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以涉农涉牧资金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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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内财农〔2020〕332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现将《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0年3月12日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巩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成果,在稳定加大补贴力度的同时,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农民保护耕地责任相挂钩,逐步完善补贴政策,改进补贴办法,提高补贴效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意见》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农〔2016〕27号)精神,结合我区耕地地力现状和耕地保护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按照用养结合、保护利用,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强化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撑,积极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增施有机肥、减施化肥农药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夯实粮食生产基础,促进我区现代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补贴对象、内容和方式(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 19号)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衔接资金是指中央下达的衔接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盟(市)、旗县(市、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

加强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动态监测,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

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安全饮水等支出;未纳入整合的自治区本级衔接资金可用于防贫保险补助支出。

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搬迁后续扶持。

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从就业需要、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提升安置区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对“十三五”规划内的易地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 可对跨自治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每人每年补助300元。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3.24•【文号】财农〔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我们对2017年发布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2号)、《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前印发的三个办法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3.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4.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5.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6.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20年3月24日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内政办发[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8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内蒙古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截至2008年底,自治区顺利完成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社会反响良好。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扩大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20号)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0〕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清理化解除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以外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办法,逐步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减轻乡村债务负担,切实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牧区基层政权组织正常运转,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1•【字号】内政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发〔2019〕1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持续加大对脱贫攻坚资金投入力度,形成了大量扶贫资产,在夯实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增收和壮大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主体缺失、日常监管不到位、长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需不断强化管理。

为进一步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长期效益,保障脱贫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夯实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发挥资金资产保障作用,落实扶贫资产管理责任,健全扶贫资金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扶贫资产效益,保证扶贫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和长效性,持续发挥带贫减贫防止返贫作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扶贫资产管理有效路径,全面开展扶贫资产核查和管理工作,构建资产底数清楚、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切实防范扶贫资产闲置、流失等现象发生,保障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使扶贫资产最大限度发挥作用,推动构建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6•【字号】内政发〔2017〕78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7〕7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高利贷综合治理,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提升金融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我区农村牧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农村牧区民间借贷和高利贷问题的认识(一)正确引导、依法规范农村牧区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资金融通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近年来,我区民间借贷在释放民间资本、调剂资金余缺、帮助群众应急解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借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正确引导、依法规范,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农牧民的生产生活。

(二)高度重视、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以牟取暴利、索取高额利息为主要目的。

高利贷问题在我区部分偏远农村牧区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扰乱了金融秩序、增加了社会安全隐患、阻碍了脱贫攻坚整体进程。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法治化、市场化、群众化为导向,坚持疏堵结合、分步实施、综合施策、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切实加强农村牧区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

二、增强农村牧区金融供给和服务能力(一)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及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相互补充、合力支持农牧业生产的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内党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4〕7号2014年2月19日)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农村牧区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全委会议、全区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按照“稳定政策、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的总要求,把农牧业现代化作为主攻方向,把富裕农牧民作为核心任务,把农村牧区繁荣稳定作为重要目标,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前提,把全面深化改革作为根本动力,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在现代农牧业发展上取得新成就,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上取得新进展,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好粮食安全和农畜产品供给1.进一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014年,全区农作物总播面积稳定在1亿亩以上,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8000万亩以上,粮食产量稳定在550亿斤左右。

大力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继续实施好节水增粮工程、百亿斤粮食增产工程、旱作农业等农业重点项目,加大对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16•【文号】财农〔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16日附件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田建设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结果再作调整。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标准、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分配及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涉农项目资金整合管理办法

涉农项目资金整合管理办法

涉农项目资金整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文件规定,为深入贯彻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的安排部署,避免涉农资金使用“碎片化”,加强涉农项目整合力度,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上级和本级安排用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各种涉农项目资金,各种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救灾救济等有特殊用途的资金除外。

涉农项目资金整合主要包括以下部门及资金:(一)农牧业部门:包括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粮食生产提升项目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农村沼气建设资金、巩固退耕还林基本口粮田建设资金、现代畜牧业发展资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资金和其他涉农项目资金。

