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区别是什么
The better to have loved and lost; Than never to have loved at al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区别是什么1、从定性上讲: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要是对他人身体上进行伤害,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而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人的行为,且主观上希望受害人死亡,即使因某种原因,受害人未死亡的,亦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2、从量刑上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区别是什么1、从定性上讲: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要是对他人身体上进行伤害,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而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人的行为,且主观上希望受害人死亡,即使因某种原因,受害人未死亡的,亦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2、从量刑上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伤害致死会判多少年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
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
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认定
4.主观 故意 内容 的难确 定性 和 多变 性
故 意 杀人 罪 和故 意伤 害罪 都 属 于严重 的侵 犯 公 民人身 权利
有些 人 由于文化 水平低 、法 制观 念淡薄 、心 理素质 差等 原 因,
的犯罪 ,但 两者 的入 罪标 准 明显不 同。从 危害 结果 上看 ,故意伤 常 常 因财 产 、婚 恋 以及生 活小 事而 容 易产生 浮躁 、变态 、偏 狭 、猜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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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故意 杀 人 罪 和 故 意 伤害 罪 的 区别 认 定
马 晓途
摘 要 故 意杀人 罪 和故 意伤 害 罪在 司法 实践 中界限模 糊 ,为 正确加 以区分 ,本 文通 过分析 两者容 易混淆 的几种 状 态及形
3.加害 人犯 罪动机 和 目的的 隐蔽性
往 呈现 出纷繁 复杂 的状 态 ,界 限模 糊 ,仅仅 靠概 念和 犯罪 构成上
避 重就轻 是犯罪 分子 普遍存 在 的心理 ,有 的犯罪分 子故 意杀
的界 定仍难 以区别 认定 。那么 ,如何 在 司法 实践 中对 这些 案件性 人 后 ,为 了减轻 自己的罪行 而 隐瞒真 实动机 ,把 杀人狡 辩成 伤害 ,
质 加 以区 分 ,本 人 结合 自己的办 案实 践发 表看 法 。
尤 其是 那些 激情 杀人 的犯罪 分 子 ,事 后 出于后 悔 的害 怕 ,更 容易
一 、 正 确 认定 故意杀 人 罪与 故意 伤害 罪 的现实 意义
隐瞒 自己真 正 的杀人 动机和 目的 。
(一 )是 确 定 罪与 非罪 的重要 标 准
害致 死 、直 接 故意 杀人 (未 遂 )与故意方面 。基本 分 析方 法是 :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最主要的区别是⾏为⼈是否以⾮法剥夺他⼈⽣命为故意内容。
关于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1、⼆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为⼈是否以⾮法剥夺他⼈⽣命为故意内容。
2、如果⾏为⼈⽆⾮法剥夺他⼈⽣命的故意,⽽只有伤害他⼈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为导致了他⼈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为⼈有⾮法剥夺他⼈⽣命的故意,即使其⾏为没有造成他⼈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罪(未遂)。
3、司法实践中,要认定⾏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应遵循主客观相⼀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为⼈与被害⼈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段、使⽤的⼯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进⾏综合分析、判断。
4、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条、第⼆百三⼗四条⼆、故意杀⼈既遂会不会被判死刑故意杀⼈既遂,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可能接受以下的处罚:1、情节严重的会被处死刑或⽆期徒刑按规定,法律上明确了以下适⽤的情形:(1)⾏为⼈出于图财、奸淫、毁灭罪证、嫁祸他⼈等不正当动机杀⼈;(2)⾏为⼈利⽤烈⽕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段杀⼈;(3)⾏为⼈杀害特定对象,如⾄亲,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4)导致诸如多⼈死亡,⽐如被害⼈亲⼈精神失常杀⼈等。
所以,如果⾏为⼈故意杀⼈,并有以上情形的,即可能被处死刑。
但是,因为当前严格控制和适⽤死刑,其实实践中很难当然适⽤死刑。
2、情节⼀般的犯罪⾏为⼈会被处⼗年以上有期徒刑.3、情节较轻的犯罪⾏为⼈将被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4、属于正当防卫杀⼈的将免以处罚。
依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最主要的区别是⾏为⼈是否以⾮法剥夺他⼈⽣命为故意内容。
认定⾏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应遵循主客观相⼀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为⼈与被害⼈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段等综合判断。
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作者:张睿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4期摘要: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在各方面都有一定的相似性,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如何区分两罪显得较为复杂。
而我国刑法虽然已经对其作出规定,但过于简单,仅靠法条难以对其做出准确的区分。
且二罪规定刑罚不同,不能准确判断这两个罪名,极有可能会出现不公正的判决,既对公民的权利造成损害,也阻碍司法公正。
