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侵害姓名权的方式及其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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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论文——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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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姓名权摘要姓名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姓名本身也是一个博大精深的文化系统。

中国的姓名文化源远流长。

透过文化的多棱镜,我们可以离析出姓名所承担的多方面的社会功能。

姓名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姓名权不仅具有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而且具有一定的物质价值。

为确保姓名权能的有序实现,全面、科学地规制姓名权,是姓名权立法必须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姓名社会功能姓名权一、何谓姓名中国的姓名由来已久,在远古时期创立的主导思想是以母系为起源,以女姓为核心,在许多有关姓氏的传说中和一些姓氏的用字方面考证,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这个基本的意识。

文字的创立是前人经验和智慧的结晶,也是人类步入文明的标志。

对于“姓”、“名”等字的原始意,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据汉朝的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姓”人所生也,从“女”、“生”这是对“姓”的产生的阐释.前一句说姓是与“生”俱来的,即人一生下来就有了“姓”.姓是什么呢?,后一句作了解答,“姓”这个字是由“女”与“生”两部份构成的.这里的“女”即“母”,“女”、“生”就是生母.人的命是“生母”带来的,而人的“姓”也是要从“生母”,即生母姓什么,子女就是姓什么.所以,姓名学的研究者则一直认为华夏之“姓”产生于远古的母系族公社的时期.“姓”字的创造反映了母系族公社时期的历史特点.那时同一个生母的几代子孙生活在一起,由这个血缘关系组合成的原始集体就是氏族.“氏族”这个名称是后人命定的,氏者姓,族即本族,氏族就是同姓同祖的大家族。

二、姓名权姓名权是人格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权。

自然人因姓名而与他人相区别,自然人又因姓名权的行使而使其人格利益及非人格利益得以维系和延展。

自然人是否享有独立的姓名权以及姓名权能否在吻合公序良俗的基础上自由行使,直接关涉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与人格尊严。

因为,姓名乃人的符号标记,是自然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延伸,是自然人的存在方式。

由于自然人是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的统一,故自然人与其姓名相同。

冒用姓名权的法律规定(3篇)

冒用姓名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是公民在法律上识别自己、表达自己的标志。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冒用他人姓名的现象时有发生,给他人的人格权益带来了损害。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关于冒用姓名权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冒用姓名权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冒用姓名权,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益,属于侵权行为。

2. 表现形式(1)冒用他人姓名进行商业活动,如注册公司、开设网店等;(2)冒用他人姓名进行违法行为,如冒名顶替、伪造证件等;(3)冒用他人姓名发表作品、撰写论文等;(4)冒用他人姓名进行不正当竞争,如虚假宣传、诋毁他人商誉等。

三、冒用姓名权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冒用他人姓名,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冒用他人姓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冒用姓名权的救济途径1. 民事救济(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依法处理。

2. 行政救济向行政机关投诉,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五、结语冒用姓名权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侵权行为。

在我国,公民享有姓名权,他人不得侵犯。

对于冒用姓名权的行为,法律赋予了受害人以多种救济途径。

广大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共同关注和打击冒用姓名权的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第2篇一、引言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侵犯名称权的法律后果(3篇)

侵犯名称权的法律后果(3篇)

一、引言名称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名称的专有使用权。

在我国,名称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他人的名称权受到侵犯时,侵犯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侵犯名称权的法律后果入手,探讨我国法律对于侵犯名称权行为的制裁措施。

二、侵犯名称权的法律后果概述侵犯名称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民事责任2. 行政责任3. 刑事责任三、侵犯名称权的民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侵犯名称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而丧失的预期利益。

2. 判令停止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对权利人名称权的侵害。

3. 判令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向权利人赔礼道歉,消除对权利人名称权的侵害。

四、侵犯名称权的行政责任1. 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侵犯名称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给予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侵犯名称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侵犯名称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五、侵犯名称权的刑事责任1. 民事欺诈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名称权,数额较大的,构成民事欺诈罪。

2. 知识产权侵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名称权,情节严重的,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罪。

六、结语侵犯名称权的法律后果是多样的,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我国,法律对于侵犯名称权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制裁。

因此,各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名称权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名称权,避免侵犯他人权益。

姓名权的侵权法律后果(3篇)

姓名权的侵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之一,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以及保护自己姓名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当姓名权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探讨姓名权的侵权法律后果。

二、姓名权侵权行为的认定1. 干涉姓名权干涉姓名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变更姓名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干涉他人选择姓名,如强迫他人改名、干涉他人使用笔名、艺名等;(2)干涉他人变更姓名,如擅自变更他人姓名、阻止他人变更姓名等。

