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 公布计发办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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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解读(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解读(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解读(全文)2023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23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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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23〕2号)于今年元月3日正式下发,确定了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

为便于学习了解该文件精神,现将其中财政内涵主要内容梳理如下:一、改革的总体思路“一个统一”和“五个同步”。

“一个统一”即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取消双轨制)。

“五个同步”即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健全(总体不降低待遇水平,破除改革阻力);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五是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改革。

为实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中央确定,从10月1日起,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月人均将提高1200元左右(平均数据,具体到个人会有所不同),其中: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600元左右(缴纳个人账户养老金400元左右,个人缴纳职业年金200元左右),从津补贴或绩效工资中纳入300元左右,实际净增资300元左右。

二、改革的主要政策1、参保单位范围为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2、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由同级财政按单位性质给予全额或差额补助);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所需经费以调工资的形式补助个人),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余额可以继承。

对工资收入中的住房公积金、公车补贴、移动通讯费、物业费补贴以及尚未规范的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将在逐项甄别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研究确定可否纳入缴费基数(中央下步文件中将有明确规定)。

内蒙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23年

内蒙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23年

内蒙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23年【实用版】目录1.2023 年内蒙古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概述2.养老金调整方案的具体内容3.养老金调整方案的实施时间和范围4.养老金调整方案的影响和意义正文一、2023 年内蒙古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概述2023 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布了《关于 2023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针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延续了去年的政策,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的方式,平均涨幅为 3.8%,从 2023 年 1 月份起开始执行和补发。

二、养老金调整方案的具体内容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 55 元养老金。

2.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职务(岗位、技术等级)挂钩。

其中,企业退休人员按照缴费年限每满 1 年,按 1.7 元确定月增加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 31 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

3.倾斜调整:针对年满 70 周岁不满 75 周岁、年满 75 周岁不满80 周岁和年满 80 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 15 元、30 元和 60 元养老金。

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人员以往年度倾斜的养老金累计标准,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分别补齐累计标准差额。

三、养老金调整方案的实施时间和范围养老金调整方案从 2023 年 1 月份起开始执行和补发,适用于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

四、养老金调整方案的影响和意义此次养老金调整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内蒙古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减轻其生活压力。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建议》,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建立起符合我区实际情况,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划分各级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职责,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强基金征缴和监管;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在加快完善盟市级统筹基础上,尽快实现自治区级统筹;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标准解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标准解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标准解答2017年开始,全国各省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制度陆续实施。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搜集、整理、解读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的各种具体标准、表格(有内容的表格,不是空表),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及人事、劳资、工会等人员参考、解惑。

目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 (2)附件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 (8)附件2表一机关退休退职人员海关补贴标准表 (10)附件2表二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表 (11)附件2表三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12)附件2表四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标准表 (13)附件2表五退休人员海关津贴标准表 (14)附件2表六七八退休人员津贴标准表 (15)附件3表一公务员视同缴费指数表 (16)附件3表二三机关工人视同缴费指数表 (17)附件3表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 (18)附件3表五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 (19)附件3表六事业单位工人视同缴费指数表 (20)附件4个人账务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21)附件5表一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标准表 (22)附件5表二、三机关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23)附件5表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24)附件5表五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25)附件5 表六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表 (26)附件6 各类人员工作年限对应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 (27)附件7 各类人员退休时增加的退续费标准 (28)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6〕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包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包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包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7号,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际情况,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改革我市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一)经我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按规定已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

(二)中央、自治区驻包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按规定已办理退休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可以分别参加市本级、旗县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休人员和遗属暂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四)改革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经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人常发[2008]28号文件落实情况的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人常发[2008]28号文件落实情况的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人常发[2008]28号文件落实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2•【字号】内政字[2008]238号•【施行日期】200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人常发〔2008〕28号文件落实情况的报告(内政字〔2008〕238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关于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通知》(内人常发〔2008〕28号)收悉。

现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针对社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覆盖面窄、筹资能力弱的问题,按照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提出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8〕2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8〕6号),不断强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一)突出重点,强化目标责任。

按照内政办字〔2008〕221号文件要求,养老保险把非公有制企业、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作为扩面的主攻方向来抓,并且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医疗保险重点抓好城镇居民、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农民工、非公有制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失业保险把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作为扩面的重点;工伤保险在确保矿山、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全部参加的基础上,着力推进餐饮等服务行业和农民工参保工作。

建立并落实扩面征缴目标责任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年初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目标任务分别下达各盟市,年终要进行考核。

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通报批评。

(二)进一步理顺各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社会保险费应缴尽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内政办发〔2015〕127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第四条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多渠道筹资机制、与缴费挂钩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兼顾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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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按照”先并轨、后完善,先易后难”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有步骤地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二、主要推进工作内容(一)组织数据采集、开展参保登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由参保单位按数据质量要求采集申报。

数据采集工作具体由各参保单位按《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和《巴彦淖尔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操作细则》的要求,采集参保人员信息报主管部门把关,经编制部门审核后,及时将采集信息录入机关事业单位数据采集系统,连同纸质材料报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信息导入,办理参保登记。