关键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两种犯罪,二者构成界限明晰,但司法实践中界限相对模糊。
尤其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以及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伤害罪之间,更是难以区分。
正确区分二者的界限,才能准确的定罪量刑,这样才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权利。
一、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理论上的几种观点主张目的说的认为二者的界限应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犯罪目的。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故意杀人罪的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的目的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二者本身有质的差别,两罪的区分也在于此。
只要犯罪目的是剥夺他人生命的,不论其后果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犯罪目的是损害他人健康的,无论其结果是被害人受伤还是死亡,都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主张故意说的认为故意的内容是二者本质差别,只有根据犯罪故意的实际内容才能区分这两种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就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不论死亡的结果是否发生,其行为都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主张工具或打击部位说则认为,在确定犯罪的性质时,由于行为人通常可能会为了逃避承担刑事责任而作不实的陈述甚至捏造虚假的供述,所以此方面难以判断,唯有客观事实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比如行为人只要使用可以导致他人死亡的工具或者击打可以致命的部位,就可以判定为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比较分析
尽 管 故意杀人 罪 和故意 伤害罪 的犯罪 动机 可能 相同,如出于报复、泄愤等原因,但在 目的上却是不 同的 。故 意杀人 罪 中行 为人 常常具 有 明确 的杀 害 目 的,即结束他人的生命 。而在故意伤害罪中,尽管在 客观 上可 能产 生 了被 害人 死亡 的结 果 ,但 是这 一 结
二者 的 区别 ,探 究司法 实践 中导致 二者 混淆 的原 因 ,总结 出正确 区别 二 者关 系 的方 法 ,有利 于 司法 实 践 中 办
案人 员准确 的认 定行 为性质 ,从 而正确 定罪量 刑 。
关键词 :故 意 杀人 ;故 意伤害 ;犯 罪构 成
中图分 类号 :D914
文献 标识 码 :A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 罪 比较分析
王 壹 (吉林 大学 法学 院 ,长 春 130051)
9/44 27-29
摘 要 :故意杀人 行为 和 故意伤 害行为 在外在 表现 形 式即客观 方面 存在 一定 的交叉 ,两者都表 现为 对他人 身
体 、生命 、健 康构 成非 法侵害 。但 二者作 为独 立 的罪名 ,有 着各 自独 立 的构 成要 件 内容 。在 理论 上 详 细分 析
!兰
: Z鱼
CN 22.1322/C
长春工 程学 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3年 第 l4卷 第 1期 J.Changchun Inst.Tech.(Soc.Sci.Edi.),2013,Vo1.14,No.1
浅谈故意伤害罪致死与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区别
关键 词 :故 意伤 害 Biblioteka 致死 ;故 意杀人 ;既 遂 ;区别
中 图分 类号 : D 9 2 4 . 3
一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8 6 3 1 ( 2 0 1 3 ) 0 1 — 0 0 6 4 — 0 1
2 0 1 3 . 0 1
西部大开发・ 中句
法 学社 会 学
浅 谈 故意 伤 害 罪致 死 与故 意 杀 人 罪 既遂 的区别
刘 亚 东
( 延 安 市 宝 塔 区 人 民检 察 院 ,陕 西 延 安 7 1 6 0 0 0 )
摘 要 :司法 实践 中 , 往 往对 人 身伤 害造成 死 亡后 果的刑 事 案件 定性 存在 困难 , 主要 体现 在 故 意伤 害 ( 致死 ) 罪与故 意 杀人 罪 ( 既遂 ) 的 界 定上 。 二 者的共 同点是都 属 于故意犯 罪 , 且 客观 上都 造成 了 被 害人死 亡的 结果 。 本 文试 图通过 案例 分析 , 找 出二者之 间异 同, 对两种 罪名加
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通过社会上跳舞交际认识后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二人的关系是非法的是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谴责的被害人在打算结束该种关系时遭到犯罪嫌疑人的拒绝犯罪嫌疑人行凶时二被害人均在睡觉无任何反抗能力在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采用对被害人头上这一要害部位连续砍击的方法进行打击无疑会造成被害人的死亡故其主观恶性大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或必然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其对此持放任或追求的心态故其行为完全属于故意杀人以故意杀人对其定罪恰如其分
人主 观态 度作 用 大的证 据作 为重 点进 行 调查 , 如果 在 侦查 阶段 对 犯 故 意伤 害罪 致死与故 意
如何区分虐待犯罪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
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有哪些
故意杀⼈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有哪些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会碰到涉嫌故意杀⼈罪和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
同是实施⼀个打的⾏为,为何却区别巨⼤?对此,许多被告⼈家属很是困惑,特别是故意伤害与故意杀⼈未遂容易混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之间界限难定。
店铺⼩编为⼤家分析。
故意杀⼈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有哪些⼩编认为,其实从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来分析,特别是犯罪主观⽅⾯来看,区别起来并不难。
故意伤害与故意杀⼈未遂区别两者在犯罪客观⽅⾯都导致了被害⼈的伤害结果。
关键在于犯罪主观⽅⾯的不同。
故意伤害的主观⽅⾯是⾮法损害他⼈⾝体健康,并没有剥夺他⼈⽣命的故意;⽽故意杀⼈未遂的主观⽅⾯则是⾮法剥夺他⼈的⽣命权。
被害⼈未死亡的原因是出乎犯罪嫌疑⼈意志以外的原因。