2. 盗用姓名权盗用姓名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冒用他人姓名进行经营活动;(2)冒用他人姓名发表文章、作品等;(3)冒用他人姓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3. 假冒姓名权假冒姓名权是指冒充他人姓名,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冒充他人姓名签订合同、办理手续等;(2)冒充他人姓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姓名权侵权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

(2)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因侵害他人姓名权而产生的负面影响。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4)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害他人姓名权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侵权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行政拘留:在特定情况下,侵权人可能面临行政拘留。

3. 刑事责任(1)假冒他人姓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构成诈骗罪、盗窃罪等,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他人姓名用于公司名称,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

公民姓名权_法律规定(3篇)

公民姓名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姓名,作为个人身份的象征,具有独特的法律意义。

在我国,公民姓名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为了保护公民的姓名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公民的姓名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本文将从公民姓名权的概念、法律规定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民姓名权的概念1. 姓名的定义姓名是指公民在法律上使用的文字符号,用以标识个人身份。

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两部分,姓氏代表家族血统,名字则代表个人的独特性。

2. 姓名权的定义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姓名的支配权,包括姓名的选择、使用、变更和保护等权利。

三、公民姓名权的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 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对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进行侮辱、诽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人的姓名。

”四、公民姓名权的法律保护1. 公民姓名权保护的原则(1)尊重原则:尊重公民的姓名权,不得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

(2)保护原则:对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惩处。

(3)救济原则: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浅论侵害姓名权的方式及其民事救济

浅论侵害姓名权的方式及其民事救济

浅论侵害姓名权的方式及其民事救济[摘要] 本文根据我国姓名权的现状,对姓名权法律制度的概念、基本内容、侵权行为以及民事救济制度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 姓名权;侵害行为;民事救济由于姓名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的人身权以及财产权利有密切关系,采取完善的法律措施保护姓名权,不仅可以使受到侵害的姓名权权益得到及时恢复,而且还可以使因此受到损害的其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得到及时的救济。

一、姓名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在欧美国家,由于其“姓名”与“名称”是同一概念,如英文中的name,德文中Name,且范围较广,既包括自然人姓名(名称),也包括法人姓名(名称),因而姓名权的名称权可以概括为一项权利即姓名(名称)权。

东方国家如中国、日本、朝鲜、越南则不同,姓名是自然人姓与名的结合,与法人的名称不同,因而分别形成姓名权、名称权的概念。

关于姓名权的概念,在定义方式上主要表现为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前者称“姓名权是自然人对于姓名设定、变更和专用的人格权”[1];后者称“姓名权为专用其名称的权利”[2],“姓名权是人之姓名在法律上享有的利益”[3]。

我们认为前者对姓名权的意义较之后者对姓名权的意义更明确,更易于接受和掌握。

姓名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具有人身权的一般属性,在性质上应为人格权,体现人格权的一般属性,如姓名权具专有性;姓名权具有非财产性;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标志,是自然人人格的外在表现。

姓名权与特定的主体不可分割,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组织不能成为姓名权的主体,自然人死后不享有姓名权,姓名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对特定姓名享有权利的人;姓名权的客体是姓名以及与姓名相关联的精神方面的利益和情感;姓名权的内容就是姓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对姓名权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据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如何解决姓名权纠纷维护姓名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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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个人的权利,当姓名权受到侵害时,如何解决姓名权纠纷,维护姓名权权益?为了帮助大家了解怎样保护自己的姓名权以及如何解决姓名权纠纷,小编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请阅读下文。

一、如何解决姓名权纠纷所谓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从法律上来讲,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

当然,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比如说笔名、艺名等等。

对此,我国法律和有关规章均有明确规定。

侵害姓名权的救济方式。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及结合《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针对不同的侵权方式和后果,受害人可以采取下列民事救济方式:1、停止侵害。

当侵害姓名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继续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

这是最基本的民事责任方式,其目的和作用是防止出现进一步将侵害姓名权的结果扩大。

2、赔礼道歉。

在行为人由于干涉、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后果不是很严重,受害人也能够谅解的情况下,由侵害人以口头的或书面的或登报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的过错,保证以后不再重犯,求得受害人谅解。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在行为人干涉、盗用或者假冒他人的姓名、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受害人人格受到侵害、名誉遭到贬损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一般要求在多大的范围内造成影响,就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其方法可以是在报刊、杂志上刊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材料。

4、返还财产。

行为人由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从事民事活动而占有了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侵害人应无条件返还财产。

侵犯姓名权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侵犯姓名权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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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一项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

