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日及不得超出原始公开范围(专利知识讲座137)韩晓春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案和原因(专利知识讲座134)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3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案和原因专利法第31条仅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单一性问题,并没有对专利申请的分案进行规定,而单一性仅仅是分案的一个原因,并不是全部原因。
而对专利申请的分案是在细则第42条中规定的“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而细则第42条中所述的“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应当认为包括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的情况,也包括符合单一性情况下的分案。
对此,审查指南作了更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5.1.1节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或者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如何理解分案呢?所谓分案,顾名思义,就是从一件专利申请中再分出一件,或者从已经分出的分案申请中再分出一件,即分案还可以再分案。
而原来那件和分出的来的那件都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分出的来客体是什么?应当认为,无论是从权利要求中分出技术方案,还是从说明书中分出技术方案,分出的技术方案均要写入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即分出的是保护范围,而不是公开范围。
那么,是什么原因促使申请人进行分案呢,可以说,原因是多方面的。
概括起来,发明和实用新型分案的原因亦体现在其主动和被动分案两种形式中:1、单一性问题申请人被动的分案被动分案又分为三种情况:(1)专利申请未经检索发现不具有单一性。
即检索前审查员发现不符合单一性要求,如一件专利申请中权利1要求保护一种自行车,而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电动自行车,而两者之间并没有共同的发明构思。
这时,审查员将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删除其中一项权利要求。
通常情况下,审查员亦会提示申请人可以将删除的技术方案以分案的形式,再提出一件独立的专利申请。
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专利知识讲座147)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47、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我国的专利行政复议制度并不是《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或《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制度,亦不是我国1985年专利制度实施时就创设的制度。
而是在1990年后追加的一个审查流程以外的“专利审查制度”。
专利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的除驳回决定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
或者说是专利复审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所作的“处分”,当事人如果认为该处分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来获得救济。
但是在我国专利制度一开始建立的时候,尚未认识到这一点,自然也没有建立该制度。
但是经过专利制度的几年实践,发现了问题。
如果当事人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的话,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而无论是初审中的驳回还是实审中的驳回。
如果第三人认为专利局授予的某一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第三人也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要求将该专利权无效掉。
即被控侵权的第三人,可以通过无效程序使自己可能受到的损害获得救济。
但是,专利局在专利审查或授权程序中,所作的处分或决定远远不限于驳回决定或授权行为,还有著如不予受理专利申请的行为、重新确定申请日的行为、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等许多决定或者说处分。
对这些决定或处分不服的,在当时,当事人找不到适当的程序进行救济。
起诉到法院,法院当时也不受理。
因为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在1989年才生效,国家的复议制度也是在1990年才建立。
在此之前当事人对专利局上述处分不服,或者说有意见时,是没有一个程序来解决的。
而专利局研究解决这一问题时,正值国家准备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这对专利局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国家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发布后,虽然从逻辑上讲,当事人可以依据国家的行政诉讼法,对专利局驳回决定以外的处分提起行政诉讼。
但基于当时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亦刚刚设立,而专利制度亦是专业性很强制度,对专利局其他处分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尚未形成共识。
2019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9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D2.B3.C4.B5.D6.C7.C8.C9.B 10.D 11.C 12.B 13.D 14.C 15.B 16.A 17.B 18.C 19.A 20.D 21.C 22.B 23.C 24.D 25.C 26.D 27.B 28.A 29.C 30.D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发某产品,乙公司指定员工李某承担此项研发任务。
后来,为了加快研发进度,甲公司又派员工周某参与研发。
李某和周某共同在研发过程中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
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形下,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下列哪个公司或个人?A.李某和周某B.甲公司C.乙公司D.甲公司和乙公司【答案】D解析: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本题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委托法律关系,没有就发明约定归属。
而李某和周某又都是受本单位的指派参加该项目,且均作出创造性贡献。
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A.李某和周某由于均是受单位指派,该发明不属于非职务发明。
A项错误。
B.基于乙公司的李某也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故归甲公司独有是错误的。
B项错误。
C.基于甲公司的周某也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故归乙公司独有是错误的。
C项错误。
D.基于李某和周某又都是受本单位的指派参加该项目,且均作出创造性贡献。
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D项正确。
2.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A.某产权交易所B.某获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C.刚刚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甲D.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且执业多年的乙【答案】B解析:专利代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专利知识讲座142)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4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的是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度。
因此,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是依据申请人的请求而启动的,但最迟亦要在申请日(含优先权日)起三年内决定是否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53条的规定,经实质审查驳回的情形、也就是实质审查的内容是:1、发明专利申请是否违反法律和公德即发明专利申请是否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以及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其遗传资源的获得是否违法。