因此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主观⽅⾯是否有剥夺他⼈⽣命的故意。
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区别与上述故意伤害及故意杀⼈未遂类似,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在客观上都导致了被害⼈死亡。
区别关键还是在主观⽅⾯。
故意伤害致死在主观⽅⾯,犯罪嫌疑⼈仅仅只是具有伤害被害⼈⾝体健康的故意,对于死亡结果的发⽣,主观上没有故意。
⽽故意杀⼈则完全不同,其主观上就存在⾮法剥夺他⼈⽣命的故意。
从表⾯上来看,仅从犯罪主观⽅⾯就能够轻松地区分上述两组犯罪。
但现实司法实践中却远⾮如此简单。
特别是犯罪嫌疑⼈在被刑事拘留后,往往处于本能会避重就轻,⼀般都会说,⾃⼰仅仅是想对被害⼈⾝体进⾏伤害。
显然仅仅从犯罪嫌疑⼈交代来判断其主观⽅⾯是不稳妥的。
那么,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依据什么给犯罪嫌疑⼈的⾏为定性呢?⼩编认为,任何⼀个犯罪⾏为,都可以分为主观与客观两个⽅⾯。
从主观⽅⾯来讲,就是其有意识、有意志的思维活动。
⽽客观反⾯往往是主观⽅⾯的客观及外在表现。
也就是⾏为⼈在有意识、有意志⽀配下实施某种⾏为即表现于外部的事实特征。
从司法实践来看,判断犯罪嫌疑⼈⾏为到底应该定何罪应该结合整个案情,从犯罪嫌疑⼈使⽤什么样的犯罪⼯具?⼯具的杀伤⼒如何?⼯具是否预先选择?伤害的具体部位、打击的⼒度如何?该⾏为是否有所节制?犯罪时间、地点及环境的选择、犯罪嫌疑⼈的犯罪预谋情况、犯罪嫌疑⼈与被害⼈之间关系及⽭盾等等多⽅⾯进⾏全⾯分析,⽅可相对准确的判断适⽤罪名。
也谈区分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界限
,
、
,
确 实 比较 困
。
因为
,
意志 等)
:
,
不 能 用 直 观 的 方 法 去 确定
,
但是
,
世 界 上 任 何 事物 都 不 是 孤 立 存在 的
彼 此 之 间 总 有 千丝 万缕 的 联 系
“
只 要 找 出 其 中的 共
。
性与个 性
,
就 会发 现 其 间 的 差 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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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如 列 宁所 说
界要对 人的 行
为进 行 实 事求 是 地科 学 分析
对 于 故 意 杀 人来 说
观 上 死 亡结 果 的 出现
, ,
亦 即 只 要 把他 的
。
“
” 个 人 活 动 历 史地
全 面 地联 系起 来 加
,
就 能 够做 出 符 合 实 际 的 正 确 结 论
行 为 人 故 意 的 内容 在 于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剥 夺 他 人 的 生 命 权 利
木截 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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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
告 即 提棍 向 他 们 追去
据 被 告供 称
,
,
(男
,
十 九 岁)
,
,
因不 慎 被 沙 堆 拌倒 而未 能 及 时 逃
,
被 告 追 上 后 打 了一 棍
:
当 时 昏 迷不 醒
,
。
Hale Waihona Puke 经 医院 抢 救 无 效。
于 次 日零 晨 四 时 许 死 亡
,
“
我 当 时 看 见 几 个 工 人在 撕 打 我 母 亲
,
所以
浅谈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概 观
( 一 ) 故 意 杀人 罪 的概 述
故意杀人罪是指以有 某种程度之 意识和意 志并表征为 积极行为 与消 极行 为之动态 , 终 以结果 他人生命之体征 的普适性 的犯 罪名称。故意杀 人罪是侵 犯人身权法益中最为严肃 的的罪行 , 故而刑法将 其置于侵犯人 身权法益篇章中的首要 位置。所谓法益是指 于法层 面法所 保护的某种利 益 形态。故意杀人罪是 表征侵犯他人 的生命权法益 ,亦 即损害他人之生 命 利益形 态。当依 我 国国家情 势 ,法 治社会 是每 部法 所追求 的美 好态 式 ,亦是 法之价值外化 于形 的体征 。社会个体 的行为 自由是 权利本位情 境下 重要 的价值取 向,因而保 障社会人 的行为 自由与生命安 全有其必要 之意 ,而故意杀人罪罪名的设 置能更好 的规制杀人行 为。 ( 二)故 意杀人 罪的解析 关于故意杀人 罪的解要 ,需要 以其构成要件始得 明析。其一 ,故意 杀人 罪之 主体 , 所谓故 意杀人 的主体是指对构成故意杀人 罪的行为施动 者 。分为一 般责任 主体 和特殊责任主体 ,一般责任主体是指 达致刑法定 制 的最低年 龄度的社会 众 民,即年满 1 6周岁 的社会 成员。特殊 责任 主 体 是指刑法上规定的特殊 年龄段 的刑法 主体 ,即年满 l 4 周 岁至未满 1 6 周 岁者。其 二 ,故 意杀人 罪之客体 ,所谓故意杀人罪 的客 体是指犯罪行 为破 坏原 有常态并且刑法 给予保 护的社会关系 。依伟大导 师马克思 的理 论概说 ,社会关 系是生产 关系 的集合 ,而生 产关系是 利益关 系的集合 。 利益关 系是 一定社会状况 的情境下最本质 的关 系态式 ,故 而刑法所调整 与保 护的社会关 系 ,实属是刑法 规制 的利 益关系 。 … 其三 ,故 意杀人罪 之 主观方 面 ,故 意杀人罪 的主观方 面是指刑法对实施故意 杀人行为 的主 体在犯罪 过程中心态的要求与评价 。刑法对故意杀人罪主 观方面 的要求 是故 意,包 括直接故意 和间接故 意。其 四,故意杀人罪之 客观方面 ,故 意杀人罪 的客观方 面是指刑法对实施故意杀人 的行为人之体 态的要求与 评价 。主要 表现 为侵犯 生命法益 的实行行为与死亡 的实害结果 。 二、故意伤 害罪的概观
浅谈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浅谈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作者:石朋波来源:《学理论·上》2009年第08期一、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及特征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部分故意伤害罪的主体。
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或者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重伤的结果。
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必须是年满14周岁,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必须具有故意杀人的心理态度。
从概念上讲,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明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有时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这无疑也对他人的生命权造成了侵害。
但是,由于行为人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非指向他人的生命权利,因此,仍属于伤害罪的范畴,同杀人罪有原则的区别。
二、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在理论上的几种观点(一)目的说这种观点认为,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在于犯罪目的的不同。
