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新准则下涉及的税务及会计处理问题复习课程
建造合同的计税分析及会计核算
建造合同的计税分析及会计核算对工程结算直接记入“工程结算”科目,而并不是直接反映营业收入,在会计处理上是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预收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工程结算时借:“预收账款”,贷:“工程结算”)。
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三种情况:1.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的跨期工程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即12月31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2.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3.能够确认的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
对跨期工程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确认收入又具体规定如下:1、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合同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2、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确认收入: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
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
合同成本能否收回,取决于客户与建造承包商双方能够正常履行合同。
如客户破产或死亡、客户的财务支付出现严重困难、或非常原因造成客户的生产或生存环境严重恶化等情况;建造承包商不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造合同等,则意味着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合同成本不能收回。
跨期工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合同完工进度或合同成本作会计分录为借:“工程施工——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已完工程不管是否结算都应确认营业收入及成本。
比如某项工程成本发生了1000万元,会计判断成本可以收回,因此即使双方没有进行结算,会计上也应按规定确认1000万元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
建筑合同新准则下涉及的税务及会计处理问题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 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建筑合同新准则下涉及的税务及会计处理问题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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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米用了“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和计量收入,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等具体交易形式,而是按照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收入。
在“五步法”收入模型下,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也发生变化,体现在新增了几个重要的会计科目以及具体的核算方法上。
一、新增的会计科目1、“合同资产”。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合同负债”。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货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3、“合同履约成本”。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收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新收入准则建造合同税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建造合同税务处理新收入准则下的建造合同税务处理,听起来是不是有点高深?别担心,我们今天就用最简单、最接地气的方式,跟大家聊聊这块儿的事儿。
说实话,建造合同在税务处理上一直是个难点,尤其是新收入准则出台后,大家都得重新捋一捋规则,不然很容易掉进陷阱,最终闹得税务局找上门,那可不是小事。
你要是没搞清楚,估计得为此头疼好一阵,甚至损失大把钱。
那问题来了,为什么这个新收入准则这么重要呢?其实简单说,就是为了让大家做账的时候更清楚、也更合规,避免出现模棱两可的灰色地带。
那咱就从建造合同开始聊起,先别着急,慢慢看下去。
我们都知道,建造合同就是指那些涉及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比如说建房子、修路、造桥之类的。
按理说,建造这类大项目,合同金额不小,工期长,涉及的资金和资源也很庞大。
以前按照老的收入准则,很多时候,收入和利润的确认都得看项目的进度,搞得有点复杂。
有些公司可能赚得快,有些可能赚得慢,账面上就容易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而新准则呢,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处理方法,让所有这一切变得更透明,也更加易于理解。
新准则的核心就是强调合同的履约进度,也就是怎么确认收入和利润。
以前你可能按照合同完成的比例来确认收入,感觉差不多就行,结果到了收入一确认,利润也确认了,结果合同又拖了,没完工,税务局一看就不乐意了。
按新规,这个问题就能避免了。
它要求你在每个报告期结束时,根据合同的履约进度来确认收入。
这就要求我们时刻把握住每个项目的进度,确保收入是跟实际的工作量挂钩的。
举个例子,假设你是一家建筑公司,承包了一个大楼的建造工程。
按照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得按照你完成的工作量比例来确定。
如果到今年底,工程做了50%,那你就确认一半的收入。
如果明年这个项目顺利完工,再确认剩下的50%。
听起来是不是简单明了?但问题就在于,很多公司之前都是大概确认一下,做账时有点“松散”。
新准则把这块儿给规范得很死,意味着每一笔收入都得精打细算,不能有一丝一毫的马虎。
建造合同准则及其指南涉及的几个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建造合同准则及其指南涉及的几个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李军何深河建造承包商根据合同为客户建造 工程(或大型资产),由于建造合同 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曰期通常分属于不 同的会计年度,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 的要求,遵循配比原则,将合同收入 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 会计年度。
《企业会计准则一建造 合同》及其指南(以下称指南)规范 了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 披露。
指南规定了各种情况下会计处理 方法,并以会计分录形式加以明确,为实务工作提供了操作规范。
但指南 没有深度阐明本准则下收入、毛利、工程结算、成本、工程施工等核算内 容的经济实质和勾稽关系,且没有列 示账务处理过程中有关增值税的计提 分录,因企业财务人员认识水平差异,常导致在会计处理实务中出现错 误。
笔者有机会参与对建安类企业进 行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工作,发现对本 指南理解和操作的若干问题。
准则规定和企业#1十实务1.准则规定的处理方式年度确认收入、成本、施工毛利 时账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一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与业主进行工程结算后的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货:工程结算上述分录中没有列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提,指南中已注明有关纳税的分录略。
