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06•【字号】湘财农〔2015〕41号•【施行日期】2015.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5〕41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委(局)、农办:为加强我省农村发展、农业技术服务与培训、农业产业安全管理、农业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委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技术服务与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产业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农业委。
附件:1、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湖南省农业技术服务与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湖南省农业产业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湖南省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2015年11月6日附件1湖南省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制度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省新农村建设、农村招商引资、农村能源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业劳动模范生活补贴、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育以及县域经济发展等农村建设和发展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湖南以工业化理念和产业化思路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全 消 费 。 分 发 挥 国 家级 标 准 化 示 范 县 建设 的示 范作 用 , 充
引 导各 地 开 展 农 业标 准化 工 作 。 时 , 极 开 展 农业 标 准 同 积 化 的宣 传 培 训 、 产 品质 量认 证 , 行 农 产 品质 量档 案制 农 推
今 年 重 点抓 好 全 省 市 州 以 上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大 型 农 贸
特 色 J ,从大 力 发 展 绿 色 和 有 机食 品 、扩 大 农 产 品出 业 口 、 障农 产 品质 量 安 全 三个 层 次 , 进农 业 标 准 化 示 范 保 推
县建设 。 : 即 以通 过绿 色 和有 机 食 品 认 证 的 龙 头 企业 为 主
体 . 照 围 家绿 色 、 机 食 品 标 准 要求 , 善 标 准 体 系 , 按 有 完 对
产 和加 工 , 进 企 业 创 品牌 ; 出 口加 工 企 业 为 主 体 , 促 以 建
立 和 完 善 能 与 出 口 国 标 准 和 市 场 准 入 相 适 应 的标 准 体 系 . 格 按 照 出 口农 产 品标 准 体 系 和 H C P的 要 求 , 严 A C 发 展 出 口农 产 品 基 地 . 组织 农 产 品 生 产 . 大 做 强 品牌 ; 做 以 通 过 认 证 的 无 公 害农 产 品 为 主 体 ,按 照 国 家无 公 害标 准 的要 求 . 面推 行 农 业 标 准 化 生产 , 保 上 市农 产 品 的安 全 确
推 广体 系 、 质量 保 障 体 系 、 施 体 系 、 理 体 系 。 过 示 范 实 管 通 带 动 . 步 推进 农 业 标 准 化进 程 。 了全 面 推 进 农业 标 准 稳 为 化 创 品牌 工 作 ,今年 又将 农 业 标 准 化 工 作 列 入 品市 场 准 入 。 保 分 分 分 确 蔬 菜 农 药 残 留超 标 率 控 制 在 l %以 内 . 稻 农 药 残 留超 O 水 标率控制在 2 %以 内 ,经 济 作 物 农 药 残 留超 标 率 控 制 在 1 %以 内 。 要 通 过 实 施农 产 品 市场 准 入 , 步 完 善 农 产 品 逐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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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2 0 — 0 7年 湖 南省 蔬 菜 例 行抽 检 农 药 残 留 0 02 0
牵 头 主 抓 农 产 品质 量 安 全 工 作 ,质 监 、 工 商 、卫 生 等 部 门
配合 .并 逐 步 建 立 了一 把 手 负 总责 、 主 管 领 导 负 主要 责 任 、 相关 部 门和 单 位 负直 接 责 任 的 农 产 品质 量 安 全 目标 管 理 责
超 标情 况 经 过 连 续 4年 实 施 的食 品 放 心 工 程 和 食 品 安 全 专 项 整
东 山 峰 茶 高 出 3 5倍 有数 据 显 示 .全 省无 公 害蔬 菜 、绿 ~ 色 有 机 茶 、无 公 害 水产 品每 00 6 m2 均为 农 民增 收 2 0 . 7h 平 6 0
超 标 率 2 0% 00
1 .0 5O %
元 以 上 .每 出栏 1 头无 公 害 生 猪增 收超 过 3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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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湖 南 省 农 业 已进 入 一 个 新 的 历
史 阶段 .农业 的 增 长 方 式 发 生 了 根 本 性 的改 变 .农 业 结 构
蔬 菜 农 药 残 留超 标 率 已控 制 在 1 %以 内 . “ 肉精 ” 检 出 O 瘦 率 下 降 至 1 以下 % ( )农 产 品 市 场 竞 争 力 不 断 提 高 ,现 代农 业 得 到 持 续 二 发展 我 省无 公 害农 产 品 、绿 色 食 品 和 有 机 食 品 发 展 较 快 .
