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规定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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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和高危孕产妇。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遵循早期识别、早期评估、早期干预的原则,实行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二章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评估应当根据孕产妇的年龄、孕次、分娩史、家族史、生活习惯、身体状况等因素进行。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的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分为低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和传染病风险,分别用绿色、黄色、红色和紫色表示。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并对筛查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第九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制,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高危孕产妇的基本情况、筛查结果、评估分级和救治情况。

第十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上报,并纳入孕产妇保健信息系统。

第四章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对低风险和高风险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孕产期保健计划,并定期进行随访和管理。

第十二条对较高风险和传染病风险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监测和干预,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产前检查和分娩管理,确保孕产妇得到及时、安全的救治。

第五章高危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第十四条高危孕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应当对其进行产后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高危孕产妇的产后管理应当包括定期随访、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内容,以促进孕产妇的身心健康。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危孕妇筛查及登记管理(一)各社区门诊妇保所负责固定高危因素和动态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

在孕妇建立围产保健手册时,注意筛查固定高危因素,了解有无不宜妊娠的高危因素;保健过程中及时筛查动态高危因素,于孕28、34、37周做高危评分;出现并发症随时评分。

(二)发现高危孕妇,及时填写“北京市高危孕妇报告卡”,将其贴在围产保健手册上,并在手册上做出高危标记。

(三)妇产科在医院门诊部开设高危妊娠门诊,固定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负责高危孕妇的会诊及随诊。

每周一、二、四、五全天门诊,对各社区门诊妇保科转诊的高危孕妇进行鉴定。

经鉴定可以由社区继续产前保健的转回社区门诊,须由高危妊娠门诊进行产前保健的根据病情给予定期检查及治疗,并有针对性的进行孕期宣教。

(四)各社区门诊妇保科和医院高危妊娠门诊,对筛查出来的高危孕妇按规定登记在“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册”上。

第三条高危孕妇报告、随访管理(一)各社区门诊妇保科发现高危孕妇,应及时填写“北京市高危孕产妇报告卡”,符合标准的转医院高危妊娠门诊进行会诊。

(二)高危孕妇按规定进行随访,在正常产前检查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检查次数。

预约产前检查日,对预约登记超过2周,总评分≥10分未按时返诊者,应进行追访。

对现居住地查无此人及失访者,应将高危孕妇卡片送到石景山保健院。

(三)各社区门诊妇保科接到本区或外区妇保所转来的高危孕妇卡片后,要求于接到卡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追访。

追访工作主要包括:督促高危孕妇按时进行产前检查、服药或入院治疗;对高危孕妇及家属进行相关孕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动员不宜妊娠者终止妊娠。

(四)凡有不宜妊娠者,医院高危妊娠门诊或妇产科确诊后,应及时电话通知石景山区妇保院。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转会诊管理(一)各社区门诊妇保科筛查出的动态高危因素10分的孕妇,应立即转医院高危妊娠门诊进行会诊,筛查出固定高危因素10分以上的高危孕妇,应于孕24周后转医院高危妊娠门诊会诊。

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

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

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或产后出现并发症风险较高的女性。

针对高危孕产妇,医疗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以保障她们的安全和健康。

本文将探讨高危孕产妇的定义、管理规范以及相关的措施。

一、高危孕产妇的定义高危孕产妇通常指在怀孕过程中或分娩时具有潜在风险的女性。

常见的高危因素包括年龄偏小或偏大、慢性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妊娠期并发症(如妊娠期高血压、妊娠期糖尿病等)、多胎妊娠、胎儿发育异常、先兆早产等。

这些风险因素会增加患者在孕期、分娩和产后出现并发症的概率。

二、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的制定1. 专业团队的组建针对高危孕产妇的管理需要建立一个专业、高效的团队。

该团队应包括产科医生、助产士、护士、儿科医生等。

这样的团队可以提供全面的医疗保健服务,确保患者获得最佳的治疗和护理。

2. 定期的健康评估对于高危孕产妇,定期的健康评估是必不可少的。

这包括监测血压、血糖、体重和胎儿的生长情况等。

通过定期评估,医护人员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并发症,降低风险。

3. 个性化的治疗方案由于每个高危孕产妇的情况各不相同,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是必要的。

