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大学对本科生学籍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具体内容可能因大学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准入要求:规定了学生被录取为本科生的条件,包括高考成绩、学科要求等。
2. 学籍注册:规定了学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3. 修读年限:规定了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也有部分学校将学习年限延长到五年。
4. 学分要求:规定了本科生需要完成的学分数目,以及各门课程的学分要求。
5. 选课规定:规定了本科生应该在每学期选修的课程数量、种类、学分等。
6. 成绩评定:规定了本科生的考试评分制度,包括百分制、五级制等,并明确了达到各种成绩级别的相应标准。
7. 学位授予:规定了本科生满足学位要求后,学校将授予学位的程序和条件。
8. 毕业要求:规定了本科生毕业的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通过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9. 学籍异动:规定了各种学籍的变动情况,如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总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生在学业、学风、学纪等方面的正常、有序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医疗费用将严格遵循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对于因非健康原因休学的学生,其因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学生个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在学期开始前向学校正式提交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而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提供由县级或更高级别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前往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
待学校复查确认合格后,学生方可正式复学,并按规定流程完成复学手续,于开学首周内进行课程选择。
第八章退学第三十四条:学生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学校将予以退学处理: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具体参照《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执行;2.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3. 休学期满后,未在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4. 已办理两次休学,但仍无法继续学业;5.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导致无法继续在校学习;6.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7.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且无正当理由;8. 学习年限已满,未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未获批准;9.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10. 本人主动申请退学;11. 其他依规应予以退学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关于学生的退学处理,需由其所在学院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审查,最终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该决定还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若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可采取留置、委托、邮寄或转交等方式送达,取得回执即视为有效送达。
在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学校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的两周内,完成退学离校手续。
学生的档案和户口将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学习证明。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适应新一轮教学改革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9级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教学计划第三条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是学生参加本科专业学习的指导性计划和审核标准,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据所属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安排个人学习计划及选修课程。
学生在校学习结束后,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所要求的课程、学分和其他条件的要求后,方可毕业。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条四年制本科教学计划所要求的毕业总学分为150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教学计划所要求的总学分为170学分左右。
南京大学采取弹性学分制,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年。
三、课程设置第五条学生所选修的课程必须是依据指导性教学计划所开设的本科类课程。
南京大学所开设的课程分为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和开放选修课程模块。
各模块课程的设置和学分要求详见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
第六条所有课程性质分为必修、选修二类。
1、必修课必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通识教育类课程、分层次通修课程、军事课程、体育课程和思想政治类课程,以及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准入准出课程。
学生修读通识教育类课程不得少于14个学分。
2、选修课选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程、专业实践类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包括文化素质类课程)。
学生选修专业选修课的学分数不得低于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要求的学分数。
四、学分计算第七条学分是学习量的计量单位,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期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1、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用该课程的学期课时数除以16。
2、体育课程、实验课、习题课用该课程的学期课时数除以32。
3、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和实践教学环节等课程,每周为1学分。
南京大学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含副修、双学位)管理细则
南京大学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管理细则根据南京大学本科教学改革 “三三制”人才培养方案,为鼓励学生跨专业、跨学科交叉学习,适应现代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形成个性化、多元化的人才培养体系,在原有副修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基础上,结合学分制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第二专业培养方案。
为规范第二专业教学管理,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第二专业学习的基本定义第一条 第二专业学习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确保修读完成主修专业(第一专业)之外,按照另一专业(第二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修完相关课程,获得相应证书的学习方式。
第二条 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第一专业)的同时,以选修的形式修读另一 个专业(第二专业)的全部学科专业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南京大学第二专业证书。
第三条 第二专业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收费标准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第二专业学习属于南京大学本科人才培养规定范畴内的学习方式,学生在选读第二专业课程期间,学籍管理与学习纪律等事项按照《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中有关条款执行。
二、第二专业课程设置和组织第五条 第二专业培养要求与主修专业(第一专业)培养要求相同,其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结构、课程名称、学分数及学时数应与该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第一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结构、课程名称、学分数及学时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 院系应将所有学科专业课程开放,提供给其他院系、专业学生进行选修,保障学生进行第二专业的相关课程学习。
各学科专业课程开放额度不得低于主修该课程人数的30%。