(二)开展财政资金支出测算。

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抓紧时间,组织力量对改革中包括缴费的增减、补助的增减、养老金发放的增减等当地财政支出需求进行周密测算,切实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改革资金到位。

(三)推进经办业务信息系统建设。

新的经办业务信息系统由人社部和自治区人社厅负责开发和本地化建设,市、旗县区两级经办机构负责系统接入和使用,纳入“金保”工程项目,各地无需自行开发和建设。

新制度信息系统数据库实行自治区级集中管理,各地按自治区人社厅规定的系统管理和使用权限做好各自范围内的经办工作。

(四)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求,各旗县区必须尽快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调剂适当人员编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充实加强经办力量。

内蒙古退休养老金计算公式

内蒙古退休养老金计算公式

内蒙古退休养老金计算公式一、内蒙古退休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内蒙古退休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的,即:“退休养老金=(A+B)×C×D,其中:A=本人投保时累积缴费基数;B=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入补贴;C=本人投保年限系数;D=本人投保单位系数。

”二、各项系数详解1、A=本人投保时累积缴费基数本人投保时的缴费基数是指在法定缴费期内,由本人或者本人的投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总额,是当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期间的缴费累积总额,不包括本人的财产缴费。

2、B=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入补贴根据《条例》中规定,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入补贴是指国家对本人投保基础上,每年定期投入的资金,即国家向本人投保的基础上,每年定期补贴的资金,以此来增加本人投保时累积缴费基数。

3、C=本人投保年限系数本人投保年限系数是指当本人投保时已经获得的缴费月数,与满15年缴费月数之比,这个比例就是本人投保的年限系数,即由本人投保年限决定的系数,是按照《条例》所规定的系数进行计算的。

4、D=本人投保单位系数本人投保单位系数是指由本人投保单位决定的系数,是按照《条例》所规定的系数进行计算的,即本人投保单位的系数,按照《条例》的规定,本人投保单位的系数是本人投保单位缴费比例的5倍,也就是说,本人投保单位缴费比例越大,本人投保单位系数就越大,因此本人的退休养老金也就越高。

三、内蒙古退休养老金的计算方法1、查看本人的投保记录首先要查看本人的投保记录,看看本人在法定缴费期内,到底有多少缴费月数,以及投保单位缴费比例,这些都是计算退休养老金必要的信息,要特别注意,如果有缴费间断的情况,也要把这一点说明清楚,以便计算的准确性。

2、计算本人投保时累积缴费基数本人投保时累积缴费基数是指在法定缴费期内,由本人或者本人的投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总额,是当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期间的缴费累积总额,不包括本人的财产缴费。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导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下面是聘才小编整理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容,欢迎阅读!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在本次改革范围《实施意见》确定的单位范围为:河北省及中央驻冀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实施意见》确定的人员范围为: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对于编制外人员,要通过继续推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障权益。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的离休待遇调整由中央单独制定政策。

改革之后,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如下变动1、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

2、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限高保底。

3、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内民政发〔2020〕100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内民政发〔2020〕100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正文:----------------------------------------------------------------------------------------------------------------------------------------------------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各盟市民政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自治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一)加快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

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和现有养老服务场所,积极推进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

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医、助急、助行、助洁等服务。

到2022年,力争每个街道建成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二)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精神慰籍等上门服务,进一步做实做强居家养老。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内人社办发〔2020〕129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积极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规范全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做好养老保险缴费核定和相关经办工作,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19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42号)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缴费比例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所有企业的单位缴费比例均为16%。

按照《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19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42号)相关规定,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单位缴纳部分予以免征;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降为8%,7月1日至12月31日单位缴费比例恢复到16% 。

全年个人缴费比例均按8%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费比例为20%。

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职业年金缴费比例为1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

二、缴费基数核定(一)个人缴费基数核定2020年核定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上限按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核定,下限按2018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核定。

内蒙古养老保险薪级工资视同缴费指数表

内蒙古养老保险薪级工资视同缴费指数表

内蒙古养老保险薪级工资视同缴费指数表摘要:一、内蒙古养老保险薪级工资视同缴费指数表的概述二、内蒙古养老保险薪级工资视同缴费指数表的具体内容三、内蒙古养老保险薪级工资视同缴费指数表的作用和意义四、如何使用内蒙古养老保险薪级工资视同缴费指数表正文:内蒙古养老保险薪级工资视同缴费指数表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文件,用于计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工资指数。

该表旨在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平合理。

内蒙古养老保险薪级工资视同缴费指数表包含了各个职务、职级的薪级工资标准,以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

表格按照职务、职级的不同,分为若干层级,每个层级包含若干薪级工资标准。

例如,某职务的初级职级包括薪级工资标准1-5级,中级职级包括薪级工资标准6-10级,高级职级包括薪级工资标准11-15级。

每个薪级工资标准对应一个视同缴费指数,用于计算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

内蒙古养老保险薪级工资视同缴费指数表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平合理:通过明确各个职务、职级的薪级工资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使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平性。