该方案应尽可能综合考虑患者的身体状况、病史、孕周和其他特殊需求。

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或药物干预。

4. 安全分娩环境的提供分娩是高危孕产妇最关键的阶段。

医疗机构需要提供安全、舒适的分娩环境,确保产妇和胎儿的安全。

此外,产科医生和助产士应密切监测分娩过程中产妇和胎儿的状况,并根据需要进行干预。

5. 产后护理和康复产后护理对于高危孕产妇的健康恢复至关重要。

产妇需要得到充分的休息,并接受专业的护理指导,包括母乳喂养、创伤护理和心理支持等。

医护人员应与产妇保持密切联系,并定期复诊以检查恢复情况。

三、相关措施除了上述的管理规范,还有一些相关的措施可以帮助提高高危孕产妇的管理质量。

1. 建立相关档案和数据库医疗机构可以建立高危孕产妇的相关档案和数据库,记录患者的健康信息、治疗方案和病程等。

高生育年龄妇女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高生育年龄妇女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高生育年龄妇女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为了保障高生育年龄妇女(35岁及以上)孕产期的健康与安全,供应优质的孕产妇保健服务,本医院特订立本制度。

制度旨在规范妇女孕产期的管理流程,确保高生育年龄妇女的综合健康情形,促进健康生育。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高生育年龄妇女以及计划或怀孕的妇女。

三、管理责任1.本医院设立孕产妇保健科,并指定专业医生负责高生育年龄妇女的孕产妇保健工作。

2.孕产妇保健科负责协调并监督各相关科室,确保高生育年龄妇女得到综合保健服务。

3.全部与高生育年龄妇女相关的医务人员都应接受必需的培训,并承当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预咨询与妇女健康评估1.高生育年龄妇女如有生育意愿,可以提前进行预咨询,由专业医生进行妇女健康评估。

2.妇女健康评估包含体格检查、疾病史、家族史、心理状态等评估项目,以帮忙妇女了解自身身体情形和可能的风险。

五、生育辅佑襄助技术咨询与管理1.对于高生育年龄妇女,如有需要进行生育辅佑襄助技术的咨询与管理,请咨询医院的生殖医学科。

2.生殖医学科将依据妇女的身体情形、生育需求和医学指征,供应相关的咨询和管理服务。

六、孕前检查与妇女健康引导1.高生育年龄妇女计划怀孕前,应进行全面的孕前检查,包含常规血液检查、乙肝、艾滋病等特殊疾病筛查,以及其他必需的检查。

2.孕前检查结果评估后,医生将为妇女供应相应的健康引导,包含营养、生活习惯、药物禁忌等方面的建议。

七、孕妇产检与健康管理1.孕妇产检是保障母婴安全的紧要环节,高生育年龄妇女应依照医生要求定期进行产检。

2.孕妇产检包含孕期体格检查、血压监测、常规血液检查、超声波检查等项目,以及其他必需的特殊检查。

3.依据孕妇的具体情况,医生将供应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方案,并进行必需的医学干涉。

八、孕产期并发症防备与处理1.孕产妇中常见的并发症包含妊娠期高血压综合征、妊娠糖尿病、产程难以进展等。

医生将依据具体情况进行防备和处理。

2.若发现孕产妇有异常情况,应立刻报告医生,而且医生应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跟踪。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确保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危孕产妇的定义本制度所称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产期存在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导致母婴死亡或者严重并发症的孕妇。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的原则(一)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的原则;(二)专人负责、全程管理、动态监控的原则;(三)集中救治、多学科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管理的组织机构(一)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麻醉科、急诊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二)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的筛查与评估(一)我院应当对所有就诊的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及时发现高危孕产妇;(二)根据孕妇的年龄、孕次、孕周、体重、疾病史、家族史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孕妇的高危等级;(三)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应当及时进行专案管理。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一)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筛查结果和专案管理情况报告给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二)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应当定期将筛查结果和专案管理情况报告给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高危孕产妇的妊娠风险管理(一)对高危孕产妇,应当制定个性化的妊娠风险管理方案,包括定期产检、 specialized care、分娩方式选择等;(二)高危孕产妇应当增加产前检查的次数,根据存在的高危因素给予治疗和监护;(三)对重症高危孕产妇,门诊不能处理或者难以做出诊断的,应当及时指导孕妇转诊到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和治疗。

第八条高危孕产妇的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一)对高危孕产妇产后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并发症;(二)对高危孕产妇产后进行随访,了解母婴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三)对高危孕产妇产后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多学科会诊,制定治疗方案。

