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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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四大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四大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四大原则儿童权利公约是由联合国于1989年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法律文件,旨在保护各国儿童的基本权利。

公约总共包括54条款,其中最为核心和重要的是儿童权利公约的四大原则。

这四大原则是公约的基石,也是确保儿童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关键。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四大原则。

1. 非歧视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的第二条规定了非歧视原则,即所有儿童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受任何种族、国籍、宗教、性别、社会地位、精神或身体残疾等差异的歧视。

这一原则保证了每个儿童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教育、保健、社会福利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各国政府有责任确保没有儿童因为身份认同而遭受不公平对待。

2. 最佳利益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的第三条规定了最佳利益原则,即在所有行为和决策中,应当将儿童的最佳利益置于首位。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政府、家庭和社会机构在制定政策、提供服务和采取行动时,必须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

无论是法律、政策还是资源分配,都应以确保儿童的发展、保护和福祉为出发点。

3. 生存与发展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的第六条规定了生存与发展原则,即每个儿童有权享受到生活的最佳标准,并为其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政府提供儿童所需的营养、医疗、庇护和教育等方面的支持,确保他们不受贫困、疾病和其他剥夺权利的现象影响。

儿童的身体、智力、社会和情感发展应得到充分保障。

4. 参与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的第十二条规定了参与原则,即儿童有权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事务,并在表达自己的观点时被倾听。

这一原则强调儿童的主体地位,认为他们有能力参与决策过程,并且他们的意见应当被认真对待。

各国政府应鼓励和促进儿童参与社会、学校和家庭等领域的决策,使他们能够发挥自己的权利并为自己的未来做出贡献。

总之,儿童权利公约的四大原则源于对儿童权利的普遍承认和保护。

这些原则确保了儿童在社会、政府和家庭中都能受到适当的保护和关注。

各国政府应当积极落实这些原则,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为儿童权利的实现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第六章《儿童权利公约》

第六章《儿童权利公约》
• (五)1995年3月,向联合国提交我国执行《儿童权利公 约》的首次国家报告。——“旗舰”——保护儿童法律体 系?
Hale Waihona Puke 三、《儿童权利公约》的意义• 思考:有哪些意义?
第二节 《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
• 结构: • 序言和三个部分组成,共54条。 • 第一部分(1-41条):实质性条款 • 第二部分(42-45条):程序性条款 • 第三部分(46-54条):最后条款
第六章 《儿童权利公约》
第一节《儿童权利公约》的诞生与意义
• 《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世 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宣言》等国际公约主持制定的 一项全球性的国际公约。
• 于1989年1 1月20日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是第一部 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是 国际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共同法律。
二、中国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的情况
• (一)1990年8月29日,签署,成为第105个签约国
• (二)1991年3月18日,李鹏在北京签署了世界首脑会 议的两个文件
• (三)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23次会议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声明)
• (四)1992年2月16日,我国颁布《九十年代中国儿童 发展规划纲要》
教改革(16世纪基督教自上而下的改革运动),“发现儿童” • 4、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 • 5、19世纪:工业革命 • ——随着工业革命······,各国逐渐意识到儿童将是······重要资源,
儿童日益受到国家的关注
• (二)20世纪初期(第一次世界性大战)
• 儿童人权遭到了无情的践踏,儿童教育首当其冲。人们开 始关注人权,关注儿童权利。
• (二)《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权利 • 思考:儿童最基本的权利?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儿童公约是联合国制定的一份共同声明,旨在保障所有儿童的权利和福祉。

这份公约中包含了四大权利,分别是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

下面将会详细介绍和解释这四个权利的相关参考内容。

1. 生存权生存权指的是每个儿童都有权享受基本的生活条件,包括营养、水、卫生、医疗等。

为了保障这个权利,政府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确保儿童能够获得适当的食物、干净的饮水和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参考内容:- 政府应建立普及的医疗保健系统,包括儿童免疫计划,以确保儿童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服务。

- 提供针对儿童的综合营养计划,以保障儿童获得均衡的饮食和充足的营养。

- 提供清洁饮水和卫生设施,以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

2. 发展权发展权指的是每个儿童都有权获得良好的教育、文化和休闲活动,以促进其全面发展。

政府应当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和文化机会,确保儿童能够发展其潜能和才能。

参考内容:- 提供免费和普及的基础教育,包括早期教育、小学和中学教育,以确保每个儿童都能接受教育。

- 支持和促进艺术、体育和其他休闲活动,以培养儿童的兴趣和才能。

- 为特殊需求的儿童提供个性化的教育和支持,以确保他们获得充分的发展机会。

3. 保护权保护权指的是每个儿童都有权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暴力、剥削和歧视。

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儿童得到充分的保护,不受到任何形式的伤害和剥削。

参考内容:- 制定严格的法律和政策,禁止虐待、暴力、剥削和歧视儿童,并加强执法机构的监管和惩罚力度。

- 提供儿童保护服务,包括庇护所、危机干预和辅导等,帮助那些受到虐待或剥削的儿童。

- 加强儿童权益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儿童保护意识,鼓励公众举报儿童权益侵害事件。

4. 参与权参与权指的是每个儿童都有权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并表达自己的意见。

政府应当鼓励儿童参与社会生活,尊重他们的意见和主张。

参考内容:- 制定有关儿童参与的政策和法律,确保他们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中有权参与决策。

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简称CRC)是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旨
在保障儿童全面发展、享受基本权利和受到保护。

该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最广泛支持和接受的人权法律文书之一。

儿童权利公约包括54个条款,阐述了儿童在生存、发展、保
护和参与等方面的权利。

其中,一些核心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参与权、免受虐待和歧视的权利,以及健康、家庭和社会保护等权利。

