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指南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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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评审机构编号:TSZP44002-2007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
鉴定评审指南及实施细则
(2008-0版)
编制:
审核:
广东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二OO八年六月一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鉴定评审工作准备 (2)
第三章鉴定评审内容 (3)
第四章鉴定评审程序 (4)
第五章鉴定评审意见和鉴定评审报告 (6)
第六章换证鉴定评审 (7)
第七章附则 (8)
附件 1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9)
附件 2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现场鉴定评审通知 (10)
附件 3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11)
附件 4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19)
附件 5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报告(另附)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指南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根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以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对D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三条申请单位应当约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工作。
第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单位的约请,按鉴定评审要求制订鉴定评审计划,组织鉴定评审组。
第五条鉴定评审机构及鉴定评审人员应遵守《管理规则》规定的评审纪律。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向鉴定评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可靠的资料和数据。对鉴定评审机构和鉴定评审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违背《管理规则》的行为,申请单位有权向有关机关投诉;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评审机构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二章鉴定评审工作准备
第七条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可以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但在约请前,应当按照《许可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自查,提出自查综合报告。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试设计的,应当进行一定数量、类别的试设计工作。
第八条申请单位在约请鉴定评审机构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已经受理的);
(二) 已经获得的其他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三) 自查综合报告;
(四) 典型压力容器设计名称以及相关参数和规格;
(五)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见附件1);
(六) 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九条鉴定评审机构若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应当向申请单位提供鉴定评审指南。鉴定评审机构若不接受约请,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说明原因,并且在收到约请函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退回其提交的申请资料。
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后,应当认真审查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和自查综合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成立鉴定评审组,并且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所商定的日期应当确保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受约请后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因为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实施鉴定评审工作7日前向申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见附件2),并且报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部门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派代表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根据申请单位的具体情况,鉴定评审机构派出鉴定评审组。鉴定评审组由3至5人组成。鉴定评审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鉴定评审员资格(其中至少1名评审员具备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鉴定评审人员的专业应当满足鉴定评审工作的要求,并且根据专业合理分工,承担分组鉴定评审任务。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对鉴定评审组的工作质量负责,并且向鉴定评审机构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始前,向鉴定评审组成员介绍申请单位情况和鉴定评审计划,提出鉴定评审工作要求。
第三章鉴定评审内容
第十四条鉴定评审组按照《许可规则》的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设计现场评审。鉴定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确认申请单位相关资质;
(二) 检查设计工作条件、场地和完成设备,计算机及软件的配备与应用;
(三) 检查设计人员的资格和设计技术力量的配备;
(四) 审查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五) 审查设计水平和设计图质量;
(六) 必要时检查已经竣工投产或者在制压力容器的设计质量;
(七) 检查法规的执行情况;
(八) 检查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已经取得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增项时,鉴定评审组应当对符合所增加的压力容器设计级别条件的设计项目进行设计(试设计)质量评审。
具体的鉴定评审要点见附件3。
第四章鉴定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鉴定评审一般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设计现场检查、专业考试、设计文件答辩、在制压力容器现场检查(必要时)、审查资料、鉴定评审组合议、交换意见和末次会议等阶段。
第十六条预备会议由鉴定评审组成员与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将鉴定评审计划与申请单位进行交流并且取得一致。
第十七条首次会议和末次会议由鉴定评审组长主持,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全体压力容器设计人员和鉴定评审组成员参加。
第十八条首次会议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鉴定评审组长介绍鉴定评审组成员、鉴定评审工作安排、内容和要求、评审纪律、公正性承诺以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二)申请单位领导介绍企业概况;
(三)申请单位设计技术负责人汇报压力容器设计自查综合报告。
(监察机构派代表参加的,还应请代表讲话)
第十九条设计现场检查范围包括与压力容器设计有关的部门、场所、设施,设计技术档案室、计算机中心(室)、设计文件完成部门等。