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回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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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 基本规则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是指以商业银 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 券交易行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人民银行 指定的办理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是回购交易的条件 (1)用于回购的券种必须信誉高、流动性好(国债和信用等级AAA以上的企业
债券)。 (2)在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回购日期间,其在登
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应大于融入资金量,否则将按卖空 国债的规定予以处罚。 (3)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营业部的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帐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四)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标准品种
1.标准券、标准品种的概念。所谓标准券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由证 券交易所或同业拆借中心根据债券回购融资方证券账户的债券存量, 按照不同的券种,根据各自的折合比率计算的、用于回购抵押的标准 化债券。所谓标准品种,是指不分券种、只分回购期限、统一按面值 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债券回购交易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程序
•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国债 回购交易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企业债回购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
•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交易所 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
投资者在质押式回购中,其正常的盈利方式往往是融资方通过回 购融资获取其它方向的投资收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融券方 则通过回购获取相对应回购天数的利息。在封闭式回购的交易期间, 作为回购标的的债券成为“标准券” 被冻结。
但在买断式回购中,回购交易的标的债券,由于实质上实行了约 定期限内的所有权转移而可以存在不同的套利模式。
1、报价方式。以年收益率作为回购交易的报价方式 2、申报要求。债券回购交易双方在报价时,直接输入资金年收益率的数值,可
省略百分号(%)。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 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6年5月8日起实施)规定,债券回购 交易集中竟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 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l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小报价变动为0.Ol 或其整数倍。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的交易单位为合计面额1 000元(即1手) 及其整数倍。
• 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参与者包括: •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 上述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
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且只能委托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
2.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质押式国债回购分为1天、2天、3天、4天、 7天、l4天、28天、91天、l82天9个回购品种 。上海证券交易所现有 质押式企业债回购交易品种为l天、3天和7天3个短期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现有质押式国债回购品种有 1天、2天、3天、4天、7天、l4天、28天、63天、91天、l82天、273 天等11个回购品种。
第八章 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封闭式回购)
正回购方 (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
债券出质 融入资金
逆回购方 (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开放式回购)
正回购方 (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
债券出售 融入资金
*该债券在Fra Baidu bibliotek议期内可以由逆回购方自由支配
逆回购方 (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
•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 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 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 (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 出”(s)予以申报。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要求
(四)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品种 及交易单位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参与者可在此 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的期限为 7天、l4天、21天、l个月、2个月、3个月和4个月,共计7个品种,最 长不得超过4个月。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成交合同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回购合同在办 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三)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的权利及义务
正回购方
权利:融入资金,收取债券利息,到期赎回 义务:出质债券,到期支付款项
逆回购方
权利:取得债券质权,到期清算款项 义务:支付款项,到期返还债券
*在交易所进行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进行申报, 融券方按“卖出”进行申报;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
第一节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概念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人方)在
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人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 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 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 资行为。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人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 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