公约还规定了各缔约国应采取的措施,以确保儿童权利的保护和实施。

截至2021年,全球几乎所有国家都已经加入并批准了儿童权
利公约,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公约的普遍接受和落实对保护儿童权益、改善儿童福利和促进儿童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儿童权利公约是指导各国立法和政策的重要参考,同时也为儿童权益的捍卫提供了国际法律框架。

各缔约国负有责任,通过立法和政策措施,确保儿童权利的实现和保护。

同时,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也通过监督机制和支持项目等方式,推动各国加强儿童权益保护。

儿童权利公约的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贫困、武装冲突、性别不平等、儿童虐待和剥削等问题仍然存在。

然而,通过国际社会的合作和努力,逐步推动儿童权利的实现和保护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儿童权利公约》基本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基本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基本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它是
世界上第一个全面系统地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件。

公约共有54条,其中有
三条基本原则:
第一,儿童的权利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公约规定,儿童有权受到尊重,不受歧视,不受滥用和剥削,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二,儿童的利益应被置于首位。

公约规定,儿童的利益应被置于首位,任何
决定和行动都应以儿童的利益为重点,以确保儿童的健康、安全和发展。

第三,儿童有权参与社会生活。

公约规定,儿童有权参与社会生活,有权参与
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活动,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有权参与决策的过程。

《儿童权利公约》的三条基本原则,为儿童的权利提供了有力的保护,为儿童
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它提醒我们,儿童的权利不容忽视,儿童的利益应被置于首位,儿童有权参与社会生活,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有权参与决策的过程。

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应该尊重和保护儿童的权利,给予儿童充分的发展空间,让他们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成长,让他们可以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己的梦想。

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原则有以下几点:
1. 身份保护原则:儿童享有与生俱来的权利,无论他们的族谱、国籍、肤色、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残疾或其他地位如何,都应得到平等对待。

2. 次级利益原则:在任何事关儿童福利的决策中,儿童的福利应被视为首要考虑的因素。

3. 自我表达原则:每个儿童都有权表达自己的看法,并有权利得到尊重。

4. 独立原则:无论何时,儿童都有权在他们自己的利益及意愿上拥有独立决策的权力。

5. 公正原则:儿童享有公正的对待,无论是接受照顾还是遇到法律问题。

6. 生存、发展和保护原则:儿童应该得到保护和照顾,以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儿童还应受到保护,以免遭受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或损害。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儿童公约是指《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简称CRC),它是为保护儿童权益而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并于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

儿童公约确立了儿童享有的四大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

以下是儿童公约四大权利的相关参考内容。

1. 生存权:生存权是指儿童有权享受生存的权利,并得到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医疗照顾,以确保他们康健成长。

生存权的实现需要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包括提供适当的饮食、住房和营养、清洁的水源等。

此外,儿童还有权接受医疗保健和紧急救助,并免受虐待、忽视和歧视。

2. 发展权:发展权是指儿童有权获得全面的发展和教育,以实现他们的个人潜能。

这包括提供免费的教育、促进儿童的认知、情感、社交和体育发展,以及培养他们的技能和才能。

发展权还要求保障儿童的文化权益和语言权益,使他们有机会参与文化活动和拥有自己的文化身份。

3. 保护权:保护权是指儿童有权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残忍、不人道的对待或剥削。

这包括保护儿童免受身体、精神和性别上的暴力、歧视和虐待,以及保护其免受战争和武装冲突的伤害。

保护权还要求采取措施保障儿童的安全、安居乐业和免于拐卖、奴役和非法劳动。

4. 参与权:参与权是指儿童有权参与与他们有关的决策,以及表达他们的意见和想法。

这包括保障儿童的言论和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表达自由和平等机会。

参与权还要求支持儿童参与社会事务、家庭事务和学校事务,并鼓励其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和社区活动。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的实现需要政府、家庭、社会和媒体等各方共同努力和合作,确保儿童健康、安全和全面发展。

政府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定相关政策,为儿童提供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所必需的资源和服务。

家庭应尊重和保护儿童的权利,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机会。

社会应加强对儿童权利的宣传和教育,促进儿童权益的普及和保障。

简述儿童权利公约

简述儿童权利公约

简述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是由联合国于1989年通过,并由各缔约国批准实施,是全世界范围内认可度最高的国际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适用于全世界的儿童,即18岁以下的任何人,明确了儿童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存的权利、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权利以及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通过确立各国政府在为本国儿童提供卫生保健、教育、法律和社会服务方面所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从而保护这些权利。

中国政府于1992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并把本公约规定的义务从单纯意向角度上的宣言转变成为改善所有中国儿童的生活的具体行动方案。

《儿童权利公约》内容

《儿童权利公约》内容

保护儿童权利,促进儿童发展一、《儿童权利公约》简介《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于 1989 年通过的第一部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保障全球所有儿童的基本权利。

该公约规定了儿童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教育权、保护权、参与权等。

二、保护儿童权利的重要性保护儿童权利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成长和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保障儿童权利不仅可以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如何保护儿童权利1. 加强国家层面的立法和执法国家应该加强对儿童权利的保护,通过立法和执法手段打击侵害儿童权利的行为。

同时,国家也应该加强对儿童权利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加强家庭和社会的保护家庭和社会也是保护儿童权利的重要力量。

家长应该关注儿童的身心健康,给予他们足够的关爱和支持。

同时,社会应该关注儿童的成长和发展,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条件。

3. 加强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儿童也应该学会自我保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儿童应该学会拒绝侵害自己权利的行为,并及时向家长、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寻求帮助。

四、促进儿童发展促进儿童发展是保护儿童权利的延伸。

为了促进儿童的发展,我们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儿童教育教育是促进儿童发展的重要手段。

我们应该注重培养儿童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让他们在教育中获得全面的发展。

2. 关注儿童健康儿童健康是促进儿童发展的重要因素。

我们应该注重儿童的饮食、运动等方面的健康,保证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3. 培养儿童参与意识儿童参与是促进儿童发展的重要途径。