金 健 米 高 出 2 %~ 3 0 0% .麻 阳发 芽 米 高 出 1 0倍 左 右 .千 诺
湖南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湖南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湖南省农业是我省的基础产业之一,为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民收入水平,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二、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1. 加大优质农产品培育力度,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和设备,提高农产品品质和产量。
2. 推动农村特色产业发展,鼓励农民创办合作社、农业企业,提高产业集聚度和经营效益。
3. 加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拓宽农民就业渠道。
三、农村环境保护与治理1. 加大农田水利建设力度,提高灌溉水利设施和耕地保护能力,确保农田水源供应。
2. 开展农村环境治理行动,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和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3. 推动农村生态修复工作,重点保护农田水源地、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农业生态环境。
四、农业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1. 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农业技术研发和推广示范,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
2. 加强农业人才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业科技和农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3. 加强农业科技与产业结合,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五、农产品市场拓展与流通1. 推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溯源体系。
2. 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推广地理标志农产品,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3. 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发展农村电商,加大农产品出口力度。
六、农村农民收入增长与保障1. 提高农民劳动收入,推动农民工行业发展,加大农民技能培训力度。
2. 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民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农民福利待遇。
3. 加大贫困地区扶贫力度,确保贫困农户脱贫稳定,实现全面小康目标。
七、政策支持与保障1. 制定和修订相关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民投资农业。
2.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供贷款和信用担保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创业。
3. 加强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农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确保实施方案顺利进行。
八、实施进度和监测评估1. 制定明确的实施计划和时间表,确保实施方案按期推进。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对现行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修改的省政府规章公布如下:一、废止下列32件省政府规章(一)《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二)《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三)《湖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四)《湖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五)《湖南省涉案物估价管理办法》(六)《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七)《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八)《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九)《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十)《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十一)《湖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十二)《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十三)《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十四)《湖南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十五)《湖南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十六)《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十七)《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十八)《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十九)《湖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二十)《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二十一)《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二十二)《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二十三)《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二十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清理结果的决定》(二十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十六)《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二十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十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十九)《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三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三十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三十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对下列23件省政府规章作出修改(一)对引用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文与现行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文不一致的省政府规章作出修改1、将下列省政府规章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作总结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作总结•相关推荐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作总结范文(通用16篇)时间飞快,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这段时间以来的工作,收获了不少成绩,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工作总结吧!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作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作总结篇1在局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指导下,质检站的工作人员积极为“三农”服务,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进行了一系列扎实工作,做到了以安全为核心,多方位进行管理,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争取局党委及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加大投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农产品质量,局党委始终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关系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头等大事来抓。
一是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二是加大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及检测的投入;三是健全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干网络,22个乡镇都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干;四是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项目”建设。
完成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的建设期为20xx年,建设投资304.48万元,其中:中央投资200.00万元,地方配套104.48万元。
五是派出人员赴省学习检测技术和赴外地考察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该法,并列入局机关学习的重点内容,及时印发资料20xx多份;利用科普集市进行宣传,让广大干群了解该法的具体内容。
在农业技术培训工作中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普及,全县共开展了200多期培训,大力推广水稻、湘莲、蔬菜、茶叶、水果等无公害和绿色食品栽培技术。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认真扎实。
为及时了解农产品安全状况,坚持日常抽查和重点抽检相结合,全年对县城范围内步步高、万客源、易俗河农贸市场、裕丰、长江等宾馆及响水、谭家山、京竹等蔬菜基地蔬菜进行重点抽检710批次,其中合格的693批次,合格率97.61%,对不合格产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了群众消费安全,全年未出现中毒事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96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9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农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审批、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能。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不含沼气)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六)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强化农业环境保护与农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八)强化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生产效益提升。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湖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程序规范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程序规范第一条为保证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农产品质检机构)考核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根据《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全省农产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申报材料和公示;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组织、协调以及材料的初审、安排现场考核、办理批件、报批、发证、备案及监督管理。