施工企业与业主结算结果是施工企业应收账款,其屮含施工企业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双方认定的工程造价结算表屮会清晰分别列示,销项税额本质上是施工企业代国家|;1]业主收取的税金.不是施工企业的收入被检査企业对此没有深刻认识,简单援用指南中的会计分录,但指南中略去了税金处理内容,会H•实务屮不能机械照搬照抄如果以全部应收工程款列示收入.不区分不含税收入和价外增值税,会虛增约10%收入,误导会汁报告使用者2.因为指南中略去了有关纳税的分录,加之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各异,实务中出现了若干错误。
检查中发现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年度确认收入、成本、施工毛利时账务处理与指南在形式上一致: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毛利货:主营业务收入企业会计在同一记账凭证中,接下来按收入和法定税率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自创一个会计分录:借:工程施工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与业主进行工程结算后,企业账务处理与指南保持了一致:借:应收账款货:工程结算审计检查中注意到,企业在账务处理中具体到每一个项目历年累计估计的收入与其工程结算没有保持相等。
干货!建筑业新准则会计核算和税收风险防范指引,附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干货!建筑业新准则会计核算和税收风险防范指引,附行业会计分录大全一、新会计准则下的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与税收风险防范一、财务核算要点根据各公司管理的不同,建筑企业的财务核算及管理分为本部集中管理(集权式,由公司直接编制财务报表)和项目单独管理制(分权式,由公司总部汇总报表)。
涉及总分包工程,分包方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编制工程形象进度报表,总承包方财务部门根据审定后的工程进度报表,列支工程成本。
(一)营业收入按照建造合同来确认与计量建筑业营业收入的核算应按照建造合同确认各工程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具体核算时要注意: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
可以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百分比。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
(二)主营业务成本采取完工百分比法核算建筑业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应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相配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
主营业务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具体核算时要注意: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费用。
确定百分比参照收入的核算。
新收入准则取代《企业会计准则15号一建筑合同》后,建筑企业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一、会计科目调整1.增设“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科目(按照工程项目核算),核算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内容。
2.增设“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目,删除“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借方的项目,调整到“合同资产\工程款(已完工未结算)”科目;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贷方的项目,调整到“合同负债\已结算未完工”科目。
建筑会计税务知识点归纳
建筑会计税务知识点归纳在建筑行业中,会计和税务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建筑会计和税务的知识点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必须掌握的。
本文将归纳整理建筑会计和税务的知识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知识。
一、建筑会计知识点1. 会计核算与报表分析会计核算是指建筑企业对于经济业务进行记录、账务处理、账簿记载和报表编制的过程。
核算的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等方面。
而报表分析是根据企业的财务报表信息进行分析,以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
2. 成本核算成本核算是指对于建筑项目进行成本计算和分析,以确定项目的全部成本和各项成本元素的构成。
其中,施工成本、制造成本和营销成本是建筑行业的重点对象。
成本核算的目的是为了使企业能够控制和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3. 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或称财务状况表)是一份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的报表。
而利润表(或称损益表)是一份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收入、费用和利润(或亏损)情况的报表。
这两个报表对于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决策非常重要。
二、建筑税务知识点1. 建筑行业的税收政策建筑行业的税收政策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在建筑行业的纳税过程中,企业需要遵循相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2. 税务合规与风险防范在建筑行业,税务合规是企业执法纳税的基本要求。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此外,企业还需要关注税务风险防范,避免出现漏税、滞纳税款等风险。
3. 合理减免税的方法在建筑行业,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减免税的方法来降低税务负担。
例如,可以申请适用建筑业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或者享受建筑业所得减免税等政策。
三、建筑会计税务的应用案例1. 施工成本核算假设某建筑企业承接了一项工程项目,需要对其施工成本进行核算。
该工程的直接材料、人工和机械设备租赁费用等属于施工成本。
企业需要对这些成本进行准确的核算,在利润表中进行相应的记录。
建筑合同新准则下涉及的税务及会计处理问题
新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新收入准则采用了“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和计量收入,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等具体交易形式,而是按照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收入。
在“五步法”收入模型下,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也发生变化,体现在新增了几个重要的会计科目以及具体的核算方法上。
一、新增的会计科目1、“合同资产”。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合同负债”。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货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3、“合同履约成本”。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收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
4、“合同结算”。
本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建筑会计税务知识点汇总
建筑会计税务知识点汇总在建筑行业中,了解会计和税务知识是至关重要的。