我们应该注重培养儿童的参与意识,让他们参与到家庭、学校和社会活动中来,培养他们的参与能力和责任感。

以上就是本文对《儿童权利公约》内容以及保护儿童权利、促进儿童发展的探讨。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内容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内容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内容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一项国际
公约,旨在保护儿童的权利,确保他们得到妥善的照顾和发展。

公约包括以下内容:
1.定义儿童:儿童是指18岁以内的人。

2.儿童权利:儿童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发展权、教育权、
医疗保健权、参与权等。

3.家庭:家庭应该是儿童最好的环境,家庭有责任保护和培养儿童,
应该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

4.医疗保障:儿童有权得到最好的医疗保健、卫生服务和营养。

5.教育:儿童有权接受教育,并且教育应该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包
括文化、社会、精神和身体方面。

6.参与权:儿童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包括
参与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

7.保护:儿童有权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残忍待遇、虐待、忽视和剥
夺自由。

8.特殊保障:弱势儿童,包括贫困、冲突、婴儿、残疾、少数民族等,应该得到特殊保障。

9.监护机制:政府应该制定并实施保护儿童的法律、政策和计划,并
建立监护机制来确保儿童权利得到保护。

公约的宗旨在于使儿童免除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关爱和保障,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知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从保障儿童权益到建设美好未来导读: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保障全球儿童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本文将介绍儿童权利公约的由来、重要性及实施情况,探讨其对儿童发展的意义,并提出个人观点。

一、儿童权利公约的由来与重要性1. 儿童权利公约的背景及历程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简称CRC)于1989年通过,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件。

它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社会对儿童权益的高度重视和承诺。

公约内容涵盖儿童的生存、健康、教育、保护、参与等多个方面。

2. 儿童权利公约的重要性与影响(1) 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儿童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等。

公约有力地保障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受教育、生活安全等基本权益。

(2) 促进全球儿童发展:公约的实施推动了全球儿童发展事业的进步。

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制定政策和法律、加强监测和评估等举措,公约为儿童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机会,为实现儿童权益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儿童权利公约的实施情况1. 全球范围的共识和行动儿童权利公约达到了全球范围的共识,几乎覆盖了所有国家。

大多数国家已经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或立法程序,并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来确保儿童权益的实现。

2. 面临的挑战与问题(1) 贫困和不平等:由于不平等的资源分配和贫困问题,一些儿童仍无法享受到公约规定的权益。

(2) 暴力和虐待:一些儿童仍然面临着暴力、虐待和歧视等问题,特别是在冲突和危机地区。

(3) 参与和传统观念:尽管公约提倡儿童参与,但一些传统观念和文化认知仍然限制了儿童的参与权。

三、儿童权利公约的意义与个人观点1. 从保障权利到建设美好未来儿童权利公约的意义超越了单纯的保障儿童权益,它涉及到儿童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只有在儿童的权利得到平等保障的基础上,我们才能为他们创造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

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

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
以下是 8 条关于儿童权利公约主要内容的表述及例子:
1. 每个孩子都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呀!就像小树苗需要阳光和雨水才能茁壮成长一样,孩子们也需要各种条件来好好长大。

比如,我们要给孩子提供足够的食物、温暖的住所和良好的教育。

2. 儿童有受保护免受伤害的权利呢!这好比我们把珍贵的瓷器小心翼翼地放在安全的地方,不能让它受到任何损伤呀。

想想那些受到虐待或忽视的孩子,多让人心疼啊!
3. 孩子们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呀!难道不是吗?就像大人在会议上发言一样,孩子也应该有机会说出他们的想法和感受呀。

比如说,家里要做什么决定时,也听听孩子的意见呗。

4. 儿童有获得关爱和照顾的权利呀!这就好像花朵需要园丁的精心呵护才能绽放美丽。

父母和社会都要用心去关爱每一个孩子呀。

5. 孩子们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哇!这跟鸟儿需要学会飞翔是一个道理呀。

难道让孩子没学上,那怎么行呢?比如要保障贫困地区孩子上学的机会呀。

6. 儿童有玩耍和休息的权利呢!就像大人工作累了需要休息一样,孩子也需要足够的玩耍时间和休息呀。

不能总是让孩子不停地学习呀。

7. 每个孩子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机会,这就像赛道上所有的选手都应该站在同一起跑线一样呀。

不论贫富,孩子都应得到同等的对待呀。

8. 儿童有被尊重隐私的权利呀!就像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小秘密不想被别人随便知道一样。

不能随便翻看孩子的日记或侵犯他们的私人空间呀。

观点结论:儿童权利公约真的太重要了,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去了解并努力保障孩子们的这些权利,让孩子们能快乐、健康地成长!。

《儿童权利公约》中幼儿享有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中幼儿享有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中幼儿享有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其中确立了儿童享有的权利。

以下是《儿童权利公约》中幼儿享有的一些权利:(1)生存权:幼儿有权享受最好的生活条件和医疗保健,以确保
他们的生命和健康得到保护。

(2)发展权:幼儿有权获得适应其年龄和能力的教育和培训,以
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3)参与权:幼儿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参与决策过程,尤其是
关于他们自己的事务方面。

(4)保护权:幼儿有权得到保护,免受虐待、疏忽、剥削和暴力
的伤害。

(5)文化权:幼儿有权了解、参与和享受自己文化的权益,包括
语言、传统和宗教信仰。

(6)游戏及休闲权:幼儿有权参与游戏、娱乐和休闲活动,以充
分展示他们的创造力和个性。

(7)社会福利权:幼儿有权享受社会福利、医疗保健和适当的生
活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健康和幸福。

(8)非歧视权:幼儿有权享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之外的平等
对待。

以上是《儿童权利公约》中幼儿享有的一些权利。

这些权利的目的是确保每个幼儿都能够得到最好的照顾和保护,有机会全面发展,并在决策过程中被尊重和倾听。

这些权利的实施对于幼儿的幸福和未来发展至关重要。

《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儿童权利公约》是一项国际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法律文件,旨在保障儿童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基本的权利和保障。