因此只有根据犯罪人的犯罪目的来认定、判断有关案件的性质。
其理由是:犯罪目的是犯罪活动的出发点,它统帅犯罪活动的全过程,贯彻在犯罪活动的一切方面和整个过程的始终,并实现在犯罪结果上。
犯罪目的在认定杀人罪和伤害罪中的重要作用是客观存在的。
故意杀人罪的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的目的是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一点是故意杀人罪的质的规定性。
这两种罪之所以能区别,就是因为它们具有杀人目的和伤害目的这个不同的质的内在属性,而这种内在属性又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行为方式以及带来的符合规律的结果。
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的界限——以刘某故意杀人案为例
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的界限——以刘某故意杀人案为例随着社会的发展,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分类和定罪量刑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在杀人罪和伤害罪之间的界限也愈发模糊起来。
什么情况下是故意杀人,什么情况下是故意伤害致死,法律界、学界和公众对此议论纷纷。
本文以刘某故意杀人案为例,试图探讨这个问题并解析其在其他类案中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刘某故意杀人案在这个案例中,刘某因为盗窃被人追赶,逃到了树林中。
当时,一位渔民正在撒网钓鱼,刘某担心被抓,于是狠心杀死了渔民,并将其尸体埋在树林中。
后来,警方依据线索,查获了刘某并将其绳之以法。
对于这个案例,法律认定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因为刘某在杀死渔民时,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去思考,而且他知道这个行为的后果并且始终没有改变他的初衷。
杀人之后的行为,即将尸体埋在树林中也反映了他的犯罪本质。
因此,刘某被判处了死刑并最终执行。
案例二:程某故意伤害致死案程某是一名网吧老板,某日一名游客在网吧内吵闹,他便上前制止,并对游客进行了殴打。
但是这位游客因为过于虚弱,就此死亡。
对于这个案件,法律界意见不一,究竟应该如何定罪呢?事实上,这个案例的罪行确定为了故意伤害致死罪。
程某在殴打游客时,并没有明确的杀人意图,但是他的行为导致了游客的死亡,之后的行为也表明了他对自己的罪行没有任何内疚之心。
这样的案例,虽然行为不典型,但也得到了法律的应有裁判。
案例三:李某故意驾车撞人案李某因为前妻新恋人的引导,产生了报复心理,并借助酒精的作用,开车将对方撞倒在路边。
对于这样的行为,法律认定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呢?事实上,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尽管他对被害人产生了仇恨,但他仅仅灌醉了自己而并没有做其他更多的准备工作,也没有显现出要杀人的嗜好。
虽然事实上,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这并不是李某的目的,而是一种意外的局面。
因此,法律界普遍认为李某应该被判处故意伤害致死罪。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如何判定
故意杀⼈和故意伤害如何判定我国公民是具有⼈⾝权利的,如果⾮法侵犯公民⼈⾝权利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意伤害他⼈⾝体是属于侵犯⼈⾝权利的⾏为,那么故意杀⼈和故意伤害怎样判定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故意杀⼈和故意伤害如何判定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的⾝体权,故意杀⼈罪⼀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命权。
区别故意杀⼈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杀⼈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命,希望或放任他⼈死亡结果的发⽣,⽽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体,并不是剥夺他⼈的⽣命。
即使伤害⾏为客观上造成被害⼈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致打击⽅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引起。
⾏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
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等同。
同样,也不能将杀⼈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谈。
对于故意杀⼈未遂来说,没有将⼈杀死,并⾮由于⾏为⼈主观上不愿作为,⽽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作为。
被害⼈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
⽽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没有死亡,完全是在⾏为⼈的意料之中。
判断犯罪⼈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分析案情。
根据发案原因、⾏为发展过程、犯罪⼯具、⾏凶⼿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与被害⼈平时关系、致⼈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综合分析判断。
对于那些⽬⽆法纪、逞胜好强、动辄⾏凶、不计后果⼀类的侵害⼈⾝权利的⾏为,尽管犯罪⼈与被害⼈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动机和⽇的,但⾏为⼈在⾏凶时,对⾏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的态度。
所以,应按⾏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为的性质。
致⼈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罪;损害他⼈⾝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矛盾也日益增多,人际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张。
很多时候,在处理矛盾和纠纷的过程中,有些人会采用暴力手段,甚至会导致对方死亡。
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把对人造成的死亡分为两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
那么,这两种行为的区别究竟是什么呢?在本文中,我们将围绕这个问题展开讨论。
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方生命安全的威胁,但仍然故意实施,造成对方死亡的行为。
这种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其基本特征是犯罪人的主观意图。
