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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法律适用研究(2篇)

提单的法律适用研究(2篇)

第1篇一、引言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B/L)是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它不仅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

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提单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旨在对提单的法律适用进行研究,分析现行国际规则和各国立法,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提单的法律性质1. 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作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体现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67条规定,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以提单作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 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

根据《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据,但不构成合同本身。

3. 货物运输的证明提单是货物运输的证明,反映了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标志、运输方式等信息。

根据《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装载货物、运输货物、交付货物的证明。

三、提单的法律适用1. 国际规则(1)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于1924年制定的一部国际公约,旨在规范海上货物运输。

海牙规则适用于所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但在我国,海牙规则并非直接适用,而是作为国内立法的参考。

(2)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汉堡规则是1978年制定的一部国际公约,旨在修正和完善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对提单的法律适用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如增加了承运人责任、赔偿范围等内容。

在我国,汉堡规则并非直接适用,但部分内容已被纳入国内立法。

2. 各国立法(1)美国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对提单的法律适用做了详细规定,包括提单的性质、效力、责任等内容。

美国立法倾向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

(2)英国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对提单的法律适用也做了明确规定,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等国际规则基本一致。

英国立法强调平衡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利益。

海商法论文

海商法论文

论海运提单的功能论海运提单的功能内容摘要:在船商分离的情况下,需要一定的单据来证明货物已交给承运人以及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这就是提单。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单证,具有货物收据、货运合同的证明及物权凭证的功能。

关键词:海商法、海运提单、提单的功能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也采用了《汉堡规则》的提单定义,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从上述定义可知,提单具有货运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及物权凭证的功能。

一、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提单多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签发。

班轮运输下,托运人与承运人一般并不另外订立详细的海运合同,而是以提单条款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但是,这些提单条款并非海上货运合同本身,而是海上航运合同的证明,因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运合同早已于承运人在托运人依据班轮公司规定的船期、运费率等情况填写的托运单上签字盖章时就已成立,签发提单不过是承运人履行海运合同的行为而已。

此外,海运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而提单仅由承运人单方制作和签发,托运人并未参与提单的制作过程,也不在提单上签字盖章,因此提单仅为承运人单方法律行为的结果,不能构成海上货运合同,仅是海上货运运输合同的证明。

但在特殊情况下,提单可成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班轮运输中,当提单转让给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第三人时,按照有些国家的提单法或海商法,善意受让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提单条款办理,此时提单就不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是承运人和善意提单受让人之间的海上货运合同。

海运提单非正常使用的风险及防范(1)论文

海运提单非正常使用的风险及防范(1)论文

海运提单非正常使用的风险及防范(1)论文[摘要]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正确规范地使用海运提单可以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各方利益。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因各种特殊原因或业务特殊要求,需要无提单放货、以保函换取清洁、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等非正常的使用。

这些非正常使用的提单会给当事各方带来各种风险。

我们应深入分析这些风险并对此做出防范。

【论文关键词】海运提单无提单放货以保函换取清洁倒签提单预借提单风险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运输环节中的重要单据之一。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因为各种特殊原因或业务特殊要求,许多时候提单的使用难以完全按照规范进行,而须采取一些灵活的变通,这就为相关各方带来了风险。

本文将着重探讨在非正常情况下提单使用的风险及防范。

一、无提单放货提单代表货物所有权,正常情况下,收货人应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为使收货人能够及时办理提货,降低不必要的费用和风险,在实际业务中承运人也接受实际收货人凭银行保函办理提货。

但提单的这种非正常使用也会隐藏一定的风险。

1.对承运人而言,应严格手续防止货物冒领。

正常情况下,提单持有人应该在提单上背书并在换单时加盖公司公章。

但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就可能发生实际提货人不是货物实际所有人的风险。

所以在无提单采用银行保函办理提货的情况时:(1)首先银行保函必须要由开证行或是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开立,并要求在银行保函上指明提单的实际收货人,同时有银行的公章和实际提收货人的公章,这样就可以防止不法者冒领货物。

(2)作为承运人或是承运人委托的代理人在换单环节一定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银行和收货人所加盖的公章是否相符与真实。