公约包含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以确保儿童在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方面得到平等地位和权利的保护。

以下是《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基本原则:1. 非歧视原则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所有儿童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

这意味着无论儿童的种族、宗教信仰、残疾状况、性别等身份特征,都不应成为剥夺他们权利和自由的理由。

公约要求各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不遭受任何形式的歧视,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

2. 最大限度的利益原则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在一切关于儿童的政策和决定中,应当以儿童的最大限度的利益为首要考虑。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时,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确保任何决定都以保障儿童的发展、保健和福祉为出发点。

3. 生存权原则《儿童权利公约》强调儿童有权享有生存权,包括获得足够的营养、医疗保健和适当的居住等。

公约要求各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在出生后能够生存并得到必要的照顾和保护。

4. 发展权原则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有权享有充分的身心发展的权利。

公约鼓励各国家为儿童提供教育、文化和休闲活动等资源,以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公约同时要求各国家保护儿童免受各种形式的身体和心理暴力的侵害,以确保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5. 表达意见权原则《儿童权利公约》重视儿童的表达意见权,认为所有的儿童都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这些意见应当得到尊重和倾听。

公约要求各国家在制定影响儿童的决策时,需要重视儿童的意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真正地考虑和采纳他们的意见。

6. 自我保护原则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有权免受虐待、剥削和暴力的侵害。

公约要求各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不受到任何形式的伤害和侵权,包括家庭暴力、性侵犯、武装冲突等。

同时要求加强防范和制裁虐待和剥削儿童的行为。

儿童权利公约五大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五大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五大原则儿童权利公约是指联合国关于儿童权利的国际条约,于1989年通过。

公约的五大原则是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参与、保护和非歧视。

这五大原则囊括了儿童权利的核心内容,为保障儿童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指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五大原则。

一、生存权生存权是指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利。

儿童在生存权方面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照顾,包括食品、衣物、住房、医疗卫生和与家庭保持联系等基本需求。

儿童无论出生在哪个国家,都应该得到生存权的保障。

这意味着,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无论是贫穷还是富裕,所有的儿童都应该得到基本的生存保障。

二、发展权发展权是指保障儿童健康、教育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以便他们能够实现自己的潜力。

儿童在发展权方面需要得到全方位的保障,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艺术和娱乐等方面。

在保障儿童发展权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儿童的特殊需要,例如婴儿需要得到足够的关爱和保护,幼儿需要得到发展前期的教育,而青少年则需要得到心理健康、性别平等和职业技能方面的指导。

三、参与权参与权是指保障儿童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发表意见、参与决策和组织政治活动等。

通过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儿童能够学习社会责任、表达自己的观点、听取不同的声音、培养领导能力等方面的技能。

同时,参与权也能够加强儿童与成年人之间的沟通,促进跨代交流和互动。

四、保护权保护权是指保护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伤害或剥削,确保儿童在安全和稳定的环境中成长。

儿童需要得到全面的保护,包括保护他们免受家庭暴力、恐怖袭击、虐待和剥削等不良行为。

同时,儿童也需要得到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护,包括心理治疗和心理支持等方面的帮助。

五、非歧视权非歧视权是指保护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不论这种歧视是基于种族、性别、残疾、民族或宗教。

所有儿童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不论他们来自哪里或是什么背景。

保证儿童享有非歧视权也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

总之,儿童权利公约的五大原则为保障儿童权利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儿童权利公约的

儿童权利公约的

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权利公约》是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签署、公布和实施的世界性人权文书,是世界上最全面、最具权威性、最权威性的儿童权利文件,在历史上也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件。

《儿童权利公约》共具有54条,所有国家无论大小、贫富、发达与否,均应遵守其规定,履行在国家内为儿童提供更好保护的义务。

《公约》的精神体现了儿童的普世价值,体现了儿童的尊严与基本权利,即儿童的特殊性、儿童的特权性以及儿童的受保护性。

儿童的特殊性,体现在《儿童权利公约》中有关儿童健康、休息、教育、游戏、环境等方面的权利保护。

其中,公约特别强调儿童拥有与其相当的社会福利。

它规定,对儿童持有的工作和解脱儿童的一切抑制的行为,必须遵守最低的要求,以保证正常生活,保障儿童的健康与基本权利。

同时,《儿童权利公约》也提到了政府、家庭、社会及儿童本身应尽的义务。

它规定,各国政府授权给儿童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本权利,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儿童,使儿童不受剥夺、虐待、滥用,以及其他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处罚。

家庭也有责任关注和保护儿童的健康、安全和心理成长,社会则要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安全、有意义的环境,以及足够的关怀、保护和照顾。

此外,《儿童权利公约》还对儿童受害者、外国儿童保护、家庭式收养以及负责各国实施公约的机关制定了规定,以确保其有效实施、有效执行。

近30年来,《儿童权利公约》的实施对支持儿童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改善儿童的营养、健康、受教育水平,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剥夺及其他侵害奠定了基础。

但是,实施公约仍存在不少挑战。

许多国家尚未正确实施公约,儿童权利仍然被广泛侵害。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儿童权利公约的实施,促进全球儿童权利的实现。

《儿童权利公约》的出台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表明全球各国应共同尊重和保护儿童的权利,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开创儿童福利的未来。

