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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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

(2014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招投标管理,规范公司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司利益、确保产品质量、控制开发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咨询服务,与开发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除特别规定外,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销售、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外包业务,原则上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项目均须通过招投标确定合作单位。不适宜采用招投标方式的特殊业务,投资额较小的特急项目,或近期有同类业务招标可供参考的,在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可用其他方式选择合作单位。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引进竞争机制,严格选择参投单位合格供方,招标标的设臵应具备可操作性,在保证满足技术指标及同等标准上的基础上,以价格为主要评价指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公司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投标活动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招标领导小组由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监事以及相关人员等组成[注:请公司确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和修订公司招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公司的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

(三)总结、交流招投标工作经验;

(四)调解公司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疑议的中标结果;

(五)检查并依照本规定处罚违反招标投标的行为。

第七条工程部(和采供部)负责经办该项招标的组织工作,工程部为工程类项目招标的经办部门、采供部为设备材料类项目招标的经办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合格供方的选择与考察;

(二)提出招标申请和拟定招标文件;

(三)负责发放标书、答疑、接收投标文件等与投标单位的往来;

(四)组织开标、评标;

(五)提交定标报告交公司领导审定;

(六)负责定标后合同的签订及合同的执行。

第八条造价控制部门、技术部门、组织监察部门等)是招投标活动的主要参与部门,各部门职责是:

(一)[造价控制部门]参加合格供方的考察,负责招标文件的审核,参加开标会议,参与评标和议标,必要时负责招标标底的编制;

(二)[技术部门]负责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审定,参与技术标的评定,参加合格供方的考察;

(三)[组织监察部门]负责招标全过程的实施监督。

第九条项目合格供方、招标申请、招标文件、标底、定标报告经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对标底超[]万的招标项目,应报董事长审批或由董事长

授权审批。

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参与部门的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签署利益冲突声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纪律。

第三章、合作伙伴

第十条公司招投标实行合格供方制度,建立合格供方数据库。合格供方的选择应以技术力量强、信誉好为标准。备选单位由经办部门推荐,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可进入合格供方数据库。合格供方数据库由经办部门负责维护更新。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违规供方出围制度,建立违规供方数据库。对于有下列任何一项行为的单位,将被列为违规供方:

(一)投标过程中发现并查实有围标、弄虚作假、行贿等不良行为的;

(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绝签订合同的;

(三)合作过程中不履行投标文件承诺或合同条款的;

(四)其他经招标领导小组认定的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对于被列为违规供方的单位和个人,一年内不得参与公司任何招投标活动;一年之后,经该单位申请,公司重新进行考察并形成报告,报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可再次成为公司的合格供方。两次以上(含两次)被列为违规供方的单位和个人,五年内不得进入公司的合格供方考察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原则上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联合参与公司的招投标活动,特别情况由招标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决定。

第四章、招标准备

第十四条公司组织的招投标,除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需进行公开招投标外,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投标和议标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所有招投标项目,在实行招投标时,须选择并确定不少于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合格供方参与投标。

(一)公开招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参与投标。

(二)邀请招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参与投标。

(三)议标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就标价、投标书的附加条件、补偿和保

险等问题进行讨价还价的商议。一般不单独使用,配合邀请招标时用。

第十五条根据本规定需进行招标活动时,经办部门应在招标前,将拟采用的招标形式、拟选择参与投标的合格供方名单和招标文件报公司领导审批确定后,方能进行招标活动。

第十六条招标活动应由经办部门(工程部或采购部)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综合说明;

(二)招标范围;

(三)质量和进度要求;

(四)技术要求;

(五)报价编制的依据;

(六)投标、开标及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七)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相关要求;

(九)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利益冲突声明;

(十一)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工程施工招标还应包括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的方式、时间等。并对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方案、施工组织方案、报价表等相关内容进行规范要求,使之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可比性。

第十七条招标项目如需编制标底,应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及定额进行编制,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章、发标和回标

第十八条经办部门招标文件、投标单位形成意见后,经造价控制部门、技术部门及监理单位审核后,经公司总经理审批确定后,由经办部门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向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变更文件与原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九条招标经办部门应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从招标书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般为二到二十日,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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