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方案

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方案

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方案和统计对于每一个高危妊娠病例,必须及时向所在村卫生室和乡卫生院妇幼保健科报告,并在孕产妇保健册上详细记录。

同时,各村卫生室和乡卫生院妇幼保健科要定期收集、统计和分析高危妊娠病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五、高危妊娠的技术支持为提高高危妊娠的诊治水平,我院将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参加相关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为高危妊娠的管理和治疗提供技术支持。

六、高危妊娠的保险保障对于高危妊娠病例,我院将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保障,确保高危妊娠病例得到及时治疗和救助。

七、高危妊娠的评估与效果监测我院将定期对高危妊娠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效果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确保高危妊娠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我院将全面落实高危妊娠管理各项措施,切实保障孕产妇的健康安全,提高孕产妇保健服务质量,努力减少危重孕产妇的发生。

村卫生室需要按照高危月上报制度,于每月10日前向乡妇幼保健科报告。

对于重度高危情况,需要在接诊后的2小时内通过各种方式向乡妇幼保健科报告,并按规定上报高危妊娠月报数据。

所有高危妊娠需要在产后42天内结案,结案前需要按规定完成高危报告工作。

附件1中列出了一般高危妊娠的范围。

这些范围包括生物学因素,如特殊基本情况、异常妊娠分娩史、孕早期病毒感染、吸烟、酗酒及服用过孕妇禁忌药物史、放射线及可疑致畸物、职业毒物接触史、孕前三个月服避孕药史等。

此外,还包括妊娠合并症和妊娠并发症,以及可能导致分娩异常的因素。

附件2中列出了重症高危妊娠的范围。

这些范围包括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如妊娠合并心脏病、妊娠合并高血压、妊娠合并肝炎或肝硬化、妊娠合并肝损、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和妊娠合并糖尿病。

这些情况需要特别关注和处理,以确保母婴的健康和安全。

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规定修订稿

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规定修订稿

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方案为了进一步提高孕产妇保健服务质量,认真落实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各项措施,努力减少危重孕产妇的发生,切实保障孕产妇的健康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高危妊娠管理组织我院成立高危妊娠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乡高危妊娠管理的统筹、督导、考核工作,成员如下:组长:雷保旺副组长:魏巧娥成员:彭述生、郝慧萍各村卫生室负责辖区内的高危妊娠管理工作。

二、高危妊娠的定义和范围凡妊娠时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

高危妊娠分一般高危和重度高危两大类(其范围附后)。

三、高危妊娠筛查和保健管理程序1、高危筛查与复评。

按《榆次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常规》的要求,在孕妇建卡时要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和B超、化验等辅助检查进行高危初筛评定。

每次产前检查均应进行高危复评,及时掌握高危因素变化和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并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栏”,记录高危因素发生、治疗、转归的全过程。

高危妊娠必须在“孕产妇保健册”封面盖上“高危”妊娠印章和上墙标示,以引起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重视。

做好高危筛查的宣传告知和动员工作,每位孕妇在孕16周后至少有一次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筛查评定。

2、高危妊娠的监护、转诊与处理。

高危妊娠的监护包括各种高危因素对孕妇、胎儿健康状况的影响,高危因素的动态变化,通过监护并采取干预措施,促进高危因素向预期转化,以减轻或消除高危因素对孕妇、胎儿健康的不良影响。

实行高危妊娠分级管理,一般高危由孕妇所在村卫生室人员针对不同的高危因素进行追踪、随访,负责做好监护治疗、随访结案等工作。

重度高危实行乡村联管、专册登记、专人负责、专案管理。

对重度高危必须做到严密追踪随访,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对超过预约时间三天的要及时催诊或上门随访,对动态重度高危应每周随访一次以上,并将情况及时上报乡卫生院妇幼保健科。

高风险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风险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风险孕产妇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为了保障高风险孕产妇在医院得到科学、安全、高质量的产科护理服务,保证孕产妇及胎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特订立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的产科部门,包含全部孕妇及其家属,以及医院相关的医护人员。