(二)林业部门:包括现代林业发展专项资金、林业产业化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资金、城乡绿化建设资金和其他涉农项目资金。

(三)水务部门:包括农村安全饮水项目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水土保持项目资金和其他涉农项目资金。

(四)扶贫移民部门: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移民后扶项目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建设资金和其它扶贫资金。

(五)财政部门:包括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等涉农项目资金。

(六)发改部门:包括以工代赈资金和其他涉农项目资金。

(七)国土部门:包括“土地整理”项目资金、地质灾害移民搬迁项目资金和其他涉农项目资金。

(八)交通部门:包括农村公路改造项目资金和其他涉农项目资金。

(九)建设部门: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补助资金和其他涉农项目资金。

(十)其他部门:包括生猪调出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资金、体彩福彩公益金、新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村卫生院(站)、计生站、文化站和农家书屋建设资金,“村村通工程”、体育活动设施和农家超市建设资金,农村生态村建设资金等所有涉农项目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内农牧计财发〔2022〕346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财政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精神,202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为指导各盟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等17个项目实施方案,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重点围绕粮食生产稳面积提产能、产业发展稳基础提效益、乡村建设稳步伐提质量、农牧民收入稳势头提后劲,调整优化存量、统筹安排增量,强化政策引导、改革完善实施方式,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助力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项目资金安排突出三个导向:一是突出重点领域,着力支持提升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强化现代农牧业基础支撑,促进乡村产业融合,推进农牧业绿色发展。

二是突出统筹衔接,根据项目各自政策目标和功能属性,科学推进政策统筹、任务统筹、资金统筹,优化支出结构,促进衔接配套,提高资金效益,形成政策合力,集中资金办大事。

六大体系推动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进展

六大体系推动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进展

SJDDJYB特别策划六大体系推动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进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建立完善责任体系、政策体系、投入体系、社会动员体系、监管体系、考核体系,推动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进展。

建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责任体系◎建立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出台《脱贫攻坚责任实施办法》,省级领导一对—联系贫困旗县,脱贫攻坚专项工作推进组定期会商。

◎落实五级书记抓扶贫制度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五级书记抓脱贫攻坚工作职责》《关于进一步做好五级书记遍访贫困对象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文件。

◎建立驻村帮扶制度出台《贫困旗县(市、区)脱贫攻坚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立上下联动、配套完善的政策体系◎强化控辍保学制度建成全区控辍保学动态数据库,建立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实现了所有学段、公办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个全覆盖”,狠抓就业精准帮扶。

◎完善健康扶贫保障制度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解决贫困人□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实施大病慢病分类救治,健康扶贫防病'‘六大工程”◎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制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方案,制定标准实施规范化管理办法,优先支持特困地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保障特困户住房安全。

◎全面推动农村牧区供水工程巩固提升制定《水利扶贫保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关于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和扶贫资金用于农村牧区脱贫攻坚饮水安全保障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应急供水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农村牧区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制定林草生态扶贫各项政策下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草原生态扶贫2020年实施方案》《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发现问题排查整改工作方案》《自治区林草生态扶贫挂牌督战方案》,实施林草生态扶贫各项政策精准到户再排查、再落实。

◎深入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出台救助兜底保障扩面政策精准实施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落实因疫因病家庭收入扣减、纳入低保贫困户“渐退期”等政策,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适度扩大救助保障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持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持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持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内财基〔2017〕730号•【施行日期】2017.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持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基〔2017〕730号各盟市财政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扶持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扶持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切实解决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滞后、村级组织自我发展与保障能力不足问题,激发农村牧区经济社会自我发展活力,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牧业农村牧区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号)以及财政部《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9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统领,以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为主题,坚持自力更生与政策扶持相结合,以增强嘎查村集体经济实力、实现农牧民共同富裕为目标,以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等要素有效利用为纽带,以土地股份合作、农牧业生产经营合作为主要经营形式,因地制宜探索资源有效利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混合经营等多种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发挥嘎查村集体经济优越性,调动嘎查村集体成员积极性,增强嘎查村集体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为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农村牧区基层政权注入新活力。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2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2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2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转入中高速增长,财政收入增速放缓,民生等刚性支出不断增加,财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各级财政平衡预算的压力不断加大。

