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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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
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府办[2006]29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01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6〕2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人事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一日
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切实维护事业单位及其分流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精简编制未能安置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分流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精简编制未能安置工作的在编在岗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在编在岗人员是指经市或区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
第三条按照《珠海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珠办发〔2004〕20号)和《珠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编制职员管理办法》(珠办发〔2005〕32号)招聘的人员按照所签合同的约定办理有关事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分流人员的经济补偿年限按以下列举的情形累加计算:
(一)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在本市其他国有单位未获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三)在本市以外的国有单位未获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四)根据国家及省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