在刑法中,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其规定包括如下:1. 犯罪人必须要有故意;2. 犯罪人的行为必须是直接致人死亡的。
这些规定清楚地表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属于故意犯罪的行为。
如果犯罪人是打算杀人,而最终实施的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二、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其他不当行为,造成对方死亡的行为。
这种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其基本特征是犯罪人的疏忽行为。
刑法中对过失致人死亡进行了类似的规定,包括以下:1. 犯罪人的过失必须是可以预见的;2. 犯罪人的行为必须是造成对方死亡的。
这些规定提示我们:过失致人死亡是属于过失犯罪的行为。
如果犯罪人并不是出于杀人的目的,但在行为上犯有疏忽或者不当,导致对方死亡,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1. 必要条件的不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需要犯罪人具备故意这一必要条件的,而过失致人死亡则不需要,只需要犯罪人犯有过失即可。
这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区别最为关键的一个方面。
2. 行为的不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必须是直接致人死亡的,作为故意犯罪,其行为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矛盾性;而过失致人死亡则不需要直接致人死亡,其行为的误区在于犯罪人的疏忽或者不当所导致的后果。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故意杀⼈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说到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相信⼤家都知道,这两者都有相似的地⽅,那就是主观有意并使⽤了暴⼒⾏为的。
但是,可想⽽知,故意伤害罪的暴⼒程度是远远不及故意杀⼈罪的,这两者之间也存在着许多的区别。
今天,店铺⼩编就为您带来“故意杀⼈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故意杀⼈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侵害的客体不同、犯罪的⽬的不同、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罪虽然在⾏为结果、犯罪主体、罪过形式⽅⾯相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者主要的区别是:(⼀)、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罪。
侵害的客体是他⼈的健康。
因此,伤害⾃⼰的健康,⼀般不认为是犯罪。
所谓侵害他⼈的健康,就是对⼈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或对⼈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但是,只有给他⼈造成⾁体上的暂时的痛苦或⼈格上的侮辱、精神上的刺激,不能认为是侵害他⼈健康;⽽故意杀⼈(未遂)罪所侵害的客体则是他⼈的⽣命权利。
(⼆)、犯罪的⽬的不同故意伤害罪,⾏为⼈只想伤害他⼈使其健康受到损害,并没有剥夺他⼈⽣命的⽬的。
对被害⼈的死亡,属于过失;⽽故意杀⼈(未遂)罪,⾏为⼈主观⼼理状态和杀⼈既遂是⼀致的,⾏为⼈预见到⾃⼰的⾏为会剥夺他⼈的⽣命,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
杀⼈未遂,即死亡的结果所以没有发⽣并不是由于⾏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的改变,只不过是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某种原因没有造成被害⼈死亡的结果。
因此,区别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未遂)罪,不能单纯地看⾏为结果。
如果⾏为⼈主观⼼理是追求他⼈死亡的⽬的,虽然没有发⽣被害⼈死亡的结果,也不能认为是故意伤害罪,⽽应认定为故意杀⼈(未遂)罪。
(三)、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故意伤害未遂不为罪;⽽故意杀⼈未遂构成犯罪。
即构成故意杀⼈(未遂)罪。
⼆、故意伤害罪怎么判?(⼀)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体,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怎么区分
一、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等于是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现在,我们将在下文就两者的区别为您做详细说明: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
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总之,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前者以故意为其心理主观状态;后者为过失,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在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
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
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故意伤害罪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要件过失致人死亡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
故意伤害罪致死与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区别
浅谈故意伤害罪致死与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区别摘要:司法实践中,往往对人身伤害造成死亡后果的刑事案件定性存在困难,主要体现在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的界定上。
二者的共同点是都属于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本文试图通过案例分析,找出二者之间异同,对两种罪名加以辨别,以期对实务工作有所启发。
关键词:故意伤害;致死;故意杀人;既遂;区别中图分类号: d92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3)01-0064-01一、故意伤害罪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且实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一般是因为犯罪实施过程中出现意外的的情况而致或因伤情严重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