在业务中曾发生过提货人手续不全,伪造印章的情况,有用业务章或是报关章遮去部分充当公章的做法,结果给承运人造成损失。

2.对发货人而言,虽应该配合收货人办理无提单放货,但一定要严格结算手续,切不可为配合收货人提货而在收到货款之前放弃对货权即提单的控制。

(1)在通知承运人接受银行保函放货时,要求银行保函必须是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出具,不接受其他银行的保函。

论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其对提单流通性的影响

论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其对提单流通性的影响

论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其对提单流通性的影响提单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单证之一,其法律性质与流通性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性质和流通性两个方面探讨提单的影响,并分析三个案例。

一、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其影响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从法律角度来看,提单是海运货物买卖中的重要单证,它具有以下几个特性:1. 提单是承运人对于货物的认可证明。

2. 提单是货物的交付凭证,而非货物本身。

3. 提单是一种证券,可以进行背书调拨,从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因此,提单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它在货物交易中的极其重要的地位。

提单的存在代表着货物的拥有权和所有权的转移,也是双方安全买卖的通行证明。

若是对于提单的使用存有疑问或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极为严重的法律风险。

二、提单的流通性及其影响提单的流通性是指提单可以通过多次背书、转让而易于流通。

提单作为一种证券,其流通性能够方便进行背书调拨,从而转移货物,并解决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这是提单能够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的重要原因之一。

然而,同时也因为提单流通性的特点,在实际操作中,提单被虚假发放或转让的可能性也增加了。

若是提单的持有人发生变更过程中出现背书调拨上的错误、漏洞,将会对货物所有权及交付产生严重影响。

三、案例分析1. Dunkin’ Donuts(唐恩都乐)的案件2003 年,一家美国甜品商Dunkin’ Donuts(唐恩都乐)公司从美国向中国运输一批货物,货物经由美国一家承运商运送至中国。

该承运商为货物发放的提单上,错误地填写了货物的数量,导致 Dunkin' Donuts (唐恩都乐)公司在中国无法接收到所有货物。

该公司在法院起诉运输公司,但是运输公司以提单错误为由,否认了其在货物交付中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运输公司赔偿Dunkin’ Donuts 公司所有的因损失。

该案例告诉我们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正确发放以及交接过程的准确记录是非常必要的,以避免因信息错误而对交货双发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物流论文——电子提单

物流论文——电子提单

海运问题与合同未能如约执行南开大学2013年出口货物流程主要包括: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通关手续、装船、运输保险、提单、结汇。

货物的交接必不可少的伴随着运输,运输过程的风险在贸易风险中占比很大,海运是国际贸易运输的主要方式,除了运输外,海运影响着合同中交货的数量、品质、交货时间、交货方式。

海运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如约执行。

因为海运问题使贸易未能按照合同完成的种类按海运流程的可以分为:装运前、装运中以及装运后。

一、装运前装运前的程序从出口方的角度有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备货报检、托运代理(如果是卖方负责运输费用)、货物集中区、报关工作。

其中报关工作需要手续最为繁琐,若准备不当,不能经过海关关员查验,则货物不能放行,极大的可能会耽搁货物装运,导致发货时间延迟,合同未能如约履行。

在备货报检时,卖方需要审核货物是否危险品,重量及尺码是否适用双方要求的柜型,特别注意特殊要求(如船证、信用证、船期、启运码头、免舱期或装载要求等),如果是特殊货物应先依据货物的特性(如超重货、食品,冷藏货,危险品等)致电船公司落实货物托运可否接受,如可行,则填写订舱委托书向船公司订舱,并要注明有关特别事项;其中之一出问题,在查验中就会被截留。

若卖方没有留出安排舱位的合理时间,就规定在成交的当月交货装运,可能会出现到时间租不到船或者订不到舱位的情况,合同中装船时间的条款自然违背。

二、装运中装运中可能会有意外发生,例如货物意外落海,若合同中未规定溢短装条件,合同中货物数量的条件但以保障。

还有货源与船源不符的问题,若对货源心中无数,盲目成交,到装运时船或者舱位不够,形成有货无船的情况。

三、装运后海运过程中可能产生很多种意外,有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也有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或者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或者由于战争等其他因素船方被迫到避难港停靠,这些事故造成实际交货数量减少,或者质量的受损,对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数量、品质的条件不能如约履行。