三、管理流程3.1 评估和筛查1.孕产妇初次来院就诊时,由专业医护人员进行孕产妇评估和筛查,推断是否属于高风险孕产妇范畴。

2.评估内容包含孕妇的年龄、妊娠期并发症、病史、家族遗传史等方面的信息收集和分析。

3.筛查结果依据科学评估标准,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孕产妇三个级别。

3.2 高风险孕产妇管理方案订立1.高风险孕产妇管理方案应依据孕产妇的具体情况订立,包含医疗处理、护理要点、营养引导等内容。

2.专业护士和医生应对高风险孕产妇进行医疗计划的订立和落实,确保孕产妇得到全方位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3.3 专家会诊与团队共识1.对于高风险孕产妇,医院应成立专家组进行会诊,在多学科专家的共同努力下,订立最佳的治疗方案。

2.孕产妇的家属也应被邀请参加会诊,全面了解孕产妇的情况,并供应必需的支持和帮助。

3.4 重点定期随访1.高风险孕产妇应定期进行医疗察看和随访,监测妊娠进展和胎儿情况。

2.医务人员应认真记录孕产妇的体征、检查结果、专科医生会诊看法等内容,确保信息的完整和连贯性。

3.5 产房临产管理1.高风险孕产妇进入产房后,应有特地的医生和护士进行临产管理,确保安全顺利分娩。

2.产房医务人员应紧密监测孕妇和胎儿的生命体征,采取必需的处理措施,以应对突发情况。

3.6 术前准备和手术安全1.对于高风险孕产妇需要进行手术的情况,医院应认真评估妇婴安全风险和手术可行性。

2.手术前需要进行必需的术前准备,包含血液和影像学检查、麻醉评估、手术风险告知等。

3.手术过程中,应有专业的医生和护士进行严密监护,防止并发症和意外发生。

3.7 产后管理和病愈引导1.高风险孕产妇分娩后,医院应及时进行产后管理和病愈引导。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_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_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_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的原则,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注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和干预影响妊娠的风险因素,防范不良妊娠结局。

二、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应当包括病史询问、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全面了解孕产妇的健康状况和妊娠风险。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的评估分级应当根据孕产妇的年龄、生育史、疾病史、家族史、孕期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妊娠风险的程度。

第七条高危孕产妇的评估分级分为低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和传染病风险,分别用绿、黄、红、紫四种颜色标识。

三、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第八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确保信息传递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要求,通过指定的信息系统进行,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四、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第十条高危孕产妇的妊娠风险管理应当根据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一条对低风险和高风险孕产妇,应当定期进行随访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

第十二条对传染病风险孕产妇,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要求,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疾病传播。

五、高危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第十三条高危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应当注重产后出血、感染、抑郁症等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四条高危孕产妇产后应当实行专人观察,定期进行产后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并发症。

第十五条高危孕产妇产后管理应当加强心理疏导,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帮助。

六、质量控制第十六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管理措施的落实和效果。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实现高危孕产妇的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

2. 提高高危孕产妇的孕期保健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

3. 加强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

三、管理范围1. 凡在我院就诊的孕产妇,均应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对存在高危因素的孕产妇,应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

2. 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包括:妊娠风险评估、专案管理、转诊、随访、质量控制等。

四、管理措施1. 妊娠风险评估(1)孕产妇首次就诊时,接诊医师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

(2)妊娠风险评估应包括孕产妇的年龄、孕产史、孕产期疾病、家族史、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

(3)妊娠风险评估结果分为低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传染病等四个等级。

2. 专案管理(1)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案管理,建立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档案,记录孕产妇的基本信息、风险评估结果、治疗方案、随访情况等。

(2)对高风险孕产妇,应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并加强孕期保健服务。

(3)对传染病高危孕产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隔离治疗。

3. 转诊(1)对高风险孕产妇,应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诊疗。

(2)转诊时应携带孕产妇专案管理档案、相关检查结果等资料。

4. 随访(1)对高危孕产妇,应进行定期随访,了解孕产妇的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2)随访内容包括:孕期保健、孕期检查、产前检查、产后检查等。

5. 质量控制(1)定期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高危孕产妇管理能力。

五、责任与义务1. 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认真负责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

2. 孕产妇应积极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妊娠风险评估、专案管理、随访等工作。

高危妊娠管理新版制度

高危妊娠管理新版制度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为减少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我院按照上级文献精神制定高危妊娠管理制度,具体如下:一、高危孕妇筛查制度1、所有孕妇应在辖区卫生所或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建册(卡),初次建册(卡)时特别强调要询问既往难产史、生育史、内、外、妇产科病史,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时必须做心、肝、肾、血液等病史旳采集和检查,按规范认真预约产前检查,并将检查成果记录在《江口县母子保健手册》相应之处,做到初期发现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