概括讲,是依据专利法第5条的审查。
2、发明专利申请虽然不违法、但不属于保护的范围即是否属于科学发现、是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否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否属于动物和植物品种、是否属于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是否属于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的审查。
概括讲,是依据专利法第25条所进行的审查。
3、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属于重复授权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虽然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最初的立法本意在于弥补先申请原则只调整不同申请人、而不调整相同申请人的情况。
即同一申请人同一日,或不同日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是最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调整的范围。
但基于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从字面上涵盖了所有重复授权的情况,故后来其调整的范围涵盖到所有重复授权的现象。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更明确了这一点,即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调整的范围不限于同一申请人,而且包括所有申请人,即不允许有两个以上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存在,也不允许两个以上相同主题的专利权存在。
故在发明专利实审程序中,对重复授权的审查是一项重要内容。
概括讲,是根据专利法第9条第1款(第1句)的审查。
4、在相同主题情况下,谁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专利法第9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该条就是先申请原则,尽管重复授权现象在审查实践中,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均引述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来处理,而不再使用先申请原则来处理。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分案和原因(专利知识讲座135)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35、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分案和原因根据细则第42条的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而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又增加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
故概括起来,外观设计可能出现分案的情况有如下三种:一是普通的外观设计申请中,包括两件以上不符合单一性产品的情况;二是属于套件合案申请时;三是属于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时。
1、普通外观设计申请包括两件以上不符合单一性产品的分案如申请人将一件带有U盘功能的钢笔,和一件带有MP3功能的钢笔放到了一件申请中,且该两支钢笔的外观设计并不相似。
这时,审查员可以通知申请人删除其中一件产品视图,而提示其可将删除的产品单独提出分案申请,即被动的进行修改原申请。
另外,申请人也可以主动发现了该问题,在主动修改的时机删除其中的一件产品,并将该删除的产品另外提出一件分案申请。
即在存在单一性问题的情况下,无论主动还是被动进行分案,均要对原申请进行删除性的修改,否则,分出的产品将和原申请中的某些或某个产品发生重复授权的现象。
2、外观设计作为套件合案申请时的分案当外观设计符合合案申请的条件时,作为套件产品可以合案申请。
而以套件提出的合案申请中,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不符合单一性条件,不应当合案申请。
一种是符合单一性条件,可以合案申请。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可能发生审查员发现该问题后,申请人被动的进行分案。
也可能发生在审查员发现问题前,申请人主动的进行分案。
在套件产品符合合案申请的条件下,则不可能发生应审查员的修改意见而被动的分案。
但也可能出现分案的情况,即申请人不愿意放在一件申请中进行保护,而愿意分开保护。
如果是这种情况,则只存在申请人主动进行分案的情况。
但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均要对原申请分出的产品视图进行删除,否则,分案申请将会与原申请构成重复授权现象。
3、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时的分案基于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是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增加的新内容,即对其进行分案的情况在实践中发生的尚不多,且在理论上的研究也不多,甚至于专利审查指南亦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专利知识讲座111)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11、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根据审查指南规定,不具有实用性的情况主要有:1、无再现性。
再现性,是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
这种重复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
但是,产品的成品率低不等于不具有再现性。
无再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种情况:(1)因缺乏技术手段而不具有再现性。
如有人曾申请一项专利,意图使日本免遭台风的袭击,方案是在日本岛周围建起一道金属墙。
显然该申请没有具体的技术手段,所提的方案仅仅是一种设想,而且是行不通的设想。
因此,不具有再现性。
(2)因技术手段本身故有缺陷不具有再现性。
假如申请人提交了一项涉及密封杯的专利申请,但按说明书怎么实施总是漏水。
假定原因在杯盖上没有设计密封垫,基于没有密封垫,自然按其说明书怎样实施均会漏水,不能实现发明目的,这种情况就属于技术手段本身存在故有的缺陷。
(3)因技术手段未完成而不具有再现性。
有时申请人为了抢占申请日,在没有完成发明的情况下就提出了申请。
审查员实审时,发现其技术方案不具有再现性,但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已经完成了该技术,具有了再现性。
但基于在申请日后修改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这种缺陷是不可弥补的。
当然,可以将(2)和(3)合并表述为技术手段本身的缺陷,但也可以细分为已完成和未完成而存在不具有再现性的两种情况。
要区别无再现性和公开不充分。
从广义上讲,申请文件(主要指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也是一种无再现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实用性的情况。
但基于专利法第26条从下位的角度具体规定了何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因此,在法律适用发生竞合的情况下,要优先适用规定更为下位和具体的法律条文。
即出现申请文件公开不充分的时候,优先适用专利法第26条的规定来驳回或者进行无效,而不再适用专利法第22条。
何为公开不充分呢?是指申请人已经完成了该技术方案,也是可以实施的。
但申请人出于撰写申请文件技巧上的问题,或者有意想更多的保留一些细节作为技术秘密来保护,客观上造成了其申请文件的公开不能使一个普通的技术人员实施、并达到发明目的。
专利审查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专利知识讲座156)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56、专利审查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专利审查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初审期间程序上的行为、初审期间实体上的行为、实审期间程序上的行为、实审期间实体上的行为、专利权维持期间的行为、复审和无效期间程序上的行为、复审和无效期间实体上的行为、行政复议期间的行为。
1、初审期间程序上的行为(1)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该行为表现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申请人通过邮寄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专利局初审后认为手续上存在问题。
如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是手工书写的,不符合受理的条件,专利局要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再一种情况是申请人从窗口提交,如果不符合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当面就会拒绝接收,并会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尽管第二种情况专利局并未作出书面决定,但仍然属于专利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种情况,也是专利局书面原则的例外,窗口不予受理,不仅包括专利局的受理处窗口,还包括专利局委托各省代办处的窗口。
