引进核准条件目录、业务办理指南,并与各区(经济功能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人才入户核准等工作。
科技、教育、民政、卫计、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第二章人才引进条件第六条申请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和女性年龄分别在50周岁以下和45周岁以下(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三)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d55f533c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76fc143.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月21日九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姚奕生2020年2月2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市政府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对《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等3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附件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一、《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11年9月2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修改内容:1.删除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将第五款修改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相关工作。
”3.将第九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规划,经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评估手续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将第十二条中的“工商注册地”修改为“商事登记所在地”,“应当符合质量、环保等相关规定”修改为“应当符合质量、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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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1•【字号】珠府办[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6〕29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人事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六月一日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切实维护事业单位及其分流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精简编制未能安置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分流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精简编制未能安置工作的在编在岗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在编在岗人员是指经市或区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
第三条按照《珠海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珠办发〔2004〕20号)和《珠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编制职员管理办法》(珠办发〔2005〕32号)招聘的人员按照所签合同的约定办理有关事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分流人员的经济补偿年限按以下列举的情形累加计算:(一)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在本市其他国有单位未获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三)在本市以外的国有单位未获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四)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应视为本单位职工的工作年限。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77c4d1b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17.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珠府办函〔2018〕181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18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法制办《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价监〔2018〕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对截至2018年1月15日,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77部政府规章均不存在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情形;13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2件文件因效力终止等原因无需清理,剩余128件文件经清理,保留105件,调整15件,废止8件。
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各责任单位对照清理结果,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调整。
对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5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各责任单位应对该文件开展全面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及时向社会公布废止的文件清单、调整的文件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和符合例外规定文件的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将相关后续清理工作情况报送市发改局。
附件: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日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截至2018年1月15日,共计130件文件(2件未纳入清理范围)。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56cf0a4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32.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珠府办[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8〕6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一月十七日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健全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以下简称水管体制),建立管理科学、运转规范和良性发展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运行机制,确保我市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实现珠海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构建人水和谐的珠海水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效益优先的原则,健全市、区、镇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权责明确的水管体制;建立定性清晰、经费落实、管理科学和良性发展的水管运行机制;建立专业化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完善规范资金的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制度,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确保我市经济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珠海做出积极贡献。
二、改革的对象本次水管体制改革的对象是经各级政府或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水管单位,按照粤府办〔2005〕20号文的规定,单位成立时间截至2004年6月30日。
三、改革的阶段性任务根据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粤水建管〔2007〕20号)的规定,我市水管体制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完成省下达的验收任务,即做好以下两个市直属国有水管单位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市堤围管理中心、市大镜山水库管理处。
珠海市市直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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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直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14•【字号】•【施行日期】200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市直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2001年6月14日)做好机关人员分流工作,是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精干、高效、廉洁的行政机关的迫切需要。
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136号)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珠海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精神,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是: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优化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
分流工作要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机关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机构改革的平稳推进;有利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是:带职分流、加强培训、充实基层、优化结构。
带职分流,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的人员要保留原职级待遇;加强培训,即对分流人员进行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知识的正规培训(包括专业培训和学历教育),为走上新岗位做准备;充实基层,即选派部分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或选调经培训后的分流人员到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优化结构,即通过人员分流,改善机关、事业、企业和基层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达到优化组合,提高整体素质的目的。
二、人员分流的途径(一)转制分流。
撤并的专业经济部门和单位除部分人员随行政职能转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余人员成建制转入由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经济实体,或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重组的单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fdd8251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9c.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珠府[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08〕6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二日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市斗门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结合我市斗门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通电、通路、供水、排水、排污、土地平整),但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在斗门区范围内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根据下列因素确定:(一)用地功能类别(共分十三类):1.商业和服务业(含商场、市场、展销、餐饮、娱乐、健身等)、金融证券及保险业的营业场所、营业性公用事业的营业场所、加油(气)站用地。
2.住宅(含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别墅、停车楼(库)用地。
3. 办公、写字楼用地。
4.宾馆、酒店(含公寓式酒店)、旅店、招待所、会展业用地。
5.工业用地。
6.港口、码头和陆路交通运输站场用地。
7.物流、仓储用地。
8.旅游用地。
9.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按农用地处理)。
10.营业性公用事业(含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污水处理等行业)的设施用地。
11.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和部队用地。
12.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用地。
13.教育设施用地。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5664379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39.png)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珠人社[2012]72号•【施行日期】201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2〕72号)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相关政策及《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珠人社〔2010〕142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应届毕业生转正定级的问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招聘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应届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
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然后按所聘岗位办理聘用认定手续。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但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六至十二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执行初期工资。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考核鉴定表》办理相应手续,然后按所聘岗位办理聘用认定手续。
二、关于认定“双肩挑”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经核准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领导,可享受专业技术岗位的工资待遇,但认定时不能高于该单位被核准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
三、关于确定聘期起算时间的问题事业单位与拟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拟聘人员认定手续,聘期从认定当月开始计算,而工资待遇则在认定的下月开始兑现。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聘期从办理报到手续当月开始计算。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海洋和农渔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海洋和农渔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71975ae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7ff4250.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海洋和农渔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珠府办[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海洋和农渔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70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海洋和农渔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珠海市海洋和农渔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海洋和农渔局,挂中共珠海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珠海市水务局、珠海市畜牧兽医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农业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整合,划入市海洋和农渔局。
(二)将原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行使市政公用管理中排水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职责划入市海洋和农渔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五)将林业管理、森林防火相关职责划给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
将农村财务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职责划给市财政局。
(六)将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海洋灾害预警测报,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以及相关的滨海湿地保护管理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七)将水利行业准入审核、业务咨询、行业调研、资产项目评估、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等职责交给社会组织。
(八)增加海洋战略研究、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组织海洋基础及综合调查、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究应用的职责。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5592e39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c8.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珠府[2004]65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2004〕6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认真落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建立和完善一个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宏伟目标,遵循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坚持以人为本、资源共享、属地管理、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减轻企业负担,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新机制,积极平稳地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为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奠定和谐的社会基础。
二、工作目标力争在2年内建立起一个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退休管理服务体系,实现退休人员由“企业人”向“社会人”的转变;注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与社区建设工作的同步协调发展;切实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权益,使广大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珠府函〔2015〕10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珠府函〔2015〕1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a26a170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2b.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珠府函〔2015〕10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2〕258号)及国家、省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及对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本通知发布实施后新出让用地的新建(含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除外,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时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建设项目工程基建投资额的4%。
2015年单位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为非工业类100元/平方米、工业类50元/平方米、临时建筑1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16年起,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珠海市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基建投资额”,经市政府同意并公布后实施。
“珠海市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基建投资额”每两年核定一次。
三、征收办法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开具缴费通知单,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足额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于特殊情形的项目,按以下情形和办法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办理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分期足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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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
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府办[2006]29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01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6〕2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人事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一日
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切实维护事业单位及其分流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精简编制未能安置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分流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精简编制未能安置工作的在编在岗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在编在岗人员是指经市或区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
第三条按照《珠海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珠办发〔2004〕20号)和《珠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编制职员管理办法》(珠办发〔2005〕32号)招聘的人员按照所签合同的约定办理有关事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分流人员的经济补偿年限按以下列举的情形累加计算:
(一)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在本市其他国有单位未获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三)在本市以外的国有单位未获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四)根据国家及省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