论提单欺诈及其对策

论提单欺诈及其对策

论提单欺诈及其对策摘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也是银行凭单付款的主要依据,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提单欺诈活动日益猖獗,使提单信誉大大受损并影响到整个国际贸易体系。

本文论述了提单欺诈,并提出了相应防范措施。

关键词:提单;提单欺诈;保函;止付令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它运用于海运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但由于提单担负着众多功能,通过各个环节,发生欺诈的可能性很大。

近年来,提单欺诈案件频繁发生,其范围之广、种类之多、危害之大,令人震惊。

有效打击提单欺诈活动,进一步完善提单制度本身,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面前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提单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一)伪造提单。

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

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以骗取货款,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蒙骗客户。

1.空单。

空单就是货物极为不符,甚至根本未装船而签发的提单,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签发的伪造提单的一种。

这种提单可能被完全无辜的收货人或其他持有人用来履行下一个货物买卖。

在德国,大部分学者认为,提单代替货物以为流通,因此,承运人在签发提单后,应担保其记载与所取的货物一致。

所以,承认空单的效力。

英美国家,由于其航运发达,在国际航运上,常扮演承运人角色,因此在承运人责任的立法上采行减轻的主张,以利其航业。

英美法认为提单为承运人或船长接受货物且将之装船的表面证据,可用事实推翻。

所以,实际上承运人未收受货物而发行提单,承运人并不受提单上文义绝对性约束,举出相当证据即可推翻其责任。

即使提单持有人是善意并无过失,也然。

笔者认为,卖方故意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伪造提单已构成欺诈,提单无效,其欺诈行为构成侵权。

从商法角度看提单的性质 论文

从商法角度看提单的性质 论文

从商法角度看提单的性质论文提单本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单据,却又在国际贸易和金融、担保等领域独立于运输环节而发挥作用。

正因为它具有“横看成岭侧成峰”的实务特点和法律品行,所以关于提单性质和功能的讨论与研究,在海商法界一直没有停止过,也一直没有定论。

笔者在此就提单的性质等问题略抒己见。

一、海商法关于提单的规定是合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海商法是兼具国际性的民商法,是兼有公法性的私法。

从法理及法的起源上讲,民商法是一种民间习惯性的、公序良俗的契约行为的固定化、成文化。

因此所谓民商法律规范,其实是“约定成法”。

而“约定成法”的习惯和道德,就不需要当事人再去约定,只要遵守并履行就是了。

据统计,海商法关于合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有130条,涉及提单的第七十一条至第八十条等也包括在内。

明确这一问题的法律意义是:当事人不履行海商法关于提单的规定义务,包括无正本提单放货等行为,在性质上均属于对合同的违反,因此是一种违约行为,而并非是传统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二、海商法规定的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书面证明或法定合同文本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在第七十一条中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在第七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这两条规定清楚地表明,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书面证明或法定书面合同。

也就是说,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如果他们在货物装船之前还订有运输协议或签有其他书面文本,提单就是他们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明,而不是合同本身,其权利义务关系依运输合同。

但在托运人之外的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法律直接将提单认定为书面合同,不需要当事人再去约定,其权利义务关系依海商法的相关法律规范。

2008届商务英语毕业论文 :浅析海运提单的种类风险及防范措施.

2008届商务英语毕业论文 :浅析海运提单的种类风险及防范措施.