那么,您知道具体姓名权包含哪些内容吗?当姓名权被侵犯时,其赔偿范围是什么?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姓名权?
(一)姓名权的概念:
姓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名称;狭义的姓名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

本文使用“姓名”取其狭义,是指公民固定使用的、使公民个人同第三人区别开来的特定标志。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

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二)姓名权的内容:
1、改名权
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

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侵害姓名权适用的法律(2篇)

侵害姓名权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之一,它关系到个人的名誉、身份、荣誉等方面。

我国《民法典》第110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侵害姓名权适用的法律,以期为维护公民姓名权提供参考。

二、侵害姓名权的认定1. 侵害姓名权的主体侵害姓名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2.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如强迫、威胁、利诱等手段,使他人改变姓名、使用他人姓名等。

(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进行活动,损害他人名誉。

(3)假冒他人姓名: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侵犯他人姓名权。

3. 侵害姓名权的后果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可能给受害人带来以下后果:(1)损害受害人的名誉、荣誉。

(2)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

(3)给受害人带来精神痛苦。

三、侵害姓名权适用的法律1. 《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中第110条对姓名权进行了规定。

当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发生时,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关于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姓名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名誉权、姓名权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适用法律进行了细化。

受害人可以依据该解释,了解在侵害姓名权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起诉、答辩、证据、诉讼保全等。

受害人可以依据该解释,了解在侵害姓名权案件中如何进行诉讼。

侵犯个人姓名权纠纷

侵犯个人姓名权纠纷

侵犯个人姓名权纠纷个人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的一种法律保护权益。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信息传播的便捷和广泛,个人姓名权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侵犯。

本文将探讨侵犯个人姓名权纠纷的案例、原因以及解决途径。

一、侵犯个人姓名权案例分析1. 在网络时代,个人姓名权的侵犯比比皆是。

例如,某姓张的学生发现有人在网络上冒用他的姓名发布不当言论,给他造成了名誉损害和精神困扰。

他遂起诉对方侵犯了他的个人姓名权。

2. 媒体曝光也经常涉及侵犯个人姓名权的案例。

比如,某明星不愿意公开自己的真实姓名,但被媒体追踪报道,公开其真实姓名,给他带来了不便和骚扰。

3. 商业用途方面,某公司私自使用了某个知名人士的姓名作为商标,而没有得到授权。

这种商业行为也侵犯了个人姓名权。

二、侵犯个人姓名权的原因1. 社会网络化: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个人信息泄露和虚假身份的滥用成为常态,个人姓名权也相应受到侵犯。

2. 暴力娱乐化的传媒:某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追逐猎奇,不择手段公开个人姓名,侵犯了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的姓名权。

3. 法律意识不强:许多人对个人姓名权的保护、侵权行为的认知度不高,导致侵犯个人姓名权的事件屡禁不止。

三、解决侵犯个人姓名权纠纷的途径1. 法律手段:当个人姓名权受到侵犯时,受害人可以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起诉侵权者,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 教育宣传:加强对个人姓名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减少侵犯个人姓名权的行为。

3. 平台自律:各大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应该设立完善的规则和机制,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严禁盗用他人姓名、恶意造谣等行为,规范用户留言和评论行为。

4.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加强对个人姓名权的法律保护,明确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打击力度。

总结:侵犯个人姓名权纠纷是一个复杂而严重的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加强法律保护,提高公众对个人姓名权的认识和尊重,才能有效地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侵犯姓名权法律的后果(3篇)

侵犯姓名权法律的后果(3篇)

第1篇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侵犯姓名权的后果。

一、民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因侵犯姓名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等。

2. 恢复名誉侵权人侵害他人姓名权,给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恢复名誉。

恢复名誉的方式包括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3. 判令赔礼道歉根据《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侵权人侵害他人姓名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的方式可以是公开道歉、书面道歉等。

二、刑事责任1. 刑法规定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里的侮辱、诽谤他人,包括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2. 刑事责任若侵权人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三、行政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姓名权被侵犯,应该如何维权?

姓名权被侵犯,应该如何维权?