同时,财政存量资金的“沉淀化”、资金使用的“碎片化”,严重制约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的重要内容,是用足用好积极财政政策的关键举措,可以有效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变“零钱”为“整钱”,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大局观念,创新体制机制,积极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好推进财政资金统筹的各项工作要求,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要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预算管理制度、中期财政规划、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内政办发〔2023〕10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内政办发〔2023〕10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内政办发
〔2023〕10号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4.03.15
•【字号】内政办字〔2024〕13号
•【施行日期】2024.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内政办发〔2023〕10
号文件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龙头企业(牛羊)助保贷引导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10号)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后续有关事宜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2024年3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实现我区农田灌排工程良性运行和农村水利体制机制创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战略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因地制宜,综合施策,以明晰水权、定额管理为前提,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助推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综合施策。

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水权制度改革、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创新、投融资机制改革等其他相关改革的紧密衔接。

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10日附件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全面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保障粮食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规划引领、综合整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在保护利用好现有1.72亿亩耕地、保障3587万亩新增耕地稳定耕种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充分激活农村(含牧区)闲置、低效土地和未利用地利用潜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进一步提升耕地保护利用效率效益,不断夯实耕地保护基础,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扛牢保障粮食安全重大责任。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开展农用地综合整治1. 加强对闲置、低效的零散耕地、农用地的统筹利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畜牧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畜牧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畜牧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畜牧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促进新常态下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好2015年财政支农相关项目的通知》(农办财〔2015〕8号),结合我区畜牧业发展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2015年畜牧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5月8日2015年畜牧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切实加强重点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策示范带动效应,促进新常态下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好2015年财政支农相关项目的通知》(农办财〔2015〕8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设任务(一)畜牧良种补贴。

对全区110万头荷斯坦奶牛、5万头乳用西门塔尔牛、5万头三河牛和40万头肉用西门塔尔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引进荷斯坦牛种用胚胎200枚;对新巴尔虎左旗等34个旗县的8.7万只绵羊实施种公羊补贴;对敖汉旗等四个旗县的12.5万头基础母猪实施良种补贴。

(二)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

在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等8个盟市选择奶牛养殖重点旗县,建设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8.4万亩。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一)畜牧良种补贴。

补贴对象为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以及能繁母羊存栏30只以上的养殖户。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5.23•【文号】财资环〔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中,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2024年5月23日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内财农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农牧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建设与利用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4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环〔202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盟市、旗县(市、区)(以下简称盟市、旗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计划,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盟市、旗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负责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预算执行、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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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以涉农涉牧资金整合和统筹为抓手加快推进财政支农支牧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以涉农涉牧资金整合和统筹为着力点,加快推进财政支农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意义深入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是党中央、国务院、财政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为有效解决当前涉农涉牧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涉农涉牧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而作出的重大决策。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围绕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探索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利于推进整合和统筹的工作机制;包括从预算编制、分配、执行等环节进行整合,开展了支农支牧资金整合试点,打造涉农涉牧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平台,建立健全涉农涉牧资金协商使用机制,强化涉农涉牧政策制度衔接配合,完善涉农资金管理基础等等。

这些举措有利于理顺资金管理的权责关系,促进资金科学安排和统筹使用;有利于细化和规范资金管理流程,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体系;有利于增强和优化资金管理效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进一步加快推进财政“两基"建设,提高涉农涉牧资金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实践证明,深入推进涉农涉牧资金整合和统筹,既是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坚定不移地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作为切入点和主要抓手,创新完善涉农涉牧金整合和统筹工作机制,积极强化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工作基础,不断提高财政支农支牧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环节的整合,不断提高涉农涉牧资金预算安排水平(一)对涉农涉牧资金项目安排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以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结果为基础,着力构建涉农资金项目安排使用情况的动态掌控机制,为涉农涉牧资金预算安排提供基础支撑。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重不漏”的原则,对涉农资金项目进行梳理,重点把握有关涉农涉牧专项的设立依据、来源渠道、资金规模、执行期限、支持对象、资金用途、使用管理部门、使用管理方式等内容。