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负责全省畜牧水产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组织、协调以及材料的初审、安排现场考核、办理批件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农产品质检机构,经自查符合《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的要求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提交申请及《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第四条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其申请,并将申报材料移交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或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
第五条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或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委托评审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评审专家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或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根据技术审查的结果作出初审决定。
第六条通过初审的,省农业厅质量安全监管处、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制定现场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人员,组织现场评审,并在10日内将评审有关事项通知申请考核的质检机构和评审组成员。
申请考核的质检机构接到通知后,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工作总结及时寄送评审组成员。
未通过初审的,出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由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中心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现场评审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
组长由农业部注册考核的评审员担任,评审组由部级机构考核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组成,成员3~5人,评审时间2天。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17〕49号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17〕49号各市州农委,各试验组织实施单位,相关申请单位(个人):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制订了《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2017年1月13日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规范品种试验工作,科学、公正、及时为品种审定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水稻、玉米、棉花、大豆等4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试验管理。
第三条品种试验(含省级品种试验、联合体品种试验、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DUS测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品种试验由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种子管理处组织实施(管理)。
省级品种试验由省种子管理服务站组织实施;联合体品种试验由各联合体成立专门机构组织实施;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品种试验由企业组织实施。
各市(州)、县(市、区)种子管理机构协助辖区内品种试验监督管理。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组织实施(管理)单位职责:制定全省品种试验的总体规划和布局;组织申报品种试验项目并监督实施;审定及批复品种试验方案;安排品种试验经费;组织品种试验考察与监督抽查;表彰品种试验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工作职责:(一)制定品种试验方案及操作规程;(二)对试验承担单位实施指导和监督;(三)会同试验组织管理单位开展品种试验考察;(四)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品种试验收获测产;(五)组织召开试验总结会议,形成年度试验总结;(六)培训品种试验人员,召开品种试验工作总结会议。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doc7)(1)
精心整理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发布单位】湖南省???【发布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发布日期】2005-07-05???【生效日期】2005-08-01???????????????(?????????2005??????物、微生物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品质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林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制定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推??????????????????全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知识。
???第九条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记载其名称、来源、进货日期、生产企业、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并保存两年以上。
销售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购买者说明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注意事项。
???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应当在标签上用醒目的红色粗体字标注“限用”,并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警示内容。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规定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农业病虫害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综合防治技术。
???农产品生产中需要使用化学农药的,生产者应当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并遵守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农药使用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_计划方案.doc
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重点,将农业标准集成转化为符合当地生产实际的简明操作手册、生产日历、挂图、明白纸等,让生产者看的懂、学的会、易操作。
2、加快农业标准推广。
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经济组织为主体,以大宗特色农产品生产为切入点,积极推广统一品牌和包装标示、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使用、统一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等管理措施,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
3、加强“三品一标”产品申报和产品认证登记。
要进一步加强“三品一标”认证体系建设,严格“三品一标”农产品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程序,强化“三品一标”农产品证后监管。
充分发挥“三品一标”辐射带动作用,以品牌带动标准化,推进产业化。
(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1、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完成年度县定监测指标,每月对我镇农产品(蔬菜类、水果类)农残检测不少于10次。
协助省、市、县对我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要以蔬菜、水果为重点,全面掌握生产基地各时期蔬菜、水果质量安全状况,并强化重要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的专项和突击检查,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加强预警分析突发事件的应对。
整合各村(居)委会食品安全成员单位监测资源,强化应对突发事件的技能培训,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严格信息发布,绝不允许擅自发布不客观、不全面、不准确的信息误导公众。
四、时间安排(一)2014年3—4月全年分别在3.15、食品安全宣传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日》期间,采取通过媒体报道、张贴横幅标语、发放宣传册(单)、宣传车下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知识。
(二)2014年5月30号以前对全镇区域内水果、蔬菜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超市、农贸市场、集市)进行普查、统计,备案存档。
(三)对我镇农产品,如蔬菜类(白菜、百合、小白菜、油菜、菜心、甘蓝、四季豆、豆角、豌豆、辣椒、茄子、胡萝卜、白萝卜、花椰菜、芹菜、空心菜、菠菜、生菜、莴笋、西葫芦等);水果类(桃、李、梨、柑橘、柚子、樱桃、杨梅、草莓、西瓜等)分别在每月的1、5、8、10、15、、18、20、25、28、30号进行农残的抽样检测(四)全年在重要的节假日、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期间,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认真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切实抓好饲料质量安全
湖南饲料
行业管理
饲料管理部 门切实履行执法监管职能, 加强监管, 精 ” 出率逐年下降 , 检 一直控制在 1 %以下 , 整治 严格执法 , 查处了~批饲料违法违规案件 , 维护 了 “ 瘦肉精” 工作取得 了明显 成效 , 主要表现 为 “ 四 市场秩序 , 促进 了行业发展 ; 大中型企业都能执行 个得到”: 责任管理机制得到全面落实 、 非法销售