2、产前检查要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原则》进行高危因素筛查。

评分在10—30分以上旳孕妇应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和分娩,并在《江口县母子保健手册》左上角作特殊标记(△或▲)。

二、高危孕妇首诊负责制度产科门诊医生对高危妇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妇要建档管理(专案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初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三、高危孕妇逐级报告制度村级(街道)发现高危孕妇及时报告辖区医院妇保医生,妇保医生负责全乡(镇)街高危孕妇动态管理,并将高危孕妇每月10日前报告市级保健院妇保科进行动态管理。

四、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制度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收到旳高危产妇信息卡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所在地医院防保科,妇保医生定期下村(委)跟踪随访高危孕产妇,并做好追访笔录。

五、高危孕产妇护送转诊制度负责转送旳医护人员应在转送途中有初步急救能力,转出单位要使用《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告知单》。

乡镇卫生院一旦辨认出高危孕产妇后应立即与上级产科急救中心联系,及时转诊。

上级产科急救中心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旳诊断、治疗、解决、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与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引和纠正不对旳旳解决措施,不断提高转诊旳效率。

六、宣传工作做好高危孕妇孕期保健知识宣传,使孕妇和家属明白高危妊娠对妈妈和婴儿旳危害,听从医务人员旳指引。

江口县妇幼保健院一月八日有关成立江口县妇幼保健技术指引小组旳通知县乡级各医疗保健机构:为了提高我县围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质量,有效减少孕产妇、围产儿及新生儿死亡率,县卫生局决定成立江口县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引小组。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第一篇: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一、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产妇要进行建档及专人管理,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妇保医生在出诊时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要进行专册登记,专案管理,并在保健卡(册)上做特殊标记,实施逐级报告制度。

三、对已确诊的高危孕妇,根据不同的危险因素,采取不同的保健治疗措施,认真进行监护,重点管理,按时进行高危评分,积极诊治。

将每次检查治疗结果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在管理卡册上。

四、对高危孕产妇加强管理,同时增加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次数,定期跟踪随访,确保母婴安全。

五、高危孕产妇均应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开设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加强对高危孕妇的监护,制定诊疗方案,适时计划分娩,做好新生儿窒息复苏的准备工作,保证母婴平安。

六、乡镇卫生院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及时上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提高转诊的效率。

孕产妇死亡上报制度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干预措施,降低孕产死亡率,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上报制度。

一、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进行上报工作,要求上报的资料具体、真实、实事求是。

二、在本辖区发生孕产妇死亡病例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孕产妇死亡详细病历资料复印件。

凡发生孕产妇死亡,不论住院时间长短,均要在24小时内报告妇幼保健机构,一个月内填报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表,上报至县妇幼保健站。

三、孕产妇死亡资料按要求时间内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

妇幼保健员工作职责一、掌握本乡妇女保健工作动态,在所长的领导下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种妇女保健任务及指标。

承担本辖区孕产妇系统及儿童系统管理、计划生育以及相关社区卫生保健服务。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则为提高围产保健工作质量,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切实保障母婴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凡妊娠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及胎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高危妊娠的孕妇称高危孕妇。

二、高危因素及范围为了便于高危孕妇的管理和追踪,将高危因素及范围分为固定因素、环境与社会因素、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等。

1、固定因素和环境、社会因素(1)孕妇的一般情况:年龄<18周岁或≥35周岁;体重<40公斤或≥80公斤;身高≤145厘米;骨盆狭小或畸形;胸廓、脊柱畸形;既往严重疾病史等。

(2)异常孕产史:流产≥2次、早产史、围产儿死亡史、先天异常儿史、阴道难产史、剖宫产史、产后出血史、不孕史等。

(3)妇产科手术史:附件手术史、子宫肌瘤剜除术史、子宫破裂史等。

(4)母子血型不合史和特殊血型。

(5)精神病;智力低下。

(6)珍贵儿:婚后2年以上不孕或输卵管吻合术后怀孕者、辅助生育怀孕者。

(7)致畸因素:孕妇本人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接触可疑致畸药物、物理化学因素,孕早期病毒感染或接受大量射线。

(8)文盲、家庭中受歧视等。

2、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1)妊娠合并症:原发性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肾病、肝炎、肺结核、哮喘、血液病(贫血、血小板减少)、卵巢子宫肿瘤、恶性肿瘤等。