(2)专利申请日的确定。
申请日的确定亦包括几种情况,最多的是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专利申请时,基于邮戳日不清楚,专利局以收到日为申请日后,申请人提供邮局的证明,证明其实际寄出的日子,专利局要以实际寄出日为申请日。
还有说明书中有附图说明,但申请文件中事实上并没有附图,如果申请人在修改中增加附图,就要以提交附图日为申请日。
(3)专利申请是否保密的确定。
指在初审程序中,如果发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要移交国防专利局。
如果认为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要决定是否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
(4)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基于申请人没有按时补正,有的是基于申请人没有缴纳申请费,还有基于申请人没有在3年期限内提出实审请求等等,均可能发生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处分。
(5)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
是指分案申请提交日不符合规定,如在先申请已经被驳回且生效后,再提出分案申请,审查员将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承认该分案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流程(专利知识讲座208)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08、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流程基于我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故专利审查流程也有所区别和不同。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
如图所示: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大体如上图所示,首先是专利申请的受理,如果符合规定,专利局将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给出了专利申请日和专利申请号。
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申请费等费用。
如果不缴纳或者未缴足,其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但撤回的专利申请基于已经给了专利申请日和专利申请号,故仍然可以作为在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的基础,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如果申请人缴纳了申请费,该专利申请将进入分类和保密审查程序。
保密审查是指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并不是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
分类和保密审查基本上是同时进行的,如果经审查认为某申请应当保密,将通知申请人,该专利申请将按保密专利申请对待。
分类是指按国际专利分类表(IPC)进行的分类,将不同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分类,以便分给不同的审查部门,便于审查员进行审查。
分类后首先要进行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初审由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负责。
初审当中,也可能出现经审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且不能通过修改程序纠正的缺陷,遇到这种情况,专利局要将该专利申请驳回,驳回之前专利局要将驳回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且给申请人以陈述意见的机会。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审部门作出驳回决定后,申请人如果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如果作出决定,撤销了该驳回决定,则专利局要继续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
如果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维持了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则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是行政诉讼,复审委员会当被告,由法院审查专利局的驳回决定是否正确。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合案申请(专利知识讲座131)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3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合案申请专利法第31条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但是,这仅仅是通常情况下的要求。
发明创造是复杂的,有时会出现这样情况,两项发明创造如果不放在一件申请中提出,反倒给审查工作带来困难。
比如发报机和接收机,是两项对应的发明创造,如果分开来申请,反而会带来麻烦。
还有具有对应关系的电插头和插座,显然合在一起申请才能更好判断其专利性。
因此,专利法第31条还对三种专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合案申请进行了规定,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两项发明创造可以放在一件申请中提出。
专利申请的合案,也叫作“单一性的例外”,即通常情况下,应当一件发明一件申请。
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两件以上的发明创造放在一件申请中提出。
专利法第31条第1款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合案申请条件作出了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又对专利法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可以说,单一性的条件包括如下三个层次:1、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必须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2、总的发明构思是指:技术上相互关联,共同拥有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即每一项发明创造中,均包含有一个“连接点”,该“连接点”是将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连接在一起合案申请的条件。
而该连接点就是“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是否具有这样的“连接点”,是判断是否属于总的发明构思的关键。
3、该技术特征是对专利性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特定技术特征”这一概念是专门为评定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而提出的,也就是使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
专利申请日的确定(专利知识讲座21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10、专利申请日的确定基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的形式有许多种,故在确定专利申请日时,亦要遵循不同的规则。
专利申请日在专利制度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日子,它是许多期限的起算日,也是许多权利义务的基准日。
1、专利申请日的确定(1)面交时申请日的确定。
专利申请文件面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专利局的受理窗口面交,如果申请人的文件符合受理条件,当场窗口就会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给出了专利申请日和专利申请号。
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受理人员在窗口当时就会说明理由,不予受理,不再发什么书面不受理的通知。
除了向专利局的受理窗口面交以外,专利局还在各地设立有代办处,代办处从事的受理活动,视为专利局的行为。
因此,向各地代办处面交后,如果申请文件符合要求,代办处当面也会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上面不仅给出了申请日,还给出了申请号。
(2)邮局寄交时申请日的确定。
邮局寄交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寄交到国家专利局的受理处。
此时,根据细则第4条的规定,如果邮戳日清晰的,以邮戳日为申请日,如果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另一种情况是寄交到各地的代办处,这时,适用寄交到专利局受理处一样的规则,即以邮戳日为准来确定申请日。
(3)速递公司递交时申请日的确定。