第七条 某些热门学科专业课程的报名人数过多,超过院系课程开放的承受能力,学校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单独组班进行教学。
单独组班的第二专业课程的报名、缴费、课程开设及授课教师评聘由学校教务处负责。
三、学籍管理第八条 参加第二专业学习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其主修专业(第一专业)所在院系管理。
学生要以确保完成自己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成绩为前提,从自己实际需要出发,在充分了解第二专业教学计划及课程要求的基础上,参加第二专业学习。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学生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的基本管理工作之一,旨在保证学生学习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良好学风。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二、学籍登记1.学生入学前,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和报到手续。
2.学生入学后,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学籍登记,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所需的证明材料。
3.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学生负有诚信的登记义务。
三、学籍变更1.学生转专业、辅修、双学位等学籍变更事项,需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生效。
2.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休学、退学、复学或迟报等学籍变更,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学生学籍变更应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私自变更学籍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四、学籍管理1.学生在校期间,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听从学校和学院的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核、考试和评价,确保学业进度和学业水平。
3.学生应按照课程安排完成学分要求,达到毕业的学业成绩要求。
4.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应及时记录入学籍,学院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以保证学籍的准确性。
五、学术纪律1.学生在学习和研究中应严格遵守学术纪律,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不得抄袭、剽窃或伪造研究数据。
2.学生应保证学习的独立性和独创性,在完成学术作品时应标注引用来源并尊重版权。
3.学生在参与学术交流和发表学术成果时,应守信用,不得散播虚假信息或违反学术道德。
六、奖惩措施1.对于违反学校规定和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有权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2.对于在学术研究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学术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降低学术评价、取消学术成果资格等。
3.学生因违纪而受到相关处分后,学校有权将处分结果纳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一、总则二、入学、报到与注册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先到财务处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然后到所属院系办公室凭交费单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学生虽到学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均以旷课论处。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课程、学分与免修第十一条学生每学期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办理下学期的选课手续。
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数进行选课。
各类课程均有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二条学生某门课程的预备知识基础较好,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可选读高一档次的同类课程。
第十四条学生对选修课程的学习必须严肃认真,不能草率从事。
经过审批注册的选修课程不能任意退选,如果确属选课不当,或不符合选修条件者,必须在上课一周内,征得选课指导教师同意,方可退选。
第十六条申请免修课程考试手续:凡愿参加免修考试的学生,应向所属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院长(系主任)审核后,由院系统一安排考试。
进行免修考试的课程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全部内容。
试题由有关教师拟定,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者,可同意免修,给予应得的学分,并按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若要另外选修其它课程,应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按照本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凡获得省级科技、文化、艺术等竞赛项目一等奖计2个学分,二等奖计1个学分。
学生在全国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教师除外)计3个学分,第二作者计2个学分,第三作者计1个学分。
学生在一般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教师除外)计2个学分,第二作者计1个学分,第三作者计0.5个学分。
四、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第二十条凡是学生办理过选课注册手续所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院系在处理学生考试违规事件时拖延处理、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教务处有权直接处理或要求有关院系重新处理,后并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审定委员会审批。
1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16、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17、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试卷、答卷纸及草稿纸等物品,在考试过程中或交卷时被他人利用,视为双方作弊;
18、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者;
19、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第二十八条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视为代考。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对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应根据本办法和《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的规定给予及时处理。
第六章 阅 卷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一般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阅卷工作。个别公共课,因选课人数多,阅卷任务确实重的,经院系主管院长(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阅卷时间,但必须在考试后一个月内评阅完毕。
第四条 期中、期末考试前,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组织所属院系召开“三会”即院系办公会、教师会和学生会。对全体师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强调考试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第五条 排好监考教师和巡考教师。学生在60人以内的考场至少应有两人监考,60人以上考场至少应有三人监考。院系领导要进行考场巡视。
第三章 学生考试纪律
4、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者;
南京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是学校教学与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其本质仍为自学考试。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考试质量,现对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学生学籍管理提出如下实施细则:一、入学和注册第一条经江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我校招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的新生,须持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
专科(或基础科段)、本科(高中起点本科)的入学条件: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历);独立本科段(大专起点本科)的入学条件:持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证书。
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立即退学。
复查不受时间限制。
第三条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实行学年学分制,在册学生每学期必须凭学生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二、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含相关的实践性环节)的考试和补考,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每门课程安排一次补考。
