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结果OOS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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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结果管理规程

1 目的

1.1 保证在检验工作中出现的超标结果得到全面分析和正确处理以符合法规的要求。同时保证检验数据可靠,避免误判及检验纠纷。

1.2 调查超标检验结果出现的原因,采取纠正预防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质检部检测及环境监测中出现的超标结果。

3 编写依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实施指南》2010年版

《EU GMP》

《Guidance for Industry Investigating Out-of-Specification (OOS) Test Results for Pharmaceutical Production》

4 术语

超标结果(简称OOS-out of specification):指结果超出质量标准的规定范围。包括注册标准及企业内控标准。当两份平行样品检验结果一份合格、另一份不合格时,不得将其平均,亦应视为超标结果。

5 职责

5.1 检验员:有超标结果出现时应及时报告QC组长/主管和QA,并协助QA调查发生OOS的原因,执行与实验室相关的预防和整改措施。

5.2 QC组长/主管:配合对OOS进行实验室调查,按照检测流程安排相应检测组复检,并组织发放报告。当实验室调查被确证后,告知和培训相关质检员。

5.3 QA:当发现/接到OOS后,应立即进行实验室调查,并负责组织、协调非实验室偏差的扩大调查,及时向质保部负责人汇报调查进展及结论和纠正预防措施。

5.4 车间主管/负责人:负责涉及中间产品、成品、环境监测需要进行的生产过程调查,包括对生产操作人员、仪器设备、生产工序、生产环境的调查。

5.5 车间QA:协调及配合对相应车间的调查。

5.6 质检部负责人:对OOS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检查整改措施执行情况。

5.7 质保部负责人:对OOS调查报告进行批准,放行/否决产品。

6 OOS调查过程

6.1 当检验员发现任何OOS结果时,应如实记录,立即向QC组长/主管、质检QA报告,后者应对OOS结果进行确认。检验员应保留所有标准品、玻璃容器、试剂、原样及处理后的原液,以便调查和复检,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行复检。当QC组长/复核人对某一合格结果产生质疑时,也可以安排进行相应调查。

6.2 对某些明显的超标结果,如原辅料的外观、性状;包材的规格尺寸、颜色、材质与实样不相符等,不需要进行实验室调查,直接报QA,出具不合格报告,按《不合格品管理规程》处理。进行供应商调查,发质量查询函;如中间产品/成品的性状,则进行生产过程调查。药典/法规有明确规定不再复试的情况,如供试品检出控制菌或其他致病菌时,按一次检出结果为准,不再复试,但需调查原因。

6.3 调查是否为明显的计算错误引发。重新进行计算,以确定是否为计算错误,如确定为计算错误,则在正文中改正,改正后的结果为最终结果,不需要进一步调查。

6.4 实验室初始调查。QA负责组织QC主管或具有资质的技术人员,进行实验室调查,制定复检方案,包括对溶液、样品、玻璃器具、仪器的调查性复检以提供是否为实验室错误的判定依据,评估该产品的历史数据及与OOS结果同时检测的其他批次,以便更

加准确的分析和判断OOS原因。并填写实验室调查记录。

6.5 实验室初始调查中,应包含对样品进行调查:检查原始样品(包括外观、标签及包装、储存条件,并与同时检测的其他批次样品比较);同时对取样过程进行调查(包括取样环境、取样方法、取样工具和取样人的操作过程),以确定原始样品是否具有代表性,如确定为样品有误或样品本身不具有代表性,则初始结果及原始样品无效,应重新取样复检。

6.6 如OOS原因为实验室偏差,应制定纠正及预防措施,由QC主管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检验管理组发放检验指令,排除偏差后原样复检,初始结果无效,以复检结果出具检验报告即可。

6.7 如初始调查未找到OOS原因,则进入实验室扩大调查。安排两名实验员独立操作,分别制备2个平行样品,进行复检。除此外,还可以包括对留样批次及重新取样的检测。属于中间体、成品、环境监测等可能由生产车间引起的OOS,由车间QA、车间主管/负责人进行生产过程调查,并填写生产过程调查记录,如确定OOS原因由生产过程引起,应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同时对该批次的产品直接出具不合格报告。属于原辅料、包材,联系供应商做扩展调查,如确定OOS原因由供应商引起,则出具不合格报告,发产品质量查询函,要求供应商查明原因,明确整改及预防措施。

6.8 当复检结果均为OOS,或结果不一致,即合格与不合格结果并存,均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按照初始结果出具检验报告。

6.9 当复检结果均为合格。无论复检结果倾向于肯定初始OOS结果,即初始结果与复检结果差异不大;亦或复检结果不能肯定初始OOS结果,而显示出高度的分散性,预示样品的不均一性。均采用单独结果对产品进行质量评估,而不能直接与初始OOS结果平均,掩盖其差异。如果评估认为初始OOS结果有效,则应在检验报告单中列出全

部检验结果,产品禁止放行。如果评估否定初始OOS结果,则以4次复检结果的平均值为最终结果,但要在检验报告单中备注初始OOS结果。

6.10 OOS调查完成后,将全过程的所有检验记录交QA,QA根据生产、供应商、实验室调查情况汇总后,填写超标结果调查报告,对最终结果进行判定,经质检部负责人审核,质保部负责人批准后,发放检验报告单。

6.11 调查记录编号及汇总

6.11.1 调查记录统一按照“CB+年(两位)+月(两位)+流水号(两位)”的方式,整年进行流水编号。

6.11.2 一份完整的OOS调查报告,至少包括初始OOS记录,实验室调查记录及其相关的数据图谱、复检指令、复检记录。根据调查情况,还可能包含4次复检的记录及相关附件、供应商质量查询函、供应商回复、生产过程调查记录等。由QA进行保管,并填写超标结果处理台帐。如有需要,各相关主管复印调查表做回顾分析用。

6.11.3 QA应每年对OOS进行回顾和统计,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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