根据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3.1节的规定,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这里的速递公司,是指我们从网买东西送货的小三轮所属的公司,并不包括邮政局的邮政速递EPS,邮政局的速递是政府开办的邮政业务,有正式的邮戳,故如果是政府开办的邮政速递EPS送交的申请文件,仍应当以邮戳日为准。
(4)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时申请日的确定。
根据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3.1节的规定,应当以该申请文件转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时间为准。
即以专利局受理处或代办处收到该申请文件之日为专利申请日。
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日及不得超出原始公开范围(专利知识讲座137)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37、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日及不得超出原始公开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一、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日和优先权日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日和优先权日,即分案申请授权后,计算其专利权的期限时,不是从分案申请提交日开始计算20年或者10年,而是从原申请的申请日开始计算。
同时,也意味着,在审查员判断分案申请的专利性时,不是以分案申请的提交日为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而是以原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为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
这是因为分案申请虽然是一件独立的申请,但是和原申请还存在“同根”的联系。
就象一根甘蔗从上头劈成两半,但“根”还连着一样。
分案申请的目的,是为申请人提供一种方便,使其不符合单一性的技术方案有一个机会作为一件新的申请提出,并获得保护。
或者,说明书中尚有未写入权利要求,而又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可以通过分案获得另一项专利,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发明人的利益。
因此,分出的新的申请,仍然应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如果有优先权日)。
这样设计是合理的,即申请人提出的原申请中有若干个技术方案,均是其自己发明。
如果分出来,自然在判断专利性的时间点上,应当享有原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
如果反过来,我们不是这样设计分案申请,假如以分案提交日为判断分案申请专利性的时间点。
那么,大多会基于原申请已经公开,或者原申请可能的公开,会构成分案申请的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分案申请就活不成了,分案制度的宗旨就不能实现了。
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是分案申请的一个特点和逻辑的必然。
那么,有人会说问,如果申请人不要求享有原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是否允许呢?细则第43条说的是“可以保留原申请日”和“可以保留优先权日”,既然是“可以”,就给了申请人以选择的权利,是否可以选择不保留原申请日呢?回答是当然允许,但如果不保留原申请日,那就是一件完全新的申请,而不是分案申请了,且大多会造成该分案申请活不成。
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

专利法知识讲座作者的话本讲座是基于专利代理人考前培训的课件整理而成,共225个知识点。
但增加了许多考试范围以外的内容,理论深度上也要超过课件内容。
因此,本讲座同时也适合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家、学者、大学在校学生研读和参考。
基础知识部分,也可作普及读物。
在本讲座中,有不少笔者个人的学术观点,还望引起讨论。
韩晓春2015年6月23日目录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2、知识产权法是‚特别民法‛3、知识产权是‚准物权‛4、专利法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法规范5、专利权是行政授权产生的民事权利6、专利权‚授予‛和‚登记‛的区别7、专利权是推定有效的财产权8、专利权不仅是专有权,更是排他权9、专利权是狭义的无形财产10、专利权的时间性11、专利权的地域性12、专利权的可复制性13、专利权使用价值让渡的多元性14、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模糊性15、专利权的可恢复性16、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公示性17、申请专利的主体18、申请专利主体中的自然人19、港、澳、台同胞提出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20、外国自然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1、外国法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2、无国籍和双重国籍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3、专利法中规定的四种共有关系24、权利人可以约定按份共有25、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和退出共有权26、共有人之一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7、共有人之一可以提出专利侵权诉讼28、专利的共有与有形财产共有的异同29、职务和非职务发明30、职务发明中约定的报酬标准31、职务发明中单位制定的报酬标准32、职务发明中的‚一奖两酬‛33、职务发明纠纷的处理34、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35、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36、合作和委托完成发明创造的归属37、专利代理的概念和代理人资格38、专利代理权和律师代理权产生的异同39、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40、专利代理是公法上的代理41、发明专利的客体42、产品发明特点和种类43、方法发明特点和种类44、用途发明是一种特殊的方法发明45、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和范围46、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在保护上的交叉47、实用新型专利权带有‚自负其责‛的性质48、外观设计概念和保护的客体49、外观设计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50、外观设计的保护特点51、外观设计不保护的客体52、构成外观设计的六种组合53、局部外观设计54、外观设计和实用美术作品的关系55、外观设计和立体商标的关系5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权57、违反法规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58、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59、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60、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61、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64、不符合发明定义的不能授予专利权62、什么是先发明原则63、什么是先申请原则64、禁止重复授权原则65、先申请原则与禁止重复授予原则的关系66、先申请、禁止重复授权和抵触申请的关系67、申请阶段申请人相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68、申请阶段申请人不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69、授权后阶段权利人相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70、授权后阶段权利人不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71、国际申请进入中国的禁止重复授权72、避免重复授权的‚衔接性‛放弃73、优先权的含义和类型74、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在先申请的条件75、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办理的手续76、要求优先权的基本逻辑要求77、部分优先权和多项优先权78、优先权也是一种财产权79、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正规申请和第一次申请80、程序和实体意义上的优先权及其法律效力81、优先权类型的转换82、本国优先权的特点和条件83、本国优先权出现的几种特例84、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好处85、初审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6、实审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