(二)整合和统筹安排涉农涉牧项目。

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职责分工、业务归口、政策目标、管理方式等有关情况,进一步加大涉农资金项目整合力度,特别是农牧业生产类和农牧民补贴类项目,以促进涉农资金年度预算的科学合理安排。

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涉农项目进行归并,或按照资金用途重新分类。

对归并或重新分类的涉农项目,进一步明确支持对象、扶持环节、投入重点、开支范围、补助标准等。

积极推进涉农涉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统筹安排,要减少到最终取消部门预算中“二次分配"资金。

严格控制设立新专项,对于新增的涉农投入需求,尽量从现有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避免盲目或重复设立专项。

(三)切实细化涉农涉牧部门预算编制。

以加强涉农涉牧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为契机,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细化预算编制内容,进一步缩减支农待分配项目资金,所有能分解的项目要在年初预算中全部细化分解到具体项目,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

细化基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基本支出预算要如实准确地反映预算单位人员、机构编制、经费类型等基础数据及变化情况,项目支出预算在“一上”时要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实施计划和时间进度。

将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进度和资金结转结余情况直接挂钩。

加强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

进一步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在编制涉农涉牧部门预算时充分考虑部门占有的资产及其收益情况。

积极推进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

1三、进一步健全涉农涉牧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管控水平(一)建立涉农涉牧资金统筹协商机制。

积极建立健全财政内部、财政与涉农涉牧部门之间的资金统筹协商机制,为加强涉农涉牧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提供必要机制保障。

财政部门内部要建立涉农涉牧资金整合和统筹联席会议制度,将不同业务单位分管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涉牧专项资金,通过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政策,商统筹安排资金,避免重复交叉或相互脱节。

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涉农涉牧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决策协商制度和征求意见制度等多种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协调配合、良性互动的沟通协商机制。

(二)强化预算执行管理责任考核。

充分利用涉农涉牧资金统筹协商机制,加强与涉农涉牧部门沟通协调,形成与部门齐抓共管的预算执行管理氛围。

督促涉农涉牧部门制定完善预算执行的量化目标计划,将责任落实到项目主管单位、具体执行单位和负责人。

加强预算执行的分析和研究,建立健全涉农涉牧部门预算执行的通报制、约谈制、考核制、督导制等工作机制,突出抓好重点部门、重点科目和重点项目的支出进度。

强化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的挂钩力度,探索推进将预算执行结果纳入各类综合考评指标体系,研究建立预算追减约束机制。

强化制度约束、体制保障和责任落实,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促进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加快涉农涉牧资金项目执行进度。

借助涉农涉牧资金整合和统筹的有效手段,强化涉农涉牧资金安排、拨付、使用和涉农涉牧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切实加快涉农涉牧资金项目执行进度。

上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提前告知、下达资金控制数、推行因素法分配、集中“打捆’’下达等方式加快专项资金分配拨付,对按项目分配的专项资金,提前做好项目的工作布置、方案编制、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等前期工作。

下级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原则上要在30个工作日内将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分解下达到本级主管部门或下级财政部门,对中央或自治区已明确的项目资金,下级财政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到位,不得擅自截留挪用、滞留。

对于防灾救灾类资金要立即拨付,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因主观因素导致救灾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

要及时对自治区财政提前通知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指标进行细化分解,符合条件的地方,也要采取相应措施。

要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时间表和实施方案开工建设,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项目计划和建设内容,依据进度加快资金支付,及时开展项目考评、验收、竣工结算等有关工作。

(四)稳步推进涉农涉牧项目审批权限下放。

继续完善“中央和自治区宏观指导、地方咱主选项”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切块下达"、“捆绑使用"等资金分配方式。

逐步扩大资金和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范围,为地方整合和统筹安排资金、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进度创造条件。

符合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将有关资金和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旗县,增强旗县级统筹使用涉农涉牧资金的能力。