上一年级学生的课程补考,应参加下一年级学生相同课程的考试。
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江苏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确定,考试地点由所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安排。
第六条理论课和实践性课程的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课程的实践性环节的考核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五级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优为100-90;良为89-80;中79-70;及格为69-60;不及格为59及59以下。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一年内有效。
课程的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分。
第七条课程考试前,应对学生的缺课情况进行检查。
某门课程(含相关课程的实践性环节)缺课学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号)同时终止,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新生入学须知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按新生入学须知事先向学校相关部门请假,说明理由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应经校招生办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身份证明材料,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组织招生办公室、各学院、校医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学术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章程,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大学本科生指已被录取为本科生,且具有合法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由学校负责管理,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该公正、透明、具有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
第五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便于学籍管理工作的开展,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招生、注册、选课、毕业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学籍的获取与变更第七条大学本科生的录取工作应该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学校应当按照招生计划进行择优录取。
第八条学校应当及时将录取的大学本科生的招生信息录入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及时为新生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学生在注册过程中应提交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教育背景等。
第十一条学生的个人信息有变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学校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有更改姓名、性别、学习专业、学制、学习形式等的情况下,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因家庭贫困、疾病、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中断学习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中断学习期满后,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重新进行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与转入学校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不符合招生条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况,学校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并根据学生的违规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注销学籍。
第三章学籍的评定与奖惩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大学本科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定,并及时公布成绩。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办法
第十四条 跨学期连续开设同一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五条 为了评定学生的课程学习效果,学生修读的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和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学分列入平均学分绩。学分绩计算公式为:课程考分÷20×课程学分数=某一门课程学分绩。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不及格课程和未修课程学分低于(含)12个,其中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和学科专业课程模块未完成学分之和低于(含)9个者予以结业,结业后最长修业年限内重新修读所缺课程,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不符合结业条件者,可申请延长学习一年,但必须在标准学制最末学期结束前办理手续。延长学习时间最多不超过二年。
5、网络课程的学分计算原则另行规定。
第八条 各专业准入准出课程学分要求,参照相关院系人才培养方案。
五、学生选课
第九条 学生选课原则上应参照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院系应委派有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首先保证必修课、指定选修课,再选其它类选修课;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选课应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学生选课数量应从个人实际出发,在专业课表所要求的课程之外,选修的开放选修模块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三门。
第二十四条 对于部分学习基础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可准予不随堂听课,但须交作业并参加所有测验和考试。
九、交换生的学分认定
第二十五条 依据我校和其他院校的学分互认协议,在校期间参加交换学习的学生可向所在院系申请将在对方学校获得的学分转换为我校的课程学分,开课院系教务员老师依据学分转换申请单登记成绩并归档申请单和原始成绩单复印件。详请参照《南京大学关于本科生赴境外高校交换培养的暂行规定》执行。
南京大学学生修读副修专业、双学位管理细则
南京大学学生修读副修专业、双学位管理细则(2006年7月修订)为贯彻“全面培养、强化基础、因材施教、增强活力”的教学原则,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学生的学习潜能,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以增强学生对社会多种需求的适应性,特制定本科生副修制和双学位制管理细则。
副修专业的基本定位是,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以选修的形式修读另一个专业30个学分的学科核心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副修专业结业证书。
双学位的基本定位是,在完成副修专业课程学分的基础上,再修读该副修专业核心专业主干课10个学分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双学位证书。
一、对象和条件第一条凡在校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科核心课和通修课的平均学分绩达3.0以上者均可申请修读副修专业。
取得副修结业资格的学生,可以申请修读双学位课程,往届生不能参加副修及双学位学习。
二、申请程序第二条申请修读副修专业和双学位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校统一印刷的《修读副修专业登记表》或《修读双学位专业登记表》,由教务处统一审核同意,方能取得某副修专业或双学位修读资格。
第三条办理申请修读副修专业手续,一般在入学后的第四学期在教务处指定的时间内办理,选修双学位课程的在第七学期第一周到教务处及有关院系办理,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第四条取得修读某副修专业及双学位资格的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修读课程学费。
三、副修专业、双学位课程的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申请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必须跨院系修读。
第六条学生修读副修专业的课程成绩,先由任课教师送交副修专业或双学位所在系教务员记载,副修或双学位结束后再转交学生所在系教务员记入学生副修专业或双学位成绩单。
第七条学生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按副修交费标准交费补考。
第八条学生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课程考试作弊与修读主修课程考试作弊同等处理。
第九条副修课程中如有一门课程(3个学分左右)与主修课程重复,其主修课程的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免修免考;80分以下者允许其免修,但必须参加该课考试。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一、学籍管理的目的本文旨在规范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权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建设和谐校园。