7、无效程序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8、优先权核实时PE类文件构成的两种情况89、对新颖性概念的理解90、现有技术概念的含义91、抵触申请的含义和构成特点92、本人申请构成抵触申请的理由93、抵触申请与丰富现有技术94、国际申请构成本国申请的抵触申请95、在先申请构成国际申请的抵触申请96、审查员对抵触申请的检索97、判断新颖性的三种标准98、出版、使用和其他方式的公开99、判断新颖性应遵循的规则100、涉及数值范围的新颖性判断101、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102、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法律效力103、创造性是高度上位和抽象性标准104、几种不同类型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105、判断发明创造性时考虑的其他因素106、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判断107、判断创造性应遵循的规则108、判断创造性的步骤109、创造性与权利要求的四种逻辑关系110、实用性判断的特点111、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112、外观设计专利性标准的变化113、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标准114、外观设计的‚创造性‛标准115、外观设计‚抵触申请‛的构成116、外观设计重复授权的构成117、‚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118、外观设计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119、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120、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及其逻辑关系121、权利要求撰写范围与实际保护范围的关系122、权利要求的内容及特点123、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124、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125、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126、申请专利的途径和审查文本127、专利申请日的意义128、保密专利申请及其意义129、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130、专利申请的单一性13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合案申请132、发明专利合案申请的六种形式133、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案申请13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案和原因135、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分案和原因136、分案时是否需要修改原申请的两种情况137、分案享有原申请日及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138、专利申请分案的时间139、专利申请分案的手续140、几种不同的专利审查制度141、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142、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143、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144、专利申请授权的条件、手续和专利权期限145、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中止和财产保全146、权利和期限的恢复147、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148、专利复议机构和原处分部门149、专利行政复议程序150、专利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51、专利行政复议和复审、无效程序的异同152、中日两国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比较153、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154、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155、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156、专利审查中具体行政行为157、专利复审的性质、主体和客体158、专利复审的前臵审查159、专利复审的代理、合议和审查流程160、专利复审期间对文件的修改161、专利复审决定的类型、法律效力和司法审查162、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相当于一个司法审级163、专利无效的性质、主体和客体164、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的限制165、专利无效程序的证据规则166、专利无效程序中对文件的修改167、专利无效的类型和法律效力168、专利无效决定的司法审查169、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170、专利权所覆盖的产品171、权利转让的三个阶段和法律效力17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的法律效力173、专利局登记行为的公信力174、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确定175、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176、专利权人的禁止请求权177、专利权人的赔偿请求权178、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179、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等同原则180、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禁止反悔原则181、构成专利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况182、专利侵权赔偿责任构成183、专利侵权的赔偿范围184、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185、专利侵权诉讼的司法管辖186、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人187、专利侵权诉讼前的临时禁令和证据保全188、专利诉讼的类型189、地方局对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190、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191、先用权的抗辩192、在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使用不视为侵权19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194、为审批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专利不视为侵权195、专利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196、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197、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198、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199、专利权评价报告200、强制许可的性质和种类201、强制实施许可的程序202、专利技术的出资203、专利权的质押204、专利技术的标准化和‚专利池‛205、专利权的夫妻共有和继承206、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207、专利局的审查部门208、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流程209、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流程210、专利申请日的确定211、专利法、细则和指南中规定的期限212、专利期限的计算213、专利费用种类和缴纳的期限214、专利费用的减缓215、通知书和决定书的种类216、专利申请号和专利文献编号、种类代码217、香港的专利制度218、台湾的专利制度219、巴黎公约220、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221、专利合作条约22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223、布达佩斯条约224、斯特拉斯堡协定225、洛迦诺协定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
2019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9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D2.B3.C4.B5.D6.C7.C8.C9.B 10.D 11.C 12.B 13.D 14.C 15.B 16.A 17.B 18.C 19.A 20.D 21.C 22.B 23.C 24.D 25.C 26.D 27.B 28.A 29.C 30.D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发某产品,乙公司指定员工李某承担此项研发任务。