让我们携手共同履行《儿童权利公约》,支持儿童发展,携手缔造美好未来!。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1990、9月〕第一局部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适用年龄〕第二条1、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保证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异〔所有儿童〕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举措保证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儿童属于国家〕第三条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管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一切以儿童利益最大化〕2、缔约国承当保证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举措〔政府监管儿童被保护〕3、缔约国应保证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结构、效劳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平安、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方面的标准. 第四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 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举措.第五条缔约国应尊重父母或于适用时尊重当地习俗认定的大家庭或社会成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人以下的责任、权利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上、接受水平的方式适当指导和引导儿童行使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第六条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生命权〕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保证儿童的存活于开展〔开展权〕第七条1、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2、缔约国应保证这些权利根据本国法律及其根据有关国际文书在这一领域承当的义务予以实施,尤应注意不如此儿童即无国籍之情形.第八条1、缔约国承当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成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2、如有儿童被非法剥夺其身份方面的局部或全部要素,缔约国应提供适当协助和保护,以便迅速重新确立其身份.第九条1、缔约国应保证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和父母别离,除非主管当局根据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的审查,判定这样的别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或无视、或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在全球高离婚率下,单亲儿童的援助问题是不是应该被提上议程〕2、凡按本条第1款进行诉讼,均应给予所有有关方面以参加诉讼并说明自己意见的时机.3、缔约国应尊重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别离的儿童同父母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及直接联系的权利,但违反儿童最大利益者除外.4、如果这种别离是因缔约国对父母一方或双方或对儿童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诸如拘留、监禁、流放、驱逐或死亡〔包括该人在该国拘禁中因任何原因而死亡所致,该缔约国应按请求将该等家庭成员下落的根本情况告知父母、儿童或适当时告知另一家庭成员,除非提供这类情况会有损儿童的福祉,缔约国还应保证有关人员不致因提出这种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第十条1、根据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缔约国还应保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2、方面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儿童,除特殊情况以外,应有权同父母双方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关系.为此目的,并根据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缔约国应尊重儿童及其父母离开包括其本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和进入其本国的权利. 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只应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平安、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成认的其他权利不相抵触的限制约束.第十一条1、缔约国应采取举措制止非法将儿童转移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2、为此目的,缔约国应致力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参加现有协定.第十二条1、缔约国应保证有主见水平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根据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2、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时机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那么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第十三条1、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成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心和思想的自由,而不管国界.〔儿童参与权在一定程度上内涵模糊以及不被重视〕2、此项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限制约束,但这些限制仅限于法律所规定并为以下目的所必需:〔A〕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B〕保护国家平安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第十四条1、缔约国应遵守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2、缔约国应尊重方面并于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水平的方式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3、说明个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公共平安、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之根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这类限制约束.第十五条1、缔约国确认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2、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非符合法律所规定并在民主社会中为国家平安、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第十六条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预,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预或攻击.第十七条缔外国确认群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并应保证儿童能够从多种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为此目的,缔约国应:〔A〕鼓励群众传播媒介本着第29条约精神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B〕鼓励在编制、交流和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来源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鼓励儿童读物的著作和普及;5〕鼓励群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任〕鼓励根据第13条和第18条的规定制定适当的准那么,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第十八条1、缔约国应尽其最大努力,保证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开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那么得到确认.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开展负有首要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2、为保证和促进本公约所列举的权利,缔约国应在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履行其抚养儿童的责任方面给予适当协助,并应保证开展育儿机构、设施和效劳.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举措保证就业父母的子女有权享受他们有资格得到的托儿效劳和设施.第十九条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举措,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无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2、这类保护性举措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贵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采取其他预防形式,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进行司法干预.第二十条1、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2、缔约国应根据本国法律保证此类儿童得到其他方式的照顾.3、这种照顾除其他外,包括寄养、伊斯兰法的“卡法拉〞〔监护〕、收养或者必要时安置在适当的育儿机构中.在考虑解决方法时,应适当注意有必要使儿童的培养教育具有连续性和注意儿童的族裔、宗教;文化和语言背景.第二十一条凡成认和〔或〕许可收养制度的国家应保证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并应:〔A〕保证只有经主管当局根据适用的法律和程序并根据所有有关可靠的资料, 判定鉴于儿童有关父母、亲属和法定监护人方面的情况可允许收养,并且判定必要时有关人士已根据可能必要的辅导对收养表示知情的同意,方可批准儿童的收养;〔B〕确认如果儿童不能安置于寄养或收养家庭,或不能以任何适当方式在儿童原籍国加以照料,跨国收养可视为照料儿童的一个替代方法;〔C〕保证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证和标准;〔D〕采取一切适当举措保证跨国收养的安排不致使所涉人士获得不正当的财务收益;〔E〕在适当时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安排或协定促本钱条的目标,并在这一范围内努力保证由主管当局或机构负责安排儿童在另一国收养的事宜.第二十二条1;缔约国应采取适当举措,保证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或根据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及程序可视为难民的儿童,不管有无父母或其他任何人的陪同, 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以享有本公约和该有关国家为其缔约国的其他国际人权和或人道主义文书所规定的可适用权利.2、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对联合国和与联合国合作的其他主管的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所作的任何努力提供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以保护和援助这类儿童,并为只身的难民儿童追寻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以获得必要的消息使其家庭团聚. 在寻不着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下,也应使该儿童获得与其他任何由于任何原因而永久或暂时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根据本公约的规定所得到的同样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1、缔约国确认身心有残疾的儿童应能在保证其尊严、促进其自立、有利于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下享有充实而适当的生活.2、缔约国确认残疾儿童有接受特别照顾的权利,应鼓励并保证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依据申请斟酌儿童的情况和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情况,对合格儿童及负责照料该儿童的人提供援助.3、鉴于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考虑到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经济情况,在可能时应免费提供根据本条第2款给予的援助,这些援助的目的应是保证残疾儿童能有效地获得和接受教育、培训、保健效劳、康复效劳,就业准备和娱乐时机, 其方式应有助于该儿童尽可能充分地参与社会,实现个人开展,包括其文化和精神方面的开展.4、缔约国应本着国际合作精神,在预防保健以及残疾儿童的医疗、心理治疗和功能治疗领域促进交换适当资料,包括散播和获得有关康复教育方法和职业效劳方面的资料,以其使缔约国能够在这些领域提升其水平和技术并扩大其经验.