(2)妊娠并发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肝内胆胆汁淤积症(ICP)、胎位异常(臀位、横位、斜位)、先兆早产、产前出血(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等)、延期或过期妊娠、羊水过多或过少、胎儿宫内窘迫(胎心<120次/分或>160次/分、胎动<20次/12小时或<以往胎动的50%)、胎儿生长受限、多胎妊娠(双胎、三胎等)、巨大儿(≥4000克)、胎膜早破等。

(3)其他:急性阑尾炎、性传播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癫痫、严重感染、不明原因的发热等。

高危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高危孕产妇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孕产妇的保健水平,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并发症及孕产妇死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所有高危孕产妇的接诊、诊断、治疗、护理及随访等各个环节。

三、管理原则1.预防为主,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

2.以人为本,尊重孕产妇意愿,保障孕产妇知情同意权。

3.多学科合作,共同参与高危孕产妇的诊疗过程。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孕产妇及家属的自我保健意识。

四、高危孕产妇的定义1.年龄≥35岁或≤18岁。

2.有妊娠并发症或合并症,如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异常等。

3.有不良孕产史,如流产、早产、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等。

4.有慢性疾病,如肾脏病、肝脏病、血液病等。

5.有传染病,如艾滋病、乙肝、丙肝等。

6.有精神疾病或心理问题。

7.有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

8.有其他可能导致孕期风险增加的因素。

五、管理措施1.建立高危孕产妇档案,详细记录孕产妇的基本信息、孕产史、家族史、生活习惯等。

2.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检查,包括常规体检、超声检查、实验室检查等,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3.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心理干预等。

4.加强产前、产时、产后监护,确保孕产妇生命安全。

5.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及家属的自我保健意识,普及孕期保健知识。

6.加强多学科合作,邀请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等相关科室专家共同参与高危孕产妇的诊疗。

7.建立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对孕产妇死亡原因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诊疗水平。

六、责任与义务1.医疗机构应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2.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提高诊疗水平,确保孕产妇安全。

3.孕产妇及家属应积极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各项检查和治疗,按时参加孕期保健活动。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风险孕妇管理制度2023

高风险孕妇管理制度2023

高风险孕妇管理制度2023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适用于2023年的高风险孕妇管理制度,以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安全和健康。

根据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高风险孕妇需要特殊的监护和管理措施,以及定期的评估和干预措施。

2. 高风险孕妇的定义高风险孕妇是指在孕期存在潜在健康问题或可能发展成疾病的孕妇。

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年龄、生殖史、家族病史、慢性疾病、妊娠并发症等。

3. 高风险孕妇管理流程- 3.1 高风险孕妇筛查:所有孕妇在孕早期都应进行初步筛查,以确定是否属于高风险群体。

筛查包括个人问诊、身体检查、实验室检验等。

- 3.2 高风险孕妇评估:对被筛查为高风险孕妇的个体,应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详细的病史记录、体格检查和相关辅助检查。

评估的目的是确定孕妇的特殊健康需求和潜在风险。

- 3.3 高风险孕妇监护: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监护方案,建立相关的孕期监护日程表。

监护应包括定期的产前检查、实验室检验、超声检查以及情况评估等,以及必要时的干预和治疗。

- 3.4 高风险孕妇团队管理:建立高风险孕妇团队,包括妇产科医生、内科医生、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

团队应密切合作,共同制定管理计划,并提供全面的医疗和支持。

4. 高风险孕妇管理措施- 4.1 饮食和营养:提供个性化的饮食和营养建议,确保孕妇摄入足够的营养物质和补充剂。

- 4.2 运动和活动:鼓励适量的体力活动和锻炼,但避免过度劳累和剧烈运动。

- 4.3 药物管理:仔细评估和监测孕妇使用的药物,避免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的药物使用。

- 4.4 情绪和心理支持:提供情绪和心理支持,帮助高风险孕妇应对情绪波动和压力。

- 4.5 孕期并发症管理:对孕期并发症进行及时干预和治疗,以减少对孕妇和胎儿的不良影响。

- 4.6 分娩方式选择:根据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情况,选择合适的分娩方式,确保最佳的结果。

5. 监测和评估制定严格的孕妇监测和评估机制,包括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定期汇报结果。

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制度
一、各级医疗保健单位于早孕检查和产前检查时必须按《高危因素评分表》进行高危评分,属高危妊娠者,应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右上角注明“高危”字样,并于孕 28 周、34 周作高危复评分,如发现新增高危因素随时评分。