后来,为了加快研发进度,甲公司又派员工周某参与研发。
李某和周某共同在研发过程中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
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形下,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下列哪个公司或个人?A.李某和周某B.甲公司C.乙公司D.甲公司和乙公司【答案】D解析: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本题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委托法律关系,没有就发明约定归属。
而李某和周某又都是受本单位的指派参加该项目,且均作出创造性贡献。
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A.李某和周某由于均是受单位指派,该发明不属于非职务发明。
A项错误。
B.基于乙公司的李某也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故归甲公司独有是错误的。
B项错误。
C.基于甲公司的周某也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故归乙公司独有是错误的。
C项错误。
D.基于李某和周某又都是受本单位的指派参加该项目,且均作出创造性贡献。
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D项正确。
2.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A.某产权交易所B.某获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C.刚刚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甲D.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且执业多年的乙【答案】B解析:专利代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专利先用权的抗辩(专利知识讲座191)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91、专利先用权的抗辩专利法第69条规定了不视为侵权的5种情况,其中第2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该使用的人,享有“先用权”。
比如在甲的申请日前,就相同的技术乙已经研制出来,并且进行了生产,假设未投入市场。
乙研制出同样的技术方案,在时间上可能要早于甲,只是乙没有提出专利申请,而甲提出了专利申请。
当然,也可能乙研制出该技术晚于甲,但毕竟是在甲的申请日前独立研制出来的,并且作好了生产准备等。
因此,许多国家的专利法,包括我国专利法,为了平衡先发明人,或者在申请日前作出同样发明的人和专利申请人之间的利益,规定了“先用权”制度,即允许乙在甲的申请授权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
乙享有的权利,就是先用权。
就先用权问题,有如下几点:1、先用权人的构成即什么样的情况构成先用权,以上举的例子当然构成先用权,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许多并不典型的情况。
在立法例上,似乎存在两种作法(我国专利法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一是日本的模式,即对先用权人限定的比较严格,根据日本专利法第79条的规定,先用权人仅限于两类人,一类是在申请日前独立研制出相同技术的人,一类是从该独立研制出该相同技术人那里获得该技术的人(如获得技术许可的人)。
我国学术界对先用权的构成亦有两种观点,一种倾向于日本式的严格解释,为非主流观点。
另一种为主流观点,认为还应当包括在申请日前通过合法途径从申请人处得知该技术的人。
笔者赞成日本式的严格解释,即仅限于申请日前独立研制出该发明的人,以及从该人处合法获得该技术的人。
比如甲公司是独立研制出该技术的人,而乙公司假定是甲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将研制出的该技术允许乙公司实施,乙公司也应当是先用权人。
但按第二种从宽解释观点,还包括从申请人处合法获得该技术的人,笔者认为该解释过宽。
从申请人处得知该技术的人无非有如下途径:一是在申请日前就该技术与申请人签订有许可协议的人。
2017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7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2017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答题须知: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要求应试者在机考试卷上选择答案。
3、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A2.C3.C4.C5. C6.C7.D8.B9. D 10.B 11.B 12.D 13.C 14.A 15.D 16.D 17.B 18.C 19.D 20.B 21.B 22.D 23.D 24.A 25.C 26.B 27.C 28.D 29.B30.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
)31.ABCD 32.ABD 33.ABCD 34.ABCD 35.BC 36.BD 37.AB 38.ABCD 39.CD 40.BD 41.AC 42.ABD 43.ABC 44.ACD 45.ACD 46.BD 47.ABD 48.BC 49.ABCD 50.ABCD 51.BCD 52.ACD 53.ABD 54.AB 55.CD 56.ABC 57.ACD 58.AD 59.BCD 60.ABCD 61.BC 62.AB63.BCD 64.ABCD 65.ABD 66.ABCD 67.ABCD 68.ACD 69.AB 70.ACD 71.CD 72.BC 73.ABD 74.AC 75.AD 76.AB 77.BCD 78.CD 79.BCD 80.BD 81.BD 82.AC 83.ABC 84.BC 85.ABD 86.BCD 87.ABCD 88.ABD 89.ABC 90.ABCD 91.ABD 92.ABCD 93.CD94.ABC95.AD 96.AB 97.ABD 98.ABCD 99.ABCD 100.BCD一、单选题1、下列哪个机关依法具有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职能?A.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B.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C.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D. 国家知识产权局【答案】A解析:专利法第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细则第79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专利知识讲座143)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43、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一、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专利审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原因是申请人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在很多地方往往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经审查员新颖性检索和创造性判断以后,或多或少需要修改,以使其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否则将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另外,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之前,申请人可能主动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亦应当允许申请人在规定的时机主动进行修改,以使其限定的保护范围更为符合其作出的贡献。
涉及到发明专利申请的修改,有如下内容:1、发明专利申请修改的时间即申请人可以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1)发明专利申请的主动修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即在这两个时间点,申请人可以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为何要规定这两个时间点呢?原因是此时尚未开始实质审查,而审查员开始审查时,可以直接依据申请人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进行审查。
或者说,审查员可以直接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进行新颖性检索和创造性判断。
而如果将主动修改的时间拖后,将可能造成审查员针对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进行检索,而检索后申请人通过修改改变了权利要求,将造成审查员在先的检索工作白做。
因此,在提出实审请求时,及收到专利局发出的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主动修改,对发明专利的实审工作将最为有利。
当然,从申请人的角度来讲,修改的时机当然是越靠后越合适。
是否将来能允许申请人主动修改的时间再靠后一些,应当是需要考虑和平衡的问题。
(2)发明专利申请被动的修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该规定就是被动的修改。