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开展中国家的需要.第二十四条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到达的最商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缔约国应努力保证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效劳的权利. 2、缔约国应致力充分实现这一权利,特别是应采取适当举措,以〔A〕降低婴幼儿死亡率;〔B〕保证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侧重开展初级保健;〔C〕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包括在初级保健范围内利用现有可得的技术和提供充足的营养食品和清洁饮水,要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危险和风险;〔D〕保证母亲得到适当的产前和产后保健;〔E〕保证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父母和儿童介绍有关儿童保健和营养、母乳育婴优点、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及预防意外事故的基本知识,使他们得到这方面的教育并帮助他们应用这种根本知识;〔F〕开展预防保健、对父母的指导以及方案生育教育和效劳.3、缔约国应致力采取一切有效和适当的举措,以期废除对儿童健康有害的传统习俗.4、缔约国承当促进和鼓励国际合作,以期逐步充分实现本条所确认的权利.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开展中国家的需要.第二十五条缔约国确认在有关当局为照料、保护或治疗儿童身心健康的目的下受到安置的儿童,有权获得对给予的治疗以及与所受安置有关的所有其他情况进行定期审查.第二十六条1、缔约国应确认每个儿童有权受益于社会保证、包括社会保险,并应根据其国内法律采取必要举措充分实现这一权利.2、提供福利时应酌情考虑儿童及负有赡养儿童义务的人的经济情况和环境,以及与儿童提出或代其提出的福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方面因素.第二十七条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开展的生活水平.2、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负有在其水平和经济条件许可范围内保证儿童开展所需生活条件的首要责任.3、缔约国根据本国条件并其水平范围内,应采取适当举措帮助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实现此项权利,并在需要时提供物质援助和支助方案,特别是在营养、衣着和住房方面.4、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举措,向在本国境内或境外儿童的父母或其他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的人追索儿童的赡养费.尤其是.遇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的人住在与儿童不同的国家的情况时,缔约国应促进参加国际协定或缔结此类协定以及作出其他适当安排.第二十八条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时机均等的根底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A)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B)鼓励开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这种教育,并采取适当举措,诸如实行免费教育和对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贴;(C)根据水平以一切适当方式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时机;(D)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E)采取举措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举措,保证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3、缔约国应促进和鼓励有关教育事项方面的国际合作,特别着眼于在全世界消灭愚昧与文盲,并便利获得科技知识和现代教学方法.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开展中国家的需要.第二十九条1、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A)最充分地开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水平;(B)培养对人权和根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那么的尊重;(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D)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假设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 (E)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2、对本条或第28条任何局部的解释均不得干预个人和团体建立和指导教育机构的自由,但须始终遵守本条第一款载列的原那么,并遵守在这类机构中实行的教育应符合国家可能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的要求.第三十条在那些存在有族裔、宗教成语言方面属于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人的国家,不得剥夺属于这种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并举行宗教仪式、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第三十一条l、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残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2、缔约国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话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时机.第三十二条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阻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开展的工作.2、缔约国应采取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举措保证本条得到执行.为此目的,并鉴于其他国际文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尤应:〔A〕规定受雇的最低年龄;〔B〕规定有关工作时间和条件的适当规那么;〔C〕规定适当的惩罚或其他制裁举措以保证本条得到有效执行.第三十三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举措,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举措,保护儿童不至非法使用有关国际条约中界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并预防利用儿童从事非法生产和贩运此类药物.第三十四条缔约国承当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举措,以预防:〔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B〕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C〕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第三十五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举措,以预防为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第三十六条缔约国应保护儿童免遭有损儿童福利的任行方面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剥削之害.第三十七条缔约国应保证:〔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成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分. 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B〕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C〕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严应受尊重,并应考虑到他们这个年龄的人的需要的方式加以对待.特别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同成人隔开,除非认为反之最有利于儿童,并有权通过信件和探访同家人保持联系,但特殊情况除外;〔D〕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并有权向法院或其他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就其被剥夺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有权迅速就任何此类行动得到裁定.第三十八条1、缔约国承当尊重并保证尊重在武装冲突中对其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中有关业童的规那么.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行举措保证未满15岁的人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3、缔约国应预防招募任何未满15岁的人参加武装部队.在招募巳满15岁但未满18岁的人时,缔约国应致力首先考虑年龄最大者.4、缔约国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律规定它们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人口的义务, 应采取一切可行举措保证保护和照料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第三十九条缔约围应采取一切适当举措,促使遭受下述情况之害的儿童身心得以康复并重返社会;任何形式的无视、剥削或凌辱虐待;酷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分;或武装冲突.此种康复和重返社会应在一种能促进儿童的健康、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进行.第四十条1、缔约国确认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有权得到符合以下情况方式的待遇,促进其尊严和价值感并增强其对他人的人权和根本自由的尊重.这种待遇应考虑到其年龄和促进其重返社会并在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愿望. 2、为此目的,并鉴于国际文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尤应保证;〔A〕任何儿童不得以行为或不行为之时本国法律或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或不行为之理由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B〕所有被指称或指控触犯列法的儿童至少应得到以下保证:〔一〕在依法判定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二〕迅速直接地被告知其被控罪名,适当时应通过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告知, 并获得准备和提出辩护所需的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三〕要求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或司法机构在其得到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的情况下,通过依法公正审理迅速作出判决,并且须有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场,除非认为这样做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特别要考虑到其年龄成状况;〔四〕不得被迫作口供或认罪;应可盘问或要求盘问不利的证人,并在平等条件下要求证人为其出庭和接受盘问;〔五〕假设被判定触犯刑法,有权要求高一级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或司法机构依法复查此一判决及由此对之采取的任何举措;〔六〕假设儿童不懂或不会说所用语言,有权免费得到口译人员的协助;〔七〕其隐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均得到充分尊重.3、缔约国应致力于促进规定或建立专门适用于被指称、指控或确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的法律、程序、当局和机构,尤应:〔A〕规定最低年龄,在此年铃以下的儿童应视为无触犯刑法之行为水平;〔B〕在适当和必要时,制订不对此类儿童诉诸司法程序的举措,但须充分尊重人权和法律保证.4、应采用多种处理方法,诸如照管、指导和监督令、辅导、观察、寄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及不交由机构照管的其他方法,以保证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第四十一条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应影响更有利于实现儿童权利且可能载于下述文件中的任何规定:〔A〕缔约国的法律〔B〕对该国有效.。