姓名权被侵犯,应该如何维权?
以案释法
金某出生于音乐世家,其父母在业界都是非常有名望的人,就连金某本人也是很有名的音乐人。

可就在前不久,金某却遇到了一件麻烦事,他意外得知自己的名字被某私立音乐学院用在了该学校的网站上,而且还将自己的名字安在了其他老师的照片旁,但金某对该名老师及该所学校毫不知情。

对此,金某感到十分生气,他认为该学校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那么,金某的做法可行吗?
学法用法
金某就姓名权被侵犯后的维权行为是可行的,也是值得鼓励和提倡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人格权之一。

任何干涉、盗用、假冒公民姓名的行为,都构成对公民姓名权的侵害。

在本案中,该音乐学院为了自身利益,在未经金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金某的名字,很显然侵犯了金某的姓名权。

因此,金某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是非常正确的选择,音乐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在现实生活中遇到自己的姓名遭受他人冒用、盗用的,都是对自己姓名权的侵犯,我们应该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责任。

姓名权的法律规定(3篇)

姓名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在我国,姓名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详细阐述姓名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姓名权的概念、法律依据、权利内容、行使和保护等方面。

二、姓名权的概念1. 姓名权的定义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姓名权包括姓名的选择权、使用权、变更权和保护权。

2. 姓名权的特征(1)人身属性:姓名权与公民的人身密切相关,具有人身属性。

(2)专属性:姓名权只能由公民本人享有,他人不得侵犯。

(3)不可转让性:姓名权不得转让给他人。

(4)不可分割性:姓名权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割。

三、姓名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侮辱、诽谤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较重的;(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姓名权的内容1. 选择权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姓名,包括全名、别名、笔名等。

选择姓名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使用权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包括在个人身份证明、合同、信函、出版物等场合使用。

3. 变更权公民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包括姓名的简化、更名、恢复原名等。

变更姓名时,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姓名权的侵权形式(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法律责任)

姓名权的侵权形式(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法律责任)

姓名权的侵权形式(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法律责任)对于自然人姓名的保护,是维护其人格完整的重要保障。

民法典对姓名权设置了专章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姓名权保护的重视。

根据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同时,民法典第1017条还将姓名权的保护有条件地扩展至笔名、艺名、译名等称谓。

司法实践中,因他人姓名尤其是名人的姓名被肆意抢注商标等进行商业性使用而引发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晰民法典施行后姓名权保护问题。

对于姓名权被侵权的认定和救济有以下几个重要因素需要考虑:第二,侵权行为的认定。

从侵权类型上来看,侵犯姓名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擅自将他人的姓名用于广告宣传、商标注册、企业名称、字号等商业领域或假冒使用他人姓名。

近年来陆续报道的冒名顶替上学事件就是典型的假冒使用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

姓名权属于重要的人格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真实姓名的,即构成侵权;而擅自使用他人笔名、艺名、译名、网名等造成公众混淆的,也构成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将他人姓名仅作指示性和描述性使用的,不属于对姓名权的侵犯。

而通过改名的方式故意“碰瓷”他人的姓名造成公众混淆的,虽然形式上系合法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属于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自己的姓名,仍可能涉嫌侵权。

姓名权的侵权形式(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法律责任)姓名权的侵权形式(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法律责任)第四,赔偿损失数额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182条及第1183条第1款之规定,侵害他人姓名权造成财产损失或严重精神损害的,姓名权人可请求财产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来看,如被冒用、盗用的姓名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且已进行商业化使用的,则姓名权人可请求侵权人赔偿财产损失。

具体的赔偿数额,可结合过错程度、侵权人对损害后果的可预见性程度、侵权人获利、侵权时间、同类授权使用的价格、维权费用等综合考量予以确定;如确因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姓名权的法律案例(3篇)

姓名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汉族,25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汉族,28岁,某市居民。

诉讼请求:被告李四停止侵害原告的姓名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三自出生以来,一直使用“张三”作为自己的姓名。

然而,被告李四在与原告相识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自己的姓名改为“张三”,并在生活中频繁使用。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在社会交往中遭受误解,给原告的日常生活和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交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原告自出生以来一直使用“张三”作为自己的姓名;(2)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在聊天中多次使用“张三”作为自己的姓名;(3)原告与朋友、同事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生活和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 庭审辩论在庭审辩论阶段,原告代理人认为:(1)被告擅自更改姓名,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2)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日常生活和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代理人认为:(1)被告更改姓名是个人行为,与原告无关;(2)被告更改姓名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害,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3.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原告张三自出生以来一直使用“张三”作为自己的姓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2)被告李四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更改姓名,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3)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日常生活和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李四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三的姓名权;(2)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三、案例分析1. 姓名权的法律性质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

如何处理侵犯某人姓名权问题

如何处理侵犯某人姓名权问题

如何处理侵犯某人姓名权问题姓名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每个人身上最基本的身份认同。

任何个人、组织或机构都无权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然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听到许多人被侵犯了他们的姓名权。

这种侵犯可能包括盗用他人姓名、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姓名、发布关于某人虚假信息等。