二、市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必须开设高危妊娠门诊,专门负责高危孕产
妇的复查与管理。

三、接诊单位必须将高危孕产妇的产前检查、高危评分及分娩情况填写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以利定期随访。

四、高危孕产妇随访与管理,高危孕产妇必须由市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随
访与管理,高危孕产妇必须实行分级住院分娩,评分在 10 分以上的高危到市级
以上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和市孕产妇急救中心住院分娩。

五、乡(镇)卫生院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及时上转,接诊单位要及
时向乡(镇)卫生院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果等信息,并指导
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

高危孕妇管理制度2023

高危孕妇管理制度2023

高危孕妇管理制度2023简介高危孕妇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高危孕妇的健康和安全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程序。

本文档旨在介绍2023年的高危孕妇管理制度。

目的- 提供针对高危孕妇的全面管理和关怀,以确保其安全度过妊娠期。

- 提前识别和评估高危孕妇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干预和治疗。

- 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帮助高危孕妇和家属了解和应对可能的风险。

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高危孕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孕妇年龄超过35岁或低于18岁。

- 孕妇存在慢性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

- 孕妇有家族遗传疾病或先天性异常的风险。

- 孕妇在前一次妊娠期间经历了并发症或围产期并发症。

- 孕妇出现妊娠期并发症,如妊娠期高血压、妊娠糖尿病等。

- 其他被医生判定为高危孕妇的情况。

管理流程1. 高危孕妇筛查和评估- 孕妇在孕早期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和问诊,评估是否存在高危因素。

- 对高危孕妇进行详细的检查,如超声波检查、血液检测等,以确诊高危指标。

2. 制定个性化的管理方案- 根据高危孕妇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妊娠管理方案,包括定期产检、营养监测、药物治疗等。

- 给予高危孕妇和家属相关指导,包括饮食保健、生活惯调整等。

3. 定期产检和干预治疗- 高危孕妇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定期产检,包括体格检查、尿液检测、胎儿心率监测等。

- 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和治疗,如调整药物剂量、手术干预等。

4. 产后随访和复查- 孕期高危孕妇在分娩后进行产后随访,对身体恢复情况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康复指导。

- 定期进行产后复查,排查可能的并发症或后遗症。

责任和义务- 医生和护士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相关规范提供优质的高危孕妇管理服务。

- 孕妇需积极配合医疗团队的检查和治疗,遵守管理制度的要求。

- 家属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关怀,协助孕妇完成管理计划。

结论通过严格实施高危孕妇管理制度,我们能够更好地保障高危孕妇的健康和安全。

提供全面的管理和关怀,有助于及早发现和干预潜在的风险,以促进母婴的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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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规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方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孕产妇保健服务质量,认真落实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各项措施,努力减少危重孕产妇的发生,切实保障孕产妇的健康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高危妊娠管理组织
我院成立高危妊娠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乡高危妊娠管理的统筹、督导、考核工作,成员如下:
组长:雷保旺
副组长:魏巧娥
成员:彭述生、郝慧萍
各村卫生室负责辖区内的高危妊娠管理工作。

二、高危妊娠的定义和范围
凡妊娠时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

高危妊娠分一般高危和重度高危两大类(其范围附后)。

三、高危妊娠筛查和保健管理程序
1、高危筛查与复评。

按《榆次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常规》的要求,在孕妇建卡时要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和B超、化验等辅助检查进行高危初筛评定。

每次产前检查均应进行高危复评,及时掌握高危因素变化和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并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栏”,记录高危因素发生、治疗、转归的全过程。

高危妊娠必须在“孕产妇保健册”封面盖上“高危”妊娠印章和上墙标示,以引起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重视。

做好高危筛查的宣传告知和动员工作,每位孕妇在孕16周后至少有一次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筛查评定。

2、高危妊娠的监护、转诊与处理。

高危妊娠的监护包括各种高危因素对孕妇、胎儿健康状况的影响,高危因素的动态变化,通过监护并采取干预措施,促进高危因素向预期转化,以减轻或消除高危因素对孕妇、胎儿健康的不良影响。

实行高危妊娠分级管理,一般高危由孕妇所在村卫生室人员针对不同的高危因素进行追踪、随访,负责做好监护治疗、随访结案等工作。

重度高危实行乡村联管、专册登记、专人负责、专案管理。

对重度高危必须做到严密追踪随访,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对超过预约时间三天的要及时催诊或上门随访,对动态重度高危应每周随访一次以上,并将情况及时上报乡卫生院妇幼保健
科。

