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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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05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05-04-15 发布2005-07-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 T 50353-2005 ,自2005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四月+五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木规范是在1995年建设部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为满足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需要,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反映出新的建筑结构和新技术等对建筑面积计算的影响,考虑了建筑面积计算的习惯和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同时与《住宅设计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内容做了协调。

本规范反复征求了有关地方及部门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先后召开多次讨论会,并经过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应用本规范,对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有关条文进行了说明。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以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要起草人:胡晓丽王彭林徐余泉王诲宏李艳海白洁如徐佩清李学范朱连1 总则12 术语1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2本规范用词说明3附:条文说明4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2005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05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GB / T 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6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 T 50353-2005 ,自2005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四月+五日前言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 号)的要求,木规范是在1995 年建设部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础上修订而成的。

为满足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需要,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反映出新的建筑结构和新技术等对建筑面积计算的影响,考虑了建筑面积计算的习惯和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同时与《住宅设计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内容做了协调。

本规范反复征求了有关方及部门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先后召开多次讨论会,并经过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应用本规范,对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有关条文进行了说明。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收处,请将有关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北京市三里河路9 号,邮政编码100835 ) ,以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要起草人:胡晓丽王彭林徐余泉王诲宏李艳海白洁如徐佩清李学范朱连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1)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2)本规范用词说明 (3)附:条文说明 (4)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收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安徽省2005市政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

安徽省2005市政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

安徽省2005市政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总说明一、《安徽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市政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的基础上,并参考了邻近几个省的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结合近几年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我省市政工程设计与施工特点编制的。

本市政定额分成上、中、下三册。

上册包括:D.1土石方工程、D.2道路工程、D.3桥涵护岸工程、D.4隧道工程;中册包括:D.5市政管网工程(第一章~第四章);下册包括:D.5市政管网工程(第五章~第八章)、D.6地铁工程(待编)、D.7钢筋工程、D.8拆除工程、D.9施工技术措施消耗。

二、本市政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

三、本市政定额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新建、扩建市政工程。

四、本市政定额的作用:1.是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依据。

2.是编制与审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控制价(或标底价)的依据。

3.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4.是审核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5.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拨付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参考依据。

五、本市政定额的编制原则:1.本市政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目前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2.本市政定额是依据国家及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并参考了代表性工程设计图纸和其他资料编制的。

六、本市政定额中人工工日消耗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七、本市政定额中材料消耗:1.本市政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005年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个人整理)

2005年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个人整理)

2005年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全面积: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探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rn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12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4??????????安徽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4.1总则4.1.1为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制定《安徽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以下简称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4.1.2本建筑面积计算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4.1.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4.1.4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本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还应遵循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1.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术语:1.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3.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4.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5.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6.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7.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8.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9.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10.架空走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11.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12.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13.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14.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15.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16.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17.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xx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4xx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4.1总则4.1.1为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2005),制定〈〈安徽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以下简称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4.1.2本建筑面积计算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4.1.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4.1.4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本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还应遵循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2005)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1.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术语:1.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 白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3. 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4.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5. 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6. 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7. 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8. 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9. 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10. 架空走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11. 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12. 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13. 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14. 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15. 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16. 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17. 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18. 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19.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者为地下室。

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 4 安徽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4.1 总则4.1.1 为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制定《安徽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以下简称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

4.1.2 本建筑面积计算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4.1.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4.1.4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本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还应遵循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1.5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术语:1.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3. 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4.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5. 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6. 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7. 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8. 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9. 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10. 架空走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 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11. 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12. 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13. 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14. 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15. 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16. 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17. 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18. 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19.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2 者为地下室。

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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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05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安徽2005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说明总说明一、为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方便快速报价和简化计价过程,根据 2005 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编制了“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以下简称综合单价)。

二、本综合单价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

其中安装工程(常用册)主要包括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三、本综合单价是编制与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指导性依据,是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界定成本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企业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

四、本综合单价编制的原则。

遵循“市场形成价格、企业自主报价、政府宏观调控”的工程造价管理原则。

综合单价表现形式实行“量”“价”合一,方便使用;项目设置对传统定额项目进行适当综合、调整、合并,力求简明;计量规则和费用计算程序力求简化;价格水平适中,能够充分反映市场。

五、本综合单价主要编制依据。

1.2005 年《安徽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DBJ/T-206-2005)。

2.2005 年《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安徽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3.2005 年《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4.有关标准图集及典型工程案例。

六、本综合单价消耗量的确定。

(一)人工工日消耗量:人工工日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不分工种、技术等级。

其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

(二)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

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入相应损耗。

安徽2005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安徽2005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说明总说明一、为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方便快速报价和简化计价过程,根据 2005 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编制了“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以下简称综合单价)。

二、本综合单价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

其中安装工程(常用册)主要包括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三、本综合单价是编制与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指导性依据,是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界定成本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企业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