二、学籍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三、学籍的种类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主要包括:在籍、休学、退学、开除学籍、毕业等。
1.在籍学校已经录取,且正常修读本科课程的学生。
2.休学学生可以申请学校批准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学年。
休学期间,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也无权利享用学校所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
休学期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3.退学学生可以申请退学,但需经过学校同意。
学生应该在申请退学前了解清楚退学手续和后果。
4.开除学籍学生在学校违反学生纪律,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下,学校有权予以开除学籍。
5.毕业学生完成全日制本科课程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即为毕业。
四、学籍管理流程1.在籍(1)新生入学在报到确认录取、注册后,学生正式成为南京大学本科生,在籍状态得到确认。
(2)转入生有转入意愿的学生须按我校规定办理报到手续。
学校对学生的原学校和专业成绩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保留原学籍状态。
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学校将按规定退还报名费。
没有办理转学手续、未达到入学条件及不符合录取要求而强行敞开、私自进学校的,除退还报名费外,学校还将按照学校管理规定作出处理。
(3)日常管理•学生应在每学年休学期间结束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参加复学手续,经教务部门同意方可恢复在籍学籍状态。
•学生应按时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并参与各种活动,如不符合要求将被警告、处分。
•学生应认真遵守各项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将被处分或开除学籍。
2.休学(1)休学申请及审批学生如需要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有关部门提交休学申请表。
申请经过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管理系统中予以办理。
(2)复学学生按期复学,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对于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视为自动退学。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制定相关的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最新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05年2月4日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修定本学籍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分入学、报到与注册;课程、学分与免修;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退学、试读;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肄业;学士学位;出国学习;附则等项。
二、入学、报到与注册第三条凡经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考核,按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均入本校一年级学习。
第四条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前一周写信(或传真)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所属院系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本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本校医院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即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离校者,即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
第六条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经本校医院复查后,到我校学工处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备案,再向所属院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上课。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复查。
经过注册且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经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入学、注册、学籍变动、毕业等相关事务的管理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常见规定:1. 入学要求:本科学生入学要求包括高考成绩、文化课成绩、体质测试等。
2. 注册:新生入学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注册手续,包括填写相关表格、交纳学费等。
3.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需要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课程安排:学校根据学生的专业方向和培养计划,制定相关课程安排,学生需要按照规定选修和修读相应的课程。
5. 学分管理:学校设定学分要求,学生需要按照规定修满相应的学分才能毕业。
6. 成绩管理: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登记和管理,学生需要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7. 毕业要求:学生需要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包括修满学分、完成实践教学、通过论文答辩等。
8. 操作规程:学校会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包括选课、考试、转专业、学位授予等方面的规定。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在入学前应了解并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以确保自己的学籍管理顺利进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览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学业水平和全面素质,本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在册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以培养本科学生的基本功、专业知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中心,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以学科为基础,以班级为单位,以个别化的学业指导为主要形式的新机制。
第二章学籍的形成与管理第五条本科学生学籍由学校根据招生章程录取入学的学生建立。
第六条本科学生学籍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学籍档案、学习记录和个人基本信息。
第七条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和维护。
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如实提供个人的学习情况和个人基本信息。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学籍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加强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学籍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适应新一轮教学改革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级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教学计划第三条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是学生参加本科专业学习的指导性计划和审核标准,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据所属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安排个人学习计划及选修课程。
学生在校学习结束后,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所要求的课程、学分和其它条件的要求后,方可毕业。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条四年制本科教学计划所要求的毕业总学分为150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教学计划所要求的总学分为170学分左右。
南京大学采取弹性学分制,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年。
三、课程设置第五条学生所选修的课程必须是依据指导性教学计划所开设的本科类课程。
南京大学所开设的课程分为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和开放选修课程模块。
各模块课程的设置和学分要求详见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
第六条所有课程性质分为必修、选修二类。
1、必修课必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通识教育类课程、分层次通修课程、军事课程、体育课程和思想政治类课程,以及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准入准出课程。