浅析海运提单的种类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已成为国际贸易和航运基石。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的日益繁荣,提单风险已经危机到整个提单的正常运作机制,阻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以提单风险为主线,以防范提单风险之问题为目标,主要从立法规范的角度,通过纵横双向的比较分析得出结论:不能仅仅因为提单风险之问题的存在,就把整个提单制度予以否定,应该完善提单相关的法律规范,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严格海运提单的签署等制度,从而保证提单对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提单,欺诈,风险防范AbstractThe bill of lading is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is the most important documents, has become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shipping cornerstone. However, a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shipping growing prosperity, bills of lading risks have crisis to the whole of the bill of lading normal operation mechanism, obstruct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smoothly. Based on the bill of lading risk as the main line, in order to guard against the risk of problems as the goal of bill of lading, mainly from the Angle of legislation,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steam font two-way conclusion: just because bill of lading risk problem exists, the whole system of the bill of lading shall be rejected, should perfect relevant legal norms, bill of lading and strict master beforehand through bill of lading, strict pour sign of Marine bill of lading signed system, thus ensuring the bill of lading for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play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Keywords: B/L, cheating, risk prevention目录摘要1前言 (3)2 提单风险的类型 (4)2.1倒签和预借提单 (5)2.2.2 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其责任 (5)2.3无提单交货 (5)2.4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6)3 提单风险的成因分析 (6)3.1法律原因 (7)3.1.1 提单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备 (7)3.1.2 提单本身的缺陷 (8)3.1.3 提单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备 (9)3.2 实践原因 (9)3.2.1国际贸易及航运方面的原因 (9)3.2.2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分析 (10)4 提单风险的防范及救济措施 (11)4.1杜绝或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 (11)4.2 提单制度本身的改革与完善 (12)4.3提单中载入仲裁条款 (12)4.4 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 (13)4.5 严格海运提单的签署 (13)4.6选择可靠的船公司(承运人)运载货物 (13)4.7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 (14)总结 (14)参考文献 (14)致谢信 (15)1 前言《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对提单作了如下定义:“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据。

法律毕业论文电放提单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究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电放提单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究论文

电放提单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究论文引入案例2010 年6 月日,塑胶有限公司( 以下称原告) 与会社( 以下称被告) 订立了一份塑料家具销售合同,价格条件为FOB深圳,合同总金额为18 万美元,付款方式为预付30% 的定金、余款见提单复印件( Copy of B/L) 后电汇。

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的定金后,于2010 年9 月委托深圳分公司通过海运将一批塑料家具运至日本东京,交给被告。

原告在电子邮件中提醒深圳分公司等原告通知后再放货,但深圳分公司在未收到原告通知的情况下,就直接将提单电放给被告,被告提货后拒绝付款,导致原告货款无法收回。

深圳分公司与原告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由于其操作过错,导致原告的货款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公司是深圳分公司的设立单位,依法亦应承担民事责任。

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损失11 万多美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深圳分公司在原告没有电放指示的情况下,在目的港放货,应当对原告由此遭受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集装箱内货物总价为18 万美元,扣除已收取的定金5. 5万美元,原告主张深圳分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2. 5 万美元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深圳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作为设立深圳分公司的法人单位,在深圳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上述案例就是因电放提单而引发的典型赔偿纠纷,如果深圳分公司能严格电放程序,加强内部管理,该起纠纷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一、电放提单及其基本流程所谓“电放”是指当货物已经运达目的港的情况下,收货人由于尚未拿到正本提单或凭正本提单无法提货时,如不及时提货,可能会给收货人造成不必要的货物滞港等费用,托运人根据收货人的请求,指示承运人,以电讯手段通知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人不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一种行为。

电放提单于1993 年初在国际集装箱班轮近洋运输航线上出现,至今已有二十年的时间。

对提单签署人有效性的探讨

对提单签署人有效性的探讨

对提单签署人有效性的探讨提单(BillofLading)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象征性”交货的国际贸易中,提单是全套单据的核心单据,提单的有效性问题是买卖双方、开证行、付款行等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而单证实务操作表明,提单的有效性集中体现在单据签署人的合法性上,关建是弄清承运人(Carrier)与承运代理人(As Agent the Carrier)。

货运代理人(Foreign Forwarder)三者的关系。

一、承运人与承运代理人承运人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

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承运人必须对托运人(Shipper)或收货人(Connsignee)负责。

在水运运输方式下,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由于其财力和精力有限,无法在船舶可能停靠的港口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加之对各国航运法规不甚熟悉,承运人往往通过承运代理人接触托运人、承揽业务。

承运代理人是承运人通过契约缔结的代理人,他只能充当代理身份,其主要包括,客户货运组织、货物装卸、集装箱管理、船舶、船员服务、代办租船及船舶买卖、代收运费、滞期费等款项、支付速遣费等。

