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08-12 16:04 28473次字体:大中小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协调重大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工作,每5年至少公告1次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九条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一)江河两岸一级山脊线以内范围;(二)湖泊和水库径流区;(三)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四)草甸、热带雨林和高寒山区等区域。
第十条水土流失严重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一)坡耕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分布区;(二)石漠化区、干热河谷区;(三)崩塌、滑坡危险区;(四)泥石流易发区;(五)大型尾矿库区、露天开采区、矿山采空区;(六)其他生态环境恶化、水旱灾害严重区。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综合保护第四章一级保护区第五章二级保护区第六章三级保护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滇池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滇池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滇池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昆明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是昆明市城市备用饮用水源,是具备防洪、调蓄、灌溉、景观、生态和气候调节等功能的高原城市湖泊。
滇池分为外海和草海。
滇池外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7.5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特枯水年对策水位1885.2米,汛期限制水位1887.2米,20年一遇最高洪水位1887.5米。
滇池草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6.8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
第四条滇池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外海水质按Ⅲ类水标准保护,草海水质按Ⅳ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滇池保护范围是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流域,涉及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7个县(区)2920平方公里的区域。
滇池保护范围分为下列一、二、三级保护区和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指滇池水域以及保护界桩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但保护界桩在环湖路(不含水体上的桥梁)以外的,以环湖路以内的路缘线为界;(二)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以外至滇池面山以内的城市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三)三级保护区,指一、二级保护区以外,滇池流域分水岭以内的区域。
昆明市滇池流域和牛栏江流域昆明段
昆明市滇池流域和牛栏江流域(昆明段)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一八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4)第二条适用范围 (4)第三条基本概念的解释和界定 (4)第四条法律法规及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各级部门职责 .. (4)第五条主管部门 (4)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条其他各相关配合部门 (5)第八条运行机构 (5)第三章建设管理 (5)第九条项目规划及选址 (5)第十条项目立项及报批 (6)第十一条项目建设要求 (6)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6)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及备案 (6)第十四条档案移交 (7)第十五条建设资金来源及管理 (7)第四章运行管理 (7)第十六条运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7)第十七条运行管理工作职责 (8)第五章运行管理检查、考核 (9)第十八条检查方式及内容 (9)第十九条考核频次及时间 (9)第二十条考核内容及标准 (9)第二十一条考核等次 (9)第二十二条社会监督 (10)第六章费用支付 (10)第二十三条水量、水质核定 (10)第二十四条运行经费支付 (10)第七章运行经费来源及比例 (10)第二十五条运行经费来源 (10)第二十六条比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附则 . (11)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保护滇池,加快昆明市滇池流域和牛栏江流域(昆明段)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保障昆明市滇池流域和牛栏江流域(昆明段)源头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有效运行,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云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昆明市农村分散污水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
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法规类别】自然保护【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05.27【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通过)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范围内从事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以下简称三江并流遗产地),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位于本省西北部横断山脉的金沙江、澜沧江、怒江流域的部分特定自然地理区域,由高黎贡山(北段)、白马—梅里雪山、老窝山、云岭、老君山、哈巴雪山、千湖山、红山八个片区组成,具体界限由省人民政府在审批片区规划时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三江并流遗产地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江并流遗产地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迪庆藏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丽江市人民政府及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泸水县、福贡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和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和职责,负责三江并流遗产地的保护、利用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保护条例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保护条例【发布部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5.27【实施日期】1991.05.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保护条例(1991年5月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域保护第三章防护林的保护及营造第四章水域的开发和利用第五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澜沧江的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保护范围:系指澜沧江流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境内188公里的水域和沿岸的自然资源。
澜沧江一级支流勐往河、南果河、勐养河、纳版河、流沙河、罗梭江、南阿河、南腊河等河流的保护,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要把澜沧江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坚持在维护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和保护自然景观的前提下,实行统一规划、保护治理、合理开发、协调发展的方针。
逐步恢复澜沧江沿岸的植被,加快航运、水利、旅游等事业的开发建设,充分发挥澜沧江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驻州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农村的自治组织和全体公民,以及一切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有权对破坏澜沧江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水域保护第五条水域保护范围:自治州内澜沧江的水体、河道、河床、堤岸,及一切航运、水文、水利等设施。
无堤防的江段,其保护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水位确定。
第六条在澜沧江水域内禁止一切有损于河床、堤岸、自然景观的行为。
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经县以上水利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一)采石、挖沙、取土、采矿、淘金;(二)爆破、钻探;(三)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曲靖市牛栏江保护区鱼类资源及保护
曲靖市牛栏江保护区鱼类资源及保护詹瑰然;吕玉明;黄钢;卢宗民;卯卫宁【摘要】曲靖市牛栏江鱼类保护区建于2006年,是以保护国家濒危物种种群及栖息生态系统为宗旨,集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驯养、增殖于一体的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牛栏江鱼类保护区有鱼类4目14科42属52种.其中土著鱼类39种,特有鱼类8种,外来鱼种14种.有云南省重点保护鱼类1种,《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鱼类2种.分析介绍牛栏江保护区鱼类资源现状及其保护、利用和修复情况.【期刊名称】《云南农业》【年(卷),期】2016(000)006【总页数】5页(P81-85)【关键词】鱼类保护区;鱼类资源;保护;利用;修复【作者】詹瑰然;吕玉明;黄钢;卢宗民;卯卫宁【作者单位】会泽县水产站,云南会泽 654200;马龙县水产站,云南马龙 655100;曲靖市水产站,云南曲靖 655000;曲靖市水产站,云南曲靖 655000;曲靖市水产站,云南曲靖 655000【正文语种】中文牛栏江位于云南省东北部,系金沙江南岸的一级支流。