简述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

简述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

简述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
一、无歧视原则
1.无歧视原则是指在任何情况下,不因种族、国籍、宗教、文化、家庭背景、性别、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差异,对儿童采取歧视性的措施。

2.无歧视原则是保障儿童权利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制定和执行任何涉及儿童的法律、政策、计划和项目时,不应因儿童的身份或背景而对他们进行不公正的对待。

3.应当尊重儿童的尊严和个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和剥削儿童。

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1.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指,在涉及儿童的一切事务中,应当以儿童的利益为优先考虑。

2.在制定和执行任何涉及儿童的法律、政策、计划和项目时,应当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3.儿童的最大利益应当成为决策者考虑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对于那些涉及儿童健康、教育、福利等方面的决策。

三、尊重儿童基本权利的原则
1.尊重儿童基本权利的原则是指在涉及儿童的一切事务中,应当尊重儿童的基本权利。

2.儿童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

3.在制定和执行任何涉及儿童的法律、政策、计划和项目时,应当尊重儿童的基本权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

四、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
1.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是指在涉及儿童的一切事务中,应当尊重儿童的观点和意见。

2.儿童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且应当在决策中得到充分的考虑。

3.决策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儿童表达观点和意见的权利,并尽可能地为他们提供支持和帮助。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基本原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基本原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基本原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一个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法律文件,旨在保障儿童的权利和利益,并为确保儿童获得合适的保护和照顾而奠定基础。

其中,这个公约所包含的基本原则是确保所有儿童享有公正和平等的待遇,保证他们得到适应年龄的自由、权利和保护。

第一条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

所有的儿童应该享有相等的权利,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无论这种歧视是基于其种族、性别、宗教、残疾、国籍或任何其他因素。

第二条基本原则是儿童的最佳利益原则。

无论是家庭、政府、组织还是其他任何机构都必须优先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确保他们的生活和发展得到充分保障。

第三条基本原则是生命、生存和发展权原则。

这也是儿童权利公约最为核心的原则之一。

其体现在所有儿童都有权利生存和发展他们的潜力、实现他们的权利,以及庇护他们免于任何暴力、性虐待、虐待或他们发展所必需的任何形式的伤害。

第四条基本原则是参与原则,即确保所有儿童参与与他们有关的事务,并有机会表达他们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包括在决策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和在社会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第五条基本原则是防止身体或精神暴力、伤害或虐待,包括在家庭、学校、社会以及任何其他儿童可能身处的环境中。

第六条基本原则是确保儿童有权成为所有权利实现的主体。

所有儿童都有权利享有适应年龄的自治和自由。

国家政府必须确保儿童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获得信息,学习和参与适应年龄的活动。

第七条基本原则是确保儿童获得合适的保护和照顾,而这些保护和照顾必须从家庭、社区、企业、组织、政府等各方面都得到充分支持。

必要时,应以法律手段保护儿童。

总之,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旨在确保儿童在社会中获得适当的保护和照顾,并在实现他们的权利、自由和保护方面得到支持。