四、本综合单价编制的原则。

遵循“市场形成价格、企业自主报价、政府宏观调控”的工程造价管理原则。

综合单价表现形式实行“量”“价”合一,方便使用;项目设置对传统定额项目进行适当综合、调整、合并,力求简明;计量规则和费用计算程序力求简化;价格水平适中,能够充分反映市场。

五、本综合单价主要编制依据。

1.2005 年《安徽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DBJ/T-206-2005)。

2.2005 年《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安徽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3.2005 年《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4.有关标准图集及典型工程案例。

六、本综合单价消耗量的确定。

(一)人工工日消耗量:人工工日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不分工种、技术等级。

其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

(二)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

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入相应损耗。

安徽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安徽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安徽2000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第1条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第2条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3条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第4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5条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6条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门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7条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8条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9条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乘以层数计策建筑面积。

第10条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

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11条有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12条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13条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橱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14条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

2005国标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05国标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05国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信息来源:建设部发布时间:2006-4-16 2:10:18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1总则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层高stor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自然层floor: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架空层empty space: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走廊corridor gallery: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廊overhanging corridor: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檐廊eaves gallery: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回廊cloister: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门斗foyer: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建筑物通道passage: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架空走廊bridge way: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勒脚plinth: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围护结构envelop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围护性幕墙enclosing curtain wall: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装饰性幕墙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落地橱窗french window: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05国标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05).doc

2005国标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05).doc

2005国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1 总则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层高stor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自然层floor: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架空层empty space: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走廊corridor gallery: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廊overhanging corridor: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檐廊eaves gallery: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回廊cloister: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门斗foyer: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建筑物通道passage: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架空走廊bridge way: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勒脚plinth: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围护结构envelop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围护性幕墙enclosing curtain wall: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装饰性幕墙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落地橱窗french window: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4??????????安徽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4.1总则4.1.1为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制定《安徽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以下简称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4.1.2本建筑面积计算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4.1.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4.1.4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本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还应遵循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1.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术语:1.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3.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4.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5.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6.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7.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8.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9.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10.架空走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11.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12.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13.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14.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15.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16.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17.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18.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4安徽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4。

1 总则4.1.1为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制定《安徽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以下简称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4。

1.2本建筑面积计算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4。

1。

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4.1.4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本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还应遵循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1.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术语:1.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3。

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4。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5。

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6.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7.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8.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9.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10.架空走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11。

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12.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13。

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14。

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15.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16。

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17。

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18.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19。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05国家标准)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详解2.1建筑面积的概念及其作用2.1.1建筑面积的概念建筑面积,也称为建筑展开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水平面积的总和。

它包括了建筑物中的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辅助面积+结构面积使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布置中可直接为人们生活、工作和生产使用的净面积的总和。

居室净面积在民用建筑中亦称“居住面积”。

辅助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布置中为辅助生产、生活和工作所占的净面积(如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层、贮藏室、水箱间、垃圾道、通风道、室内烟囱等)及交通面积(如楼梯间、通道、电梯井等所占净面积)。

“有效面积”即使用面积与辅助面积的总和:有效面积=使用面积+辅助面积结构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布置中的内外墙、柱体等结构所占面积的总和(不含抹灰厚度所占面积)。

2.1.2建筑面积的作用建筑面积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建筑面积是控制和评价设计方案的依据建筑面积是计算容积率的基础。

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不同,建筑占地面积是指房屋建筑所占的地皮面积,不论房屋层数多少,占地面积主要与第一层面积有关。

建筑面积不但与第一层面积和层高有关,还与第一层以上的各层面积和层高有关。

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之比称容积率(或土地利用系数),容积率是建设规划和建筑设计的重要控制指标。

为了正确计算容积率,就必须有统一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辅助面积、结构面积之间的比例关系,是设计人员和业主所关心的指标,是评价设计方案的重要数据。

评价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除用投资额和建筑安装工程工作量货币指标表示外,还用建筑面积和各种实物工程量指标表示,其中建筑面积是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平衡建筑工程所需人、财、物的重要的计划指标。

建筑面积的完成情况是考核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在国民经济一定时期内,完成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多少,人均达到住房建筑面积的多少,标志着一个国家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人民生活居住条件的改善和文化生活福利设施发展的程度。

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4安徽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4。

1 总则4.1.1为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制定《安徽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以下简称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4。

1.2本建筑面积计算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4。

1。

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4.1.4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本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还应遵循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1.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术语:1.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3。

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4。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5。

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6.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7.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8.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9.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10.架空走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11。

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12.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13。

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14。

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15.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16。

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17。

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18.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19。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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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00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第1条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第2条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3条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第4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5条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6条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门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7条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8条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9条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乘以层数计策建筑面积。

第10条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11条有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12条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13条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橱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14条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15条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第16条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第17条突出外围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第18条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第19条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第20条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第21条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第22条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第23条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有变形缝、沉降缝。

三、其它第24条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接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本规则一、二规定计算。

第25条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有上述末尽事宜,可参照上述规则办理,并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定额总站。

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则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 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 者应计算1/2面积。

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人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rn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7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rn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201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 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4 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9 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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