会计和税务的正确应用可以帮助企业合规运营,优化税务筹划,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本文将对建筑行业会计和税务的关键知识点进行汇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建筑行业的会计核算1.建筑工程在会计核算中的分类建筑行业的会计核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核算。
固定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等。
2.建筑行业的成本核算方法建筑行业的成本核算主要采用工程项目成本法。
即将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将所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分配到该工程项目上,以确定工程项目的成本,计量项目的盈亏。
3.建筑行业的收入核算方法建筑行业的收入主要通过工程收入来体现。
工程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承接建筑工程项目所取得的收入,通常按照项目的进度和完成百分比来确定收入的确认时点。
二、建筑行业的税务政策1.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建筑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采用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抵扣的方式计算增值税,也可以选择按照销售额与销项税率的乘积计算增值税。
对于不动产开发销售行业,可以享受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
2.建筑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建筑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主要适用两种方式:查核法和核算法。
查核法适用于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从事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的企业,核算法适用于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3.建筑行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建筑行业在使用城镇土地时,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使用面积和土地使用年限,税率根据所在地区的规定进行缴纳。
三、建筑行业的财务报表分析1.利润表分析利润表是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重要财务报表。
建筑行业利润表的分析重点包括收入结构、成本构成、毛利率和净利润等指标的分析,可以帮助企业了解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
2.资产负债表分析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资产和负债状况的重要财务报表。
建筑行业资产负债表的分析重点包括资产结构、负债结构、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率等指标的分析,可以帮助企业了解经营稳定性和偿债能力。
工程合同管理中的税务问题分析(2024年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工程合同管理中的税务问题分析(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税务问题的定义与范围1.1 税务问题的定义1.2 税务问题的范围2. 税务法规和政策2.1 国家和地方税务法规2.2 税务优惠政策3. 税务申报和缴纳3.1 税务申报的要求和流程3.2 税务缴纳的要求和流程4. 税务风险管理4.1 税务风险识别4.2 税务风险评估4.3 税务风险应对措施5. 税务合规性检查5.1 税务合规性检查的要求和流程5.2 税务合规性检查的结果处理6. 税务筹划与优化6.1 税务筹划的原则和方法6.2 税务优化的目标和策略7. 税务争议的处理7.1 税务争议的类型和原因7.2 税务争议的处理流程和原则8. 税务信息的管理8.1 税务信息的收集和整理8.2 税务信息的储存和保密9. 税务审计和检查9.1 税务审计的要求和流程9.2 税务检查的结果处理10. 税务培训和宣传10.1 税务培训的内容和方式10.2 税务宣传的要求和流程11. 税务记录和报告11.1 税务记录的要求和流程11.2 税务报告的编制和提交12. 税务问题与其他合同条款的关系12.1 税务问题与工程合同的关系12.2 税务问题与支付条款的关系13. 税务问题在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重要性13.1 税务问题对工程合同管理的影响13.2 税务问题的重要性评估14.2 税务问题的展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税务问题的定义与范围1.1 税务问题的定义本合同中的税务问题,是指在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各方根据国家和地方税务法规,进行税务申报、缴纳、筹划、合规性检查等所涉及的问题。
1.2 税务问题的范围(1)工程合同各方应遵守的国家和地方税务法规;(2)工程合同各方的税务申报和缴纳义务;(3)工程合同各方的税务风险管理;(4)工程合同各方的税务合规性检查;(5)工程合同各方的税务筹划与优化;(6)工程合同各方的税务争议处理;(7)工程合同各方的税务信息管理;(8)工程合同各方的税务审计和检查;(9)工程合同各方的税务培训和宣传;(10)工程合同各方的税务记录和报告。
《建造合同》准则应用中的几个常见财税问题【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为了核算结算情况,应设置“工程结算”科目。它是“工程施工”科 目的备抵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 算账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工程施工”科目平时可以反映工程施工的累计发生成本;“工程结 算”科目可以持续反映和业主结算的情况。两个科目的作用不可小觑。
2.预计收入和总成本问题
实行《建造合同》准则,需要在每期期末根据合同预计总收入、合同 预计总成本和完工进度,计算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 上述三个数据的测算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也肯定和企业最终发生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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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收入不完全一致,尤其是合同预计总成本与施工项目最后的实际 总成本基本上是不一致的。 尽管如此,按照完工进度计算收入和费用,比根据工程结算情况确认 收入要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合理地确认了收入。也就是说,不把 施工企业的收入绑架到业主是否结算上去。 3.关于增值税的核算 按照完工进度计算确认了本期的合同收入,并不代表企业产生了增值 税纳税义务。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 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 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 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在计算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时,不应该计算“销项税额”或增值 税额。在企业收到预收账款、先开发票或者办理验工计价并收到工程款 或索取款项凭证,确认“销项税额”或增值税额。会计收入与增值税纳 税义务就是存在税会差异。 当然,也有人提出在确认收入时应该计提一笔销项税额,实际缴纳增 值税按照纳税义务,在账务处理上体现税会差异。如果在未来财政部颁 布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文件中,能这样规定体现这种差异,可能收入、纳
工程施工合同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工程施工合同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筑企业与业主之间订立的一种法律关系,约定了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而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如何进行合理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则是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