重度高危转诊由妇幼医生填写三联单并护送到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作进一步诊治,妇幼医生应掌握诊治具体情况,并做好后续的追踪、随访等工作。

3、高危妊娠健康宣教。

认真做好高危因素对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危害等方面知识的宣教,提高孕妇及家属的卫生保健和安全防范意识,使她们能够主动接受保健管理和健康干预措施。

四、高危妊娠的报告
村卫生室执行高危月上报制度,于次月10日前报乡妇幼保健科。

对重度高危实行随时报告,于接诊2小时内通过各种方式报乡妇幼保健科,并按规定上报高危妊娠月报数据。

所有高危妊娠于产后42天结案,在结案前应按规定做好高危报告工作。

附件:1、一般高危妊娠的范围
2、重度高危妊娠的范围?
附件1
一般高危妊娠的范围
一、生物学因素
1、特殊基本情况:年龄<18岁或≥35岁、体重≤40㎏或>70㎏、身高≤145㎝、先天发育异常。

2、异常妊娠分娩史:流产≥2次(药流需有清宫史,包括自然流产史),有早产史、多年不孕、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史、难产史、产后出血史、畸形儿史、新生儿溶血病史、输卵管吻合术后再孕者。

3、孕早期病毒感染、吸烟、酗酒及服用过孕妇禁忌药物史、放射线及可疑致畸物、职业毒物接触史、孕前三个月服避孕药史等。

4、心理因素:焦虑、恐惧、精神障碍、抑郁症等。

二、妊娠合并症:
1、妊娠合并心脏病:心功能Ⅰ-Ⅱ级,110<心率<130次或60>心率≥50次或不完全性传导阻滞。

2、肾脏病:持续单纯性蛋白尿、镜下血尿++以上。

3、肝病:乙肝大三阳或乙肝小三阳或GPT<100U/L。

4、血液系统疾病:8万>血小板>6万,贫血(70g/L<Hb≤100ɡ/L)。

5、甲亢或甲减史,目前无症状、体征。

6、妊娠合并梅毒。

三、妊娠并发症:妊娠期高血压或轻度子痫前期(BP<150/100mmHg)、先兆流产(住院保胎史)、先兆早产、胎膜早破、羊水过多或过少、胎儿宫内发育迟
缓、过期妊娠、母儿血型不合、胎儿宫内窘迫(单纯性胎心改变>160次/分或<120次/分、胎心监护≤7分或无反应型)等。

四、可能发生分娩异常的因素:胎位异常、巨大胎儿、胸廓畸形、骨盆异常、软产道异常、多胎妊娠、盆腔肿瘤(妊娠合并5㎝以上附件囊性包块、附件肿瘤、子宫肌瘤)等。

附件2
重症高危妊娠的范围
一、妊娠合并内科疾病:
1、妊娠合并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心术后心功能不全Ⅲ级以上或伴有器质性改变、心肌炎、心律失常(频发性早搏)、完全性传导阻滞、心动过速(心率≥130次/分)、心动过缓(心率≤50次/分)。

2、妊娠合并高血压。

3、妊娠合并肝炎、或肝硬化、妊娠合并肝损(GPT≥100U/L)、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

4、妊娠合并糖尿病(临床确诊)。

5、妊娠合并肾脏病:经临床确诊急慢性肾炎、肾盂肾炎、肾功能不全、肾病综合症、肾移植术后。

6、血液系统疾病:贫血(血红蛋白≤70g/L),血小板减少症
(≤6×109/L)。

7、妊娠活动期肺结核。

8、妊娠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甲亢、甲减史目前有症状、体症)。

9、免疫系统疾病:红斑狼疮。

二、妊娠合并外科疾病:阑尾炎、急性胆囊炎、急性胆石症、急性胰腺炎、肠梗阻等。

三、妇产科疾病:妊娠高血压综合症(BP≥150/100mmHg、重度子痫前期、子痫)、HELLP综合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妊娠期胆汁淤积症、剖宫产术后不到2年妊娠。

四、妊娠合并恶性肿瘤。

五、妊娠合并HIV。

六、妊娠合并精神病。

七、其他:严重胸廓畸形及其他重要脏器器质性疾病等。

XX乡卫生院
2012年
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方案XX乡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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