牛栏江位于25°02′~27°24′N,102° 53′~104°05′E,发源于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流向大体上由南向北,流经云南的嵩明、马龙、寻甸、沾益、宣威、会泽、巧家、鲁甸、昭通等县(市)和贵州威宁县境,在昭通市的麻耗村附近注入金沙江。
牛栏江干流全长423 km,在云南境内流域面积11 408 km2。
流域多年平均径流量49.8亿m3。
牛栏江属亚热带湿热河谷区。
切割较深,两岸山坡陡峭,易形成逆湿层,冬季雾气常现。
年平均降雨量780~1100 mm,降雨高峰集中于6-8月,约占年平均降雨量的75%以上;年平均气温17℃,最高气温35℃,最低气温4℃,年活动积温5100~5900℃;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107.8 h,年平均日照率为38%,无霜期327 d左右,夏无酷暑,冬无严寒,四季皆春,适合多种水生动植物生长繁衍。
云南省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云南省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云南省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嘉廷1999年12月27日云南省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三江并流),是指位于本省西北横断山脉纵谷地区,以金沙江、澜沧江、怒江三江并流这一世界罕见的自然地理景观为主体,跨越丽江、迪庆、怒江三个地、州的风景名胜区。
三江并流及其分区的具体范围由三江并流区域规划确定。
景区(点)的命名及范围由三江并流片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三江并流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三江并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的管理职责。
三江并流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立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三江并流片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江并流的管理工作,接受省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三江并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景区(点)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景区(点)的规划、保护、开发、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省管理机构、片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宣传并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三江并流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和景区(点)的设置申报;(三)组织编制三江并流规划;(四)监督、检查三江并流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富宁驮娘江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批复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富宁驮娘江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
调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9.01
•【字号】云政复〔2016〕57号
•【施行日期】201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富宁驮娘江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
批复
云政复〔2016〕57号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对云南驮娘江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对富宁驮娘江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调出保护区剥隘片区四周边缘、谷拉河片区中部等6个地块,面积共计1120公顷;调入保护区剥隘片区南部边缘和谷拉河片区南部、北部边缘等4个地块,面积共计1657公顷。
范
围调整后,保护区总面积为19711公顷,其中核心区7999公顷、缓冲区3937公顷、实验区7775公顷。
二、请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范围,尽快开展确界定桩工作,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并予以公告。
要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内林农利益与保护区管理的关系,保持生态系统完整,保障群众切身利益。
三、要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区的规范管理,严守生态红线,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能力建设,采取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专项补助和资源有偿使用机制等方式,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科学处理好生态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关系。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1991年5月1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14年2月28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4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澜沧江流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澜沧江流域,是指流经自治州境内的澜沧江188公里干流和一级支流的水域和生态公益林地。
一级支流是指直接汇入澜沧江的勐往河、南昆河、南果河、勐养河、纳板河、流沙河、罗梭江(南班河)、南阿河、南腊河等河流。
第三条在澜沧江流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澜沧江流域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注重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澜沧江流域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澜沧江流域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
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的澜沧江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澜沧江流域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审查澜沧江流域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三)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的保护管理工作;(四)监督、检查、落实保护管理措施。
县(市)人民政府澜沧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澜沧江流域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牛栏江流域(昆明段)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牛栏江流域(昆明段)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昆政办[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牛栏江流域(昆明段)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1〕33号)盘龙区、官渡区、嵩明县、寻甸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牛栏江流域(昆明段)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牛栏江流域(昆明段)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大牛栏江流域(昆明段)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牛栏江流域(昆明段)水环境质量,按照《牛栏江流域(云南部分)水环境保护规划(2009-2030年)》,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恢复牛栏江水环境功能、保障牛栏江调水水质为核心,以控制水污染为重点,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并举、突出重点、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水质目标、污染物总量控制、治理项目及投资、责任分工及监督管理五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切实改善牛栏江流域(昆明段)水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2011年,牛栏江干流四营水文站、崔家庄、七星桥、河口断面工业特征污染物(氟化物、砷、汞、铬、镉、铅、挥发酚、石油类8项指标)及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氨氮、总磷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
2012年,牛栏江干流四营水文站、崔家庄、七星桥、河口断面工业特征污染物及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23年)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管理职责第三章规划与管控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六章绿色发展第七章保障与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滇池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滇池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滇池流域,是指以滇池水体为主的集水区域,主要涉及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晋宁区。