但二者的犯罪故意内容是不同的,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内容的证据往往牵涉以下方面:(一)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发生的因由。
不同的发案原因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目的往往是不同的,案件的起因往往影响到行为人的动机。
要通过分析发案原因,看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之间是存在深仇大恨还是存在小摩擦,而后者往往不存在杀人动机;还要看行凶的发生是因小事摩擦导致还是较深积怨导致;双方是素来有仇恨经过密谋策划,还是犯罪嫌疑人一时激动实施,这些都可利于分析行为人有无杀人的思想。
(二)行为发展过程,行为是否有节制。
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是有打击限度还是无,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有很大作用,后者往往只是一种伤害的故意。
(三)实施犯罪行为时所采用的工具或采取的手段。
枪、刀显然比一般打击工具危险性更大,犯罪嫌疑人作为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应当认识到使用枪、刀对一个人实施打击,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更大。
因此可将行为人使用的作案工具的危险性作为判定其主观故意的一个考量因素,通过犯罪工具能反映出行为人心态。
简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区分
简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区分作者:倪婧怡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10期摘要近年来,社会治安恶性事件中,不少矛盾事件都造成人员的伤亡。
流血事件不仅造成被害人生命健康损害或死亡结果,同时也使得加害人受到刑事追责。
但是在这些事件中又如何甄别事件的性质?评判其是属于故意伤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具有重要的意义,两罪的定性对量刑有着重要的意义,罪轻与罪重不仅仅对当事人双方有着重要的影响,甚至某些知名的案件最后的定性影响着社会的舆论。
故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伤人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追责定性量刑《刑法》第236条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规定如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是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
这里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是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性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故意伤害的客体可能包括肉体、器官上的伤害以及神经伤害,但不包括单纯精神伤害。
刑法本身对伤害方法并无限制,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只要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即可认定为伤害行为。
而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采取损害他人伤害的方法来达到故意伤人的目的并不少见。
如行为人甲因琐事对乙不满,为了泄愤,在深夜无人的地方将乙的身体的非要害部分捅伤,后乙因得不到有效的救治而因失血过多死亡。
此时,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乙的死亡结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是,我们并不能简单地将该行为评论为到底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的既遂。
因此,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尤为重要。
只有将两者相区别界定才能达到刑法中罪责刑相一致和罪刑法定的原则。
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三大相同第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条件是相同的,根据刑法第17条年龄对未成年人责任能力的影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结合案例浅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结合案例浅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作者:李晓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1期摘要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一般来说,二罪并不难区分,但当碰到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产生混淆。
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
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文结合具体案例简要探讨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关键词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故意内容作者简介:李晓伟,中国海洋大学在职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73-02一、案件情况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某市随缘网吧找朋友被告人陈某玩,被正在上网的被害人刘某(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看到并叫了过去,刘某问王某某为什么最近总躲着他,王某某讲因几天前与刘某的朋友仲斌打过架,怕刘某揍他。
刘某不让王某某走,让王某某坐在刘某旁边陪他上网。
陈某听到刘某不让王某某走的话,便劝解,被刘某骂走。
陈某便在网吧吧台下面的抽屉内拿了一把刀和一个棒子,又拿了吧台上的小灵通电话到网吧外面,用该小灵通往网吧打电话,找王某某,商量一起打刘某,王某某没有答应,后陈某又往网吧打电话,再次找王某某商量打刘某一事,王某某下不了决心。