四、进一步打造涉农涉牧资金整合平台,不断提高涉农涉牧资金规模集约投入水平(一)完善现有涉农涉牧资金整合平台机制。

坚持以规划为引导,围绕主导产业、优势区域和重大项目,以涉农涉牧重大专项资金为平台,引导来源不同、投向相近、目标相似的各项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和规模投入,做到“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集中财力解决制约农牧业农村牧区发展瓶颈问题,不断提高涉农涉牧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旗县级资金整合平台作用。

认真总结和推广旗县级涉农涉牧资金整合的好经验、好做法,巩固和扩大旗县级涉农涉牧资金整合成果。

对资金整合力度大、成效突出的先进旗县,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

支持和鼓励旗县级不断创新整合方式,坚持旗县级自主整合的工作模式,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更多的旗县开展涉农涉牧资金整合。

(三)积极创新涉农涉牧资金整合平台。

紧密结合农牧业、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形势及国家、自治区“三农三牧”方针政策,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等协商机制作用,积极创新涉农涉牧资金整合平台,统筹资金着力支持农村牧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肉羊肉牛、马铃薯、玉米和蔬菜产业发展等。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要统一政策要求,突出支持重点,集中下达资金,完善管理方式,加强督促指导。

地方财政要加强方案编制,开展沟通协调,扩大整合规模,做好基础工作,确保政策落实。

(四)加强项目库平台建设。

建立完善涉农涉牧资金项目库,以项目库建设促进涉农涉牧项目的合理安排,提高涉农涉牧资金的科学使用水平。

督促部门和预算单位做好项目论证、排序和项目文本填报等工作,完善项目论证评审、遴选排序机制。

实行涉农涉牧资金项目库动态管理,到期项目、一次性项目要及时清理,经常性项目和延续性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新增项目实行备选申报。

加强年度之间、财政和部门之间、中央、自治区和地方之间的项目库衔接,建立健全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四级专家咨询评估网络,完善项目专家咨询系统。

五、进一步促进涉农涉牧政策机制衔接配合,不断提高涉农涉牧资金制度建设水平(一)完善涉农涉牧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按照有利于整合和统筹的目标,对现行涉农涉牧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加强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建立健全覆盖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全过程的涉农涉牧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今后出台或修订涉农资金管理制度时,要加强与现行制度的衔接协调,特别是要充分考虑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关于涉农涉牧资金整合和统筹的相关文件要求。

(二)创新涉农涉牧资金整合和管理使用机制。

进一步创新和完善涉农涉牧资金整合和统筹机制,加强整合主体、整合平台、整合制度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共同形成合力,促进形成有利于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以结果’为导向的涉农涉牧资金分配机制,强化涉农涉牧资金执行的绩效管理,按照“指标科学、操作简便、结果公正"的原则合理设置考评指标,将考评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相挂钩。

创新涉农涉牧资金管理的奖惩激励机制,加大奖惩力度,完善和强化通报、周知、扣款、取消资格等处理方式。

(三)建立健全基础数据统计和信息化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涉农涉牧资金整合和统筹,同步抓好涉农涉牧基础数据统计、信息采集和系统建设等工作,为整合和统筹安排资金、加强涉农涉牧资金管理提供数据和信息支撑。

要以支持农牧业生产发展支出为试点,按照支持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类、支持农牧业科研与技术服务发展类、对农牧业和农牧民补贴类以及支持农牧业防灾减灾类等四大类对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支持农牧业生产发展支出进行统计,逐步构建完善涉农投入统计体系。

加快完善涉农部门基础信息数据库,全面及时掌握本级涉农部门机构、人员、编制、工资及津贴补贴、资产负债、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基础信息。

借助现代科学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涉农涉牧资金项目的数据动态采集系统和全程运行监控网络,搭建全国财政系统互通情况、共享信息、相互启发、相互借鉴的互动平台,提升财政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进一步加大涉农涉牧资金整合的监督指导力度,不断提高涉农涉牧资金安全运行水平(一)规范完善涉农涉牧资金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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