学生修读通识教育类课程不得少于14个学分。
2、选修课选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学生能够选择性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程、专业实践类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包括文化素质类课程)。
学生选修专业选修课的学分数不得低于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要求的学分数。
四、学分计算第七条学分是学习量的计量单位,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期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1、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用该课程的学期课时数除以16。
2、体育课程、实验课、习题课用该课程的学期课时数除以32。
3、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和实践教学环节等课程,每周为1学分。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大学本科生的学籍信息,建立科学、公正、有效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学生的学习、成长和评价相结合,促进学生的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学籍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籍管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相结合,共同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服务。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档案管理第七条在大学本科生入学时,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对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建立学籍档案。
第八条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相关信息,以及学生的入学申请材料和入学考试成绩。
第九条学籍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保密措施进行管理,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学籍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学籍档案进行审查和更新,及时记录和处理学生的变动情况。
第三章学籍异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或学校要求而发生的学籍变动。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学籍异动时,需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和批准。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申请,并及时通知学生其学籍异动是否被批准。
第十五条学籍异动管理应做到公开、透明,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研究成果、道德品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优秀表现,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第十八条奖惩管理应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学生的权益受到保护。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奖惩管理制度,明确奖惩的标准和程序。
第五章学籍统计与监测第二十条学籍统计与监测是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大学对本科生学籍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入学管理:规定学生的入学资格和要求,包括考试成绩、高考录取分数线、文化课和体育成绩等。
2. 注册与报到:规定学生入学后的注册和报到流程,包括交纳学费、办理证件、选择专业等。
3. 课程学习管理:规定学生的学习要求和课程学习计划,包括修读课程的学分要求、选修课程的限制等。
4. 学分管理:规定学生获得学分和完成学业的要求,包括学分认定规则、学业评定规则等。
5. 在校表现管理: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包括守法遵纪、尊重师长、重视学习等等。
6. 奖助学金和资助管理:规定学生获得奖助学金和资助的条件和程序。
7. 退学和复学管理:规定学生退学和复学的条件和程序。
8. 学籍档案管理:规定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的学习和成长,维护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声誉,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人能力的提升。
这些规定是大学教育管理的基础,也为学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规范的教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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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2010年8月修订)南字发【2010】112号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当前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趋势,构建个性化、多元化的人才培养体系,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未来领军人物和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教学改革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学籍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分入学、报到与注册,学制,课程、学分与免修,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专业选择和发展路径选择,休学、复学、保留学籍与转学,退学、试读,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肄业,学士学位,出国(境)学习,附则等项。
二、入学、报到与注册第三条凡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核,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均入本校一年级学习。
第四条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前一周写信(或传真)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院系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本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经本校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即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离校者,即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
第六条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经本校医院复查后,到我校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备案,再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报到入学后,须按规定时间登录教务处的教务管理系统填写、核对相关个人信息并进行电子注册,学校在自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将按照相关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全面复查。
经过注册且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以旷课论处。
学生虽到学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均以旷课论处。
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学制第九条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或五年。
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但四年制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七年。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记入学生修业年限。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十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内,如符合本管理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可申请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应按学校规定缴清相关学费。
第十一条标准学制期满,未完成教学计划要求者经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生第五学年起应按第五学年的当年学生入学交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五年制本科生第六学年起应按第六学年的当年学生入学交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学习、住宿等相关费用应于该生在校延长学年的第一学期报到注册前向学校交纳,拒绝交款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在最长修业期满时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办理离校手续。