那么,该如何处理侵犯某人姓名权的问题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处理方法。

一、了解姓名权的概念姓名权,是指个人对其姓名的使用和保护的权利。

它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人格权之一,通常是指个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是个人的法定名称,既是个人的身份标志,也是其社会活动的标志。

它是属于个人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并享有法律保护。

二、发现侵犯姓名权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时刻关注我们的姓名权是否被他人侵犯。

下面是一些可能侵犯别人姓名权的情况:1.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姓名;2.利用他人名字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3.将他人姓名与其他含义不当的词语、图片等相结合;4.盗用他人姓名注册商标、企业、产品等商业标识;5.将他人姓名冠以不实的称谓和头衔;当我们发现这些情况时,我们应该及时采取行动,以保护我们的姓名权。

三、处理姓名权被侵犯的情况当我们发现自己的姓名权被侵犯时,我们应该及时采取行动。

下面是一些处理姓名权被侵犯的情况的实用方法:1.第一步:保留证据作为被侵权的一方,我们应该尽可能收集证据。

比如,我们可以保存侵权者发布的文章、照片、视频等,以便后续处理时作为证据。

另外,我们可以通过截图等方式保存证据。

2.第二步:尝试协商解决在处理侵犯姓名权的问题时,最好的方式是通过协商解决。

我们可以首先与侵犯我们姓名权的人进行私下协商,尽可能地协调和解决问题。

3.第三步:法律途径如果协商不成功,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姓名权。

我们可以向有关部门或律师咨询,以便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诉讼方面,我们应该选择合适的诉讼程序,选择适当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姓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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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侵害姓名权的方式及其民事救济
[摘要] 本文根据我国姓名权的现状,对姓名权法律制度的概念、基本内容、侵权行为以及民事救济制度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 姓名权;侵害行为;民事救济
由于姓名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的人身权以及财产权利有密切关系,采取完善的法律措施保护姓名权,不仅可以使受到侵害的姓名权权益得到及时恢复,而且还可以使因此受到损害的其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得到及时的救济。

一、姓名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在欧美国家,由于其“姓名”与“名称”是同一概念,如英文中的name,德文中Name,且范围较广,既包括自然人姓名(名称),也包括法人姓名(名称),因而姓名权的名称权可以概括为一项权利即姓名(名称)权。

东方国家如中国、日本、朝鲜、越南则不同,姓名是自然人姓与名的结合,与法人的名称不同,因而分别形成姓名权、名称权的概念。

关于姓名权的概念,在定义方式上主要表现为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前者称“姓名权是自然人对于姓名设定、变更和专用的人格权”
[1];后者称“姓名权为专用其名称的权利”[2],“姓名权是人之姓名
在法律上享有的利益”[3]。

我们认为前者对姓名权的意义较之后者对姓名权的意义更明确,更易于接受和掌握。

姓名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具有人身权的一般属性,在性质上应为人格权,体现人格权的一般属性,如姓名权具专有性;姓名权具有非财产性;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标志,是自然人人格的外在表现。

姓名权与特定的主体不可分割,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组织不能成为姓名权的主体,自然人死后不享有姓名权,姓名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对特定姓名享有权利的人;姓名权的客体是姓名以及与姓名相关联的精神方面的利益和情感;姓名权的内容就是姓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对姓名权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据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由此可见,公民的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和姓名使用权三个方面的内容。

二、侵害姓名权的主要方式
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包括侵害行为、行为人的过错、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

1.侵害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针对他人姓名实施某种积极行为,阻挠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权。

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干涉他人决定自己的姓名,强迫他人命何名或者不命何名;二是干涉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正式姓名;三是干涉他人改变自己的姓名,强迫他人改变或不改变自己的姓名。

例如干涉养子女决定和使用其姓名,干涉被监护人决定和使用其姓名等。

(2)盗用他人姓名。

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盗用他人姓名,行为人通常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行为的结果则直接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

在实践中,盗用他人姓名,往往有抬高自己的身价、声誉的动机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恶意目的,而且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往往会给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4]在实践中有时出于善意或者中性的目的盗用他人姓名,也可构成侵权行为。

区别的关键在于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活动时,是否经过权利主体的同意,未经权利人同意就使用他人姓名的即为盗用。

在小说以及其他文字作品中使用他人姓名或与他人姓名相似的姓名,或未征得他人同意而将其在文章上署名,也可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盗用。

(3)假冒姓名。

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如使用他人的姓名填写旅店的登记表格,以他人的姓名进行社交活动。

在冒充他人姓名的情况下,侵权人常常利用他人对知名人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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