本文将针对工程施工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进行讨论和分析。
一、工程施工合同的会计核算1. 合同签订阶段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阶段,建筑企业需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合同金额和合同期限,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定金或预付款。
同时,还要将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计入合同额中,并明确相关款项的确认时间和确认依据。
2. 工程施工阶段在工程施工阶段,建筑企业需根据实际工程进度和成本情况进行成本核算。
具体来说,可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或实际成本法进行核算。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工程完工的进度百分比来确认收入和成本,适用于工程进度比较明确的情况;而实际成本法则是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来确认收入和成本,适用于工程进度不确定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采用哪种核算方法,都必须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
3. 工程竣工阶段在工程竣工阶段,建筑企业需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竣工款,并结算尾款。
此外,还需要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即对整个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核算,以确保收入和成本的准确性。
工程竣工决算应包括建筑工程产值、材料和设备采购成本、人工成本、间接费用等多个方面的核算。
二、工程施工合同的税务处理1. 增值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建筑企业需要根据合同金额和合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2. 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工程施工合同的利润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依据。
建筑企业需要根据工程竣工决算结果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规定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3. 印花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工程施工合同也需要缴纳印花税。
新准则下建造合同的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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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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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 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 奖励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四章 合同成本 第十二条 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耗用的材料费用; (二) 耗用的人工费用; (三) 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四) 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 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在发生是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 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第十六条 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 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第十七条 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 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第十八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 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 的方法。
建安企业合同涉税课程大纲
建安企业合同涉税课程大纲
课程名称: 建安企业合同涉税
课程目标:
本课程旨在为建安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提供相关税务知识,帮助他们了解建筑业务合同涉及的税务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课程大纲:
1. 税收基础知识
- 税法概述
- 税务主体
- 纳税义务和纳税行为
2. 建安企业常见税收问题分析
- 价税分离原则及其在建筑业的应用
- 建筑业务中的增值税问题及解决方案
- 建筑业务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及解决方案
- 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过渡期问题
3. 建筑业务合同税务管理
- 建筑业务合同基本要素及分类
- 合同金额的计税基础确定
- 合同发票的管理与开具
- 合同结算过程中的税务处理
4. 优化建安企业税务管理
- 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 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 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
- 加强税务相关知识培训和人员配备
5. 实例分析与案例讨论
- 分析实际建筑业务合同中涉及的税务问题
- 案例讨论,共同探讨解决方案
备注:
本课程的内容仅作为一个指导性的大纲,具体的教学内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调整。
此外,通过与实际案例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可以帮助学员更好地理解课程内容并提高实践能力。
建安企业合同涉税课程大纲
当涉及到建筑安装企业合同涉税课程的大纲时,通常会包括以下内容:
1. 税法基础知识
-税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框架
-建筑安装企业应纳税种类及税率
-税务登记和报税义务
2. 建安企业合同涉税管理
-合同签订与税务管理
-合同中的税务条款设置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税务处理
3. 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基本原理和计税方法
-营业税相关政策和实务操作
-增值税、营业税发票管理
4.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知识
-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得税申报和纳税管理
5. 税务风险防范
-合规经营与税务合规管理
-税务稽查与风险应对
-税收违法行为处罚与风险防范
6. 案例分析与实务操作
-涉税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
-实际操作中的税务处理技巧
-合同涉税管理中的典型问题及解决方法
7.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最新税收法规和政策解读
-税收改革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影响
-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情况
