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业务风险管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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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的贸易业务
三、有实物流但毛利为负 对于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有实物流转但毛利预期为 负的业务,应严格管控。此类贸易业务事前应经过充 分的论证其可行性及给企业带来潜在的效益、判断风 险与收益对等性再进行决策。但该类业务的前提是必 须有实物流、有商业实质。
融资性贸易资金占用大、业务风险高、收益与风险 严重不对等、潜在较大经营风险。国资委31号文将融资 性贸易列为高风险业务,严禁开展无商品实物、无货权 流转或原地转库的融资性业务。
严格禁止的贸易业务
一、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常见的两种情形:
(一)变相对外借款情形
A企业支付预付款给B企业,使其长期占用,约定资金占用利率,即
严格禁止的贸易业务
四、毛利为零或为负,同时实物流证据不足 A企业从B企业采购货物,销售给C企业,毛利为零 (包括单笔为零或正负相抵为零)或者为负,同时仅 有业务货权转移证明,没有运单或仓储单等外部证据 证明实物流转的真实性,可以得出贸易业务无商业实 质的判断,因此即使资金流齐全也不应确认收入。
严格禁止的贸易业务
该笔业务的利润为B企业支付给A企业的借款利息。结算时A企业将利
息加计入销售价格开票给B企业指定的C企业(C企业往往为B企业实
质控制的企业),资金通过C企业回流。贸易过程中无实物流转,实
质为A企业向外部企业提供借款,严格禁止。
预付款
加计利 息销售
B企 业
间隔较长
A企 业
资金
C企 业
回流
B企业指定通过C企业回流资金
第二部分
严格禁止的贸易业务
一、融资性贸易 二、闭环交易 三、采购和销售对象均为同一集团 四、毛利为零或为负,同时实物流证据不足 五、无实物流转证据的贸易
严格禁止的贸易业务
一、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业务其实质为本不具备金融功能但具有相对
资金优势的企业为市场中的其他资金缺乏主体以商品购 销的形式向其提供资金支持的一种“类银行”业务,即 所谓的“影子银行”业务。
严格控制的贸易业务
二、与主业无关的贸易 2013年结合国资委下发的31号文、集团总部与二级 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一起对下属44户重点企业进行专 项调研和检查,根据调研情况统一制定了贸易业务专 业化、实体化的调整原则,要求所属企业退出非主业 贸易业务。பைடு நூலகம்2013年审计情况看,仍有部分工业企业 开展了与主业无关的贸易业务,为此我们建议各企业 严格按集团要求开展贸易业务,严控与主业无关且毛 利率低的贸易业务。
贸易业务风险管控探讨
贸易业务风险管控探讨
主讲人:王景波 2014年4月28日
1
业务探讨的背景
2
严格禁止的贸易业务
3
严格控制的贸易业务
4
贸易业务存在的风险
第一部分
业务探讨的背景
业务探讨的背景
针对近年来部分企业以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通过贸易及 物流仓储等形式为客户提供变相融资服务业务,一些地区发生 利用钢材库存或仓单重复质押骗取资金案件,并逐步向其他商 品领域蔓延,严重危及企业和国有资产安全。为此,国资委 2013年4月下发31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大宗商品经 营业务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对贸易业务提出了严格 的要求。2014年4月国资委再次召集相关事务所召开座谈会, 重申贸易业务风险,要求事务所、审计师严格把关并补充披露 相关央企贸易业务的专题报告。
严格禁止的贸易业务
一、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常见的两种情形: (二)对外提供开票渠道情形
B、C企业约定拆借资金,利用A企业开票实现资金流转,A企业充当 为外部企业提供开票渠道且虚增贸易额角色。交易过程无实物流转 不具有商业实质,严格禁止。
B企
资金
A企
资金
C企
业
业
业
B、C企业之间拆借资金
严格禁止的贸易业务
A企业
B企业
C企业
严格禁止的贸易业务
二、闭环交易 闭环交易两种情形: (二)多方形成闭环
即通过4、5家企业(个别情形下涉及的企业更多)来回买卖同一商 品。此类业务为三方闭环交易的延伸,此类闭环交易从某一企业流 程貌似正常交易,但实质为虚增贸易额,严格禁止。对于此类模式 需要企业在交易中认真甄别。
严格禁止的贸易业务
五、无实物流转证据的贸易
无实物流转的贸易不具有商业实质。集团所属企业实物流转通 过自身仓库或租用的仓库情况较少,主要是在上游企业或下游 企业的仓库交货,且运费均由对方负担。对于此类业务,应分 情形取得实物流转证据:若在上游企业仓库交货,则下游企业 会委托物流公司或自行派车提货;若下游企业仓库交货,则上 游企业会委托物流公司或自行派车送货。对方委托物流公司运 输的,取得物流公司的运单及发票复印件可证明实物的流转。 下游企业自行派车提货的,需要下游企业开具提货函提货,同 时保存货物交接过程的磅单、验收单等资料以证明实物流转; 上游企业将货物自行运至下游企业仓库交货的,上游企业的出 库单、下游企业的入库单、货物交接过程的磅单、验收单等资 料证明实物流转。
第二部分
严格控制的贸易业务
一、质押融资业务 二、与主业无关的贸易 三、有实物流但毛利为负 四、转口贸易 五、垫资贸易
严格控制的贸易业务
一、质押融资业务
国资委31号文要求各央企将质押融资业务纳入高风险业务范围, 分类清理、从严管控。对于此类业务,要按照国资委31号文要 求制定相关制度规范管理、严格控制风险。集团所属企业通过 贸易形成的仓单、票据等质押为本企业融资,应该严格控制规 模,注意风险,避免因规模过大资金链断链对贸易业务的反噬 风险。
三、采购和销售对象为外部同一集团 该模式的表现形式为A企业从外部某集团所属的B公司 采购货物,销售给该集团所属的C公司。此种贸易模 式规避了新兴际华合并报表收入抵消,但虚增了外部 集团合并报表的收入项目,此类交易无商业实质,明 确禁止此类贸易。即使相关业务合同、资金流、实物 流等资料齐全也不应确认收入。
二、闭环交易 闭环交易指同一商品来回买卖,交易三方或多方形成闭 环交易。此类交易目的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开具票 据套取银行资金;二是虚增贸易额。此类业务无商业实 质,严格禁止。
严格禁止的贸易业务
二、闭环交易 闭环交易两种情形: (一)三方形成闭环
A企业从B企业采购一批货物销售给C企业,而C企业的该批货物又是 从B企业采购的,三方形成闭环交易,属于严格禁止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