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稽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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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稽核制度
1.总则
1.1.制定目的
通过对本公司品质管理体系的稽核,适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对策,确保品管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品质管理体系各项工作的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工作,均适用本规章。
1.3.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稽核规定
2.1.定义
对各项品质活动与相关结果进行查核,以验证其与本公司品质管理体系之规定是否一致,以及规定是否被正确执行,并达到预定之目标,此项查核工作即为品质稽核。
品质稽核分为定期稽核与不定期稽核。
2.2.品质稽核种类
2.2.1.不定期稽核
1)品管部主管视需要可指定人员对某项品质活动进行
必要之稽核工作。
2)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可视需要要求品管部对公
司之品质体系全面的稽核,或对某项品质活动作必
要的稽核工作。
2.2.2.定期稽核
由品管部于每年12月提出次年度《内部品质稽核计划》,报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稽核。
3.定期稽核规定
3.1.稽核准备
3.1.1.稽核人员组成
由品管部提出参加稽核的人员组成情况,经总经理(管理者代表)批准,并由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委任稽核组组长。稽核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熟悉公司品质管理体系各项制度与规范。
2)受过相关之训练([注]ISO9000认证之企业,稽核
人员应具有内部审核员的资格)。
3)口头、书面表达能力好。
4)非被稽核部门之工作人员。
3.1.2.稽核实施计划
由稽核组组长编制《稽核实施计划表》,经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并提前一个星期向被稽核部
门发出通知。实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1)稽核的目的、范围/部门。
2)稽核的日期、时间安排。
3)稽核的依据、评判准则。
4)稽核组成员组成状况。
3.2.稽核实施
3.2.1.起始会议
稽核组组长视需要,可召集稽核小组成员及被稽核单位代表,举行起始会议。起始会议内容:
1)稽核实施计划的再度说明。
2)被稽核单位的配合状况。
3)释疑。
3.2.2.实施稽核
1)稽核人员通过面谈、文件检查、资料调阅及现场检
查,收集证据,了解稽核项目的客观状况。
2)对发现问题,稽核人员应记录在《不符合事项报
告》中,并经被审核部门负责人确认,以保证不符
合事项能够被理解,有利于纠正措施的采取与实
施。
3)稽核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负责的态度。
3.2.3.结束会议
稽核完毕,由组长召集稽核小组成员及被稽核单位代
表,举行结束会议,必要时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应列席。结束会议内容包括:
1)稽核中的所见所闻。
2)应予肯定的突出方面。
3)应予纠正的不足地方。
4)不符合事项的报告。
5)释疑。
3.3.稽核结果追踪
3.3.1.报告提出
在稽核工人结束后三天内,稽核组组长负责编制《稽核报告》呈报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稽核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稽核目的、范围/部门。
2)稽核小组成员。
3)稽核日期、时间。
4)不符合事项的描述。
5)针对稽核项目,对被稽核部门的工作作出评价。3.3.2.报告发放
1)稽核报告应发放下列部门:
2)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品管部经理。
3)被稽核部门。
4)不符合事项涉及部门。
3.3.3.追踪管理
1)责任部门负责针对《不符合事项报告》提出纠正措
施并加以实施。
2)品管部追踪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确认。
3)品管部保存稽核产生的记录、报告等资料。
企业存货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业集团成员企业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管理,提高存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等会计法规的要求,结合产业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核算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核算办法适用于产业集团成员企业,包括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济科技集团和委托院系管理的企业三部分。
第三条存货的定义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和各种辅助材料。
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第四条存货的确认条件
存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通常,存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存货确认的一个重要标志。凡是所有权已属于企业,无论企业是否收到或持有该存货,均应作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如果没有取得所有权,即使存放在企业,也不能作为本企业的存货。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出售(不论是直接对外出售,还是需进一步加工后才能对外出售),而不是企业本身自用或消耗。这是存货明显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的特征。
第五条存货的核算范围
存货核算的范围通常包括各类原材料、辅助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包
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和在途商品(包括购货方已收到商品但尚未收到销货方结算发票等的商品和购货方已经确认为购进(如已付款)而尚未到达入库的在途商品)。
下列资产虽然也具有存货的某些特征,但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此不能作为存货进行核算:
(1)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
(2)企业的特种储备及按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资产。
第三章存货初始入帐价值的计量
第六条存货入帐价值的确定
存货应当按其成本入帐。这里所指的成本是存货的历史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1、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
2、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3、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用等。
下列费用不应当包括在存货成本中,而应当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
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
3、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第七条对于不同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按以下规定确认: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等作为实际成本。
对于材料已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发票帐单等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应于月末按材料的暂估价入帐,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帐凭证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收到发票帐单等结算凭证和支付货款时,按正常程序以实际金额入帐。
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按照进价和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及其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加工的商品,以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和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5、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