以上大纲旨在帮助建筑安装企业全面了解税务管理相关知识,并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合理合法地处理涉税事务,以降低税务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同时,建议根据具体的培训对象和需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执行新准则相关问题讲解第一讲建造合同一、建造合同相关知识介绍(一)建造合同准则制定的背景一般来说,持有待售存货的收入是在卖方将该项目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让给买方时予以确认。
(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不卖掉不确认收入)但施工与建筑安装企业生产的产品均存在着金额一般比较重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
用一般的收入准则来规范其会计核算活动则无法正确反映其经营成果,因而专门制定建筑合同准则予以规范。
(二)建造合同的特征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1、特征,主要表现在:(1)先销售后生产;(2)建设期间长;(3)体积大造价高;(4)合同不可取消。
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在开始生产前通常会与需求方(业主)签订建造合同以规范双方的经营活动行为2、建造合同中资产的含义这里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将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与结算工程款进行了分开处理。
更好的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
3、建造承包商,是指根据合同为客户建造工程(或大型资产)的企业,如承包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造船舶、飞机和大型机械设备的制造企业。
(三)合同与会计核算对象确认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也就是说一个合同为一个会计核算对象。
但实际上在合同的订立上由于业主的需求不同,承包方一次性签订的合同不一定是一个单独的会计核算对象,因而准则规定了合同分立与合并的条款。
1、合同分立:形式上是一个合同,但各项资产在商务谈判、设计施工和价款结算都可以相互分立,因而在实质上属于多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不同的核算对象分别进行收入和成本的确认。
2、合同分立的条件:当一项建造合同内包括数项资产的建造,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建造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建筑企业财税处理与合同涉税管理
阅读感受
《建筑企业财税处理与合同涉税管理》是一本内容丰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的书籍,由建筑企业的财税处理和合同涉税管理两部分组成。通过阅读这本书, 我对建筑企业的财税处理和合同涉税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从中得到了很多 启示和感悟。
建筑企业的财税处理是本书的重要内容之一。这部分内容以建筑企业的会计 核算为主体,结合增值税管理和共性疑难财税问题解析,全面介绍了建筑企业的 财税处理流程和方法。通过阅读,我深刻认识到,建筑企业的财税处理不仅需要 扎实的专业知识,还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
我认为本书的价值不仅在于其内容丰富、实践性强,更在于其对于建筑企业 财税处理和合同涉税管理的指导意义。通过阅读本书,我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 还得到了很多实践经验和启示。我相信,这本书将成为我今后工作中不可或缺的 参考资料和指导手册。
《建筑企业财税处理与合同涉税管理》是一本非常值得一读的书籍。通过阅 读这本书,我受益匪浅,对于建筑企业的财税处理和合同涉税管理有了更深入的 了解和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 水平和综合能力,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部分“建筑企业税务风险防范与筹划”则重点探讨了建筑企业如何进行 税务风险防范和筹划。这一部分详细介绍了建筑企业可能面临的各类税务风险, 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这一部分还介绍了建筑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法,为企业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降低税务成本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筑企业财税处理与合同涉税管理》这本书的目 录结构严谨,内容全面深入。它不仅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知识,还为实际操 作提供了有力的指导。无论是对于建筑企业管理人员还是税务从业人员来说,这 本书都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参考书籍。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建安企业合同涉税课程大纲
建安企业合同涉税课程大纲
(原创版)
目录
一、课程背景与目的
二、建安企业合同涉税相关法规
三、合同涉税的主要问题
四、合同涉税风险防范措施
五、合同涉税案例分析
六、课程总结与建议
正文
一、课程背景与目的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税收征管的日益严格,建安企业在合同管理中涉税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涉税相关知识,提高税收合规意识,降低税收风险,特开设本课程。
二、建安企业合同涉税相关法规
本部分将介绍建安企业合同涉税的相关法规,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以便企业了解税收法律体系,遵循税收法规进行合同管理。
三、合同涉税的主要问题
合同涉税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主体的税收身份及其影响
2.合同金额的确定与税收
3.合同中的税收条款及其约定
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四、合同涉税风险防范措施
为避免合同涉税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1.设立专门的税收管理机构或人员
2.加强合同涉税条款的审查与约定
3.建立合同涉税台账,实时监控税收风险
4.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税收沟通与协作
5.定期开展税收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税收意识
五、合同涉税案例分析
本部分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合同涉税问题的发生原因、处理过程及其结果,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涉税知识。
六、课程总结与建议
本课程对建安企业合同涉税相关法规进行了介绍,分析了合同涉税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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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
新收入准则采用了“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和计量收入,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等具体交易形式,而是按照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收入。
在“五步法”收入模型下,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也发生变化,体现在新增了几个重要的会计科目以及具体的核算方法上。
一、新增的会计科目
1、“合同资产”。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合同负债”。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货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本科目期末