第三条滇池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优化、调整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滇池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昆明市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是昆明市城市备用饮用水源,是具备防洪、调蓄、灌溉、景观、生态和气候调节等功能的高原城市湖泊。
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
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牛栏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防治水污染,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牛栏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水污染防治和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以下简称补水工程设施)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牛栏江流域保护和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牛栏江流域实行分区保护。
牛栏江德泽水库坝址以上集水区域为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牛栏江德泽水库坝址以下集水区域为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
第五条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保护核心区、重点污染控制区和重点水源涵养区。
(一)水源保护核心区包括德泽水库库区和德泽水库以上牛栏江干流区。
德泽水库库区为德泽水库正常蓄水位1790米水面及沿岸外延2000米的范围,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德泽水库以上牛栏江干流区指德泽水库以上干流(包括干流源头矣纳岔口至嘉丽泽对龙河河段)水域及两岸外延1000米的范围,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
(二)重点污染控制区为水源保护核心区以外,流域范围内的坝区以及花庄河、果马河、普沙河、弥良河、对龙河、杨林河、匡郎河、前进河、马龙河水域及两岸外延3000米的区域,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
(三)重点水源涵养区为流域范围内除水源保护核心区、重点污染控制区以外的集水区域。
第六条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划分为污染控制区和水源涵养区。
(一)污染控制区为牛栏江干流水体及河岸带以外的坝区。
(二)水源涵养区为流域范围内除污染控制区以外的集水区域。
第七条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和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分别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长制工作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长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中共云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自然生态保护,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长制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解决我省河(湖)长制工作中存在的工作职责不明确、履职方式不明晰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履职行为,提升履职效能,落实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退、减、调、治、管”措施,坚决打赢“湖泊革命”攻坚战,推进绿美河湖建设,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遵循“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切实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河湖管理保护、治理属地责任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责任。
各级河(湖)长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工作方式,突出工作重点,提升履职成效。
二、组织体系河(湖)长制领导小组领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全省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河(湖)长制,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督察体系。
省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省委专职副书记任执行副组长,常务副省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任副组长。
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总河长、副总河长,省级总河长由省委书记担任,省级副总河长由省长担任,九大高原湖泊省级湖长由省委常委担任,六大水系、牛栏江、赤水河省级河长由副省长担任。
省级总督察由省委专职副书记担任,省级副总督察由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污染防治第五章绿色低碳发展第六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以美丽云南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长江禁渔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长江禁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云农渔〔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长江禁渔工作》的通知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农业农村局,滇池管理局、程海管理局、泸沽湖管理局:2020年6月22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了《关于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云农通告〔2020〕第9号)(以下简称《通告》),明确了从2020年7月1日0时起,对全省金沙江干流和主要支流等水域实行10年禁捕。
6月28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分别召开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禁捕工作的安排部署,执行好禁捕通告的各项要求,确保禁渔取得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长江禁渔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全局计、为子孙谋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国之大计。
沿江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扛起政治责任,强化政治担当,把长江禁渔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坚决落实好长江大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大战略。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通告》明确的禁渔范围和禁渔时间,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具体措施,从严打击违法行为,确保《通告》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位。
二、迅速安排部署沿江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把长江禁渔作为当前极端重要的工作来抓,做好2020年禁渔期管理与“十年禁渔”的有机衔接,以更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来确保《通告》要求的落实。
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强大的合力。
建立健全禁捕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完善禁捕方案,建立禁捕长效机制,完善保障措施,协调做好渔船退捕转产工作。
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草案)
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牛栏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防治水污染,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牛栏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牛栏江流域的保护和管理,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牛栏江流域实行分段分区保护。
牛栏江德泽水库坝址以上集水区域为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牛栏江德泽水库坝址以下集水区域为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
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作为重点保护区域。
第五条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保护核心区、重点污染控制区和重点水源涵养区三个区。
(一)水源保护核心区包括德泽水库库区和德泽水库以上牛栏江干流区。
德泽水库库区为德泽水库正常水位水面及沿岸外延2000米的范围,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一级山脊线划定;德泽水库以上牛栏江干流区指德泽水库以上干流(包括干流源头矣纳岔口至嘉丽泽的对龙河河段)水域及两岸外延1000米的范围,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一级山脊线划定。
(二)重点污染控制区为水源保护核心区外,流域范围内的坝区(坡度小于等于3度,下同)以及花庄河、果马河、普沙河、弥良河、对龙河、杨林河、匡郎河、前进河、马龙河水域及两岸外延3000米的区域,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一级山脊线划定。
(三)重点水源涵养区为流域范围内除水源保护核心区、重点污染控制区以外的集水区域。
第六条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划分为污染控制区和水源涵养区两个区。
(一)污染控制区为牛栏江干流水体及河岸带以外的坝区。
(二)水源涵养区为流域范围内除污染控制区外的集水区域。
