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 可修改 可下载 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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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强化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制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依据草原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

旗县级人民政府分别与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草原使用权单位签订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责任状;苏木乡级人民政府与嘎查(村)委员会签订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责任状。

第三条集体所有草原应当由苏木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嘎查(村)委员会,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责任书或者草畜平衡责任书,并完成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具体工作。

全民所有草原应当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草原使用权单位,与草原使用者签订禁牧责任书或者草畜平衡责任书,并完成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具体工作。

禁牧责任书或者草畜平衡责任书签订后应当到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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