22时许,经王某某、陈某多次进行商量,陈某手中拿着一根棒子和一把自制匕首,王某某向陈某要了一把自制匕首,王某某走到刘某跟前,向刘某承认是自己错了,请求刘某以后不要找他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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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关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很多时候不好认定,但2种罪名定罪量刑有区别,故意杀人刑法规定原则上是死刑,有法定从轻情节才能免于死刑,而故意伤害原则上判有期徒刑,有特殊情节才定死刑,所以区分这2种罪名很重要,请看如下分析。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界限【内容摘要】如何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行为在实践中有很大争议,并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活动中认定的不统一。
本文通过对两种观点的评价并通过案例分析总结了区分该两种行为值得我们考虑的几个因素,以图对该两种行为的认定有一定的帮助和推动作用。
【关键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一、引言通说认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都是故意犯罪,在客观上都实施了伤害并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和故意杀人行为便成为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本文拟就该问题作简约探讨。
二、对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的两种观点的评价1、主观目的说。
该观点认为,判断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关键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具有杀人的目的还是伤害的目的。
证明有杀人的目的便构成故意杀人罪,证明有伤害的目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们认为,从宏观角度来看,此观点抓住了区分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关键因素即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在很容易判断行为人主观目的是杀人还是伤害的刑事案件中,此观点无疑具有指导意义。
因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和故意杀人行为在客观上都导致了他人的死亡,因此区分这两种行为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伤害还是杀人。
但是在出现致人死亡的结果而主观故意不明确时,特别是在行为人对他人的死亡结果不是持希望而是持放任态度,同时如果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对死亡的结果也可以持放任的态度①,那么我们很难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什么,同时还势必会混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界限。
结果只能是对犯罪行为的性质作出错误的认识,导致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重罪轻判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人权,而轻罪重判则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侵犯,这两种情形都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所反对的。
2、致命说。
该学说认为,判断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不应当以故意的内容为准,否则,如果行为人不承认是故意杀人,那么就很难定案了。
认定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当从犯罪行为方面来考察,即如果行为人使用了致命的工具,打击了致命的部位,给被害人致命一击,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就是故意杀人,反之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这种观点也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采用的观点。
我们认为该观点有客观归罪之嫌,什么是致命工具、致命部位?没有一个统一和绝对的标准。
从一般人的认识角度来讲,刀枪等利器具有很大的杀伤力,可认为是致命工具,石头、砖块、木棍等钝器较之刀枪的威力则要小的多,可认为是非致命工具。
但是使用刀枪不见的就是要去杀人,也可以去实施伤害行为,而石头、砖块、木棍等工具也可以成为杀人利器,在司法实践中,用石头、木棍等杀人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因此,很难从使用的作案工具来判断是杀人行为还是伤害行为。
至于说打击致命部位造成他人死亡就是故意杀人,这也没有任何道理。
理由有二,一是对于致命部位的认定,头部和心脏等部位固然是致命部位,一旦遭受打击很容易造成死亡,但是对人体非致命部位的打击同样也可以致人死亡,我们不能因为打击致命部位造成死亡就说是故意杀人,而打击非致命部位造成他人死亡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二是对打击致命部位所持有的态度。
行为人打击被害人的致命部位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或者是行为人并不想打击被害人的致命部位,但由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而打击了被害人的致命部位,对这几种情况要具体分析,不能简单的认为打击致命部位造成被害人死亡就是故意杀人,也可能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总之,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的一面,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
但是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的认定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的从主观故意或者客观行为方面来认定,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围绕、综合整个案情考察各种因素,作出准确判断。
三、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首先看一个案例:一天晚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轿车非法出租,载酒后的被害人金某某、刘某和赵某行至被害人宿舍大门前,被害人金某某下车后因车费问题到驾驶室前殴打被告人李某某,并将李某某拽下车,而后金某某又与刘某一起对李某某继续殴打,被告人李某某挣脱后从其驾驶室内拿出一水果刀,顺势朝又冲上前来的被害人金某某左肋部猛捅一刀,致被害人金某某左侧膈肌近肋膈角处破裂、腹腔内脾脏胰腺破裂,后李某某又持刀将被害人刘某的左上臂及上腹部捅伤,致刘某左肩及左胸部软组织贯通创。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金某某系被单刃锐器刺穿左侧胸壁、膈肌经胸腔至腹腔致脾脏、胰腺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害人刘某之损伤为轻伤。
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途中想起其皮夹克丢在现场,于是又返回现场拿皮夹克。