第七条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和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云南省渔业条例
云南省渔业条例(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植物等渔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渔业发展规划,加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规模化养殖,推广标准化技术和健康养殖,大力发展水产品加工,促进渔业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标准化基地建设、渔业产业化发展、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科学研究、渔业技术推广、渔业环境监测、渔业船舶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水利、科技、环保、林业、工商、质监、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各地依法建立各种群众性护渔组织,群众性护渔组织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依法进行护渔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适宜养殖的湖泊、水库、池(坝)塘、稻田等发展水产养殖业,大力发展名贵、特有、优良水产养殖业。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发展水产品加工,提升产业素质。
对较大规模的开发性生产和服务性设施的建设,主要体现社会效益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措施,引进、培育优良品种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和优惠。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渔业科技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加强科学研究,做好优良品种的培育和推广工作,提供先进适用养殖技术服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生产风险防范机制,对因突发事件造成渔业生产重大损失的生产者给予补助。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31【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四章保护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监管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防洪排涝、小型水力发电、农村饮水、引(供)水等各类工程及其设施,包括水库、渠道、管道、堤防、泵站、小型水电站、闸坝、机电井、塘坝等。
大中型水力发电、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和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机制,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依照规定或者约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云政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请严格遵守,切实抓好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6月29日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一、总面积全省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1.84万平方千米,占国土面积的30.90%。
二、基本格局基本格局呈“三屏两带”。
“三屏”:青藏高原南缘滇西北高山峡谷生态屏障、哀牢山—无量山山地生态屏障、南部边境热带森林生态屏障。
“两带”:金沙江、澜沧江、红河干热河谷地带,东南部喀斯特地带。
三、主要类型和分布范围包含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三大红线类型,11个分区。
(一)滇西北高山峡谷生物多样性维护与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该区域位于我省西北部,涉及保山、大理、丽江、怒江、迪庆等5个州、市,面积3.54万平方千米,占全省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的29.90%,是全省海拔最高的地区,为典型的高山峡谷地貌分布区。
受季风和地形影响,立体气候极为显著。
植被以中山湿性常绿阔叶林、暖温性针叶林、温凉性针叶林、寒温性针叶林、高山亚高山草甸等为代表。
重点保护物种有滇金丝猴、白眉长臂猿、云豹、雪豹、金雕、云南红豆杉、珙桐、澜沧黄杉、大果红杉、油麦吊云杉等珍稀动植物。
已建有云南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云南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香格里拉哈巴雪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等保护地。
(二)哀牢山—无量山山地生物多样性维护与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
该区域位于我省中部,地处云贵高原、横断山脉和青藏高原南缘三大地理区域的结合部,涉及玉溪、楚雄、普洱、大理等4个州、市,面积0.86万平方千米,占全省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的7.26%。
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
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牛栏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防治水污染,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牛栏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水污染防治和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以下简称补水工程设施)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牛栏江流域保护和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牛栏江流域实行分区保护。
牛栏江德泽水库坝址以上集水区域为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牛栏江德泽水库坝址以下集水区域为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
第五条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保护核心区、重点污染控制区和重点水源涵养区。
(一)水源保护核心区包括德泽水库库区和德泽水库以上牛栏江干流区。
德泽水库库区为德泽水库正常蓄水位1790米水面及沿岸外延2000米的范围,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德泽水库以上牛栏江干流区指德泽水库以上干流(包括干流源头矣纳岔口至嘉丽泽对龙河河段)水域及两岸外延1000米的范围,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
(二)重点污染控制区为水源保护核心区以外,流域范围内的坝区以及花庄河、果马河、普沙河、弥良河、对龙河、杨林河、匡郎河、前进河、马龙河水域及两岸外延3000米的区域,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1—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
(三)重点水源涵养区为流域范围内除水源保护核心区、重点污染控制区以外的集水区域。
第六条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划分为污染控制区和水源涵养区。
(一)污染控制区为牛栏江干流水体及河岸带以外的坝区。
(二)水源涵养区为流域范围内除污染控制区以外的集水区域。
第七条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和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分别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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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牛栏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防治水污染,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牛栏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水污染防治和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以下简称补水工程设施)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牛栏江流域保护和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牛栏江流域实行分区保护。
牛栏江德泽水库坝址以上集水区域为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牛栏江德泽水库坝址以下集水区域为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
第五条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保护核心区、重点污染控制区和重点水源涵养区。
(一)水源保护核心区包括德泽水库库区和德泽水库以上牛栏江干流区。
德泽水库库区为德泽水库正常蓄水位1790米水面及沿岸外延2000米的范围,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德泽水库以上牛栏江干流区指德泽水库以上干流(包括干流源头矣纳岔口至嘉丽泽对龙河河段)水域及两岸外延1000米的范围,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
(二)重点污染控制区为水源保护核心区以外,流域范围内的坝区以及花庄河、果马河、普沙河、弥良河、对龙河、杨林河、匡郎河、前进河、马龙河水域及两岸外延3000米的区域,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
(三)重点水源涵养区为流域范围内除水源保护核心区、重点污染控制区以外的集水区域。
第六条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划分为污染控制区和水源涵养区。
(一)污染控制区为牛栏江干流水体及河岸带以外的坝区。
(二)水源涵养区为流域范围内除污染控制区以外的集水区域。
第七条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和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分别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牛栏江流域水体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进行保护。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领导牛栏江流域保护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及时处理有关牛栏江流域保护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建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牛栏江流域保护协调工作机制。