分案时是否需要修改原申请的两种情况(专利知识讲座136)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36、分案时是否需要修改原申请的两种情况基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在申请文件的结构上区分为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故这两种申请的分案要和外观设计的分案要分开说。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案涉及到两种情况,即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分出技术方案,和从说明书中分出技术方案。
1、从原申请权利要求中分出技术方案。
如图所示:左边的为原申请,即母申请,右边的为分案申请。
假定横线上面部分为权利要求,下面的为说明书部分。
原申请权利要求限定了A 和B 两项技术方案,说明书中也公开了相应的两项技术方案(权利要求获得了说明书的支持)。
假如原案的A 和B 不具有单一性,申请人将B 方案作为分案申请提出,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 和B 方案,没有变化(通常情况下可以保留A 方案,但如果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删除原申请的A 方案时,明显并未超出原始公开范围的情况下,也可以删除A 方案,分案申请说明书仅保留B 方案。
如果A 和B 方案在原说明书中在行文上分的并非很清楚,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可以仍保留A 方案,以节约分案是否超出原始公开范围的审查和判断)。
分案申请权利要求书仅写入了B 方案,即分案申请仅要求保护B 方案,而A 方案由原申请来保护。
这时,我们会发现,如果原申请和分案申请原封不动的均授予专利权,就会出现原申请保护A 和B 方案,而分案申请保护B 方案的情况。
而两个申请中的B 方案显然重复了,如果是基于审查员发现申请不具有单一性问题,那么问题好办,审查员首先会要求申请人克服缺乏单一性的缺陷。
即要求申请人删除原申请中的B ,并建议申请人将删除的方案作为分案再提出。
如果是这样,申请人会按要求删除原申请权利要求中的B 。
删除B 后,原申请授权后保护的是A 方案,分案申请保护的是B 方案,互不重复。
将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但问题是如果分案申请并不是应审查员的要求进行的,假如是申请人自己主动进行的,而申请人基于各种原因,包括缺乏相关知识,未删除原申请权利要求中的B 方案,而审查原申请的审查员并不知道申请人又提出了分案申请,亦不会提示申请人删除原申请中的相关权利要求。
专利申请分案的时间(专利知识讲座138)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38、专利申请分案的时间一、细则和指南规定的分案时间关于专利申请分案的时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了“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而审查指南对分案的时间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5.1.1节规定的时间是:“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上述内容是2006年和2010年审查指南的规定,而2001年审查指南仅规定了第一种情况,即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并没有规定驳回后三个月内可以分案,也没有规定不服复审决定的诉讼期间也可以分案。
另外,审查指南还规定:“分案申请应当以原申请(第一次提出的申请)为基础提出”。
即原申请如果已经授权或驳回生效,就不能再分案了。
而对于分案的再分案,同样以原申请为基础。
但以原申请为基础也有例外,即如果原申请已经授权,审查员在审查分案申请时(包括再分案申请),如果发现审查的“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是允许的。
概括起来,可以主动提出分案申请的时间是:1、原专利申请的审查期间(原申请如果授权,应审查员的意见可以被动分案)2、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3、收到驳回决定的三个月内4、不服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决定的行政诉讼期间(包括一、二审期间)5、已经公告授权,主动撤回、驳回决定已经生效,及视为撤回已经确定的不能分案。
专利局通知书和决定书的种类(专利知识讲座215)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15、专利局通知书和决定书的种类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出的有关通知书或决定书的种类和用途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整个专利制度。
归纳起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和以复审委员会名义发出的通知和决定书有如下种类:1、审查程序中的通知和决定书(1)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这是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且该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专利局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
就申请文件来讲,满足了下面主要条件,专利局将发出受理通知书:一是有请求书,且写明了三种专利哪一种类型,写明了申请人姓名(名称)地址。
二是发明专利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有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
外观设计有图片或照片和简要说明。
三是申请文件是中文打字或印刷。
即申请人获得受理通知书不需要缴纳申请费,受理通知书中给出了该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申请人收到了专利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该申请就具有巴黎公约规定的正规申请的法律效力,即可以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2)专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主要用于对申请人寄交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发现不符合受理的规定,向申请人发送的告知其不受理该申请的通知书,该通知书要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理由。
如果申请人是在专利局或代办处的窗口面交的,在不符合规定时,窗口将直接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而不再发送不受理通知书。
(3)申请后提交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是指在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规定,专利局要发出申请后提交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如申请人在一个信函中包含了两件专利申请的文件,或者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没有专利申请号,专利局将要发出申请后提交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4)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即对申请人提交的减缓费用请求作出的是否批准减缓的答复。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请求不符合规定,该通知书将告知申请人不批准其减缓请求。
如果符合规定,将告知其批准其减缓请求。
(5)不予保密通知书。
指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自己认为该专利申请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作为保密专利申请对待。
“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专利知识讲座117)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17、“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一、“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创设的原因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引入了“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
体现在专利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即在传统的合案申请制度的基础上,创设了“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
创设该制度的原因,在于三点:一是根据原制度,权利人在已经申请一件外观设计的情况下,不能再申请与该外观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而权利人往往又有实际的需要。
或者是想借相似外观设计强化基本外观设计的保护,或者是自己本来就打算生产几种外观相似的产品。
但按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如果权利人在同一外观设计申请中提出数个相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局会以不符合单一性为理由要求申请人删除。
