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会计模式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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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会计模式分析
一、德国会计的外部环境
在西方各国中,德国以事实上行社会市场经济制度而闻名于世。在各国会计模式中,德国的会计模式具有独特的特点,突出表现在会计制度及实务深受公司法和税法的阻碍,强调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面向公司,爱护公司利益,同时会计程序和方法具有统一性的特点。德国会计模式对荷兰、瑞士、瑞典、以色列、丹麦等国产生专门大的阻碍,通常国际会计上把这些国家的会计模式统称为“德意志会计模式”。
各国会计模式的形成差不多上多种外部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环境决定了会计模式的具体内容。要研究某国的会计,首先要分析其面临的环境因素。下面就对深刻阻碍德国会计的经济、法律以及文化环境进行分析,以期更深刻理解德国会计。
1、经济环境
(1)“社会市场经济”模式
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模式,这是一条既不同于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同于集中打算的社会主义经济的
“第三条道路”。在这种经济模式下,国家的职能是维持良好的秩序,使经济在既定的框架下面运行。国家要建立各项与社会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以保障经济运行。因而,德国会计规范要紧是由政府来制定,具有较强的刚性。
(2)发达的银行体系和相对不成熟的证券市场
德国政府对银行业的管制大大松于英、美等国,银行业获得空前进展。德国的银行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投资信托公司于一身。一些要紧的银行阻碍和操纵着整个国家的金融系统。它们向企业提供一套完整的金融服务,绝大多数的股票交易业务是由银行而不是各投资公司经营的,全国工业企业的绝大部分资本也是由银行提供的。
相比之下,德国的证券市场不能与德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相匹配。在1975年至1990年,德国企业以发行股票方式筹措的资金仅占外部资金的5%左右。在这十五年间,股票发行额每年约60亿马克,股票市价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仅为10.7%,而美国则为49.8%。尽管近年来,德国股票市场有了较大进展,但其证券市场依旧难以与银行业对经济的阻碍相提并论。
由于银行有自己的渠道,猎取所需有关企业经营的各类信息,而股票投资者的力量又比较薄弱,企业专门少有压力去增强财务报告的有用性及披露更详细的信息,以满足更广泛的报告使用者的需要。发达的银行银行业必定使得德国会计要紧是以爱护银行利益为目标,在会计核算上采纳过分的慎重原则。
(3)德国企业的组织形式
德国企业的组织形式见表1,其中人员公司指的是合伙企业。在所有的企业中,独资公司占德国企业总数的87.3%,有限公司约占公司总数的5%左右。尽管数量相对较少,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经济中起最要紧作用。因而,会计规范要紧针对这两种形式的公司制定。1965年制订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和1980年制订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以及1985年实施的商法是专门针对它们的法律规范,其中对会计处理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这两种公司的会计实务典型地反映出德国会计的特色,许多非公司组织企业的绝大多数也仿效公司组织企业的会计方法处理会计业务。
表1 德国企业的组织形式
2、法律环境
德国的法律体系属于以成文法为特征的欧洲大陆法系,拥有完整、详尽的法律体系,其法律体系逻辑性强,各部法律互相配合,对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德国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经济政策的法制化,通过大量立法来广泛干预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国家在这方面也体现了社会市场经济的“秩序原则”,即通过法律建立适合自由经济运行的秩序。
重要的经济法规要紧有《商法》、《企业法》、《股份有限公司法》、《劳资协议法》、《反限制竞争法》、《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对外贸易法》、《信贷法》、《经济稳定和增长法》、《劳动促进法》、《企业职工参与法》等。
德国法律制度的特点一方面使国家有条件通过完备立法来规范会计处理,另一方面也使得会计规范法律条文化成为传统的沿袭。实际上,德国的会计规范散见于公司法、商法及税法之中,
其规定甚为详尽。
3、文化环境
首先,德国文化受罗马文化阻碍较深,罗马国家制度和法律的严谨对德国文化产生了深刻的阻碍。德国人崇尚秩序,强调服从,作风严谨,凡是都讲求规范。德国法律体系的完善、详尽确实是这种文化特征的体现。表现在会计上则是,强调立法治理(会计规范法典化),具体由政府和民间会计团体来治理会计工作,然而会计职业规模小,地位相对较低;另外,德国本是一个审慎的民族,他们对不明朗因素反应较强烈,人们希望社会机构能够维系社会一般遵循的规律。如此,德国的会计制度就趋向采取保守的态度,表现在诸如严格遵守历史成本原则,“预备金”概念频频使用等方面。最后,德国是一个偏重阴柔的社会,反应在会计上确实是人们同意国家制定会计规范而非民间团体的方式,因为民间团体并无强烈的愿望去发表自己的意见而宁愿作为既定准则的同意者。
二、德国会计模式的特征
德国的经济、法律及文化环境和历史传统,决定了德国会计
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典型的立法会计
德国的会计规范早在19世纪已开始法典化,法律企图囊括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在会计治理体制上,通过立法程序由政府和民间会计团体联合领导和治理全国会计工作,但会计团体地位相对较低,作用较小;在会计工作规范上,德国没有单行的会计准则,其会计规范是由政府通过分散于《商法》、《公司法》、《税法》中的规定来体现的。此外,公开法、保险监督法、信用法等也从不同角度作了规定。上述法律中,商法包含了核心会计规范,这些规范严格且详尽,包括了会计计价规则、簿记规则、收益计量、审计和公布以及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等专门具体的内容。
2、强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统一
在税务会计上,德国要求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统一。政府要求为计税目的而使用的会计程序和帐务处理的方法,必须和为企业会计报表的要紧服务对象银行编制的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程序和帐务处理方法相一致。
德国会计强调“财务报告对税务报告的示范性原则”,即企
业应在经济年度结束“依商法的规范簿记原则”对企业财产计价,除税法另有其他的强制规定外,所有商法的资产方和负债方入帐的要求、禁止和选择权以及所有计价选择权等规定对税务报告也都适用;只有当税法有强制的计价规定,且不是给定选择权时,才可能产生税务报告与财务报告的计价差异。只有通过税务审计表明各项会计原则均得到遵守时才能给予减免税款或同意弥补往常年度亏损。另外,财务会计的计价须以税法规定(假如税法有强制性规定)为准,方可在税务报告中应用。如此,许多公司的财务报告和税务报告差不多上一致的。
3、基于宏观操纵而非微观有用
德国的会计法规同其他法律一样,要紧目的是为企业的会计活动建立一个良好的秩序,以提供一个适合市场竞争的环境。另外的目的还包括为政府贯彻经济政策服务。比如,政府在商法和税法中规定企业能够提取各种预备,确实是基于使企业增加更多积存,从而保证经济的持续进展。与英、美等国不同,在德国企业在会计政策方面的选择权较少,无法依照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做法,更多的是同意国家的调节和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