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希望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相关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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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希望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自1998年以来,四川新希望股份有限公司不管是其直接持有或是通过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股权,一直按照权益法核算对民生银行的股权投资。

我所认为公司选择的该项会计政策是在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所做出的决择并一贯的执行,并如实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故一直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

(截止2005年12月31日新希望控股子公司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民生银行5.985%的股权,新希望持有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75%的股权,2005年新希望实现净利润18,089万元,其中通过合并新希望投资公司会计报表间接获得民生银行的利润为11,549万元,占新希望利润的64%)

二、刘永好未进入民生银行董事会和民生银行的增发导致的股权比例变化是否应该变更会计政策: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政策依据

1、按照《企业会计准——投资准则》指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条件:

若在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 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派有代表;

(2) 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订过程;

(3) 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4) 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资料。

(5) 其他。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总体要求,企业应当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一贯性。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相关性,提供更准确的财务信息是公司会计政策选用的原则。

(二)新希望股份有限公司对民生银行之长期股权投资的现实情况

1、从董事会决策机制上看,就公司董事会表决权而言,副董事长与一般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是相同的,因此不会因董事会成员与副董事长职务差别而影响其在董事会中的表决结果。新希望在民生银行仍有成员,就表决机制而言没有改变。

2、虽然民生银行拟实施定向增发,即使会改变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地位,重大影响的条件不在于是第一或第二。

3、提供更准确的财务信息是会计政策选用的实质,可比性,一贯性是应该遵循的原则。刘永好未进入民生银行董事会和民生银行的增发导致的股权比例变化事项,尚未构成变更“重大影响”会计政策的实质性条件。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

二○○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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