在单据操作中,为了提高效率,加大运输业务量,承运人往往与承运代理人存在契约形式的授信关系,由承运代理人答署的提单比重不小。

在何种情况下提单的签署是有效的呢?《UCP500》对提单签署做山了如下规定:“IF A CREDIT CALLS F()R A BILL OF LADING COVERING A PORT-TO-PORT SHIPMENT,BANKS WILL,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IN THE CREDIT,ACCEPT A DOCUMENT,HOWEVER NAMED,WHICH:i.APPEARS ON ITS FACE TO INDICATE THE NAME OF THE CARRIER AND TO HA VE BEEN SIGNED OR OTHERWISE AUTHENTICATED BY:--THE CARRIER OR A NAMED AGENT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OR --THE MASTER OR A NAMED AGENT FOR OR ON BEHALF OF CARRIER OR THE MASTER.ANY SIGNATURE OR AUTHENTICATION OF THE CARRIER OR THE MASTER MUST BE IDENTIFIED AS CARRIER OR MASTER,AS THE CASE MAYBE.AN ACENT SIGNING OR AUTHENTICATING FOR THE CARRIER OR MASTER MUST ALSO INDICATE THE NAME AND THE CAPACITY OF THE PARTY,I.E.CARRIER OR MASTER,ON WHOSE BEHALF THAT AGENT IS ACTING.根据本条规定,提单除要于正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外,还必须经下列三方之一签字或证实:1、承运人:2、船长:3、承运人或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海运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海运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海运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海运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它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各方权益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海运提单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化。

本文将就海运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展开讨论。

一、海运提单的定义与类型海运提单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货物托运人签发的证明货物已经承载到船上并承担运输责任的凭证。

根据国际贸易实践与惯例,海运提单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已装船提单、未装船提单、直达提单和转运提单。

各种类型的提单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规定与约束。

二、海运提单的法律效力海运提单作为一种合同文件,在法律上具有举证、变更权益、起诉等多种效力。

例如,货物托运人可通过提单举证证明其对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收货人凭借提单可主张对货物的收取权益;承运人可以根据提单对货物进行变更或拒绝运输等。

因此,合理使用和保管提单对于各方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三、提单背书与转让提单作为一种可转让票据,便于贸易流通和融资,提单的背书与转让具有重要意义。

在提单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应当符合提单转让的规定与要求,并在提单上进行背书。

同时,对于持有人的权益保护也是非常关键的,一旦提单被遗失或盗窃,应及时向相关当局报案,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四、提单丢失与补发在国际贸易中,有时提单可能会丢失或遗失,这给相关当事人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问题。

当提单丢失时,持有人可以向发货人或船公司申请补发新的提单或者办理补领证明。

然而,在此过程中要注意相关法律程序和证明材料的准备,以确保权益的得到保护。

五、提单的电子化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提单电子化已成为一种趋势。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使用电子提单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并方便信息的传输和存储。

然而,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也日益突出,如电子签名的认证、数据安全性等。

因此,相关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建立势在必行。

六、海上提单与货物保险海运提单和货物保险息息相关,对于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和风险承担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

论提单欺诈及防范论文

论提单欺诈及防范论文

论提单欺诈及防范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银行凭单付款的主要依据。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提单欺诈活动日益猖獗。

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一、国际货物买卖中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自己收到货物的凭证,其法律性质有三: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存在运输契约关系的证明。

二、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一)倒签和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或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

这样做,承运人是为了使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运期的规定,以便能结汇,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的做法,掩盖了提单签发时的真实情况,对买方不利。

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便构成预借提单。

托运人要求承运人这样做,是为了符合合同关于装运期的规定,同样承运人这样做,也掩盖了提单签发时的真实情况。

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顺利结汇,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

对此,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

(二)伪造提单。

伪造提单是指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者货物的装船数量远远不足信用证规定的量,而诈骗者用假造的足量提单会同其它单据一起先向银行结汇,待收到款后便逃之夭夭,开证申请人既付了款但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货而只能望单兴叹。