2贯彻 实施 《 . 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 是促进和 增收和社会和谐稳定。 , 饲料安全即食品安全 , 可谓
谐 社会 建设 ,维护 广 大人 民群 众根 本 利 益的 重要 事关重大。我省饲料安全. 况 , 隋 总体上讲是好的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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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第 6 期
一
、
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 , 必须要解决好执法主体 、 有法可
1 . 实施 《 贯彻 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 是 坚持科 依、 , 规范管理的问题。 实施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
学发展观 ,促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明确 了农业主管部 门在农产 品质量安全管理 中的 的现 实 要求。 坚持科学发展观 , 加快社会主义新农 主体地位 , 有力地促进 了农业部门职能转变 , 强化 村建设 , 发展高产 、 优质 、 高效 、 生态 、 安全的现代 农业公共管理能力 , 推进农业领域 的依法行政。
和使用 “ 肉精” 瘦 等禁用药品的违法行 为, 全面提 我 国农产 品质量水平 , 增强市场竞争力 , 促进农村
升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产品质量 ,确保农产品质量 经济快速发展 , 增加农民收入 。 安全 。 4贯彻 实施 《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是履行法 , 充分认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的重要意 定监管职能 , 农业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 推进 搞好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
2019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努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结合我局职能,在全县范围内继续开展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根据通知要求,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一、主要工作(一)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改造提升标准化猕猴桃基地800亩,落实“三品一标”认证奖补政策,县政府奖励“九丝红”红阳猕猴桃、金艳猕猴桃绿色食品各5万元;认证无公害大米1个、山地乌骨鸡、茶叶2个绿色食品,健全了农安应急处置机制,农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96%;6家农民专合社组织、家庭农场加入运行农安网上质量安全追溯平台。
全县没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股、站、室负责人任成员。
各乡镇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
一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在农产品品牌示范区使用统一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和追溯模式,实现“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界定”。
二是全面推动监管责任落实。
进一步明确农业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和任务,按照《县农业局20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书》责任分解方案落实划定责任。
(三)制定政策,专项投入。
制定了《县农业局关于印发20xx 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并组织农产品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员、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检员参加省厅、市局业务培训。
县财政拨付专项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经费10万元。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效,宣传农业区域品牌,用组织培训、送科技下乡、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示范等形式,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按照《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规定发布信息,发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宣传材料3万余份。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促进农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包括以下方面:
1. 农产品生产管理:包括农产品生产环境的管理、农产品种植种养技术规范的制定、农药、化肥等农药的使用管理、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测等。
2. 农产品加工管理:包括农产品加工环境的管理、农产品加工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农产品加工过程的卫生监管、农产品加工产品的质量检验等。
3. 农产品销售管理:包括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农产品包装标签的管理、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农产品销售的追溯管理等。
4. 农产品监测治理:包括建立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测、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支持,同时还需要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以及农产品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参与。
只有通过全面、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才能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升农产品行业的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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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6)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9•【字号】湘政发〔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湘政发〔2016〕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省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等文件精神,省政府在2010年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2010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或有效期已满不需继续沿用等的235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对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沿用的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需修改内容后继续沿用的16件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部门要抓紧修改,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有效期未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认真组织对本地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要求,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三品一标”品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三品一标”品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湘农业办质[2012]113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三品一标”品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业办质〔2012〕113号)各市州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2〕3号)精神,着力加强“三品一标”监管,不断提升“三品一标”品牌公信力,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三品一标”品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湖南省“三品一标”品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2〕3号)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三品一标”品牌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质〔2012〕14号)精神,着力加强我省“三品一标”监管,切实维护好“三品一标”品牌公信力,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三品一标”相关管理规定,以“着力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不断提升品牌公信力”为主题,严格生产管理、产品认证和证后监管,强化退出机制,加强品牌宣传,推动我省“三品一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内容(一)强化源头管理。
进一步提升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标准化水平,建立和完善“三品一标”质量追溯体系,实现获证单位100%签订承诺书,100%落实内检员制度,100%达到生产有规程、过程有记录。
(二)完善认证制度。
明确省、市、县三级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按照认证程序,严格规范文审和现场检查,确保“三品一标”认证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检查员和核查员100%签订责任书。
湖南大力推行农产品身份证管理
质畳安全•逼%*业湖南大力推行农产品“身份证”管理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质量安全处(410005)李维峰为全面实施质量兴农、乡村振兴战略.湖南积极探索创新农业质量发展路径和品牌建设管理方式,在全省建立农产品“身份证”管理体系。
即坚持市场导向,统一品牌建设、管理和营销策略,按照“生产有标准、质量可管控、产品有标识、信息可查询、营销有策略、政策可支撑”的要求,推进发展质量、提升品质、打造品牌、拓展市场,增强消费辨识度、美誉度,提升“湘”字号农产品竞争力。
湖南在推行农产品“身份证”管理中,一方面,以加强质量管理、集中展示品牌、推进现代营销为核心,建立湖南省农产品“身份证”管理营销平台()和微信公众号(hnncpsfz,见文尾)。
平台由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主管、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承办,依托大数据、物联网,汇聚湖南数千个优质、特色农产品,进行集中展示和营销。
