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宣传贯彻《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
江苏省地税关于出租房产的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详解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江苏地税详解出租房产的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1日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价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房产的实际使用人等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日前,江苏地税根据有偿租赁和无偿租赁两种租赁形式对出租房产的房产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其中还囊括了一些特殊的租赁形式比如融资租赁、地下建筑出租、无产权房屋出租等特殊的租赁情形。
一、有偿租赁房产的房产税相关政策(一)基本规定《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二)优惠税率1、低税率4%.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注:依据苏政办发[2006]136号文件,江苏省对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费按照5%进行综合征收,房产税包含在内);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江苏私房出租综合征收率5%.按照《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6]136号)对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在本省范围内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在内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7.01.20
•【字号】苏地税函[1997]9号
•【施行日期】1997.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1997]9号1997年1月20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税函(1996)6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房产开发企业在合同期内委托包销商承销房屋,其取得的售房款,均应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
对其支付给包销商的手续费,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8.28•【字号】苏地税发[1997]135号•【施行日期】199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地税发[1997]135号1997年8月28日)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现将《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批转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做好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建账建制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现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依据,以推行个体私营经济查账征收工作为重点,坚持依法治税,堵塞税收漏洞,保护合法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尽快建立科学严密的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体系。
推行个体私营经济查账征收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稳妥的原则。
查账征收是一项面广量大,情况复杂的工作,为此,态度要积极,措施要得力,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同时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积极试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
所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重点行业是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重点,必须牢牢抓住,务求取得成效。
(三)区别对待的原则。
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生产经营规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在建账中,要区别不同的业户,分别按照规定建立复式账或简易账;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仍可采取定期定额等征收方式。
财税实务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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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解读
【访谈时间】2016年11月9日13:30-14:30
【访谈嘉宾】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局长周萍
【访谈主题】“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解读”在线访谈
【访谈摘要】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指出,通过实施税收等相关支持政策,落实鼓励居民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激活存量住房租赁市场。
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加快,城镇房屋租赁市场也显得十分活跃,而个人房屋租赁环节的税收政策也成为广大市民群众关注的热点。
为此,11月9日13:30—14:30江苏省常州地税局将在省局网站平台举办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解读”专题在线访谈,希望广大纳税人朋友积极参与。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年初,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指出,通过实施税收等相关支持政策,落实鼓励居民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激活存量住房租赁市场。
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加快,城镇房屋租赁市场也显得十分活跃,而个人房屋租赁环节的税收政策也成为广大市民群众关注的热点。
为此,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今天在地税网站举办关于“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解读”的专题在线访谈。
[2016-11-09 13:30:31]
主持人此次访谈我们特别邀请了江苏省常州地税局纳税服务局局长周萍为嘉宾,她将就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相关政策进行现场解读,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互动提问。
周局长,您好![2016-11-09 13:31:4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深化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深化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31•【字号】苏国税发[1998]第445号•【施行日期】199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深化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第445号1998年8月31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苏省国税系统深化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江苏省国税系统深化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需要,推进依法治税,提高个体税收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省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个体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个体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以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为核心,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借助金融单位以及社会的力量,逐步建立专业管理、分散缴税、重点稽查的个体税收征管新模式。
二、个体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实行个体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1、专业机构的设置。
一是省辖市城区可单独设立个体税收征管分局。
二是县(市)城区个体工商户户数较多,个体收入任务较大的,可以单独设立个体税收分局;不设立个体税收分局的,可在城区分局内设个体税收管理税。
三是大型专业市场,个体纳税户较多、税收收入较多的,设立市场税收征管所,有条件的设立市场税收征管分局。
四是农村按乡镇设立个体税收征收点。
2、专业机构的征管范围。
个体税收专业机构主要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各类市场内的纳税户(不含三资企业),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的业户,以及临时经营者的税收征管。
3、专业机构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
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户应当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无证户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并自领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定额申报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定额,并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
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第三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已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定期定额户按照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业户进行典型调查。
一个年度内,典型调查面应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1主管税务机关对初次进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应当进行实地调查,采集核对定额核定工作需要的信息。
第四条经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考典型调查取得的参数,运用定额核定软件等方式进行定额核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在办税服务厅通过电子显示屏、税法公告栏、网站以及在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地张贴公告等方式公示和公布定额。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定额核定过程中,应当按照公开办税的要求,通过定额公示、公布定额、设置意见箱、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广泛听取定期定额户以及社会公众对定额核定和调整的意见。
第七条定额公示期间纳税人提出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情况再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重新核定定额。
第八条对按程序核定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下发《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对按程序核定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下发《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书》。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
通知
【标 签】房屋出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租金收入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0﹞135号
【发文日期】2000-05-12
【实施时间】2000-05-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房屋出租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够明确,执行过程中难以掌握。
对此,现明确如下:
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当天。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法规类别】契税【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1998.11.20【实施日期】1998.11.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修正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1998年9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季允石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按照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
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地税发[1996]14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11.10
【实施日期】1996.11.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6日)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
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6]149号1996年11月10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1996]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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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方案
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的方案初稿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与税费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与税费征收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加强领导,认真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房屋租赁管理及税费征收工作,是一项关系到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工作。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房屋租赁管理及税费征收工作。
因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政府决定成立邳州市房屋管理与税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综合治税办公室成员单位及运河镇、新城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组成。
办公地点在。
1.组建联合执法队,人数30-40人。
(运河镇代征站10人、房产服务中心10人、其他各单位10-20人)2.房屋出租业户信息采集时间20天。
3.征收城区房屋出租业户税款时间20天。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积极主动配合房屋租赁管理与税费征收工作。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积极进行宣传,为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明确职责,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房屋租赁管理及税费征收工作涉及房管,地税、公安、工商、财政、运河镇、开发区、新城区等部门单位。
因此,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明确职责范围,认真履行职能,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共同做好房屋出租户数的统计工作,确保房屋租赁管理与税费征收征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1、地税局:房屋租赁税费征收工作由地税局牵头,按照“零散税源社会管”的指导原则,依法委托运河镇代征站代征市区出租房租赁税费,地税局对运河镇代征站征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指导和检查。
运河镇代征站负责对城区房屋出租业户进行:一是深入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各类台帐,构建规范、高效地信息传递平台。
首先是明确调查内容,要求工作人员必须调查了解清楚房屋租赁的各种信息状况,包括出租人、产权人、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出租房屋状况,备案登记情况,并测算税款,税费缴纳情况等共30项内容。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综合征收率【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号】苏政办发﹝2006﹞136号【发文日期】2006-12-04【实施时间】200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在本省范围内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 纳税人应按本办法据实向房屋座落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费。
第五条 为了便于征管,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或按建筑面积核定税额进行计征。
第六条 个人出租房屋,按以下计征方式确定应纳税额: (一)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收费依据的,以租金收入和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1.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2.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应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 第七条 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 第八条 每平方米应纳税额的标准由各地地税机关参照国土房管部门对出租房屋分地段、分房屋结构及用途核定租金标准参考价的办法予以核定,并适时调整。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及财产行为税相关税种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一个月为解缴期,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其代收代缴的税款。
四、印花税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未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于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之日起15日内计算贴花。
纳税人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税后,以后年度年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较已缴税两个科目合计数增加的,应于增加当年的第一个季度内缴纳税款。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比照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具体为: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于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六、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实行预征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个人出租房屋税务处理方法
个人出租房屋税务处理方法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居住需求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个人选择将自己的房屋出租。
然而,在享受出租收入的同时,个人也需要按照相关税务法规进行纳税。
本文将介绍个人出租房屋税务处理的方法,以帮助个人合法合规地处理房屋出租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一、税务登记个人出租房屋之前,首先要进行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属于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属于非营业性服务,需要进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包括工商户名称登记和税务登记两个环节。
在登记时,个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件和材料,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填报。
二、纳税义务申报个人出租房屋需要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所得并缴纳相关税费。
首先,个人需要申报房屋出租所得。
在申报时,需要提供租金收据、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
个人还需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将纳税义务申报表报送税务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房屋出租所得纳税按照综合所得税制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首先,计算税前收入。
个人需将每月或每年的房屋租金收入累加。
2. 确定减除费用。
个人可在纳税前,按照国家税务局公布的标准,减除合法费用,如房屋折旧、维修费、管理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减除费用必须符合税务规定,个人应保留相关凭证作为备查。
3. 计算纳税所得额。
将税前收入减去减除费用后的金额即为纳税所得额。
4. 根据国家税务局公布的税率表,查找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率,并计算应纳税额。
5. 考虑个人的税务优惠政策。
根据个人情况及国家相关政策,可能享受到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如低收入人群的减免政策等。
6. 根据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不同地区的税务政策差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务处理方法在不同地区可能会存在差异。
因此,个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注意了解当地的税务政策,并严格按照相关税务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在不同地区纳税时,需要关注税率、减免政策、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1.10•【文号】国税发[1998]196号•【施行日期】1998.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1998年11月10日国税发〔1998〕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年来,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各地出租公房、私房的情况越来越多。
由于出租房屋的申报纳税率低,租金收入隐蔽性强,在税收的征管中有不少漏洞。
针对此情况,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从1996年起连续三年开展了对出租房屋应纳税收的专项清理检查,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今年的税收收入任务,国家税务总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的材料转发各地参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加以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领导,克服不重视零散税收征管的思想,根据本省房产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学习辽宁省的做法,采取切实措施把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工作落到实处,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二、要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使出租者和承租者都知道出租房屋要依法纳税,并了解要缴哪些税、如何申报纳税以及纳税时限等,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三、要依靠党政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建立起有效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要与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起护税、协税工作关系,并通过这些部门的支持配合,及时、准确地掌握出租房屋的情况,严格征收管理。
四、要加大“双清”力度,清理房产税漏征漏管户。
凡没有对房屋出租开展“双清”检查的地区,要尽快抓紧时间开展“双清”检查,把它作为努力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一项措施来抓。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转租房产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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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转租房产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的