而如果权利人单独提出一件或数件与基本外观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则专利局会以构成重复授权来处理。
因此,造成权利人取得专利的外观设计保护力度不够,如果他人实施与自己外观设计相似的产品,权利人提出侵权指控,法官判断侵权时仅以授权专利的外观设计为基础,不能还以“相似”外观设计为基础。
如果允许权利人就自己的基本外观设计以外,再提出几个或一组相似的外观设计,则强化了外观设计的保护。
法官在判断侵权时,将还要判断是否与“相似”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这样保护范围就宽了。
所以,权利人的实际需要是设立“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的最主要的原因。
二是参照了商标法中“联合商标”制度,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请“联合商标”来强化对基本商标的保护。
如某食品公司申请了名为“乐口福”的商标,为了强化该商标的保护,该公司又申请了“口乐福”和“福口乐”两个相似的商标,即“联合商标”。
尽管该公司自己并不使用后两个商标,但基于后两个商标的存在,强化了基本商标即“乐口福”商标的保护(商标法虽然规定三年不使用的应当撤销,但规定了“联合商标”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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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37、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日及不得超出原始公开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一、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日和优先权日
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日和优先权日,即分案申请授权后,计算其专利权的期限时,不是从分案申请提交日开始计算20年或者10年,而是从原申请的申请日开始计算。
同时,也意味着,在审查员判断分案申请的专利性时,不是以分案申请的提交日为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而是以原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为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
这是因为分案申请虽然是一件独立的申请,但是和原申请还存在“同根”的联系。
就象一根甘蔗从上头劈成两半,但“根”还连着一样。
分案申请的目的,是为申请人提供一种方便,使其不符合单一性的技术方案有一个机会作为一件新的申请提出,并获得保护。
或者,说明书中尚有未写入权利要求,而又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可以通过分案获得另一项专利,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发明人的利益。
因此,分出的新的申请,仍然应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如果有优先权日)。
这样设计是合理的,即申请人提出的原申请中有若干个技术方案,均是其自己发明。
如果分出来,自然在判断专利性的时间点上,应当享有原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
如果反过来,我们不是这样设计分案申请,假如以分案提交日为判断分案申请专利性的时间点。
那么,大多会基于原申请已经公开,或者原申请可能的公开,会构成分案申请的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分案申请就活不成了,分案制度的宗旨就不能实现了。
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是分案申请的一个特点和逻辑的必然。
那么,有人会说问,如果申请人不要求享有原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是否允许呢?细则第43条说的是“可以保留原申请日”和“可以保留优先权日”,既然是“可以”,就给了申请人以选择的权利,是否可以选择不保留原申请日呢?回答是当然允许,但如果不保留原申请日,那就是一件完全新的申请,而不是分案申请了,且大多会造成该分案申请活不成。
有人可能还会问,如果申请人仅要求享有原申请日,不要求享有原优先权日,怎么办?其实这不是要求不要求的问题,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优先权日不是“要求”产生的。
在后的分案申请和原申请的关系,不能等同于两件普通申请之间的关系。
如果是两件普通的先后申请,存在是否要求在先申请优先权的问题,且要遵守12个月或6个月的期限。
分案申请是“当然”享有原申请日及优先权日,并且不受优先权期限的限制。
看我们的审查指南,对分案申请的审查并不存在是否超过优先权期限的审查问题,即超过优先权期限的分案申请,也当然享有原申请的
优先权日。
只是申请人在填写表格时,如果没有填写优先权项,可以进行恢复。
可以说,分案申请如果丧失了优先权日,通常是活不成了。
因为,原申请公开或授权后,自然会构成分案申请的抵触申请。
因此,如果在先优先权申请和在后原申请之间是主题真相同,而不是假相同的情况下,分案申请不可能不享有原申请的优先权。
因此,对细则第43条规定的“可以保留原申请日”和“可以保留优先权日”,我们应当理解为只要是分案申请,必然要保留原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保留优先权日),除非申请人将分案申请当作一个与原申请无关的新申请,当然可以不保留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但这样的“新”申请,通常活不成。
而不能理解为,在不保留申请日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分案申请来对待,或者说也存在不享有原申请日的分案申请。
二、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细则第43条规定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所谓记载的范围应当理解为人们通常说的原始公开范围。
就是专利法第33条所述的范围,即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言,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或公开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言,指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也意味着,分案申请可以从权利要求中分出技术方案,也可以在权利要求中虽然没有记载,但如果说明书中有记载,也可以从说明书中分出技术方案。
同时,该规则也是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日和优先权日的必然逻辑结果。
既然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当然,分案申请不能超出原申请的记载或公开的范围。
如原申请中记载了A、B、C三个技术方案,分案申请如果将C方案分出,自然没有超出原申请记载或公开的范围。
在审查分案申请C方案时,该C方案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是当然的。
但如果分案申请提交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不是C,而是C′,我们假定申请人在技术方案C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特征后,构成了新的技术方案C′。
这时,分案申请应当说超出了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因为,原申请并没有记载C′方案。
如果分案申请在判断专利性时,也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不就占便宜了吗?这和普通的申请修改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逻辑是一样的。
如果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审查员会要求申请人克服该缺陷,而克服该缺陷的方法有两个选择,一是经过修改回复到原来的C方案。
这时,该分案申请可以作为分案申请继续存在,并享有原申请日或优先权日。
另一个选择是申请人不进行修改,那么好,该分案申请就不能享有分案申请的待遇了。
审查员要重新确定申请日,即以分案申请的提交日为申请日,而重新确定申请日后的“分案申请”已经不是分案申请了,而是一个普通的新申请。
当然,这一新的C′方案是否能活,就要具体分析了。
概括来讲,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日和优先权日,是作为分案申请存在的必要特征,如果分案申请不享有原申请日,就不是分案申请了。
而且,该未享有原申请日的“分案申请”,通常会因为原申请的公开而丧失专利性。
而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亦是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日和优先权日的逻辑上的必然,亦是申请人不仅可以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分出技术方案的法律根
据,也是申请人从原申请说明书中分出技术方案的法律根据。
需要提及的是,这里所说的分案申请,既包括第一次从母案中分出的申请,也包括分出后的再分案。
如母申请是A,从A申请中分出B申请后,再从B申请分出C申请,甚至再从C申请分出D申请。
其中的B、C、D分案申请均享有A申请的申请日及优先权日,而且,B、C、D分案申请均不得超出A申请记载或公开的范围。
(查阅讲座全文请搜索“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