平台支持分类检索、信息查询、产品追溯、生产场景展示、GIS(地理信息系统)地图追踪、投诉举报、农产品在线交易等。
另一方面,以提升产品品质、强化品牌宣传、增强竞争力为核心,构建湖南农产品“身份证”管理体系,重点构建了生产标准体系、产品追溯体系、质量控制体系、监督管理体系、现代营销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等“六大体系”。
全面推行一个产品一个生产规范、一个品牌一套质量标准.统一标识,一品一码,细分市场,精准营销,加强质量安全全程监控。
实行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建立企业和产品准入退出制度,旨在挖掘和彰显品牌核心价值,打造优异品质和精良品牌,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绿色、优质、健康、风味等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
目前,湖南已制定推行2700余项农业技术规程和地方标准;全省1700余个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认证农产品全部实行“身份证”管理;1000余家农业企业近3000个优质、特色农产品入驻农产品“身份证”管理营销平台,实现线上销售。
O<>O O O O O00000000900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K<X<K9<XMXXQ O吨,年产量可达5万吨,每吨按1000元出售,年产值达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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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湖南省
【发布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发布日期】2005-07-05
【生效日期】2005-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湖南省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伯华
2005年7月5日
第一条为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捕捞、采集(以下统称生产)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品质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林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制定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推广和组织实施工作,向农产品生产者普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知识。
第六条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生产、经营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鼓励生产、经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保护。
受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的土地、水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划为限制生产区,设立标志牌,并予以公告。
限制生产区内不得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禁用、淘汰、限制使用的农药、兽药、鱼药、肥料、激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植物生长
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以下统称农业投入品)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向农产品生产者普及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知识。
第九条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记载其名称、来源、进货日期、生产企业、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并保存两年以上。
销售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购买者说明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注意事项。
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应当在标签上用醒目的红色粗体字标注“限用”,并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警示内容。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规定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农业病虫害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综合防治技术。
农产品生产中需要使用化学农药的,生产者应当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并遵守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农药使用规范。
禁止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
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淘汰的农药。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施用有机肥料。
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中不得超量施用化肥,不得施用城市垃圾。
第十二条生产者不得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的抗生素类药物和激素。
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危害人身健康的化合物或者含有此类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饲养动物。
水产品养殖应当使用经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
禁止在水产品养殖中使用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和国家规定禁用的鱼药、激素、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到农产品出售后一年以上。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浸泡、保鲜、防腐、催熟、烘干、熏烤、腌制、着色等所使用的材料、添加剂,农产品盛装、贮存设备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卫生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实行农产品产地检测制度。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检测。
经检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取得合格凭证,或者依法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的,方可销售。
动物屠宰场应当依法接受并配合动物防疫机构对入场动物进行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
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明、加盖验讫标志的动物产品,方可销售。
第十六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农产品的超市、配送中心(以下统称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帐等制度,对从本市场售出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要求入场农产品销售者交验有效的产地检测合格凭证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以下统称有效合格凭证),认真查验并予以记录。
销售者不能交验有效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销售;检测不合格
的,即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包装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检测合格标志或者认证标志,或者加贴有上述内容的标签。
进口农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附具中文说明书。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农产品,按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标识或者标注。
第十八条下列农产品禁止销售:
(一)使用了国家规定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的;
(二)农药、兽药、鱼药、激素、饲料添加剂、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的;
(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微生物毒素超标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的;
(五)未经动物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七)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条有关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生产者、经营者限期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逾期不作无
害化处理的,应当监督生产者、经营者予以销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并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资格审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资格条件,实行持证上岗。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农产品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并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报告农业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即时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
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限制生产区内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经营档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休药期内使用农药,或者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收获、捕捞、采集农产品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或者生产档案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允许未交验合格凭证的农产品不经检测在本市场销售的;
(二)允许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在本市场销售的;
(三)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即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