2.规范养老保险缴费行为:该表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缴费标准,有利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行为,促使企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3.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明确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有利于保障职工在退休后领取合理的养老保险待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职工可以根据自身的职务、职级,参照内蒙古养老保险薪级工资视同缴费指数表,计算出相应的视同缴费年限。

然后,将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相加,即可得出职工的总缴费年限。

最后,根据总缴费年限和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计算出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

总之,内蒙古养老保险薪级工资视同缴费指数表是内蒙古自治区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3.17•【文号】人社部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呼政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呼政发[2006]8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精神,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正确认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确保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oo6]56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分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力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改革的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4年5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内的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不敷使用时,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五条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自愿参加。

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必须按本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职工,按本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全区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对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征集。

第十条企业和职工必须按照下列规定逐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盟市以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和留有工资总额3%积累金的标准测定,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批准;(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计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人社部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的规定,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相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征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征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征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2•【字号】内政办发〔2016〕77号•【施行日期】201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征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7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15〕12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包括职业年金,下同)征缴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和养老金正常发放、保障参保单位和个人利益、资金管理规范安全的原则,建立分工清晰、权责分明、严密高效、运行有序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制度机制,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征缴模式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比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执行,由地税机关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10月起依法全额征缴。

三、征缴管理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税费并重原则,切实加强征缴管理,积极为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多元、便利的缴费方式,不断提高征缴效率,努力实现应收尽收。

自治区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对各地区征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内蒙古推进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doc

内蒙古推进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doc

2019年内蒙古推进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内蒙古推进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治区社保局日前下发了《全区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今年内蒙古养老保险工作的重点是全力推进全民参保登记。

按照《自治区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将全民参保登记范围扩大到50%以上的旗县(市、区)。

《通知》明确,内蒙古今年将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扩大到全区所有盟市和旗县(市、区),使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职工和适龄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90%以上;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覆盖所有法定群体。

以乌海市的试点经验为引领,通过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参保条件的自治区户籍人口、非自治区户籍人口及在自治区境内常住人口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登记、核查、规范和管理,力争今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50%的旗县(市、区)。

此外,内蒙古还将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好数据比对,并扎实推进经办服务管理工作。

继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根据全民参保登记得来的数据以及近几年积累的信息资料,准确分类:对于参加“新农保”的外出务工农牧民,要积极引导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便将来和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水平的养老金待遇;对于被征地农牧民,要规范和完善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低收入群体的缴费办法;对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团体、组织,要加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的宣传力度,力争到年底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扩大到655万人;对于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也要尽量满足其要求,力争年底前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扩大到730万人。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09•【字号】内政办发〔1998〕18号•【施行日期】199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1998年4月9日内政办发〔1998〕1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充分认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工作要实行目标化管理,盟市对旗县,盟市、旗县政府对人事部门都要落实责任目标和责任人。

二、要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按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不同的形式,进行分类指导。

今年进行改革试点的旗县要达到四分之三以上,尚未开展改革试点的旗县要积极进行试点,试点面要达到二分之一。

对已经开展起来的地区,要在覆盖范围、筹集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等重大问题上深化改革,加大力度。

三、在试点中,要着重体现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具体办法。

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外地、本地的先进经验,落实本地启动和深化改革试点的方案。

试点方案不搞一刀切。

四、要慎重处理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

养老保险待遇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涉及到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

因此,各地在改革试点中,一定要慎重对待,既不能随意提高标准和增加给付项目,也不能降低目前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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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公布计发办法和标准∙2015-12-04 11:13∙来源:新华网内蒙古频道新华网呼和浩特12月4日电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内蒙古出台了《内蒙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与日前下发。

《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网内蒙古频道了解,《办法》明确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多渠道筹资机制、与缴费挂钩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兼顾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养老保险政策由自治区统一制定,全区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缴费比例、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调整办法;使用统一的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养老保险业务,数据资源由自治区级集中管理。

在完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明确各地区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基础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四类单位纳入改革范围不含编制外人员该《办法》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实行分类改革后确定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编制外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离休人员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由原单位发放离休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待遇。

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参加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驻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原则上由自治区社保局负责管理。

职工缴费比例为工资的8%《办法》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

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按照《办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权益、支付本人退休后的账户养老金。

除法定情形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按新标准计发养老金《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照新标准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按规定享受职业年金待遇。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

《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实行10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标准计发;新办法计发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新老待遇计发标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D)×A:2014年9月本人基本工资;B:2014年9月本人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D:2014年9月本人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M: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不包括劳模等人员加发的退休费比例);Gn-1: n-1年统一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

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退休年度视同2015年。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职业年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计发。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确定。

过渡期结束后(202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执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办法》实施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自治区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办法》实施前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地区,其参保人员符合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的编制内正式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规定计发待遇,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本人退休时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开展试点的各地区应对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

《办法》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参保单位应为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办法》要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全部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工作人员退休或办理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转移时,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

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和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实行实账积累,按照实际收益计息。

参保人员退休后,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领取相应的职业年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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