许多国际骗子经常利用这一方法进行诈骗勾当,他们每每先与对方进行几次小额成交,待建立“信用”,就来一次大的瞒后骗。

利用空头提单”“的诈骗虽然受损失的大多是买方,但有时会泱及船方(特别是在货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

(三)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所谓签发提单是一种在大副已将货物的外表状况批注于收货单上的情况下,托运人为了不影响向银行结汇货款,而向承运人提交一份以承担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发生的一切责任为内容的保函,要求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不将收货单上的大副批注内容转移到提单上,而由承运人签发不带有任何批注的提单,使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向银行顺利结汇的变通做法。

提单法律效力研究论文

提单法律效力研究论文

提单法律效力研究论文提单是海运中不可或缺的交易凭证,作为货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协议书和货物收据,在海运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海运业务的不断扩展,关于提单的法律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围绕提单的法律效力进行研究,分析提单在海运中的作用和法律地位,并探讨提高提单法律效力的相关措施。

提单是海运中不可或缺的交易凭证提单是依据国际惯例约定的一种货物运输凭证,通常由船方或海运代理人签发,用于记录货物的承运情况、收货和转移等过程。

提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货物品名、数量和运费等。

在海运业务中,提单是具有货物权利和信用证明的重要凭证。

提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提单作为海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上的约定效力和物证效力。

例如,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发生货物短缺或损坏等问题,必须向货物托运人出示提单证明,托运人可以通过提单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在货物到港之后,收货人要领取货物,也必须出示提单作为收货凭证。

提高提单法律效力的相关措施为了加强提单的法律效力和保护货权人的利益,各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措施。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规定了海运中提单的法律效力,明确规定了提单作为证明货权人权利的重要凭证。

同时,许多国家还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如《海商法》、《海关法》等,来规范和保护提单在海运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此外,为了提高提单的法律效力,还需要加强海运领域的监管机制和技术水平。

例如,建立统一的电子提单平台,实现提单的数字化、可追溯、可存证等功能,可以更好地保障提单的法律效力和货权人的利益,进一步提高海运业务的便捷性和效率。

总之,提单作为海运中重要的交易凭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为了加强提单的法律效力,需要各国加强规范和监管,同时建立数字化的提单平台,保障货权人的合法权益。

提单运输中货物控制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 精品

提单运输中货物控制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 精品

学校代码:10254密级:论文编号:上海海事大学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硕士学位论文MASTER DISSERTATION论文题目:提单运输中货物控制权研究学科专业:国际法学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指导教师签名:日期: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作者签名:日期: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教研室(或答辩小组)及教学系意见论文独创性声明本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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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人们把对外贸易作为推动本国发展的最初动力。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运提单从出现就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一种核心单据。

在贸易往来中起着巨大的作用。

但是由于提单本身的原因,它还存在着很多缺陷,而这些缺陷就会导致贸易风险,阻碍着国际贸易的进行。

例如倒签和预借提单、无单放货、空头提单诈骗等。

在近几年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利用海运提单诈骗的活动频频出现。

因此,本文在对提单的功能,种类进行简单说明的基础上,对海运提单在实践操作中的风险以及风险的防范措施做出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提单签发方式风险防范措施目录摘要 (1)绪论 (2)一:海运提单的概述 (2)(一)海运提单的内涵 (2)1.海运提单的含义 (2)2.海运提单的种类 (2)3.海运提单的功能 (3)二:海运提单在实践操作中的风险 (4)(一)海运提单不同形式下产生的风险 (4)1.倒签和预借提单形式下的风险 (4)2.记名提单形式下的风险 (5)3.空头提单形式下的风险 (5)4.HOUSE提单形式下的风险 (5)5.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形式下的风险 (6)6.无提单放货形式下的风险 (6)三:海运提单在实践操作中的风险防范 (7)(一)谨慎选择交易对象,深入进行资信调查 (7)(二)从严掌握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8)(三)分情况谨慎使用记名提单签 (8)(四)避免空头提单 (9)四:结论 (9)参考文献 (10)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一种重要单证,在国际货物买卖、运输、结算等环节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提单的出现推动了国际贸易从易货贸易走向单证交易,促进了国际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但在贸易实务中,在当前海运提单本身机制的缺陷,国际公约和提单法律的不完善,以及不法商人和贪婪心理等这些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下,海运提单在使用中产生很多风险,提单欺诈日益猖獗,严重危害国际海上贸易的发展。