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3、“合同履约成本”。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收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
4、“合同结算”。
本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二、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
案例、2018年1月1日,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大型设备建造工程合同,根据双方合同,该工程的造价为6300
万元,工程期限为1年半,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乙公司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预计2019年6月30日竣工;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4000万元。
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增值税税率为10%,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2018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15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25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20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3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11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1000万元;2019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4100万元,乙公司与甲公司结算了合同竣工价款2700万元,并支付剩余工程款3300万元,上述价款均不含增值税额。
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乙公司在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其对应的增值税款。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单位为万元):
(1)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1500
货: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1500
(2)2018年6月30日。
履约进度=1500÷4000 =37.5%
合同收入=6300×37.5% =2362.5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2362.5
货:主营业务收入2362.5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
货:合同履约成本1500
借:应收账款2750
货:合同结算—价款结算2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0
借:银行存款2200
货:应收账款2200
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货方137.5万元(2 500-2362.5),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137.5万元,由于甲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018年内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3)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15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1500
(4)2018年12月31日。
履约进度=3000÷4000 =75%
合同收入=6300×75%-2362.5 =2362.5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2362.5
货:主营业务收入2362.5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
货:合同履约成本1500
借:应收账款121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1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
借:银行存款1100
贷:应收账款1100
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金额为借方1125 (2362.5-1100-137.5)万元,表明甲公司已经履行履约义务但尚未与客户结算的金额为1125万元,由于该部分金额将在2019年内结算,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5)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11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1100
(6) 2019年6月30日。
由于当日该工程已竣工决算,其履约进度为100%。
合同收入=6300-2362.5-2362.5
=1575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1575
贷:主营业务收入1575
借:主营业务成本1100
贷:合同履约成本1100
借:应收账款297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2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0
借:银行存款3630
贷:应收账款3630
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零(1125+1575-2700)。
本案例中,甲公司也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会计核算:(1)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1500
货: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1500
(2)2018年6月30日。
履约进度=1500÷4000 =37.5%
合同收入=6300×37.5% =2362.5
借:合同资产2362.5
货:主营业务收入2362.5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
货:合同履约成本1500
借:应收账款2750
货:合同资产2362.5
合同负债13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0
借:银行存款2200
货:应收账款2200
(3)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15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1500
(4)2018年12月31日。
履约进度=3000÷4000 =75%
合同收入=6300×75%-2362.5 =2362.5
借:合同资产2225
合同负债137.5(2018年6月30日确认的金额)
货:主营业务收入2362.5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
货:合同履约成本1500
借:应收账款1210
贷:合同资产1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
借:银行存款1100
贷:应收账款1100
当日,合同资产账户余额为1125(2225-1100)。
(5)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11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1100
(6) 2019年6月30日。
由于当日该工程已竣工决算,其履约进度为100%。
合同收入=6300-2362.5-2362.5
=1575
借:合同资产1575
贷:主营业务收入1575
借:主营业务成本1100
贷:合同履约成本1100
借:应收账款2970
贷:合同资产2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0
借:银行存款3630
贷:应收账款3630
当日,“合同资产”科目的余额为零(1125+1575-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