对于确保儿童的安全和正当的成长以及他们的参与和主体性,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靠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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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 ▪ 根据能力以一切适当方式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
机会; ▪ 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 ▪ 采取措施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 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
受教育权
❖ 第二十九条
1.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
▪ 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 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 项原则的尊重;
▪ 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 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 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
▪ 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 及原为土若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 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 活;
模块三 儿童与教师
第一讲 《儿童权利公约》
引言
如果在一个国家、一个教育机构、一个家 庭中,儿童享受不到基本的权利,得不到应有 的保护与尊重,那么对这个儿童所做的一切将 是毫无意义的。
《儿童权利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全球性的国际公约
❖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 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 长环境
我們都是平等的
Article2 陳致元 繪
不管有錢、沒錢,行動方便、不方便,聰明、不聰明,男生或女生,爸爸媽媽是哪 一國人,我們都是平等的。
知识点2:《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及意义
一、《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
(一)无歧视原则 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
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 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 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儿童”的年龄规定:18岁以下的任何人 有上限没有下限
❖“儿童”的身份: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
(二)儿童的权利
Q:你认为儿童享有哪些权利?
▪ 姓名权、国籍权 ▪ 受教育权 ▪ 受父母照料权 ▪ 健康权、医疗保健权 ▪ 娱乐权、闲暇权 ▪ 隐私权、表达权 ▪ ……
生存权 受保护权 发展权 参与权
1、生存权(Survival Rights)
邱凱偉 陳致元 陳嘉鈴 陳敏聲 黃純玲 楊淑雅 劉瑞琪 龐雅文
我有身份哦!
當我出生時,要幫我登記,給我一個名字和國籍。
Article7 邱凱偉 繪
我要和爸爸、媽媽在一起
Article9 楊淑雅 繪
除非我的爸爸、媽媽不適合或是不能照顧我時,再安排適當的人來照顧我。
我要健康長大
Article24 呂淑恂 繪
▪ 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娱乐权
❖ 第三十二条 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
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见文化生活 和艺术活动;缔约国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 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 娱乐和文化休闲活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机会。 ❖ “玩”或者游戏是儿童的权利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37条)
案例
❖2002年9月17日,某市公安局抓获 一个杀人抢劫 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在近一年时间内作案频繁, 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中共抢劫9次, 杀死7人,重伤5人,当地民愤极大。但在审理时, 发现该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王某(1984年9月2日 出生)最后作案的时间为2002年9月2日晚上10点, 即为王某18周岁生日当天的晚上10点。还差2个小 时王某才满18周岁。所以法院对死有余辜的王某, 依法只判处了无期徒刑。
3、发展权(Development Rights)
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保障 其健康成长的各种权利。 ▪ 信息权 ▪ 受教育权 ▪ 娱乐权 ▪ 思想和宗教自由权 ▪ 个性发展权
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
❖ 第二十八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
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 ▪ 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 ▪ 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
❖讨论: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
第十六条 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
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 击。
❖ 保护儿童与家庭团聚的权利(10条) ❖ 保护儿童免受虐待或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照顾不周
及剥削包括性侵犯(19条) ❖ 在跨国收养及国内收养中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21条) ❖ 禁止雇用童工并保证儿童免受经济剥削(32条) ❖ 保护儿童不至非法使用药物或被利用贩卖药物(33条) ❖ 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或性侵犯(34条) ❖ 禁止诱拐、买卖和贩运儿童(35条) ❖ 任何儿童不得受到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
❖ 第三部分(46—54条):最后条款,涉及公约的签署、批准、 加入、生效、修改、保留、退出等事项。
三、"儿童"的概念及儿童的权利
(一)“儿童”的概念 (二)儿童的权利
(一)“儿童”的概念
Q:通常意义上讲的“儿童”指多大年龄段的孩子? 第1条 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
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公民享有维持其生存所必须的健康和生活保障的 权利。包括:
❖ 生命权: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 获得姓名和国籍权:对儿童身份的法律确认,使儿
童成为法律主体 ❖ 健康和医疗保健权:最高标准
❖ 降低婴幼儿死亡率;
❖ 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侧重发展初 级保健;
❖ 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包括在初级保健范围内利用现 有可得的技术和提供充足的营养食品和清洁饮水,要考虑 到环境污染的危险和风险;
Article40 陳敏聲 繪
當我觸犯法律的時候,請用適當的方法教導我,糾正我的過失,不要讓我再犯錯!
我是特別的
Article30 劉瑞琪 繪
雖然我們是人數不多的原住民,我們也有權利保存語言、文化和信仰。
給我最好的
Article3 龐雅文 繪
在制定法律、或是做與我們有關的決策時,請想想,什麼是小朋友的最佳利益!
除非我同意,不可以翻我的抽屜和書包,不可以開我的e-mail,也不可以把我的事情 跟別人講。
請和我商量
Article12 岳宣 繪
大人在處理跟我們有關的事情時,請先聽聽我們的意見和想法,再做決定!
我有表達的自由
我有權利用畫畫、寫字、表演或其他方法,表達意見和想法。
Article13 林小杯 繪
給我改過自新的機會
❖世界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 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国际性约定
知识点:
1 《儿童权利公约》及儿童的权利
2 《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及意义
3
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
5
知识点1:《儿童权利公约》及儿童的权利
一、《儿童权利公约》的诞生
(一)《公约》是伴随人类对儿童权利认识的不断提高而诞生的
❖古代社会对儿童权利的忽视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发现儿童” ❖工业革命时期对儿童保护的意识加强 ❖二次世界大战对儿童人权的伤害促使人类社会关注 儿童权利
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12-16条) ▪ 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 ▪ 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 自由结社的权利 参与权本质上是对儿童独立活动能力和独立价值 的肯定,是儿童独立意志的表达。
儿童读本:《认识联合国儿童权利 公约》
我們都應該知道
認識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文/江淑文 英譯/Bo Tedards 圖/呂淑恂 林小杯 林宗賢 岳宣
难民儿童、残疾儿童、武装冲突中的儿童、触犯法律的儿 童
第二条 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 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 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 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案例:
❖ 进入高年级,玲玲养成了写日记的习惯。每天放学后,做 完学校的作业,她会静静地坐在书桌前,想一些属于自己 的心事,并随手在日记本上写下。在她看来,这是属于自 己小秘密。有一天,她无意中发现妈妈动过了她的日记本, 于是就去找妈妈论理:“妈妈,你为什么偷看我的日记本, 这样做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妈妈不以为然:“小小年纪, 有什么隐私权?再说我是你妈妈,为什么不可以看你的日 记呢?”于是母女俩发生了争执。
請給我一個健康的環境,讓我安心長大。當我生病時,請好好照顧我。
我要玩耍
Article31 陳嘉鈴 繪
給我適當的時間和空間,看書、玩玩具、遊戲,還有參加文化、藝術活動。
不要傷害我的身體
這是我的身體,不可以亂碰,不可以傷害,不可以利用它去賺錢!
Article34 黃純玲 繪
我有隱私權
Article16 林宗賢 繪
❖ 目前,《儿童权利公约》已获得193个国家的批准, 是世界上最广为接受的公约之一。
二、《儿童权利公约》的组成部分
❖ 序言
❖ 第一部分(1—41条):实质性条款,包括儿童的定义、公约 的四项原则以及儿童应当享有的权利等具体内容;
❖ 第二部分(42—45条):程序性条款,规定缔约国有定期提 交执行公约情况报告的义务,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负责审议 各国的报告,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六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
展。
(四)尊重儿童的意见原则 ❖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
第十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 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 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 适当的看待。
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
(2013年9月4日再次征求意见稿)
▪ 阳光入学 ▪ 均衡编班 ▪ “零起点”教学 ▪ 减少作业。一至三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 ▪ 每天锻炼1小时 ▪ 规范考试。一至三年级不举行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 ▪ 等级评价 ▪ 一科一辅 ▪ 严禁违规补课 ▪ 严加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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