在完善国际公约和提单法律的同时,进出口企业要解决提单欺诈的问题,应加强提单风险管理,提高风险意识,以降低风险损失。

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深入研究海运提单风险的种类、功能、风险特点及具体形式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为海上贸易的实务操作中降低海运提单风险,进出口企业提防提单欺诈的发生提供理论上的指导,维护国际海上贸易的正常秩序以及货物买卖双方各方的利益。

对海运提单风险防范研究提出本人的一些观点和建议,希望能为国际海上贸易中,防范提单欺诈维护贸易各方利益提供一些指导和借鉴。

一:海运提单的概述(一):提单的内涵1.提单的含义海运提单或简称为提单,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

《汉堡规则》给提单下的定义是:Bill of lading, means a document which evidences a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 and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 and by which the 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against surren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 or to order, or to bearer, constitutes such an undertaking.《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提单的种类(1).记名提单(Straight B/L)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取,或者说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

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指定的以外的人,即使该人占有提单,承运人也应负责。

这种提单失去了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便利,但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

使用记名提单,如果货物的交付不涉及贸易合同下的义务,则可不通过银行而由托运人将其邮寄收货人,或由船长随船带交。

这样,提单就可以及时送达收货人,而不致延误。

因此,记名提单一般只适用于运输展览品或贵重物品,特别是短途运输中使用较有优势,而在国际贸易中较少使用。

(2).不记名提单(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

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简便。

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

这种提单丢失或被窃,风险极大,若转入善意的第三者手中时,极易引起纠纷,故国际上较少使用这种提单。

另外,根据有些班轮公会的规定,凡使用不记名提单。

在给大副的提单副本中必须注明卸货港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3).指示提单(Order B/L)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Order of……)字样的提单。

这种提单按照表示指示人的方法不同,指示提单又分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记名指示人提单和选择指示人提单。

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只填记“指示”字样,则称为托运人指示提单。

这种提单在托运人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托运人就是以议付银行或收货人为受让人,通过转让提单而取得议付货款的。

如果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指示”,则称为记名指示提单,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或指示”,则称为选择指示人提单。

记名指示提单或选择指示人提单中指名的“某某”既可以是银行的名称,也可以是托运人。

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提单。

提单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把它转让给第三者,而不须经过承运人认可,所以这种提单为买方所欢迎。

而不记名指示(托运人指示)提单与记名指示提单不同,它没有经提单指定的人背书才能转让的限制,所以其流通性更大。

指示提单在国际海运业务中使用较广泛。

(4).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r On Board B/L)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就是确认他已将货物装在船上。

这种提单除载明一般事项外,通常还必须注明装载货物的船舶名称和装船日期,即是提单项下货物的装船日期。

(5).清洁提单(Clean B/L)在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件数、重量和体积,或其他妨碍结汇的批注的提单称为清洁提单。

使用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非常重要,买方要想收到完好无损的货物,首先必须要求卖方在装船时保持货物外观良好,并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

在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贸易中,通常卖方只有向银行提交清洁提单才能取得货款。

清洁提单是收货人转让提单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也是履行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的必要条件。

承运人一旦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在卸货港卸下后,如发现有残损,除非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所致,承运人必须负责赔偿。

(6).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

当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若仍按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托运人就无法结汇。

为了使签发提单的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符,以利结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提单上仍以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填写签发日期,以免违约。

3.提单的功能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

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以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前转让。

提单的主要功能有:(1)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

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承运人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

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

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

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

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

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

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

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3)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

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4)提单是货主与货代之间、货代与承运人之间或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支付或收取运费的凭证,也是互相在经济上制约的有效文件。

付款交单就是利用提单实现经济制约的一种手段。

二、海运提单在实践操作中的风险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当中,一般都规定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所谓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上注有船名,有的还注明装船日期,表明货物已在该日期装于该船舶,其日期是衡量出口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如期装运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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