四、课程、学分与免修第十三条四年制本科生学习的总学分为150左右(五年制的总学分为170左右),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识通修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开放选修课程三大模块。
其中通识通修课程学分为52~66;学科专业课程学分为46~55(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学分);开放选修课程学分为31~52。
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包括通识教育类课程(含通识教育课程、新生研讨课程等)和通修类课程(含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军事课程、体育课程和分层次通修课程等);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包括学科平台课程(一级学科或跨一级学科的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开放选修课程模块包括专业选修课程、跨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含文化素质课程)、第二课堂(社会实践等)。
第十四条所有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二大类。
1、必修课:必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通识教育类课程、分层次通修课程、军事课程、体育课程和思想政治类课程,以及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准入准出课程。
学生修读通识教育类课程不得少于14个学分。
2、选修课:选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程、专业实践类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包括文化素质类课程)。
学生选修专业选修课的学分数不得低于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要求的学分数。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办理下学期的选课手续。
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按各院系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修读课程学分数进行选课。
各类课程均有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六条学生某门课程的预备知识基础较好,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可选读高一层次的同类课程。
第十七条学生经过选课注册手续修读的课程,应该按时上课,参加考试。
未经办理选课注册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对于部分学习基础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在已选修注册课程后,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并报开课院系的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可准予其不随堂听课,但须交作业并参加所有测验和考试。
学生每学期申请不随堂听课、自学修读的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第十八条学生对选修课程的学习必须严肃认真,不能草率从事。
经过选课注册的选修课程不能任意退选,如果确属选课不当,必须在开课二周内退选。
第十九条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免修已经选课注册的某些学科专业课程。
学生经过自学,认为已经系统掌握某门学科专业课程的内容,可在开学初提出免修申请,参加院系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在开学上课后三天内进行。
申请免修课程者,须交有关课程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口头询问和审查同意,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通识通修类课程不得免修。
第二十条申请免修课程考试手续:凡愿参加免修考试的学生,应向所属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主管教学院长(系教学主任)审核后,由院系统一安排考试。
免修课程考试的命题、考试、阅卷和成绩评定等与期末课程考试要求相同。
第二十一条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者,方可同意其免修;85分以下者不得免修。
取得免修资格者,其免修课程得到相应的学分,并在学期末按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若要另外选修其它课程,应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按照规定办理补选课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三年级下学期或四年级应参加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位英语考试。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在所属院系报名参加南京大学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四级达450分以上(含450分)或六级达400分以上(含400),学位英语考试可免考。
五、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三条学生办理过选课注册手续后,均须按时上课、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考试的主要方式为:闭卷笔试、开卷(半开卷)笔试、课堂小论文、读书报告、文献综述、操作考试、口试、口笔试兼用等。
所有方式均需按规定结合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五条考试成绩评定,必修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选修课可采取五级评分制或百分制记分。
五级评分制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记分与五级评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100-90为优; 89-80为良; 79-70为中; 69-60为及格;59及59以下为不及格。
五级评分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换算标准:优为95;良为85;中为75;及格为65。
五级评分制中免修按90分计算学分绩,考察合格按80分计算学分绩。
凡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生修读的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和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学分列入平均学分绩计算,记入学籍档案。
某一门课程学分绩计算方法为:某一门课程学分绩=课程考分÷20×课程学分数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为:平均学分绩=第二十六条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具体要求参照《南京大学关于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及院系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参加一次免费补考。
补考及格的成绩以60分记入学籍档案。
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重修者不得参加补考。
重修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得分记入学籍档案,但在课程成绩登记时,必须注明“重修”字样。
公共选修课和实践类课程不组织补考。
第二十八条学生如对已获得学分的某门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可以在相应学期的开学后两周内申请注销该课程成绩、办理重修手续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第二十九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明是保健体育课。
每学年结束,学校都要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确定等级,其成绩记入本人《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学生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学生每学年应完成修读课程最低学分要求,否则作退学处理。
第一学年最低完成学分数为26,第二学年累计为52,第三学年累计为78,第四学年累计为104,第五学年累计为130。
第三十一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参加考试不交卷或考试违规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必须重修并按标准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按《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六、专业选择和发展路径选择第三十二条南京大学本科生培养分为大类培养、专业培养和多元培养三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学生选择专业时间为第二学期末至第四学期末,具体办法、时间参照各院系人才培养方案及《南京大学专业准入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大学专业准入准出标准一览表》(试行)。
第三十四条凡对某专业有较浓的兴趣或志向,志愿选择该专业的学生,应认真阅读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划,了解该专业的“专业准入准出标准”。
学生在满足所选专业的“专业准入标准”前提下,可根据各院系制定的专业准入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专业提交专业准入申请。
第三十五条学校在多元培养阶段为学生提供专业学术类发展、交叉复合类发展和就业创业类发展等三条主要发展路径。
第三十六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在完成“专业准出标准”的同时,根据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并参考院系提供的课程模块建议方案,自主选择发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