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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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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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经济学(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T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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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经济学概述
交易成本经济学(TCE),是新制度经济学当中惟一在实证检验方面成功的领域。
威廉姆森在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交易成本经济学是融法学、经济学和组织学为一体的、新颖的边缘学科。
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成本经济学。他们认为,市场运行及资源配置有效与否,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交易的自由度大小,二是交易成本的高低。他们认为交易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科斯定理的核心是交易成本。由此,科斯定理可被定义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初始的合法的权利配置对于资源
配置的有效性是无关的。这就是说,只要交易界区是清晰的,资源配置就能有效。根据这种定义来解释上述科斯所举的案例,他们认为,纠纷解决的结果如何取决于火车主和农场主的交易成本比较,如果火车主是一个人,而铁路沿线的农场主有很多个,那么农场主之间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便会远远高于火车主进行谈判的交易成本,这样纠纷就难以得到合理的解决,外在性无解。相反只有在农场主个数减少,使得双方的交易成本相当时,才可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克服外在性。在这里,产权界区的明确,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体制的完善与政策的推行等等,都是以降低成本为目标的。换言之,产权界区的明确等措施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基础,也是减少交易摩擦的润滑剂。基于这种认识,交易成本经济学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转向了企业组织理论。G.斯蒂格勒、张五常等产权理论研究者对科斯定理的解释与威廉姆森一致,都属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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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易成本
新制度经济学的显着特征是坚持交易是有成本的。这一特征使新制度经济学比其他经济学更为现实,因为人们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总是面临着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这就使人们不可能象新古典理论所设想的那样在无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进行决策。
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也是近十几年来西方经济学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几个概念之一。
一.什么是交易(概念)
威廉姆森是这样定义交易的:
A transaction occurs when a good or service is transferred across a technologically separable interface (技术上不同的界面). One stage of activity terminates and another begins.
根据这种理解,交易限于这样一些情形:资源在“交付”(delivery)这一物理意义被转让。这种交割可以发生在企业内,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市场之间。因此我们可以称为企业内部交易和外部交易,以及市场交易。这种交易主要是由分工造成的。
企业内部交易可以用亚当·斯密(1776)的制针例子来说明。在那里,制针需要许多步骤的工艺,每个工人只从事一部分工艺,他们相互合作。这种合作就是一种交易。
旧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康芒斯(1934,58)提出了另一个交易概念:他认为交易“are the alienation(让出) and acquisition(获取)between individuals of the rights of future ownership of physical things”. 可以看出,康芒斯的交易也涉及到资源的转让,但他的转让却是法律意义上的,是法定产权的转让。
法律意义上的和物理意义上的交易实际上是相互联系的。但在分析交易成本时,我们发现,把这两种意义上的交易看成是反映了资源转让或经济交易的两种不同的类型。
在关于制度的经济分析中,关注的目标不只是经济交易,还包括一些其他的社会行动。因为这种社会行动是建立、维持或改变社会关系所必需的,因而很重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济交易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交易。这就是说,社会行动是形成和维持制度框架所必需的,而经济活动就发生在这样的制度框架内。这里涉及到正式和非正式规则以及实施机制。政治
交易看起来特别重要,因为必须说明政客、官僚和利益集团之间的交易,并考虑这些集团对于行使公共权威而进行的讨价还价和计划。还要考虑的是官员们以司法行政形式行使的日常政治权力。
根据威廉姆森(1979,239)的看法,经济和政治交易都具有下列三个关键特征:一是不确定性;二是交易发生的频率;三是进行特定交易投资(transaction-specific investments)的程度。新古典经济学家早就认识到不确定性对交换的影响,但它没有注意到交易频率和特定交易投资的重要性。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交易的这三个方面都被看成是对经济行为有重要影响。
二.交易成本的定义
狭义交易成本是为履行契约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在某种条件下,这种交易成本可以非常高,以至阻碍市场交易的实现。
广义交易成本是为谈判、履行合同和获得信息所需要运用的全部资源。威廉姆森在1985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书中对交易成本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并将其区分为“事先的”和“事后的”两类。事先的交易成本是指“起草、谈判、保证落实某种协议的成本”。在签订契约关系时,交易关系的当事人都会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产生困扰,因此需要事先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在明确这些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过程中是要花费代价的,这种代价的大小与某种产权结构的事先清晰度有关。事后的交易成本是交易已经发生之后,它可以有许多形式:
(1)当事人想退出某种契约关系所必须付出的费用。
(2)交易者发现事先确定的价格有误而需要改变原价格所必须付出的费用。
(3)交易当事人为政府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所付出的费用。
(4)为确保交易关系的长期化和连续性所必须付出的费用。
交易成本涉及到实际资源的消耗,也就是说进行上述社会交易(包括经济交易)都需要资源。因此,阿罗把交易成本定义为“经济体系运行的成本”(1969, 48)。但除了这种日常成本以外,交易成本还包括建立、维持或改变一个体系的基本制度框架的成本。因此,相对于正式制度来说,我们可以说,交易成本来自建立、维持和改变下列方面的成本:(1)法律意义上的制度(宪法和民法);
(2)权利意义上的制度(如根据自愿协商的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具体索取权)。
此外,由于存在与基本的正规制度运行相联系的非正式活动,也会出现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的典型例子是使用市场的成本和在企业内行使发号施令的
权利的成本。其中前一种成本可称为市场交易成本(market transaction costs),而后一种成本可称为经理交易成本(managerial transaction costs)。此外,还要考虑的是运行和维持一个政府的制度框架而产生的成本,这种交易成本可称为政治交易成本(political transaction costs).
这三种交易成本又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一是“固定”交易成本,即建立制度安排所进行的特定投资;二是“可变”交易成本,即与交易数量有关的成本。下面我们将进一步分析这三种类型的交易成本。
三.市场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