当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称他伤了人。
对被告人的行为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被告人李某某用刀猛捅被害人的致命部位,后驾车逃离现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
该意见采纳了本文评价的第二种观点。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与被害人厮打的过程中,仅朝被害人身体捅了一刀,杀人的故意不明显,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法院一审判决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意见。
我们认为,要对被告人的行为准确定性,就必须围绕整个案情,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一个综合的判断。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的结果都是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但是一行为之所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是故意杀人,其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目的的不同。
目的与行为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主观目的必然反映于客观性为中,因此要考察被告人的犯罪目的,不应当简单的以被告人的供述所表达的主观意志或者是被告人的客观犯罪行为为标准,既不能以被告人的供述来否定其客观犯罪行为也不能以客观犯罪行为来否定其陈述,而应当综合这两个方面,也就是说我们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就本案来看,被告人投案自首后供述他伤了人而不是杀了人。
从该供述判断,被告人有伤害的故意而没有杀人的故意,当然其供述也可能是被告人为了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而作的虚假供述,那么我们再看被告人的犯罪过程:酒后的被害人为了十几元的车费而先殴打被告人,后被告人反抗,两人厮打在一起,被告人挣脱被害人的围攻后,从车上拿出水果刀朝冲上前的被告人捅了一刀,由于被告人捅中的是被害人的致命部位,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后被告人逃离现场。
从这一事实描述可以产生一下几个问题:1、被告人会为了区区十几元钱而杀人?2、被告人是在什么情况下用刀捅被害人的?3、被告人捅被害人的目的是什么?4、被告人的行为有无节制?5、被告人捅人之后逃离现场是否就是放任被害人的死亡?第一个问题,本案被告人中专文化,某公司职工,在一般人看来,为了十几块钱而杀人简直就是不可思议,更何况被告人以成家立业,有妻子有孩子有工作。
被告人不可能不知道杀人的后果,也不会为了十几元钱而产生杀人的动机。
第二个问题,被告人在挣脱被害人的围攻后拿水果刀朝冲上来的被害人捅了一刀,是在情势危急的情形下捅的,因为此时被告人已经冲了上来。
第三个问题,被告人捅被害人的目的就是为了阻止被害人的继续侵犯行为,以便自己逃离现场。
第四个问题,被告人仅捅了被害人一刀,如果他有杀人的故意,势必会连续再捅几刀。
第五个问题,这个问题是不少人认定被告人存在间接故意杀人的关键,认为被告人逃离现场就是放任被害人的死亡。
但是持这种观点的人却忽略了一个问题,即被告人为什么要逃离现场?笔者认为他是为了逃避被害人的继续侵害而逃离现场的。
同时也忽略了这样一个情节即“被告人在逃跑途中想起其皮夹克丢在现场,于是又返回现场拿皮夹克。
”,从这个情节可以看出被告人根本没有意识到他杀了人,否则他怎么还会去现场寻找他的衣服?当然以上问题的答案都是笔者的推测,但这些推测都建立在对事实分析的基础之上,这对于我们把握案情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于本案的定性,笔者更倾向于定故意伤害罪。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认为在区分故意杀人行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时有以下因素值得考虑和分析:1、案件起因。
案件是怎么发生的,因何而发生的。
是因为不起眼的小事而发生还是因为双方互有仇恨而发生?是因一时冲动而发生还是早有准备?是由于偶然因素发生还是基于必然因素发生?一般来讲,因小事或者一时冲动或者基于偶然因素而致人死亡往往不具有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极少。
因此,了解案件的起因可以帮助我们把握行为人的思想基础和犯罪动机。
2、使用的作案工具。
作案工具对行为的定性没有很大的影响,但是作案工具有助于帮助我们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对被害人的打击程度。
如同样是持刀捅人,持长刀捅人和持短刀捅人的打击程度就不同,持长刀捅人更容易致人死亡。
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有无杀人的故意。
3、打击的部位。
一般来讲,如果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他往往会打击被害人的致命部位,以达到其杀人的目的。
而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行为人一般不会打击被害人的致命部位,如果是出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而打击了被害人的致命部位,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杀人的故意,因为这是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的。
4、犯罪行为有无节制。
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行为人为了致被害人以死地,会采用比较恶劣、凶残的手段,实施连续的打击,最终实现犯罪目的。
而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行为人有一种适可而止的意识,行为人一般进行有节制的打击,其目的只是想教训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的伤害,但不想杀害被害人。
5、行为人杀人后的表现。
行为人杀人后如果比较平静,像平日一样生活,没有明显的紧张感,或者在不特定的场合说起其杀人的经历和过程,没有愧疚感反而有自豪感,那么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的可能性就要大一些。
如果行为人杀人后感到害怕、恐惧或者有一些不正常的表现,则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可能性就大一些。
6、行为人到案后的供述。
如果行为人在公安司法机关对其犯罪目的和基本犯罪事实的多次供述一致,没有反复,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也没有翻供,则可以参考其供述分析行为人主观故意是杀人还是伤害。
7、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行为人的家庭情况、工作情况、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有无前科劣迹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