牛栏江流域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牛栏江流域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栏江流域保护工作;牛栏江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保护工作。
第十条牛栏江流域实行保护目标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目标,负责对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和牛栏江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牛栏江流域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牛栏江流域内征收的水资源费和排污费,应当全部用于牛栏江流域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水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扶持并改善牛栏江流域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牛栏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产业结构调整,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源。
第十三条在牛栏江流域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牛栏江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牛栏江流域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牛栏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牛栏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牛栏江流域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牛栏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三)落实牛栏江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制,保证出境断面水质达标;(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牛栏江流域保护措施和方案,并组织实施;(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牛栏江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六)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牛栏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控制情况;(七)督促本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牛栏江流域的保护工作;(八)依法履行有关牛栏江流域保护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牛栏江流域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一)实施牛栏江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二)执行牛栏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三)负责生态修复、防治水土流失,建设和保护生态湿地、生态林地、草地,改善生态环境;(四)依法履行有关牛栏江流域保护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对牛栏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牛栏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指标的完成情况和跨行政区域交界处河流断面水质状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牛栏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制度,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向社会发布牛栏江流域水环境状况信息。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牛栏江干流跨市界处设置水质自动监测断面,进行水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
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牛栏江跨县(市、区)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进行水质监测,定期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通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牛栏江流域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率;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实行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核定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牛栏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牛栏江流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牛栏江流域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市、区)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发展清洁生产和生态农业,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四条牛栏江流域实行工程造林,发展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强森林植被水源涵养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牛栏江流域发生水污染事件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同时通报相邻地区人民政府,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危害。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牛栏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牛栏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利用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牛栏江流域水环境质量,保证出境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对出境断面水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核准在该区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削减该地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直至出境断面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牛栏江流域内的污水处理厂和重点污染排放工业企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对生活垃圾进行安全处置;对人畜粪便、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农田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条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内的工业园区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和分散处理设施,工业污水处理达标后,在园区内综合回用,实现工业污水零排放。
排污单位在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时,应当符合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园区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逐年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三十一条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和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确保城镇生活污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排放。
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在居民分散居住地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实现生活污水安全、有序排放。
第三十二条重点水源涵养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盗伐、滥伐林木和破坏草地;(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三)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渣;(四)向水体排放废水、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在江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六)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重点污染控制区内除重点水源涵养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工业园区;(二)新建、扩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三)新建、改建、扩建经营性陵园、公墓。
第三十四条水源保护核心区内除重点污染控制区、重点水源涵养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二)围河造地、围垦河道;(三)围堰、围网、网箱养殖;(四)规模化畜禽养殖;(五)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设备;(六)挖砂、采石、取土、采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