通知
【标 签】转租房产,房产出租,核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发﹝2006﹞135号
【发文日期】2006-07-28
【实施时间】2006-07-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经研究,苏地税发﹝1999﹞087号第一条第(四)款“对转租房产的,由转租人按转租收入和承租租金的差额缴纳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对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仍按原规定缴纳有关地方税收。
对房产出租租金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特此通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在《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以外,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凡在开征房产税范围内的一切房产,除特定的免税房产外,均应按《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没有房产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建行、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参考当地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职工宿舍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七条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八条《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纳房产税的房产,如出租或作营业用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九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
第十条纳税人应在本施行细则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将现有房屋的座落、构造、间数、面积、用途和房产原值等资料,据实向所在地税机关办理房产税纳税申报登记手续,并按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房产税。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6号颁布时间:2006-12-4发文单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在本省范围内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纳税人应按本办法据实向房屋座落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费。
第五条为了便于征管,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或按建筑面积核定税额进行计征。
第六条个人出租房屋,按以下计征方式确定应纳税额:(一)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收费依据的,以租金收入和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1.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2.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3.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第七条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第八条每平方米应纳税额的标准由各地地税机关参照国土房管部门对出租房屋分地段、分房屋结构及用途核定租金标准参考价的办法予以核定,并适时调整。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宣传贯彻《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宣传贯彻《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宣传贯彻【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地税函﹝2006﹞235号【发文日期】2006-12-15【实施时间】2006-12-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已于2006年12月4日印发各地,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这是我省首次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作出的规定,《办法》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我省构建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规范、征纳和谐的新格局。
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针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切实可行的税收征管办法,在强化管理、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中的税收政策执行难、税源信息监控难、部门协作配合难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状况还不理想。
针对这种情况,《办法》在总结各地以往的征管实践并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确定了合理税负、简化了计征方式、强化了部门协作,这些为加强和规范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办法》的实施必将促进全省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大幅提高。
各级地税机关及广大地税干部,要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并准确理解、把握其精神实质。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 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办法》的宣传作为当前税收宣传的一个重要内容,按照省局宣传提纲的要求,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做到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税收宣传与征收管理相结合,力求做到“规模大、范围广、程度深、形式新”,使广大地税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正确理解《办法》出台的目的和意义,为贯彻落实《办法》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
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方案
关于加强(jiāqiáng)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的方案初稿(chūgǎo)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与税费征收工作(gōngzu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与税费征收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加强领导(lǐnɡ dǎo),认真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房屋租赁管理及税费征收工作,是一项关系到保障(b ǎozhàng)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工作。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房屋租赁管理及税费征收工作。
因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政府决定成立邳州市房屋管理与税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综合治税办公室成员单位及运河镇、新城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组成。
办公地点在。
1.组建联合执法队,人数30-40人。
(运河镇代征站10人、房产服务中心10人、其他各单位10-20人)2.房屋出租业户信息采集时间20天。
3.征收城区房屋出租业户税款时间20天。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积极主动配合房屋租赁管理与税费征收工作。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积极进行宣传,为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明确职责,建立(jiànlì)部门协作机制房屋租赁管理及税费征收工作涉及房管,地税、公安、工商、财政、运河镇、开发区、新城区等部门单位。
因此,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明确职责范围,认真履行职能,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共同做好房屋出租户数的统计工作,确保房屋租赁管理与税费征收征管工作正常(zhèngcháng)有序开展。
1、地税局:房屋租赁税费征收工作(gōngzuò)由地税局牵头,按照“零散税源(shuìyuán)社会管”的指导原则(yuánzé),依法委托运河镇代征站代征市区出租房租赁税费,地税局对运河镇代征站征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指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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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宣传贯彻《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
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宣传贯彻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6﹞235号
【发文日期】2006-12-15
【实施时间】2006-12-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已于2006年12月4日印发各地,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这是我省首次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作出的规定,《办法》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我省构建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规范、征纳和谐的新格局。
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
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针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切实可行的税收征管办法,在强化管理、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中的税收政策执行难、税源信息监控难、部门协作配合难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状况还不理想。
针对这种情况,《办法》在总结各地以往的征管实践并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确定了合理税负、简化了计征方式、强化了部门协作,这些为加强和规范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办法》的实施必将促进全省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大幅提高。
各级地税机关及广大地税干部,要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并准确理解、把握其精神实质。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
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办法》的宣传作为当前税收宣传的一个重要内容,按照省局宣传提纲的要求,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做到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税收宣传与征收管理相结合,力求做到“规模大、范围广、程
度深、形式新”,使广大地税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正确理解《办法》出台的目的和意义,为贯彻落实《办法》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加强部门配合,全面贯彻落实《办法》
《办法》的有效贯彻落实需要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当地情况和工作实际,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加强部门协作,构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协税护税网络,实现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综合治理,同时要做好相关配套工作,确保《办法》全面落实到位。
附件:《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宣传提纲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